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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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用于再生水厂的水源宜优先选用生活污水,或不含重污染、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城市污水 6.1.2再生水管道不应与饮用水管道、设施直接连接
高层标准规范范本6.2.1城市杂用水的管道、设备、设施的外部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及说明。 6.2.2下列场所应设置标识
6.2.1城市杂用水的管道、设备、设施的外部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及
b)水箱、闸门井等设备、设施外部: 管道的直管段、起始点、交叉点、转弯处和终点及管道穿过楼板、墙等处。 2.3 管道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管道涂色应符合CJ/T158回用水管道的规定; b) 标识符应包括“再生水”“不得饮用”字样及流向箭头。“再生水”字样的字体高度宜符合表 的规定,宽高比宜为0.6~1.0;管道内介质流向应以箭头表示,当管道内介质流向为双向时,应 以双向箭头表示
6.2.4城市杂用水的水箱、用水器具的标识应按6.2.3的规定执行,大小应醒目。当涂刷或缠绕标 困难或不够醒目时,可采用悬挂标志牌的方式。 6.2.5闸门井井盖应设置再生水和“不得饮用字样标识
5.2.4城市杂用水的水箱、用水器具的标识应按6.2.3的规定执行,大小应醒目。当涂刷或缠绕标识有 科难或不够醒目时,可采用悬挂标志牌的方式 6.2.5闸门井井盖应设置再生水”和“不得饮用字样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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