JTS201-2011《水运工程施工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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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水运工程施工装备应满足施工条件、施工强度和施工质量控制的要求,并应符合
3.1.1水运工程施工管理应在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协调和处理好安全、质量、 工期、成本等的相互关系,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系统控制,实现施工管理的各项目标, 3.1.2水运工程施工应做好现场调查、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编制、施工技术交底与安全交底、典型施工、工序质量控制、隐蔽工程验收、工程交工验收 和工程保修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3.2.1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项目所在地及施工现场的情况和影响项 自实施的因素进行现场调查。 3.2.2现场调查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的需要。调查前宜 按附录A的要求确定调查内容。 3.2.3现场调查结果与设计文件或与招标文件差异较大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 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3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
3.3.1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熟悉设计文件、核对施工图纸,建设单位 应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3.3.2发现施工图纸存在差错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提出书面意 见航天标准,设计单位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应予以澄清或变更。 3.3.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应形成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交底纪要
3.4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的大型建设项目宜编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4.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3.4.2.1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安全和质量要求、工期要求、施工环境和施工 条件,对项目的施工组织、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顺序、施工方法、资源配置和保证施工安全 与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等进行安排和部署,并应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3.4.2.2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应对整个施工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安排和部署,并应保障
3.4.2.2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应对整个施工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安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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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的相互衔接与配套。 3.4.2.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内容及要求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3.4.3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总包 单位审批,并应按要求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 3.4.4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3.4.4.1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编制,经施工项目 技术负责人审批后送监理单位审查。 3.4.4.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应按有 关规定报审。 3.4.4.3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和新工艺的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进 行试验验证。
3.4.5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
6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较大修改或调整时应按 进行报批。
3.5施工准备和开工条件
3.5.1施工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各功 作,符合开工条件后应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申请开工。建设单位或监理 批复。
3.5.2施工项且开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3.5.2施工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基本
(1)临时设施满足工程开工需要; (2)测量控制网、施工基线和水准点等已通过验收: (3)施工人员、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工程材料等已按要求进场,满足开工 需要; (4)施工技术准备满足开工需要; (5)已取得施工许可。 3.5.3水上施工项且开工前应选定施 日避风港池或避风铺地
3.5.3水上施工项目开工前应选定施工船舶避风港池或避风锚
3.6施工技术交底与安全交底
3.6.1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作业班组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和安全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通知书应有施工作业班组和施工作业人员的 签认。
3.6.2施工技术交底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任务及施工图纸; (2)施工条件、施工方法、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 (3)工序质量控制要点和质量标准; (4)施工记录和自检记录要求。
3施工安全交底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作业特点、危险源和危害因素; (2)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3)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 (4)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3.7.1下列类型项目应进行典型施
(1)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和新工艺的项目; (2)需要通过试验确定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的项目; 3)需要通过施工验证质量控制指标的项目; 4)需要进行样板施工的项目; (5)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7.2典型施工后应编写典型施工总结。 用典型成 确定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质
(1)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和新工艺的项目; (2)需要通过试验确定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的项目; 3)需要通过施工验证质量控制指标的项目; (4)需要进行样板施工的项目; (5)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项自
典型施工后应编写典型施工总结。通过典型施工确定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禾 指标应报监理单位批准,
3.8工序质量控制和隐蔽工程验收
3.8.1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应进行验收,涉及结构安
3.8.1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应进行验收,涉及结构安 全、耐久性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 位认可。
3.8.2工序控制应按设计文件和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验并
3.8.2工序控制应按设计文件和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验并 形成检验记录。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满足要求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8.3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应经监理单位认可。 3.8.4试块、试件和现场试验检测项目的见证取样或见证取样检验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3.8.5隐蔽工程覆盖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隐蔽工程验收 文件。
3.9.1工程升工前应对工程的测量控制点进行踏勘和复核,必要时进行复测,并应办理 交接手续。
3.9.2施工平面控制网坐标系统和施工高程系统应与工程设计采用的系统相同。平面 控制网的布网形式应根据工程特点、工程位置、地形地貌和测量作业方法等选择。 3.9.3施工测量控制网、施工基线、施工水尺和潮位观测点等测设后应进行检查和验收。 施工期间应对施工测量控制网和主要控制点进行定期复核,发现变化时应及时调整 3.9.4水工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工程的沉降、位 移和变形进行观测、记录和分析。工程交工验收前应将观测资料纳人竣工资料。 3.9.5工程工后应进行竣工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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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施工项目现场试验室应由具有规定能力等级的试验室授权利 规定通过检查验收。
3.10.2现场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能力应与工程的特点和规模相适应。试验检测人员、仪 器设备和试验环境条件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10.3未建立现场试验室的施工项目或现场试验室不具备试验检测能力的项目,应委 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并应取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 认可。
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并应取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 认可。
3.11.1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报送开工报告、施工 要材料与设备进场计划、施工计量报表、工程结算报告、质量检验记录、测量利 施工报表。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报送开工报告、施工进度计划、 设备进场计划、施工计量报表、工程结算报告、质量检验记录、测量和试验报告 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事故时,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 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报送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报告等。
3.11.2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事故时,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日
3.12.1施工项目完工并且达到交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交 工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应及时签署交工验收文件。 3.12.2施工项目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交工项目组织预验收,对工程 的内容、数量和质量等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对预验收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12.3施工项目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送施工项目的峻工资料,竣工资 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13.1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交工报告时应同时出具工程保修承诺书。保修承诺书 中应注明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13.2对在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的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单位应负责处理,并应 经建设单位验收确认。
中应注明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经建设单位验收确认。
4.0.1施工项目的大型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标准应满足施工需要。 4.0.2临时码头、构件预制场、施工围堰、施工栈桥、混凝土拌和站、水上测量平台和水下 构件存放场等大型临时工程应进行设计。 4.0.3临时设施的建设应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并与工程的规模、施工周期和当地环境相适应。办公用房、车间仓库、临时宿舍等房屋应 进行结构设计,并应满足安全标准。
4.0.1施工项目的大型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标准应满足施工需要。 4.0.2临时码头、构件预制场、施工围堰、施工栈桥、混凝土拌和站、水上测量平台和水下 构件存放场等大型临时工程应进行设计
4.0.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项目竣工后临时工程应予以拆除,场地应予以恢复, 4.0.6永久工程作为临时工程使用前应进行核算,使用后应按永久工程的要求进行 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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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土石方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2土石方开挖应采取保证边坡稳定的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对开挖的平面位置 高程、边坡坡度和排降水系统进行检查,并应随时观测周边环境的变化。 5.1.1.3弃土场地应有足够的容量。弃土不得堵塞河道和污染环境。 5.1.2陆上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1开挖前应根据开挖范围、开挖深度、地质条件、地面荷载、施工环境和施工条 件等确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方案。
5.1.2陆上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1开挖前应根据开挖范围、开挖深度、地质条件、地面荷载、施工环境和施工条 件等确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方案。
5.1.2.2深基坑支护结构应进行设计
5.1.3陆上基坑的降水和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1.3.2基坑降水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开挖深度、支护结构型式、周边环境和水文条 件等选用。降水系统设置后应进行试运转。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定时检查观测孔中的 水位。
5.1.4岸坡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1岸坡开挖顺序和开挖工艺应满足岸坡稳定的要求。 5.1.4.2岸坡开挖前应对开挖区的地形和水深进行断面测量;开挖后应对岸坡断面进 行测量。
5.1.4.1岸坡开挖顺序和开挖工艺应满足岸坡稳定的要求。
5.1.5.2基槽开挖至设计深度时,应对质进行
1.6石方爆破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5.1.7.1 回填的顺序、方向和加载速率应满足结构和岸坡稳定的要求。 5.1.7.2陆上回填的施工机械设备、分层厚度和密实方法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回填土质 确定。 5.1.7.3水下回填前应对回填区域进行检查,当发现塌坡和回淤沉积厚度超过设计要 求时,应进行清理
用定 5.1.7.3水下回填前应对回填区域进行检查,当发现塌坡和回淤沉积厚度超过设计要 求时,应进行清理。
5.2.1地基处理施工前应全面掌握地质勘察资料,地基处理施工中发现地质情况异常 时,应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5.2.2地基处理正式施工前宜进行试验段施工。 5.2.3地基处理施工结束后应通过试验检查地基处理效果,重要建筑物地基应进行现场 承载力检验。
5.2.5.1排水系统的性能指标、竖向排水体的间距和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过程 中应确保排水系统的畅通,竖向排水体和水平排水系统应可靠连通。 5.2.5.2堆载预压应按设计要求分级加载,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监测数据控制加载速 率。堆载高度应考虑因地基预压沉降过大而产生的欠载。 5.2.5.3真空预压施工时,应确保膜下真空度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应对膜下真 空度和孔隙水压力变化进行监控。 5.2.5.4排水固结法预压施工对周边临近建筑物和地下管线有影响时应采取防护 猎施。 5.2.5.5预压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地表沉降、分层沉降、孔隙水压力、侧向位移、地下水 位等监测。卸载应在地基固结度和沉降速率满足设计要求后进行。卸载过程中应对地基
5.2.6强夯施工的夯锤及落距应满足夯击能量要求。施工中应检查和记录夯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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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有害影响时,应采用防振或隔振措施,并应进行监测。
5.2.7振冲置换法处理地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5.2.7.1振冲器的选择应考虑振冲填料、置换深度、桩径、桩距、地基土
5.2.7.2施工中应检查记录振点位置、孔底高程、留振时间、密实电流、供水压力、供水 量和填料量等,并应满足振冲施工参数要求。 5.2.7.3桩体顶部的松散部分应予密实;对漏孔或不符合规定的桩或振冲点应进行补 孔施工。 5.2.7.4不加填料的振冲,振冲器的选择应考虑加固深度、有效影响半径、砂土粒径 地下水位和环境要求等因素。
5.2.8套管法砂桩或碎石桩所采用的振动设备和套管应考虑填料、置换深度、置换率、地 基土土质等因素。施工中应检查记录桩孔位置、深度、填料量、气压压力和拨管速度等。 砂桩或碎石桩桩径或置换率应满足设计要求
加固范围、加固深度、地基土质和施工环境的要求。施工中应自动检查记录成孔位置、孔 深、搭接长度、垂直度、搅拌头转速、贯入与提升速度、着底电流和水泥浆量等。施工后应 对搅拌体的强度及均匀性进行检验。
5.2.10高压喷射注浆地基处理施工中应检查并记录施工程序、注浆压力、注浆量和喷头 提升速度、旋转速度或摆喷角度等。在岸坡等敏感区域施工时,应避免对周边地基和建筑 物产生不利影响。
5.2.11岩土地基处理应了解基岩埋深、节理、裂隙、断层发育、溶洞和地下暗河等情况 对断层破碎带较深的岩基应清除表层破碎体,用混凝土封填后采用压力灌浆进行处理;当 基岩软弱夹层或泥化夹层理深较浅时应全部清除。
5.2.12惟幕灌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2.1雌幕灌浆的灌浆压力、灌浆段长、浆液变换和结束标准等参数
准幕灌浆的灌浆压力、灌浆段长、浆液变换和结束标准等参数应通过典型施
2惟幕灌浆孔在灌浆前应进行清洗,并作压水试验。 3 同一地段的基岩灌浆应按先固结灌浆后雌幕灌浆的顺序进行。
5.3.2锤击沉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5.3.2.1锤击沉桩施工前应对预制桩进行检查验收。
5.3.2.3锤击沉桩的桩尖高程和最终贯入度应满足沉桩控制标准要求,并应逐根填
沉桩记录,沉桩施工后应填写沉桩综合记录。 5.3.2.4锤击沉桩过程应采取防止出现断桩、桩身开裂、碰桩和桩位偏移的措施,沉桩 异常时应及时研究处理。 5.3.2.5在岸坡或建筑物附近锤击沉桩时,应考虑沉桩对岸坡或建筑物的影响,必要 时应采取预防措施,并应进行观测。
5.3.3灌注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1水上灌注桩施工平台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并应配备安全生产
5.3.3.2护筒的直径和深度应满足灌注桩施工工艺的要求。 5.3.3.3成孔方式应根据土质和成孔设备确定。在钻孔排渣、提钻取土和终孔清孔时 应保持孔内具有规定的水位和要求的泥浆密度。清孔后的沉渣厚度和泥浆密度应满足设 计要求。
5.3.3.3成孔方式应根据土质和成孔设备确定。在钻孔排渣、提钻取土和终孔清孔时 应保持孔内具有规定的水位和要求的泥浆密度。清孔后的沉渣厚度和泥浆密度应满足设 计要求。 5.3.3.4桩身混凝土的灌注应连续,每孔实际灌注混凝土的数量不得小于计算体积。 5.3.3.5灌注桩应逐根对成孔、清渣、钢筋笼放置和混凝土灌注等进行检查记录。 5.3.4嵌岩桩施工除应符合第5.3.3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3.4.1嵌岩桩入岩时,应对桩端岩性进行判断和记录,嵌岩深度及岩性应满足设计 要求。 5.3.4.2预制型植入嵌岩桩的沉桩和复打应满足设计要求。 5.3.4.3预制型锚杆嵌岩桩孔内灌浆应达到基岩面处。 5.3.5桩基施工应按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对桩身的完整性和承载力进行
5.3.3.3成孔方式应根据土质和成孔设备确定。在钻孔排渣、提钻取土和终孔清孔时
5.3.4.1嵌岩桩入岩时,应对桩
4.1.4模板及支架拆除的时间、顺序和安全措施应按模板设计和施工方案的 拆除时不得损坏构件棱角,
5.4.1.5大型承重模板安装和拆除过程必须保持足够的临时固定措施,并应设置必要
5.4.2钢筋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5.4.2.1钢筋的品种、级别、数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5.4.2.1 钢筋的品种、级别、数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5.4.2.2 钢筋应平直,表面应无损伤、油污、颗粒状或片状锈蚀。 5.4.2.3 受力钢筋的接头连接方式,接头位置,同一截面接头数量和绑扎接头搭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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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满足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
5.4.2.4钢筋骨架绑扎与装设应牢固、稳定,并应采取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和防止钢 筋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产生偏移的措施。
4.3混凝士所用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
5.4.3.1混凝土采用的水泥应根据结构所处地区、环境、工程部位和设计与施工要求 选用适当品种与强度等级。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不宣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高性能 混凝土不宜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 水泥。 5.4.3.2混凝土所用的粗骨料应选用粒径良好、质地坚硬的洁净碎石或卵石,细骨料 应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砂或机制砂。当使用海砂时,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规定。 5.4.3.3混凝土拌和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 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5.4.3.4混凝土外加剂的选用应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原材料、施工工艺和结构所处 环境条件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不同品种复合使用时,应经试验确认相容且对混凝土性 能无影响后方可使用。 5.4.3.5混凝土掺合料应根据工程需要选用质量稳定的矿物掺合料,其品种和掺量应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试验确定。 5.4.3.6混凝土中由原材料带入的氯离子含量、碱总含量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5.4.4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设计和试配。在满足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能和施工性能 要求的条件下,应按低水泥用量和低用水量的原则进行设计。
4.5混凝土拌制和运输应符合下列起
5.4.5.1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拌和。搅拌站和搅拌机投产前应对其生产控制工艺、检测 设备和计量器具等进行检查验收。当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应对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 系等进行审查。 5.4.5.2混凝土应按配料单配料,计量应准确。混凝土搅拌应均匀,连续搅拌最短时 间应根据搅拌机性能经试验确定。 5.4.5.3混凝土运输方式和设备应满足现场的施工要求,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拌合物的 均匀性和工作性能。
5.4.6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5.4.6.1混凝土浇筑应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密实性。同一构件和施工段的混凝土 应连续浇筑。
5.4.6.2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在浇筑前确定,不宜设在浪溅区、水位变
拉应力剪应力较大的部位。
5.4.6.3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对混凝土拌合物的塌落度和含气量进行检查,并应按规 定留置混凝土试件。对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等级和耐久性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 抽取制作。
抽取制作。 5.4.7混凝土浇筑后应按施工技术要求及时采取有效养护措施。养护的时间,硅酸盐水 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凝土不得少于10d;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 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混凝土以及高性能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凝土不得少于10d;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 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混凝土以及高性能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5.4.8预应力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
5.4.8.1预应力筋张拉设备及仪表应定期维护和校验,并应配套标定和使用。 5.4.8.2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其表面不得有污物、锈 蚀、机械损伤和裂纹。 5.4.8.3后张法预应力所用的套管表面应无油污、损伤和孔洞,接头应密封严密,线型 应平顺,位置应准确,安装应牢固。 5.4.8.4预应力筋的张拉程序、张拉力和钢筋拉伸率应满足设计要求,张拉过程应避 免预应力筋断裂和滑脱,并应做好预应力张拉施工记录。后张法张拉和先张法放松预应 力筋时的混凝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 的75%。 5.4.8.5后张法预应力孔道灌浆的工艺与材料、锚具封锚的形式与保护层、封锚混凝 土强度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灌浆应饱满、密实。
5.5.1钢结构加工制作前应根据结构特点、设计要求和焊接工艺等合理划分制作单元。 对于需要在现场进行组装的结构,出场前应进行试组装。 5.5.2钢结构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加工制作前应根据结构特点、设计要求和焊接工艺等合理划分制作单元。 杨进行组装的结构,出场前应进行试组装
5.5.2钢结构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1焊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结构特点和环境条件编制焊接工艺文件,对容易变 形的钢结构应有防止焊接变形措施。 5.5.2.2所用焊接材料与母材应匹配,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和焊接工艺文件的规 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5.5.2.3对设计有明确要求的钢结构或首次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前预 热和焊后热处理等应通过焊接工艺评定,确定焊接工艺。 5.5.2.4焊缝的形式和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
系数进行现场检验、复核。
施拧应分初拧和终拧两步进行,终拧扭矩值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做好记录。扭剪型高强 螺栓连接副终拧后因构造原因未在终拧中扭掉梅花头的螺栓数量不应多于该节点螺栓数 的5%,并应作出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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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钢结构防腐涂装应符合下列
5.5.4钢结构防腐涂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5.5.4.1钢结构表面除锈的等级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处理后的表面应及时进行第一层涂层的喷涂。 5.5.4.2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涂料 的颜色和有效期应与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5.5.4.3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满足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涂装时表面应 干燥,涂装后4h内不得遭受雨淋和水浸。 5.5.4.4涂料的涂装遍数、每层厚度和总厚度均应满足设计要求。涂层应均匀,涂装 时应防止出现漏涂、皱皮、流坠和气泡等缺陷。 5.5.5钢结构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损坏和变形的措施,装车或装船应摆放平稳、加 固可靠超长超高超宽构件应悬挂危险警示标杰
5.5.6钢结构安装现场应符合下列
.5.6.1安装前应对测量基准点、安装基础或支座、地脚螺栓、预留孔进行交 .5.6.2安装场地和吊装作业区域的承载力应满足安装工艺的要求,当不能 立进行处理。
5.5.7.1钢结构安装的施工顺序应遵循先拼装后吊装、先下部后上部、先调整后固定 的原则。 5.5.7.2 钢结构吊装前应对构件的吊耳或吊点和吊具等进行检查。 5.5.7.3分节制作的钢结构组装后应按设计图纸对各部分尺寸进行复测。当采用焊 接连接时,应按已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进行焊接和检验;当采用螺栓连接时,应按螺栓 连接的要求进行紧固和检验
5.5.8钢结构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最终涂装或补漆。
6港口水工建筑物及道路堆场
6.1.2构件预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港口水工建筑物及道路堆场
6.1.2.1预制构件场地面积、场地承载力、纵横移工艺和出运码头应满足构件预制、移 动、存放和出运的要求。 6.1.2.2沉箱、方块和扶壁构件底面不应采用油毡或类似性质可降低预制件底面摩擦 系数的材料作脱模层。 6.1.2.3沉箱和扶壁等构件采用分层预制时,施工缝不宜设在水位变动区、底板与立 饭的连接处和距吊孔下不足1000mm范围内。 6.1.2.4大型沉箱当在水下台座接高时,台座的高程应满足新浇筑的混凝土不受海水 曼泡和冲刷的要求;漂浮接高时应调整压载,保证沉箱的浮游稳定。 .1.3构件出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6.1.3.1大型预制构件吊运采用的吊具应经设计,并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吊具对薄壁构件不宜产生水平压力:整体吊运的合力应与其荷载的重心共线。 6.1.3.2沉箱溜放或半潜驳出运应根据情况进行下列计算: (1)沉箱浮游稳定验算; (2)溜放下水过程沉箱不同水深的稳定性验算; (3)采用起重船助浮时起重船的吊力和沉箱稳定性验算; (4)远距离拖运的沉箱吃水、压载和浮游稳定验算; (5)半潜驳或浮船坞不同工况下的吃水和稳定性验算; (6)必要时进行船体总体强度、甲板强度和局部承载力验算。 6.1.3.3远距离拖运的沉箱应采取密封舱措施。 6.1.3.4沉箱水上漂浮存放时,存放水域应有可靠的系泊条件,沉箱间及与其他建筑 勿间应有足够的距离;坐底存放时,存放区域应有足够的水深和承载力,必要时应对存放 杨地进行处理。 6.1.3.5桩、梁、板等构件存放场地应平整,并具有与构件存放相适应的承载能力。
6.1.2.1预制构件场地面积、场地承载力、纵横移工艺和出运码头应满足构件预制、移 动、存放和出运的要求。 6.1.2.2沉箱、方块和扶壁构件底面不应采用油毡或类似性质可降低预制件底面摩擦 系数的材料作脱模层。 6.1.2.3沉箱和扶壁等构件采用分层预制时,施工缝不宜设在水位变动区、底板与立 板的连接处和距吊孔下不足1000mm范围内。 6.1.2.4大型沉箱当在水下台座接高时,台座的高程应满足新浇筑的混凝土不受海水 慢泡和冲刷的要求;漂浮接高时应调整压载,保证沉箱的浮游稳定。
6.1.3.5桩、梁、板等构件存放场地应平整,并具有与构件存放相适应的承载能力。
5.2.1重力式码头抛石基床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办公楼标准规范范本,
重力式码头抛石基床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床抛石前应对基槽断面进行检查,基槽内回淤沉积物超过规定时应进
水运工程施工通则(JTS201—2011)
6.2.1.2基床抛石应根据基床的长度、厚度和施工条件分段、分层进行,其分层厚度应 与夯实方法相适应。
身结构和施工方法等因素并结合施工经验确定。
2.4重力式码头胸墙施工应符合下列
6.2.5.1 沉桩前应绘制沉桩顺序图,并应结合位允许偏差校核各桩是否相碰。 6.2.5.2 沉桩施工前应对码头岸坡进行断面测量和验收。 6.2.5.3 沉桩定位方法应根据工程要求、施工区域和施工条件确定。 6.2.5.4 沉桩结束后应及时夹桩,夹桩应牢固可靠。夹桩时不得采用拉桩方式进行 纠偏。 6.2.5.5 施工船舶不得碰撞、挤靠桩身,不得在桩上系缆。 6.2.5.6 已沉桩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夜间应挂警示灯。 6.2.5.7 截桩应采用避免桩身损坏的方法。 6.2.5.8 桩帽、墩台等现浇混凝土的强度达到5MPa前,30m范围内不得有锤击沉桩 作业。 6.2.6高桩码头的岸坡施工应按设计要求分段、分层进行,施工进度应与码头桩基施工、
电子标准2.7高桩码头上部结构施工应符合下
3港口水工建筑物及道路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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