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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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通知委托人(格式参见本规范附 录B),说明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4.1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指派本机构中满足鉴定项目专 业要求,具有相关项自经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 业人员作为鉴定人的辅助人员,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 3.4.2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复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委托人、当事人送达《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格式参见本规范 附录C),载明鉴定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专业及注册证号、专 业技术职称等信息。 3.4.3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共 同进行鉴定。 X 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日,应成立由 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 3.4.4鉴定机构应按照工程造价执业规定对鉴定工作实行审核制。 3.4.5鉴定机构应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监控证据 材料的接收、传递、鉴别、保存和处置 3.4.6鉴定机构应按照委托书确定的鉴定范围、事项、要求和 期限,根据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鉴定方案等督促鉴定人完成鉴 定工作。 3.4.7鉴定人应建立《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格式参见本规范 附录D),将鉴定过程中每一事项发生的时间、事由、形成等进 行完整的记录,并进行唯一性、连续性标识。 3.4.8鉴定中需向委托人说明或需要委托人了解、澄清、答复 的久种问顺和重顶
..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指派本机构中满足鉴, 业要求,具有相关项自经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 业人员作为鉴定人的辅助人员建筑标准规范范本, 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
3.4.2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复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委托人、当事人送达《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格式参见本规范 附录C),载明鉴定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专业及注册证号、专 业技术职称等信息。
3.4.3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共
3.4.5鉴定机构应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监控证据 材料的接收、传递、鉴别、保存和处置 3.4.6鉴定机构应按照委托书确定的鉴定范围、事项、要求利 期限,根据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鉴定方案等督促鉴定人完成鉴 定工作。
附录D),将鉴定过程中每一事项发生的时间、事由、形成等进 行完整的记录,并进行唯一性、连续性标识。
3.5.1鉴定机构应在《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中载明回避声明
3.5.1鉴定机构应在《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中载明回避声明
和公正承诺: 1本鉴定机构声明: 1)没有担任过鉴定项目的咨询人; 2)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除本鉴定项目的鉴定工作 酬金外)。 2鉴定人声明: 1)不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3)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没有其他利害关系。 3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承诺: 遵守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偏祖任 何一方当事人,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廉洁、高效、公平、公正地 作出鉴定意见。 3.5.2鉴定机构有本规范第3.3.4条情形之一未自行回避的 且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回 避,鉴定机构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 3.5.3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未自行 回避,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人同意,通知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的,必须回避。 1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鉴定公正的。 鉴定人的辅助人员适用上述回避规定。 3.5.4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应在收到《鉴定人 员组成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 并说明理由。 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 和鉴定人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若鉴定机构不执行该决定,委托 人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3.5.4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应在收到
员组成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 并说明理由。 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
3.5.5鉴定人主动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鉴定机构应予批 准,并另行指派符合要求的鉴定人。 3.5.6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 向委托人申请其回避,但应提供证据,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 回避:
3.6.1鉴定人应全面了解熟悉鉴定项自,对送鉴证据要认 究,了解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人的鉴定要求。委托 明确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鉴定事项。
3.6.2鉴定人应根据鉴定项目的特点、鉴定事项、鉴定目的利
要求制定鉴定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鉴定依据、应用标准、调查内 容、鉴定方法、作进度及需由当事人完成的配合工作等。 鉴定方案应经鉴定机构批准后执行,鉴定过程中需调整鉴定 方案的,应重新报批。
3.7.1鉴定期限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根据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涉 及的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在表3.7.1规定的期限内 确定。
表3.7.1 鉴定期限表
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
3.7.2鉴定期限从鉴定人接收委托人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
定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计算
3.7.3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需要较长日
间的,经与委托人协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每次延长时 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每个鉴定项目延长次数一般不得 超过3次。
3.8.1鉴定人经委托人通知,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 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3.8.2鉴定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出庭作证的,经委托人同意后, 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3.8.3未经委托人同意,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 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返还鉴 定费用的,应当返还。 3.8.4X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包括 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在委托人要求 时出示。
3.8.8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对与鉴定事项无关的问题,可
托人允许,不予回答。
4.1鉴定人自备 4.1.1鉴定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适用于鉴定 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1.2鉴定人应自行准备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若工程合 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不是国家或行业标准,则应由当事人提供。 4.1.3鉴定人应自行收集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 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价格。 4.2委托人移交 4.2.1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反诉状(仲裁反申请书)及答辩 状、代理词 2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E); 3X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 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金定机构接收证据材料后,应开具接收清单。 4.2.2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直接移交的证据,应注明质证及证据 认定情况,未注明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明确质证及证据认 定情况。 4.2.3鉴定机构对收到的证据应认真分析,必要时可提请委托 人向当事人转达要求补充证据的函件(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F)。 4.2.4鉴定机构收取复制件应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
4.2.3鉴定机构对收到的证据应认真分析,必要时可提请
.3.1鉴定工作中,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
据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并应及时 句当事人发出函件(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G)。要求其在举证期 限内提交证据
4.3.2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后,应出具收据,写明
4.3.2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后,应出具收据,写明 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签收日期,由经办 人员签名或盖章
4.3.3鉴定机构应及时将收到的证据移交委托人,并提请委托
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4.3.4若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鉴
应将证据逐一登记,当事人签领。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交换证 据的,鉴定机构应及时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交换
4.3.5鉴定人应组织当事人对交换的证据进行确认,当事
证据有无异议都应详细记载,形成书面记录,请当事人各方核实 后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书面记录报送委托人。若一方当事人拒绝 参加对证据的确认,应将此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 使用。
4.4.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根据鉴定需要提请委托人通知当 事人补充证据,对委托人组织质证并认定的补充证据,鉴定人可 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对委托人转交,但未经质证的证据,鉴定人 应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4.4.2当事人逾期向鉴定人补充证据的,鉴定人应告
句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决 定执行。
4.5.1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有权了解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
4.5.1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有权了解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
并对所需要的证据进行复制
并对所需要的证据进行复制。 4.5.2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询问应 制作询问笔录(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H)。
41.5.2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询问应 制作询问笔录(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H)。 4.5.3鉴定人对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等问题或对鉴定意 见有重大分歧时,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但最 终的鉴定意见应由鉴定人作出,鉴定机构出具。
4.5.3鉴定人对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等问题或对鉴定
见有重大分歧时,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但最 终的鉴定意见应由鉴定人作出,鉴定机构出具。
4.6.1当事人(一方或多方)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 行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 委托人同意后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
4.6.2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鉴
构应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的,鉴定机构应说明理由,提请委托人、当事人委托第 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验,委托人同意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 当参加
4.6.4鉴定机构按委托人要求通知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的,应 真写现场勘验通知书(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J),通知各方当事 人参加,并提请委托人组织。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现场勘验的 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
4.6.5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
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 名或者盖章(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K)。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表应 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鉴定 人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的方式,留下影像资料。
4.6.6当事人代表参与了现场勘验,但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
笔录等不予签学,文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采用 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依据: 1委托人已查明的与鉴定事项相关的事实; 2委托人已认定的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法律关系性质和行为 效力; 3委托人对证据中影响鉴定结论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 4其他应由委托人明确的事项。 4.7.2经过当事人质证认可,委托人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或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经证据交换已认可无异议并报委托人记录 在卷的证据,鉴定人应当作为鉴定依据 4.7.3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或证据本身彼此矛盾 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认定并按照委托人认定的证据作为鉴定 依据。 X 如委托人未及时认定,或认为需要鉴定人按照争议的证据出 具多种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应在征求当事人对于有争议的证据的 意见并书面记录后,将该部分有争议的证据分别鉴定并将鉴定意 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7.4当事人对证据的异议,鉴定人认为可以通过现场勘验解 决的,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4.7.5当事人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 决定。委托人认为是专业性问题并请鉴定人鉴别的,鉴定人应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经过甄别后提出意 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7.6同一事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同,一方当事人对此提出 异议但文未提出新证据的;或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 事人提出异议但又未提出能否认该证据的相反证据的,在委托人 未确认前,鉴定人可暂用此证据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并将鉴 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7.3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提
如委托人未及时认定,或认为需要鉴定人按照争议的证据出 具多种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应在征求当事人对于有争议的证据的 意见并书面记录后,将该部分有争议的证据分别鉴定并将鉴定意 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7.4当事人对证据的异议,鉴定人认为可以通过现场勘验解 快的,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决定。委托人认为是专业性问题并请鉴定人鉴别的,鉴定人应依 居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经过甄别后提出意 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异议但文未提出新证据的;或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 事人提出异议但又未提出能否认该证据的相反证据的,在委托人 未确认前,鉴定人可暂用此证据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并将鉴 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7.7同一事项的同一证据,当事人对其理解不同发生争议, 鉴定人可按不同的理解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并说明,供委托人判断 使用。 4.7.8一方当事人不参加按本规范第4.3.4条和第4.3.5条规 定组织的证据交换、证据确认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 委托人的决定执行;委托人未及时决定的,鉴定人可暂按另一方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鉴定并在鉴定意见书中说明这一情况,供 委托人判断使用
5.1.1鉴定项目可以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 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5.1.2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 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 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 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5.1.3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 事人的争议事项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断使用 5.1.4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 些争议事项达成妥协性意见,并告知委托人。鉴定人应将妥协性 意见制作成书面文件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并在鉴定 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5.1.5X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有 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以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和解,并将此及 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1.3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
些争议事项达成要协性意见,并告知委托人。鉴定人应将要协性 意见制作成书面文件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并在鉴定 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5.1.5X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有 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以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和解,并将此及 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2.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事项、要求 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处理,并将结果告 知当事人。
5.2.2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 等方式逐步完成鉴定。
5.2.2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
加核对工作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L)。当事人不参加核对工
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4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
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当事人既 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格式参见 本规范附录M,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 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
5.2.6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
鉴定人应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 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鉴定机构再 向委托人出具正式监定音生
5.2.7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仅提出不认可的异议,
5.2.9X鉴定项目组实行合议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 式确定鉴定意见,合议会应作详细记录,鉴定意见按多数人的意 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5.3.1委托人认定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 定进行鉴定 一柔虹
定进行鉴定。 5.3.2委托人认定鉴定项目合同无效的,鉴定人应按照委 的决定进行鉴定,
5.3.3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
人应厘清合同履行的事实,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 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
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 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 鉴定。 人X
5.3.4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
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自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 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 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3.6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合同签约文本的,鉴定人应提请
同的合同文本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4 证据欠缺的鉴定 5.4.1 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 定进行鉴定: X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2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 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3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 的承担主体作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4.2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以 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 包人的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作出专业分析 进行鉴定: 1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 人应作出肯定性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 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依据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5.5.1当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时, 鉴定人应以现行国家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 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但当事人在合 同中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
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但当事人在合 同中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 5.5.2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 量结果有异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不规定进行鉴定: 1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 果进行鉴定; 2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对原计量 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到现场复核,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 鉴定。 5.5.3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 量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 部分进行鉴定。
5.5.2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
5.6计价争议的鉴定
5.6.1当事人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要求调整综合 单价发生争议的: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 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合同中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合同中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厘清合同履行情况,如是 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可 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 使用; 3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 鉴定,委托人暂不决定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
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6.2当事人因物价波动,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鉴 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 鉴定;合同中约定了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 幅度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 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2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仍应对实行政府定价 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 行鉴定。
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幅度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 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2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仍应对实行政府定价 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 行鉴定。 5.6.3当事人因人工费调整文件、要求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的 1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 其决定进行鉴定;入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 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 应分析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 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可按工程所在地人工 费调整文件作出鉴定意见;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性意见,供委 托人判断使用。 5.6.4当事人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 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未及时决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鉴 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材料价格在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 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2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 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3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订 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 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5.6.4当事人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
5.6.5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而发
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的 工程,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停建工程,鉴定人应对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分别按合同约定进 行鉴定。工程质量争议应告知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待委托 人分清当事人的质量责任后,分别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判断 采用。
5.7.2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工期
进行鉴定: 1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约定工期进行鉴定; 2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应按工程所 在地相关专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国家相关工程工期定额 进行鉴定。 5.7.3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实际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 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按以下 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鉴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 时间;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 收报告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而未完成验收 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 3鉴定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未经承包人同意而发包人擅自 5.7.4当事人对鉴定项目暂停施工、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 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2X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停工 待鉴的,若工程质量鉴定合格,承包人并无过错的,鉴定期间为 工期顺延时间。 5.7.5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 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因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 的工程量而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 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5.7.6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工期延误索赔有争议的,鉴定人应 按本规范第5.7.1~5.7.5条规定先确定实际工期,再与合同工 期对比,以此确定是否延误以及延误的具体时间。 对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鉴定人可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
安本规范第5.7.1~5.7.5条规定先确定实际工期,再与合同工 期对比,以此确定是否延误以及延误的具体时间。 对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鉴定人可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
提出建议,最终由委托人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判断确定。
5.8.1当事人因提出索赔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就 索赔事件的成因、损失等作出判断,委托人明确索赔成因、索赔 损失、索赔时效均成立的,鉴定人应运用专业知识作出因果关系 的判断,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的判断,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8.2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对方当事人已经答复但未能达成 一致,鉴定人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对方当事人以不符合事实为由不同意索赔的,鉴定人应 在厘清证据事实以及事件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作出鉴定; 2对方当事人以该索赔事项存在,但认为不存在赔偿的 或认为索赔过高的,鉴定人应根据相关证据和专业判断作出 鉴定。 5.8.3当事人对暂停施工索赔费用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 规定进行鉴定: 1合同中对上述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作出 鉴定; 【2X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 括: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的费用、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 费、施工机具租赁费、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承包人为 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等: 3因承包人原因弓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8.4因不利的物质条件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影响,承包 人提出应增加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鉴定: 1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后及时发出指示同 意的,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发承包双方就具体数额已经达成一致的,鉴定人应采纳这一数额 鉴定;发承包双方未就具体数额达成一致,鉴定人通过专业鉴
.8.2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对
5.8.3当事人对暂停施工索赔费用有争议的,鉴定人
别、判断作出鉴定; 2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后,发包人未及时回复的,鉴定 人可从专业角度进行鉴别、判断作出鉴定。 5.8.5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 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委托 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 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预期利润可按相关工程项目报价中 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 报的利润率计算。
5.9.3承包人仅以发包人口头指令完成了某项零星工作或工程 要求费用支付,而发包人又不认可,且无物证的,鉴定人应以法 律证据缺失为由,作出否定性鉴定。
伴证缺天为由,作出否定性签定。 5.10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5.10.1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价款结算发生争议,如送鉴 的证据满足鉴定要求的,按送鉴的证据进行鉴定;不能满足鉴定 要求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或核对,会同当事人 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鉴定: 1清点已完工程部位、测量工程量; 2清点施工现场人、材机数量: 3核对签证、索赔所涉及的有关资料; 4将清点结果汇总造册,请当事人签认,当事人不签认的, 5分别计算价款。 5.10.2当事人对已完工程数量不能达成致意见,鉴定人现场 核对也无法确认的,应提请委托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 勘验,鉴定人应按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5.10.3 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包括以下 费用: 1 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2 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 有); 3 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4 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5 撤离现场及遣散人员的费用; 6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 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7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费用: 1 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2 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 有); 3 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4 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5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 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6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5.10.5委托人认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应按合 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提请委 托人认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后适用的归责原则,可建议按现 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由委托人判断,鉴定 人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10.6单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
、2X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 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单价措施项目应考虑工程 的形象进度),总价措施项目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 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剩余工程量超过15%的单 介项目可适当增加企业管理费计算。总价措施项目已全部实施 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的,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 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 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 5.10.7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 人判断使用: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可参照 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 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 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 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11.1 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 性意见。 5.11.2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作 出确定性意见。 V 5.11.3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 不够充分,应作出推断性意见, ? 5.11.4当鉴定项日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 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 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 5.11.5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项自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当 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应纳人确定性意见, 但应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注明。 5.11.6重新鉴定时,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除当事 人重次达成一致同音外 为收定依据直控值用
5.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进行补充鉴定: 1 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 委托人就同一委托鉴定事项文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证据 材料的; 4 鉴定人通过出庭作证,或自行发现有缺陷的:
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5.12.2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补充鉴定意见书中 应注明与原委托鉴定事项相关联的鉴定事项;补充鉴定意见与原 鉴定意见明显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并注明应采用的鉴定 意见。 5.13重新鉴定 5.13.1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人应具有相 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5.13.2进行重新鉴定时,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 回避: 有本规范第3.5.3条规定情形的: 2 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3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 意见的。 浏览专 住房城 27
6.1.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向委托 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6.1.2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应标准、规范,语言表述应符合下列 要求: 1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 法律规范的用语,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语; 2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3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6.1.3 鉴定意见书不得载有对案件性质和当事人责任进行认定 的内容。 6.1.4 多名鉴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 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注明。 6.2鉴定意见书格式
花纹板标准6.2.1鉴定意见书一般由封面、声明、基本情况、案情摘要、 鉴定过程、鉴定意见、附注、附件目录、落款、附件等部分 组成: 1封面:写明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意见书的编号、出具年 月;其中意见书的编号应包括鉴定机构缩略名、文书缩略语、年 份及序号(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N); 2鉴定声明(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P); 3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日期、鉴定项目、鉴定事 项、送鉴材料、送鉴日期、鉴定人、鉴定日期、鉴定地点; 4案情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鉴定项目争议的简要
6.4鉴定意见书送达
6.4.1 鉴定意见书制作完成后,应及时送达委托人。 6.4.2鉴定意见书送达时,应由委托人在《送达回证》(格式参 见本规范附录R)上签收。
见本规范附录R)上签收
7.1.1鉴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鉴定档案管理制度。档
7.1.6档案管理人对已接收的案卷,应按保管期限、4
鉴定类别进行排列编号并编制《案卷目录》、计算机数据库等检 索工具。涉密案卷应当单独编号存放
7.1.7出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档案,保存期为8年。7.1.8档案应按“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等条件进行安全保管。档案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破损、变质、字迹褪色和被虫蛀、鼠咬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并负责查找。7.2档案内容信息7.2.1下列材料应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1鉴定委托书;2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3鉴定意见书正本;4鉴定意见工作底稿:5送达回证;现场勘验报告、测绘图纸资料;7需保存的送鉴资料;览专用8其他应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7.2.2需退还委托人的送鉴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鉴定档7.3查阅或借调7.3.1鉴定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鉴定档案的查阅和借调制度。7.3.2司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调鉴定档案的,应出示单位函件,并履行登记手续。借调鉴定档案的应在一个月内归还,7.3.3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需要查阅鉴定档案的,应出示单位函件,经办人工作证,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7.3.4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查阅鉴定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的,应出具单位函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委托人批准桥梁工程,并履行登记手续。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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