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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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3.6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

    干放街区建筑退绿线最多可缩小至70%,但不得小于5米

    3.3.5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 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3.6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 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其他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外墙外保温标准规范范本,在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 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3.3.7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7规定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米

    ①其它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执行。

    注:①其它按照 ②管线退建筑物距离,除次高压燃气管道为其至外墙面外均为其至建筑物基础,当次高压燃气管道采取 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增加管壁厚度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3.0m

    3.3.8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采或息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得 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3.4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建筑间 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3.5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其建筑间距和退让用地边界、城市规划道路

    红线、河道、城市轨道、铁路等距离,应当在制定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 件时研究确定;根据其所处区位、使用功能等,必要时应当在高层建筑相关规定的 基础上,适当扩大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

    4. 3 医疗卫生设施

    社会福利设施宜配置老年人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设施、残疾人康复 中心、救助管理站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宜按人均用地不 少于0.1平方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市、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足球场、游泳馆、体育馆及配套设施等, 布局宜相对集中,形成市、区级体育中心。 新建居住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 .3平方采的标准配套建设群众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或者已建成居住区内体育健身设施不达标的,要通过改造等方式予以完善

    4.6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 按照每100户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办公和服务活动用房,社区一般情况下 要建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所。 标准化菜市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其它类型菜市场服务半径由各市县(区) 结合地域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新建菜市场、菜店,要结合街道、服务中心布局 菜市场宜与住宅相对隔离,应符合环境及安全等相关要求

    5.1.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 5.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5.1.3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 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5.2.1综合公园应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用 于5公顷。 5.2.2居住区公园最小规模1.0公项,小游园最小规模0.4公项,

    5.3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5.3.1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5.3.2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5.4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5.4.1居住区绿地 (一)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宜低于25%。集中绿地 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至15%,并且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 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 人游憩活动。 (二)居任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任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 于0.5m/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 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 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5.4.2单位附属绿地 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 变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 录地率不得低于35%;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 5.4.3道路附属绿地 道路附属绿地的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5.1道路附属绿地的绿地率控制指标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 绿带宽度应不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 绿带宽度应不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5.5海绵城市建设控制

    城市各级绿地应按照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因地制宜、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 目标与相应控制指标, 城市绿地海绵城市建设应以雨水下渗、消减径流峰值、控制面源污染、收集回 用及提高区域内涝防治能力为主要功能,并依据绿地类型和周边用地性质,合理确 定设施规模与技术组合

    第六章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6.1.1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加强城市设计,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 6.1.2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历史风貌地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滨水地区、 山前地区及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等重点地区应当开展城市设计,为规划、实施管理 提供指导。 6.1.3城市设计应对景观地区、地带、景观保护范围、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小品等的体量、形式、风格、高度、色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应结合 物质景观统筹安排非物质要素的载体与保护。 6.1.4城市设计应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营造出具有地域性和独特性的城 市天际线。 6.1.5编制省内不同地域的城市设计应符合三大自然区域特点,充分利用地形地 貌条件,挖掘地域文化内涵,塑造真正有别于其它地域的形象,构建与自然山体、 可流等自然地理条件相协调的城市空间。 6.1.6在规划编制与审批中,有条件的市、县(区)应当积极使用城市三维仿真 技术、BIM等新方法、新手段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

    7.1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 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维护历史文化遗产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7.2合理确定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人口密度,降低建筑密度,改善城市基础设 施,改善居住条件,增强有利于保护传统特色的功能,提高环境质量。 7.3历史文化名城、街区规划保护范围内不得安排可能影响安全的工厂、企业 仓库、交通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应逐步搬迁破坏或影响传统特色环境风 貌的工厂、企业、仓库。 7.4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 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7.5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设施外,不得进行其它新建、扩建活动。 7.6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 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7.7历史文化街区和建筑的维修,必须遵循“不改变原状”“修旧如故”的原则 新增加的建筑物要与原有建筑的风貌相协调。 7.8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可以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 按照《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要求进行保护: (一)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 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本省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历史名人故居、旧居; (五)其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价值的; 获得国家级建筑行业优秀奖项,并具备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 件的,可以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

    车库。停车场(库)的机动车配建标准(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配建标 准(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不应低于表8.1的规定

    表8.1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项目指标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备注车位/高峰日每市区12.0千旅客60.0游览类风景名胜车位/高峰日每郊区15.0场千旅客所车位/高峰日每二类10.040.0其他千旅客车位/高峰日每火车站2.54.0千旅客交车位/高峰日每飞机场10.0通千旅客枢车位/高峰日每长途客车站1.04.0纽千旅客车位/高峰日每公交枢纽0.53.0千旅客注:1.游览场所面积指游览面积,其他面积指建筑面积。2.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配建非机动车位,有条件的可采用存取便利的立体停车设施以节约停车占地面积。3.城市综合体及其它建筑类型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或出具规划条件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确定。4."二"表示不做要求。8.9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表8.1标准重新核算停车配建指标,并按照新核算的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停车场或停车位。8.10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8.11新建建筑配建停车位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8.12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停车位总数的9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m。8.13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最低控制指标,但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的最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8.1的规定。8.14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公共停车场(库)具备充电条件的车位不应低于10%。—23—

    8.15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应与公众短途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和 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各城市人民政府应科学把握总量、完善自行 车交通网络、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 理有序投放车辆。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9.1.1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且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段。水源地 保护应按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1.2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 共设施的自备水源。市政、园林绿化及河道景观等用水宜利用再生水或者雨水。城 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 9.1.3水厂用地及泵站应按规划期内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宜按表9.1和 表9.2规定取值,必要时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泵站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水厂 一区及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表9.1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注:①给水规模大的取下限,给水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值采用内插法确定。 ②给水规模大于50万m3/d的指标可按50万m/d指标适当下调,小于5万m/d的指标可按5万m/d指 示适当上调。 ③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控制,厂内若需设置除铁、除锰、除氟等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 要增加用地。 ④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给水规模小的取 中间值米用内描法确定 ②给水规模大于50万m3/d的指标可按50万m/d指标适当下调,小于5万m/d的指标可按5万m/d指 示适当上调。 ③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控制,厂内若需设置除铁、除锰、除氟等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 要增加用地。 ④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表9.2加压泵站用地面积指标

    注:①给水规模大于50万m/d的用地面积可按50万m3/d用地面积适当增加,小于5万m/d的用地面积 可按5万m/d用地面积适当减少。 ②加压泵站设有水量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面积。 ③本表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注:①给水规模大于50万m/d的用地面积可按50万m3/d用地面积适当增加,小于5万m/d的用地面积 可按5万m?/d用地面积适当减少。 ②加压泵站设有水量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面积。 ③本表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9.2.1城市新建区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应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雨污 分流。 9.2.2城市污水应采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城镇污水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规定。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 合现行《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的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 示应根据建设规模、污水水质、处理深度等因素确定,可按表9.3的规定取值。当 非水系统中需要设置排水泵站时,泵站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建设规模确定,污水泵 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表9.4的规定取值,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表9.5的规定 取值。

    表9.3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

    注:①表中规划用地面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 ②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处理污水厂规划用地面积基础上新增的面积指标。 ③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距离面积,

    表9.4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主:①用地指标是指生产必需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污水调蓄池及特殊用地要求的面积。 ②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防护绿地,

    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防护

    表9.5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s/L

    注:有调蓄功能的泵站,用地宜适当扩大。

    9.2.3雨水设计流量按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规定计算,雨水管 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 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9.6的规定取值

    表9.6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注:①按表中所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时,均采用年最大值法: ②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注:①按表中所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 均采用年最大值法:

    注:①按表中所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 ②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

    9.2.4鼓励配套建设雨水滞渗、雨水收集利用等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削减 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宜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等方 式,实施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9.3.1供电电源选址 9.3.1.1发电厂和电源变电站选址应符合电力系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要 求。 9.3.1.2发电厂和电源变电站选址应符合《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660)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中的规定 9.3.2城市电网 9.3.2.1城市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 9.3.2.2城市电网接线形式:大、中城市高压供电应采用环网供电,中、低压供 电宜采用分区配电网供电。 9.3.3城市供电设施 9.3.3.135kV变电站用地面积按500~2000m控制,110kV变电站用地面积按 800~4500m控制,330kV变电站用地面积按22000~45000m控制。 9.3.3.2新建的10(20)kV开关站宜设在城市中心、高层建筑、居住等区域内, 宜采用户内型结构,尽可能与其它建筑合建,并结合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其用地面

    积按120~500m控制, 9.3.4城市电力线路 9.3.4.1规划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T50293)中的规定,应按表9.7的规定取值。

    表9.735kV~10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50061)、《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的有关规定执行。 9.3.4.3规划新建的电力线路,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地下电缆线路: (一)在城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人口密集区、繁华街道、城市景观有 特殊要求等地区; (二)对架空导线有严重腐蚀性和难以通过的地区; (三)电网结构或运行安全的特殊需要线路。 9.4通信工程 9.4.1电信局站 电信局站位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要求,从全社会需求统筹规划,并应满 足多家运营企业共建共享的要求。其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 (GB/T50853)中相关规定。 9.4.2城市无线通信与无线广播传播设施 城市无线通信设施、无线台站的布局、微波通道保护等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各类无线发射台、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 9.4.3通信管道

    9.4.3.1通信管道与通道规划应以城市发展和通信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通信管 道建设规划必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9.4.3.2各小区通信配线管道应与城市主干道及小区各建筑物引入管道相衔接 9.4.4邮政通信设施 9.4.4.1邮政局所位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要求,并应设置在城市中心、住 宅小区、大专院校、厂矿、车站、机场、港口等人口密集的地方,其服务半径和服 务人口应符合《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50853)中的规定。 9.4.4.2邮政支局所宜采用合建方式,其规划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应符合《城市 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50853)中的规定

    9.5.1城市燃气气源应优先便用天然气,充分利用液化石油气。城市供气方式宜 采用管道供气,现有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和小区瓶组供应系统应逐步向管道供应方式 转换。 9.5.2城市燃气应优先发展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积极发展工业生产用气。在天 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考虑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燃气汽车用气 以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利用。 9.5.3城市燃气场站应结合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边环境条件进行建设,用 地指标应按《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执行。 城市燃气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不占或少占农田、果园,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燃气场站等其他燃气设施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GB500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83)的有关规定。

    9.6.1城市供热热源应结合当地的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积极采用新 技术、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供热方式优先选用热电厂集中供热,不具备建热电厂条件时可选择区域锅炉房 集中供热,当使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时,可采用分散供热方式。 9.6.2城市供热场站应结合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边环境条件进行建设,用

    地指标应按《城市供热规划规范》(GB/T51074)执行。 热源厂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不占 或少占农田、果园,避开机场、断裂带、内涝区及环境敏感区,厂址标高应满足防 洪要求。

    9.8.1综合管廊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当遇到下 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一)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 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二)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 高铁、机场、港口等主要道路的交叉处、过江隧道等重大基础设施所在区域; (三)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四)重要的公共空间: (五)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综合管廊宜合理利用城市用地,充分分析入廊管线种类,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 多地纳入各类管线。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按照综合管 郎建设标准,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的空间容量。 9.8.2地下管线交叉处的避让原则为: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 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 管线。管线布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要求

    城市综合防灾,应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布局、平灾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分类 布置,通过城市用地规划及公共设施建设,增进城市空间及城市服务设施的防灾功 能,增强城市抵抗风险能力。

    10.2.1依据城市设防烈度要求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则等相关标准要求,合理确定 城市基本防御目标及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设防标准,科学布局避震疏散场所。 10.2.2城市防灾避震疏散场所宜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开放 空间设置,对于疏散场所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 施》设置,

    10.3.1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应充分考虑城市消防安全需求屋面标准规范范本,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场所,建筑耐火等级较低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建筑密集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地 下空间、防灾避难场所等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10.3.2结合城市实际,合理布局各类消防站,并严格按照消防站的建设标准要 求,完善消防设施。 10.3.3城市消防栓、消防水池、消防车地表水取水点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 准进行建设,确保消防通道顺畅,尤其是各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内部消防通道,严 禁乱停车,保障消防通畅。

    10.4.1城市防洪防涝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城市自 然地理条件、河流治理现状、灾害影响程度、城市景观等因素,按照国家相关规范 合理进行确定,构建完善的城市防灾体系。 10.4.2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河流、沟道,应充分尊重河流(沟道)自然走势 严禁侵占河床及杜绝修改河道等不良工程行为;对于穿越城市建设用地的沟道,宜 采用明渠形式,严禁在沟道上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 10.4.3城市排涝应在完善城市排水等排水管网的基础上,充分依托城市自然地形 条件,按照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加强海绵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

    第十一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11.1.1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合、电合和其他无线电通 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 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11.1.2编制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应包含空域保护的相关内容;编制涉及有净空 保护要求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提出建筑高度、空中通道及其他空域保护和控 制要求。 11.1.3航空主管部门应提出批准机场的保护要求、绘制净空保护范围图,在编 制城市总体规划中一并考虑,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

    11. 2 地下空间利用

    11.2.1城币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 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 需要。 11.2.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 衣据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地下空间资源的保护、控制和开发利用,同时参照《中压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进行指导管理。 11.2.3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道、 地下文物等要素合理安排,并符合相关要求。同时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规模应满足地 面交通、公共设施承载力要求。 11.2.4城市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应综合考虑地下空间 的开发利用,对于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尽量采用地 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12.1城镇个人修建自住的低层独立或半独立式住房由市、县(区)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12.2城市新区、旧区划分由各城市在规划中具体确定。 12.3本规定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 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3、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 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4、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 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 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5、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 总面积的比值。 6、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 比率(%)。 7、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8、用地兼容性:即城市用地与建筑的互适性,规划对每一具体地块某种用 也性质。在某一用地性质下,一些性质的建筑充许建设,对用地及环境没有干扰 和影响;而另一些性质的建筑在符合条件下才被允许建设,成为用地兼容性。 9、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10、建筑基地: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11、低层住宅: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 层。 12、多层住宅: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 四层至六层。 13、高层住宅: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六层以上(不含 六层),其中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14、非住宅建筑:除住宅建筑外,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15、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 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6、办公建筑:指用于行政办公和商务办公的建筑

    17、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8、建筑主要朝向:单体建筑长边为主要朝向,单体建筑短边为次要朝向 两边相等均为主要朝向。 19、社区办公和服务活动用房: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 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主要开展便民利民、敬老助残、医疗卫生、治安 文化、体育、教育等公益性用房。 20、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 21、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22、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 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1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11 型大城市。 23、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 24、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 万以下的城市为I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II型小城市。 25、开放街区:可实现城市公共资源共享、与城市功能空间有机融合,营造 富有活力的城市氛围和完善城市功能的街区。 26、标准化菜市场:按《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商贸发【2009】 290号)要求设置并管理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业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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