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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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续)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1.坝基开挖与处理△2.趾板及周边缝止水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3.坝基及坝肩防渗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4.混凝土面板及接缝止水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5.垫层与过渡层6.堆石体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三)混凝7.上游铺盖和盖重土面板堆8.下游坝面护坡含马道、梯步、排水沟石坝9.坝顶含防浪墙、栏杆、路面、灯饰等10.护岸及其他11.高边坡处理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当工程量很大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12.观测设施含监测仪器埋设、管理房等。单独招标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1.坝基开挖与处理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2.坝基及坝肩防渗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3.沥青混凝土面板(心墙)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4.坝体填筑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5.坝体排水一、拦河(四)沥青6.上游坝面护坡沥青混凝土心墙土石坝有此分部坝工程混凝土面7.下游坝面护坡含马道、梯步、排水沟板(心墙)堆石坝8.坝顶含防浪墙、栏杆、路面、灯饰等9.护岸及其他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当工程量很大10.高边坡处理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含监测仪器埋理设、管管理房等。单独招标时,可单列11.观测设施为单位工程1.坝基开挖与处理△2.坝基及坝肩防渗△3.土工膜斜(心)墙*4.坝体填筑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五)复合5.坝体排水土工膜斜6.上游坝面护坡(心)墙土7.下游坝面护坡含马道、梯步、排水沟石坝8.坝顶含防浪墙、栏杆、路面、灯饰等9.护岸及其他10.高边坡处理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含监测仪器埋设、管理房等。单独招标时,可单列11.观测设施为单位工程
表1(续)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1.上游联结段2.地基防渗及排水△3.闸室段(土建)泄洪闸、冲六、水闸砂闸、进水4.消能防冲段工程5.下游联结段闸6.交通桥(工作桥)含栏杆、灯饰等7.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8.闸房按GB50300—2001附录B划分分项工程七、过鱼(一)鱼闸1.上鱼室工程工程2.井或闸室3.下鱼室4.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二)鱼道1.进口段工程2.槽身段3.出口段4.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一)船闸按交通部《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工程2.0.2—3划分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1.上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划分分项工程2.上闸首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划分分项工程3.升船机主体含普通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钢构件安装、承船厢制作、承船厢安装、八、航运(二)升船升船机制作、升船机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机工程4.下闸首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划分分项工程.下引航道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划分分项工程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6.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和表2.0.2—3划分分项工程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7.附属设施和表2.0.2—3划分分项工程九、交通(一)永久工程性专用公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2004进行项目划分路工程(二)永久性专用铁按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工程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划分路工程十、管理永久性辅助性生产房屋及生活用房按GB50300一2001附录B及附录C进行项目划分设施注:分部工程名称前加“△”者为主要分部工程。力加“*”者可定为主要分部工程,也可定为一般分部工程,视实际情况决定
表2: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1.堤基处理2.堤基防渗3.堤身防渗包括碾压式土堤填筑、土料吹填筑堤、混凝土防洪墙、△4.堤身填(浇、砌)筑工程砌石堤等一、防洪(一)△堤5.填塘固基堤(1、2、身工程6.压浸平台3、4级堤7.堤身防护防)8.堤脚防护9.小型穿堤建筑物视工程量,以一个或同类数个小型穿堤建筑物为1个分部工程(二)堤岸1.护脚工程防护△2.护坡工程1.地基与基础工程2.进口段(一)涵洞△3.洞身视工程量可划分为1个或数个分部工程4.出口段(二)水闸1.上游联结段二、交叉2.地基与基础联接建筑△3.闸室(土建)物(仅限4.交通桥于较大建筑物)5.消能防冲段6.下游联结段7.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三)公路桥按照JTGF80/1—2004附录A进行项目划分(四)公路三、管理(一)管理△1.观测设施单独招标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设施设施2.生产生活设施房建工程按GB50300一2001附录B划分分项工程3.交通工程公路按JTGF80/1~2一2004划分分项工程4.通信工程通信设备安装,单独招标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注1:单位工程名称前加“△”者为主要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名称前加“△”者为主要分部工程。注2:交叉联接建筑物中的“较大建筑物”指该建筑物的工程量(投资)与防洪堤中所划分的其他单位工程的工程量(投资)接近的建筑物
电子产品标准表3引水(渠道)工程项目划分表
表3(续)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1.引渠视工程量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2.前池及进水池.地基与基础处理4.主机段(土建,电机层地面以每台机组为一个分部工程以下)5.检修间按GB50300一2001附录B中划分分项工程6.配电间△7.泵房房建工程(电机层地面至屋顶)(六)泵站△8.主机泵设备安装以每台机组安装为一个分部工程9.辅助设备安装10.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二、建筑11.输水管道工程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物(*指1、12.变电站2、3级建13.出水池筑物)14.观测设施15.桥梁(检修桥、清污机桥等)(七)公路桥涵(含引按照JTGF80/1一2004附录A进行项目划分道)(八)铁路按照铁道部发布的规定进行项目划分桥涵(九)防冰设施(拦冰按设计及施工部署进行项目划分索、排冰闸等)三、船闸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划分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工程四、管理管理处(站、点)的生产及生活按GB50300一2001附录B及附录C进行项目划分。观测设施及通设施用房讯设施单独招标时,单列为单位工程注1:分部工程名称前加“△”者为主要分部工程。注2:建筑物级别按《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一99第2章规定执行注3:*工程量较大的4级建筑物,也可划分为单位工程
3.2.1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 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体等进行项目划分。)
3.2.2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
1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 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 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3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 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4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 3.2.3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 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 2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3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 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4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5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
3.2.4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
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3.3.3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 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本节原规程为5条,现修订为12条,增加内容较多,主要增加检测单位、委托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单 工程评定标准》未涉及项目及其它行业项目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关于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业务管理参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4.1.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 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 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原规程4.1.1为“计量器具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 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 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和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 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 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 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如:直尺、钢卷尺、温度计、天平、码、台秤、压力表等(详见《中华人 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非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检定办 去和规章制度,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了保证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的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同样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定。) 4.1.3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 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 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1.3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
原规程4.1,2为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开经考核合格,持 岗。参与中间产品质量资料复核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 检测人员主要指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 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人员。检测人员的素质(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 须对检测人员素质提出要求。鉴于进行中间产品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规定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目的名称和数量应符合评定标准》的规定。量的名称、量的单位和符 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实施以来,对工程施工质的管理起了显著的作用,为进一步强调对其的执行力度, 本次修订保留该条规定。而量的名称、量的单位和符号,通过调研,现在已普遍采用,本次修订保留意义不大,因 比删除。) 4.1.5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 的有关规定。
本茶为新增茶款 4.1.7工程项目中如遇《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 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 编制和报批
人应组织监 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根据未涉及的单元工程的技术要求(如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 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施工、安装的质量评定标准,并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统 格式(表头、表身、表尾)制定相应的质量评定表格。按水利部办建管[2002]182号文规定,上述单元工程的质 量评定标准和表格,地方项目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流域机构主管的中央项 目须经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流域分站批准,并报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部直管工程须经水利部水
4.1.8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可按相 应行业标准执行。
4.1.8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可按相
(本条为新增条款。水利水电工程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有房屋建筑、交通、铁路、通信等 行业方面的建筑物。其设计、施工标准及质量检验标准也有别于水利工程。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应依据这些行业 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1.1.9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 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
(本条为新增条款。水利水电工程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有房屋建筑、交通、铁路、通信等 行业方面的建筑物。其设计、施工标准及质量检验标准也有别于水利工程。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应依据这些行业 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4.1.10堤防工程峻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
(本条系根据&提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一1999中的规定编写。按该规程的规定, 检项目和数量见表4,表中序号1~6的抽检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凡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进行验收。处理完毕后,由项目法人提交处理报告连同
质量检测报告一并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表4抽检项目和数量序质量抽检的工程项目抽检应满足的要求备注号主要内容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个断面:每个断面至少抽干密度、外观土料填筑工程检2层,每层不少于3点,且不得在堤防顶层取样,尺寸每个单位工程抽检样本点总数不得少于20个。厚度、密实程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必要时应拍摄干(浆)砌石工程度、平整度、检3点。图像资料缝宽混凝土预制块砌预制块厚度、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组,每组3点;每个单位筑工程平整度、缝宽工程至少抽检一组。垫层厚度、垫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垫层工程层铺设情况检3点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至堤脚防护工程断面复核少抽检3个断面。混凝土防洪墙和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组,每组3点;每个单位混凝土强度护坡工程工程至少抽检一组。堤身截渗、堤基处质量抽检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理及其他工程施4.1.11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本条为新增条款。本条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编写,见证取样送检的试样由项目法人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验。)4.1.12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本条为新增条款。)
4.2.1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
4.2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1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 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同时结 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办建管[2002]182 号)。 2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 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一2003(以下简称 《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 3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 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 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办建管[2002]182 号)。 2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 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一2003(以下简称 《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 3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 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 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本条是对原规程4.2.1条的修订,在&监理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和技术标准出台后,进 步明确质量监督、项目法人、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在质量检验中应承担的职责范围。 永久性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是工程质量检验的主体与重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进行全面 险并将实测结果如实填写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中。 施工单位应坚持三检制。一般情况下,由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经理部专职质检机构终检,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6.2.11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跟踪检测指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 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 确认。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 平行检测指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平行检 则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 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抽检属于复核性质,其检验数量以能达到核验工程质量为准,以主要检查、检测项目代 内复测重点,一般项目也应复测,据调查,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等建设项目,监理机构抽机 测数量均大于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10%。同时,监理机构应有独立的抽检资料,主要指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混 土(砂浆)试件的平行检测资料以及对各工序的现场抽检记录,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规范填写施工质量评定表, 项目法人对工程施工质量有相应的检查职责,主要是按照合同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机构抽检的过程进行督促 验查。 为的监智检查和对工程实物质量的抽查主要在以下
方面: 1、对项目法人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其开展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抽查,监督检查贯穿整个工程建 设期间; 2、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其开展的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的抽查,重点是对施工现场监理工 作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其施工过程中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是质量保证体系落实 情况、主要工序、主要检查检测项目、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等施工质量的抽查: 4、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其服务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及设计的现场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 5、对其他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其参建资质和质量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关键岗位人员的 特证上岗情况和质量检验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进行抽查。 6、对工程实物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视具体情况,委托有资质 的水利行业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随机抽检和定向质量检查工作。)
4.2.2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
4.2.2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 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 监督机构核备。
(原规程4.1.5为“临时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及评定标准,由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参照《评定标准》 的要求研究决定,并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临时工程(如:围堰、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质量直接影响主体工程质量、进度与投资,应予以重视, 下同工程对临时工程质量要求也不同,故无法作统一规定,因此,条文规定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根 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要求研究决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同时,也应按照本 章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 4.3质量检验内容 4.3.1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 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
4.3.2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
(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规章制度的制定及 键岗位施工人员到位情况 2)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 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求: 4)工地试验室的建立情况,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要; 5)测量基准点的复核和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情况: 6)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供油及其他施工辅助设施的准备情况 7)附属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防冻、降温措施,养护、保护措施,防自然灾害预案等准备情况: 8)是否制定了完善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9)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要求进行的施工工艺参数试验结果是否经过监理单位的确认; 10)施工图及技术交底工作进行情况: 11)其他施工准备工作, 与原规程相应条文比较,主要是增加履行相关手续的要求。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施工准备的各项工作应经 法人和监理机构现场确认,由监理机构根据确认情况签发开工许可证。)
4.3.3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
要原材料的主要检验项目和依据标准见表5,其他材料的检验项目和依据见相关标准。 表5 检验项目和标准
4.3.4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 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 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 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与原规程4.3.4条比较,主要是增加进场后交货验收的规定。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安装后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因此,上述产品进场后应 进行交货验收。条文中列出了交货验收的主要内容及质量要求。交货验收办法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 .3.5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 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 客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 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原规程4.3.5条中,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规定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本次 修订删去“按设计要求”,是由于如果不合格的原因是施工单位未接照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要求施工的,应按相应 也工技术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返工等处理。
图4.3.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程序图
4.3.6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 单位复核,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原规程4.3.6为“施工单位应按月将中间产品质量及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报建设(监理)单位,由建 设(监理)单位汇总后报质量监督机构。” 比较起来,内容变动不大,主要是强调质量信息的及时性。明确施工单位月报制度,及时准确反映工程施工质
量状况及工程进度。监理机构汇总质量检验和评定结果,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定期报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
1.3.7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 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 资格。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见附 录A。 (与原规程4.3.7条比较,主要是改“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为“项目法人组织…”,并报质量监督机 进行核定。 工程外观质量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单位工程完工后,进行外观质量检验与评定,由项目 法人组织外观质量检验所需仪器、工具和测量人员等,并主持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工作。规定了参加外观质量评定 组的单位及最少人数,目的是为了保证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结论的公正客观。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 评定办法及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外观质量评定项目、标准及办法按附录A 执行。)
4.4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检查
(与原规程条文比较,主要是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出台后,明确事故分类及相应的处理原 则。另外,增加了质量缺陷备案检查的相关规定。)
4.4.1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水电工 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进行,见表6。
表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2、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齐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
4.4.2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发 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作好事故处理
作。 (“三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 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 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项目法人应及时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质量事故的调查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4)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质量事故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3)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4)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 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4.4.3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 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 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4.4.4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 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 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见附录B。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峻工验收的标准制 备。工程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 料。
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相关规定编写。) 4.4.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 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一程质量嵌蹈的备案, 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相关规定编写。)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 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检验、评定和验收,对保证质量事故发生部位在今后中能按设计工况正常运行十分重 要,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应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方 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为保证处理质量,规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出自&堤防工程施工质 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一1999中4.1.9条,是强制性条文。
(与原条文比较,增加应符合&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的规定。 4.5.2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 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数值修约规则》(GB8170一87)规定数值修约的进舍规则如下: 1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小于5时,则舍去。 2拟舍弃数字数最左一位数字大于5或是5但其后跟有并非全部为0的数字时,则进1。 3如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而右面无数字或皆为0时,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奇数(1,3,5,7,9 则进1,为偶数(2,4,6,8,0)则舍弃。即“四舍五入,奇入偶舍”的原则。) 4.5.4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2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 3操作应准确无误。 (与原条文比较,删除“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改为“国家及行业”,考虑可能涉及其它行业。) 4.5.5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 应检香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记录 4.5.6单元(工序)工程检测成果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计算。 4.5.7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检测数量与数据统计方法应按现 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与原条文比较,删除“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改为“国家及行业”,考虑可能涉及其它行业。) 4.5.8砂石骨料、石料及混凝土预制件等中间产品检测数据统计方法应符合《单元工 程评定标准》的规定。 (原条文4.5.8为“砂石骨料、土料、石料、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件(块)等原材料及半成品检测数 据统计方法应符合《评定标准》(一)和(七)的规定。”。)
4.5.9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以
4.5.11混凝土、砂浆的抗冻、抗渗等其它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标 的要求
(本章修订变动较大,主要是质量等级上的规定,明确优良标准为创优而设置,不作验收标准,并另设 进行务文编官
5.1合格标准 5.1.1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 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 1 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2《单元工程评定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 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4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 (评定依据增加施工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 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图纸、质检资料、合同文件等是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的依据。试运行期的观测资料可综合 反映工程建设质量,是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 5.1.2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 定的合格标准执行。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应按下列 规定重新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 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 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 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明确原规程第2款由谁进行鉴定,是由设计和监理单位进行鉴定。另外,与原规程相比,增加质量缺陷备案的规 定。 条文中“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指单元工程中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般项目质 量未达到设计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者,应按本规程4.4.3及4.4.4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5.1.3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 合格。 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权 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原规程比较,主要强调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应按要求处
5.1.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及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本条与SL176一1996标准的区别有三点:1)删去了有关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的 质量条款。即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的质量只纳入分部工程评定。2)增加了质量事故已处理合格的条款。3)增 加了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的条款。 外观质量得分率按式1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X100% (1) 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是指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的类别或数量不够完善,但已有资料仍 能反映其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符合实际要求者。对达不到“基本齐全”要求的单位工程,尚不具备单位工程质量合 格等级的条件
5.1.5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 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在SL176一1996的标准上增加了单位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观测结果的条件。对试运 行期及施工期间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者,项目法人应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析研究原因。)
5.2.1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而
5.2.2单元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优良 标准执行。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程,经检验达到优良标准时,可评为优良等级。 5.2.3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及以上达到优良等级,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及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当试件组数 小于30时,试件质量合格)。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 品质量合格。
(在原条文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1)明确了主要分部工程的优良标准与一般分部工程优良标准相同;2)将 单元工程优良率由50%以上改为70%以上,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优良率由全部优良改为优良率 90%以上;3)将混凝土拌和质量优良改为混凝土试块质量优良。当n<30时,试块质量合格,同时又满足第1款优 良标准时,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为优良
5.2.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及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 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及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在原条文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 1)明确了主要单位工程与一般单位工程优良标准相同: 2)分部工程优良率由50%以上改为70%以上; 3)将原规程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修改为“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4)删去了有关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的质量条款,即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的质量只纳入分部工程评 定; 5)增加了质量事故已处理合格的条款: 6)条文中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是指按行业标准要求具有数量和内容完整的技术资料;
5.2.5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及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且主要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 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 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的条款。
5.3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工程师 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组织评定 监理单位复核 2
规定单元工程质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复核,具体作法是:单元(工序)工程在施工单位自检 合格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终检人员签字后,由监理工程师复核评定。) 5.3.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 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 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核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见附录F。 (原规程5.2.2条为“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设 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出自《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一1999中4.1.3条“重要隐蔽 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质量监督、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等单 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在原文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再参加联合小组工作,但应核备其质量等级: 2)增加了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定签证表。如该单元工程由分包单位完成,则总包 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联合小组。 工程项目的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需在施工合同中加以明确。)
规定单元工程质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复核,具体作法是:单元(工序)工程在施工单位 合格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终检人员签字后,由监理工程师复核评定。) 5.3.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 险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 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 监督机构核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见附录F
5.3.3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
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分部工程施工质 量评定表见附录G表G一1。 (原规程5.2.3条为“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 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备。大型枢纽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定。”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增加了项目法人认定的规定。一般分部工程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照分部工程质量订 定标准自评,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监理单位复核后交项目法人认定。 分部工程验收后,由项目法人将验收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备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分部工程质 检验资料的真实性及其等级评定是否准确,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重新复核 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需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核备的主要内容:检查质量检验资料的真实性及其等级评定是否准确。) 5.3.4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 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量评定表见附录G表G一1。 (原规程5.2.3条为“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 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备。大型枢纽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定。”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增加了项目法人认定的规定。一般分部工程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照分部工程质量设 定标准自评,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监理单位复核后交项目法人认定。 分部工程验收后,由项目法人将验收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备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分部工程质 量检验资料的真实性及其等级评定是否准确,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重新复核 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需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核备的主要内容:检查质量检验资料的真实性及其等级评定是否准确。) 5.3.4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 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5.3.4单位程质重,在施 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 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表见附录G表G一2,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见附录G表G一3。
(原规程5.2.4条为“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 构审查核定,”
单位工程施工质评定:增加了项目法人认定的规定。即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照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自 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 机构核定)
5.3.5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
(原规程5.2.5条为“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由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核定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本条修改较多,增加了工程项目质量评定的条件、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的责任。 项目质量评定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本条为新增条款。阶段验收时,工程项目一般没有全部完成,验收范围内的工程有时构不成完整的分部 成单位工程。为对验收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有一定的评价,故本条规定可以参照5.3.4条对需要验收的工程进行 检验与评定。)
(原规程5.2.6条为“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 星质量评定报告, 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 程质量等级的建议。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见附录C。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与原规程的区别是:将“质量评定报告”改为“质量监督报告”;将“质量等级的建 议”改为“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取消原附录C“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
(原规程5.2.6条为“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 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 程质量等级的建议。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见附录C。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与原规程的区别是:将“质量评定报告”改为“质量监督报告”;将“质量等级的建 议”改为“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取消原附录C“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
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
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
A.1基本规定 A.1.1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 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四类。 A.1.2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 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 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 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A.2.1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A.2.1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
表A.2.1(续)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主要工程量评定日期年月日项次项目标准分评定得分(分)备注(分)级二级90%三级70%四级0100%23电站盘柜724电缆线路敷设4 (5)25电站油气、水、管路3 (4)26厂区道路及排水沟427厂区绿化8合计应得分,实得分,得分率%外单位单位名称职称签名观项目法人监理量设计评施工定运行管理组成员工程质量监督机核定意见:核定人:(签名)加盖公章构年月日注:量大时,标准分采用括号内数值。A.2.2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A.2.3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1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2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A.2.3。表A.2.3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得分评定等级检测项目测点合格率(%)各项评定得分一级100该项标准分二级90. 0~99. 9该项标准分×90%三级70.0~89.9该项标准分×70%四级<70. 00
注:项次9草皮、10植树质量标准中的“空白”,指漏栽(种)面积。
A.4引水(渠道)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注:项次14植树和草皮质量标准中的“空白”指漏栽(
注:项次20绿化质量标准中的“空白”指漏栽(种)面积
A.4.3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 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A.2.3条的规定进行。 A.4.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应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5其他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A.5.1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及专用铁
A.5.1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及专用铁路等工程 外观质量评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A.5.2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5.2。
园林绿化标准规范范本表A.5.2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A.5.3房屋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 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A.2.3条的规定进行
1表A.5.2表头的“分部工程”栏,指发电厂房、变电站、水闸等单位工程中包含 的房屋建筑分部工程,需按表A.5.2评定外观质量,同时应在表中填写分部工程名称。 2外观质量检查的内容多为定性判断项目,应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共同通过 观察触摸(有时可辅以简单量测),经商讨后给予评价。 3房屋建筑工程的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外观质量有具体检验要求。表 A.5.2中质量评价标准如下: 1)好,指外观质量较优良; 2)一般,指基本符合要求; 3)差,指外观质量达不到要求,且存在明显缺陷者。被评为“差”的项目应进行 返修处理,在达到质量要求后再检查评定, 4外观质量评定后,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员应在表A.5.2表尾签字 A.5.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应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1、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主要说明具体部位、缺陷描述并附示意图):2、质量缺陷产生的主要原因:3、对工程的安全、功能和运用影响分析:4、处理方案,或不处理原因分析:5、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应说明主要理由,或采用其他方案及主要理由):保留意见人(签名)(或保留意见单位及责任人,盖公章,签名)6、参建单位和主要人员1)施工单位:(公章)质检部门负责人:(签名)技术负责人:(签名)2)设计单位:(公章)设计代表:(签名)3)监理单位:(公章)监理工程师:(签名)总监理工程师:(签名)4)项目法人:(公章)现场代表:(签名)技术负责人:(签名)填表说明:1.本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2.本表应采用钢笔或中性笔,用深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应规范、工整、清晰
附录C普通混凝士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
C.0.1同一标号(或强度等级)混凝土试块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组数n≥30时,应符 合表C.0.1的要求:
C.0.2同一标号(或强度等级)混凝土试块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组数30>n≥5时, 凝土试块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式中:Sn一n组试件强度的标准差,MPa。 当统计得到的Sn<2.0(或1.5)MPa时,应取Sn=2.OMPa(R标≥20MPa); Sn=1.5MPa(R标<20Mpa); Rn一n组试件强度的平均值,MPa; Ri一一单组试件强度,MPa; R标一设计28天龄期抗压强度值,MPa; 样本容量
封头标准R≥1.15R标 Rmin≥0. 95R
....- 水利标准 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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