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688-2013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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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符合GB50202的规定 2 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符合GB50204的规定。 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符合GB50203的规定。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符合GB50205的规定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符合GB50093的规定。

    6泵站施工质量验收符合SL317的规定

    纸箱包装标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防火、节能、劳动保护、文明施工以及文 物保护等相关规定。

    2.10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产品说明书及相关标准的 见定。

    3.2.10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产品说明书及相关标

    3.3.1基坑开挖断面和基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坑开挖平 面位置的允许偏差为50mm;高程的允许偏差,土方为 ±20mm,石方为一200~+20mm。 3.3.2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天然地基不应超挖、扰动, 受水浸泡、冻胀。 3.3.3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基坑验收后应 进行保护,不应扰动。 3.3.4基坑回填应在构(建)筑物的地下部分等隐蔽工程验收

    3。4基坑回填应在构(建)筑物的地下部分等隐蔽工程验收 格后进行。

    3.3.5冬季填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应回填

    其他部位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应超过填土总体积的 且冻块尺寸不应大于15cm。

    3.4.1应结合村镇供水工程的结构特点、工艺流程、功能及施 工工序等要求,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项目划分 程序可参照SL176的规定,划分结果应有利于工程施工质量的 检验、评定和验收工作。

    一个或多个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供水

    规模在1000m3/d以上或供水人口在1万以上的村镇供水工程宜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单独验收;供水规模在1000m3/d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以下的村镇供水工程,可根据计划任务下达批次打捆验收。2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按施工条件和功能作用可分为取水构筑物、建筑物、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输配水管道、设备安装、自动监控和视频安防系统等分部工程。3单元工程的划分可依据SL176的有关规定,结合村镇供水工程的结构、功能、施工工序及质量考核等要求,按照层、块、段等进行划分8

    4.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4.1.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分部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 资料: 1水源井平面位置图、结构图和地层柱状图。 2水源井含水层砂样和滤料的颗粒分析资料。 3水源井抽水试验资料 4 出水量和含砂量 5具有计量认证资质(CMA)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4.1.2水源井的出水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4.1.3 洗井完毕后应进行抽水试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水试验应符合GB/T50625的规定: 2抽水试验终止前,应采集水样,分析水质,测定含砂量。 水源水质应符合GB/T14848的有关规定:生活供水管井出水的 含砂量(体积比)应小于1/200000 3洗井后的井底沉淀物厚度应小于井深的5%。 4.1.4管井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并身应圆正、垂直,开身直径不应小于设计并径。并深 不大于100m的井段,其顶角倾斜度不应大于1°;井深大于 100m的并段,每百米顶角倾斜度的递增斜度不应大于1.5°。井 段的顶角和方位角不应有突变。 2滤料不应含有土、杂物和有棱角的碎石,不符合规格的 滤料数量不应超过设计值的15%。 3过滤器安装深度允许偏差为土300mm。 4非取水层的含水层封闭应符合设计要求。管外封闭位置 的上下偏差不应大于300mm。

    1并壁进水时,进水孔的反滤层应按设计要求分层铺设, 装填密实。井底进水时,铺设反滤层前,宜将井中水位降到井底 以下;每层厚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且下一层铺设完毕并经验收 合格后,方可铺设上一层。 2井筒位置、并深以及井外四周封填材料、厚度应符合设 计要求。 3大口井施工充许偏差宜符合表4.1.5的规定

    表4.1.5大口井施工允许偏差

    4。1。6辐射并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辐射管的外观应顺直、无残缺、无裂缝,管端应呈平面 且与管轴线垂直。 2每根辐射管的施工应连续作业。 3 辐射管坡度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小于4%0。 4辐射管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冲洗;辐射管与预留孔之间的 孔隙应封闭牢固,不应漏砂。 4.1.7渗渠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渗渠的位置和取水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集水管铺设前,应对集水管作外观检验,并将管内外清 扫干净,不应堵塞进水孔;进水孔眼数量和总面积的充许偏差为 设计值的5%。

    4.1.6辐射井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4.1.7渗渠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渗渠的位置和取水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集水管铺设前,应对集水管作外观检验,并将管内外清 扫干净,不应堵塞进水孔;进水孔眼数量和总面积的充许偏差为 设计值的士5%。 3集水管施工允许偏差宜符合表4.1.7的规定

    表4.1.7集水管施工允许偏差

    4集水管两侧的反滤层应对称分层铺设,每层滤料厚度应 均匀,且不应小于该层的设计厚度。 5渗渠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除现场遗留的弃土及其他 杂物。 4.1.8截潜流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水墙的布置、基础和两岸接头处的防渗应符合设计 要求。 2反滤层的层数、厚度和粒径应符合设计要求。滤料在铺 设时,不应夹杂黏土、杂草、岩石等杂物。 3蓄水池的卫生防护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第7章的 有关规定。 4.1.9 引泉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池底进水时,人工反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2泉室的卫生防护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第7章的有 关机定

    1 池底进水时,人工反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泉室的卫生防护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第7章的有 见定。 3泉室的进水管、出水管、放空管、溢流管、人孔、通风

    孔的施工布置与尺寸等应符合设计要求。4.1。10地下水取水泵房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5.2节的有关规定。4。2地表水取水构筑物4.2.1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分部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取水构筑物的长、宽(直径)高度、厚度和表面平整度。预埋件(管)预留孔进水管(孔)的尺寸和中心位置。3试运转记录取水量和含砂量资料具有计量认证资质(CMA)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4.2.2水下开挖沟槽平整后,应及时下管并回填密实。4.2.3取水构筑物应位置正确,翼墙、护坡等混凝土或砌筑结构的倾斜度、沉降量、位移量应符合设计要求。4.2.4取水头部的沉放位置、高度以及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拼装位置准确,连接稳固。4.2.5低坝式取水构筑物的取水口布置位置、坝基处理措施、泄水和冲砂设施、坝高等应符合设计要求4.。2。6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的布置位置、取水口栏栅设置、沉砂和冲砂设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4.2.7移动式取水构筑物(缆车、浮船等)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缆车、浮船接管车以及浮船上的设备布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防腐层完整、构件无变形、各水密舱的密封性能良好,且安装检测、联动调试合格。2摇臂管及摇臂接头在安装前应水压试验合格3摇臂管及摇臂接头的岸、船两端组装就位应符合设计要12

    求,调试合格。 4浮船进水口处的防漂浮物装置及清理设备安装正确,船 航外侧防撞击设施、锚链和缆绳、安全及消防器材等设置齐全、 配置正确。 5安装完毕后,应按GB50141的规定进行试运转,并做 好记录。 4.2.8取水构筑物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临时施工设施,清 理现场。

    5.1。4门窗应安装牢固、开启灵活;外观应洁净,不应有 碰伤、锈蚀。门窗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和防盗 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塑料门窗施工质量验收尚应符合JGJ 规定。

    5.1.5采用陶瓷砖、玻璃马赛克等作为建筑物外墙饰

    采用满黏法施工的外墙饰面砖工程,其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JG 26的规定。

    5。2。1生产建筑物包括泵房、加药间、消毒间、变配电室等, 其总体布局、建筑面积、规格尺寸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泵房应有通风、排水、防水、防火等措施, 5。2。3泵房工程的混凝土结构、进出水管与池壁的连接部位不 应渗漏,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2。4泵房地下部分的内壁、隔水墙、底板、工作缝和施工缝 等均不应淤水由然沟内不应水

    可继续加荷或进行设备安装。混凝土未达到强度要求或在做完防 水层的部位,不应凿洞打孔。 5.2.6水泵和电动机基础施工允许偏差宜符合表5.2.6的规定

    表5.2.6水泵和电动机基础施工允许偏差单位:mm

    5。2.7现浇钢筋混凝土和砖石砌筑泵房施工充许偏差宜符合表

    6净水构筑物6.1一般规定6.1.1净水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等隐蔽工程验收应填写下列记录:1絮凝池、沉淀(澄清)池、滤池等净水构筑物的尺寸。2混凝土抗压、防渗、防冻试验资料和浇筑、养护记录。3防水层、止水带、预埋管、预埋件等施工检验记录。4 内饰面检验记录。6.1.2净水构筑物分部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回填土压实度记录,6.1.3净水构筑物的各种预埋件、预埋管、预留孔、止水带等的尺寸、位置、高程等偏差,不应影响结构性能和水处理效果,且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6.1.4净水构筑物的排空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寒冷地区净水构筑物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与SL211的有关规定。6.1.5溶药池以及各种预处理和深度处理构筑物的型式、布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6.1.6净水构筑物施工完毕后应按GB50141的规定进行满水试验6.1.7混凝土结构的净水构筑物施工允许偏差宜符合表6.1.7的规定。表6.1.7混凝土结构的净水构筑物施工允许偏差单位:mm项目允许偏差轴线位置池壁、柱、梁8高程池壁顶,底板顶,顶板,柱、梁±1017

    6。1。9石砌结构净水构筑物施工允许偏差宜符合表6.1.9的

    。1。9石砌结构净水构筑物施工充许偏差宜符合表6.1.9的 见定。

    表6.1.9石砌结构净水构筑物施工允许偏差单位:mm

    6.2.1絮凝池的型式、分格数、排泥设施以及池长、宽、深等 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穿孔旋流絮凝池的进出水管应沿切线方向设置,池体应 符合设计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浇筑。 6.2。3栅条、网格絮凝池的栅条、网格板应预制,安装应牢固 6.2.4折板絮凝池的折板安装应牢固。 6.2.5往复式隔板絮凝池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现场组装

    6.3.1沉淀(澄清)池的型式、分格数、积泥区容积、排泥设 施以及池长、宽、深等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进出口采用薄壁堰、穿孔槽或孔口时,其允许偏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同一构筑物各薄壁堰顶、穿孔槽孔眼的底缘在同一水平 面上,其水平度允许偏差为士2mm。 2穿孔槽(管)孔眼或穿孔墙孔眼的数量和尺寸应符合设 十要求,其孔口中心距离允许偏差为5mm。 6.3.3混凝土底板浇筑的允许误差,高程宜为士10mm,平面 尺寸宜为士10mm。 6.3.4水力排泥斗的斜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斜面应光滑

    调节构筑物7.1一般规定7.1。1水池、水塔等调节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等隐蔽工程验收应填写下列记录:1水池、水塔的尺寸。2混凝土抗压、防渗、防冻试验资料和浇筑、养护记录。3防水层、止水带、预埋管预埋件等施工检验记录。4.水池、水塔内饰面施工检验记录。7.1.2调节构筑物分部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回填土压实度记录。3水池、水塔满水试验记录7.1.3水池施工完毕后应进行满水试验:其试验条件、试验方法和允许渗水量应符合GB50141的规定7.1.4水池和水塔的内饰面应符合设计和卫生安全要求。7.1.5调节构筑物施工完毕后应按GB50141的规定进行清洗消毒。7.2水池7.2.1混凝土结构部位的止水带质量应符合GB50141的规定。安装应牢固,位置准确,与变形缝垂直;其中心线应与变形缝对正,不应渗漏。7.2.23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施工允许偏差宜符合6.1.7条的规定。,7.2.3砖砌、石砌结构水池的施工尺寸偏差宜分别符合6.1.8条和6.1.9条的规定。21

    7.3.1寒冷地区的水塔应有防冻、保温措施,并应符合设计 要求。 7.3.2金属塔身或塔体,应有防锈和防腐措施,并应符合设计 要求。 7.3.3 水塔的防雷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安装垂直、牢固, 位置准确。 7.3.4水塔基础的预埋螺栓及滑模支撑杆应位置准确,安装 牢固。 7.3.5钢筋混凝土圆筒或框架塔身施工允许偏差宜符合表 7. 3. 5 的规定。

    5钢筋混凝土圆筒或框架塔身施工

    7.3.6钢架及钢圆筒塔身施工充许偏差宜符合表7.3.6的 规定。

    风架及钢圆筒塔身施工允许偏差

    7.3。7砌筑砖石塔身时,应按设计要求将各种预埋件砌入,不 应预留孔再进行安装。 7.3.8预制砖块和砖石砌体塔身施工允许偏差宜符合表7.3.8 的规定。

    表7.3.8预制砖块和砖石砌体塔身施工允许偏差

    表7.3.8预制砖块和砖石砌体塔身施工充许偏差 单位:mm

    8.1.5管道槽底为岩石或坚硬土层时,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1。5管道槽底为岩石或坚硬土层时,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1。6管道保温层厚度充许偏差宜符合表8.1.6的规定,.保温 悬变形缝宽度允许偏差宜为±5mm。

    表8.1.6保温层厚度允许偏差

    8.1.7管道卫生性能应符合GB/T17219的规定;所用橡胶圈 卫生性能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8.1.8管道覆土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应低于本地区最 大冻土层深度及安全要求。 8.1.9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 陡坡等障碍物时, 共旧广饰

    13 管节表面应无疤痕、裂纹、严重锈蚀等缺陷。 2管道敷设前应检查管节的内外防腐是否完好,合格 可进行。 3焊缝外观质量宜符合表8.2.1的规定

    表8.2.1焊缝外观质量

    8.2.2球墨铸铁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材和管件不应有裂纹和妨碍使用的外观缺陷 2采用橡胶圈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承口的内工作面和 插口的外工作面应光滑、轮廓清晰,不应有影响接口密封性的 缺陷。 3橡胶圈安装就位后不应扭曲。用探尺检查时,沿圆周各 点应与承口端面等距,其偏差不宜超过士3mm。 4,管道沿曲线安装接口的充许转角不宜大于表8.2.2的 规定。

    8.2.2管道沿曲线安装接口的允许

    1管节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验,不得有裂缝、保护层脱落、 空鼓、接口掉角等缺陷。 2预应力、自应力混凝土管不得截断使用,安装应平直 管口间的纵向间隙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沿曲线安装 时,其转角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4塑料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

    8.2.5管道安装允许偏差宜为:水平轴线,30mm;管底高程: ±30mm.

    8.3管道水压试验及冲洗消毒

    8.3.1输配水管道安装完成后,应按GB50268的规定进行 压试验。

    压试验。 8.3.2管道水压试验后,竣工验收前应按GB50268的规定进 行冲洗消毒

    8。3。2管道水压试验后,竣工验收前应按GB50268的规定 行冲洗消毒

    8.4阀门及计量设备安装

    8。4。1阀门及计量设备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8。4。2宜对阀门进行空载操作试验,全开至全关、全关至全开, 反复操作三次,检查其是否操作灵活、工作可靠。 8.4.3流量计、水表等计量设备安装应符合GB50093的规定。 8.4.4水表安装应符合GB/T778.2的规定;IC卡水表的安装 尚应符合CJ/T133的规定,

    8。5.1阀门井的井径、并深等尺寸以及闸阀连接顺序、防渗与 排水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8.5.2阀门井、室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回填,清理现场;当日 不能完成回填时,应设置围栏,并加安全标志。 8.5。3应检查阀门井是否设置井盖,并具有排水或防水措施。 8.5.4位于道路上的井盖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盖应与道路齐平。 2井盖的品种、材质、规格、额定承重荷载,应符合设 及道路功能要求。井盖类别应与管道类别相匹配。

    9设备安装9.1一般规定9.1.1设备安装分部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1开箱验收记录。2安装、调试记录,9.1.2机电设备在试运转前应根据需要加注润滑剂。9.1.3变压器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通过电力部门认可。9.2水泵机组安装9.2.1水泵机组安装位置和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9.2.2、水泵机组的安装、检查、调试、试运转和验收应符合GB50275和SL317的规定。9.2.3水泵底座应采用地脚螺栓固定,二次浇筑应坚固。9.2.47水泵动力电缆、控制电缆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与吸入口距离不应小于350mm。9.2.5离心泵、轴流泵等水泵安装基准线的允许偏差宜为:与建筑轴线距离土10mm,与设备平面位置±5mm,与设备标高士5mm;泵体内水平度允许偏差,纵向≤0.05/1000mm,横向:<0.10/1000mm。9.3水处理及消毒设备安装9.3.1水处理和消毒设备平面布置和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9.3.2水处理和消毒设备、进出水管道和阀门的组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9.3.3消毒剂输送管道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和稳压时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规定。28

    9。4开关柜和配电柜(箱)安装9.4.1开关柜和配电柜(箱)的接线应正确、连接紧密、排列整齐、绑扎紧固、标志清晰。9.4.2开关柜和配电柜(箱)金属框架的安装位置、接地电阻值和保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9.4.3开关柜和配电柜(箱)应安装牢固,二次回路应进行交流工频耐压试验。9.4.4开关柜、配电柜(箱)的安装和验收应符合GB50303的规定。9.电缆与管线安装9.5.1电缆敷设前应检查电缆型号、规格与编号等,电缆外表应无破损、无机械损伤、排列整齐,标志牌安装应齐全、准确、清晰。9.5.2电缆的固定、弯曲半径和间距等应符合设计要求。9.5.3金属导管和线槽、桥架、托盘和电缆支架应接地(PE)或接零(PEN)当设计无要求时,金属桥架或线槽全长与接地或接零干线连接不应少于2处9.5.4汇线槽应平整光洁无毛刺、尺寸准确、安装牢固。9.5.5电缆进出构(建)筑物、沟槽及穿越道路时,应加套管保护。9.5.6电缆沟内应无杂物,盖板应齐全、稳固、平整,并应满足设计要求。9.6接地装置安装9.6.1设置人工接地装置或利用构(建)筑物基础钢筋作为接地装置,接地应良好,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9.6.2接地装置应在地面以上,按设计要求设置测试点。9.6.3接地装置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29

    9.6。4除埋设在混凝土中外,焊接接头均应采取防腐措施。

    9.6。4除埋设在混凝土中外,焊接接头均应采取防腐措施。

    9.7。1建(构)筑物顶部避雷针、避雷带等防雷装置应符合 GB50057的规定,并应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成一个整 体的电气通路,且与避雷引下线连接可靠。 9.7.2避雷针、避雷带安装位置应正确,焊缝应饱满无遗漏且 满足防腐要求。

    10.1自动监控系统

    10.1.1自动监控系统分部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 资料: 1 系统控制原理图、平面布置图和设备安装接线图。 2 视频安防系统的网络摄像机IP地址分配表。 3 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I/O表清单、设备材料清 单等。 程序备份文件。 5 主要材料与产品的质量合格证书。 6 安调试记录。 7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文件。 10.1.2,自动监控系统显示的数据与现场应一致,不应有超出工 艺要求的延时和误差。系统显示画面应准确、全面、清晰,能及 时反映工艺运行情况和系统功能。 10.1。3自动监控系统控制设备开启、继电器动作设定应与现场 受控设备的动作一致,不应有超出工艺要求的延时。 10.1。4自动监控系统对现场设备控制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有 手动控制与自动控制两种方式。监控系统对现场受控设备宜提供 检修和就绪两种状态的切换功能。 典

    10.1.5自动监控系统功能应符合设计规定和下列要求:

    1人机交互界面符合汉化、图形化等要求,图形切换流程 友好、清晰、易懂,便于操作。 2显示画面包括过程状态、工艺流程、数据分析和文件报 表等。 3在规定时间内,对内部、外部信号做出及时响应,并完 成预定的操作

    4记录供水设备的故障信息,具备报警功能5保存必要的历史数据,并可对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统计和存储,具有趋势图、.日志管理、历史数据查询等功能6对各类数据、文件及信息处理和归档,并具有图形显示、文件输出和报表打印功能。7具有防止越权存、取、显示数据和系统内权限的分级管理等安全保密功能。8远程异地操作的防误及闭锁功能。9与上级计算机的通信接口应采用标准的通信协议和行业规约,信号应连续稳定无间断,抗干扰能力强。10.1.6监控系统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10.2仪表设备10.2.1仪表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应符合GB50093的规定。10.2.2仪表设备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10.2.31仪表设备线路的配线应符合要求,仪表设备接线应正确,连接可靠。10.2.41仪表设备接地应可靠,并应符合设计要求。10.2.5仪表设备的标高、水平度和垂直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位置偏差不大于10mm27标高偏差不超过士10mm。3天柜(箱)水平度和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10.2.6仪表设备在安装完成后,应按照自动监控系统显示的仪表设备位号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无误后方可投入试运行。10.3视频安防系统10.3.1视频安防系统画面应清晰,准确反映现场工况,不应有超出设计规定与观看习惯的延时。32

    10.3.2视频安防系统应有图像来源的文字提示以及日期、时间 和运行状态的提示,应具有对图像信号采集、传输、存储、切换 控制、显示、分配、记录和重放的功能。 10.3.3系统配线、接线应准确可靠。 10.3.4摄像头、云台的安装位置、外壳接地电阻值均应符合设 计要求。摄像头应安装牢固。

    11。1。1各验收阶段应提供的验收资料及备查档案资料宜符合 SL223的规定。建设单位应统一对有关单位提交的各种资料进 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 承担相应责任。 11。12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纸张的规格宜为A4。文件正本应 如美尚位和产口

    11.1.3各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应符合SL223的规定,

    11.1。4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

    11。1。4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 同意并签字。

    11。2。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参加单位及代表宜由建设、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 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和用水户代表可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每个单位不宜超过2人。质量监督 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分部工程验收

    11.2.2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建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 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11.2.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 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起10个工 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1.2.4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 2 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对质量事故和工程缺陷提出处理 要求。 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11.2.5建设单位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 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11。3。1试运行前应完成管网水压试验及冲洗消毒。根据净水工 艺要求按设计负荷对净水系统进行调试,定时检验各净水构筑物 和净水装置的出水水质,做好药剂投加量和水质检验记录。水质 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整个系统的试运行。 11.3。2在分部工程验收完毕后、单位工程验收前应经过一段时 间的试运行期。供水规模在1000m"/d以上或供水人口在1方以 上的村镇供水工程试运行期不应少于7d,供水规模较小的工程 试运行期不应少于3d。 11.3.3试运行应由建设单位主持,施工、设计、监理和运行管 理等单位参加。 11。3.4试运行期应定时记录机电设备的运行参数、药剂投加 量、消毒剂投加量;定时检验各净水构筑物和净水装置的出水浑 浊度、出厂水消毒剂余量以及特殊水处理的控制性指标;每天记 录一次沉淀池(或澄清池)的排泥情况和滤池的冲洗情况。 11.3.5投入试运行48h后应定点测量管网中的供水量和水压 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各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检验。当水量、水 压合格且设备运转正常后,应按水厂管理要求做好各项观测记录 和水质检验

    11.4.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验收参加

    4.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验收参加单位及代表

    宜由建设、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 商、卫生、运行管理等单位和用水户代表组成,每个单位宜 一3人。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参加单位工程验收,

    11.4.2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11.4.7对于按批次打捆立项且供水规模较小的村镇供水工程, 限于条件时,可不单独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可将单位工程的验收 内容并人竣工验收。

    5。1规模较大的村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宜组织 工验收自查。自查工作宜由建设单位主持,勘测、设计、监

    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卫生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11.5.2竣工验收工作应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工验收委员会。11.5.3验收前应完成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11.5.4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6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7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11.5.5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11.5.6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等文件完成。2检查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和卫生要求。3检查水质、水量、水压等是否符合要求。4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解决。5检查归档资料是否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6讨论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11.5.7根据竣工验收工作的需要,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和水质进行检测。对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理。在影响工程37

    安全运行和使用功能的问题未处理完毕前,建设单位不应申请工 程竣工验收

    11.5.9竣工验收资料应妥善归档保存,主管、建设和讠

    11.5.9竣工验收资料应妥善归档保存,主管、建设和运行管理 单位应各保存1份。

    应与运行管理单位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12.1.3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2. 1 一般规定

    2检查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和卫生安全要求。 3宜有水质检测报告。 12.1。4联户供水工程,应设消毒措施;单户供水工程,宜考虑 设置家庭终端消毒设备或采用氯消毒片、漂白粉、漂粉精等消 毒剂。 12.1.5 供水量、水质、供水保证率应达到设计要求或相关 规定。

    12.1.5供水量、水质、供水保证率应达到设计要求或相 规定。 12.1.6 验收资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12.1.6验收资料应及时归档硅钢片标准,妥善保存。

    12.2雨水集蓄供水工程

    12.2.1集流方式、集流面大小、厚度及坡度等应符合设计 要求。 12.2.2蓄水构筑物的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与集流面的集 流能力相匹配

    流能力相匹配。 12.2.3蓄水构筑物应有防渗措施、通气孔等。 12.2.4蓄水构筑物宜采取封闭式;在寒冷地区,应检查蓄水构 筑物是否有保温措施,并检查其设计最高水位是否在最大冻土层 深度以下。

    筑物是否有保温措施,并检查其设计最高水位是否在最大冻土 深度以下。

    12.2.5雨水集蓄供水工程应设有拦污或过滤设施水利图纸、图集,并应符合

    .2.6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建成后,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消毒

    12.2。8蓄水构筑物外围5m范围内不应种植根系发达的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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