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1809.1-2011 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规范 第1部分: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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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T1809.1-2011 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规范 第1部分:通则

    4.4.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DB37/T1809.1—2011

    4.4其它从业人员安全

    B37/T1809.1—2011

    9)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1)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12)设备包机制度; 13)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1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5)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7)工作票制度; 18)操作票制度; 19)清洁卫生制度; 20)运行分析制度; 21)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反事故措施管理制度; 2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3)节能管理制度: 24)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25)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26)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27)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5.2应根据实际制订设备运行及事故处理规程、设备检修规程等。 4.5.3当实施新工艺、新技术及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或设备系统变动时,现场规程应及时补充或修 订照度标准,内容符合上级新颁规程和反措要求及设备系统变动实际;现场规程应每年进行一次评审,每35 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要履行审批程序,保证现场规程正确、完备和有效。 4.5.4应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企业内部标准清单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 行业标准规范清单。

    9)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1)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12)设备包机制度: 13)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1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5)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7)工作票制度; 18)操作票制度; 19)清洁卫生制度; 20)运行分析制度; 21)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反事故措施管理制度; 2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3)节能管理制度: 24)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25)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26)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27)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应根据实际制订设备运行及事故处理规程、设备 3当实施新工艺、新技术及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或 内容符合上级新颁规程和反措要求及设备系统变动实 行一次全面修订;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要履行审 4应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

    4.6.1.1安全培训,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 4.6.1.2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4.6.1.3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或规程修订后应对相应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 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6.1.4应建立、健全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并及时更新,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 后方可上岗。 4.6.1.5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每年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并公布。 4.6.1.6每年进行全体从业人员的规程制度内部培训。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和220KV 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4.6.1.7宜进行微机仿真、视频教学及现场实体或模型培训;建立并使用安全培训题库、微机自动出 题考核。 4.6.1.8对生产岗位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有: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4.6.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37/T1809.1—2011

    9)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1)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12)设备包机制度; 13)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1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5)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7)工作票制度; 18)操作票制度; 19)清洁卫生制度; 20)运行分析制度; 21)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反事故措施管理制度; 2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3)节能管理制度: 24)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25)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26)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27)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5.2应根据实际制订设备运行及事故处理规程、设备检修规程等。 4.5.3当实施新工艺、新技术及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或设备系统变动时,现场规程应及时补充或修 订,内容符合上级新颁规程和反措要求及设备系统变动实际;现场规程应每年进行一次评审,每35 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要履行审批程序,保证现场规程正确、完备和有效。 4.5.4应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企业内部标准清单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 行业标准规范清单。

    9)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1)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12)设备包机制度: 13)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1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5)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7)工作票制度; 18)操作票制度; 19)清洁卫生制度; 20)运行分析制度; 21)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反事故措施管理制度; 2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3)节能管理制度: 24)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25)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26)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27)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应根据实际制订设备运行及事故处理规程、设备 3当实施新工艺、新技术及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或 内容符合上级新颁规程和反措要求及设备系统变动实 行一次全面修订;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要履行审 4应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

    4.6.1.1安全培训,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 4.6.1.2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4.6.1.3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或规程修订后应对相应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 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6.1.4应建立、健全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并及时更新,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 后方可上岗。 4.6.1.5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每年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并公布。 4.6.1.6每年进行全体从业人员的规程制度内部培训。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和220KV 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4.6.1.7宜进行微机仿真、视频教学及现场实体或模型培训;建立并使用安全培训题库、微机自动出 题考核。 4.6.1.8对生产岗位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有: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4.6.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B37/T1809.1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再培训内容及时间要求,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安全 培训的相关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 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

    4.6.3特种作业人员

    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岗。

    4.6.4其他从业人员

    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安全培训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其它从业人员,除国家、有关行业另有规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外,可在企业内部进行安全教 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安全生产上岗证,持证上岗: 2) 生产岗位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 活动; 3) 所有生产岗位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 4 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 离(转)岗人员: 离开生产岗位三个月不满一年的生产人员,应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 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 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车间、班组级安全生产培训; 生产岗位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 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后勤服务人员: 应进行安全用电、防火常识及灭火器使用的安全培训; 一应进行所从事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的安全培训。

    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参加工伤保险, 及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8劳动保护与职业病防治

    4.8.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劳动保护用 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 4.8.2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GBZ158的规定设立警示标识。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 业场所,除设置警示标志外,还要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8.3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换气等设施。 4.8.4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不得超过GBZ2.1及GBZ2.2中规定的限值。定期测定产 尘点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发现超标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4.8.5高温室外作业应有防暑降温措施,进入炉膛等高温作业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GB/T 4200等相关规定 4.8.6对从事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 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于身体不适宜所从事的岗位工作的员工,应及时调到适合的岗位工作。

    DB37/T180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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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1按GB18218的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进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并按有关要求上报地 方有关部门备案。 4.9.2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重 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 4.9.3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 设施的安全管理。

    法科学,建议措施具体可行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1)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2) 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3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4) 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5)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 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6)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4.10.5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季节性安全工作特点、事故预防重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 练计划、演练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对应急预 案提出修订意见。 4.10.6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 行)》的要求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发布、备案、培训、修订。 4.10.7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证。应急预案应当至小每

    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4.10.8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确保完好有效 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评审、修订完善工作

    4.11.1应依据国家电力监管理委员会关于《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生产事故调查。 4.11.2事故分为人身事故与非人身事故。人身事故划分为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 故。非人身事故包括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等,依据重大设备损坏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影响大小划分。电网 事故划分为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一般电网事故、电网一 类障碍、电网二类障碍等:设备事故 划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二类障碍等。 4.11.3事故调查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处理以及安全生产异常情况处理执 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 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5厂区布局 5.1厂址选择,应根据该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和四邻情况对本厂劳动安 全和工业卫生的影响,采取措施防范事故和确保应急救援通道,优化改进厂区布局。 5.2·厂址应避免与具有严重火灾、爆炸危险的工厂或仓库等为邻。当无法避免时,应符合GB50016、 GB50058、GB50229的有关要求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距离。 5.3根据机组容量的大小不同,厂区布局应符合DL5000或GB50049相关要求。 5.4建(构)筑物 5.4.1 辅助、附属建筑和行政管理、公共福利建筑宜采用联合布置和多层建筑,其建筑面积应符合DL/T 5052—1996的要求。 5.4.2各建(构)筑物的防 应符合GB50016、GB50229及其他有关防火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4.3各土建结构的建(构) 筑物应符合DL5022的要求,主厂房应符合DL/T5095相关要求。 5.4.4各建(构)筑物的抗震性能,应符合GB50011的相关要求。 5.4.5各建(构)筑物防火封堵,应符合CECS154的相关要求。 安全卫生与作业安全 .1 安全卫生 .1.1防机械伤害 1.11防机械伤害安

    6.1.1.1防机械伤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应符合GB/T8196、GB5083及GB/T12801等的规定。 6.1.1.2转动机械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 6.1.1.3转动机械设备应设置必要的闭锁装置。 6.1.1.4较长输送距离的机械,在其需要跨越处应设置带护栏的人行跨梯。 6.1.1.5修配车间的机床应按其最大行程布置,留有不小于1m的通道。机床的朝向应有利于采光,操 作人员不应受日光直射。 6.1.1.6带式输送机所配重锤行程的地面处,应设置高度1.5m的护栏;拉紧行程的范围内,应设置可 拆卸围栏。

    机的尾部滚筒及其他所有改向滚筒轴端处,应分别加设护罩及可拆卸的护栏 6.1.1.8带式输送机的运行通道侧,应设有不低于上托辊最高点的可拆卸的栏杆。 6.1.1.9带式除铁器的抛物范围内,应设置一定高度的围挡

    6.1.2.1生产区域梯台、生产区域楼板、地面状况应符合本文件6.2.2、6.2.3.及相关国家行业要求 6.1.2.2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宜设钢平台、扶梯,其上下扶梯不宜采用直爬梯。 6.1.2.3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1.2.4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1.2.5电厂烟肉、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应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 设置间歇平台。 6.1.2.6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应设有煤算子。 6.1.2.7机力通风冷却塔人孔处,应设有检修平台及活动栏杆

    6.1.3防尘、防毒、防化学伤害

    应有防正粉尘飞扬的设施。贮煤场(含干煤棚)应设置覆盖整个煤堆面积的喷洒设施。卸煤 点宜设原煤矿加湿设施。运煤系统应采预防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运煤系统各建筑物的地面宜采用水力 清扫。粉煤灰在输送与贮存时应防止粉尘飞扬。制粉系统与除灰系统等应采取防止漏粉、漏灰的措施。 6.1.3.2运煤系统煤尘综合防治,应符合DL5000或GB50049相关要求。 6.1.3.3输煤系统运行时各扬尘点空气中煤尘含量符合有关标准,输煤系统各扬尘点安装降尘和除尘 装置,运行情况良好。 6.1.3.4各类危险品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并 指定专人保管、监督。 6.1.3.5加氯系统泄氯报警和氯气吸收装置等防护设施应符合DB37/T1809.6—2011的要求;SF高压 开关室及SF6高压开关检修室应通风良好,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DB37/T1809.5—2011的要或

    5.1.4.1电离辐射(如X射线、Y射线等)工作室及放射源库等的设置及防护设计,应符合 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1.4.2微波辐射的卫生防护应符合GB10436、GB8702、DL/T7996等相关规定

    渠声应付合GB12348、DL5053的规定,并对锅炉房、汽机房和运煤系统等进行噪声控制。又 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并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笠控制

    6.1.6防署、防寒及防潮

    6.1.7.1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并配有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 操作措施;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直击雷和安全接地等措施;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抗震应 13540的要求。

    GB19517、GB50053、GB50054、GB50055、GB50057、GB50059、DL/ /T620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 1.7.3防雷电伤害,执行6.1.8。

    6.1.8.1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 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6.1.8.2厂区、厂房、烟肉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安装避雷设施应符合GB5005 的要求,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办理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应按GB/T2143 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 于3m,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砾石、沥青地面: 在确定接地装置的形式和布置时,应尽可能降低接触电势和跨步电势,并使接触电势及跨步电 势不超过有关规程的规定值。

    6.1.9.1建筑构造、消防车道、防火间距、仓库的安全疏散、厂房的安全疏散、仓库的防火间距、厂 房的防火间距、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消防给水和灭火 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电气、消防给水和重点设备、设施符合GB50016、DL5000 GB50049的要求,并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消防设施、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消防器材设置在 明显和便于使用的地点,标示齐全,定期检验,周围不准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6.1.9.2各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及选型,应符合TSGR0004、TSGR0003、TSGR0001、DL612、GB150 等的要求。 6.1.9.3乙炔站、制氧站的工艺设备选型及布置,应符合GB50031、GB50030的规定。 6.1.9.4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 6.1.9.5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机炉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化学及运煤控制室、电子 十算机室等人员集中的房间,围护结构和装饰材料应满足耐火极限要求;楼梯、门等应满足疏散要求。 穿墙、穿楼板电缆及管道四周的孔洞,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堵塞,并严禁汽水和油管道穿越上述房间。 1.9.64 钢结构建筑应符合GB50017、GB50205、DL/T678、CECS200的相关要求。 1.9.7 油气管道应符合DL/T5204的相关要求。 1.9.8 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以及消防通道等的要求,应符合DL5027的规定。 1.9.9 汽轮机油系统,宜设置火灾监控系统。 1.9.1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GB1563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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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 11 其它

    有关燃料存储制备与输送、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及变配电装置、化学水处理与化学监督、 别及自动化、除尘除灰及脱硫的安全卫生防护,应符合DB37/T1809.2—2011~DB37/T1809.8 的相关要求。

    6.2.1生产区域照明

    6.3.2.1运行人员掌握并正确使用电气安全工器具,电气安全工器具应定期检查试验。按GB/T3787 的规定管理和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存放符合安全要求。 6.3.2.2现场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保护应有具体规定和措施,并落实执行。 6.3.2.3现场临时电源敷设应有管理制度,现场临时电源符合安全要求。 6.3.2.4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触电急救培训,掌握触电解救及心、肺复苏方法。 6.3.2.5检修工作场所如有裸露的电线,应认为是带电的,不准触碰。对可能触到的裸露电线,应在 检修工作开始前拉开电源和上锁,并将该线挂上地线接地。

    6.3.2.6严禁往电气设备、电缆沟、电缆线路上乱丢油棉纱、木材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在带电导 线、电气设备、电缆沟附近,不得有引起火灾的热源。发现电气设备起火,应当迅速切断电源,然后进 行救火。

    DB37/T 1809.12011

    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合格使用。 6.3.4.14起重机械属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持证操作。

    6.3.5.1气焊、电焊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GB9448的要求。 6.3.5.2操作人员持证操作。 6.3.5.3 焊接作业应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相关要求。 6.3.5.4 焊接时应配备齐消防器材。 6.3.5.5作业现场应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各类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在10m以上。禁止作业 现场吸烟。 6.3.5.6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焊接、气 。 6.3.5.7对存放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情况不明的容器进行焊接时,应当采取彻底清洗或置换情性 气体等防爆措施,并经检查合格后才能操作。 6.3.5.8因工作需要进入设备内部或容器内部工作时,焊工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 禁止行灯变压器带入设备内和容器内,禁止照明电压超过12V。禁止将漏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 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6.3.5.9氧气瓶应装置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减压器上应当设有安全阀。使用的乙炔瓶应直立放 置,不能斜放,更不能卧放。 6.3.5.10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回火防止器和减压器不得沾染油脂。 6.3.5.11禁止气瓶在露天曝晒。在冬季,气瓶、回火防止器、减压器被冻住后,严禁火烤,必要时可 用40℃以下温水解冻。一旦氧气瓶、乙炔瓶压力表损坏或失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更换。 6.3.5.12电焊设备及工具,应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应接地。 6.3.5.13在潮湿的地方作业,应当穿绝缘鞋并站在绝缘垫上。 6.3.5.14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作业人员应切断电源、气源,详细检查现场,确认无起火危险后, 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 2. 1设备标志

    7.2.1.1电厂标识系统应符合DL/T950的要求。 7.2.1.2设备标志及生产安全设施配置,应符合GB2893、GB2894、DL/T1123的要求。 7.2.1.3阀门及挡板编号、开关方向标志及阀位指示齐全、清晰、规范,并与图纸相符。 7.2.1.4管道介质名称、涂色或色环及流向标志齐全、清楚、正确,并符合GB7231规定。 7.2.1.5主、辅设备名称、编号、转动方向、执行机构开关方向等标志齐全、正确、清晰,并与图纸 相符。 7.2.1.6操作台盘、仪表盘、音响光示信号诸设备名称齐全、清晰、正确;仪表表盘刻度清晰、额定 值划有红线:CRT上参数正常值、报警值、掉闸值是否标示清晰并显示正常,光字牌显示正确。

    工程资料、调试运验收资料、设备厂家的设计制造文件;专业技术管理和专业技术分析资料等。 7.2.2.2设备台帐、设备评级、备品备件管理、系统设备异动管理等设备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准确, 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7.2.2.3有关设备制造许可证副件、合格证,运行、检修、维护记录等

    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设备维修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检修计划管理、检修过程管理、检修工艺及 、检修后的验收、设备异动、设备缺陷管理等。

    7.2.4.1主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区域应干净整齐,道路畅通,现场无脏、乱、差现象,保持文明 清洁的生产环境。 7.2.4.2生产现场应做到人定岗、物定位,对流动物品实行定置化管理,摆放有序,及时入库;仓库 物品摆放整齐,标志明显,帐、物、卡相符。 7.2.4.3建立科学的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健全设备管理网络。主、辅设备保持整洁完好,无跑冒滴漏 现象。

    除执行7.2.1、7.2.2、7.2.3、7.2.4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购及使用登记,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 要求; 2) 宜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4)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 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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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环保节能与清洁生产

    8.1.6加强对“三废”排放的监测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做到废水、废渣、废气达标排放,并最大限 度实现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 8.1.7应制定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预案,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8.1.8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对重大污染事故应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 非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口计 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 》及有关国家、行业计量标准、规范,结合生产检修实际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与相关管理制度 要配置有关计量器具,进行A、B、C三级分类并按期进行计量器具的校验,建立计量器具台账

    按《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建立健全技术体系,建立相关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设备、仪器, 开展电网电能质量、电气设备性能、电测、热工、金属、化学、节能与环境保护、保护与控制、自动化、 信息及电力通信技术监督工作,建立技术监督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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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厂应建立生产、环保、节能等统计报表,并定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 及其它相关规定上报有关表格。具体格式参见附录A、B、C、D。

    12.1宜建立安全生产实时监控、环保节能监测、经营管理等智能化信息平台,实现企业内外部资源的 信息集成和最佳利用,更好地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其中热工自动化应符合DL/T655、DL/T656、DL/T 657、DL/T658、DL/T659、DL/T774、DL/T1012、DL/T5227的相关要求;厂级监控信息系统应符合 DL/T924的相关要求;接入电网内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和单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发电厂新 (改、扩)建项目,其调度自动化厂站侧设计范围及有关要求、能量管理系统厂站量测配置原则、电能 量计量系统厂站计量点设置原则要符合DLT5003及山东电网山东电力调度中心调自(2005)1号规定。 12.2单台发电机组额定容量50MW~300MW的新建或扩建的电厂,厂内通信的中继方式、生产管理通信、 生产调度通信、网络、电源、接地应符合DL/T5041的相关要求。单台发电机组额定容量50MW以下的 电厂,可参照执行。

    13工程与租赁安全管理

    13.1电厂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法规、标准的 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安全生产。 13.2建设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施工资质。严禁招用未经安全施工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单 位。 13.3电厂的建设工程、检维修等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权利 义务及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电厂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督促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与其从业人员签订 劳动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13.4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本队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受教育人员的名单和考试成绩报 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补增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应及时 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成绩报建设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13.5施工单位应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 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 设计。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外包)或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 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13.6电力建筑、安装施工,应遵守DL5009.1、DL5009.2、DL5009.3、DL408、DL409、DL560 等的规定。 13.7有关电气设备交接试验和预防性试验,按照GB50150、DL/T596等规定执行。 13.8有关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按《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执行。

    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办公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 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布置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 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联轴器标准,吸取事故教认 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14.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电厂应结合实际及季节性特点,适时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月等其它活动。

    14.5隐患排查与治理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山东省重特大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建立岗位、班组、车间 部五级隐患排查机制,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

    4.6.1执行制定的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等责任考核制度, 4.6.2宜开展各种有效的安全生产和环保节能竞赛评比活动,持续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创新与利 新,促进安全生产和环保节能。

    体育标准安4.6的要求开展日常安全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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