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140-R1]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R1(民航总局191号令第一次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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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CAR-140-R1]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191号令第一次修订)民航规章140部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机 场安全管理 3
        第一节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3
        第二节 机场安全 管理制度 3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5
    第三章 机场使用手册 7
        第一节 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 7
        第二节 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8
        第三节 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 9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10
        第一节 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10
        第二节 巡视检查 13
        第三节 检查程序及规则 16
        第四节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19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21
        第一节 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21
        第二节 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23
    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 25

        第一节 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25
        第二节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27
        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30
        第四节 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33
        第五节 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34
        第六节 机坪消防管理 35
    第七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36
        第一节 净空管理基本要求 36
        第二节 障碍物的限制 36
        第三节 障碍物的日常管理 38
        第四节 电磁环境的管理 40
    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41
        第一节 基本要求 41
        第二节 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43
        第三节 巡视 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44
        第四节 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45
        第五节 鸟情和鸟击报告 制度 46
    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 47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51
        第一节 基本要求 51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54
        第三节 一般规定 56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59
        第一节 基本要求 59
        第二节 运行 安全管理 60
        第三节 应急处置 63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64
        第一节 基本要求 64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65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70
    第十四章 附则 74

    二节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

    手册的相关部分纳入本单位的运行管理中。 第三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 员,应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定期就手册组 织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

    阻燃标准第三节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

    第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相符, 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手册修改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生效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相关单 位并撤换已失效的部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修改手册: (一)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二)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与手册内容不相符的; (三)执行过程中,手册对同一事项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的 (四)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保证机场的设施设备得到有效维护的; (五)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运行安全管理要求的; (六)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标准等最 新规定的。 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机场设施、运行状况变化前完成 手册修改并生效;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手册的,应当在限定

    的时间内完成手册的修改;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手册的,一般应当在14日内 完成修改并生效。 第三十八条使用手册的人员发现手册存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至第(六)项情况时,应当及时按程序告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 构组织论证后,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修改手册。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相关驻场单位对手册的完整性、适用 性、有效性等进行一次评估。发现手册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儿何构型以及平面尺寸应当 夺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超载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 高批准。 第四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含道肩, 下同)、升降带及跑道端安全地区、围界、巡场路和排水设施等始终处于适 用状态。 第四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破损 类型、部位等情况制定道面紧急抢修预案。道面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按 照抢修预案进行修补,尽量减少道面破损和修补对机场运行的影响

    试,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五十三条除非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特别许可,跑道开放使用期间 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以及跑道端安全地区汇 围内,严禁从事飞行区割草、碾压等维护工作。 第五十四条飞行区围界应当完好,具备防钻防攀爬功能,能有效陵 止动物和人员进入飞行区。 飞行区围界破损后应当及时修复。破损部位修复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 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巡场路路面应当完整、平坦、通畅、无积水。破损时 应当及时修补。 第五十六条飞行区内排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畅通。积水、淤塞 漏水、破损时,应当及时疏通和修, 强制式排水设施应当保持适用状态;渗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通畅 位于冰冻地区的机场,冰冻期的排水沟内不得有大量积水。

    第五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商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塔台)依据有关 规定,建立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该制度至少应当 包括: (一)每日巡视检查的次数和时间: (二)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的通报程序;

    (三)巡视检查人员与塔台管制员联系的标准用语 (四)巡视检查跑道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 第五十八条当跑道、滑行道、机坪上有外来物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对上述区域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每日跑道开放使用前,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跑道进行 次全面检查。当每条跑道日着陆大于15架次时,还应当进行中间检查,并 不应少于3次。全面检查时,必须对跑道全宽度表面状况进行详细检查 中间检查时间根据航空器起降时段、频度等情况确定。在航空器起险 集中的时段前,应当安排一次中间检查。中间检查的区域应当至少包括距 道边灯以内的区域。 对跑道实施检查时,检查方向应当与航空器起飞或看陆的方向相反 采用驾车方式检查时,除驾驶员外车辆上应当至少有一名专业检查人员 并且车速不得大于45公里/小时。 设有能对跑道道面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跑道上的外来物和道面损 环的监控设施的,中间检查的次数可适当减少。 当跑道道面损环加剧或者雨后遇连续高温天气时,应当适当增加中间 检查的次数。 第六十条对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当定期清扫。对跑道、滑行道的 青扫每月不应少于一次。应当建立机坪每日动态巡查制度,及时清除外来 物,对机坪每周至少全面清扫一次。 第六十一条在跑道、滑行道或其附近区域进行不停航施工,施工车

    辆、人员需要通过正在对航空器开放使用的道面时,应当增加道面检查次 数,确保不因外来物影响飞行安全,并应当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施工车辆 人员不影响航空器的正常运行。 第六十二条每日应当至少对滑行道、机坪、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 区、飞行区围界、巡场路巡视检查一次。 第六十三条每李度应当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铺筑面进行一次全 面的步行检查。当道面破损处较多或者破损加剧时,应当适当增加步行检 查的次数。 第六十四条雨李来临前,应当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暴雨期间 应当随时巡查排水系统。 雨后应当对开降带和跑道端安全地区进行检查,对积水、冲沟应当予 以标记,并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对铺筑面的每日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一)道面清洁情况。重点检查可能被航空器发动机吸入的物体,如 损坏道面的碎片、嵌缝料老化碎片、石子、金属或塑料物体、鸟类或其他 动物户体、其他外来物等; (二)道面损坏情况。包括破损的板块、掉边、掉角、拱起、错台等: (三)雨后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 (四)灯具的损坏情况; (五)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六)井盖完好情况和密合程度等。

    第六十六条对铺筑面的每李度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一)嵌缝料的失效情况; (二)道面损坏位置、数量、类型的调查统计(含潜在的疲劳损坏裂 缝、龟裂、细微的裂缝或断裂,并最好在雨后检查); (三)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 (四)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五)跑道接地带橡胶沉积情况。 第六十七条土面区的每日检查应当包括: (一)草高情况; (二)标记牌和标志物的完好情况; (三)是否有危及飞行安全的物体、杂物、障碍物等; (四)土面区内各种灯、井基座与土面区的高差,土面区沉陷、冲沟 积水等情况; (五)航空器气流侵蚀情况: (六)允许存在的障碍物的障碍灯和标志是否有效。 第六十八条当出现天风及其他不利气候条件时,应当增加对飞行区 的巡视检查次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影响运行安全时,应当及时报 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租关部门,并发布航行通告。

    视检查的程序和规则,并严格执行。 第七十条检查人员在进入跑道、滑行道之前,应当得到塔台管制员 的许可。进入该区域时,应当直接报告塔台管制员。检查人员及车辆应当 在塔台管制员限定的时间内退出跑道。退出后,应当直接报告塔台管制员 巡视检查的车辆应当安装黄色旋转灯标,并在检查期间始终开启。检 查人员应当穿反光背心或外套。 未经塔台管制员许可,任何人员、车辆不得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 道。 第七十一条在实施机场低能见度程序运行时,不得对跑道、滑行道 进行常规巡视检查。 第七十二条巡视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应当配备有效的无线电对讲机 并在相应的无线电波道上时刻保持守听。下车检查时,检查人员离开车辆 的距离不得超过100来(随身携带对讲机),检查车辆应当处于运行状态。 当塔台管制员要求检查人员撤离时,检查人员及车辆应当立即撤离至管制 员指定的位置,并不得进入升降带平整区、跑道端安全地区、导航设备的 敏感区和临界区。撤离后,要及时通知塔台。 再次进入跑道之前应当再次甲请开获得塔台管制员的许可。 第七十三条当塔台管制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按照紧急 情况的处置程序执行。当检查人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撤离跑 道。 第七十四条在巡视检查中,发现航空器零件、轮胎碎片、灯具碎片

    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第七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第七十九条跑道日航空器着陆架次大于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 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看陆架次为151至210架 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两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着 击架次为91至15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月一次: 跑道日航空器着陆架次为31至9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 不少于每三个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着陆架次为16至30架次的,测试跑 直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半年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看陆架次为15次 以下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年一次。 第八十条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不得低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规定的维护规划值。以连续100米长道面的摩擦系数为评价指标,在表 面摩擦系数低于维护规划值或者测试曲线显示跑道多处存在表面摩擦系数 (累计长度天于100来)低于最小的摩阻值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 取措施改善道面摩阻特性。 第八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测试跑道摩擦 系数: (一)遇大雨或者跑道结冰、积雪; (二)在跑道上施洒除冰液或颗粒; (三)航空器偏出、冲出跑道。

    第八十二条跑道日航空器看陆15架次以上的机场,应当配备跑道摩 擦系数测试设备。 第八十三条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应当依据第七 十九条规定的频率检查跑道接地带橡胶沉积情况。当接地带跑道中线两侧 波橡胶覆盖80%左右,并且橡胶呈现光泽时,应当及时除胶。在雨天应当 进行道面表面径流深度的检查,并作口头评价。检查结束后,将结果报告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八十四条当跑道上有积雪或者局部结冰时,如跑道摩擦系数低于 0.30,应当关闭跑道。 跑道开放运行期间下雪时,应当根据雪情确定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时 间间隔,并及时对跑道进行除泳雪作业,保证跑道摩擦系数不低于0.30。 第八十五条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应当在跑道中心线两侧3至5米范围 内进行。跑道表面摩擦系数应当包括跑道每三分之一段的数值及跑道全长 的平均值,并依航空器进近方向依次公布。 测试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测试原始记录凭证应当予 以保存。 第八十六条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当跑道上有积 雪时,应当向塔台管制员通报积雪的种类(十雪、湿雪、雪浆和压实的雪 和厚度。航空器能否起降由飞行机组决定。

    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八十七条目视助航设施包括风向标、各类道面(含机坪)标志、 引导标记牌、助航灯光系统(含机坪照明)。 第八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 并确保目视助航设施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八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在航行资料中公布的并与实 际大气情况相适应的目视助航设施服务。 第九十条各类标志物、标志线应当清晰有效,颜色止确;助航灯光 系统和可供夜间使用的引导标记牌的光强、颜色、有效完好率、允许的失 效时间,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频次或情况对机场目视助航 设施进行评估,以避免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 不清、设置位置不当产生混淆或错误指引,造成航空器误滑或者人员、车 辆误人跑道、滑行道的事件: (一)每三年; (二)新开航机场或机场启用新跑道、滑行道、机坪、机位前以及运 行三个月内; (三)机场发生航空器误滑、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时: (四)机场管理机构接到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反映滑

    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容易产生混淆或者景 响运行效率时。 评估人员由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机场管理机构人员 组成。 对于评估发现的问题,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十二条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目视助航设施因故不能满足本判 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要求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 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在出现问题的当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使目视助航设放 恢复止常。在恢复止常前,至少应当保持下列设施设备的完好、适用: (一)引导标志、标记牌 1.跑道标志(应当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大气标准要求) 2.滑行道中线和边线标志; 3.滑行引导标记牌; 4.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和标记牌。 (二)助航灯光 1.跑道灯光(应当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滑行道中线灯(或中线反光标志物)、滑行道边线灯(或边线反光 志物)。 第九十三条在低能见度运行条件下,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停止机场 电设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维护活动,并通知上级供电单位停止影响机场供电 系统的施工或维护活动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九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助航灯光系统的各类灯具进行 检测,保证各类灯具的光强、颜色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规定的要求。 第九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助航灯光系统的以下供电保障工 作: (一)按照当地供电系统的要求和维护规程,做好变配电设备的维扶 工作; (二)做好备用发电机的定期检查、维护和试运行工作,使其持续保 持适用状态。每周至少应当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备用发电机加载试验, 每 月至少应当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备用发电机加载试验。加载试验的主要内 容包: 1.检查电压、频率表计读数,输出电压、频率应当符合技术要求: 2.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切换设备是否可靠: 3.发电机试运行过程中是否有喘振或过热情况: 4.内燃式发动机是否有渗油情况。 (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及主、备用电源与 备用柴油发电机之间切换的传动试验。电源切换时间应当符合《民用机场 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十六条助航灯光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应当严格按

    照《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的要求进行。其他目视助航设 施的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可参照该规程的要求进行。主要维护检查项目 立当不低于以下要求: (一)立式进近、跑道、滑行道灯光系统和顺序闪光灯的基本维护: 1.日维护:更换失效的灯泡和破损的玻璃透镜,确保透镜的干净、清洁 检查各个亮度等级上调光器输出电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2.年维护:灯具紧固件的紧固,灯具锈蚀部分的处理,灯具仰角、水平 的检查和调整,插接件的连接可靠性检查,并检查每个灯组的支架及基础 情况; 3.不定期维护:在大风和大雪后可能对助航灯光系统止常运行造成影响 时,应当对助航灯光系统进行检查,并调整各类灯具的仰角及水平;清除 遮蔽灯光的草或积雪。 (二)目视精密进近坡度指示器的基本维护: 除进行本条第(一)项的维护项目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空中 校验及经民航局批准的地面校验设备的校验。 (三)嵌入式灯具的基本维护: 除进行本条款第(一)项的维护项目外,还需进行以下维护工作: 1.月维护:检查灯具上盖的固定螺栓扭矩,并对松动的螺栓予以紧固 2.季维护:测试灯具的输出光强并更换不符合光强要求的灯具; 3.年维护:检查和清洁灯具的梭镜和滤光镜,检查灯具的密闭性能,更 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灯具。

    第九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目视泊位引导系统及时维护,定 验,保持系统的持续适用。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第九十八条机坪的物理特性、标志线、标记牌等应当持续符合《民 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九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坪的统一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建立机坪运行的检查制度,并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实施全大 动态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航空运输企 业专有机坪的管理责任。 第一百条机坪机位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调配机位,最大限度地利用廊桥和机位资源 方便旅客,方便地勤保障,尽可能减少因机位的临时调整给旅客及生产保 障单位带来的影响,公平地为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服务。大型机场为各航 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机位应当相对固定,可为航空公司设置专用航站楼或专 用候机区域。 第一百零一条机位调配应当按照下列基本原则确定: (一)发生紧急情况或执行急救等特殊任务的航空器优先于其他航空 器:

    (二)正常航班优先于不正常航班: (三)大型航空器优先于中小型航空器; (四)国际航班优先于国内航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机位调配细则。 第一百零二条当机场发生应急救援、航班大面积延误、航班长时间 延误、恶劣气象条件、专机保障以及航空器故障等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 有权指令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将航空器移动到指定位置。拒绝按指令 移动航空器的,机场管理机构可强行移动该航空器,所发生的费用由航空 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承担。 第一百零三条航空器进入机位前,该机位应当保持: (一)除负责航空器入位协调的人员外,各类人员、车辆、设备、货 物和行李均应当位于划定的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二)车辆、设备必须制动或固定;有液压装置的保障作业车辆、设 备,必须确保其液压装置处于回缩状态; (三)保障作业车辆在等待时,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所有设备必须 有人看守;廊桥活动端必须处于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零四条接机人员应当至少在航空器人位前5分钟,对机位适 用性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包括: (一)机位是否清洁; (二)人员、车辆及设备是否处于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

    (三)廊桥是否处于廊桥回位点 (四)是否有其他影响航空器停靠的障碍物 第一百零五条在航空器进入机位过程中,任何车辆、人员不得从航 空器和接机人员(或目视泊位引导系统)之间穿行。 第一百零六条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向廊桥 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发出可以对接航空器的指令。廊桥操作人员或客 梯车驾驶员接到此指令后,方可操作廊桥或客梯车对接航空器。 航空器安全靠泊状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发动机关闭; (二)防撞灯关闭; (三)轮挡按规范放置 (四)航空器刹车松开。

    第一百零七条航空器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一)一般情况下,航空器不得在机坪试车;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试车坪或者 指定试车位置应当设有航空器噪声消减设施,并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 (三)发动机大功率试车应当在试车坪或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 行,并且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四)发动机怠速运转、不推油门的慢车测试和以电源带动风扇旋转

    发动机不输出功率的冷转测试,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 (五)任何类型的航空器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试车现场的安全监控 并且应当根据试车种类设置醒目的“试车危险区”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 不得进入试车危险区。 第一百零八条航空器维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紧急情况外,任何单位不得在跑道、滑行道上实施航空器维 修; (二)在机坪内进行航空器维护、添加润滑油和液压油及其他保障工 作时,不得影响机位的止常调配和机坪内其他保障工作的止常运行,并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所发 生的治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 (三)维修结束后,维修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四)清洗航空器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 第一百零九条航空器除冰、防冰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航空器除冰作业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机场管 理机构未指定除冰作业区,在机位上除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除冰 夜回收措施,防正除泳液对道面的化学腐蚀或者冻融循环的物理损环: (二)在有条件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用除冰坪,并设置 除冰液回收设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负责航空器除泳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配备 足够的航空器除冰设备,防止因除冰设备或者设施不足,延误航空器正常

    出港。 第一白一十条航空器滑出或被推出机位前,送机人员必须确认: (一)除牵引车外的其他车辆、设备及人员等均已撤离至机位安全区 域外; (二)廊桥已撤至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遇到大风天气有可能对廊桥和停场航空器造成影 向时,必须对廊桥和航空器进行系留。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负责实 施航空器的系留,操作廊桥的单位负责廊桥的系留。 第一白一十二条机组在航空器进入设置目视泊位引导系统的机位 时,发现有疑问的引导指示,或进入由人工引导入位的机位时发现地面接 机人员未就位,应当立即停止航空器滑行,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并应当保持发动机运转,等待后续处置。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 机场运行部门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航空器型别、注册号或航班计划变更时,航空器营 运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通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航空器在跑道和滑行道区域发生故障时,机组应当 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情况。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尽快使 航空器脱离跑道、滑行道区域。 第一百一十五条航空器长时间停放、过夜停放应当取得机场管理机 构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航空器保障作业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情况,有关人

    员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器保障作业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旅客步行通过机坪上下航空器时,航空器营运人或 者其代理人应当安排专人引导。旅客通行路线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线 任何车辆不得横穿旅客队伍。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线。车辆和设备与航空器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三条在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廊桥或客梯车与航 空器对接完成前,除电源车外,其他保障车辆、设备不得超越红色机位安 全线,实施保障作业。 电源车、气源车和空调车为航空器提供服务时,不得妨碍廊桥的保障 作业。 第一百二十四条提供保障作业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航空器机 位滑行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确认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 在距航空器发动机前端1.5米处、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设置醒目的反 光锥形标志物(高度不小于50厘来,重量能防止5级风吹移。在预计机场 风力超过5级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航空器维修部门不再在航空器周 围摆放反光锥形标志物)。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机位,在机头水平投影处地面 也应当设置反光锥形标志物。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千米/小 时。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15米的距离先试刹车,确认 车良好后方可实施对接。保障车辆、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与航空器 发动机、舱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七条车辆在机坪行驶路线、固定停放点之外倒车应当有 人指挥,指挥信号和意图应当明确,确保安全。 第一百二士八条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后,应当处在制动状态,并设

    置轮挡。 液压升降车辆或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在液压升降筒或脚架开降到 工作位置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一百二十九条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规 程,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 各单位应当将车辆、设备在机坪保障作业的规程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三十条保障车辆、设备在为航空器提供地面保障作业时,其 他车辆、设备不得进入该机位作业区域。 第一百三十一条装卸平台车、行李传送带车在行驶中不得载运任何 货物、行李和其他物品。 第一百三十二条所有具有液压作业装置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 使液压作业装置处于收回状态。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用航空器的牵引,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器维修地 面安全》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的牵引"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航空器正在被推离机位时,在其后方行驶的车辆 和人员必须避让航空器,不得妨碍推出航空器。 第一百二十五条机坪范围内的加油井、消防井、电缆井、供水井及 其他各类并的并盖本身及周边至少20厘米以内均应当涂刷成红色: 井盖开启时,应当在并旁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型标志物 车辆设备的停放处应当尽量避开并盖。 第一百三十六条机位临时处于不适用状态时,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

    标志物,防止航空器、车辆误入该区域。 第一百三十七条机坪内易被行驶车辆刮碰的建筑物、固定设施等, 应当设置防撞警示标志、限高标志。重要的建筑物构件、设施设备应当设 置防撞保护装置。 第一百三十八条所有在机场空侧工作的人员在航空器活动区发现有 疑似航空器零件的异物时,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 当立即设法判断零件的可能来源,若初步判断为航空器零件时,机场管理 机构应当立即将信息告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各航空器维修部门。 第一百三十九条夜间使用的机坪(包括除冰坪和隔离机坪)应当定 期检测机坪泛光照明的照度等,确保泛光照明设施持续有效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接受机场运 行安全知识、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岗位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培训,并经考试 合格后,方可在机坪从事相应的保障工作。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由机场管理机构确定,培训和考核的方式由机场管 理机构与驻场单位协商确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在空侧从事相关保障 乍业的所有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相关保障单位也应当建立本单位 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按规定佩 带工作证件,穿着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标识

    第一百四十二条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机坪内从 事与保障作业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四十三条各保障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员工配备足够的防护 用品。

    一百四士八条在机坪内不得进行垃

    告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由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进行火灾事故勘查 第一百五十五条在飞行区设置特种车辆加油站或在机坪上为特种车 辆提供流动加油服务作业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事先取得民航局同意

    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 准》,按照本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总体规划调 整时,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 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当地政府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发布机场净空 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政府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 呆护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 的处置程序;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内容,

    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 施,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距内边3000米以内的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内水 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 动的物体所遮蔽。 第一白六十三条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的现有物 体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予以拆除,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能够 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该物体不影响飞行安全或航空 器正常运行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不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施的性 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体,应当消除该物体对这些设施的影响。 第一百六十五条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研究认为 对航空器活动地区、内水平面或锥形面范围内的航空器的运行有危害时 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尽可能地予以拆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 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 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 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 第一百六十七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内或以外地区的障碍 物,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

    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

    查制度。确保任何可能突出障碍物限制面的建筑活动或自然生长植物在影 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 第一百六十九条巡视检查制度应当包括巡视检查路线、检查周期 签查内容(包括障碍灯是否开启并止常工作)、通报程序和检查记录等。 第一百七十条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 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应当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内容 至少应当包括: (一)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然生长的植物 并对可能超高的物体进行测量: (二)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如树木、烟尘、灯光、风筝和 气球等; (三)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有效性。 第一百七十一条巡视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和归档。巡视检查记录至少 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区域和检查情况等。 第一百七十二条巡视检查中发现新的障碍物或净空条件发生变化 时,应当及时将新障碍物的位置、高度等情况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当 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尽可能迅速予以拆除。拆 除前应当立即考虑以某种方式对航空器的运行加以限制,并设置适当的障 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并积极协调、研究解决办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管理档案。档案至

    (一)障碍物限制图: (二)巡视检查记录; (三)障碍物测量资料: (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迁建、改(扩) 建审批资料; (五)障碍物拆除、迁移和处置的资料。

    第一百干西条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设直在机场息体规划区 或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 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配合机场所在地的地方 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共同划定、调整。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 电磁环境区域,即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第一百七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区域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机场所在地的 池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具体管理规定,并以适当 的形式发布。

    第一白七十七条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 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 磁环境。 第一百七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制 度,发现下列有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 理局: (一)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 (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其它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 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第一百七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发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 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王扰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一百八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防止鸟类和其它动 物对航空器运行安全产生危害,最大限度地避免鸟类和其它动物撞击航空

    第一百八十五条机场飞行区、围界、通道口和排水沟出口应当能防 上动物侵入机场飞行区。 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禁止搭建任何建筑和种植树木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环境整治的基础上,根据鸟情 特点铆钉标准,采取惊吓、设置障碍物、诱杀或捕捉等手段或其组合实施鸟害防范 工作。所采取的驱鸟手段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一百九十八条鸟情巡视人员应当加强观蔡,记录观蔡到的鸟种、 数量、飞行路线、飞行高度、活动目的及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第一百九十九条鸟情巡视人员应当观察机场虫情、草情、鼠类等动 物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百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鸟情巡视人员记录、鸟击信息、生 态调研情况等基础资料建立鸟情信息库,并定期对鸟情信息资料进行分析 比较,编制鸟情信息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 (一)可能危害飞行安全的主要鸟种以及出现的区域、时间段、原因 有效防范手段等: 、二)采取的控制措施对减少鸟类的种类与数量的效果,如安装或修 理防护栏、修剪树木、清除建筑残余物、施用杀虫剂或驱虫剂、施用灭鼠

    药、草的高度管理、在机库安装网以及消除积水等: (三)与前期相比鸟的种群、数量的变化情况,产生变化的相应原因; (四)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下一阶段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的种群、数量; (六)推荐的防治措施和需引起驱鸟员注意的事项: (七)鸟害防范工作的成效和不足。 第二百零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鸟情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害防范 评估报告,每年末未对下一年度机场鸟害、虫害、鼠害等进行预测,制定防 治措施。 第二百零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鸟情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害防范评 估报告提供给驻场航空运输企业。 对飞行安全有危害的鸟种及机场防范鸟害的主要措施应当在航行资料 上公布。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第二百零三条当鸟情巡视人员发现鸟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发现 有规律的鸟群迁徙时,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空中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视情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百零四条在机场及附近发生航空器遭鸟撞击的事件时,机场管 理机构应当以快报形式,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航空器遭鸟撞 击的有关情况(包括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时间、地点、高度及相关情况),并

    尽可能搜集和保存鸟撞击航空器的物证材料(如鸟类的户骸、残羽、照片 等)。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鸟击事件发生24小时内,按照中国民航鸟击报告 格式将有关情况报中国民航鸟击航空器信息网。 在跑道上发现的被撞死鸟,亦应当按前款要求报中国民航鸟击航空器 信息网。 第二百零五条航空器维修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航空运输企业 发现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情况后 安全阀标准,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货物运输部门所载运的动物在机场内逃逸时,应当立即抓捕并及时通 知机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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