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3/T-39-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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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3/T-39-2020

    从需要空调降温的强度和需要空调降温的天数两个方面反映 地气候炎热程度的指标。一年中,当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夏季 空调室内计算温度时,将日平均温度与夏李空调室内计算温度的 绝对值累加,得到一年的空调度日数。夏季空调室内计算温度采 用26℃,以 CDD26 表示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及《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JGJ475的有关规定,并依据我省室外气象参数,确 定云南省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各区区划指标应符合表3.2.1、表 3. 2.2、表3. 2.3 的规定。 云南省民用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划分为一级区五个:温和地 区、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二级 区八个区:温和A区、温和B区、夏热冬暖A区、夏热冬暖B 区、夏热冬冷A区、夏热冬冷B区、寒冷A区、严寒C区:温和 A区分为:温和A1、A2两个区。各市(县)、区建筑热工设计分 区应按表3. 3. 1 采用。

    3.2云南省建筑热工设计区划

    检测标准表3.2.1云南省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指标

    续表3.2.1区划指标一级区划名称主要指标辅助指标0℃< tmin m≤13℃温和地区(5)0≤d≤5<9018℃ < tmax ·m≤25℃注:1)tmin·m:最冷月平均气温,为累年(通常为10年或以上)一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2)tmax·m:最热月平均气温,为累年(通常为10年或以上)七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3)d≤5:为累年日平均气温≤5℃的天数的平均值。4)d≥25:为累年日平均气温≥25℃的天数的平均值。表3.2.2云南省建筑热工设计二级区划指标二级区划名称区划指标严寒A区(1A)6000≤HDD18严寒B区(1B)5000≤HDD18<6000严寒C区(1C)3800≤HDD18<5000寒冷A区(2A)CDD26≤902000≤HDD18<3800寒冷B区(2B)CDD26>90夏热冬冷A区(3A)1200≤HDD18<2000夏热冬冷B区(3B)700≤HDD18<1200夏热冬暖A区(4A)500≤HDD18<700夏热冬暖B区(4B)HDD18<500温和A区(5A)700≤HDD18<2000CDD26<10温和B区(5B)HDD18<7006

    表3.2.3温和A1、A2区划控制指标温和A1区(5A1)1200≤HDD18<2000CDD26<10温和A2区(5A2)700≤HDD18<12003.3云南省市、县建筑热工设计分区表3.3.1云南省市、县建筑热工设计分区表气候寒冷严寒温和地区5夏热冬暖地区4夏热冬冷地区3分区地区2地区15A区(CDD26<10、700≤HDD18<2000)5B区A区B区A区B区A区c区5A1区5A2区(HDD18(4A)(4B)(3A)(3B)(2A)(1C)(1200≤(700≤<700)HDD18HDD18地名<2000)<1200)昆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昆明市寻甸、嵩明东川晋宁)、安宁、宜良、富民、禄劝、石林会泽、沾益、陆良、曲靖市罗平、师曲靖宗、马龙、富源、宣威大理、祥洱源、鹤云、弥渡、大理州巍山、漾南涧、宾川庆、剑川濞、永平、云龙楚雄、禄丰、牟定、楚雄州武定、南华姚安、大元谋姚、双柏、永仁7

    4.1.1公共建筑应按表4. 1. 1 进行分类:

    表 4. 1. 1公共建筑分类表

    i积大于20000m的公共建筑为大型

    4.1.2建筑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应有利于组织自然通风和冬李

    4.1.2建筑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应有利于组织自然通风和冬

    日照,宜采取综合措施降低场地热岛强度,并满足以下规定: 1公共建筑主要朝向宜选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 宜避开冬李主导风向; 2居住建筑朝向宜为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3山地建筑选址宜避开背阴的北坡地段 4.1.3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原则,充分利用自然 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 用能需求,提高室内环境舒适度

    4.1.5当建筑设置或预留空调供暖等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负

    1公共建筑总平面布置及功能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能源设 备机房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冷热源机房 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2空调室外机位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统一设计、施工:

    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的条件

    4.1.6建筑热工设计应考虑冬季保温和夏季防热的要求,

    4.1.7拟在屋顶放置太阳能光热、光伏设备、设施的

    屋顶设计应有利于太阳能资源充分利用,避免对太阳辐射严 重遮挡。

    4.2.1交 建筑立面朝向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北向应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 西向应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 偏南60°); 4东向应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 偏南60°)。 4.2.2 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凹凸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朝向计算; 2 楼梯间和电梯间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 外凸窗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当外墙上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面 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 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4.2.3屋顶透光部分(或天窗)面积与屋顶总面积的百分比应 符合表4.2.3的规定,当不符合本规定时候,必须按本标准4.6 节的规宁进行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建巩立面期向划得合下别规定: 北向应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2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西向应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 偏南60°); 4东向应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 偏南60°)。 4.2.2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等合表4.2.3的规定,当不符合本规定时候,必须按本标准 节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表4.2.3民用建筑透光部分(或天窗)占屋顶总面积百分比限值

    居住建筑屋顶透光部分(或天窗)不按本

    1建筑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热惰性指标计算应满 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相关规定和要求: 2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计算; 3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4.2.5建筑屋顶和外墙可采取下列隔热措施: 1 反射隔热外饰面; 2 屋面遮阳、有架空构造层的通风屋顶; 屋顶有土或无土种植屋面、蓄水屋面; 东西外墙采用垂直绿化、花隔构件或植物等遮阳措施。 4.2.6 建筑设计宜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 要求的场所,可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弓人室内。 4.2.7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4.2.7 的规定

    1建筑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热惰性指标计算应满 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相关规定和要求 2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计算; 3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表4.2.7房间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4.2.8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透光材料可见光透射比应满足以 下要求: 1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不应小于0.60; 2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40时,不应小于0.40

    公共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4.3.1公共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3.1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6. 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4.3.1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注:1温和地区公共建筑屋面传热系数应满足本表要求; 2温和B区甲类公共建筑外墙、外窗、天窗传热系数K不作要求,但应进行 计算; 3当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屋面和外墙热惰性指标D≤2.0时,应按照《民用建 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验算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隔热性能; 4温和地区乙类公共建筑外墙、外窗及天窗热工性能不作要求,但人员经常活 动的乙类建箱围护结构应考虑保温及隔执要求

    注:1温和地区公共建筑屋面传热系数应满足本表要求; 2 温和B区甲类公共建筑外墙、外窗、天窗传热系数K不作要求,但应进行 计算; 3当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屋面和外墙热惰性指标D2.0时,应按照《民用建 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验算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隔热性能; 4温和地区乙类公共建筑外墙、外窗及天窗热工性能不作要求,但人员经常活 动的乙类建筑围护结构应考虑保温及隔热要求

    4.3.1.2公共建筑外窗气密性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3.1.2公共建筑外窗气密性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CB/T31433规定,并应满足下列 要求: 1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10 层以下建筑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10层以下建筑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2.1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4.3.2.2外窗热工性能

    温和A区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

    注:1外窗包含玻璃幕墙、阳台门透明部分:

    密性等级不应低于4级;10层及以上的外窗及敬开式阳台门的气 密性等级不应低于6级。温和B区居住建筑的外窗及敬开式阳台 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4级。外窗气密性分级,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的规定

    4.4.1应认真分析用地及周边的现状条件,根据地形地势、主 导风向及其它外部条件,合理有效地组织自然通风;建筑布局和 建筑朝向应有利于建筑间和建筑内部的自然通风,主要功能房间 宜布置在上风向。

    1建筑单体应结合使用功能,充分利用门窗和幕墙可开启 部位作为自然通风气流通道,并优化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 风效率; 2中庭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或设置机械通风装置。自然 通风进出风口面积应经过计算确定,且进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排风 口面积; 3地下室宜设置通风采光洞口或竖井;半地下室应设采光 通风高窗。 4.4.3公共建筑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有效通风换气 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 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 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 的30%; 3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的计算应按附录J的规定进行。 4.4.4居住建筑自然通风应满足以下要求:

    风面; 2宜利用穿堂风,避免单侧通风,采用单侧通风时,应采 取增强自然通风效果的措施; 3夏季通风路径设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通风开 口和通风路径的设计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室内通风路径设计应布 置均匀、阻力小,不应出现通风死角、通风短路。 4.4.5居住建筑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温和B区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置外窗 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门,其外窗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 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0%; 2温和A区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厅)的外窗有效通 风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5%; 3浴室、卫生间无直接自然通风时,应设置机械通风换气 设施。无外窗时,应设置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 4厨房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 并不得小于0.6m; 5进出风开口位置应避免设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进 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6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计算应按附录」的规定进行。 4.4.6温和B区宜利用自然通风降低热负荷。温和B区居住建 筑宜利用阳台、外廊、大井等增加通风面积,增强室内通风 效果。

    4.4.8可采用数值模拟技术定量分析与优化建筑自然通风设计

    方案,并满足《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449的相 规定。

    遮阳措施应满足下列规定: 1当遮阳措施采用活动式外遮阳时,应满足安全、美观、 耐火和便于操作维护等要求; 2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3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4.5.2内遮阳仅作为遮阳措施,改善室内阳光直射和眩光,节 能计算时不计入外窗综合遮阳系数计算。 4.5.3太阳得热系数(SHGC)与遮阳系数(SC)可按SHGC等 于SC乘以0.87进行换算。太阳得热系数和遮阳系数的计算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自身太阳得热系数和 外遮阳构件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 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 窗(包括透光幕墙)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 幕墙)本身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遮阳系数的乘积; 2居住建筑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CW 窗综合遮阳系数; SCc 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B 玻璃遮阳系数; Fk一 窗框面积; Fc 窗面积,Fk/Fc为窗框面积比; SD一外遮阳系数; 3外遮阳系数简化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5.4可通过种植落叶乔木、藤蔓植物、布置花格构件等形成 遮阳系统。 4.5.5居住建筑天窗应设置活动遮阳,宜设置活动外遮阳。 4.5.6窗口上方的出挑阳台、外廊、挑檐、装饰构件等可作为 遮阳计算。

    表4.5.7温和地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温和A区南向封闭阳台内侧外窗遮阳系数不做要求,但封闭阳台透光部分综 合遮阳系数在冬季应大于等于0.50。 楼梯、电梯间、封闭外走廊外窗综合遮阳系数不做要求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6.1公共建筑按照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的相关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进行权衡判断的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设计建筑围护结构 热工性能应满足表4.6.1要求,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建筑围护结构

    4.6.2.2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按照现行《温和

    5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5.1.1温和地区居住建筑供暖空调节能设计,宜按现行《温和 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475执行。 5.1.2供暖、通风和空调设计的室外气象参数,宜按本标准附 录L选取。 5.1.3供暖、空调系统施工图设计,应对每一供暖空调房间或 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并作为选择冷热源设 备、输配设备、空调未端设备、自控和调节阀门等的计算依据。 5.1.4公共建筑热负荷计算应扣除房间内部稳定得热量,包括 室内设备散热量、人员密集场所人体散热量等,同时采用新风量

    .1.1温和地区居任建筑供暖空调节能设计,宜按现行《温和 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475执行。 5.1.2供暖、通风和空调设计的室外气象参数,宜按本标准附 录L选取。

    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并作为选择冷热源设 备、输配设备、空调末端设备、自控和调节阀门等的计算依据。 5.1.4公共建筑热负荷计算应扣除房间内部稳定得热量,包括 室内设备散热量、人员密集场所人体散热量等,同时采用新风量 需求控制。

    内德定得重, 室内设备散热量、人员密集场所人体散热量等,同时采用新风 需求控制

    条件,优先进行自然通风设计。遵循被动式技术优先、主动式技 术优化原则,合理确定供暖空调系统形式,最大限度降低系统运 行能耗。

    5.2.1空间高大的公共建筑设置供暖系统时,宜采用辐射供暖 方式,并优先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 5.2.2学校、医疗机构、办公等建筑设置供暖系统时,宜采用 新风供暖方式。

    然通风,并优化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 空调设施的设置范围和使用时间。机械通风和空调系统设置不应 使建筑自然通风受到减损,

    5.3.2通风设计应符合以下节能原则:

    1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排除室内的余热和余湿; 2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或室外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严 重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系统: 3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应优先采 用局部排风,必要时辅以全面排风: 4空调建筑应尽量利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余湿,缩短空调 冷源系统使用时间;单层空调建筑或顶层空调房间宜采用通风 吊顶。

    5.3.3建筑中庭宜采用自然通风,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应 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5.4.1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

    5.4.1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 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调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系统。

    1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 调新风比措施; 2一般公共建筑,整个建筑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最大总 新风比,不低于50%; 3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内,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最大总新 风比,不低于70%; 4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变化相适应。 5.4.3采用风机盘管加集中新风方式空调系统,宜具备在各季

    采用不同新风量的条件

    节采用不同新风量的条件

    1采用换热器加热空调热水时,空调供水温度宜采用60~ 6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0℃,风冷热泵机组冬季供暖供回水 温度可不受此限; 2除采用模块式等小型机组和采用一次泵变流量系统情况 外,一次泵系统及二次泵系统中的一级泵,应与冷热源机组台数 和流量相对应,并宜采用一对一独立接管连接方式。 5.4.5大型公共建筑空调冷水、冷却水系统宜采用小流量大温 差系统。

    .6分体式空调装置(含风管机、多联机)用于高层建筑时,

    5.4.6分体式空调装置(含风管机、多联机)用于高层

    应保证室外机具有良好的散热条件,且宜分楼层就近、错位 布置。

    5.4.7经常处于部分负荷运行状态的空调、通风系统宜

    频调速节能技术: 1新风机组、通风机宜选用变频调速电机; 2在经济、安全的条件下,一级泵空调系统采用变流量水 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3空调冷却塔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风机。 5.4.8冷却塔选型时宜根据当地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对冷却塔选 型进行校核修正。

    不 5.4.8冷却塔选型时宜根据当地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对冷却塔选 型进行校核修正。

    5.5空调与供暖系统的冷热源

    据资源条件、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空调费用承受 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有条件时,应优先 利用余热、废热,积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5.5.2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选择,应根据气候分区划分和建 筑功能特点,按下列原则确定: 1商场类人员密集场所宜以热负荷选型,不足冷量可由水 冷式冷水机组提供;

    筑功能特点,按下列原则确定: 1商场类人员密集场所宜以热负荷选型,不足冷量可由水 冷式冷水机组提供;

    2当冬李运行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低于1.8、冷 水机组性能系数(COP)低于2.0或具有其他热源、气源时不 采用。

    采用。 5.5.3对存在一定量卫生热水需求的空调建筑,经技术经济分 析合理时宜采用带冷凝热回收系统的冷水机组或采用热回收式 机组。

    析合理时宜采用带冷凝热回收系统的冷水机组或采用热回收式 机组。

    6.1.1给水排水系统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 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5的有关规定。 6.1.2水量计量应根据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 用水计量装置,并宜设置用水量远传计量系统,能分类、分级记 录、统计分析各种用水情况,水量计量装置设置应满足《用水单 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的规定和要求 6.1.3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间、换热站室,应安装热水表、热 量表或能源计量表

    6.1.4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证设

    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给水泵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 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泵 节能评价值。 6.1.5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 器具》CI/T164 的有关规定

    6.2.1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原则: 1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 2给水系统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用途、层数、 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数综合确定。分 区压力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6.2.2二次加压泵站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泵组供水水压应根 据城镇给水条件、小区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分布、使用标准 安全供水和降低能耗等因数合理确定: 1区域集中布置的供水泵站,宜设在供水范围内居中或靠 近用水大户的位置; 2在征得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时, 宜采用叠压供水系统

    6.2.3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数合理选

    保证运行泵组在运行工况高效区运行。 1工作水泵数量应根据系统设计流量和水泵运行工况高效 区段流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 2变频调速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运行工 况高效区的末端; 3变频调速泵组宜配置气压罐。 6.2.4地面以上生活污、废水及雨水排水应采用重力流方式 排出。

    6.3.1热水供应系统热源,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优先

    4在地下水源充沛、水文地质条件适宜,并能保证回灌的 地区,可采用地下水源热泵; 5在沿江、沿湖,地表水源充足、水文地质条件适宜,以 及有条件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的地区,可采用地表水源热泵 :当采用地下水源和地表水源时,应经当地水务、交通航运等部 审批,必要时应进行生态环境、水质卫生方面的评估; 6有充足天然气供应的城市,经当地城市燃气供应部门审 批,可采用燃气热水机组制备热水; 7除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且利用谷电加热的情况外, 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 6.3.2除厨房、洗衣房、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 用蒸汽的热负荷外,不应采用燃油或燃气锅炉制备蒸汽再进行热 一

    6.3.3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

    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组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 数(COP)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的规定值,并应有保证水质有效措施。

    数(COP)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的规定值,并应有保证水质有效措施。 6.3.460℃日热水用量设计值小于1m3建筑、无集中淋浴设施 办公楼及用水点分散、局部使用热水的小供热点,宜采用局部加 热装置。

    6.3.5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并应符合下

    1热水配水点保证出水温度不低于45℃的时间,居住建 不应大于15s,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0s; 2应合理布置循环管道,减少能耗; 3日热水用量设计值大于等于5m的用户,宜设置单独 的热水循环系统

    水利管理6.3.6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供水分区宜与用水点处的冷水分区

    一致,并应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保证行 环管网有效循环的措施

    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 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或者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附录 D 的规定选用。

    7.1.1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简单、经济、合理,优先利用可 再生能源。 7.1.2电气系统宜选用技术先进、可靠、损耗低、谐波发射量 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 7.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满足节能控制及运行管理的需求,

    7.1.1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简单、经济、合理,优先利用可 再生能源。

    7.2.1由两路高压电源供电的系统,有条件时宜采用两路电源 同时运行的方式。 7.2.2变配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设置,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 于200m。 7.2.3变压器的长期运行负载率不宜大于80%。季节性负荷变 化较大或集中负荷较大的建筑宜设置二台及以上变压器 7.2.4当采用三相电源供电时,单相负荷应均匀分配在三相上, 负荷电流不平衡度不宜超过±15%。 7.2.5电气竖井及配电间应设在区域负荷中心,并应靠近电源, 分支线路供电半径不宜超过50m。 7.2.6对于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当功率因数较低且离变配电 所较远时,宜采用无功功率就地补偿方式。 7.2.7大型可控硅调光设备、电动机变频调速控制装置等谐波 源较大的设备,应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当建筑中非线性用电 设备较多时,应预留滤波装置的安装空间。

    合国家相关规定,供配电设计应符合充电设施或其安装条件的 要求。

    7.3.1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 7.3.2建筑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值。 7.3.3设计选用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应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 节能评价值。

    1在满足照度均习度条件下,应优先选用高光效光源,升 采用合适的照明方式: 2气体放电灯用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3除需满足特殊工艺要求场所外电力弱电图纸、图集,不应选用白炽灯; 4走道、楼梯间、电梯间、卫生间、车库等无人长期逗留 场所,照明灯具宜选用LED光源等节能型光源: 5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室内指向性装饰照明灯(箱 等宜优先选用LED光源等节能型光源; 6夜景、景观、道路、室外作业场地等照明,应选用安全 高效、寿命长、稳定的光源,宜优先选用LED光源等节能型 光源。 7.3.5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采用单灯补偿方式,灯 具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2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高效率的 灯具; 3灯具自带的单灯控制装置宜预留与照明控制系统的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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