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 275-2018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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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T 275-2018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3.1.2安全管理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应由责任人签 字确认; 2)项目经理部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应进行安全 生产责任目标分解; 3)项目经理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并应编制 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建立安全资金使用台账; 4)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并应定期 考核项目管理人员; 5)项目经理部应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并应建立 费用登记台账。 2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工 程特点、施工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 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相关部门
5)施工现场应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应有安全活动 记录。 应急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经理部应针对工程特点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 应制定易发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旅游标准,对施工现场易发 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2)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应及时总结: 3)施工现场应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配备应急救援物资、 器材及设备,并应及时更新。 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经理应执行带班检查制度,并应有记录; 2)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 3)项目经理部应开展日常、定期、季节性安全检查和安 全专项检查,并应有检查记录; 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由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复查,并 应有记录; 5)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3.1.3安全管理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2)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 3)施工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 措施; 4)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 2分包单位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包单位应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 关人员上岗资格证; 2)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 方的安全责任;
3)分包单位应建立.安全机构,并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4)总包单位应定期对分包工程开展安全检查,并应有检 查记录。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布置图; 2)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3)施工现场入口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 警示标志牌,并应根据工程部位和施工现场的变化进 行调整; 4)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牌移动、损坏时应及时复原
3.2.1文明施1.检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1程施工现场 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 标准》JGJ146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 的规定
3.2.2明施检查评定保证项 活城 场围挡、封闭管理、 施工场地、材料管理、消防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交通蔬导 般项目应包括公示标牌、保健急救、生活设施、环境保护
1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 封闭围挡; 2)一般路段的施工现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封闭 围挡; 3)围挡基础应坚实、牢固; 4)围挡立面应顺直、整洁、美观。 2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大门和门卫值班室:
4)施工现场应设置可靠有效的灭火器材,布局配置应符 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5)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应配备动火监护 人员; 6)施工现场应定期组织火灾疏散演练,并应有记录。 现场办公与住宿设置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 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伙房、库房及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不得兼作宿舍; 3)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床铺不得超过2层,通道 宽度不得小于0.9m,宿舍人均面积不得小于2.5m, 一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 4)宿舍内不得违章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用电 设备和明火; 5)宿舍应有冬季保暖、夏季消暑、防煤气中毒、防蚊虫 叮咬等措施; 6)住宿、办公用房使用前应履行验收程序,办理验收手 续,并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7)职工宿舍应实行集中管理; 8)住宿人员信息应实行登记管理; 9)生活用品应摆放整齐,环境卫生应良好。 施工现场交通疏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占用、挖掘道路应设置交通疏解告示、行人绕行提示、 文明施工用语等标志; 2)道路、基坑边围墙外侧为道路时,应设置防止来车碰 撞墩或交通警示灯; 3)基坑上车行便桥应设置限载、限速和禁止超车、停车 等标志; 4)临时改道应设置导向、减速设施及标志标线。 文明施工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高处作业检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 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规定。
临边防护、洞口防护、通道口防护、攀登作业、悬空作业、高处 水平通道、落地式移动操作平台、悬挂式移动操作平台、物料钢 平台、交叉作业。
1安全帽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安全帽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安全网设置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边防护栏杆应张挂密目式安全立网,网间连接应 紧密; 2)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的水平洞口位置应张设 安全平网; 3)当需采用安全平网进行防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 立网代替安全平网; 4)安全网与支撑件的拉结应牢固; 5)安全网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安全带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空作业人员应正确系挂安全带; 2)安全带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临边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且无外脚手架的临边作业 面边缘应设置连续、严密的临边防护设施; 2)临边防护设施的构造、承载力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 准要求; 3)临边防护应采用定型化、工具式防护设施; 4)临边防护栏杆应设置防物体、火花等坠落的挡脚板或 挡脚芭。 洞口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竖向和水平洞口,应采取防护措施; 2)洞口防护措施、设施的构造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要求; 3)洞口防护应采用定型化、工具式防护设施; 4)各类井道内应设置安全平网防护; 5)洞口应根据需要在相应部位设置安全警示牌,夜间应 设红灯示警。 通道口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人员进出的通道口、物料提升机和施工升降 机的进出通道口、处于起重设备的起重臂架回转范围 之内的通道,其上部应设置严密、牢固的安全防护棚; 2)防护棚两侧应采取封闭措施; 3)防护棚宽度应大于通道口宽度,长度应大于高处作业 坠落半径; 4)防护棚的材质和构造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攀登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梯不得垫高使用; 2)直梯如需接长,接头不得超过1处:
3)使用折梯时,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不得两人及以上同时在梯子上作业或上下; 5)脚手架操作层上不得使用梯子作业; 6)直梯攀登高度超过8m时,应设置梯间平台; 7)人行塔梯顶部和各平台应满铺防滑板,并应固定牢固, 四周应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高度超过5m 时,应与既有结构间设置连墙件; 8)梯子的材料和制作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空作业处应设置牢固的落脚点; 2)悬空作业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 措施; 3)悬空作业所使用的索具、吊具等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 使用; 4)严禁在无固定、无防护的构件及安装中的管道上作业 或通行; 5)悬空作业人员应系挂安全带、佩戴工具袋。 高处水平通道搭设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式通道承重梁、承载结构应由设计确定,搁置端应 固定牢固; 2)通行面应满铺防滑板,并应固定牢固,两侧应按临边 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3)高空结构物间不得采用简易跳板通行; 4)当利用已安装的构件或既有的结构构件作为高处水平 通道时,临空面应设置临边防护设施。 落地式移动操作平台搭设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落地式移动操作平台应进行设计; 2)操作平台的面积、高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3)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 牢固可靠,并应有自锁功能,立柱底端距地面距离不
得大于80mm; 4)操作平台应按设计和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组装; 5)操作平台面应满铺防滑板,并应固定牢固,四周应按 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操作平台应设置专用登高扶梯; 7)操作平台构配件的规格、材质应符合方案设计要求; 8)操作平台基础处理应符合设计和产品使用要求; 9)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10)移动式操作平台不得载人移动。 悬挂式移动操作平台搭设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挂式移动操作平台应进行设计; 2)操作平台的承载体和悬挂装置应牢固、可靠,具有足 够的承载力; 3)操作平台面应满铺防滑板,并应固定牢固,四周应按 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4)操作平台应设置专用上下扶梯,并应设置栏杆和扶手: 5)操作平台构配件的规格和材质应符合方案设计要求; 6)操作平台杆件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应牢固 可靠; 7)平台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8)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物料钢平台搭设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物料钢平台的制作、安装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结 构应进行设计; 2)物料钢平台构配件的规格和材质应符合方案设计要求: 3)物料钢平台的搭设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物料钢平台支撑架应与既有结构可靠连接; 5)悬挑式物料钢平台的斜拉杆或钢丝绳应在平台两侧各 设置前后两道,并应可靠拉结在既有结构上; 6)物料钢平台台面、平台与结构物间应满铺防滑板,并
应固定牢固,台面四周应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 杆和挡脚板; 7)物料钢平台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8)物料钢平台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荷载限定标牌,平台上 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交叉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上下支本你业吨
13交叉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的位置应处于上层作 业坠落半径之外或设置安全防护棚; 2)经拆除的各种部件,临时堆放处离临边边沿距离不得 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
3.4.1施工用电检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 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范》JGJ46的规定
3.4.1施工用电检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施
3.4.2施工用电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外电防护、接零保护 与防雷、配电线路、配电箱与开关箱、配电室与配电装置、使用 与维护。一般项目应包括电气消防安全、现场照明、用电档案。
3.4.3施工用电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外电线路的正下方有施工作业、作业棚、生活设施 或材料物品堆放时,应保证其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防 护措施; 2)当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现 行相关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警示 标志; 3)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要求,并应坚固、稳定; 4)在外电线路电杆附近开挖作业时,应会同有关部门采 取加固措施。
线,开应止确接用; 7)通往水上的岸电应采用绝缘物架设,电缆线应有余量, 作业过程中不得挤压或拉拽电缆线; 8)架空缆线上不得吊挂物品。 配电箱与开关箱配置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用电 设备必须设置各自专用开关箱; 2)配电箱、开关箱及用电设备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 行相关标准要求; 3)配电箱结构、箱内电器设置及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 关标准要求; 4)箱体安装位置、高度及周边通道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 相关标准要求; 5)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工作零线端子板和保 护零线端子板,并应通过各自的端子板连接; 6)总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参 数应匹配,并应灵敏可靠; 7)配电箱与开关箱应有门、锁、遮雨棚,并应设置系统 接线图、电箱编号及分路标记。 配电室与配电装置配置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室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3级,配电室内应配 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器材; 2)配电室和配电装置的布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要求; 3)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 运行; 4)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应灵敏 可靠; 5)配电装置中的仪表、电器元件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 关标准要求:
6)配电室应铺设绝缘垫并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及易 燃易爆物品; 7)配电室应采取防止小动物侵人的措施; 8)配电室应设置警示标志、供电平面图和系统图。 临时用电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维修,并应形成检查、维 修工作记录; 2)电工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3)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 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4)暂停使用设备的开关箱应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 上门锁; 5)在检查、维修时应正确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 电工绝缘工具
1临时用电的电气消防安全应付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应设置过载、短路保护装置; 2)电气线路或设备与可燃易燃材料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 相关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应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2现场照明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用电与动力用电应分开设置; 2)照明线路与安全电压线路的架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要求; 3)隧道、人防工程等特殊场所使用的安全特低压照明器 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4)照明应采用专用回路,专用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照明变压器应采用双绕组安全隔离变压器; 6)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 7)灯具与地面、易燃物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
8)施工现场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用电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应制定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外电防护专 项施工方案; 2)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履行审核 审批手续; 3)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5)用电档案资料应齐全,并应设专人管理; 6)用电记录应填写规范,并应真实有效
3.5.1施工机具检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
3.5.1施工机具检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 技术规程》JGJ3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 的规定
3.5.2施工机具检查评定项目应包括平刨、圆盘锯、手持电
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潜水泵、振捣器、桩 工机械、运输车辆、空压机、预应力张拉机具、小型起重机具、 挖掘机、摊铺机
3施工机具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
T平刨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刨使用前应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2)平刨应设置护手及防护罩等安全装置; 3)平刨应单独设置保护零线,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4)平刨应设置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 5)不得使用同台电机驱动多种刃具、钻具的多功能木工 机具; 6)平刨旁明显位置应悬挂使用操作规程。 2 圆盘锯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圆盘锯使用前应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由责任人签字 确认; 2)圆盘锯应设置防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等安全装置; 3)圆盘锯应单独设置保护零线,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4)圆盘锯应设置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 5)不得使用同台电机驱动多种刃具、钻具的多功能木工 机具; 6)圆盘锯旁明显位置应悬挂使用操作规程。 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I类手持电动工具应单独设置保护零线,并应安装漏 电保护装置; 3)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胶护套铜芯软电缆,且不得 有接头。 钢筋机械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机械使用前应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由责任人签字 确认; 2)钢筋机械应单独设置保护零线,并应安装漏电保护 装置; 3)钢筋加工区应设置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 功能; 4)钢筋对焊作业区应有防火花飞溅的措施; 5)钢筋冷拉作业应设置防护栏; 6)机械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7)钢筋机械旁明显位置应悬挂使用操作规程。 电焊机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机使用前应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由责任人签字 确认; 2)电焊机应单独设置保护零线,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电焊机应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
4)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并应穿管保护; 5)电焊机二次侧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二 次侧线长度不应大于30m,二次侧线绝缘层应符合国 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6)电焊机应设置防雨罩,接线柱应设置防护罩; 7)交流电焊机应安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装置; 8)电焊机旁明显位置应悬挂使用操作规程 搅拌机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搅拌机使用前应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由责任人签字 确认; 2)搅拌机应单独设置保护零线,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离合器、制动器应灵敏有效,料斗钢丝绳的磨损、锈 蚀、变形量应在标准允许范围内; 4)上料斗应设置安全挂钩或止挡装置,传动部位应设置 防护罩; 5)搅拌机应设置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 6)作业平台应平稳可靠; 7)搅拌机旁明显位置应悬挂使用操作规程。 气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使用时应安装减压器,乙炔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 并应灵敏可靠; 2)气瓶应设置防振圈、防护帽,并应分类存放; 3)乙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m,气瓶与明火 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4)气瓶不得暴晒或倾倒放置; 5)同时使用两种气体作业时,不同气瓶均应安装单向阀。 潜水泵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潜水泵应单独设置保护零线,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2)负荷线应采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不得有接头。 振捣器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振捣器应单独设置保护零线,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2)振捣器作业时应使用移动式配电箱,电缆线长度不应 超过30m; 3)操作人员应正确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靴。 桩工机械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工机械使用前应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由责任人签字 确认; 2)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文 字记录; 3)桩工机械应安装安全装置,并应灵敏可靠; 4)桩工机械作业区域地面承载力应符合机械说明书要求; 5)桩工机械与输电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 准要求; 6)打桩机应设置标示牌,标示牌内容应全面。 1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辆转向、制动和灯光装置应灵敏可靠; 2)运输车辆手续应齐全; 3)司机应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4)行车时车斗内不得载人。 2空压机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压机使用前应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由责任人签字 确认; 2)固定式空压机应设置独立站房; 3)设备基础应平整、坚固: 4)电动空压机应单独设置保护零线,并安装漏电保护 装置; 5)空压机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6)空压机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并应灵敏可靠; 7)储气罐不得有明显锈蚀和损伤; 8空压机周围应设置防护栏
预应力张拉机具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应力张拉机械设备应定期、定量进行标定校验,并 应有校验记录; 2)压力表与千斤顶应配套使用; 3)操作人员应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张拉时顺梁方向梁端不得有人员停留: 5)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供操作人员站立和摆放张拉设 备的操作平台,并应牢固可靠; 6)张拉钢筋两端应设置材料强度足够的挡板,挡板距张 拉钢筋的端部不应小于1.5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 钢筋0.5m,其宽度距张拉钢筋两外侧不应小于1m; 7)预应力张拉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 人员进入。 小型起重机具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起重机具使用前应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由责任人 签字确认; 2)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严禁两台及以上手拉葫芦同时 起吊重物; 3)承载机具的基础或载体应牢固可靠; 4)滑轮、吊钩、卷筒磨损变形应在标准充许范围内; 5)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应在标准允许范围内: 6)滑轮、吊钩、卷筒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设置防 脱装置。 挖掘机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2)挖掘机工作回旋半径范围内禁止任何人停留或通过; 3)夜间作业时,工作场地应有充分的照明设备; 4)驾驶员离开操作室时,应将铲斗或炮头放落地面; 5)挖掘机工作时,工作面的高度不得超过机身高度的 1.5倍;
15挖掘机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2)挖掘机工作回旋半径范围内禁止任何人停留或通过; 3)夜间作业时,工作场地应有充分的照明设备; 4)驾驶员离开操作室时,应将铲斗或炮头放落地面; 5)挖掘机工作时,工作面的高度不得超过机身高度 1.5倍;
6)挖掘机往运泥车装泥石时,严禁铲斗从汽车驾驶室 越过; 7)挖掘机应按操作规程进行保养,并应有保养记录。 摊铺机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动机器前应做相应检查; 2)禁止用摊铺机牵引其他机械: 3)作业现场必须设专人对摊铺机、压路机、运料车、车 辆作业人员进行统一指挥; 4)摊铺机应按操作规程进行保养,并应有保养记录
4.1.1基坑检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
4.1.1基坑检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 规范》GB50497、《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建筑施 T.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 控制技术规范》JGJ111和《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 范》JGJ311的规定。
4.1.2基坑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方案与交底、地下水控 制、基坑支护、基坑开挖、施工荷载、监测。一般项目应包括安 全防护、支护结构拆除、作业环境
1方案与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支护结构应经 设计确定; 2)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审核、审批; 3)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T程,其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 专家论证; 4)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 文字记录。 2地下水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排 水措施,并应有防止临近建(构)筑物沉降、倾斜的 措施; 2)基坑边沿周边地面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截、排 水沟和防止地表水冲刷基坑侧壁的措施;放坡开挖时: 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基坑底周边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排水沟和集水 并,并应及时排除积水; 4)基坑围护结构不得漏水、漏砂,基坑坑底不得积水 涌水或涌砂。 基坑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无地下水的自然放坡的坡 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当开挖深度较大并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时,应按设计要 求进行支护; 3)采取内支撑的基坑T程,钢支撑与围护结构的连接 预应力施加应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钢支撑 吊装就位时,吊车及钢支撑下方严禁人员入内,并应 采取有效的防下坠措施; 4)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喷嘴不得面对有人方向; 5)锚杆或镭索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抗拉拨试验,施工完成 后应进行验收。 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支护面上方的锚杆或锚索、土钉、支撑必须在达 到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 超挖; 2)基坑开挖应按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分层、分段 限时、均衡、对称开挖; 3)基坑开挖应有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 原状士土层的有效措施; 4)当挖土机械、运输车辆进入基坑作业时,坡道坡度不 应大于1:7,坡道宽度应满足行车要求,且应有防滑 措施; 5)机械操作人员应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6)机械在软土场地作业时,应采取铺设渣土或砂石等硬 化措施;
7)有内支撑的基坑开挖,挖土机械不得停留在水平支撑 上方进行挖土作业; 8)基坑开挖应根据基坑及周边环境的监测数据及时调 整开挖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 5施工荷载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不得超出基坑支护设计允 许范围; 2)机械设备施工与坑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要求; 3)当利用支撑兼作施工作业平台或施工栈桥时,上部机 械设备的荷载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基坑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监测方案,明确监测项目、监 测报警值、监测方法和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等内 容,并应按监测方案实施施工监测; 2)监测的时间间隔应根据监测方案及施工进度确定,当 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大观测频率; 3)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监测方案提交阶段性监 测报告; 4)当监测值达到所规定的报警值时,应停止施工,查明 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基坑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深度2m及以上的基坑周边应按临边作业要求设 置防护栏杆; 2)基坑内应设置作业人员上下通道,通道数量不应少于 2处,宽度不应小于1m,且应保证通道畅通; 3)降水并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 示标志。 支护结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6基坑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4.1.4基坑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深度2m及以上的基坑周边应按临边作业要求设 置防护栏杆; 2)基坑内应设置作业人员上下通道,通道数量不应少于 2处,宽度不应小于1m,且应保证通道畅通; 3)降水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 示标志。 2支护结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 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2)基坑支护结构拆除或换撑顺序、预加力卸载程序应符 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当采用机械拆除时,施工荷载应小于支撑结构承载力: 4)人工拆除时,应有可靠防护设施; 5)当采用爆破拆除、静力破碎等拆除方式时,必须符合 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内土方机械、施工人员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 行相关标准要求:; 2)上下垂直作业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在电力、通信、燃气管线2m范围内及给水排水管道 1m范围内挖土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应设专 人监护; 4)施工作业区域应采光良好,当光线较弱时应设置足够 照度的光源。
4.2.1钢围堰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方案与交底、构配件和 材质、围堰构造、安装、检查验收、监测、拆除。一般项目应包 括制作及浮运、安全使用、安全防护
4.2.1钢围堰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方案与交底、构配件和
方案与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围堰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钢围堰施工前应编制完整的设计文件,并应对围堰结 构、构件和附属装置进行设计,图纸和计算书应齐全; 3)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审核、审批; 4)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 5)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
构配件和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作钢围堰的构配件应有质量合格证、产品性能检验 报告,其品种、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专项施工方 案要求; 2)钢板桩等定型产品应有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3)钢围堰承力主体结构构件、连接件不得有显著的扭曲 和侧弯变形、严重超标的挠度以及严重锈蚀剥皮等 缺陷。 围堰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围堰的侧壁结构尺寸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钢围堰结构的嵌固深度和封底混凝土厚度应符合专项 施工方案要求; 3)钢吊箱和钢套箱围堰的内支撑间距、层数、设置方式 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钢管桩和钢板桩围堰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围標 和内支撑; 5)钢吊箱围堰的底板结构和吊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专项 施T.方案要求。 围堰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板桩或钢管桩围堰在进行施打作业前:其锁口应采 取可靠的止水措施; 2)钢吊箱在浇筑封底混凝土前,应对底板与桩护筒之间 的缝隙进行封堵; 3)钢围堰施打或下沉应采取可靠的定位系统和导向装置; 4)钢围堰接高或下沉作业过程中,应采取保持围堰稳定 的措施; 5)施工过程中应监测水位变化,围堰内外水头差应在设 计范围内; 6)围堰抽水时应及时加设围和支撑系统:
7)钢吊箱围堰应在封底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 围堰内抽水并进行钢吊箱体系转换。 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构配件进场、围堰结构安装完成、安全防护设施安 装完成各阶段应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形成记录; 2)在围堰施工完成、投入使用前,应办理完工验收手续 并形成验收记录; 3)检查验收内容和指标应有量化内容,并应由责任人签 字确认; 4)验收合格后应在明显位置悬挂验收合格牌。 围堰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围堰应编制监测方案,并应按监测方案对围堰结构 内外部水位和相邻有影响的结构物进行监测监控; 2)钢围堰施工前应设置变形观测基准点和观测点; 3)钢围堰布设支撑前应测读所有变形观测和水位观测的 初始值; 4)监测监控应记录监测时间、工况、监测点、监测项目 和报警值; 5)围堰内抽水时应对围堰各部位的变形进行监测 围堰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板桩或钢管桩围堰拆除应从下游侧开始逐步向上游 侧进行; 2)钢板桩或钢管桩围堰内支撑拆除应按从下往上的顺序 进行,并应先拆除支撑,再拆除围標,最后拨出钢板 桩或钢管桩; 3)钢套箱或钢吊箱围堰拆除应按先上后下、先支撑后侧 板的顺序进行; 4)钢围堰拆除时,应采取向围堰内注水或在侧板上开连 通孔,使内外水压保持平衡的措施; 5)每道支撑拆除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采取换撑
措施; 6)钢管桩或钢板桩拔桩的起重设备应配置超载限制器, 不得强制拔桩; 7)从事钢围堰拆除作业的潜水员应经专业机构培训,并 应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1)钢围堰拼装应搭设牢固可靠的拼装操作平台; 2)钢围堰在航道上浮运作业前,应办理通航备案手续; 3)钢围堰采用气囊法坡道滑移入水时,钢围堰组拼用的 钢支墩的高度不应大于气囊直径的0.6倍,气囊的工 作高度不应小于0.3m; 4)钢围堰采取整体浮运就位时,干高度不应小于3m, 浮运速度不应大于0.5m/s,并应设置防溜绳。 2安全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堰顶标高应确保正常施工状态下围堰内不灌水; 2)使用过程中不得私自加高钢围堰; 3)围堰上部设置作业平台时,施工均布荷载、集中荷载 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3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围堰内外应设置安全可靠的上下通道; 2)围堰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 3)船舶停泊处水中围堰应设置船舶靠泊系缆桩,船舶严 禁系缆于围堰结构上; 4)通航水域围堰的临边栏杆应设置反光设施,边角处应 设置红色警示灯; 5)通航水域的围堰应设置确保结构不会被船舶碰撞的防 撞桩; 6)围堰上应配备消防、救生器材。
4.3.1土石围堰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方案与交底、筑堰材 料、堰身构造、围堰填筑、监测、检查验收。一般项目应包括安 全防护、拆除、河道清理。
土石围堰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方案与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石围堰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堰身应进行 设计; 2)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审核、审批; 3)当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论证时,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4)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 文字记录。 筑堰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围堰筑堰材料宜采用黏性土或砂夹黏土;土袋围堰 袋内填土宜采用黏性土;竹笼、木笼、铁丝笼、钢笼 围堰应采用片石或卵石填筑;膜袋围堰宜采用砂或水 泥固化材料填充; 2)当用草袋、麻袋等装土堆码时,袋中应装不渗水黏土, 装土量应为土袋容量的1/2~2/3,并应缝合袋口。 堰身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石围堰的外形尺寸不得影响河道泄洪、通航能力; 2)围堰高度应比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 高)高出0.5m; 3)围堰填筑宽度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并应能承受 水压和流水冲刷作用; 4)围堰外侧迎水面应采取有效的防冲刷措施; 5)围堰填筑内侧坡脚与基坑开挖边缘距离应根据河床主 质和基坑深度确定,并应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且 不得小王1m
1)土石围堰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堰身应进行 设计; 2)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审核、审批; 3)当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论证时,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4)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 文字记录,
6)堰身内外边坡坡率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围堰填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堰填筑前应办理河道施工通航备案手续; 2)围堰填筑应分层进行; 3)筑堰前应将堰底河床处的树根、石块、杂物清除干净 堰底清理宜在小围堰保护下进行; 4)堰体范围内的水并、泉眼、地道等应按要求处理,并 应经验收形成记录备查; 5)竹笼、木笼、铁丝笼、钢笼围堰在套笼下水时应打桩 固定; 6)采用吸泥船吹砂筑岛,作业区内严禁其他船舶和无关 人员进入,不得在承载吸泥管的浮筒上行走; 7)围堰填筑应自上游开始至下游合龙 围堰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堰填筑及使用过程中,应对其堰身变形、渗水和冲 刷情况进行监测; 2)围堰应在上下游设置水位标尺,记录不同时间的水位。 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围堰施工完成、投入使用前,应办理完工验收手续; 完工验收应形成记录; 2)检查验收内容和指标应进行量化,并应由责任人签字 确认; 3)验收合格后应在明显位置悬挂验收合格牌。
1)围堰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戒标识,并应采取隔离 措施; 2)围堰上下游100m处,应设置航行标志; 3)围堰周围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安全警 示灯;
5)围堰内应设置作业人员上下坡道或梯道,通道数量 应少于2处,作业位置的安全通道应畅通。 围堰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堰内工程基础施工完成后,应尽快将围堰拆除; 2)围堰应按从下游至上游的顺序拆除; 3)围堰拆除不得污染水体。
1)拆除围堰时,弃土应进行外运,不得往河道内抛填; 2)围堰拆除后,应按当地水务相关部门要求清理河道。
4.4.1沉井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和《沉井与气压沉箱施工规范》GB/T 51130的规定。
4.4.1沉井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
4.4.2沉井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方案与交底、沉井构造、 筑岛、沉井制作、浮运与就位、下沉与接高、检查验收。一般项 目应包括封底与填充、使用与监测、安全防护。
4.4.2沉并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方案与交底、沉并构造、
1方案与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井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水文地质资料及现场实 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设计: 2)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审核、审批; 3)当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论证时,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4)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 文字记录。 2沉井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井的结构尺寸和构件的型号、间距、配筋等应符合 设计要求; 2)设置内支撑结构的沉井,其支撑间距、层数和构造应
符合设计要求; 3)沉井的嵌固深度和封底混凝土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封底混凝土的顶面高度应高出刃脚根部不小于0.5m; 4)筑岛沉井的刃脚垫层应由设计确定;垫层厚度和宽度 应符合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筑岛应符合下列规定: 1)筑岛的尺寸应满足沉并制作及抽垫等施工要求,并应 在沉并周围设置满足宽度要求的护道; 2)制作沉井的岛面、平台面和开挖基坑的坑底高程应比 施工期可能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高出0.5m; 3)筑岛材料应采用透水性好、易于压实的砂性土或碎石 土等,且不应含有影响岛体受力及抽垫下沉的块体; 4)斜坡上筑岛时应进行设计,并应有抗滑措施; 5)在淤泥等软土上筑岛时,应将软土挖除,换填或采取 其他加固措施; 6)无围堰筑岛的临水面坡度不应大于1:1.75; 7)岛体应牢固,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沉井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节沉井制作用的脚手架平台和模板支撑架应搭设牢 固;后续各节的模板不应支撑于地面上,模板底部距 地面不应小于1m; 2)支垫的布置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抽垫; 3)支垫顶面应与刃脚底面贴紧,并应确保沉并重量均匀 分布于各支垫上,内隔墙与井壁连接处的支垫应连成 整体; 4)底节沉井抽垫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 足抽垫后沉井受力要求; 5)支垫应分区、依次、对称、同步地向沉井外抽出,并 应随抽随用砂土回填捣实; 6)沉井底节最小高度以及上部分节制作高度应符合设计
要求,并应能确保下沉过程的稳定性; 7)定位支垫应最后同时抽出: 8)钢沉井的分段、分块吊装单元应在胎架上组装、施焊, 首节钢沉井应在坚固的台座上或支垫上进行整体拼装。 浮运与就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浮式沉井在下水、浮运前应进行水密性检查,底节尚 应根据其工作压力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水; 2)在航道上浮运沉井的作业前,应办理通航备案手续; 3)浮式沉并在浮运、就位、接高的任何时间内,沉并露 出水面的高度均不应小于1m,并应考虑预留防浪高度 或采取防浪措施: 4)浮式沉井在布置锚旋体系时,应使锚绳受力均匀,并 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导向船和沉并产生过大摆动或折 断锚绳; 5)浮式沉并采取滑移、牵引等措施下水时,沉并后侧应 设置溜绳。 下沉与接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筑岛沉并下沉时,挖土应自并孔中间向刃脚处分层 均勾、对称进行,不得先挖沉井外圈土;由数个井室 组成的沉井,应控制各井室之间出土面的标高保持 一致; 2)沉井在地面上接高时,井顶露出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0.5m;水上沉井接高时,并顶露出水面高度不应小 于1.5m; 3)带气筒的浮式沉井,气筒应采取防护措施; 4)下沉过程中应对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或 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保证下沉过程和终沉时的坑 底稳定; 5)在刃脚或内隔墙附近开挖时,不得有人停留;对于有 底梁或支撑梁的沉井,严禁人员在梁下穿越:机械取
土时井内严禁站人; 6)船上或支架上制作的浮式沉井,下水应在水面波浪较 小时进行,有船舶经过时不应入水; 7)采用空气幕辅助下沉时,空压机储气罐等应由专人操 作,储气罐放置地点应通风,严禁日光暴晒和高温 烘烤; 8)沉井接高时应停止沉井内取土作业。 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对所使用的起重设备、缆绳、锚链、锚锭和 导向设备进行检查; 2)在筑岛填筑完成、沉井井体制作完成后应进行验收 并应形成记录; 3)钢筋混凝土沉井,在钢筋绑扎完毕后,浇筑混凝土前 应进行钢筋隐蔽验收; 4)在沉井施工完成后,应办理完工验收手续并形成验收 记录; 5)检查验收内容和指标应有量化内容,并应由责任人签 字确认。
1)在降水条件下施工的干封底沉并,封底时应继续降水: 并应稳定保持地下水位距坑底不应小于0.5m; 2)当采用水下封底施工时,应在水下封底混凝土强度达 到设计强度、沉并能满足抗浮要求后方可将并内水 抽除; 3)封底前,井壁内隔墙及刃脚与封底混凝土接触面处的 泥污应清理干净; 4)配合水下封底的潜水人员应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 相应从业资格; 5)井孔填充时,所采用的材料、数量及填充顺序等应符
使用与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浮式沉并井顶标高应确保正常施工状态下沉井内不 灌水; 2)沉井上部设置作业平台时,施工均布荷载、集中荷载 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3)下沉时应进行连续观测,并应采取措施对轴线倾斜及 时进行纠偏,倾斜的沉井不得接高; 4)沉并使用过程中应对沉并结构、水位和相邻有影响的 结构物进行监测; 5)筑岛沉并施工期间,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筑岛 岛体稳定,坡面、坡脚不应被水冲刷损坏。 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井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 2)沉并内外应设置安全可靠的上下通道,各并室内应悬 挂钢梯和安全绳; 3)船舶停泊处水中沉并应设置船舶靠泊系缆桩,船舶产 禁系缆于沉井结构上; 4)通航水域沉并的临边栏杆应设置反光设施,边角处应 设置红色警示灯; 5)通航水域的沉并应设置确保结构不会被船舶碰撞的防 撞桩; 6)水中沉井上应配备消防、救生器材
5脚手架与作业平台工程
5.1钢管双排脚手架
5.1.1钢管双排脚手架检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5.1.1钢管双排脚手架检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 牛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 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 技术规范》JGJ166和《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 术规程》JGIL231的规定
5.1.2钢管双排脚手架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方案与交底 构配件和材质、地基基础、架体搭设、架体稳定、脚手板、检 验收。一般项目应包括杆件连接、安全防护、使用与监测
方案与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双排脚手架搭设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架体结 构和连墙件、立杆地基承载力应进行设计; 2)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审核、审批; 3)当双排钢管脚手架搭设高度在50m及以上时,其专项 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 4)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 文字记录。 构配件和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场的钢管及构配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 报告,其规格、型号、材质及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 行相关标准要求; 2)钢管不应有严重的弯曲、变形、锈蚀,各部位焊缝应 饱满; 3)所采用的扣件应进行复试且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
地基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杆基础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整平、夯实,并 应采取排水措施; 2)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垫板,垫板的规格应符合国家 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3)立杆和基础应接触紧密; 4)当脚手架搭设在既有结构上时,应对既有结构的承载 力进行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架体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杆纵、横向间距和水平杆步距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 要求; 2)立杆垂直度和纵向水平杆水平度、直线度应符合国家 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3)纵向水平杆和扫地杆应连续设置,不得缺失;主节点 处的横向水平杆不应漏设,非主节点处的水平杆设置 方向应与脚手板的类型相匹配,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 规定的数量要求设置; 4)门洞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构造加强要求; 5)起重设备、混凝土输送管、模板支撑架、物料周转平 台等设施不得与脚手架相连接。 确保架体稳定的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扫地杆离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架体外立面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位置、数量、间 距设置竖向剪力撑或专用斜撑杆: 3)架体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竖向和水平间距设置连 墙件; 4)连墙件应采用能可靠传递拉力和压力的刚性杆件,拉 结点应牢固可靠; 5连墙件或等效支撑件应从架体管一道水平杆处开始
设置; 6)竖向剪刀撑杆件与地面的夹角应为45°~60° 作业层脚手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 3)采用工具式钢脚手板时,脚手板两端必须有挂钩,并 应带有自锁装置与作业层横向水平杆锁紧,严禁浮放; 4)采用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竹爸脚手板时,脚手 板两端应与水平杆绑牢,脚手板探头长度不应大 于150mm。 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构配件进场、基础完工、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 应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形成记录; 2)脚手架搭设完毕、投入使用前,应办理完工验收手续 并形成验收记录; 3)检查验收内容和指标应有量化内容,并应由责任人签 字确认; 4)验收合格后应在明显位置悬挂验收合格牌。 钢管双排脚手架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杆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节点组装时,扣件的扭紧力矩不应小于40N·m,碗 扣节点上碗扣应通过限位销锁紧水平杆,承插型盘扣 节点的插销应楔紧; 2)相邻立杆接头不应在同一步距内; 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纵向水平杆采用搭接连接时,其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并应不少于3处扣接点; 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除顶层顶步外,不得采用搭接 接长; 5)钢管扣件剪刀撑杆件的接长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要求;
5.1.4钢管双排脚手架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
1杆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节点组装时,扣件的扭紧力矩不应小于40N·m,碗 扣节点上碗扣应通过限位销锁紧水平杆,承插型盘扣 节点的插销应楔紧; 2)相邻立杆接头不应在同一步距内; 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纵向水平杆采用搭接连接时,其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并应不少于3处扣接点; 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除顶层顶步外,不得采用搭接 接长; 5)钢管扣件剪刀撑杆件的接长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要求;
6)专用斜撑杆的两端应固定在纵、横向水平杆与立杆交 汇的节点处; 7)钢管扣件剪刀撑杆件的连接点距架体主节点距离不应 大于150mm; 8)架体与连墙件的连接点距架体主节点距离不应大 于300mm。 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作业层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在外立杆侧设 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 2)作业层应在外立杆内侧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 脚板; 3)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 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4)架体外侧应采用阻燃密自安全网进行全封闭,网间连 接应严密; 5)当内立杆与构筑物距离大于150mm时,应采用脚手 板或安全平网封闭; 6)架体应设置供人员上下专用梯道或坡道。 使用与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层施工均布荷载、集中荷载应在方案设计允许范 围内; 2)使用过程中不应任意拆除架体构配件; 3)使用过程中,应对地基排水性能、架体结构的完整性 和连接牢固性、基础沉降、立杆垂直度和使用工况进 行定期巡视检查与监测,并应形成记录
5.2.1钢管满堂脚手架检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
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 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I12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
技术规范》JGJ166和《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 术规程》JGJ231的规定。
构配件和材质、地基基础、架体稳定、架体搭设、脚手板、检查 验收。一般项目应包括安全防护、荷载、通道。
方案与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满堂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有针对 性,架体结构和立杆地基承载力应进行设计: 2)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审核、审批; 3)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 文字记录。 构配件和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场的钢管及构配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 报告,其规格、型号、材质及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 行相关标准要求; 2)钢管不应有严重的弯曲、变形、锈蚀,各部位焊缝应 饱满; 3)所采用的扣件应进行复试且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 相关标准要求。 地基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杆基础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整平、夯实,并 应采取排水措施; 2)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垫板,垫板的规格应符合国家 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3)立杆和基础应接触紧密; 4)当脚手架搭设在既有结构上时,应对既有结构的承载 力进行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确保架体稳定的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架扫地杆离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棕准要求:
2)架体四周与中部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沿纵、横 向设置竖向剪刀撑或专用斜撑杆: 3)架体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设置水平剪刀撑或水 平斜撑杆; 4)当架体高宽比大于2时,应与既有结构拉结或采取增 加架体宽度、设置钢丝绳张拉固定等稳定措施。 架体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杆纵、横向间距和水平杆步距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 要求; 2)水平杆和扫地杆应纵、横向连续设置,不得缺失; 3)杆件的接长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4)架体搭设应牢固,杆件节点应进行紧固。 作业层脚手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 3)采用工具式钢脚手板时,脚手板两端必须有挂钩,并 带有自锁装置与作业层横向水平杆锁紧,严禁浮放; 4)采用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竹爸脚手板时,脚手 板两端应与水平杆绑牢,脚手板探头长度不应大 于150mm。 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构配件进场、基础完工、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 应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形成记录; 2)脚手架搭设完毕、投入使用前,应办理完工验收手续 并形成验收记录; 3)检查验收内容和指标应有量化内容,并应由责任人签 字确认; 4)验收合格后应在明显位置悬挂验收合格牌。
5.2.4钢管满堂脚手架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
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层周边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设置上、中两 道防护栏杆; 2)作业层周边栏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 脚板; 3)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 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4)作业层周边栏杆应采用阻燃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网 间连接应严密。 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层施工荷载应在方案设计允许范围内; 2)作业层荷载应分布均匀。 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应设置供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
2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应设置供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 2)专用通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屋面标准规范范本1)架体应设置供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
5.3.1高处作业吊篮检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工具 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 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的规定。 5.3.2高处作业吊篮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方案与交底、安 全装置、悬挂机构、钢丝绳、悬吊平台、安装与拆卸、升降作 业。一般项目应包括检查验收、安全防护、使用荷载。
5.3.1高处作业吊篮检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
5.3.3高处作业吊篮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案与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篮安装、拆卸作业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吊篮支 架支撑处结构的承载力应经过验算: 2)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审核、审批; 3)对于特殊结构施工所采用的非标准吊篮,应进行设计, 并应组织专家论证; 4)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
1)吊篮应安装防坠安全锁,并应灵敏可靠; 2)防坠安全锁不应超过标定期限; 3)吊篮应为作业人员设置安全带专用的安全绳和安全锁 扣,安全绳应固定在结构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 上的任何部位连接; 4)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并应灵敏可靠。 悬挂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当悬 挂机构的荷载由预理件承受时,预埋件的安全系数不 应小于3; 2)悬挂机构前梁外伸长度和中梁长度配比、使用高度应 符合产品说明书或吊篮设计要求; 3)前支架应与支撑面垂直,且脚轮不应受力; 4)上支架应固定在前支架调节杆与悬挑梁连接的节点处 5)吊篮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其他替代物; 6)配重块应固定可靠车库设计规范和图纸,重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或吊篮设 计要求。 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应在标准充许范围内; 2)安全钢丝绳应单独设置,其规格、型号应与工作钢丝 绳一致; 3)钢丝绳端部绳夹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4)吊篮运行时安全钢丝绳应张紧悬垂; 5)电焊作业时应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 悬吊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吊平台应有足够的承载力,不得出现焊缝开裂、螺 栓缸松动恋形过大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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