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1809.3-2011 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规范 第3部分:锅炉.pdf

  • DB37 T1809.3-2011 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规范 第3部分:锅炉.pdf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2.9 M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0-11-12
  • 发 布 人: ykjt-ykzk
  • 原始文件下载:
  • 立即下载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T1809.3-2011 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规范 第3部分:锅炉

    a) 根据扩容蒸汽的利用 条件,可采用两级连续排污扩容系统;连续排污系统应有切换至定期排污扩容器的旁路; D 125MW以下的机组,宜两台锅炉设一套排污扩容系统;125MW及以上机组,宜每台锅炉设一套 排污扩容系统。

    6.5.3为防止空气预热器低温腐蚀和堵灰,宜按实际需要情况设置空气预热器入口空气加热系统,根 据技术经济比较可选用暖风器、热风再循环或前置式空气预热器等空气加热系统。当煤质条件较好、环 境温度较高或空气预热器冷端采用耐腐蚀材料,确能保证空气预热器不被腐蚀、不堵灰时,也可以不设 空气加热系统

    6.5.4电梯台数和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对于220t/h锅炉,每四台锅炉可设一台电梯: b) 对于410t/h~420t/h锅炉,每两台锅炉可设一台电梯: c) 对于670t/h锅炉,当相邻的两台锅炉相隔较远时,每台锅炉可装设一台电梯;相隔较近时, 每两台锅炉可装设一台电梯: d 对于1000t/h及以上锅炉,每台锅炉可装设一台电梯; 电梯的型式宜为客货两用式,起重量为1t~2t,升降速度不宜小于1m/s;电梯应能在锅炉本 体各主要平台层停靠; 电梯宜布置在控制室与锅炉之间靠近炉前的一侧。

    除尘、除灰、除渣与脱硫仿古建筑,按照DB37/T1809.8一

    7.1.1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应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并符合DL/T5047的规定。

    1.1 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应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并符合DL/T5047的规定。 1.2 锅炉机组的启动和验收,应按DL/T852、DL/T5437的规定进行。 1.3 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应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记录,并符合设计、设备厂家技术文件、施工验收 范等规定,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a) 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b) 开工报告; c 设备缺陷记录和签证: d) 设计变更资料(包括必要的附图): e)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和签证: 安装技术记录和签证; 质量监督和验评报告:

    DB37/T1809.3—2011

    7.2.1锅炉本体结构基本要求

    7.2.1.1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7.2.1.2 保证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所有受热面都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7.2.1.3 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 7.2.1.4 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7.2.1.5 水冷壁炉膛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7.2.1.6 炉墙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7.2.1.7 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 稳定性及防腐蚀性。 7.2.1.8 便于安装、运行操作、 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7.2.2 锅炉启动的基本条件 7.2.2.1 燃煤、燃油、除盐水储备充足,且质量合格。 7.2.2.2 床料准备充足,其粒度及级配符合要求,冷态试验合格。 7.2.2.3 各类消防设施齐全, 消防系统具备投运条件。 7.2.2.4 大、小修后锅炉, 所有热力机械工作票已终结,临时设施已拆除 7.2.2.5 工作电源可靠,备用电源良好。 7.2.2.6 热工控制系统及监测仪表,具备投运条件。 7.2.2.7 热工信号、报警和联锁等保护装置,试验合格 7.2.2.8 现场照明及事故照明、通讯设备齐全良好。 7.2.2.9 地面平整,楼梯及通道通畅、无杂物。 7.2.2.10 各种设备、管道、阀门等标志齐全、清晰。 7.2.2.11 防雨、防冻、消防设施,齐全良好。 7.2.2.12 按照本单位审批的运行规程,检查有关汽、水、烟、风、油阀门开关状态正确无误。 7.2.2.13 配备合格的生产岗位人员,工器具、运行记录等齐备,按照操作票规范操作。 7.2.3 锅炉运行基本要求 7.2.3.1 保持锅炉蒸发量在额定值内,并满足机组负荷等要求。 7.2.3.2 保持正常的蒸汽压力、蒸汽温度。 7.2.3.3均匀给水,维持正 常给水。 7.2.3.4保持炉水和蒸汽品 质合格。 7.2.3.5保持床料正常流化,燃烧良好。 7.2.3.6维持合理的炉内床料保有量、颗粒粒径分布及循环物料量。 7.2.3.7负荷或煤质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锅炉运行工况,尽可能维持最佳工况。保持合理的床温、 压,并能满足负荷的需要 7.2.3.8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辅机(引风机根据情况定)运行: 锅炉保护具备跳闸条件而拒动: b) 锅炉严重满水或严重缺水,汽包水位达到规定的限值; c) 锅炉所有水位表计损坏: d 主给水、过热蒸汽、再热蒸汽管道发生爆破

    7.2.3锅炉运行基本要求

    e) 炉管爆破,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 f) 锅炉蒸汽压力升高至安全阀动作压力而安全阀拒动: g) 所有送风机、引风机或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停止: h) 锅炉灭火; i) 炉膛烟道内发生爆炸,使主要设备损坏或尾部烟道发生二次燃烧: j) 锅炉机组范围发生火灾,直接威胁锅炉的安全运行: k) 热控仪表电源中断,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 再热蒸汽中断(制造厂有规定者除外)。

    DB37/T1809.32011

    7.3.3辅机投运应具备的

    7.3.4辅机运行中的基本要求

    7.3.4.1无异音、不正常的磨擦和撞击声。 7.3.4.2油位、油温、油压符合要求,油质良好。 7.3.4.3辅机轴承温度、振动、窜轴值应在现场规程中规定并严格执行。 7.3.4.4各处无泄漏现象。 7.3.4.5监测、保护装置运行正常

    DB37/T1809.32011

    .3.4.6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辅机运行: a) 发生剧烈振动或窜轴,有损坏设备危险时; b) 轴承温度不正常升高或超过规定值时: C) 电动机转子和静子严重磨擦或冒烟起火时: d) 辅机的转子与外壳发生严重磨擦或撞击时; e) 辅机发生火灾或被水淹时; f) 电机电流不正常升高或超过规定值时; g)危及人身安全时。

    7.3.5辅机的保护装置

    应根据辅机保护装置的设置情况,编制现场规程,内容包括: a) 保护装置的特性: b 保护装置投入、停止的条件及操作方法; 保护装置的运行注意事项及一般故障处理

    7.4.1.1每台锅炉至少装两个全启式安全阀。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口和出口都应装安全阀。 7.4.1.2安全阀的起座压力按锅炉制造厂规定执行。安全阀的回座压差,一般应为起座压力的4%~7%, 最大不得超过起座压力的10%。安全阀在运行压力下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7.4.1.3汽包和过热器上所装全部安全阀排放量的总和,应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当锅炉上所有 安全阀均全开时,锅炉的超压幅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大于锅炉设计压力的6%。 7.4.1.4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安全阀的排放量在总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应保证安全阀开启时,过热器 再热器能得到足够的冷却。 7.4.1.5安全阀应装设通到室外的排汽管,该排汽管应尽可能取直。每只安全阀宜单独使用一根排汽 管。排汽管上不应装设阀门等隔离装置。排汽管底部应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疏水管上不允许装设 阀门。排汽管的固定方式应避免由于热膨胀或排汽反作用而影响安全阀的正确动作。无论冷态或热态都 不得有任何来自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排汽管上装有消声器时,消声器应有足够的排放面积和 、积水、结冰。排汽管和消声器均需有足够的强度

    7.4.1. 6安全阀上应配有下列装置

    b) 弹簧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随便动调整螺丝的装置: c) 脉冲式安全阀接入冲量的导管应保温。导管上的阀门全开后,以及脉冲管上的疏水阀门开度经 调整以后,都应有防止误开(闭)的措施。导管内径不得小于15mm; d) 压缩空气控制的气室式安全阀,应配备可靠和合格的气源及可靠的气阀控制电源,确保正常连 续地供给压缩空气: e) 安全阀应有防止人员烫伤的防护装置。 7.4.1.7锅炉安装和大修完毕及安全阀经检修后,都应进行安全阀校验。 7.4.1.8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放汽试验。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电磁安全阀电气 回路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 7.4.1.9.安全阀校验后,其起座压力、回座压力、阀瓣开启高度应符合规定,并在锅炉技术登录簿或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中记录。安全阀一经校验合格就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

    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起座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禁止将安全阀解列。 7.4.1.10安全阀未经校验的锅炉在点火启动和在安全阀校验的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 专人监督下实施。安全阀校验中,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

    7. 4. 2 压力测量装置

    7.4.2.14 每台锅炉至少装有下列压力测量装置, a) 汽包压力指示表,包括启动压力表; b) 给水调节阀前、后压力: c) 过热器进、出口压力: d) 再热器进、出口压力: e) 炉膛压力(有条件时宜装大量程记录表)。 74.2.2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时,禁止任意关闭、切换压力表管上的截止阀、旋塞。

    7.4.3.1每台蒸汽锅炉至少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水位表和两只远传水位表,其中一只应为无电测 机械表。 7.4.3.2锅炉汽包水位表的汽、水连接管接出点的数量应满足水位监视、给水自动控制的需要。远传 水位表和就地水位表应分别与汽包连接。 7.4.3.3汽、水连接管接出位置与引出方式不应影响汽包水位的正确指示,能正确反映汽包的真实水 位。汽水连接管内径应不小于25mm,当管长大于500mm或管弯曲时,其内径应不小于50mm,以防形成 假水位。汽连接管应向水位表方向倾斜,水连接管应向汽包方向倾斜。汽、水连接管均应保温。 7.4.3.4控制室内至少装两个可靠的远传水位表,每个远传水位表在运行规程规定的最低、最高安全 水位刻度处应有明显的标记。差压式远传水位表应具有压力补偿功能,以保证各种工况下都能显示汽包 中真实水位的变化。远传水位表应定期核对,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水位表的缺陷。亚临界压力的汽包锅 炉在启动调试时应进行水位标定试验,以确定就地水位表的基准零位。

    7.4.4温度测量仪表

    4.4.1每台锅炉至少应装有下列温度测量仪表,其精度和校验间隔应符合国家计量法和有关规定: 过热器出口汽温; D 再热器进、出口汽温: c) 减温器前、后汽温; d) 给水温度; e) 汽包壁上、下温度: f 再热器入口烟温; g) 排烟温度; h) 过热器、再热器蛇形管金属壁温: 省煤器出口水温(可以用就地表计)。

    a) 过热器出口汽温; b) 再热器进、出口汽温 c) 减温器前、后汽温; d) 给水温度; e 汽包壁上、下温度: f) 再热器入口烟温: g) 排烟温度: h) 过热器、再热器蛇开 省煤器出口水温(可

    7. 4. 5 其他测量装置

    额定蒸发量大于75t/h的锅炉,应装设给水流量、减温水流量、蒸汽流量、汽包水位记录和 蒸汽压力记录表。

    DB37/T1809.32011

    7.4. 6锅炉自动调节及保护装置

    7.4.6.1每台锅炉都应有给水自动调节装置。额定蒸发量220t/h及以上的锅炉,还应设有燃烧、送 风、炉膛负压、过热蒸汽温度及再热蒸汽温度的自动调节装置。200MW及以上的单元机组,应采用机炉 协调控制方式进行负荷调节。 7.4.6.2锅炉应有整套的监视系统。 7.4.6.3汽包锅炉应设缺水、满水保护。 7.4.6.4锅炉应装设事故停炉保护。当跳闸条件出现时,保护系统能自动切断进入炉膛的一切燃料。 跳闸条件应符合锅炉的技术规定,至少应包括炉膛灭火、炉膛正压过大或负压过大、汽包水位过高或过 低、炉膛通风中断等。 7.4.6.5锅炉再热器应具备下列功能的保护装置 a)再热器出口汽温达到最高允许值时,自动投 事故喷水: 6) 锅炉再热器汽流中断 时 应自动打开蒸汽旁路,自动降低锅炉燃烧率或自动采取其他措施,以 保证再热器金属壁温不超超过最高许用温度。 7.4.6.6控制保护系统功能的在线维护和检查, 不应影响控制保护整体的可靠性。强制性主燃料跳闸 的检测元件和线路,应与其他控制监视系统分开。 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止电源中断或恢复时出现误动 作的措施。 7.4.6.7锅炉操作盘上应设有必要的声、光报警信号,如火焰显示、水位、压力、温度高低以及各种 保护装置动作等。 7.5主要阀门 7.5.1锅炉汽水管道的阀门及调整装置应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开关方向以及工质流动 方向,主要调节阀应有开度指示。阀门的操作机构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在全开、全关位置有限制越位 的机构。 7.5.2采用定速给水泵供水的锅炉 其省煤器前的进水管上应装设给水截止阀和给水调节阀。额定蒸 发量120t/h及以上的锅炉给水截止阀应配备远方操作机构。 7.5.3在汽包、过热器、再热器 面式减温器水室以及汽水管道等可能聚集空气的部位应装设空气阀。 7.5.4水冷壁下联箱、省煤器进口联箱、过热器联箱、再热器联箱、蒸汽管和给水管的最低点等可能 有沉淀物或积水处,应装设排 污阀、放水阀或疏水阀。排污管、放水管或疏水管应分别连接到各自的总 管上,每管均应串接两个阀门 两阀门间的管段应尽量缩短。排污阀门内径应不小于20mm,连续排污 宜用针形阀作调节阀,在调节阀前后装设截止阀。 7.5.5额定蒸发量等于或大于220t/h的汽包锅炉,都应在过热器出口装设电动向空排汽阀。 7.5.6母管制机组的锅炉与蒸汽母管之间应有主汽阀,主汽阀应实现远方控制。 7.5.7采用母管制供水的电厂 进入每台锅炉省煤器前的给水支管均应装设截止阀与逆止阀。两阀应 紧接,按水流方向逆止阀在前。

    组的检修间隔、项目和设备停用时间。推荐大修间隔3年5年,大修期30天~50天。 7.6.2锅炉机组检修间隔应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在一般规定检修间隔的基础上合理延长。设备的技术 状况不允许继续工作时,应尽快安排检修,并做好防止事故措施。可在技术装备、诊断技术、设备可靠 性管理信息完善的基础上,逐步由设备计划检修方式向设备状态检修方式过渡。 7.6.3设备检修项目可分为一般项目(标准项目、常修项目)和特殊项目(非标准项目)

    DB37/T1809.3—2011

    7.6.4锅炉机组检修开工前应进行下列准名

    8危险有害因素辩识及其控制

    3.1锅炉运行、检修常见的危险因素有:易燃物质、易爆物质、触电、炽热物体、坠落物体 高压液体、高压气体等。其来源、危害程度及控制措施见表1。

    DB37/T1809.3—2011

    涡炉运行、检修常见危险因素的来源、事故形式

    DB37/T1809.32011

    2锅炉运行、检修常见的有害因素有:噪声、粉尘、有害气体、电磁辐射等。其来源、有害程厂 制措施见表2。

    表2锅炉运行、 因素的来源、有害程度及控制措施

    9.1应对锅炉机组及其辅机开展运行监督, 安全经济运行水平。运行监督项目有: 汽水参数:锅炉蒸发量、主汽压力、主汽温度、再热蒸汽压力和温度、给水温度: 6) 燃烧参数:风量配比、排烟温度、尾部烟气含氧量: c 燃烧侧排放参数:飞灰可燃物、炉渣可燃物: d) 预热器漏风情况: 风机电耗、锅炉的燃油量、锅炉热效率; f 锅炉各项热损失q2、q3、q4、q5、q6。 9.2应当对在用锅炉机组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 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9.3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9.4在役锅炉定期检验范围:按DL647规定的锅炉设备、安全附件、热工测量装置、保护装置等。

    a)外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内部检验:可结合锅炉大修进行;新投产锅炉运行1年后应进行首次内部检验; C) 超压试验:一般两次大修进行一次;根据设备具体技术状况,经上级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 督部门同意石油标准,可适当延长或缩短超压试验间隔时间;超压试验可结合大修进行,列入大修 殊项目。

    b)内部检验:可结合锅炉 c) 超压试验:一般两次大修进行一次:根据设备具体技术状况,经上级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督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或缩短超压试验间隔时间;超压试验可结合大修进行,列入大修的特 殊项目。 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超压水压试验: a 停用1年以上的锅炉恢复运行时: 锅炉改造、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更换后,如水冷壁更换管数在50%以上,过热器、再热器 省煤器等部件成组更换及汽包进行了重大修理时: 锅炉严重超压达1.25倍工作压力及以上时:

    a)停用1年以上的锅炉恢复运行时: b 锅炉改造、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更换后,如水冷壁更换管数在50%以上,过热器、再 省煤器等部件成组更换及汽包进行了重大修理时: c锅炉严重超压达1.25倍工作压力及以上时:

    DB37/T1809.3—2011

    DB37/T1809.3—2011

    10.2.2在役压力容器应结合设备、系统检修,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10.2.3火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对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系进行检查,特别应对蒸汽进 口附近的内表面热疲劳和加热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进行检查,防止爆破汽水喷出伤人。 10.2.4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孔和焊接其他构件。 10.2.5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应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领使用证。不按规定检验、申报注册的压 力容器,严禁投入使用。

    10.3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措施

    屋面标准规范范本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不得采用漫

    10.4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措施 10.4.1 制定防止锅炉灭火措施 10.4.2 制定防止严重结焦措施。 10.4.3制定防止辅机设备事故措施。 10.4.4落实锅炉辅机联锁保护措施。 10.5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措施 10.5.1汽包就地水位表和远传水位表、安全保护联锁装置、自动调节装置等,应符合DL612要求。 10.5.2严格按照运行规程及各项制度,对水位计及其测量系统进行检查及维护。机组启动调试时应对 汽包水位校正补偿方法进行 行校对、验证,并进行汽包水位计的热态调整及校核。新机组验收时应有汽包 水位计安装、调试及试运专项报告,列入验收主要项目之一。 10.5.3当一套水位测量装置因故障退出运行时,应填写处理故障的工作票,工作票应写明故障原因、 处理方案、危险因素预告等注意事项,一般应在8h内恢复。若不能完成,应制定措施,经总程师批 准,允许延长工期,但最多不能超过24h,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0.5.4锅炉缺水、满水保护 应安全可靠,高、低水位保护灵敏可靠。 10.5.5当在运行中无法判断汽包确实水位时,应紧急停炉。 10.5.6 给水系统中各备用设备应处于正常备用状态,按规程定期切换。 当失去备用时,应制定安全运 行措施,限期恢复投入备用 10.5.7建立锅炉汽包水位测量系统的维修和设备缺陷档案,对各类设备缺陷进行定期分析,找出原因 及处理对策,并实施消缺。 10.5.8加强检修人员的设备专责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就地水位计正常运行。在水位计爆破或其它 故障的情况下,应及时进行处理。 10.5.9充分利用大修、小修和临修时间,对给水、事故放水、水位计、 省煤器放水、过热器疏水、定 排等各阀门进行检修。电动控制的阀门做开、关试验,保证各阀门开关灵活且严密不漏。 10.5.10运行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纪律,认真分析各运行参数的变化,调整要及时,准确判断及处理 事故。 10.5.11 运行人员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要做到对给水设备的运行方式、运行状况、设备缺陷等心 中有数,并做好事故预想。 10.5.12运行中应密切注意汽包水位的变化情况,禁止在调整中大开、大关,引起汽包水位大幅度波动。

    ....
  • 生产标准 锅炉标准
  • 相关专题: 火力发电厂  

相关下载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