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44-2018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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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窗口有建筑外遮阳时透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与在相同条件下没有建筑外遮阳时透 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量的比值。 水平遮阳、垂直遮阳和挡板遮阳三种基本外遮阳方式的SD值依据本规范附录C进行计 算。水平百叶和垂直百叶外遮阳装置的SD值根据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

    程》计算。 2. 0. 14

    通过玻璃、门窗或透光幕墙成为室内得热量的太阳辐射部分与投射到玻璃、门窗或透光 幕墙构件上的太阳辐射照度的比值。成为室内得热量的太阳辐射部分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 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太阳得热系数(SHGC)不同于遮阳系数(SC)值,遮阳系数(SC)的定义为透进玻璃、 门窗、透光幕墙及其遮阳设施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与相同条件下透进相同面积的标准玻璃 (3mm厚的透光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量的比值。3mm玻璃太阳能总透射比理论值为0.87。 因此可按SHGC等于SC乘以0.87进行换算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给出了SHGC的计算公式,如式(4.14)所示

    ZgA, +Zp.KA, SHGC L

    外窗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overallsolarheatgaincoefficient 考虑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一个系数给排水施工组织设计 ,其值为外窗本身的太阳 得热系数(SHGC)与窗口的建筑外阳系数(SD)的乘积。 某个朝向外窗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该朝向各个外窗的太阳得热系数按各自 窗面积的加权平均值。即:

    式中:A;——单个窗的面积; SHGC——单个窗的太阳得热系数。

    太阳辐射吸收系数(p)absorptioncoefficientofsolarradiation 表面吸收的太阳辐射热与其所接受到的太阳辐射热之比

    月双通风换值积 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针对不同 外窗开启形式,有效通风换气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 (1)推拉窗 有效通风换气面积是推拉扇完全开启面积的100%。 (2)平开窗(内外)

    cooling (heat)quantity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 的比值。

    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systemcoefficientofrefrigerationperformance 设计工况下,电驱动的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及冷却塔净输入能量之比, 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Q。一一冷源设计供冷量(kW)

    E。一一冷源设计耗电功率(kW)。对于离心式、螺杆式、涡旋/活塞式水冷式机组,E。 括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及冷却塔的耗电功率。 2.0.23 风道系统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energyconsumptionperunitairvolumeofair duct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3/h)所消耗的电功率(W)

    风道系统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energyconsumptionperunitairvolumeofair duct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h)所消耗的电功率(W)

    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3.0.1深圳市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考虑夏季空调,可不考虑冬季供暖。高档旅馆、病房、 医院等建筑可考虑冬季供暖, 3.0.2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宜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空调室内计算参数

    4.1建筑布局与平立面设计

    4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4.1.1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置和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夏季减少得热和充分利用通风季节和 通风时段的自然通风。

    西30°范围,主要房间宜避开夏季最大日射朝向。 1建筑平面布置时,不宜将主要办公室、客房等设置在正东、正西和西北方向。 2不宜在建筑的正东、正西和西偏北、东偏北方向设置大面积的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 4.1.3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 4.1.4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光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 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1立面朝向的规定: 北向:北偏西30°~北偏东30°; 南向:南偏西30°~南偏东30°: 西向:西偏北60°~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60°和西偏南60°); 东向:东偏北60°~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60°和东偏南60°)。 2凸凹立面墙体朝向的规定:按各凸凹面的实际朝向计算与处理。 3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应参与计算。 4外凸窗侧墙的规定: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5外窗透光部位的规定:1)外墙上的外窗,窗面积是窗洞口面积,朝向同外墙。2)外 墙上的凸窗,当凸窗侧面为不透光构造时,窗面积取窗洞口面积,朝向同外墙;当凸窗侧面 也为透光窗时,外凸窗的透光侧面按实际面积和实际朝向计算与处理;外凸窗的顶部透光面 按天窗计算与处理。 4.1.5当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包括透光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该朝向玻璃(或其它 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当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包括透光幕墙)墙面积比

    4.1.6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学校建筑、医疗建筑及公寓建筑的100m以下部分,主要功

    1外窗的有效通风面积占外窗面积的比例应以一个房间中的所有外窗计算。 2同一房间若同时存在外窗和透光幕墙,外窗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外窗面积 30%,透光幕墙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透光幕墙面积的10%。 3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可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 界面面积的较小值。对上悬窗、下悬窗或中悬窗,当开启角度大于等于45°时,有效通风 换气面积取为开启扇面积。 4主要功能房间是指公共建筑内除室内交通、卫浴、大堂等之外的主要使用房间

    4.1.7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水平百叶和垂直百叶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根据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 计算。当设置外遮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2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和冬季日照。 4.1.8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 须按本规范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坡屋顶的规定:当坡屋顶的坡度(坡屋顶所在平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小于等于75°时, 坡屋顶以实际面积按平屋顶计算与处理,同时坡屋顶上同坡度的天窗也按水平天窗计算与处 理。当坡度超过75°时,坡屋顶按对应朝向的立面外墙计算与处理,同时坡屋顶上的天窗 相应按立面外窗计算与处理。

    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 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和冬季日照。

    4.1.10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 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4.1.11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满足表4.1.11的规定

    4.1.12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空调机房的位置, 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4.1.13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 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4.1.14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4.2.1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 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第4.3节的规定进行 权衡判断。

    4.2.1围护结构传热系

    1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选用的节能材料或产品的性能指标要求。当选用的建筑材料 热工性能不明确时,应以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模拟计算报告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2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和外窗 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 计算。 3D<2.5的轻质屋顶和东西向外墙,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所规定的隔热要求。 4计算外墙承重墙的热工参数时,承重墙的厚度取值应等于与之连接的填充墙厚度及 承重墙自身厚度的较小值。 5楼梯间外墙有通向室外的常开开口时可不考虑传热系数的限制, 6电梯间的外墙在选型时也应考虑传热系数的限制。 7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非透光部分可不考虑传热系数的限制。 8地下车库的顶板可不考虑传热系数的限制。 4.2.2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与屋顶透光部分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必须符合表4.2.2 的规定

    (包括透光幕墙)与屋顶透光部分的太阳得热系

    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4.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屋面传热系 数应不大于0.9W/m.K;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不大于1.5W/m.K;外窗(包 括透光幕墙)与屋顶透光部分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必须符合表4.2.2的规定。当满足 上述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按照下列步骤

    1根据设计建筑生成参照建筑; 2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空调能耗; 3将参照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作为设计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限值; 4计算设计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如大于参照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限值,应调整窗墙 面积比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使设计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不超过限值。调整后不超过参 照建筑全年空调能耗限值的建筑,可判定其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5根据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核查设计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与屋顶透光部分 的太阳得热系数,使之满足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 6核查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使之满足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 4.3.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 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光幕墙) 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屋 页透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 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 4.3.4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的建筑物,其热情性指标小于2.5的屋面和外墙 的传热系数仍应满足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4.3.5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规范第4.2.1条和第4.2.2条 的规定。 4.3.6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空调能耗的计算必须按照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进行。 4.3.7计算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时,可采用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鉴定认可的计算软件作为计算工具

    4.4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步骤

    4.4.1在建筑总平面的规划设计阶段和建筑平面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利用自然通风 4.4.2计算各朝向窗墙面积比,检查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 整外窗面积直至符合规定或用本规范第4.3节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4.4.3计算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有效通风面积与外窗(包括透光幕墙)面积的比值,检 查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 风面积直至符合规定。 4.4.4计算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与屋顶面积的比值,检查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 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直至符合规定或用本规范第4.3节的方法进行权衡 判断。 4.4.5计算围护结构各部位的传热系数K,其中外墙、屋顶应计算平均传热系数Km,检查 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围护结构的构造设计直至符合规定 或用本规范第4.3节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4.4.6根据计算出的各朝向窗墙面积比,检查外窗玻璃(或其它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

    比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通过查表4.2.2,查出各朝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 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限值,检查外窗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是否符合本规范第 4.2.2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外窗的类型直至符合规定, 4.4.7检查屋顶透光部分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 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屋顶透光部分的构造设计直至符合规定。 4.4.8按照本规范第4.2.3条要求,选用合适的外窗和透光幕墙类型,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对外窗和透光幕墙的气密性要求,

    5.1.1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集中空调系统在通风季节,宜有实现全新风运行的条件,不宜在通风季节和通风时 段启动制冷机。 5.1.3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 范》GB50736的相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 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 5.1.4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物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 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5.1.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 1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较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经济的建筑; 2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过于分散的建筑: 3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少数房间; 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建筑; 5.1.6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采用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5.1.7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 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5.2空调系统的冷热源

    5.2.2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

    1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2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且无法利 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空调系统;4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5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5.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1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2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5.2.4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2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3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水温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冷凝式锅炉。5.2.5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5的规定。表5.2.5锅炉额定热效率锅炉额定蒸发量D(t/h)/额定热功率Q(MW)220 /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6//5.6<0.7 ≤Q1.414.0≤1.4<4.2≤5.6重油8688燃油燃气锅轻油8890炉燃气88905.2.6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于1.4MW。5.2.7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5.2.8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5.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5.2.9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9的数值: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9中数值的0.93倍;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9中数值的0.95倍。表5.2.9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COP)类型名义制冷量CC(kW)性能系数COP(W/W)活塞式/涡旋式CC≤5284.40水冷螺杆式CC≤5284.90528

    5.2.10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

    5.2.10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

    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5.2.12条的规定; 2水冷定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5.2.10的数值; 3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5.2.10中水冷离 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30倍; 4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5.2.10中水冷螺 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倍

    10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5.2.11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 系数(SCOP)不应低于表5.2.11的规定。对多台 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利

    耗电功率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式确定。

    5.2.11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

    (注:本条文适用于采用冷却塔冷却、风冷或蒸发冷却的冷源系统,不适用于通过换热器换 热得到的冷却水的冷源系统。由于在利用地表水、地下水或地埋管中循环水作为冷却水时, 为了避免水质或水压等各种因素对系统的影响而采用了板式换热器进行系统隔断,这时会增 加循环水泵,整个冷源的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就会下降;同时对于地源热泵系统, 机组的运行工况也不同,因此,不适用于本条文规定。)

    7.114.03.45水冷7.114.03.205.2.14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2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1.8,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5.2.15空气源、风冷、蒸发冷却式冷水(热泵)式机组、变冷媒流量机组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2避免受污浊气流影响;3噪声和排热符合周围环境要求;4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5.2.16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5.2.16的数值。表5.2.16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名义制冷量CC(kW)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CC≤284.028843.805.2.17除具有热回收功能型或低温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多联机空调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的要求。5.2.18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2.18的规定。表5.2.18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名义工况性能参数冷(温)水进/出口温度(°冷却水进/出口温度(°性能系数(W/W)c)C)制冷供热供冷12/730/35≥1.30供热出口60≥0.90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5.2.19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优先采用闭式系统。5.2.20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降温5.2.21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0000m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20

    5.3.1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调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当建筑物内有些空调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调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 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调系统,宜采用四 管制水系统; 5对于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 单台水泵功率较大时,经技术和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运行管理可靠 的前提下,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侧均变流量的一级泵系统,且一级泵应采用调速 泵; 6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调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 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设计水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 水流阻力相差较大或各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系统分别设置二级泵。二级 泵应采用调速泵; 7冷源设备集中设置且用户分散的区域供冷等大规模空调冷水系统,当二级泵的输送距 离较远且各用户管路阻力相差较大,或者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且 二级泵等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8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 尽量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9空调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10采用集中冷却的水环热泵空调系统,冷却水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 量调节方式; 11采用水/水或汽/水热交换器间接供冷供热的循环水系统,负荷侧的二次水循环泵宜根 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12应通过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并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合理选用水管管径,减少 各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相对差额大于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 水力平衡要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 5.3.2选择两管制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水泵和热水循环水泵应分别 设置。 5.3.3空调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确定;对直接提供高温冷水的机组,冷水供回水温差应按机组实际参数确定; 2)多台水泵并联运行时,A值应按较大流量选取; 3)两管制冷水管道的B值应按四管制单冷管道的B值选取;多级泵冷水系统,每增加 级泵,B值可增加5;多级泵热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4)两管制冷水系统α计算式应与四管制冷水系统相同; 5)当最远用户为风机盘管时,L应按机房出口至最远端风机盘管的供回水管道总长 度减去100m确定。 5.3.5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 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5.3.6当一个空调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Y=V.. / s. X= Von / Vsl Z= Vo. / Vs

    式中 Y一一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st 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一 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Z一一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一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sc一一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5.3.7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调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 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5.3.8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调区(房间),宜在各空调区(房 间)分别安装双向换气装置。 5.3.9空气过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过滤器的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14295的规定; 2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3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5.3.10除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5.3.11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行的情况下,可采用温、湿独立控制(处理)的制冷空调系统。 5.3.12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量大于10,000m3/h时,风道系统单 位风量耗功率(Ws)不宜大于表5.3.13的规定。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 计算:

    Ws=P/(3600×ncDX nF)(5.3.13) 式中Ws一一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一一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ncD一一电机及传动效率(%),nCD取0.855: ⅡF一一风机效率(%),按照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Ws=P/(3600XncDXnF)(5.3.13) 式中Ws一一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P一一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ncD一一电机及传动效率(%),nCD取0.855; ⅡF一一风机效率(%),按照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表5.3.13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W/(m/h)

    5.3.13空调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调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 送风道。不得已而使用主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绝热材料应选用吸 水性小的产品。 5.3.14当所输送介质温度相对环境温度较高或较低,且不允许所输送介质的温度有较显著 升高或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 十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 /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 汽层和保护层

    5.3.15公共建筑的通风,应符合以下节能原则:

    1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量或其他污染物;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 内空间的通风换气要求时,应设置机械进风系统、机械排风系统或机械进排风系统; 2体育馆比赛大厅等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应具备全面使用自然通风的条件,以满足过 渡季群众活动的需要; 3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应优先采用局部排风,必要时辅以全面 排风。 4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变 频风机,并宜采用直流风机。 5.3.16当公共建筑采用多联机或分体式空调机时,应考虑空调室外机的安放位置和搁板构 造,设计安放位置时应避免多台相邻室外机排风气流的相互干扰,设计搁板构造时应有利于 空调机吸入和排出气流的通畅,空调室外机的进、排风口不应被遮挡,为美观而设置的遮蔽 百叶应采用水平百叶,且透气率应达到80%以上。

    造,设计安放位置时应避免多台相邻室外机排风气流的相互干扰,设计搁板构造时应有利于 空调机吸入和排出气流的通畅,空调室外机的进、排风口不应被遮挡,为美观而设置的遮蔽 百叶应采用水平百叶,且透气率应达到80%以上。

    5.4.1商场、影剧院、营业式餐厅、展厅、候机(车)楼、多功能厅、体育馆等公共建筑 中的主要功能房间可不再分区控制各区域温度,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 5.4.2下列全空气空调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调系统: 一国一心通国应出 共美三租恋山红共

    5.4.1商场、影剧院、营业式餐厅、展厅、候机(车)楼、多功能厅、体育馆

    1同一个空调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 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5.5.1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公共 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 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 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5.2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燃料的消耗量; 2制冷机的耗电量、制冷输配系统耗电量及冷却系统耗电量; 3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5.5.1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公共 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 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 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5.3集中空调系统冷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区域性冷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计量装置; 2公共建筑内部归属不同的使用单位时,应分别设置冷量计量装置; 3自备冷水机组的,每台冷水机组均应设置流量计量装置; 4宜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的冷量计量装置

    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3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4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5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

    5.5.5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

    1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序启停和连锁控制; 2应能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式; 3应能进行水泵的台数控制,宜采用流量优化控制方式; 4二级泵应能进行自动变速控制,宜根据管道压差控制转速,且压差宜能优化调节; 5应能进行冷却塔风机的台数控制,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进行变速控制; 6应能进行冷却塔的自动排污控制; 7宜能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末端需求进行供水温度的优化调节; 8宜能按照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9对于装机容量较大、设备台数较多的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当采用群 控方式时,控制系统应与冷水机组自带控制单元建立通信连接

    5.5.6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能进行风机、风阀和水阀的启停连锁控制 2应能按照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 3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过渡季宜采用加大新风比的控制方式; 5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优化调节室内温度设定值: 6全新风系统送风末端宜采用设置人离延时关闭控制方式。 5.5.7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调速结合的控制方式。宜设 置常闭式电动通断阀。公共区域风机盘管的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能对室内温度设定值范围进行限制; 2应能按照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 5.5.8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设置通风设备的温控装置。 根据房间温度,对通风设备通常采用的控制方法有: 1控制通风设备运行台数; 2对于单台风机采用改变风机转速来改变排风量: 3双位控制,根据设定温度的上、下限,控制风机的启、停运行。 5.5.9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 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5.5.10间款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表 按服务区域是否有人等模式控制设备启停的功能

    5.5.7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调速结合的控制

    6.1.1电气系统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应选用节能型变配电设备,和高效率的动力及 照明用电设备,提高电能利用率。 6.1.2应根据当地电网及用户的条件和特点,在经济合理前提下,可使用太阳能发电、风力 发电等低碳能源技术。 6.1.3按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设计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时,应考虑系统 的实用性和适用原则,宜适当超前

    6.2.1变配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缩短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对于大型的公共建筑,其供电 半径不宜大于200m。 6.2.2低压配电系统进行无功补偿时,应合理设置集中与就地补偿装置。在安全、 经济前提下,异步电机可采取就地补偿,提高功率因数,降低线路损耗。对于三相不平衡或 单相配电的系统,宜采用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无功补偿容量及功率因数应按当地供电单 位规定,及国家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要求设计。 6.2.3应合理调整负荷,正确选择和配置变压器容量、台数及运行方式,实现变压器经济运 行。配电变压器空载损耗值和负载损耗值应不高于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及能 效等级》GB20052相关规定。 6.2.4电缆应按温升、经济电流密度选择截面,且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还应按电压损失及 短路热稳定校验其截面;并满足短路、接地故障的灵敏度要求。 6.2.5应采取措施抑制非线性负荷产生的高次谐波,提高用电电能质量。当供电变压器的非 线性负荷含量超过20%时,变压器宜作降容处理。 6.2.6建筑内的供配电系统,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6.2.2低压配电系统进行无功礼

    6.3.1下列公共建筑应设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其他公共建筑宜根据建筑规模及使用需求设置 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1 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m2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 2 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0000m,大于5000m,且采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 3 市(区)两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4 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m及以上的工厂建筑配套的办公楼。 6.3.2设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物低压配电系统应在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电梯系统、 信息中心系统、厨房及相关系统的出线回路上设置具有标准通讯接口的分项能耗数据计量 仪表。 6.3.3本规范第6.3.1条中规定应设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物所采集的分类能耗、分项 能耗数据应传输至市级数据中心。 6.3.4用电分项计量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与检查、验收和运行维护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 《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285的规定执行。

    6.4.1室内外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1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规定。 2建筑物夜景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满足现行行业规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IGJ/T163的规定。 6.4.2高层民用建筑一类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目标 值的规定;其他公共建筑宜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目标值的规定。 6.4.3除特殊情况需要采用白炽灯外,照明光源不得使用白炽灯。当必须采用白炽灯时, 其功率不得超过100W。 6.4.4照明光源选择的原则是:应选用光效高、寿命长、显色性好的光源。 6.4.5设计选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应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选用高效气 体放电灯时,应使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并采用单灯补偿方式,其功率因数不 宜低于0.9。 6.4.6在满足眩光和配光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开式灯具,灯具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6.4.7公共建筑主要功能场所的照明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规定,列出其照度(E)、照明功率密度(LPD)、一般显色指数(Ra)规定值和实际设计值。 6.4.8公共建筑中需要二次装饰的场所,装饰时亦需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 定,列出其照度(E)、照明功率密度(LPD)、一般显色指数(Ra)规定值和实际设计值以及 照明灯具效率值。 6.4.9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建筑功能、建筑标准、使用要求等情况,对照明系统进行分散 与集中、手动与自动相结合的照明控制方式。 6.4.10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停车库等公共区域的照明应视各自的需 求,分别采用声控、光控、定时、感应及手动等控制方式。 6.4.11当房间或场所内灯具数量不少于2套时,应分组控制,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应能独 立控制。 6.4.12采用自然光导光装置时,宜采用照明控制系统对电气照明自动控制;有条件时也可 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电气照明调光控制。 6.4.13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采用时间控制或光控系统

    3.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6.5.1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物的实用功能、建筑物规模、建筑物采用不同形式冷源空调系 统等因数进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以增强建筑物的科技功能和提升建筑物的应用价值 6.5.2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空调、照明、给 排水、电梯、扶梯等系统进行监控管理。

    排水标准规范范本6.5.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中的有关 规定。

    6.5.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

    7.1.1给排水系统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 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有关规定。 7.1.2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和水温的要求下,给排水系统节能设计应做到安全适 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管理方便

    7.2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7.2.1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中的节水用 水定额的要求。 7.2.2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经批准认可时可 采用叠压供水系统。 7.2.3二次加压泵站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泵组供水水压应根据城镇给水条件、小区规模、 建筑高度、建筑物的分布、使用标准、安全供水和降低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7.2.4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 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压力和用水点处压力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规定。 7.2.5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 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保证在高效区运行。 7.2.6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 给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 定的泵节能评价值, 7.2.7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型、不同用水部门和管理要求分设计量水表,水表的设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7.2.8卫生器具除满足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规定外,还应满足相 关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的规定。 7.2.9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

    7.3.1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利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或空气源热泵作为热水 应热源。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m3时,除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且利用谷电加热的 情况下,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 7.3.2以燃气或燃油作为热源时,宜采用燃气或燃油热水机组直接制备热水。当采用锅炉制 备生活热水或开水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5中的限定值。 7.3.3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 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宜低于表7.3.3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 效措施。

    测绘标准表7.3.3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

    7.3.4小区内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网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且不应大于 500m。水加热、热交换站室位置宜靠近热水用水量较大的建筑或部位,并宜设置在小区的 中心位置。 7.3.5仅设有洗手盆的建筑或距离集中热水站室较远的个别用户,不宜设计集中生活热水供 应系统。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物中,热水用量较大或定时供应热水的用户宜设置单 独的热水循环系统。 7.3.6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管道,且热水循环管道宜采用同程布置的方式;当采 用同程布置困难时,应采取保证干管和立管循环效果的措施。 7.3.7热水供应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用水点处冷、热水供 水压力差不宜大于0.02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水、热水供应系统应分区一致; 当冷、热水系统分区一致有困难时,宜采用配水支管设可调式减压阀减压等措施, 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的平衡; 3在用水点处宜设带调节压差功能的混合器、混合阀。 7.3.8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管网及设备应保温,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 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选用。 7.3.9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宜满足下列要求: 1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值进行监测: 2对系统每日冷水进水量、热水用水量、供水温度、能源消耗量等进行监测; 3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4装机数量较多的工程,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7310有注晶亚金的热水核然应宝准热水表热品事兼汽溢是注能源注是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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