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838-201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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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4 缆线管廊
cable trench
采用浅理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 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 廊。
能源标准2.1.5城市工程管线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 主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 线。
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 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
2.1.7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
8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2.1.8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precast utility tunnel
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 的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
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
safety 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等而 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 1. 12 舱室
2. 2. 1 材料性能
fn 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2.2.2作用和作用效应
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用于敷设管
M 弯矩设计值; M;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设计值: Mk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标准值: M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整浇部位弯矩设计值; N 轴向力设计值: N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轴力设计值: N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整浇部位轴力设计值
一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相对转角。
2.2.4计算系数及其他
K 旋转弹簧常数; 一系数; αi 一拼缝接头弯矩影响系数。
3.0.1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 工程管线可纳人综合管廊
3.0.2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
3.0.3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
3.0.6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
3.0.7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 排水、标识等设施。 3.0.8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 统筹协调,
3.0.9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
3.0.10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
3.0.10纳人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 的规定及国家现行相应管线设计标准的规定
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 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过 江隧道等; 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重要的公共空间; 5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4.2.6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
4.3.1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及规模、建设方 式、预留空间等确定。 4.3.2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 空间要求
4.3.3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应根据纳人管线的种类、规模及周 边用地功能确定
4.3.6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4.3.7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4.3.8 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 管道下方。
4.4.2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 4.4.3 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 下。
4.4.2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
4.4.4缆线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
载、绿化种植及设计冻深等因素综合确定
5.1.1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 线平行。
5.1.2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十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 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 60°
5.1.3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施工方法及容纳的管
5.1.6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5.1.10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 环或导轨。吊钩、拉环相邻间距不宜大于10m。 5.1.11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5.1.10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
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在1~V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 底高程2.0m以下; 2在V、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 氏高程1.0m以下; 3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 1. 0m 以下。
5.2.2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
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5.2.2的 规定。
表5.2.2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5.2.3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 弯半径要求。
5.2.6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 置防滑地坪或台阶
5.2.6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
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的有关规定。5.3断面设计5.3.1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管线的种类、规格、数量、安装要求等综合确定,不宜小于2.4m。5.3.2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运输、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5.3.3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0m;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9m。2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m。5.3.4电力电缆的支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5.3.5通信线缆的桥架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的有关规定。5.3.6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图5.3.6)不宜小于表5.3.6的规定。人行通道DN图5.3.6管道安装净距.11:
表5.3.6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
5.4.1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 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
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并应采取防止地 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5.4.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 置,且不应少于 2 个。
5.4.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
5.4.4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2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3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 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4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 于 1m。 5. 4. 5 综合管廊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吊装口净尺
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充许限界要求。 5.4.6综合管廊进、排风口的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 尺寸要求。
5.4.7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
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 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识。
5.4.8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置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
开启,且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
6.1.1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5.1.2 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 5.1.3 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设置与综 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6.1.2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
6. 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2.1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 计规范》GB50013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 有关规定。
6.2.2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接
6.2.3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
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 有关规定
6.3.1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 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6.3.2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 其断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6.3.3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6.3.4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压力
6.3.5雨水、污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
6.3.5雨水、污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表 GB 50332 的有关规定,
6.3.6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
5.3.7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 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3.8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术
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流管道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 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
6.4.1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4.2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
6.4.3天然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缝检测要求应符合表 6. 4. 3 的规定
表6.4.3焊缝检测要求
生:1 射线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 JB/T4730.2规定的Ⅱ级(AB级)为合格 2 超声波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 JB/T4730.3规定的I级为合格
:1 射线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 JB/T4730.2规定的Ⅱ级(AB级)为合格 2 超声波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 IB/T4730.3规定的级为合格
6.4.4天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石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 定。
6.4.5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 等级设计。
6. 4. 6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6.4.7大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分段阀设 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6.4.8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 紧急切断阀。
6.5.1热力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及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 预制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 泡沫塑料预制直理保温管及管件》GB/T29047和《玻璃纤维增强 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理保温管》CJ/T129的有关规 定。
6.5.2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
6.5.3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保温设
6.5.3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保温设 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 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
6.5.4当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有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温度限
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范》CJJ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105的有关规
范》CJJ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105的有关规定 6.5.7热力管道及配件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6.6.1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5.6.2应对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 电缆接头处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6.6.3电力电缆敷设安装应按支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现行
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
6.7.1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
6.7.1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
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和《光缆进线室设计 规定》YD/T 5151的有关规定
7.1.1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
7.1.1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 表 7. 1. 1 的规定:
表 7.1.1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
7.1.2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 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7.1.3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 构。 7.1.4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 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7.1.5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7.1.5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耐火极限不低于3.o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处 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 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1·/ 综合管廊交义口及各舱室交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 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 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 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7.1.8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 器材,火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火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7.1.9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 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 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1.9十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 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 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 DL/T5484及《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 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GA306.1和《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 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2部分:耐火电缆》GA306.2 的有关规定
7.2.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 方式。
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 应小于6次/h。 2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 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3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 20%时,应启动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7.2.3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大于5m/s。 7.2.4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 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10mm。 7.2.5综合管廊的通风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天然气管道 舱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7.2.6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40℃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 应开启排风机,并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环境控制的要求。
7.2.8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
7.3.1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 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 管廊运行管理模式,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3.2综合管廊的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
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的二级负 荷供电。天然气管道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 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 供电有困难时,应另设置备用电源。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 供电。
包装标准7.3.3综合管廊附属设备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应采取防 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2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不应安装在低 洼、可能受积水浸入的地方; 3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管廊进出口处: 4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 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 防爆规定。
装置的检修插座,插座沿线间距不宜大于60m。检修插座容量不 宜小于15kW,安装高度不宜小于0.5m。天然气管道舱内的检修 插座应满足防爆要求,且应在检修环境安全的状态下送电。
7.3.6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天然气管 道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3.7综合管廊每个分区的人员进出口处宜设置本分区通风、照 明的控制开关
饮用水标准8综合管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
1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 大于12。 2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采用热镀锌扁钢,且截面面积不应小 于40mm×5mm。接地网应采用焊接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 3综合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套、金属管道以及电气 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 4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接地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3.9综合管廊地上建(构)筑物部分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地下部分可不设 置直击雷防护措施,但应在配电系统中设置防雷电感应过电压的 保护装置,并应在综合管廊内设置等电位联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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