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1571-2015 石油化工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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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0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organiccharacteristicwastewaterpollutant
表3列出的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大于等 10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对照表3确定企业排放废水中应控制的废水 自机特征污染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电气装置标准规范范本,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 勿。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简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3废气有机特征污
表6列出的废气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大于等 于10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对照表6确定企业排放废气中应控制的废气 有机特征污染物。
3.14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 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 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15真实蒸气压truevapor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 换算得到。
6泄漏检测值leaka
eakagedetectionvalu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 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17工艺加热炉processheater
用燃料燃烧加热管内流动的液体或气体物料的设备
3.18空气氧化反应器airoxidationreacto
3.19序批操作batchoperation
不连续的操作,原料被分批添加进一个化学生产过程单元内进行加工。在此操作中设备 是间歇或间断的运行。原材料的添加和产品的导出不同时发生在一个序批操作。每个批操作 后,到新一批操作之前设备通常是空置的。
3.20非正常工况malfunction/upsets
产设施生产工艺参数不是有计划地超过装置设计
3.21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简(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简出
3.22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均以标准状态下的于气体为基准
3.23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 生产设施。
3.24新建企业newfacility
3.25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
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单位:mg/L(pH值除外)
4.4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表3中筛选并上报 需要控制的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浓度限值,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执行
表3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注:(1)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4.5含有铅、镐、砷、镍、汞、铬的废水(参见附录B)应在产生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 施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表1或表2的限值。 4.6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生产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生产设施环保验收确定 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生产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生产设施环保验收确定的水
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Q总P基=×P实(1)式中:P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排水总量,m;Y一一产品产量,t;生产设施环保验收确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P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若Q总与乙Y·Q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5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1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5.1.2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有机废气排放口序号污染物排放污染物项目工艺加热炉废水处理有机废含卤代烃有其他有机废监控位置气收集处理装置机废气(1)气(1)1颗粒物202二氧化硫1001503氮氧化物180(2)去除效率去除效率4非甲烷总烃120≥95%≥95%车间或生产5氯化氢30设施排气筒氟化氢5.0 7溴化氢《3)5.08氯气5.0废气有机特征污9染物表6所列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11
5.1.5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 工艺加热炉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 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公式(2)进行计 算
O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0实——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5.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5.2.2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 5.2.3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的设计容积≥150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 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的设计容积≥75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 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 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c)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 放应符合表4、表5的规定。 5.2.4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 应密闭。若检测到密封设施不能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 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退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 5.2.5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记录 应保存1年以上。
5.3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5.3.1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下列设备与 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a)泵; b)压缩机; c)阀门; d)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e)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f)泄压设备; g)取样连接系统; h)其他密封设备
5.3.3泄漏检测周期
根据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类型,采用不同的泄漏检测周期: )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3个
月检测一次。 b)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它密封设备每6个月检测一次。 c)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初次开工开始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应在开工后30日内 对其进行第一次检测。 d)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每周应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 现滴液迹象。
5. 3. 4 泄漏的认定
出现以下情况,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a)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 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2000μmol/mol。 b)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 烷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500umol/mol
a)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15日。 b)首次(尝试)维修不应晚于检测到泄漏后5日。首次尝试维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描述的相关措施:拧紧密封螺母或压盖、在设计压力及温度下密封冲洗。 c)若检测到泄漏后,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 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
泄漏检测应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 时间,记录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
5.4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5.4.1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下列污染控 制要求
含苯系物废水,含表1、表2中所列金属废水,含氰化物废水,设备、管道检维修过程 化学清洗废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
5.4.3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
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 机物 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4、表5的规定
5.4.4挥发性有机液体传输、接驳与分装过程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栈桥对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进行装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码头对 (驳)进行装载的设施,以及把挥发性有机液体分装到较小容器的分装设施,应密闭并设
置有机废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4、表5的规定。 装车、船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 于200mm 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应超过10mL,滴洒量取连续3次断开操 作的平均值。
5.4.5有机废气收集、传输与处理
下列有机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4、表5的 规定: a)空气氧化(氧氯化、氨氧化)反应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尾气: b)序批式反应器原料装填过程、气相空间保护气置换过程、反应器升温过程和反应器 清洗过程排出的废气; c)有机固体物料气体输送废气; d)用于含挥发性有机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气; e)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设备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 f)生产装置、设备开停工过程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废气。 有机废气收集、传输设施的设置和操作条件应保证被收集的有机气体不通过收集、传输 设施的开口向大气泄漏,
a)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气体和液体。 b)在任何时候,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物质进入火炬都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 c)应连续监测、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的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头温度、火种气 流量、火种温度等),并保存记录1年以上,
对于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应采用密闭采样或等效计
用于输送、储存、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生产设施,以及水、大气、固体废 物污染控制设施在检维修时清扫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 合表4、表5的规定。
5.4.9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 标排放。排气筒简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
5.5厂界及周边污染控制要求
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7规定白
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5.5.2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 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 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特点和规律及当地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 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 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6.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苏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 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并公布监测结果。 6.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 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6.1.4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6.1.5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若无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排放企业应提出推荐污染物监 测方法,经省及以上监测管理部门认可并备案。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实施后,应采 用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
国家标准6.2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6.2.1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91、HJ493、HJ494、HJ495的规定执行。 6.2.2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
6.2.1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91、HJ493、HJ494、HJ495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6.3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6.3.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HJ/T373或HJ/T 75、HJ/T76的规定执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 6.3.2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设置编号和永久标志,泄漏检测按HJ733的 规定执行。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在任何情况下GB/标准规范范本,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 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 施的依据。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产生含金属或氰化物废水的生产工艺及产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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