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20-2020 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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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容积率和建筑高度
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高度要求见《关于加强容积率管理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实施细 则》。研发总部类用地的容积率应参照同地区的商业及办公用地。特殊产业用地应经市产业、科技等部 门认定,
主导型开发区的功能应包括但不限于: a)以产业高质量发展导向推动产业机构转型升级; b)提高产业创新策源能力; c)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 d)赋能传统产业提质增效; e) 培育发展新动能。 7.2 科技创新型开发区 科技创新型开发区的功能应包括但不限于: a)汇聚人才、技术、资金、应用等要素; b)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c)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d)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e)培育新产业和新业态。
7.2科技创新型开发区
水利图纸、图集都市型开发区的功能应包括但不限于: a)发挥科技、文化、金融和人才等资源优势; b)以研发设计、科技金融、内容服务、智慧城市、轻加.工制造等都市型产业为主体; c)以楼宇经济为主要业态; d)以运营管理体系、和谐生态环境、完备基础设施为支撑; e)形成多元素、多维度·体化的现代绿色综合性产业集聚区
7.4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
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产业的功能应包括但不限于:
a)以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为重点,融合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 b)建设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的功能区域; c)深化专业化分工,加快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d)形成对接产业链上下游、集聚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7.5产城融合型开发区
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应包括但不限于: a 顺应产业融合发展趋势; b)融合发展制造业和服务业; c)发展轻质化制造、数字化制造、融合性制造、服务型制造; d)推动加工制造、研发设计、营销服务和场景应用一体化; e)推动开发区从单一的生产型园区经济向综合型城市经济转型
8.1.1开发区应配套下列基础设施:
8.2.1应提供能满足人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电力设施。 8.2.2开发区应提高供电电网的超前性,综合考虑用电需要和发展方向,保证企业得到及时、可靠、优 质的电力服务。 8.2.3电力需求规划应纳人上海城市电网规划,编制应符合GB/T50289。编制电力规划时,除有特殊 用电需求的情况外,宜采用负荷密度法或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法进行用电需求预测,并采用产业、行业用 电等其他方法进行校核。 8.2.4开发区应按照上海城市电网规划要求,建设变电所等电力设施。设施建设应符合GB/T50293 GB50052。 8.2.5突发中断供电时,开发区应协助人驻企业确定电力负荷级别,并按GB50052建设内部应急供电 系统。
8.2.1应提供能满足人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电力设施。 8.2.2开发区应提高供电电网的超前性,综合考虑用电需要和发展方向,保证企业得到及时、可靠、优 质的电力服务。 8.2.3电力需求规划应纳人上海城市电网规划,编制应符合GB/T50289。编制电力规划时,除有特殊 用电需求的情况外,宜采用负荷密度法或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法进行用电需求预测,并采用产业、行业用 电等其他方法进行校核。 8.2.4开发区应按照上海城市电网规划要求,建设变电所等电力设施。设施建设应符合GB/T50293、 GB50052。 8.2.5突发中断供电时,开发区应协助人驻企业确定电力负荷级别,并按GB50052建设内部应急供电 系统。
8.3.1开发区应考愿产业导向和自身条件特点,进行燃气设施建设。 8.3.2开发区燃气需求规划应纳入上海市燃气总体规划,规划编制应符合GB50028,燃气使用和管理 要求见《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8.3.3采取自行集中供气的开发区,其燃气生产企业应持有城市燃气企业的资质,且生产工艺和燃气 质量应满足GB50028。 8.3.4新建、扩建、改造燃气工程时应遵循节约、环保要求,采用国内外成熟的先进技术。 8.3.5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堆积杂物,不得排放腐蚀性液体、气 体,不得压埋燃气管道井盖。
8.4.1集中供热应符合下列原则量
a)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b) 先进适用、便于管理; c) 满足功能、方便用户; d) 近期与远期相结合;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 8.4.21 供热设施建设应考虑产业导向和自身条件特点,宜采用集中供热系统的方式 8.4.3 供热规划编制应符合CJ34。 8.4.4 开发区内热源生产企业应有城市集中供热资质。 8.4.5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8.4.6能提供余热的企业可向周边地区提供工业余热
8.5.1应提供满足人驻企业用水的供水设施。
8.5.1应提供满足入驻企业用水的供水设施。
a)结合开发区产业导向; b)结合人驻企业生产规模; c 结合生产工艺: d)结合消防设施建设等。 8.5.3新建、扩建、改造的供水工程应遵循节约、环保的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制水、输水技术、设备 材料。 8.5.4供水系统应自行选择城市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等应满足入驻企业要求。 8.5.5工业用水量大且要求符合GB5749的开发区,宜采用自备水源供水方式,
a)结合开发区产业导向; b)结合人驻企业生产规模; c)结合生产工艺; d)结合消防设施建设等。 8.5.3新建、扩建、改造的供水工程应遵循节约、环保的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制水、输水技术、设备、 材料。 8.5.4供水系统应自行选择城市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等应满足入驻企业要求。
8.6.5应建立与开发区产业导向匹配的污水排放系统,并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8.6.6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处理后的泥质、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GB18918。 8.6.7开发区内工业废水宜再生利用,不能回收利用且须排人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应先行处理,并满 足GB/T31962和DB31/199—2018。 8.6.8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应符合DG/TJ09一2298,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见《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和《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3.7.1应部署光纤宽带网络,提供高速、安全
a)园区移动通信; b)无线局域网覆盖系统; c)有线广播电视综合信息网。 8.7.3信息设施建设中对数据传输、应用访问及制度管理等方面信息安全的保障要求见《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计算机病毒防治 管理办法》 8.7.4开发区信息设施的管线建设应符合上海市对通信管线的要求,进行集约化建设。管线容量应留 有余量,一次布线到位,
8.8.1开发区的道路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由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辅助道路构成 路、次要道路应纳人上海市城市道路系统。
1开发区的道路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由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辅助道路构成,主要 饮要道路应纳人上海市城市道路系统。 2开发区内主要道路宜与上海市各层级城市道路相连接。 3道路宽度机动车车道和车速设计应满足人驻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并符合DGI08的规定
3.8.1开发区的道路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由主要 路、次要道路应纳人上海市城市道路系统。 3.8.2开发区内主要道路宜与上海市各层级城市道路相连接。 3.8.3道路宽度、机动车车道和车速设计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并符合DGI08的规定
8.9消防和防汛除涝设施
8.9.1应统一规划建设消防和防汛除涝设施。 8.9.2消防设施应根据产业特点建设,具体建设要求见《上海市消防条例》。 8.9.3开发区内各类建筑物的消防建设应满足GB50016。 8.9.4应完善水系及水利设施建设。 8.9.5防汛除涝系统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具体防汛排涝设施建设要求见《上海市防汛 条例》。 8.9.6开发区应对区域内现有河道进行治理保护,现有河道治理应落实上海市区域河道蓝线专项规 划。调整河道规划利用或河道布局应按《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条例》,同步调整河道蓝 线规划。
.1.1开发区应根据地区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园区产业定位、布局和排污量,做好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和 生态环境监督,并按循环经济理念调整园区规划。 9.1.2环境保护措施见《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9.1.3开发区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评估环境风险,并采取风险防范工程措施,减少
9.1.4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制定应者虑
a) 产业基础; b) 资源能源票赋; c) 区域环境承载力; d)污染总量控制指标; e)市场空间; f)物流运输等。
9.1.5应根据监测规范和规划环评要求,建立一体化环境监测监控体系。
a)园区地下水; b)排污受纳地表水体; c)边界大气; d)园区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 e)环境噪声。 9.1.7 应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或修订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9.1.8宜在污染源、风险源、环境质量监控等平台基础上建立应急平台。 9.1.9应做好开发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监控,编制园区应急 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9.2.1园区的环境空气应满足GB3095一2012中的二级标准。 9.2.2无燃煤区内的开发区,除集中供热外,不得新、改、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9.2.3锅炉、工业炉窑的尾气应达标排放。 9.2.4不小于20t/h的钢炉的污染物排放应配置自动监测设备
a)建筑施T.T地午间夜间超时违法施T; b)工业运输; c)工业活动。
9.5.1开发区应重点监管下列企业的土域
开发区应重点监管下列企业的土壤污染:
9.6工业固体废弃物与放射性污染
9.6.1开发区应组织收集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或收集平 台,并协助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运危险废物。 9.6.2开发区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污染,其处理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 染防治法》。
9.7清洁生产与综合环境
9.7.1开发区人驻企业宜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 9.7.2开发区人驻企业宜使用天然气、煤气、电等清洁能源。 9.7.3开发区宜通过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9.7.1开发区人驻企业宜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
9.8.1开发区的应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规定,开展绿化建设。 9.8.2新建开发区附属绿地总面积应不小于工业园区用地总面积的20%。 9.8.3宜集中设置公共绿地和公园,改善园区绿化环境。 9.8.4已征用但尚未使用地块应植树种草木,防止地面裸露,
9.9.1应统筹规划园区安全生产工作。 9.9.2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开发区内安全生产的协调和管理监督.工作。 9.9.3应研究、部署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措施和方案,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 9.9.4开发区管理机构应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督促、检查本园区内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DB31/T320—2020
9.9.5开发区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指导和服务,协助实施安全生产评估。 9.9.6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梳理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危险化学品规范 性文件为基础,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0.1.1应为工商、税务、统计等政府服务机构的进驻提供方便。
0.1.1应为工商、税务、统计等政府服务机构的进驻提供方便 10.1.2应具备“一门式服务”功能。 10.1.3开发区应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制定审批事项操作规范
10.2.1应为人驻企业提供商务配套服务。 10.2.2应引进银行、邮政、交通、宾馆、超市等商业服务设施。 10.2.3应为商业网点、银行、中介服务机构等商务服务机构提供配套设施。
10.3.1开发区应建设人才公寓、公租房等生活性公共设施,并配套建设医院、学校 设施。 10.3.2开发区应增加休闲娱乐配套设施。
开发区应建设人才公寓、公租房等生活性公共设施牛奶标准,并配套建设医院、学校、公园等公共服务 开发区应增加休闲娱乐配套设施
11.1.1应开展下列智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11.1.1 应开展下列智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a) 园区驻地网: b) 移动通信网; c) 无线区域网; d)通信中心; e) 园区信息化管理中心。 11.1.2应建设对外宣传、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等功能一体化的门户网站。
11.2.1 开发区应开展智慧化建设,具体建设要求应符合DB31/T747。 11.2.2 应统一规划下列建设内容: a) 信息基础设施; b) 智能感知系统; c) 信息传输网络; d) 支撑平台; e) 应用服务软件等。 11.2.3 宜建设具有下列功能模块的智能管理平台: a) 人驻企业信息管理; b) 办公自动化系统; c) 环境监控管理; d) 智能交通管理; e) 能源管理; f) 规划建设管理; g) 电子商务管理; h) 电子物流服务; i) 园区综合管理等。
开发区应进行规划引导,主要包括: a)开展园区整体转型升级统筹规划; b) 明确产业功能定位和整体转型方案; 支持市场主体参与,鼓励借助资本市场力量促进整体转型升级; d)鼓励"区区合作、品牌联动”。
开发区应进行规划引导,主要包括: a)开展园区整体转型升级统筹规划; b)电 明确产业功能定位和整体转型方案; c) 支持市场主体参与,鼓励借助资本市场力量促进整体转型升级; d)鼓励"区区合作、品牌联动”。
开发区应进行存量资源利用基坑标准规范范本,主要包括: a)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 b)制定产业空间调整优化实施方案; c)引导存量工业用地的腾挪。
开发区应进行存量资源利用,主要包括: a)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 b)制定产业空间调整优化实施方案; c)引导存量工业用地的腾挪。
开发区应引导功能集聚,主要包括: a)提升开发运营品质; b)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c)提高功能集聚和服务集成能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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