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GBJ16-87_(2001年版).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 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 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顽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 余个各类工)、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 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 青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则,最 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 的耐火等级,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 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 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 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 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 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87年5月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2)第三章厂房(4)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4)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5)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7)第四节厂房的防爆·(12)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14)第四章仓库(17)第一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17)第二节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18)第三节库房的防火间距(20)第四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21)第五节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25)第六节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27)第七节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29)第八节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31)第五章民用建筑(32)第一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32)第二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33)第三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34)第四节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38)第六章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40)第七章建筑构造(42)
煤矿标准规范范本第一节防火墙·(42)第二节建筑构件和管道井(43)第三节屋顶和屋面·(44)第四节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45)第五节天桥、栈桥和管沟(46)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47)第一节一般规定(47)第二节室外消防用水量(47)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53)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55)第五节室内消防用水量···(55)第六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57)第七节灭火设备(60)第八节消防水泵房··(62)第九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64)第一节一般规定·(64)第二节采暖(64)第三节通风和空气调节(65)第十章电气(68)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68)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69)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70)附录一名词解释(72)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75)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86)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88)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89)附加说明(90)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 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 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 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 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 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 主)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库)、花炮)(库)、无窗)房、地 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望塔, 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 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 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 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 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缝隙点或金属承重构件节 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4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 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5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蔬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 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 ③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2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口 然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 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 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2.0.3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 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 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第2.0.4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 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闲难时,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1h。 第2.0.5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 一、内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2.0.6条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燃卷材防 水层。 第2.0.7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 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 1. 1 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 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2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 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 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 确定。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 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 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20%。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3.2.1条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1 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 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
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 《幕分隔。 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 本表的规定增加50%,但上述厂房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 分隔。 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 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 内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占地面积可按 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 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耐火等级的谷物筒简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人时,最多允 T不受本表限制。 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杀特株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而 寸。 条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m独立的甲、 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条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 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 超过500m~,」类房面积不超过1000m~,也可 等级的单层建筑。 条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 爱量不超过4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二级耐火等级 杀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 低于二级。 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力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 那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 当采用无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令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 密封固定窗。 第3.2.8条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 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 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 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3.2.9条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 下室内。 第3.2.10条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 量不宜超过一春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 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2.11条总储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 于厂房外墙附近,且面向储罐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 距可不限。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 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3.3.1条)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 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3.3.2条一座口形、山形)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1规定。如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 范第3.2.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 超过10000m3),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m。 第3.3.3条)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 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 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 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房 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③高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4两座)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 不应小于4m。 5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房的 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 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③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 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③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 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 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8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3.3.4条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 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 积时,可成组布置,伯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 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 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 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以小于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第3.3.5条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 不应小于13m。 第3.3.6条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 诸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 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高层 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13m。 第3.3.7条屋贞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人 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中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 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上述丁、戊类 房,其防火间距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第3.3.8条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十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伯单层、多层皮类厂房与民 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甲 一类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十25m:距重要的 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 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00m。 第3.3.9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 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m。 ②上述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 第3.3.10条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 间距不应小于表3.3.10的规定。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 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 3. 3. 10
续表 3. 3. 10
主: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 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乙类的)房不宜小于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 于10m。 ②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 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 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③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4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增加25%。
第3.3.11条城市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 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1的规定。
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 建筑物、铁路、道路的防火间
建筑物、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表 3. 3. 11
续表 3. 3. 11
主:(1)汽车加油站的油罐应采用地下卧式油罐,并宜直接理设。甲类液体总储量不 应超过60m3,单罐容量不应超过20m3,当总储量超过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 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4.2条的规定执行。 ②储罐上应设有直径不小于38mm并带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应 小于4m,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于50cm。 ③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之间如设有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 实体围墙隔开,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第3.3.12条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 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第3.4.1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 采用敬开或半开式的厂房。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 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 第3.4.2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 玉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 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 过120kg。
第3.4.3条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m3)宜采用 0.05~0.22。爆炸介质威力较强或爆炸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 应尽量加大比值。 体积超过1000m3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 降低,但不宜小于0.03。 第3.4.4条,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 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第3.4。5条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 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 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 第3.4.6条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 芳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化的 地面。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地面 下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密,并应采用非燃烧 材料紧密填实:与租邹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 扫。 第3.4.7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 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第3.4.8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 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 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升和设置直 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第3.4.9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 置,其分控制室可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 燃然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4.10条使用和生产甲、乙、内类液体的厂房管、沟不 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有隔油设施。
第 3. 4. 3 条
第3.5.1条)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 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且同一时间的生 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m且同一时间的生 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三、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且同一时间的生 产人数不超过20人; 四、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且同一时间 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注: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的每层面积均指每层建筑面积, 第3.5.2条)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 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m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 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儿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 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 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5.3条)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 离,不应超过表3.5.3的规定。
广 房安全疏散距离(m)
续表 3. 5. 3
续表 3. 5. 3
第3.5.4条)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 按表3.5.4的规定计算。当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 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 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0m。 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 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0m;疏散走道的宽度 不宜小于1. 40m
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指标
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 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0m。
第3.5.5条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 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的且每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 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二节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 4. 2. 1 条
4. 2. 1 的要求。 第 4.2.2 条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座库房的最大允 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面积,可按《冷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 行。 第4.2.3条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数 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低耐火等级、最 多允许层数和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 品确定。 第4.2.4条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 地下室。5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不宜超过二层。 第4.2.5条甲、乙、内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 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 施。 第4.2.6条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 要的泄压面积。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 范第3.4.2条的规定执行。 第4.2.7条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 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 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的防火隔间,可设置 一个门。 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4.2.8条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 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m时可设一个。
4. 2. 1 的要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注: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简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简仓可采用钢板仓。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 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 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 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可采用钢板仓。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 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 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 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4.2.9条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多层库房外,供垂 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宜设在库房外。当必须设在库房内时,应 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并筒内,并筒壁上的门,应采用乙 级防火门。 第4.2.10条库房、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 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角。栏杆扶手的高 度不应小于0.8m。 第4.2.11条高度超过32m的高层库房应设有符合本规范 第3.5.6条要求的消防电梯。 注:设在库房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 梯,可不设前室。 第4.2.12条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设在内、了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氏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 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第4.3.1条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小于表 4. 3. 1 的规定。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注:(1)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4.2.1 条一座库房的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3.00m。 ③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0m。
第4.3.2条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 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1条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之 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 旬的防火间距,应按4.3.1条的规定增加2m。 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防 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 第4。3.3条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库 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 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第4.3.4条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工主 4 24 及的切宝
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
注:①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但本表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 过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5t时,可减为12m。 ②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第4.3.5条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
第4.4.1条甲、乙、内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 带,如采取安全防护设施,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布置,
第4.4.2条甲、乙、内类液体的储罐区和乙、内类液体的 通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2的规定
桶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2的规定。
者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 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 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甲、乙 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内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 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 定减少25%。 4④一个单位如有儿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 储诸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5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4.4.3条计算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时,1m3的甲、乙类液 安5m3的丙类液体折算。 第4。4.4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表 4. 4. 4 的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诸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4.4.4储罐形式固定顶罐液体间浮顶卧式距类别单罐容量(m)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储罐储罐甲《10000. 75D0. 5D0. 4D0. 4D乙类不小于>10000. 66D0. 8m丙类不论容量大小0. 4D不限不限注:(1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②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③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4④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③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③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 4D。闪点超过120℃后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第4.4.5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储量不超过表4.4.5的规定时,可成组布置;液体储罐成组布置的限表4.4.5储罐名称单罐最大储量(m3)级最大储量(m3)甲、乙类液体2001000丙类液体5003000二、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甲、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间距,立式储罐不应小于2m,丙类液体的储罐之间的间距不限。
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8m; 二、储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储罐组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租 同司的标准单罐确定,按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执行。 注:石油库内的油罐布置和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4.4.6条甲、乙、内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 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内储罐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但单罐容量不超过 1000m3且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可不超过四行; 二、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罐的容量,但浮顶罐 可不小于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三、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罐 接高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 四、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其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 高出0.2m; 、佛溢液体地上、半地下诸罐,个储罐应设一个防火 堤或防火隔堤: 六、含油污水排水管在出防火堤处应设水封设施,雨水排水 管应设置伐等封团装置。 第4。4.7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 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一、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储罐区; 二、桶装的乙、内类液体堆场; 二、申类液体半露大堆场。 第4。4.8条地上、半地下储诸罐的每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宜 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储罐。沸溢性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或地下 诸罐与地上、半地下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围内。 第4。4.9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9的规定。
液体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
注:1总储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储量不超过5000m3的丙类液 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石油库区内油罐与泵房、装 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②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③厂内铁路线与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对于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20m,对于丙 类液体不应小于10m。 4泵房与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8m。 第4.4.10条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防火间 不应小于表4.4.10 的规定,
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 4. 4. 10
第4.5.1条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第4.5.2条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一、湿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二、干式或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 直径的2/3,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三、卧式、球形储罐与湿式储罐或干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四、一组卧式或球形储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m3。组与组 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 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10m。
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
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
注:①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 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9.8×104Pa) 的乘积计算。 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③容积不超过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4.5.3条液氢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 安本规范第4.6.2条相应储量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离减 少25%。 第4.5.4条湿式氧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4的规定。
第4.5.3条液氢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口 按本规范第4.6.2条相应储量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离洞 少25%。 第4.5.4条湿式氧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4 的规定。
注:1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 行,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m=9.8×104Pa 的乘积计算。 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注:①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 行,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m=9.8×104Pa) 的乘积计算。 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4.5.5条氧气储罐之间的防大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 罐的半径。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邻较大罐的直径。 第4.5.6条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按 本规范第4.5.4条相应储量的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液氧储 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 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库房内,且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储 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注: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 第4.5.7条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 沥青路面。
第 4. 5. 5 条
第六节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单独设置。储 罐区宜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第4.6.2条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 距,不应小于表4.6.2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诸罐或罐区与建筑物、 堆场的防火间距
注:①容积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5000m3的罐区。与明火 或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 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②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第4.6.3条位于居民区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其 藿与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可 行的《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与明火或散
第4.6.3条位于居民区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其 诸罐与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可 按现行的《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与明火或散 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上述诺罐的单罐容积超过10m3或总容积超过30m3时,与建 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按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执 行
第4.6.4条总容积不超过10m的工业企业内的液化石 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如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物内时,其列 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甲类厂房的防火 间距执行。 当上述储罐设置在露天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 距应按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执行。 第4.6.5条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 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 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注:总容积不超过3000m3,且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可 采用双排布置。 第4。6.6条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气瓶库,其四周宜设 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液化石油气气瓶库的总储量不超过10m时,与建筑物的 防火间距(管理室除外),不应小于10m;超过10m3时,不应小 于15m;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与 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应小于25m。 第4.6.7条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第七节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
第4.7.1条易燃材料的露大堆场宜设置在大然水源充足的 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4.7.2条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7.2 的规定。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主:1一个堆场的总储量如超过本表的规定,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较大堆场与四级建筑的间距。 ②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建筑 间距的较大值。 ③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与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 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④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 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和本 规范表4.4.2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建筑间距的较大值。 ③粮食总储量为20001~40000t一栏,仅适用于简仓;木材等可燃材料总储量为 10001~25000m3一栏,仅适用于圆木堆场
:①一个堆场的总储量如超过本表的规定,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较大堆场与四级建筑的间距。 ②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建筑 间距的较大值。 ③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与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 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④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 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和本 规范表4.4.2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建筑间距的较大值。 ③粮食总储量为20001~40000t一栏,仅适用于简仓;木材等可燃材料总储量为 10001~25000m3一栏,仅适用于圆木堆场,
第4.8.1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站址应根据储量大小,宜 没置在远离居住区、村镇、工业企业和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 共建筑的地区。 第4.8.2条甲、乙类物品专用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 灌区、易燃材料堆场等,宜设置在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 城市煤气储罐宜分散布置在用户集中的安全地段。 第4.8.3条库房、储罐、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 立小于表4.8.3的规定。 库房、储鐘、堆场与铁路
主:①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 定的限制。 ②未列入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 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主:①)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 定的限制。 ②未列入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 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第一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
第5.1.1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 合表 5. 1. 1 的要求,
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 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 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4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 隔。 第5.1.2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 扶梯等升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 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注: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行关闭的 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 防火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 封闭屋盖没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5.1.3条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戎面积不超过500m的防火分区。
第5.2.1条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 的规定。
注:①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 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③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列 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 少,但不应小于3.5m。
4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 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5.2.2条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 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 可按本规范第5.2.1条执行。 第5.2.3条燃油、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燃 渠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3.1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日不超过六层的任,如 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m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 的间距不宜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5. 2. 1 条的规定。
第5.3.1条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 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 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 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 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 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第5.3.2条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的塔 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且每层人数 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第5.3.3条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 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 顶。 第5。3.4条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 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 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 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第5.3.5条,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 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注:设计时,规模较小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模较大的观众厅,宜采 用接近上限值。 第5.3.6条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 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50m,月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 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 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 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面积不超过500m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其垂直金属梯口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在底层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入口 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 隔开,并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5.3.7条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医院 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 也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 封闭楼梯间)
主:1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②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②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蔬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第5.3.8条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 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D.oo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 25%。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 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 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 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一、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的 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 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第5.3.9条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 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
小于0.6m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0m,边走道不宜小于 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官超过20排 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超过22个 本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但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90cm 时,可增至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减半。 第5.3.10条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 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蔬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 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表 5. 3. 10
注: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蔬散门。
第5.3.11条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 走道各自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1的规定计算。
化工标准表 5. 3. 11
第5.3.12条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底层 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疏散宽 度指标不应小于表5.3.12的规定。
楼梯门和走道的宽度指标
表 5. 3. 12
注:(1)每层蔬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 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②每层蔬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③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 上人员蔬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第5.3.13条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 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 度可不小于1m。 第5.3.14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 1不应设置1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0m,累靠1口1.40m内个 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一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 3.00m。
紧固件标准第5.4.1条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 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
关等,可贴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 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 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 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 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 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 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 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 油升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正油品流散的设施。 第5.4.2条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 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 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第6.0.1条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 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 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第6.0.2条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 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6.0.3条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 引用楼梯间2),间距不宜超过80m。 第6.0.4条工)、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一座甲、乙、内 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 超过1500m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 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 坦空地。 第6.0.5条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 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 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一个堆场、储罐区的总储量超过表6.0.5的规定时,宜设置 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6m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 平坦空地。 第6.0.6条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 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 消防车道。 第6.0.7条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 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第6.0.8条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
....- 相关专题: 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