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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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布 构资源条件表”的部分内容的修改

    4.“检验仪器设备”部分的修改

    的修改 (1)删除“(5)"、“(6)。 (2)将(7)的顺序号改为(6),内容修改为: “申请RBI核准项目的检验机构,应当承担过国家及省部级成套装置RBI相关科研课题的研究 课题已通过验收鉴定)或RBI相关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并且在已进行过RBI工作的检验机构监督 辅导下,开展了5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成套装置的RBI试检验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衍验证。相关 人员要在已进行过RBI工作的检验机构实习半年以上,并且通过专门的RBI考试。 3)将(8)的顺序号改为(7),内容修改为: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或者单独设立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均可以申请安全阀校验资质,应符合 本规则规定的人员条件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附件E附件F、附件G以及附 件H规定的条件。申请在线校验的机构应当首先取得离线校验的资质。” (4)在修改后(7)项后增加(8)至(11)项内容: “(8)综合检验机构申请附件1中的“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所列的核准项目的,应当 满足附件2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有关要求[第(一)款、第(三)6款除外,但对应无损检测核 准项目所要求的各个级别的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仍应执行表4的规定],综合检验机构不按照无损 检测机构进行级别核定。取得核准后,禁止从事其监督检验范围内生产环节的无损检测工作。 (9)乙类核准要求 “①与申请的核准项目相对应的检验师1名,检验员2名。 “②申请FD1、FD2项目的,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③申请JD1、JD2项目的,水质检测员2名;申请JD3项目的水质有机热载体检测员2名。 “④RTII、UTII、MTI、PTIⅡI各1人项(仅从事机电类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至少有RTII或UTI MTII或PTII各1人项。 “③申请GJ3、GD3、RJ2、RD2、DJ2、DD2项目的气象标准,RTIII或UTIII级无损检测资格1人项

    目相关的一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Ⅲ级资格证,或者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所有项目的特 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三)3.修改为:“质量负责人,持有至少一顾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关的无损检测 II级及以上资格证。具备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管理工作经历,接受过质量体系标 准或者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 力。” (4)(三)4.修改为:“无损检测责任师,持有与所担任项目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 测Ⅲ级资格证:或者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持有与所担任项目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I 级资格证;或者具有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特种设备无 损检测IⅡI级资格证六年及以上者。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三)5.修改为:“技术负责从或无损检测责任师的岗位,一般应当由持有关与 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的Ⅲ级持证人员担任。申请2项及以上的机构,担任技术负责人和 无损检测责任师的人员中,IⅢI级持证人员不少于2名。” (6)(五)1.修改为:“具有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场地、办公场所 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固定办公场所(指营业执照所注明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 200m2。” 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质量管理体系中,应当明确以各自独立工程项目方式开展检测项目时的技术与质 量的控制要求,包括针对项目管理的指令流程与方式、项目检测资源与相关责任人的配 置规则、技术与质量管理的方式与控制手段(含检测过程的控制、质量监督机制、过程 检测结果的审核与通知方式、检测报告的出具等内容)。 (8)(八)开始部分修改为:“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规 定在B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完成所申请核准项日的试检测工作,并且得到 见证机构对其检测能力是否满足相应项目检测工作的评价文件,提供完整的试检测工作 程序、记录、报告等相应的见证资料。其中所提供的试检测报告数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9)(八的2.修改为:“2.UT项目,超声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 当不少于300m;” (10)(八的5.修改为:“5.ET项目,电磁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 11)O的6.修改为:“6.AE项目,声发射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 在此后增加“7.TOFD项目,应独立完成总长度不少于300米焊缝的TOFD检测工1 提交TOFD检测图谱、检测报告:

    “8.MFL项目,漏磁检测报告不少于3份,试检验管道长度不少于50公里,应能 在役管道检测时的操作工艺。”

    (1)在“单项”中后增加两项,如下表:

    (2)在“单项”中的“ET”项目,其“HI级“对应的“一”修改为:“≥1”;其“II 级“对应的“≥2+1(UT)”修改为:“≥2(T)+1(UT)"。 (3)“表4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要求”后,注(2)、(3)、(4)的修改: “(2)申请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和无损检测持证人员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其聘期不少于2年 “(3)申请RT项目,现场拍片人员应持有射线检测项目资格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 “(4)申请MFL项目的,应至少具有油气储运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技术人员1名;材料、 电磁物理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金属腐蚀、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

    八、原来“附件2”中的“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中的“(十二)重组的 口 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的修改 修改为:“附件3合并重组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程序与鉴定评审专项要 求 “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有以下类型: “第一种,重组后的机构已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办妥相应的法人组织合并变更登 记(包括保留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检验行为的法律责任均由重组后的机 构承担。 “注:分支机构的法人资格仅用于维持或办理分支机构员工于当地的社保与税务等事宜。 仍保持原有的法人资格;对检验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 对全部参与重组机构的人员、设备/设施、财务、质量与技术实施统一管理,各分支机 构的负责人由总部任命。 “第三种,多个机构联合后,各机构仍保持原有的法人资格和独立性,各自承担法 律责任;未完全实施人员、设备、设施、财务、质量与技术的统一管理,不属于有效的 合并重组。 “一、合并重组机构的核准程序为临时核准、换证申请、受理、鉴定评审批与 发证,其中临时核准人换证申请的要求如下: “1.临时核准申请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人合并重组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临时核准申请,并且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临时核准申请报告。 “(2)重组机构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与各分支机构对检验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约定。 “2.受理和审批 “接到临时核准申请后,核准机关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 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新机构无法在一年内取得新机构法人证书的可以延长一年; “(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核准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 提出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换证申请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核准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 “二、鉴定评审补充要求

    “1.第一种重组的机构,将其作一个整体进行鉴定评审,设有分支机构的,现场评审时对分支机构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且不少于2家。/“2.第二种重组的机构,将其作一个整体进行鉴定评审,现场评审时对分支机构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0%。“3.第三种重组的机构,各机构(原有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各申请机构逐一进行评审,对各机构分别颁发《核准证》。”九、将原来的“附件3”,改为“附件4一17http://ww.zhenggui.vip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Z7001200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 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 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4年4 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 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协会于2004 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 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 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 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 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4年9月特种 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 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 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 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 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苏州分所 吴绳武、李宁 7李伟忠 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小四清 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赵云峰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王祖悦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李新成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 周国庆、强天鹏 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 沈钢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管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第七条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八条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申请书》(附件3)。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气 瓶检验机构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者换证核准); (四)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无损检测机构除外),应当提供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见 附件4); Q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 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所申请核准的检验项目(无损检测除外),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 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经由取得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 (三)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 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 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 验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 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

    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十六条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药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 失效。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和相关资料。核准实施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批,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 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 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第十九条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完成。

    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十六条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药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关资料。核准实施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批,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 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 》(以下简称《核准证》)。 内完成。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 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实施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同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高级检验师、Ⅲ 损检测人员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告知原核准实施机 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机构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 原因,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 且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第二十一条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 实施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 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 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属天 系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实施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高级检验师、Ⅲ 级无损检测人员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告知原核准实施机 关。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机构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 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第二十一条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 核准实施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 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同时废止。

    T80270018004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

    检种设管安全技术摄购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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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GZ700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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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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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5.技术负责人和无损检测责任师的岗位,一般应当由持 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的 Ⅲ级持证人员担任。 6.持证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满足以下要求: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 沟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25%。人员的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其中特种设备相关 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的各个级别无损检测 特证人员数量不得低于表4的要求。

    表4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要求

    注:(1)无损检测持证人数系指持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人数。 (2)专业技术人员、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应当为聘期不少于2年的正式聘用全职人员。 (3)申请RT项目,持射线检测项目资格证的人员,还需要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4)申请AE项目,持证人员中至少应当有1人,持有UT方法ⅡI级及以上资格。 (四)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无损检测仪器装备,具体要求见表5。申请RT 项目,需要持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配备源检测设备的还需要持有《放射性同位素 工作许可证》。 (五)具有一定的场地、设施。 1.具有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场地、办公场所、设施和环境条件:其 中固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00m。 2.有满足仪器调试或者试验的专门场所与设施。 3.有独立的档案存放设施或者场所。 4.有专门的仪器设备贮存场地,并且满足存放要求。 5.计算机每5人至少有1台,并且能够满足出具检测报告的需要。 6.建立了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无损检测数据交换系统。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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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有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以及办公设施。 (六)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 口 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七)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 (八)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项目的试检测工作,并 且提供完整的试检测工作程序、记录、报告及能够证实所申请核准项目检测能力、质量控 制方法、技术管理水平的相应资料。其中所提供的试检测报告数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RT项目,射线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底片数量应当不少于600张; 2.UT项目,超声波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当不少于300m; 3.MT项目,磁粉焊缝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当不少于500m; 4.PT项目,渗透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当不少于100m; 5.ET项目,涡流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 6.AE项目,声发射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 (九)具有承担检测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不低于100万元)。 (十)申请单位无破产、债务等民事或者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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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漆包线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ht#w页,zh第gu页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持证检验检测人员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公厕标准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

    主:(1)“拟检设备所在地"栏填写××市××区(县)。 (2)“承担检验责任的设备数量”栏,应注明单位。对于压力管道,其单位为“km”;对于汽车 罐车以及广(场)内机动车辆,其单位为“辆”;对于气瓶,其单位为“只”;对于客运架空 单位为"条”其余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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