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720-201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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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3.1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 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 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 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冰冻李 节、粘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并满足临 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 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 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 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 次确定。 5.3.4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 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 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 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 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 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3.5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 应小于表5.3.5 的规定:
表5.3.5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汽车标准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 应小于表5.3.6 的规定:
表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5.3.7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 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依据施 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 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3室外消火栓应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 燃然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距在建工 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 外边线不应小于5m:
4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5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5.3.8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 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 给水系统。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 应小于表5.3.9 的规定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
5.3.10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竖管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 作,其数量不应少2根,当结构封顶时 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 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硝 定,且不应小于DN100
5.3.15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
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 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 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5.3.16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 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 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 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 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 用水量。
5.3.17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 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 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 闵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应设置在 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5.3.1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 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5.4.1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 急照明。 1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 水泵房; 3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 道; 5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5.4.2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 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 不应小于0.51x。 5.4.3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 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 时间不应小于60 min。
历火性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 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 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 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6.1.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管理实施监理。 6.1.3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
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 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 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6.1.4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 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 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 列主要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5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6.1.5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 方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 改、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 容: 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瓣识: 2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3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 1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6.1.6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火火及应
急疏散预案。火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 列主要内容: 1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 职责; 2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讯联络的方 式; 3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4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6.1.7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 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 育和培训。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 内容: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 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2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 护方法; 3 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 报火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6.1.8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 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消 防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2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 临时消防设施; 3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4逃生方法及路线。 6.1.9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 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 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 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 实; 2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3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水利施工组织设计 ,电、 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1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5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 6.1.10施工单位应依据灭火及应急疏散预 案,定期开展火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 6.1.11施工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 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建立现场消 防安全管理档案
6.2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
2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 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 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 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 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 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 火作业,应采取可靠防火措施; 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 业; 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 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 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7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 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 风措施; 8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 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0目右小定爆倍险的场所亚林明水
10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 垢。 6.3.2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 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 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要求; 2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 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 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 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 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 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 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 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6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 爆暴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7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 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
宜小于500mm。 8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9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10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 情况进行检查。 6.3.3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 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 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 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 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2)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3)气瓶应远离火源,距火源距离不应小王 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 4)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3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空瓶 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 不应小于1.5m; 4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
高速铁路标准规范范本设施不应被拆除。 6.4.5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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