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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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4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 量的供水系统。

    2. 1. 5 消防水池

    fire reservoir

    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建设工程标准规范范本

    2.1.6高位消防水池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诊

    2.1.7高位消防水箱

    gravity fire reser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应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

    2.1.10干式消火栓系统

    平时配水管网内不充水,火灾时向配水管网充水的消火栓 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静止时管道某一点的压力,简称静 压。

    2. 1. 12 动水压力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流动时管道某一点的总压力与速度 压力之差简称动压,

    3.1.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 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且 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方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 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m?,且附有居住区人 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 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同一时 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 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3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3.1.2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 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 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 确定; 2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 流量最大者确定; 3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 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 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

    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3.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 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 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 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 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

    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 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析计算确定。 3.2.2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 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 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3.2.3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划区域的规模和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3.3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3.3.1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表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建筑体积(m3)耐火建筑物名称及类别V≤15001500≤3000≤5000≤20000≤5000050000甲、乙1520253035厂房丙1520253040工业丁、戊1520建筑甲、乙1525仓库丙15253545丁、戊1520级住宅15民用公共单层及多层15253040建筑建筑高层253040地下建筑(包括地铁)15202530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乙、丙1520304045工业建筑三级丁、戊15202535单层及多层民用建筑15202530:8:

    续表 3. 3. 2

    注: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 和确定;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 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3常全公宜笙非在空来星在建翁的宝外消水检设计流具

    注: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 和确定;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 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应按本规范表 3. 3.2 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4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1

    3.4.1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 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 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2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 关规定。 3.4.2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

    罐组确定,并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 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

    注:1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 固定顶罐计算; 2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 计算; 3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 1/2; 4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 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5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着火 罐壁的净距离大于或等于0.4D的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 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小于0.4D范 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设置冷却水系统,且所 有相邻油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于45L/s; 6移动式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注:1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 固定顶罐计算; 2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 计算; 3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 1/2; 4距看火固定罐罐壁1.5倍看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 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5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着火 罐壁的净距离大于或等于0.4D的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 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小于0.4D范 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设置冷却水系统,且所 有相邻油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于45L/s; 6移动式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3.4.4復王油罐的室外消灭栓设计流量应按最天单罐周长和喷 水强度计算确定,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30L/(s·m);当计算设计 流量小于 15L/s 时,应采用 15L/s

    3.4.5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

    注:1固定冷却水系统当采用水喷雾系统冷却时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要求,且 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 关规定; 2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罐顶和 罐壁的冷却水量可不计,但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置水喷雾系统冷 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0.0L/(min·m); 3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计算冷却水系统,当邻 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当储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为固定冷却设施时,其设计流量不宜小于水喷 雾系统计算流量的1.3倍。

    注:1固定冷却水系统当采用水喷雾系统冷却时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要求,且 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 关规定; 2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罐顶和 罐壁的冷却水量可不计,但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置水喷雾系统冷 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0.0L/(min·m); 3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计算冷却水系统,当邻 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当储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为固定冷却设施时,其设计流量不宜小于水喷 雾系统计算流量的1.3倍。

    注:当室外油浸变压器单台功率小于300MV·A,且周围无其他建筑物和生产生 活给水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活给水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油船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喷水强度

    注:1当油船发生火灾时,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油舱甲板面的冷却设计流 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用量的50%; 2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 4h。

    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用量的50%: 2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 4h。 3着火油船冷却范围应按下式计算:

    注:着火罐的直径与长度之和0.7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3.4.12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2的规定。表3.4.12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名称总储量或总容量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302000045301000060501000055 露天或10050002050020000035注:1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当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垛单垛重量大于5000t或总重量大于50000t、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垛单垛容量大于5000m3或总容量大于50000m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17:

    3.4.13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 3. 4. 13 的规定

    表3.4.13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

    3.5.1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 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5.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续表 3. 5. 2

    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 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

    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 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354宝全八 消水轮设注流具

    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3.5.4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 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5.5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5

    3.5.5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5 的规定。

    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

    3.5.6地铁地下车站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区间 隧道不应小于10L/s

    3.5.6地铁地下车站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区间 隧道不应小于10L/s

    3.5.6地铁地下车站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区间

    3.6.1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 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最大 者,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合1 Vz = 3. 6 Zq2.t 2 n

    式中:V 建筑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m); 室外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m3); 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m); q1.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L/s);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h);

    建筑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外水灭火系统数量;q2t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L/s);t2t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h);m建筑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水灭火系统数量。3.6.2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2的规定。表3.6.2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火灾延续建筑场所与火灾危险性时间(h)甲、乙、丙类仓库3. 0仓库工业丁、戊类仓库2. 0建筑甲、乙、丙类厂房3. 0厂房丁、戊类厂房2. 0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大于建50m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3. 0筑民用公共建筑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物建筑和高级宾馆等其他公共建筑2. 0住宅建筑面积小于3000m1. 0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0m2. 0地下建筑、地铁车站煤、天然气、石油及其3. 0产品的工艺装置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构筑物和直径大于20m浮盘用易熔6. 0甲、乙、丙类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可燃液体储罐其他储罐4. 0覆土油罐.22:

    3.6.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 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火 灾延续时间,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的有关规定执行。 3.6.4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 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火幕设置部位 墙体的耐火极限。 3.6.5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5的规定 一类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分析确定 确有困难时,可按不小于3.0h计。

    表3.6.5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

    4.1.1在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市政消防给水应与市政给水管网 同步规划、设计与实施。

    4.1.2消防水源水质应满足水灭火设施的功能要求。

    ,1.2消防水源水质应满足水灭

    1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宜 用市政给水; 2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可作为备用消防 水源。 4.1.4消防给水管道内平时所充水的pH值应为 6.0~9.0。 4.1.5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 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

    4.1.6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 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 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2.1当市政给水管网连续供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市政给 水管网直接供水。

    4.2.1兰当巾政给水,

    水管网直接供水。 4.2.2用作两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市政给水厂应至少有两条输水十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2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 3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 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4.3. 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4.3.1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直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 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 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 流量。

    4.3.2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 他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 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 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 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DN100

    4.3.4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

    1消防水池应采用两路消防给水; 2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连续补水流量应按消防水池最不利进 水管供水量计算,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f——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m/h); A一一消防水池进水管断面面积(m)

    U一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3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和流量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或其他 给水管网的压力、入户引入管管径、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以及火 灾时其他用水量等经水力计算确定,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给水管 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 4.3.6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格能 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 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 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 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4.3.7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 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 小于40m; 4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 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4.3.8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 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3.9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 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 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

    4.3.7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

    4. 3. 9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 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 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 最低报警水位;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 排水。

    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

    1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2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 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1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2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 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4.3.11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 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 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本规 范第 4.3.8条和第 4.3.9 条的规定; 2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 4.3.10条的规定; 3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 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4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 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 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5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 容积大于200m3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 格;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 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6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 门:目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4.4.1井水等地下水源可作为消防水源。 4.4.2井水作为消防水源向消防给水系统直接供水时,其最不利 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其最小出流量和水泵扬程应满足消防 要求,且当需要两路消防供水时,水井不应少于两眼,每眼井的深 并泵的供电均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

    4.4.3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

    4.4.3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 根据城乡规模和工业项目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和经济合理性等 综合因素确定,宜为90%~97%。但村镇的室外消防给水水源的 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当地水源情况适当降低,

    4.4.4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 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 水的措施。

    4.4.4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

    1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 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 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2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 试装置。

    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中有关地表水取水的规定: 且取水头部宜设置格栅,其栅条间距不宜小于50mm,也可采用过 滤管。

    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5.1.1消防水泵宜根据可靠性、安装场所、消防水源、消防给水设 计流量和扬程等综合因素确定水泵的型式,水泵驱动器宜采用电 动机或柴油机直接传动,消防水泵不应采用双电动机或基于柴油 机等组成的双动力驱动水泵。 5.1.2消防水泵机组应由水泵、驱动器和专用控制柜等组成;一 组消防水泵可由同一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泵和备用泵组成。 5.1.3消防水泵生产厂商应提供完整的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 并应标示流量、扬程、气蚀余量、功率和效率等参数。 5.1.4单台消防水泵的最小额定流量不应小于10L/s,最大额定 流量不宜大于320L/s。 5.1.5当消防水泵采用离心泵时,泵的型式宜根据流量、扬程、气 蚀余量、功率和效率、转速、噪声,以及安装场所的环境要求等因素

    紧固件标准组消防水泵可由同一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泵和备用泵组成。

    5.1.5当消防水泵采用离心泵时,泵的型式宜根据流量、扬程、气 蚀余量、功率和效率、转速、噪声,以及安装场所的环境要求等因素 综合确定。

    1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 要求; 2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 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3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 的消防水泵; 4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 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 压力的 120%;

    5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 计工作压力的65%; 6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在低流量时运转 的要求; 7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 超过3台; 8多台消防水泵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消防水泵出口压 力的影响

    5.1.8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2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 功率的影响; 3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 应小于24h; 4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 的要求; 5柴油机消防水泵的供油箱应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确定,且油 箱最小有效容积应按1.5L/kW配置,柴油机消防水泵油箱内储 存的燃料不应小于50%的储量。 5.1.9轴流深井泵宜安装于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 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 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0m,且海拔高度每增 加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0m; 2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

    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根 据水力条件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储水 量或有效水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当水泵设计流量大于125L/s 时,应根据水泵性能确定淹没深度,并应满足水泵气蚀余量的 要求; 3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本规范 第5.1.13条第3款的规定; 4轴流深井泵出水管的阀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 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 5当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低于离心水泵出水管中心线或水源 水位不能保证离心水泵吸水时,可采用轴流深并泵,并应采用湿式 深坑的安装方式安装于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 6当轴流深井泵的电动机露天设置时,应有防雨功能; 7其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的有关规定。 5.1.10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但 下列建筑除外: 1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 等于25L/s的建筑; 2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10L/s的建筑。 5.1.11一组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 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台消防水泵的流量不大于20L/s、设计工作压力不大于 0.50MPa时,泵组应预留测量用流量计和压力计接口,其他泵组 宜设置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2消防水泵流量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4级,最大量程 的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流量值的175%; 3消防水泵压力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 的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压力值的165%;

    排水措施。 5.1.12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2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3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5.1.13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 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3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 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 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 立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 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 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 200mm; 5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 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 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6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 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当管径大于DN300时塔吊标准规范范本,宜设置电动阀门: 7消防水泵吸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 1.0m/s~1.2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1.2m/s~1.6m/s; 8消防水泵出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 1. 5m/s~2. 0m/s:直径大于 DN250 时,宜为 2. 0m/s~2. 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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