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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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 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 丁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 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 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 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 非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 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 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 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 衣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 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 各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 牛。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 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 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 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 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 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 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 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 牛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 等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 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事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 去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 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 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 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 示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 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 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 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 示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止,可以处项目 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 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 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他人合法权益的项目管理、论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 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 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 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 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 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自分之五以上自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 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 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 先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 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 平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衣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 示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干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 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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