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住建局穗建规字【20】30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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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基基础检测规定最新版
承接地基基础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纳 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监督平台的在线监管;其承担的检测项 自应通过计量认证;其检测人员应经厂州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培训合格,持有相应上岗证 三、地基基础检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以及《地基 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未指引》(详见附件) 四、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地基基础工程采用两种或以上的方法进 行检测的,宜由两家或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的,原则上只 能由同一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同一批抽检的结果应 出具在同一报告上,不得将不合格或异常的检测结果另行单独出具 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报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 理。检测报告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格与否,或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 论。 六、对地基基础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验证检测;地基基 础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处理方 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及数量。 验证检测和扩大抽检发现异常或不符合设计要求后,应当研究 确定处理方案和进一步抽检的方案, 七、地基基础检测(含验证检测、扩大检测、不符合原设计要 求的处理)方案必须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
单位制定,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实施。地基基础检测方案的 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地质状况、设计要求、地基基础类 型及数量、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工程规模较大,分区(段)施 工的工程,可采取分区(段)进行检测,应在方案中明确各区(段) 的检测方法和数量,同类地基的抽检位置宜均匀分布 八、地基基础各分项、分部工程应按地基基础检测(或验证检 测、扩大检测)方案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或经处理仍不满足设计 要求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九、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2020年03月0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厂州 市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 知》(穗建质【2016】926号)同时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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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止性,根据 国家、行业、省的相关技未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 引。 一、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 地基基础检测应符合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自、方法和 数量表(详见附表)以及下列规定: (一)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抽检应按单位工程计算, (二)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时,应分别确定 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或不同地基 处理方法时,按相关规定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 (三)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桩总数少 于30根或复合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m,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 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 每个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对每个单位工程的承载力抽检数 量为:当采用静载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 少于2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点。 (四)采用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高应变法、钻芯法等对 桩身质量进行检测,当检测结果不能对整桩桩身质量进行评定或 难于判定其整桩的质量类别时,应采用钻芯法等适当的方法进行
检。 (五)桩身质量检测采用两种及以上方法的,抽测数量按实 示检测的桩的数量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六)工程桩的检测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 力检测;当基础理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宜在基坑开挖至基 底标高后进行。 二、验证检测 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原试验点附近重新选点进行试 验或在原受检桩上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的抽检数量宜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可采用平板载荷试验,结合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 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对地基基础 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二)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三)桩身存在缺陷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证,必 要时还应进行水平荷载试验或竖向抗拨静载试验; (四)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 等方法验证低应变法检测结果; (五)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重新用声波透 射法检测,或在同一根桩用钻芯法检测; (六)可在同一根桩增加钻孔验证钻芯法检测结果;
(七)可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验证高应变法所测单桩 承载力检测结果。 三、扩大抽检 当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扩天抽检。扩天抽 检应采用原来的检测方法或准确度更高的检测方法。当因未理设 声测管而不能采用声波透射法扩大抽检时,应采用钻芯法。扩大 抽检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平板载荷试验、锚杆、单桩承载力检测或钻芯法检 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数量加倍扩大 抽检。 (二)当采用低应变法抽检桩身质量所发现的Ⅲ、IV类桩之 和天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按原抽检比例扩天抽检,当两次抽检 的Ⅲ、IV类桩之和仍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该批桩应全数检测 当Ⅲ、IV类桩之和不大于抽检桩数的20%附应研究确定处理方案 扩大抽检的方法和数量,扩天抽检的数量不宜少于该次抽检发现 的Ⅲ、IV类桩总数的 2 倍。 (三)当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桩身质量所发现的Ⅲ、IV类桩之 和天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按原抽检比例扩天抽检。当Ⅲ、IV类 桩之和不大于抽检桩数的20%附应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 的方法和数量,扩大抽检的数量不宜少于该次抽检发现的Ⅱ、IV 类桩总数的2倍,
(四)当采用声波透射法抽检身质量发现有血、IV类桩时 应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和数量,扩大抽检的数量 不宜少于该次抽检发现的Ⅲ、IV类桩总数的2倍。 (五)当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抽检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不满足设计 要求的孔数的2倍扩天抽检,并进行适当数量的平板载荷试验, (六)加固处理后的桩宜全部进行检测,对补桩应进行抽检 检测方法应优先选用钻芯法、静载试验或高应变法
建筑节能附表: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自、方法和数量表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方法和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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