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通用技术要求(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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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轻质墙板)的术语、定义、分类和标记,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非承重隔墙轻质条板(轻质墙板)的生产和检验。

    7.3.1.1 量测 3 处

    7.3.1.1量测3处: 板边两处:靠近两板边100mm范围内,平行于该板边 板中一处:过两板端中点,如图2所示。

    JG/T169—2016单位为毫米0081T图2长度测量位置7.3.1.2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拉测,读数读至1mm,取3处数据为检测结果,且每处数据均应满足要求。7.3.2宽度7.3.2.1量测3处:板端两处:靠近两板端的100mm范围内,平行于该板边;板中一处:过两板边中点,如图3所示。单位为毫米100100L/2L/2L图3宽度测量位置7.3.2.2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配合直角尺拉测,读数读至1mm,取3处测量数据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为检测结果。7.3.3厚度7.3.3.1在各距板两端100mm,两边100mm及横向中线处布置测点,如图4所示共量测6处。

    JG/T169—2016单位为毫米100100gTL/2L./2图4厚度测量位置7.3.3.2用精度0.5mm的钢直尺,外卡钳和游标卡尺配合测量,读数读至0.5mm环境标准,记录测量数据。7.3.3.3取6处测量数据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为检验结果,精确至0.5mm。7.3.4板面平整度7.3.4.1受检板两板面各量测3处,共6处。第一处:使靠尺中点位于板面中心,靠尺尺身重合于板面一条对角线;另二处:靠尺位置关于板面中心对称,靠尺一端位于板面另一条对角线端点,靠尺另一端交于对边板边,如图5所示,条板另一面测量位置与图示位置关于条板中心对称。图5板面表面平整度7.3.4.2用2m靠尺和形塞尺测量。记录每处靠尺与板面最大间隙的读数,读数读至0.5mm。取6处测量数据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为检测结果,精确至1mm。7.3.5对角线差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量测两条对角线的长度,读数读至1mm,取两个测量数据的差值为检测结果。7.3.6侧向弯曲通过板边端点沿板面拉直测线,用精度0.5mm的钢直尺量测板两侧的侧向弯曲处,取最大值为检测结果,精确至0.5mm。7.3.7壁厚在受检空心板端部用壁厚卡尺测量3处,分别测量板的上下壁厚及孔间壁厚的薄弱处,读数精确至0.1mm,如目测空心板中间的上下壁厚有明显差别,可沿板宽截开测其壁厚,取最小值为检验结果。8

    取条板3块为一组样本进行试验,用精度不低于0.5kg磅秤称取试验条板重量G,读 每块试验条板的面密度按式(3)计算,精确至0.5kg/m

    7.4.6.1试件制取:从条板上沿板长方向截取试件3件为一组样本,试件高度为100mm,长度与条板宽 变尺寸相同、厚度与条板厚度尺寸相同。试件试验地点如远离取样处,则在取样后应立即用塑料袋将试 件包装密封。 7.4.6.2试件取样后立即称取其取样重量m,,精确至0.01kg,如试件为用塑料袋密封运至者,则在开 封前先将试件连同包装袋一起称量;然后称量包装袋的重量,称前应观察袋内是否出现由试件析出的水 珠,如有水珠,应将水珠擦干。计算两次称量所得重量的差值,作为试件取样时重量,精确至0.01kg。 7.4.6.3将试件送入电热鼓风干燥箱内(试件烘干温度见表7),干燥24h。此后每隔2h称量一次,直 至前后两次称量值之差不超过后一次称量值的0.2%为止。 7.4.6.4试件在电热鼓风干燥箱内冷却至与室温之差不超过20℃时取出,立即称量其绝干重量m。,精 确至0.01kg。每个试件的含水率按式(4)计算,精确至0.1%。

    式中: W,一 试件的含水率,%; 试件的取样重量,单位为千克(kg); m。 试件的绝干重量,单位为千克(kg)。 7.4.6.5条板的含水率W,以3个试件含水率的算术平均值表示,精确至0.1%

    7.1取试验条板一块,在板中高2000mm ,切深乘以高乘以宽为50mm×40mm 请残灰后,用水泥水玻璃浆(或其他粘结剂)粘结,如图9所示的钢板吊挂件。吊挂件 100mm。24h后,检查吊挂件安装是否牢固,否则重新安装

    JG/T169—2016

    按GB/T13475的规定进行。

    按GB6566的规定进行。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抗冲击性能、抗弯破坏 页性能项目,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1.2.1型式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试制的新产品进行投产鉴定时; b)产品的材料、配方、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年或生产70000m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耐火极限试验每三年检测 一 次; 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再投人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8.1.2.2产品型式检验项目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为6.1、6.2、6.3中全部规

    8.2.1出厂检验抽样

    产品出厂检验外观质量和尺寸检验按GB2828.1中正常二次抽样进行,项目样本按表

    表8外观质量和尺寸检验抽样方案

    JG/T 1692016

    验项目的样本从上述外观质量和尺寸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按本表中相应项目进行

    8.2.2型式检验抽样

    进行型式检验时,外观质量和尺寸样本按表8进行抽样,物理力学性能项目样本从外 检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见表9。

    表9物理力学性能项目检验抽样方案

    8.3.1外观质量与尺寸检验判定规则

    根据样本检验结果不锈钢标准,当受检板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项目均符合6.1和6.2的规定时,

    JG/T169—2016板是合格板;若受检板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6.1和6.2中的规定时,则判定该板是不合格板。8.3.1.2根据样本检验结果,若在第一样本(n1)中发现不合格板数(u))小于或等于第一合格判定数(A,),则判该批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项目合格;若在第一样本(n)中发现的不合格板数(u1)大于或等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R,)则判定该批外观质量与尺寸不合格。8.3.1.3若在第一样本(n)中发现的不合格板数(u)大于第一合格判定数(A,),同时又小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R,),则抽第二样本(n2)进行检验。8.3.1.4根据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的检验结果,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板数总和(u,十u2)小于或等于第二合格判定数(A2),则判该批外观质量与尺寸合格。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板数总和(u1十u2)大于或等于第二不合格判定数(R2),则判该批外观质量与尺寸不合格。判定结果见表10。表10关判定结果u≤Al合格u≥R;不合格A

    c)产品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d)产品检验报告单中应有检验人员代号、检验部门印章; e)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

    条板短距离运输可用推车,且宜侧立搬运;长距离可使用车船等货运方式运输。长 ,每捆不应多于10块,轻吊轻落。运输过程中应用绳索绞紧,支撑合理,不应撞击,避 要时应有篷布遮盖,防止雨淋

    条板产品在常温常湿条件下贮存,环境条件应保持干燥通风。可库房存放,不宜露天存放。露天则 存应采取防止浸蚀介质和雨水浸害的措施

    产品应按型号、规格分类贮存。存放场地应平整,便于搬运。下部用方木或砖垫高。侧立堆放的条

    条板产品成型后,在工厂内存放时间不宜少于28d竣工资料,购存期不宜超过12个月

    打印日期:2017年2月22日M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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