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参建单位安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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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并审查参建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对参建单位应急管理工 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参建单位 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 急演练。 第三章应急管理
第六条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工作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 项目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参建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 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人员公布, 第八条参建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应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
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第九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 买际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 和措施。 第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前,参建单位应成立项目负责人为组长 各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为组员的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参建单位 应及时了解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内容,做好与公司应急预案的有效衔 接。 第十一条预案编制完成后,参建单位应组织评审,由项目负责 人签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参建单位应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也可以与当地具备专业资质的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应急联动 机制。 第十三条参建单位应配齐、配全应急物资,定期对物资的完好、 有效性进行检查,保留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参建单位入场前应将本单位针对建设项目编制的应 急预案逐级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公司审查。 报审材料至少含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小组成立文件、评审记录、 预案止式印发文件等原件或扫描件。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审核通过后,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宣贯、培 训,培训要有记录。 第十六条参建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针对综合、专项应急
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十七条针对应急演练中存在的不足,参建单位应制定整改计 划,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对参建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针 对参建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未按要求开展演 练、应急物资缺失的依据《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安全处罚实施细则》进 行处罚。
电器标准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应熟练掌握本办法之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应熟练掌握本办法之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分包安全管理细则
第七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 安全管理负总责。 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 确各自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总包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 管理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项目,由总包单位负责逐级上报 事故。但分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总包报告,具体报告 流程由总包单位制定 第九条分包单位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 总包单位、分包、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 可使用。 第十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统一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职责划分,分别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 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本细则未提及的包括:安全逐级检查、安全教育培训、 会议管理、安全奖惩等其他涉及安全管理的所有内容,分包单位均按 照总包、监理、公司等体系文件要求落实,没有具体要求的参照国家、 行业相关文件要求落实,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各参建单位应熟练掌握本办法之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参建单位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 管理,进一步明确配备标准、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涉及的参建单位。 第三条编制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参建单位 按本细则、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并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公司安全管理部 (一)将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标 准纳入招标文件。 (二)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司工程管理部 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情况增配。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占工程施工人员总数的比例,以安全管理协议 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 维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 施工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行增配。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建筑施工企业 顶目负责人应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应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第十一条总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不少于1人持有国家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对本班组的 作业场所和作业行为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细则、招标文件、合同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要求不一致的,按最高配置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入场、变更,应书面报总包、 监理单位,经批准后方可入场、变更。 第十五条不按标准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的,或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不能满足现场安全管理需求的,发包单 位、监理单位应向参建单位以书面或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提出,参建
单位未及时整改的,按照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处罚细则》进行罚 款。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各参建单位应熟练掌握本办法之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各参建单位应熟练掌握本办法之相关规定
参建单位建设项目安全例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安全会议管理,建立项目安全沟通 机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进行部署、协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 第二章职责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公司 对监理单位、参建单位安全会议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相关记录材料应及 时留存归档。 第三章会议分类、内容及召开频次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会议分为总包安全会议、监理安全会议 分包单位安全会议、班前安全会、公司组织召开的项目安全会议。 第六条所有安全会议均应编制汇报材料,会议要有签到表、会 议纪要、会议影像记录材料等。 第七条总包安全会议 总包安全会议包含项目安委会、安全周例会、安全月度例会,具 体要求如下: (一)总包项目安委会 项目现场安委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由总包单位项目经理 主持,特殊情况下,公司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可要求总包企业的
技术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参会主持。参会人员至少包含总包单位项目经 理、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监理总监、公司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 负责人等。会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由总包项目经理汇报本季度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安全管理问题,包括但不限 于:安全管理人员不足、长期沟通得不到妥善解决的现场问题等; 3.公司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监理单位等认为需要会议协商 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 (二)总包安全月度例会 安全月度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由总包项目经理主持,参加人 员至少包含总包项目安全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具体会议内容由总包单位确定。 (三)总包安全周例会 安全周例会至少每周召开一次,由总包项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主持,参加人员至少包含总包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人员等。具体会议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确定。 第八条监理安全会议 监理安全会议至少包含安全周例会、安全月度例会等。 (一)监理单位安全周例会 安全周例会至少每周召开一次,由监理单位安全负责人主持召开 参加人员至少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人员、监理单位安全管 理人员、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等。会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参建单位汇报上周安全例会布置工作完成情况、本周安全工作
开展情况、下周安全工作计划等; 2.监理单位对本周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下周重点安 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3.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4.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传达、部署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相关 要求、通知等。 (二)监理单位安全月度例会 安全月度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参 加人员至少包括公司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相关人员、参建单位项 目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等。会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参建单位汇报上月安全例会布置工作完成情况、本月安全 工作开展情况、下月安全工作计划等; (2)公司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通报本月安全监督、检查情 况,对下阶段重点安全工作进行部署; (3)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安全管理中存在较难落实或 整改的问题; (4)结合本阶段工程进展情况,学习典型的事故案例 第九条分包单位安全会议由总包方结合项目安全管理要求确 定,并对分包单位安全会议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施工现场每目班前安全会议,由施工单位组织,全体作 业人员参加,重点对当目作业中可能存在的作业风险、可能造成的危 害、凤险管控措施、应急措施等进行讲解。 第十一条公司组织召开的项目安全专题会议
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管理部根据工程建设进展,结合现场安全 管理具体情况,针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召开专题安全会议,会议 时间、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由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上述会议如遇合并召开或与其他会议共同召开时,每 项安全会议均按本细则有关该项会议的具体要求召开,会议纪要应独 立印发。会议结束后要将会议签到表、会议材料、会议纪要及相关的 影像材料等妥善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无故缺席安全会议的人员,按照《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进行罚款。 第十四条经检查发现参建单位无故不召开相应会议或存在虚 假会议纪要的,按照《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安全处罚实施细则》进行罚 款。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各参建单位应熟练掌握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逐级检香和隐惠治理实施细
第十条安全检查、巡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均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 通知单,确保隐患第一时间整改。 第十一条各单位收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及时按要求整改 无法按期完成整改应提前3目提交延期申请,经隐惠下发单位同意后 延期。 第十二条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提交延期申请未得到批准且未按 期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惠,按照《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隐患单位完成整改后应提请验收,经逐级验收合格后 团环销号;整改不合格的应退回重新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五章附 则 第于四条本细则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各参建单位应熟练掌握本办法之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安全专项费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确保项 目安全生产费用及时使用到位,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 第三条编制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一)负责制定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管理 (二)监督管理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三)负责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费用的过程结算。 第五条监理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第六条总包单位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二)负责安全措施项目的实施; (三)负责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统筹管理。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七条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计提,在基建过程中实际支出。 第八条总包单位要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
(一)负责制定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管理细则; (二)监督管理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三)负责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费用的过程结算。 第五条监理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第六条总包单位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二)负责安全措施项目的实施; (三)负责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统筹管理。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七条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 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计提,在基建过程中实际支出。 第八条总包单位要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一)监理单位应每月对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进行检查 评价,并在月度安全例会进行通报,提供考核依据; (二)公司根据监理单位的检查、评价情况,不定期组织进行抽 检,核查监理检查、评价的质量。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并对检查和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并根据检查情况落实奖惩。 第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应参照本制度编制相应的制度,并上报监 理单位审查、备案。 产一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各参建单位应熟练掌握本办法之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 辅的原则,提高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参建单 位的安全处罚。
第三条安全管理部职贵
(一)负责制定参建单位安全处罚标准。 (二)对违反本细则的参建单位进行教育、处罚。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职责 对违反本细则的参建单位进行教育、处罚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职责 按照审批的安全处罚通知单接收参建单位缴纳的罚款。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 配合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做好对违反本细则的其他参建单位 的教育、处罚。 第七条参建单位职责 接受安全教育,及时改正违规行为,并缴纳相应罚款。 第三章处罚标准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 (一)发生一般D事故的,对负主要责任的参建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一般C事故的,对负主要责任的参建单位处以1方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一般B事故的,对负主要责任的参建单位处以3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一般A事故的,参建单位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和项目合同规定承担相应事故罚款外,公司还将对负主要责任的 参建单位处以5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公司黑名单。 (五)发生较大事故的,参建单位除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和项目合同规定承担相应事故罚款外,公司还将对负主要责任的 参建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公司黑 名单。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和项目合同规定承担相应事故罚款外,公司还将对负主要责任的参建 单位处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公司黑名 单。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列入 黑名单的企业终身不再使用。 公司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对事故处罚标准与本制度 内容不一致的,以最严格处罚标准执行。 第九条事故责任的确定 (一) 主要责任
即承担50%以上事故责任或事故调查组认定的主要责任。 (二)连带责任 承担50%以下事故责任或事故调查组认定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对事故发生承担连带责任的,罚款金额由事故调查组根 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对由政府部门介入调查的事故,公司参照政府出具的事故调查报 告,依据上述标准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参建单位的处罚金额。 第十一条 其他安全处罚 参建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要求的,本看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教育、纠止。针对公司认为必须处罚的或屡禁不 正、拒不整改、施工人员态度恶劣的行为,按照《参建单位安全处罚 标准》(见附件2)进行处罚。 对参建单位违规行为处罚包含但不限于《参建单位安全处罚标 准》,标准以外的处罚项及处罚金额由处罚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附件1:公司安全罚款通知单
附件2:参建单位安全处罚标准参建单位安全处罚标准序号安全处罚内容处罚标准未按招标文件、合同或公司安全相关管理文件成立安全5000元/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的人·日1000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请假不在岗人·日未制定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安全管理三项制度的5000元未制定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应急预案2000元基其他开工前需要提交的材料1000元/项础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入场安全培训,安排员工上岗作业安1000元/人的。全不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或不按计划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或管1000元/次不及时提交相关培训材料的理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或不按计划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或1000元/次不及时提交相关演练材料的无故不参加安全会议的1000元/人次无故不组织安全会议或出具虚假会议纪要或不按要求2000元/次提交相关会议材料的
建设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 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 第三条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施工单位 负责施工现场全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监理单位 对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施工现 场遵守施工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六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 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 立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应当与施工单位在 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的管理要求,实行如下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 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 第三条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第于条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 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至少 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和监护措施是否落实 2.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等作业是否产 格执行操作规程; 3.可燃物及易燃易爆苞险品的管理是否洛实: 4.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5.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依据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 及应急疏散的演练。施工单位应妥善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 关文件和记录,并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第四章现场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 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 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 应相对独立布置。 第于四条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 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火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 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各参建单位应熟练掌握本办法之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 职业病危害,促进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 第三条编制依据 《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对参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 (一)工程现场的职业健康设施和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二)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现场职业健康管理的相关制度,包 活劳动保护、食堂管理、防署降温、防寒保暖、医疗急救等,并采取 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证所有施工人员的健康。 (三)施工项自部应按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符合法规要求 的劳动防护用品,承包人负责培训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保 存培训记录以备监理人审查。 (四)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当地社会医疗资源情况,制定医疗急救 计划,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并保持联系,并委托一至两家有资质医疗 机构承担救护和场外医疗。根据项目施工风险程度、人员数量等,配
第六条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应熟练掌握本办法之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明确施工现场设备、机 具、用电、人员进出场等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及本办法下各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河北建投雄安建 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公司安全管理部 (一)对参建单位执行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情况进行 监督。 (二)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针对发现的隐患及时 督促整改。 (三)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公司工程管理部 (一)指导参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方案。 (二)督促参建单位执行公司施工现场安全要求。 (三)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针对发现的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违章行为进行教育,并根据具体情 况实施处罚。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部 落实对参建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罚款, 第六条监理单位
(一)协助公司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针对发现的隐患及时 督促整改。 (三)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违章行为进行教育,并根据具体情 况实施处罚。 第七条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国家 公司有关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法规及要求。 (二)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布置。 (二)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音管理要求
(一)协助公司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针对发现的隐患及的 督促整改。 (三)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违章行为进行教育,并根据具体情 况实施处罚。 第七条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国家 公司有关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法规及要求。 (二)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布置。 (二)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的对施工现场进行总平面布置 满足安全管理要求。 第九条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 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若采用出租形式,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 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 明,具体按照《施工现场机具、设备进出场安全管理细则》执行。 第于条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 架、出入通道口、洞口、桥梁口、基坑边沿、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 放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具体按照《施工现场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的对施工现场进行总平面布置 满足安全管理要求。 第九条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 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若采用出租形式,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 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 明,具体按照《施工现场机具、设备进出场安全管理细则》执行。 第于条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 架、出入通道口、洞口、桥梁口、基坑边沿、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 放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具体按照《施工现场 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第十二条在结束停工、停止建设,恢复施工前,应当制定复工 工作方案并组织论证,根据工作方案中安全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 培训,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具体按照《复工安 全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采取必要措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期间,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逐级检查 和隐患治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检查期限,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针 对现场存在的人员违章行为、事故隐患,以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为主, 对于楼禁不止的违章行为及履次检查发现的同类问题采取必要的经 济处罚,具体按照《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安全处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进行土方开挖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审批的作 业方案开展,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安装拆卸工、电工、起重工、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具体按照《施工现场特种人员及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所有开具作业票的作业,均 要设置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穿戴黄色马甲或其他与作业人员不同的 看装,负责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监护,监护人应为专职监护,在监护
期间不允许从事住何具体施工作业,具体按照《施工现场安全监护管 理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其他管理应按照如下要求落实。 (一)施工现场人员进出场安全管理细则 (二)施工现场仓库与堆场安全管理细则 (三)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 (四)施工现场钢制气瓶安全管理细则 (五)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细则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一)施工现场人员进出场安全管理细则 (二)施工现场仓库与堆场安全管理细则 (三)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 (四)施工现场钢制气瓶安全管理细则 (五)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细则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应熟练掌握本办法之相关规定。
施工总平面布置管理细则
(一)制定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 (二)对施工总平面布置的统一管理,落实施工总平面布置的各项 要求。 第五条监理单位 对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的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审查,并对落实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 对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的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布置要求 第七条施工总平面布置原则 (一)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尽量紧凑合
理; (二)科学划分施工区域和场地,避免或减少不同专业工种和各工 程之间的干扰; (三)各项施工设施的布置应有利于生产、方便工人生活; (四)满足安全防火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五)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施工场地平整 工程管理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场地的统一规划,各参建单位负责 其施工区域内施工场地平整、施工期间的用土和铺面。 第九条食宿管理 施工现场设置食堂和宿舍设施的,应与办公区、作业区域、仓库、 堆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条施工道路管理 施工现场应按照总平面图设置行人、车辆通行道路,一般应符合 以下规定: (一)主要道路应筑成环形,与主要施工作业区和临时设施相通 主干道的宽度不小于3.5m; (二)通过栈桥或架空管道下面的道路,其通行空间高度不应小于 5m; (三)机动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速不得大于15km/h。在场地狭 小,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人员; (四)施工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设备,应离道路1m以上,堆放牢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各参建单位应熟练掌握本细则之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人员进出场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人员进出场管理,明确人员进出场安全 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 对进出施工现场的人员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理单位 对进出施工现场的人员的符合性进行审批。 第五条其他参建单位 确保进出施工现场的人员符合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并对证 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六条进出施工现场人员分为长期固定进出场人员和临时进 出场人员。 (一)长期固定进出场人员一般指项目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等 (二)临时进出场人员一般指临时参观、访问、检查人员、设备厂 家技术服务人员及有业务关系的客人来访、设备供货商送货人员等。 第七条长期固定进出场人员进场前,应提供人员有效身份证向 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人员身份核实,确认无在逃犯罪人员后方可进场 第八条长期固定进出场人员报审材料及审批记录应要善留存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各参建单位应熟练掌握本细则之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一)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置标准,并严格按照标 准落实; (二)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对 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及其他参建单位 对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设置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第三章安全色及安全标志含义 第六条安全色含义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以及提示消防设备的含义;
2.蓝色表示指令;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5.安全色与对比色同时使用时,红色、蓝色、绿色应与白色搭配, 黄色应与黑色搭配 6.白色作为安全标志红、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 文字和图形符号; 7.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示标志的几何边框; 8.红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禁止人们进入危险环境;黄色和黑色 相间条纹表示提醒人们特别注意;蓝色与百色相间条纹表示必须遵守 规定的信息;绿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提示人们某些信息, 第七条安全标志含义 1.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2.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 险的图形标志; 3.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 形标志; 4.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 的图形标志。 第四章安全标志管理要求 第八条安全标志设置原则
体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 (二)安全标志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物体上,避免安全标 志移位。安全标志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三)同一场所的各个标志之间要相互协调,应尽量使在不同位置 设置的标志保持高度、尺寸、材质的统一; (四)多个安全标志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 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五)安全标志的设置要与环境相谐调,设置在醒目的位置,并保 证标志有足够的亮度和照明; (六)安全标志的平面与观察者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 最大观察距离时,夹角不小于75°。 第九条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一)各参建单位应在以下施工现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标志,主要包括: 1.事故易发生区域; 2.容易出现人员不安全行为区域 3.周围环境比较危险的区域; 4.强制人员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区域; 5.有必要为人员提供应急撤离通道,现场设施或场所某种信息 6.为避免机械设备和管系在操作及转换中的差错,在醒目处设置 安全操作的标志牌; 7.在危险区域的通道口或舱口设置危险区域的分类标志
8.在禁烟禁火区设置“严禁烟火”、“禁止烟火”等防火标志; 9.存放和使用放射性、腐蚀性、爆炸性等物质的场所设置危险化 学品标志; 10.其他有长期危险性存在的工作区域。 (二)施工现场进行下列作业时,应设置安全标志: 1.动火作业;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3.电气设备系统的维修; 4.涉及放射性及有毒有害的作业; 5.使用临时性隔离栏杆; 6.喷漆、喷砂作业; 7.各种调试作业; 8.其他临时性、一次性,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作。 第十条安全标志的位置不得随意移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发 现安全标志设置位置不当、内容有误导或不正确信息、破损、变形 腿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进行修整或更换。 第五章安全防护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防护栏杆管理要求 施工现场设置有足够的防护栏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在离地高度小于20m的平台、 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m,在离地高度等于 或大于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00mm
或专用斜杆、水平斜杆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管理要求 脚手架作业层的防护栏杆、挡脚板、安全网应按规范要求正确设 置,以防止作业人员坠落和作业面上的物料滚落。 第十五条洞口安全防护管理要求 洞口防护措施应定型化、工具化、严密性;严禁出现作业人员随 意将材料盖在预留洞口上的临时做法,防止发生坠落事故。楼梯口、 电梯井口应设防护栏杆,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 网或其他形式的水平防护,并不得留有杂物。 第十六条通道口安全防护管理要求 通道口防护应具有严密性、牢固性的特点;防止在进出施工区域 的通道处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在出入口的物体坠落半径内搭设防护棚 顶部采用合格材料铺设,两侧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建筑物高度大于 24m或使用竹脚手板等低强度材料时,应采用双层防护棚,以提高 防御能力。 第十七条临边安全防护管理要求 临边防护栏杆应定型化、工具化、连续性,栏杆的任何部位应承 受任何方向的1000N的外力。 第十八条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防护管理要求 为了防正高处坠物对吊篮作业内人员的伤害,必须安装防护棚, 第十九条物料提升机安全防护管理要求 物料提升机主要安全防护措施有防护围栏、防护棚、停层平台、
平台门等。 (一)防护围栏高度不应小于1.8m,围栏立面可采用网板结构 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防护棚长度不应小于3m,宽度应大于吊笼宽度: (三)停层平台应能承受3kN/m3的载荷,其搭设应符合规范要 求; (四)平台门的高度不宜低于1.8m,宽度与吊笼门宽度差不大于 200mm,并应安装在平台外边缘处。 第二十条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管理要求 吊笼和对重升降周围应安装地面防护栏杆。地面防护围栏高度不 应低于1.8m,强度符合规范要求。围栏登机门应装有机械锁止装置和 电气安全开关,使吊笼只有位于底部规定的位置时围栏登机门才能开 启,且在开门后吊笼不能启动。各停层平台应设置层门,层门安装和 开启不得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层门高度和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总包单位应每月至少 组织一次安全防护设施专项检查,发现安全防护设施存在锈蚀、松动 损坏,不能满足防护要求时应修整、更换或补充。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土三条各参建单位应熟练堂握本细则之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化 学品的储存和使用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进场前,使用单位应对相关资质审查确认后
方可进场。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应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化学品承运单位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三)运输车辆应悬挂或喷涂相应警示标志,车辆的驾驶人员、 押运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 (四)危险化学品应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包装应粘贴或 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五)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应包装完好。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严禁露天存放,施工单位应当设立独立仓库 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火灾危险性不同的危险化 学品应单独储存。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必要的通风、防火、防爆、防雷、 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 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前,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适应的劳 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应做好防火措施,并与明 火保持安全间距。 第十五条使用后应及时清理施工遗留的危险化学品,避免火灾
中毒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结合危险化学品特性制定危险化学品事 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组织 演练。 第十七条钢制气瓶的使用安全要求 (一)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二)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态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三)操作人员在开闭气瓶时,应站在瓶阀接管的侧面,缓慢开闭; (四)气瓶使用时必须装设减压阀,并在其低压端装压力表。具体 要求包括: 1.气瓶压力表校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2.装减压阀前,应采用十净无油布擦净螺纹上的尘土杂物,检查 螺纹是否完好; 3.装卸减压阀时,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用工具敲打; 4.开启瓶阀时,接头处不得漏气,压力表指示应灵敏; 5.未装减压阀的气瓶严禁使用; (五)在寒冷环境中,如气瓶的安全装置冻结时,用40℃以下的温 水冲浇,再缓慢地打开瓶阀。严禁用氧气吹扫、火烤或温度超过40℃ 的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六)氧气瓶严禁沾有油脂; (七)气瓶使用时的放置地点应符合以下条件: 1.夏季不能放置在阳光暴晒的地方;
2.不得放在易跌落或易受外力撞击的地方; 3.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m,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m 4.乙炔瓶应立放使用,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施工现场的气 瓶棚,应保证不受阳光暴晒和雷雨侵袭。 (八)氧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九)气瓶使用时,应保证减压表及专用气带完好无损,气带不得 有鼓泡、破裂、老化、漏气等现象;气瓶若库房储存,应保证气瓶避 免阳光直射,保持干燥、通风良好,配备适量、适宜的消防器材,在 月显处设置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志;库房的门窗均向外开;气 瓶仓库内的温度不得超过39C,否则应采取降温措施; (十)乙炔表上必须装回火防止器; 第血高附一刷
第于八条本细则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各参建单位应熟练掌握本细则之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复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明确复工前安全 培训、检查的具体要求,避免由于节后、停工期间人员松懈、散漫或 设备设施重新启动等导致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 第二章职责
第一茶为规范公可对复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明确发工前安 培训、检查的具体要求,避免由于节后、停工期间人员松解、散漫或 设备设施重新启动等导致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施工单位 编制施工现场复工安全生产方案,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做好复工安 全生产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监理单位 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复工安全生产方案进行审批,并对施工单位复 工安全生产方案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条安环部、工程管理部、其他参建单位 对施工现场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六条复工单位在复工前要编制涉及复工安全培训及考核标 准、检查内容及合格标准等的复工方案, (一)复工安全培训重点内容 1.从员工安全意识、心态方面解决停工、节目带来的松懈状态的 培训内容; 2.岗位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培训内容:
3.对新进场员工、调换新岗位员工按本单位要求组织“三级"安全 教育培训; 4.对新入场员工组织开展入场前安全教育培训: 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复工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1.施工机具、设备、作业环境等;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应急物资; 4.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情况、安全设备设施的检定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复工安全生产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经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批后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八条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复工安全生产方案落实情况进 行检查、验收,监理单位应严格验收程序,不达标准、不合格的一律 不得复工。 第九条对于未按照本细则复工的给排水施工组织设计 ,由检查单位按照《施工现场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本细则所指的复工是指正常施工建设过程中由于敏感 时段、节假目或其他原因放假超过十天再次开始建设的项目;在监督 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发生事故等被 相关单位、政府部门责令停建后再次开始建设的项目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各参建单位应熟练掌握本细则之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施工现场机具、设备进出场的安全管理,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 安环部、工程管理部 对进出施工现场的机具、设备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理单位 对进出施工现场的机具、设备的符合性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其他参建单位 确保进出施工现场的机具、设备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 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六条机具、设备进场前,使用单位应对机具、设备进行安全 状况检查,并提供机具、设备的出厂合格证、相关检测报告等文件: 向监理申请进场审批,经监理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场。 第七条进场的机具、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进场的机具、设备出场年限均不得超过8年,使用年限另 有要求的,应按照《施工现场特种人员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执 行; (二)超出上述年限的机具、设备,必须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
总包单位组织评估并认可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机具、设备应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机械各传动机构连接紧 固,螺栓无松动,电气元器件动作可靠,仪表、按钮指示等操作有效; (四)机具、设备历史使用记录清楚,严禁因设备原因导致发生 般及以上事故的机具、设备进场。 第八条审请进入封闭施工现场的机具、设备经封团现场管理单 立确认后,方可进场 第九条机具、设备进场后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操作规程及应 急措施。 第十条机具、设备使用单位应将审批合格的机具、设备报审材 料及审批记录报监理单位审查,并妥善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需现场安拆的大型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应提供安拆方 案,并经监理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十二条设备安装后有验收要求的,监理及设备使用单位对验 收工作予以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对于租赁的机具、设备,使用单位应与出租单位签订 正规的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 任。 第十四条机具、设备进场后,应合理规划停放场地,并划定明 显区域。 第十五条对于进场后的机具、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到日检及定 期维护,并留有检查、维护、维修记录。
第十六条对于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机具、设备, 责令其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必要时出具书面的清退通知责令其撤 场。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在建立机具、设备管理台账,当机具、设 备发生变化时要同步更新台账资料。 第十八条施工机具、设备退场时,使用单位应提出申请,经监 理审批后,方可退场。进入封闭施工现场的机具、设备还应经封闭现 场管理单位确认。 第十九条对未经备案批准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机具、设备使用单 立进行处罚,具体按照《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安全处罚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各参建单位应熟练掌握本细则之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特种人员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一)特种人员必须持有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水泥标准规范范本,且在 有效期内,方可上岗作业; (二)特种人员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三)特种人员作业时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每日对作业时所用的机具、设备进行 检查,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留有记录; (五)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特种人员 应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本单位项目 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特种设备管理要求 (一)特种设备的进出场要求按照《施工现场机具、设备进出场 安全管理细则》执行; (二)所有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附有相关技术 文件及检验合格证明: (三)特种设备应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 张贴于设备显著位置; (四)应建立特种设备档案,档案应包含特种设备的证书、运行 状况、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信息; (五)履带式起重机及塔式起重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50t及以下履带式起重机(含轮胎式起重机),出)年限不能超 过5年; 2.塔式起重机(平臂吊),出厂年限不能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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