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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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2)技术负责人是注册造价工程师,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 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均需要具有从事工程造价 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m;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9)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0)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违规行为。 (二)资质证书 准予资质许可的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 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 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准予延 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 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 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三)资质的撤销和注销 1.撤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 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 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同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当予以撤销。 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如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一)业务承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玻璃标准规范范本,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 限制。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

    1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7)争议解决; (8)其他。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或修改。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协 商、谈判确定专用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按照相关合同或约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 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3.企业分支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 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 自日名义承控工租法价次询业务一江立工拍法价次询全同一出目工租法价成用产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 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行为准则 为了保障国家与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以及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造价 咨询资质的企业在执业活动中均应遵循行业行为准则: (1)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接受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组织业务指导,自觉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和各项制度 积极参加本行业组织的业务活动; (3)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开展业务; (4)具有独立执业能力和工作条件,以精湛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竭诚为客户 服务; (5)按照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6)靠质量、靠信誉参加市场竞争,杜绝无序和恶性竞争;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搞业务垄断; (7)以人为本,鼓励员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业务知识,采取有效措施 且织、督促员工接受继续教育; (8)不得在解决经济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分别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拍

    (9)不得阻委托人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咨询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工程 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分工明确,密切协作,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和名誉; (10)有义务保守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客户事先允许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信用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 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 信用档案。 (四)法律责任 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贵任 申请人隐脑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 不予资质许可,并给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经营违规的责任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其他违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对资质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的处罚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6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员在: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 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 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节国内外工程造价管理发展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造价管理

    (一)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工程造价管理 当今,国际工程造价管理有着几种主要模式,主要包括:英国、美国、日本,以及继 承了英国模式,文结合自身特点而形成独特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 马来西亚,以及我国香港地区。 1.英国工程造价管理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并成立相关行业协会的国家。英国的工程造 价管理至今已有近400年的历史。在世界近代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史上,作为早期世界强 国的英国,由于其工程造价管理发展较早,且其联邦成员国和地区分布较广,时至今日, 其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在世界范围内仍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英国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英国被称为工料测量师行,成立的条件必须符合政府或相关 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目前,英国的行业协会负责管理工程造价专业人士、编制工程造价 计量标准,发布相关造价信息及造价指标。 在英国,政府投资工程和私人投资工程分别采用不同的工程造价管理方法,但这些工 程项目通常都需要聘请专业造价咨询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其中,政府投资工程是由政府有 关部门负责管理,包括计划、采购、建设咨询、实施和维护,对从工程项目立项到峻工各 个环节的工程造价控制都较为严格,遵循政府统一发布的价格指数,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造价。目前,英国政府投资工程约占整个国家公共投资的50%左右,在工程造价业 务方面要求必须委托给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管理。英国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 则是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以全面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为。 对于私人投资工程,政府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类工程项目的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 规范和引导,只要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一般不予干预。此外,社会上还有许多 政府所属代理机构及社会团体组织,如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等协助政府部 门进行行业管理,主要对咨询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从业人员。英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 的制度、规定和规范体系都较为完善。 S 英国工料测量师行经营的内容较为广泛,涉及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各个阶段生要包 括:项目策划咨询、可行性研究、成本计划和控制、市场行情的趋势预测;招投标活动及 施工合同管理;建筑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书分析与评价,标后谈判,合同文件准

    18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日本被称为工程积算所,主要由建筑积算师组成。日本的工程 算所一般对委托方提供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心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咨询服务,其主 业务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工程量计算、单价调查、工程造价 算、标底价编制与审核、招标代理、合同谈判、变更成本积算,工程造价后期控制与 估等,

    4.我国香港地区工程造价管理

    香港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是沿袭英国的做法,但在管理主体、具体计量规则的制定,工 科测量事务所和专业人士的执业范围和深度等方面,都根据自身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使 之更适合香港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需要。 在香港,专业保险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得到了较好应用。一般情况下,由于工料测量师 事务所受雇于业主,在收取一定比例咨询服务费的同时,要对工程造价控制负有较大责 任。因此,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特别是控制工期较长、难度较大的项自造价 时,都需购买专业保险,以防工作失误时因对业主进行赔偿后而破产。可以说,工程保险 的引入,一方面加强了工料测量师事务所防范风险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为香港 工程造价业务向国际市场开拓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香港的工料测量事务所已发展为可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成 本控制,并影响建筑设计事务所和承包商的专业服务类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扮演着越 来越重要的角色。政府对测量事务所合伙人有严格要求,要求公司的合伙人必须具有较高 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获得相关专业学会颁发的注册测量师执业资格,否则,领不到公司 营业执照,无法开业经营。香港的工料测量师以自已的实力、专业知识、服务质量在社会 上赢得声誉,以公正、中立的身份从事各种服务。 香港地区的专业学会是在众多测量师事务所、专业人士之间相互联系和沟通的纽带 这种学会在保护行业利益和推行政府决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学会与政府之间也保 持着密切联系。学会内部互相监督、互相协调、互通情报,强调职业道德和经营作风。学 会对工程造价起看指导和间接管理的作用,基至也充当工程造价纠纷仲裁机构,如:当承 发包双方不能相互协调或对工料测量师事务所的计价有异议时,可以向学会提出仲裁 申请。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的特点 分析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工程造价管理,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的间接调控 发达国家一般按投资来源不同,将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私人投资项目。政府对 不同类别的项目实行不同力度和深度的管理,重点是控制政府投资工程。 如英国,对政府投资工程采取集中管理的办法,按政府的有关面积标准、造价指标, 在核定的投资范围内进行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实施目标控制,不得突破。如遇非正常因 素,宁可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降低标准,也要将造价控制在额度范围内。美国对政府 投资工程则来用两种方式,一是由政府设专门机构对工程进行直接管理。美国,各地方政 府都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如纽约市政府的综合开发部(DGS)、华盛顿政府的综合开发 局(GSA)等都是代表各级政府专门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机构。二是通过公开招标委托 承包商进行管理。美国法律规定,所有的政府投资工程都要进行公开招标,特定情况下

    20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料来源于美国20个城市和加拿大2个城市,ENR在这些城市中派有信息员,专门负责收 集价格资料和信息。ENR总部则将这些信息员收集到的价格信息和数据汇总,并在每个 星期四计算并发布最近的造价指数。 4.造价工程师的动态估价 在英国,业主对工程的估价一般要委托工料测量师行来完成。工料测量师行的估价大 体上是按比较法和系数法进行,经过长期的估价实践,他们都拥有极为丰富的工程造价实 例资料,甚至建立了工程造价数据库,对于标书中所列出的每一项目价格的确定都有自己 的标准。在估价时,工料测量师行将不同设计阶段提供的拟建工程项目资料与以往同类工 程项目对比,结合当前建筑市场行情,确定项目单价。对于未能计算的项目(或没有对比 对象的项目),则以其他建筑物的造价分析得来的资料补充。承包商在投标时的估价一般 要凭自已的经验来完成,往往把投标工程划分为各分部工程,根据本企业定额计算出所需 人工、材料、机械等的耗用量,而人工单价主要根据各劳务分包商的报价,材料单价主要 根据各材料供应商的报价加以比较确定,承包商根据建筑市场供求情况随行就市,自行确 定管理费率,最后做出体现当时当地实际价格的工程报价。总之,工程任何一方的估价, 都是以市场状况为重要依据,是完全意义的动态估价。 在美国,工程造价的估算主要由设计部门或专业估价公司来承担,造价工程师(Cost Engineer)在具体编制工程造价估算时,除了考虑工程项目本身的特征因素(如项目拟采 用的独特工艺和新技术、项目管理方式、现有场地条件以及资源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外, 一般还对项目进行较为详细的风险分析,以确定适度的预备费。但确定工程预备费的比例 并不固定,随项目风险程度的大小而确定不同的比例。造价工程师通过掌握不同的预备费 率来调节造价估算的总体水平。 美国工程造价估算中的人工费由基本工资和附加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附加工资项 自目包括管理费、保险金、劳动保护金、退休金、税金等。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均以现行的 市场行情或市场租赁价作为造价估算的基础,并在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总额的基 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一般为10%左右)再计提管理费和利润。 5.通用的合同文本 合同在工程造价管理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将严格按合同规定办事作 为一项通用的准则来执行,并且有的国家还执行通用的合同文本。在英国,其建设工程合 同制度已有几百年的历史,有着丰富的内容和庞大的体系。澳大利亚、新加坡以及我国香 港地区的建设工程合同制度都始于英国,著名的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合同文 件,也以英国的合同文件作为母本。英国有着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标准合同体系,包括 ICT(JCT公司)合同体系、ACA(咨询顾问建筑师协会)合同体系、ICE(土木工程师 学会)合同体系、家政府合同体系。JCT是英国的主要合同体系之一,主要通用于房 室建筑工程。JCT合同体系本身文是一个系统的合同文件体系,它针对房屋建筑中不同 的工程规模、性质、建造条件,提供各种不同的文本,供业主在发包、采购时选择。 美国建筑师学会(AIA)的合同条件体系更为庞大,分为A,B、C、D、F、G系列。 其中,A系列是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文件;B系列是关于发包人与提供专业服 务的建筑师之间的合同文件;C系列是关于建筑师与提供专业服务的顾问之间的合同文 件;D系列是建筑师行业所用的文件;F系列是财务管理表格;G系列是合同和办公管理

    2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建筑活动。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 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 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禁止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 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 应。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十部分发包给儿个承包 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

    (1)承包资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 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 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 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 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 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禁止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 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建筑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 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 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三)建筑工程监理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

    26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工程发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自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不得道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3.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4.工程施工(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5.工程竣工验收5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峻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峻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定的客项内容;We389::12831283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 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承揽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 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 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察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 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 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 字,对设计文件负责。设计单位还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 说明。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 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还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 的技术处理方案。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承揽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 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 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 者违法分包工程。 2.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 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设备来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 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

    28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 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 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 建议。 3.质量检验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 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还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 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 责返修。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业务承担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 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 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 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 立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监理工作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 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 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 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 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 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工程质量保修 1.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 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峻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S 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产权 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

    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单 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 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敷援和调查处理。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 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 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 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消防设施和器材,

    B0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 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还应当在拆除工程施 工15目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 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 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 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 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 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 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 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 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 设计负责。 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如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机械设备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 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 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 工机具及配件

    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32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人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 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 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 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 司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如施 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 同约定执行。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 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 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后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 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8.施工现场卫生、环境与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 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峻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 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S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 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王现场采取 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

    第三章相关法律法规33

    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 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 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9.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 (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 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 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如使用承租的 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 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 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 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 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监督管理 1.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 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 得收取费用。 2.安全监督检查权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 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人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 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 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 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 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

    3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 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 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 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 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 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节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

    36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38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40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如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 起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如投标人不再 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其投标无效。

    2.属于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③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拾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弄虚作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如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 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投标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如投标人少于3个,不得开标;招 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如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 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

    42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 清、说明。 6.中标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 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 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 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 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 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腹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 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审查确认。 7..签订合同及履约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 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 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 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 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 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 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四)投诉与处理 1.投诉 S 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 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童章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相关法律法规4

    2.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 间不计算在内。如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行 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节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4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三)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来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与供应商签订政 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 作为合同附件。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 中,来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 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 额的10%。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 字、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等方面内容,并明确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 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一)政府来购当事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 特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 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来购方式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

    46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48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 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 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 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要约内容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 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 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 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学或者盖 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 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 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 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合同成立的情形还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双方合同订 立过程的效率、减少交易成本、避免合同订立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一事一议而可能造成的 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但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往往在经济地位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在 行业中居于垒断地位,因而导致其在拟定格式条款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已的利益,而较少 考虑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或者附加种种限制条件。为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 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 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已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 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 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

    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 4

    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缔约过失贵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 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 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 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 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合同生 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时, 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产生法律效 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就之后,才开始生效。 (1)合同生效的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 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 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 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财产处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存在 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 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订立的 合同是有效的: 1)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

    50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2)纯获利益的合同,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只需获 得利益而不需其承担任何义务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 3)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 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 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 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 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 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是否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与无 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道认时,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 示拒绝的,视为拒绝道认,该合同不生效。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 发生法律效力。在催告开始至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对于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处于得 定状态。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正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合同法》针对表见代理情形所作出的规定。所谓表见代理, 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在通过表见代理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相对人无过错,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 知道(无义务知道)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时,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 由是否正当、充分,就成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如果确实存在充分、正当的理由并 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则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即无权代理人 通过其表见代理行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 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是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 应当被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全权代理人,他们有资格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民事行 为而不需要获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专门授权,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承担。但是,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 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自已订立合同时超越其代表(代理)权限,仍然订立合同的,该 合同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在现实经济活动中,通过合同处分财产 (如赠与、转让、抵押、留置等)是常见的财产处分方式。当事人对财产享有处分权是通

    第三章相关法律法规 5

    过合同处分财产的必要条件。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是,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3.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 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 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无效合同通常有两种情 形,即整个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和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 (1)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所负未来合同责任 的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免责条款所产生的后 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权性,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则该免责条款将 不目右注律效力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所负未来合同责任 的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免责条款所产生的后 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权性,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则该免责条款将 不具有法律效力。 4.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 使合同的内容得以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 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若主张合同有效,则合同 有效;若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若主张合同变更,则合同可以变更。 (1)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或者撤销的合同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 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 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撤销权人。撤销 权应由撤销权人行使,并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该项权利。而撤销权的消灭是指 撤销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撤销权由于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现而归于消灭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52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由此可见,当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形时,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行 使其撤销权,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撤销权归于消灭。此外,若当事人放弃撤销 权,则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3)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 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 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正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对当事 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 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 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自已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期限、 地点、方式等。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 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2)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讲诚实、守信用,遵守商业道德,以善意的心理 履行合同。当事人不仅要保证自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应顾及对方的经济利益, 为对方履行创造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以较小的履约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 益。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 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 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合同腹行的特殊规则 (1)价格调整。《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 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 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 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与合同 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合同法》 规定: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 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提前履行。合同通常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提前或迟延履行属违约行为,因 此,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 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部分履行。合同通常应全部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 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 务人负担。 (四)合同变更、转让 1.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或 补充。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令人难以 判断约定的新内容与原合同内容的本质区别,则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后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律行 为。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 变更合同主体。 (1)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下列三种债 权不得转让: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 得转让。 若债权人转让权利,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 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债权让与后,该债权由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取代让与人(原债权人)成为 新债权人,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债权也一并转移给受让人,例如抵押权、留置权等。为保护 债务人利益,不致其因债权转让而蒙受损失,凡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 的抗辩权等),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才能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

    5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债务人转移义务后,原债务人可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 享有,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 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承担。 (3)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已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处理,适用上述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转让的有 关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 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 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五)合同终止 1.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使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 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 义务的履行。 2.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 时,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发生不能履行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药定的条 件,通知对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1)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可分为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1)约定解除条件。包括: 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 合同。 2)法定解除条件。包括:

    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 时,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发生不能履行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条 件,通知对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1)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可分为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1)约定解除条件。包括: 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 合同。 2)法定解除条件。包括: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Ne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期限内行 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如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 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并且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若对方对解除 合同持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解除时应依照其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55

    抵销是当事人互有债权债务,在到期后,各以其债权抵偿所付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法之一。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之外,当事人应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 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已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 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 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 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 债务履行往往要有债权人的协助,如果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 的物,不能履行债务,使债务人总是处于随时准备履行债务的局面,这对债务人来讲是不 公平的。因此,法律规定了提存制度,并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情况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 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 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和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标的 物的擎息归债权人所有。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 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5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 所有。 (六)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与其他责任 制度相比,违约责任有以下主要特点: (1)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与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不同,违约壳任必须以

    56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当事人双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关系为前提。如果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或者虽订立过合 同,但合同无效或已被撤销螺纹标准,那么,当事人不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 因此,只有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赔偿责任,因此: 可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4)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它是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均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支付关系;其次,违约责任的确定,通常 应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标准,贯彻损益相当的原则。

    58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甲请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实行“或裁或审制”。即发生争议的合同 当事人双方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其合同争议。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裁决。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 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通过 周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争议的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 人可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1)合同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的; (2)经过和解、调解未能解决合同争议的; (3)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4)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撒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并依法选择有管 害权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一般 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 地为合同履行地。

    《价格法》中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价,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我国的价格管理机构是县级 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1.经营者权利 经营者享有如下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 徐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经营者违规行为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除降价处理鲜活、季节性、积压商品外,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 介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侵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4)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 (二)政府的定价行为 1.政府定价的商品 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工程项目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基础。造价工程师需要了解工程项目的组成和分 类、建设程序,工程项目管理的类型、任务及相关制度,理解工程项目的组织、计划与控 制,掌握工程项目计划与控制的基本方法一一流水施工组织方法和网络计划技术,还要理 解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相关内容

    第一节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空调标准规范范本一、工程项目组成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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