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36-201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最新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4.2.6日常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路面外观的完好情况。路面主要损坏类型按表4.2.6 分类。
4.2.6路面主要损坏类型
2路基的完好情况。主要包括:路基、路肩、边坡、挡土 墙等。路基的主要损坏类型包括:翻浆、沉陷、空洞、塌陷、滑 移等。 3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主要包括:声屏障、标志牌、分 隔带、护栏和隔离墩、涵洞、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检查井、 雨水口等。 4道路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道路设施的影响 5道路积水及其他不正常损坏现象工字钢标准,
4.2.7日常巡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巡查人员应立即设置 警示防护标志并上报,在现场监视直至应急处置人员到场;相关 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道路出现异常沉陷、空洞:
4.2.7日常巡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巡查人员应立即设置
2 路面出现大于100mm的错台; 3 井盖、雨水口算子丢失; 4 路面出现严重积水、结冰等严重影响道路正常使用的 现象。
4.3.1定期检测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 记录道路当前状况: 2 调查交通量及车型组成的变化给设施运行带来的影响; 3 跟踪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 4.3.2 定期检测应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常规检测应 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I等养护的道路应2年~3年一次, Ⅱ等、Ⅲ等养护的道路宜3年~4年一次。 4.3.3定期检测的评价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的每两个相邻交支口之间的路段应作为一个单元, 交支口本身宜作为一个单元;当二个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路段大于 500m时,应每200m~500m作为一个单元,不足200m的应按 一个单元计。 2每条道路应选择总单元数的30%及以上进行检测和评 价,应采用所选单元的使用性能的平均状况代表该条道路路面的 使用性能。当一条道路中各单元的使用性能状况差异大于两个技 术等级时,应逐个单元进行检测和评价;对总单元数小于5的道 路,应进行全部检测和评价。 3历次检测和评价所选取的单元应保持相对固定。 4.3.4 常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车行道、人行道、广场铺装的平整度: 2 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设施的病害与缺陷: 3 基层损坏状况: 附属设施损坏状况。 4.3.5 常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4.3.4常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车行道、人行道、厂场铺装的平 2 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设施的病 3 基层损坏状况; 4 附属设施损坏状况。 4.3.5 常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4.3.6常规检测可采用下列设备
1平整度的检测宜采用激光平整度仪等检测设备;次干路 和支路可采用平整度仪或3m直尺等常规检测设备; 2路面损坏的检测宜采用路况摄像仪等检测设备。 4.3.7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人行道路面的损坏类型应 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并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D和附录E 填写损坏单项扣分表和损坏调查表
1平整度的检测宜采用激光平整度仪等检测设备;次十路 和支路可采用平整度仪或3m直尺等常规检测设备; 2路面损坏的检测宜采用路况摄像仪等检测设备。 4.3.7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人行道路面的损坏类型应 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并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D和附录E 填写损坏单项扣分表和损坏调查表。 4.3.8城镇快速路和主于路应进行路面抗滑性能检测,次路 和支路宜进行路面抗滑性能检测。检测项目宜包括摆值 (BPN)、构造深度(TD)和横向力系数(SFC),可采用摆式 仪、铺砂法和横向力系数自动检测车等进行检测。 4.3.9结构强度检测宜以路面回弹弯沉值表示。检测设备宜采 用落锤式弯沉仪、贝克曼染或自动弯沉检测仪等检测设备。 4.3.10根据定期检测的结果,应按本规范第4.5节进行道路评 价和定级。 4.3.11定期检测的情况记录、评价及对养护维修措施的建议,
4.4.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道路进行改扩建前: 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或冒水; 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隆水作业或隧道开挖等工程施
准差。评价指标仅在RQI、IRI数据收集有困难的情况下采
4.5.3路面损坏状况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状况的评价指标应以路 面状况指数(PCI)表示,PCI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PCI 路面状况指数,数值范围为0~100;如出现负 值,则PCI取为O; n 单类损坏类型数,对沥青路面,n取值为4,分 别对应裂缝类、变形类、松散类和其他类;对水 泥混凝土路面,n取值为4,分别对应裂缝类 接缝破坏类、表面破坏类和其他类; m一某单类损坏所包含的单项损坏类型数,对沥青路 面的裂缝类损坏,m取值为3,分别对应线裂、 网裂和龟裂:其他单类损坏环所包含的单项损坏环类 型数根据损坏类型表依此类推: P一第i单类损坏中的第i单项损坏类型的单项扣分 值,具体数值根据损坏密度,由损坏单项扣分表 中的值内插求得; Wij 第i单类损坏中的第i单项损坏类型的权重,其 值与该单项损坏扣分值和该单类损坏所包含的所 有单项损坏扣分值总和之比或与该单类损环扣分 直和所有单类损坏扣分值总和之比有关。
3人行道损坏状况评价指标应以人行道状况指数(FCI) 表示,FCI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道路断面的年平均日交通量可按下式计算:
AADT = ZNJ
4.5.5沥青路面抗滑能力评价应以摆值(BPN)、构造深度 TD)或横向力系数(SFC)表示。根据BPN、TD或SFC, 可将沥青路面抗滑能力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相应的评 价标准应符合表4.5.5的规定。
表4.5.5沥青路面抗滑能力评价标准
4.5.6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综合评价指数PQI应按下 式计算,并应符合表4.5.6的规定,
PQI=TXXRQI+PCIXw2
表4.5.6 综合评价标准
4.6.1养护对策应根据道路养护等级、交通量、结构与材料的 使用性能变化、检测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4.6.2沥青路面养护对策应符合表4.6.2的规定,
表4.6.2沥青路面养护对策
6.3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对策应符合表4.6
混凝土路面养护对策应符合表4.6.3的规定
表4.6.3水泥混凝士路面养护对策
4.6.4人行道养护对策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4.6.4人行道养护对策应符合表4.6.4
表4.6.4人行道养护对策
5.1.1沥青路面的养护维修宜采用专用机械及相应的快速维修 方法施工。 5.1.2沥青路面养护维修材料及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 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II1的规定,不得采用水泥 混凝土进行修补。 5.1.3沥青路面的养护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2.2.5条的规定。 5.1.4沥青路面铣刨、挖除的旧料应再生利用。刨除的废旧油 青混合料应进行专门回收利用,再生沥青混合料的运输、施工和 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沥青路面再 生利用技术规程》CJ43的规定
5.2.1 沥青路面在建成使用后应适时进行预防性养护。预防性 养护措施应满足路面技术状况、交通量、道路等级等技术要求, 材料应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5.2.2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时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6.2 条的规定,或可在路面使用性能指标值加速衰减前进行。 5.2.3病害预处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预防性养护措施前,应对原沥青路面各种病害进行 预处治;宜优先选择机械化设备施工; 2病害预处治技术应包括裂缝处治、坑槽修补和路面局部 铣刨等;
施,宜采用下列措施: 1再生处治; 2(含砂)雾封层; 3碎石封层; 4 稀浆封层; 5 微表处; 6 薄层热拌沥青混凝土罩面(厚度<30mm)。
1再生处治宜采用专用机械喷洒沥青再生剂,施工前路面 应于净清洁,宜在气温高于10℃时施工,空气湿度不宜大于 85%,下雨天严禁施工。 2施工完成时,应在路面十滴后,方可开放交通,开放交 通初期应限制车速至40km/h以内。 5.2.6(含砂)雾封层宜用于城镇快速路和主于路的上封层,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砂)雾封层宜采用专用喷酒设备施工。施工前应清除 路面的灰尘、砂土及其他杂物等,施工时路面温度应大于或等于 15℃,环境湿度宜小于或等于80%,下雨前和下雨过程中不得 进行雾封层施工。 2采用(含砂)雾封层预防性养护措施应检测路面抗滑性 能,施用雾封层后路面抗滑性能应满足本规范表4.5.5中B级 及以上要求。(含砂)雾封层喷洒完毕后路面应封闭养护,待雾 封层干调后方可开放交通,
5.2.7碎石封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原路面应清理主净,保持于燥,无杂物和灰尘。洒布 沥青材料时气温不得低于20℃,路面温度不得低于25℃,严禁 在雾天或雨天施工。 2封层初期通车,车速不宜过快,2h后可完全开放交通。 5.2.8稀浆封层宜用于城镇次干路和支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稀浆封层不得作为路面补强层使用
2稀浆封层施工时,其施工和养生期内的气温应高于 10℃,并不得在雨天施工; 3各种材料和施工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路面稀浆罩 面技术规程》CJJ/T66的规定 5.2.9’微表处宜用于城镇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上封层,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对原路面应进行整平处理; 2改性乳化沥青中的沥青应符合道路石油沥青标准; 3采用的集料应坚硬、耐磨、棱角多、表面粗糙、不含杂 质,砂当量宜大于65%; 4,微表处应采用稀浆封层摊铺机进行施工,施工方法和质 量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路面稀浆罩面技术规程》CJJ/T66 的规定。
5.2.10薄层热拌沥青混凝土罩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沥青混合料宜采用改性沥青、高黏度改性沥青或橡胶粉 改性沥青,厚度不宜超过30mm; 2薄层沥青罩面施工时气温不得低于10℃,雨天、路面潮 显或大风等情况下严禁施工,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 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规定
5.3.1裂缝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缝宽在10mm及以内的,应采用专用灌缝(封缝)材料 或热沥青灌缝,缝内潮湿时应采用乳化沥青灌缝: 2缝宽在10mm以上时,应按本规范第5.3.7条要求进行 修补。
5.3.2拥包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
1当拥包峰谷高差不大于15mm时,可采用机械铣刨 平整; 2当拥包峰谷高差大于15mm且面积大于2m时,应采用
铣刨机将拥包全部除去,并应低于路表面30mm及以上,清扫 十净后应按本规范第5.3.7条第2款进行维修; 3基础变形形成的拥包,应更换已变形的基层,再重铺 面层; 4拥包的维修也可采用热再生方法,具体应按本规范第 5.3.7条第4款进行维修。 5.3.33 车撤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车撤在15mm以上时,可采用铣刨机清除: 2 当联结层损坏时,应将损坏部位全部挖除,重新修补: 因基层局部下沉而造成的车辙,应先修补基层。 5.3.4 沉陷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土基和基层已经密实稳定后,可只修补面层: 2当土基或基层被破坏时,应先处理土基,再修补基层, 重铺面层; 3当桥涵台背填土沉降时,应先处理台背填土后再修补面 层。当正常沉降时,可直接加铺面层。 5.3.5翻浆的维修应按本规范第9.2.4条的规定进行处治后再 恢复面层。
铣刨机将拥包全部除去,并应低于路表面30mm及以上,清扫 十净后应按本规范第5.3.7条第2款进行维修; 3基础变形形成的拥包,应更换已变形的基层,再重铺 面层; 4拥包的维修也可采用热再生方法,具体应按本规范第 5.3.7条第4款进行维修
5.3.3车辙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5.3.6剥落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成松散状态的面层,应将松散部分全部挖除,重铺面 层,或应按0.8kg/m~1.0kg/m的用量喷洒沥青,撒布石屑或 租砂进行处治: 2沥青面层因不贫油出现的轻微麻面,可在高温季节撒布 适当的沥青嵌缝料处治: 3大面积麻面应喷洒沥青,并应撒布适当粒径的嵌缝料处 治,或重设面层: 4封层的脱皮,应清除已脱落和松动的部分,再重新做上 封层; 5沥青面层层间产生脱皮,应将脱落及松动部分清除,在 下层沥青面上涂刷粘层油,并应重铺沥青层
5.3.7坑槽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坑槽深度已达基层,应先处治基层,再修复面层。 2修补的坑槽应为顺路方向切割成矩形,坑槽四壁不得松 动,加热坑槽四壁,涂刷粘层油,铺筑混合料,压实成型,封 缝,开放交通。槽深大于50mm时应分层摊铺压实。 3在应急情况下,可采用沥青冷补材料处治。 4当采用就地热再生修补方法时,应先沿加热边线退回 100mm,翻松被加热面层,喷洒乳化沥青,加入新的沥青混合 料,整平压实。 5.3.8啃的维修应将破损的沥青面层挖除,在接茬处涂刷粘 结沥青,再恢复面层。 5.3.9路框差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并座基础底板强度不足或并顶砖块碎裂散失造成路框 差时,宜更换安装改良型卸载大盖板: 2当井座周边路面下陷造成路框差时,应修补周边路面。 5.3.10唧浆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注浆固化的方法对病害内部进行处理,或进行局 部翻建改造处理: 2应对原路面中央分隔带、路肩、路基边坡、边沟及相应 排水设施进行排香,消除积水隐惠。 5.3.11泛油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微泛油的路段,可撒3mm~5mm粒径的石俏或粗砂 处治; 2较重泛油的路段,可先撒5mm~10mm粒径的石屑采用 压路机碾压。待稳定后,再撒3mm~5mm粒径的右屑或粗砂 处治; 3 泛油路段,也可将面层铣刨清除后,重铺面层。 5.3.12当路面抗滑性能不满足本规范表4.5.5要求时,应重新
5.3.7坑槽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5.3.7坑槽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坑槽深度已达基层,应先处治基层,再修复面层。 2修补的坑槽应为顺路方向切割成矩形,坑槽四壁不得松 动,加热坑槽四壁,涂刷粘层油,铺筑混合料,压实成型,封 缝,开放交通。槽深大于50mm时应分层摊铺压实。 3在应急情况下,可采用沥青冷补材料处治。 4当采用就地热再生修补方法时,应先沿加热边线退回 100mm,翻松被加热面层,喷洒乳化沥青,加人新的沥青混合 料,整平压实。 5.3.8啃边的维修应将破损的沥青面层挖除,在接茬处涂刷粘 结沥青,再恢复面层。
5.3.9路框差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并座基础底板强度不足或并顶砖块碎裂散失造成路框 差时,宜更换安装改良型卸载大盖板: 2当井座周边路面下陷造成路框差时,应修补周边路面,
5.3.10唧浆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注浆固化的方法对病害内部进行处理,或进行局 部翻建改造处理: 2应对原路面中央分隔带、路肩、路基边坡、边沟及相应 排水设施进行排查,消除积水隐惠。
5.3.11泛油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微泛油的路段,可撒3mm~5mm粒径的石俏或粗砂 处治; 2较重泛油的路段,可先撒5mm~10mm粒径的石屑采用 压路机碾压。待稳定后,再撒3mm~5mm粒径的石屑或粗砂 处治; 3泛油路段,也可将面层铣刨清除后,重铺面层。 5.3.12当路面抗滑性能不满足本规范表4.5.5要求时,应重新 恢复磨耗层。
5.3.13因基层原因导致沥青面层破损,应对基层采取有效措施
基层原因导致沥青面层破损,应对基层采取
处治,达到质量标准后再修筑面层。基层养护维修宜采用与原道 路结构相同的基层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中相应类型基层施工技术要求。
5.4.1道路路面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原有沥青路面应作全面的技术调查,并应包括下列 内容: 1)路面破损及病害的程度; 2)路面的设计、施工养护技术资料: 3)年平均日交通量; 4)交通量增长率; 5)旧路回弹弯沉测试值; 6)钻芯取样。 2补强设计应与道路两边构筑物的连接以及道路排水相互 协调。 3补强结构层与原路面结构的联结应牢固。
6.1.1I、Ⅱ等养护的道路宜采用专用机械及相应的快速维修 方法施工。 6.1.2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维修材料,应满足强度、耐久性和 稳定性要求,主要材料应进行检验。 6.1.3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养护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2.3.2条的 规定。 6.1.4水泥混凝土路面进行大修或改扩建工程时,应根据实际 情况选择适宜的再生技术。 6.1.5水泥混凝土路面应及时清除泥土、石块、砂砾等杂物, 严禁在路面上拌合砂浆或混凝土等作业。 6.1.6对水泥混凝土路面有化学制剂或油污污染的,应及时 清除。
6.2.1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缝内的杂物应及时清除并灌缝。
1填缝料的更换周期应为2年~3年;宜选在春秋两李, 或在当地年气温居中且较干燥的季节进行: 2清缝、灌缝宜使用专用机具,更换后的填缝料应与面板 粘结牢固; 3填缝料凸出板面时应及时处理,城镇快速路、主十路不 得凸出板面,次干路和支路超过3mm时应铲平; 4填缝料外溢流尚到面板应清除: 5填缝料局部脱落、缺损时应进行灌缝填补,脱落、缺损
长度大于1/3缝长应及时进行整条接缝的更换: 6填缝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泥混凝土路面嵌 缝密封材料》JT/T589的规定
6.3.1水泥混凝土路面裂缝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路面板出现小于2mm宽的轻微裂缝,可采用直接灌 浆法处治,灌浆材料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裂缝修补灌浆 材料技术条件》JG/T333有关规定: 2对裂缝宽大于或等于2mm且小于15mm贯穿板厚的中 等裂缝,可采取扩缝补块的方法处治,扩缝补块的最小宽度不应 小于100mm: 3对大于或等于15mm的严重裂缝,可采用挖补法全深度 补块;当采用挖补法全深度补块时,基层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扩缝补块、挖补法全深度补块时应进行植筋,植筋深度 应满足设计要求,无设计时植筋深度不应小于板厚的2/3,
6.3.1水泥混凝土路面裂缝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水泥混凝土路面裂缝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路面板出现小于2mm宽的轻微裂缝,可采用直接灌 浆法处治,灌浆材料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裂缝修补灌浆 材料技术条件》JG/T333有关规定: 2对裂缝宽大于或等于2mm且小于15mm贯穿板厚的中 等裂缝,可采取扩缝补块的方法处治,扩缝补块的最小宽度不应 小于100mm; 3对大于或等于15mm的严重裂缝,可采用挖补法全深度 补块;当采用挖补法全深度补块时,基层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扩缝补块、挖补法全深度补块时应进行植筋,植筋深度 应满足设计要求,无设计时植筋深度不应小于板厚的2/3。 6.3.2板边和板角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水泥混凝土路面板边轻度剥落时,快速路和主十路的 养护不得采用沥青混合料修补: 2板角断裂应按破裂面确定切割范围;宜采用早强补偿收 缩混凝土,并应按原路面设置纵缝、横向缩缝、胀缝; 3凿除破损部分时,应保留原有钢筋,没有钢筋时应植入 钢筋,新旧板面间应涂刷界面剂: 4与原有路面板的接缝面,应涂刷沥青,如为胀缝,应设 置胀缝板: 5当混凝土养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通行车辆。 6.3.33 接缝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缝料的损坏维修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2对接缝处因传力杆设置不当所引起的损坏,应将原传力 杆纠正到正确位置;
6.3.2板边和板角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水泥混凝土路面板边轻度剥落时,快速路和主十路的 养护不得采用沥青混合料修补: 2板角断裂应按破裂面确定切割范围:宜采用早强补偿收 缩混凝土,并应按原路面设置纵缝、横向缩缝、胀缝; 3凿除破损部分时,应保留原有钢筋,没有钢筋时应植入 钢筋,新旧板面间应涂刷界面剂: 4与原有路面板的接缝面,应涂刷沥青,如为胀缝,应设 置胀缝板;, 5当混凝土养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通行车辆。 6.3.3接缝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接缝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接缝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3在胀缝修理时,应先将热沥青涂刷缝壁,再将胀缝板压 入缝内;对胀缝板接头及胀缝板与传力杆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沥 青或其他胀缝料抹平,上部采用嵌缝条的胀缝板应及时嵌入嵌 缝条; 4在低温李节或缝内潮湿时应将接缝烘十: 5当纵向接缝张开宽度在10mm及以下时,宜采用加热式 填缝料; 6当纵向接缝张开宽度在10mm以上时,宜采用聚氨酯类 填缝料常温施工; 7当接缝出现碎裂时,应先扩缝补块,再做接缝处理。 6.3.4坑洞的补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深度小于30mm且数量较多的浅坑,或成片的坑洞可采 用适宜材料修补: 2深度大于或等于30mm的坑槽,应先做局部凿除,再补 修面层; 3植筋施工应满足设计要求。 6.3.5错台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1等养护的道路错台高差大于5mm,Ⅱ等和Ⅲ等养护 的道路错台高差大于10mm时,应及时处治: 2高差大于20mm的错台,应采用适当材料修补,且接顺 的坡度不得大于1%。 6.3.6相路面板板端拱胀的维修,应根据拱胀的高度,将拱 胀板两侧横缝切宽,释放应力,使板逐渐恢复原位。修复后应再 检查此段路面的伸缝,如有损坏应按本规范第6.3.3条的要求 维修。 6.3.7可采用弯沉仪或探地雷达等设备检测水泥混凝土路面板 的脱空,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修补方案,修补方案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板边实测弯沉值在0.20mm~1.00mm时,应钻孔注
6.3.5错台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I等养护的道路错台高差大于5mm,Ⅱ等和Ⅲ等养护 的道路错台高差大于10mm时,应及时处治: 2高差大于20mm的错台,应采用适当材料修补,且接顺 的坡度不得大于1%。 6.3.6相邻路面板板端拱胀的维修,应根据拱胀的高度,将拱 胀板两侧横缝切宽,释放应力,使板逐渐恢复原位。修复后应再 检查此段路面的伸缝,如有损坏应按本规范第6.3.3条的要求 维修。
6.3.7可采用弯沉仪或探地雷达等设备检测水泥混凝土路面板
1当板边实测弯沉值在0.20mm~1.00mm时,应钻孔注 浆处理,注浆后两相邻板间弯沉差宜控制在0.06mm以内;
2当板边实测弯沉流值大于1.00mm或整块水泥混凝土板面 板破碎时,应拆除后铺筑混凝土面板,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 条的规定
6.3.8采用注浆方法处置面板脱空、唧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通过试验确定注浆压力、初凝时间、注浆流量、浆液 扩散半径等参数; 2注浆孔与面板边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注浆孔的数量在 块板上宜为3个~5个; 3注浆孔的直径应与灌注嘴直径一致,宜为70mm 110mm; 4注浆作业应从脱空量大的地方开始: 5注浆应自上而下进行灌浆,第次注浆结束2h后再进行 第二次重复注浆: 6注浆后残留在路面的灰浆应及时清扫、清除; 7应待灰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再开放交通。 6.3.9面板沉陷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面板整板的沉陷小于或等于20mm时,应采用适当材 料修补; 2当面板整板的沉陷大于20mm或面板整板发生碎裂时, 应对整块面板进行翻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 3当面板沉陷面积较小且积水不严重时,可采用适当材料 修补; 4当面板沉陷面积较大且积水严重时,应对沉陷、积水范 围内的面板进行翻修
6.4.1水泥混凝土路面整块面板翻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旧板凿除时,不得造成相邻板块破损或错位,应保留原 有拉杆或传力杆; 2基层损坏或强度不足时,应采取补强措施,强度不应低
于原结构强度,基层补强层顶面标高应与原基层顶面标高相同; 3在混凝土路面板接缝处的基层上,宜涂刷一道宽200mm 沥青; 4应根据通车时间要求选用路面的修补材料,并应进行配 合比设计; 5水泥混凝土路面整块面板翻修应按新建水泥混凝土路面 要求施工,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 收规范》CJJ1有关规定
于原结构强度,基层补强层顶面标高应与原基层顶面标高相同; 3在混凝土路面板接缝处的基层上,宜涂刷一道宽200mm 沥青; 4应根据通车时间要求选用路面的修补材料,并应进行配 合比设计; 5水泥混凝土路面整块面板翻修应按新建水泥混凝土路面 要求施工,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 收规范》CJJ1有关规定。 6.4.2部分路段的翻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路段的检测评价报告确定翻修的等级和标准: 2路段的翻修应有维修设计文件: 3翻修时,新旧水泥混凝土板交接处应设传力杆,并应对 损坏的拉杆进行修复; 4部分路段的翻修应按新建水泥混凝土路面要求施工,井 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1有关规定
6.4.2部分路段的翻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路段的检测评价报告确定翻修的等级和标准: 2路段的翻修应有维修设计文件; 3翻修时,新旧水泥混凝土板交接处应设传力杆,并应对 损坏的拉杆进行修复; 4部分路段的翻修应按新建水泥混凝土路面要求施工,并 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1有关规定
6.4.3表面功能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混凝土路面出现较大面积的磨光、起皮、剥落、露 骨等病害,应及时安排大、中修工程进行维修: 2城镇次干路、支路可采用表面处理: 3当抗滑性能不足时,宜采用刻槽机对路面板重新刻槽 槽深宜为3mm~5mm,槽宽宜为3mm~5mm,缝距宜为 10mm~20mm。 6.4.4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善应因地制宜,可加铺水泥或沥青混 凝土面层。
7.1.1 块石铺砌路面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面应平整、无松动; 2 填缝料缺失时应及时补缝,补缝应饱满密实; 3 春季和雨季应增加巡检次数,排水系统应通畅。 7.1.2 块石铺路面翻建时应按原设计结构进行恢复,且应满 足交通荷载要求。 7.1.3更换广场、步行街的块石路面采用花岗石、大理石时, 不宜抛光、机刨
1当发现路面边缘损坏、低洼沉陷、路面隆起、坑洞、错 台时应及时维修; 2当基层强度不足而造成路面损坏,应清除软弱基层,换 填新的基层材料夯实加固,达到设计强度后再恢复面层; 3更新的块石材质,规格应与原路面一致: 4 施工时整平层砂浆应饱满,严禁在块石下垫碎砖、石屑 找平; 铺砌后的块石应芬平实,并应采用小于5mm砂砾填缝。 7.1.5 当块石路面粗糙条纹深度小于2mm时,应凿毛处理, 并应满足抗滑要求。
7.1.6块石路面养护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2.4.2条的规定
7.2水泥混凝士预制砌块路面
1 砌块路面的小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局部砌块的松动、缺损、错台:
2 局部沉陷、压碎,检查井四周烂边; 3 块路面上的局部掘路修复工作, 7.2.2 当砌块路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安排中修或大 修工程: 1 纵横坡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出现大面积积水; 2 块路面状况指数FCI小于65; 3 彩色砌块颜色大面积脱落。
7.2.3局部更换的砌块,其颜色、图案、材质、规格宜与原路
7.2.3局部更换的砌块,其颜色、图案、材质、规格宜与原路 面致,路面砖强度和最小厚度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表7.2.3路面砖强度和最小厚度
7.2.4当选用砌块的长边与厚度之比大于或等于5时,除应满足 本规范第7.2.3条的规定外,其抗弯拉强度不得低于4.0MPa。 7.2.5 砌块路面养护维修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应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 2 面层与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3 路面应满足抗滑要求
7.2.6砌块路面的养护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2.4.2条的规定。
8.1.1人行道养护应包括基层、面层、无障碍设施、缘石、树 池、台阶等的养护。 8.1.2对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应经常巡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4.2.4条的规定。 8.1.3停放机动车的人行道和有机动车出人的人行道口,均宜 按机动车道标准结构铺设。 8.1.4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处于完好状态,人行道的养护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应平整,无障碍物,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 相邻块高差应符合要求; 2缘石和台阶应稳定牢固,不得缺失; 3树池框不得拱起或残缺: 4人行道上检查并不得凸起或沉陷,检查并盖不得缺失: 5路名牌和指示牌等公用设施应设置在人行步道的设施带 范围内; 6无障碍坡道及盲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 计规范》GB50763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 50642的规定。
8.2.1 人行道面层砌块铺装时,应设置满足强度要求的基层。 8.2.2 当人行道下沉和拱胀凸起时,应对基层进行维修。 8.2.3 当采用其他材料维修基层时,其强度不应低于原基层
8.2.4基层维修不应采用薄层贴补
1 砌块填缝料散失的补充; 2 路面砖松动、破损、错台、凸起或凹陷的维修: 3 沉陷、隆起或错台、破损的维修: 4 检查井沉陷和凸起的维修。 8.3.2 振捣成型、挤压成型的面层砌块和加工的石材可用作人 行道面层的铺装。 8.3.3发现面层砌块松动应及时补充填缝料,充填稳固,若垫 层不平,应重新铺砌。 8.3.4 面层砌块缝隙应填灌饱满,砌块排列应整齐,面层应稳 固平整,排水应通畅。 aNmLabzAr
8.3.5垫层材料可采用干砂、石屑、石灰砂浆、水泥砂浆等。
1面层砌块应具有防滑性能,其材质标准应符合表8.3.6 的规定:
表8.3.6人行道面层砌块材质标准
2当面层砌块发生错台、百出、沉陷时,应将其取出,整 理垫层,重新铺装面层吊环标准,填缝;修理的部位应与周围的面层砌块 砖相接平顺: 3对基层强度不足产生的沉陷或破碎损坏,应先加固基层, 再铺砌面层砌块: 4砌块的修补部位宜大于损坏部位一整砖; 5检查并周围或与构筑物接壤的砌块宜切块补齐,不宜切 块补齐的部分应及时填补平整; 6盲道砌块缺失或损坏应及时修补;提示育道的块型和位 置应安装正确; 7人行道在养护维修中应满足排水要求。 8.3.7人行道养护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12.5.2条的 规定。 8.3.8 沥青混凝土面层的人行道养护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执行。 8.3.9 水泥混凝土人行道的养护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 执行。 8.3.10 其他材质的人行道养护应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8.4.7缘石标准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8.4.7缘石标准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表8.4.7 缘石标准
8.5.1人行道树池尺寸应根据步道宽度确定,且不宜小于1m× 1m。 8.5.2 未绿化的人行道应预留树池,边框与路缘石的距离宜大 于300mm
8.5.1人行道树池尺寸应根据步道宽度确定,且不宜小于1m× 1m。 8.5.2 未绿化的人行道应预留树池,边框与路缘石的距离宜大 于300mm
压力容器标准8.5.3树池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树池边框应与人行道相接平顺: 2混凝土树池出现剥落、露筋、翘角或拱胀变形,铸铁类 和再生塑料类的树池出现断裂或缺失,应及时维修更换
8.6.1台阶破损或失稳,应及时维修。
....- 相关专题: 道路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