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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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2. 0. 13 层高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 离。屋顶屡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 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 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地下室标准规范范本2. 0. 15 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者 为地下室。

    房间地平前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 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利电气等的让 管道H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究间层

    refuge storey

    在高度超过100.0m的高层建筑中,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 辛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

    用结构支撑三无外围护墙休的开敲空间

    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的阶梯式

    临空高度the vertical height between two open space 邻开敞空间有高差时,上下楼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the vertical height between two open space

    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 斜坡式交通道。

    具有一定的安全高度,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 中分隔构件。

    用连续行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 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承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 部件。

    为防正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 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 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 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 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排除室内不良气体或者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井道。 2. 0. 31装修 decoration;f 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 工和艺术处理

    2. 0. 32 采光 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 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 观等要求的措施

    daylight factor

    daylight 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 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 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工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采光系数标准值

    在规定的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下, 口口 光系数值

    2.0.35通风ventilationEFt

    2. 0. 35 通风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 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

    2.0.36 噪声 noise

    2.0.37建筑连接体buildingconnection

    跨越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建造,连接不同用地之间地 也上的建筑物。

    3.1.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民用建筑按地1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21.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1.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 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3.1.2民用建筑按地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2.1.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1.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 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任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 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3.1.3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 主管部门的规定

    3.2.1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 3. 2. 1 的规定。

    3.2.1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3. 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 3. 3. 1 不同区划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3..1建可月然环境的大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环境条件安全,且可获得天然采 光、门然通风等卫生条件的地段: 2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 严格控制对白然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3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 危害。

    3.5.1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 GB/T 50002 的规定

    GB/T50002的规定。 3.5.2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层高、门窗洞口等主要 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的开间进深、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主要定 立尺寸,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mM、3nM(n为自然数); 2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主要标注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天 模数数列nM(n为自然数)。

    3.6.1建筑防灾避难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乡规划的总体 要求,并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人方便的原则。 3.6.2建筑设计应根据灾害种类,合理采取防灾、减灾及避难 的相应措施,

    4.1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4.1.1建筑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

    .1建筑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高度及其建筑基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 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1.2建筑及环境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及城动设计对所在区

    的目标定位及空间形态、景观风貌、环境品质等控制和引导 并应满是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 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

    4.1.3建筑设订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合与 协调、历史义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 盗间的维织写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形态、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 商周剧的空间环境租协调: 2重要城市界而控制地段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建筑高度、 建筑界而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利协调: 3建筑基地内的场地、绿化种植、景观构筑物写环境小 市政工程设施、景观照明、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物及 其环境统筹设计、相丘协调; 4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停车场、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5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的室外开放空间、步行 系统等宜相工.连通。

    4.2.1建筑基地应与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置 连接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时,其连接道 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0m; 2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且只有一条连接道 降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0m:当有两条成两条以连接道路时 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l。 1.2.2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延: 1 应依据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进行设计: 2应与相邻基地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基地的雨水 排放: 3应兼顾场地雨水的收集排放:有利滞蓄萌水、减少 流外排,应有利订超标雨水的自然排放。 4.2.3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物的关系应符舍下列 规定: 1建筑基地内建筑物的布局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 空制线的规定: 2建筑物与相建筑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国家现行相 关标准留出空地或道路: 3当相邻基地的建筑物毗建造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满足周边建筑物的口照标准: 5紧贴建筑基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建筑基地方 向设调、门、废气出口及雨水排洲门。 .2.4建筑基地机动车人口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细 现划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等城市、天城功的主路交义「1,自道路红线交叉南 起治线70.0n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人口: 2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道、桥 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H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0m; 4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让

    1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时,其连接道 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0m: 2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且只有一条连接道 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0m;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 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l。 122建翁斯谢批面意程应合下列机

    关标准留出空地或道路: 3当相邻基地的建筑物毗邻建造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B50016的有关规定: 4新建建筑物成构筑物应满足周边建筑物的口照标准 5紧贴建筑基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不得相建筑基地方 向乃设洞口、门、废气排出口及雨水排洲门。 4.2.4建筑基地机动车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 规划。诈应符合下列规: 1等城市、大城市的主路交义。自道路红线交叉点 起沿线70.0m范闹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人口: 2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 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0m; 3距地铁H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0m; 4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

    人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

    集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接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基地 长的1/6; 2建筑基地的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且不宜设置在同一条 城市道路上; 3建筑物主要出人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 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4当建筑基地设置绿化、停车或其他构筑物时、不应对人 员集散造成障碍。

    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 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 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 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 属设施等; 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 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 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 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图等。

    4.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

    1在人行道上空: 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 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 大于0.6m。 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

    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天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 应大于3.0m。 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 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拍空 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 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 翁、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4建筑物和建筑突比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空调冷凝水等。 4.3.3除地下室、窗井、建筑人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 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4.3.4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大桥等 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 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叫突入道路红 线建造、

    4.3.5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

    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 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 通风系统

    4.4.1经当地规划及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连接体可跨越道 路红线、用地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设,属于城市公共交通性质的 出人口可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 立

    出人口可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 4.4.2建筑连接体叫在地下、裙房部位及建筑高空建造,其建 设应统筹规划:保障城市公众利益与安全,并不应影响其他人 流、车流及城市景观

    设应统筹规划,保障城市公众利益与安全,并不应影响其他人 流、车流及城市景观。

    4.4.3地下建筑连接体应满足市政管线及其他基础设施

    4.4.3地下建筑连接体应满足市政管线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建设 要求。

    净宽不宜小于3.0m.地下的净宽不宜小于4.0m。其他非交通功 能连接体的宽度,宜结合建筑功能按人流疏散需求设置。 4.4.5建筑连接体在满足其使用功能的同时,还应满足消防疏 散及结安全方面的两成

    散及结构安全方面的要求。

    4.5.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和公共卫生,且不宜影 向录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符合所在地 诚乡规划的有关规定: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红线的宽度及街道空 珂尺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的高度: 3当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 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 控制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及施工设备高度; 1建筑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更文化街区、文物 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月然保护的各项建设,应 按规划控制建筑高度。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 部门的规定,

    4.5.2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

    1本标准第1.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建筑 高度应以绝对海拨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 高点的高度。 21本标准第J.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平 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人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 页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

    5.1.1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

    5.1.1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 防止干扰,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人员集散以及无障碍设施的 设置。

    5.1.2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

    1建筑司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50016的规定及当地城市规划要求; 2建筑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7.1节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规 定,有白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署热, 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 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5.1.4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 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 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降低环境噪声。 5.1.5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卫生标准的规定。 5.1.6建筑布局应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对文物古迹和古树

    1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 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3当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 效视距; 4当基地内设有地下停车库时,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显著标 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基地内宜设人行道路,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娱乐、 商业、体育、医院等建筑,居住人数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等车 流量较大的场所应设人行道路

    1单车道路宽不应小于4.0m,双车道路宽住宅区内不应小 于6.0m,其他基地道路宽不应小于7.0m 2当道路边设停车位时,应加大道路宽度且不应影响车辆 正常通行; 3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人行道在各路口、人口处 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 关规定; 4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0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 小转弯半径要求: 5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 12. 0mX12.0m的回车场地

    5.2.3基地道路与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道路用作消防车道时,其边缘与建(构)筑物的最小 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 关规定; 2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与建筑平行的高架 车行道路时,应采取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措施

    5.2.4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

    于5.5m; 2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 5.5m; 3当出人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5m长的缓 冲段再汇人基地道路; 4当出人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 宜小于7.5m。 5.2.5室外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地应满足排水要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3不; 2停车场出人口的设计应避免进出车辆交义: 3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且设置要求和停车位数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4停车场应结合绿化合理布置,可利用养木遮阳。 5.2.6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停车数为50辆及以下时,可设1个出入口,宜为双向 行驶的出人口: 2当停车数为51辆~300辆时,应设置2个出人口.宜为 双向行驶的出人口: 3当停车数为301辆~500辆时,应设置2个双向行驶的 出入口; 4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3个出人口,宜为双向 行驶的入口。 5.2.7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于300辆停车位的停车场,各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 于15.0m; 2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0m,双向行驶的出人 口宽度不应小于7.0m。 5.2.8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在基地边界线以内,出人口 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停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场出人口宽度不应小于2.0m;

    于5.5m; 2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 5.5m; 3当出人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5m长的缓 冲段再汇人基地道路; 4当出人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 宜小于 7. 5m。

    1当停车数为50辆及以下时,可设1个出入口,宜为双向 行驶的出人口; 2当停车数为51辆~300辆时,应设置2个出入口.宜为 双向行驶的出人口; 3当停车数为301辆~500辆时,应设置2个双向行驶的 出人口; 4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3个出入口,宜为双向 行驶的山入口。 宝处机动 下

    5.2.7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于300辆停车位的停车场,各出入口的间距不厂 15. 0m; 2单向行驶的出人口宽度不应小于4.Om,双向行驶的H 宽度不应小于7.0m

    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停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场出人口宽度不应小于2.0m;

    2 停车数大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人口 3 停车区应分组布置,每组停车区长度不宜超过20.0m

    5.3.1建筑基地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5.3.2建筑基地内道路设计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且不应大于 8%.当采用8%坡度时,其坡长不应大于200.0m。当遇特殊困 难纵坡小于0.3%时,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个别特殊路段, 坡度不应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下100.0m,在积雪或冰冻地

    区不应大于6%,其坡长不应大于350.0m;横坡宜为1%~2%。 2基地内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最大纵坡不 宜大于2.5%;困难时不应大于3.5%,当采用3.5%坡度时, 其坡长不应大于150.0m;横坡宜为1%2%。 3基地内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且不应大于8% 积雪或冰冻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当大于极限 玻度时,应设置为台阶形道。 4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5位于山地和丘陵地区的基地道路设计纵坡可适当放宽 且应符合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5.3.3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 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 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设施,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1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 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 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设施,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描施, 2当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 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3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 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3.5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

    4.1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绿地指标应符合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绿地管理的 有关规定。 2应充分利用实土布置绿地,植物配置应根据当地气候、 土壤和环境等条件确定。 3绿化与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 有关标准的规定。 4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1地下建筑顶板上的覆土层宜采取局部开放式,开放边应 与地下室外部自然土层相接;并应根据地下建筑顶板的覆土厚 度,选择适合生长的植物。 2地下建筑顶板设计应满足种植覆土、综合管线及景观和 植物生长的荷载要求。 3应采用防根穿刺的建筑防水构造。

    5.5.1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T程管线及 厂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及扑救的要 求,不得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避免对建筑物 景观的影响

    5.5.2与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需

    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5.5.3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型钢标准,并应防止工程

    5.5.3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应防止工程

    5.5.4在管线密集的地段,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

    宜采用综合管廊布置方式。对安全、卫生、防十扰等有影 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互有十扰的管线应设置在综 的不同沟(室)内。

    5.5.5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

    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间由浅至深敷设。·十管宜布置在主 要用户或支管较多的一侧,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转弯少,减少 与道路、铁路、河道、沟渠及其他管线的交叉,困难条件下其交 角不应小于45°

    5.5.6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当确有需要

    机械标准(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现

    的规定。当受规划、现状制约。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 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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