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清晰版)---JGJ39-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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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清晰版)---JGJ39-2016

    3.1.1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 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 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 的场所相毗邻; 5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固定资产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 标准的要求: 6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 穿过。

    3.1.3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1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 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 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 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 空间。

    3.2.2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 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各班 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 3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 软质地坪; 4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 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 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5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 线之外。 3.2.4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 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 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 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人口。 3.2.6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 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人口处应设大门和警 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3.2.7托儿所、幼儿园出人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 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

    3.2.8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

    冬至日底层满窗白照不应小于3h。

    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

    3.2.9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 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4.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 于0.60m; 2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 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 3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 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 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8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 安全玻璃; 2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门下不应设门槛; 5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 开启,开后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 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 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 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 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 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 于0.11m 4.1.10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 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 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 度宜为0.60m; 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 0.26m; 4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2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天于0.11m时,必

    4.1.12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

    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 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 告牌等突出物。

    4.1.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 的规定。

    表4.1.14走廊最小净宽度(m

    4.1.15建筑室外出人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 步0.50m以上。 4.1.16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 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 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 4.1.17室内最小净高(m)

    4.1.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2.1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 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

    4.2.2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

    4.2.3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

    3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

    2.3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4.2.4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

    4.2.4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 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 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4.2.5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 入口; 2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 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4.2.6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 人员厕位1个。

    4.3.1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 组成。

    4.3.1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 组成。 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 间等基本空间。 4.3.3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

    间等基本空间。 4.3.3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 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 于120m

    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 于120m。

    3.3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

    4.3.4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J 用房的日照。 4.3.6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4.3.7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 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 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 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4.3.10卫生间应由厕所、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 且女厕天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表4.3.11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 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

    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盟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 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 2大便器宜采用跨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 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 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 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4厕所、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 易于清洗

    4.3.15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

    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 并应独立设置。

    4.3.16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篷,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 封闭连廊。

    4.4.1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 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 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注:1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住:1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2 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4.4.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 检、展示等功能空间。 4.4.3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 观察室。

    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 分开; 3 宜设单独出人口: 4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5.1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 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

    4.5.3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4.5.4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

    4.5.4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 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 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4.5.5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 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4.5.6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4.5.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 消毒间。

    4.5.8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

    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 示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屋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5.1.1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

    。1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的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 及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1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

    5.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 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室内充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 定。

    表5.2.1室内允许噪声级

    5.2.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 表 5. 2. 2 的规定。

    表5.2.2空气声隔声标准

    5.2.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

    5.3.1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 5.3.2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通 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夏热冬冷、严寒和寒 令地区的幼儿用房应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 5.3.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 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 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

    6.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设备选型 和系统配置应适合幼儿需要。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GB574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和《建筑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和系统配置应适合幼儿需要。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GB574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I94和《建筑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6.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 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 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 6.1.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 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 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2当设置水箱时,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采用紫外线消毒 方式; 3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 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6.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人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 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 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集中热 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 6.1.6洗室、淋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应设置地漏,其水 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 水存水弯。

    6. 1. 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

    6.1.7便池宜设置感应冲洗装

    6.1.7便池宜设置感应冲洗装置。 6.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单独设置的清扫间、消毒间应配 备给水和排水设施。 6.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厨房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处 理后再排人户外污水管道。 6.1.10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 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 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 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 6.1.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饮用水开水炉,宜采用电开 水炉。开水炉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并应设置防止幼儿接触的保 护措施。

    6.1.12绿地可设置洒水栓,运动场地应设置排水设施。

    6.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1具备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供暖系统宜纳入区域 集中供热管网,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且经技术经济合理时, 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供暖热源。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时,可采 用电供暖方式。

    6.2.2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2.3严寒与寒冷地区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并宜采用热水 中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宜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对于其他 或,冬季有较高室温要求的房间宜设置单元式供暖装置。

    6.2.4用于供暖系统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应设置于幼儿活 动室和寝室之外

    6.2.7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实现分室控温

    6.2.7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实现分室控温。

    .8乡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就地取材,采用可靠的能源 代供暖,并应保障环境安全。 .9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6.2.9的

    6.2.9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6.2.9的 规定。

    .2.9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

    6.2.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 卫生间等,宜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 排风装置。 6.2.13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 当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且幼儿活动室、寝室 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 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14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天于和等于25℃地区的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6.2.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 卫生间等,宜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 排风装置。

    6.2.13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 当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且幼儿活动室 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 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14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地区的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6.2.14 的规定;

    表6.2.14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

    2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或集中新风系统时,应设置空气净 化消毒装置和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3当采用分散空调方式时,应设置保证室内新风量满足国

    家现行卫生标准的装置

    室外机的位置统一设计。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空调 室外机应安装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儿无法接 触的位置。

    6.2.16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6.2.16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 当需要设置送风口、排风口时,风口底边距地面应大于1.51

    6.3.1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 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 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 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 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其他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 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65.3.2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置紫外线杀

    6.3.3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

    6.3.4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的

    表6.3.4房间照明标准值

    6.3.5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 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图书室、美工室 插座不应少于两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 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 电流动作保护。

    6.3.6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 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 于1.8m

    6.3.7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

    .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 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 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4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7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1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1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12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 13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4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 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9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1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1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12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 13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14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管道标准规范范本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总则 28 2 术语 30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3.1基地 31 3. 2 总平面 31 建筑设计 34 4. 1 一般规定 34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37 :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38 4.4服务管理用房 41 4.5 供应用房 41 室内环境 43 5. 1 采光 43 5. 2 隔声、噪声控制· 43 5.3 空气质量 43 建筑设备 6 45 6.1 给水排水 45 6.2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3 建筑电气 47

    1.0.1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国家有相应建设标准和严格 的准入制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合理选择托儿所、幼儿园建设 地址和建设标准,为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活 动场所。据此在对1987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以下简称“原规范”)修订工作中,对原规范一些条文进行了修 改,增添了一些技术内容,作为今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 依据。 1.0.2原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不包括农村托儿所、幼儿园,本次修 订将规范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城市,还应包括广大农村。这是由 于自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建设有所增 加。为保证农村托儿所、幼儿园的建设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将农 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也应纳入国家标准,以保证农村幼儿与城 市幼儿同样拥有安全、健康的生活场所。 1.0.3据调查,目前托儿所、幼儿园规模有扩大的趋势,有些 托儿所、幼儿园班数多达(20~30)班,规模过大,对于托儿 所、幼儿园的管理、安全、服务质量不利。因此,建议托儿所、 幼儿园的规模不要过大。根据调查结果,本条对托儿所、幼儿园 的规范及班人数作了规定。规范中提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规 模和每班人数对托儿所、幼儿园管理是合适的。 1.0.4本条文强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其 中保证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建筑设计中还 应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土地和能源、保护环境等条件。目前我国 托儿所、幼儿园数量短缺,幼儿人园难的情况较普遍,各地建设 托儿所、幼儿园数量比较大,因此在托儿所、幼儿园建设中遵守

    1.0.1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国家有相应建设标准和严格 的准人制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合理选择托儿所、幼儿园建设 地址和建设标准,为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活 动场所。据此在对1987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以下简称“原规范”)修订工作中,对原规范一些条文进行了修 改,增添了一些技术内容,作为今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 依据。

    0.4本条文强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铆钉标准, 保证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建筑设计中 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土地和能源、保护环境等条件。自前我 儿所、幼儿园数量短缺,幼儿入园难的情况较普遍,各地建 正儿所、幼儿园数量比较大,因此在托儿所、幼儿园建设中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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