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1号修改单(对2016年2月第1版的修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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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1号修改单(对2016年2月第1版的修改)
容器: “(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焊接性试 验报告和焊后热处理工艺等技术资料,并且根据设计需要提供材 料高温短时拉伸性能、疲劳试验数据、断裂韧性,以及确定落锤 试验(NDTT)、韧脆转变温度(FATT50)结果的系列试验数据。对于 使用温度高于材料蠕变温度的,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提供材料的高 温性能试验数据(持久强度或者蠕变极限等); “(2)材料应当经过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 机构进行的试验验证,并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6.增加2.1.3.3条:2.1.3.3厚度超出标准适用范围的钢 板及锻件 “用于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钢板及锻件,已列入本规程 协调标准,但是板材厚度或者锻件公称厚度超出标准适用范围的 材料各项性能不得低于协调标准中已规定厚度范围内的最低要 求。” 7.增加2.1.3.4条:“2.1.3.4材料使用要求 “设计单位在选用2.1.3.1至2.1.3.3规定范围内的材料时 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供选材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具体说 明,包括材料的力学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和与介质相容性 等,同时提出具体的材料订货技术条件,明确压力容器制造、使 用、检验等相关技术要求,并且对设计选材负责; “2. 1. 3. 1 至 2. 1. 3. 3 规定范围内的材料用于压力容器主要
受压元件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化学成分(按炉号) 力学性能(按炉批号)的验证性复验,复验结果经过监督检验机 构确认合格后,可以投料使用,材料复验报告应当纳入产品质量 证明文件。” 8.将3.1.5条修改为:3.1.5设计方法 “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规则设计方法、分析设计方法: 以及本规程协调标准中规定的验证性爆破试验方法、对比经验设 计方法等。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基于本规程3.1.3所述的设计条 牛,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损伤模式、失效模式、风险状况和 安全裕量,以保证压力容器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 离蚀性,同时还应当考虑支座、底座圈、支耳及其他型式支承件 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粘接)接头的强度要求,确保压力容 器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 9.将3.2.10.1(2)项修改为:(2)采用未列入NB/T47013 或者超出其适用范围的无损检测方法时,应当取得压力容器设计 单位和监督检验机构书面同意;实施检测的机构应当在试验研究 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无损检测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开展与 3.2.10.1(1)规定范围内的无损检测方法的比对试验,保证所 用方法的技术指标不低于NB/T47013的相关要求。 10.将3.2.10.2.2.4(2)项修改为:(2)采用气压或者气 液组合耐压试验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按照NB/T47012《制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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