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052-2019_海南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及运行维护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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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 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

    2.1.8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precastutilitytunnel

    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 的综合管廊。

    监理标准规范范本2.1.9 排管 cable duct

    用于联络综合管廊本体与用户的排管构筑物。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

    2.1.11 通风口 air vent

    用于将各种管线和设备吊入或吊出综合管廊,并兼备人员出 人功能而在综合管廊沿线设置的口部。

    2.1.13 逃生 escape po

    escapeport

    为保证人员快速撤离至上层安全空间或地面而设置的疏散 通道。

    2.1.14 安全出口 exit

    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用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

    2.1.16 集水坑 sump 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供水管道排空水、消防积水 的构筑物

    2.1.17 标识 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而设 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1.20运行管理单位

    承担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 单位。

    2.1.21 管廊本体 the main structure of utility tunnel

    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通道及风道等 构筑物

    2.1.22附属设施accessorialworl

    为保障综合管廊本体、内部环境、入廊管线稳定运行和人员安 全,配套建设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排水和标识等 设施

    2.1.23 日常监测

    2.1.23日常监测normal monitori

    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检或远程视频监控等手段和方法,采集 反映综合管廊日常运行状态、变化特征及其发展趋势的信息,并进 行分析反馈的活动

    2.1.24 特殊监测 special monit

    special monitoring

    对病害以及可能影响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的环境因素进行的针 对性监测活动,指在某时段持续监测某些指标的活动。

    2.2.2作用和作用效应

    A 密封垫沟槽截面面积: Ao——密封垫截面面积;

    A一截面高度; x——混凝土受压区高度; 0—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相对转角。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相对转用。 2.4计算系数及其他 K一一旋转弹簧常数; α1—系数; 设厅 【一拼缝接头弯矩影响系数。

    2.2.4计算系数及其他

    3.0.1给水、电力、通信、再生水、热力、广播电视等城市工程管线 可纳人综合管廊。天然气、重力流排水管线应根据因地制宜、经济 合理的原则选择纳人综合管廊。 3.0.2综合管廊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并应统筹规 划、设计、施工和维护,满足入廊管线安全运行。 3.0.3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 建、市政管线新(扩、改)建等工程,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 规划建设。 3.0.4规划建设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综合管廊宜与道路工程同步 规划、同步建设。 3.0.5综合管廊工程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 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3.0.6综合管廊的出地面口部应与周边景观协调,并不得影响人员 及车辆通行。 3.0.7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 线统筹协调。 3.0.8综合管廊穿越河道、铁路、公路及重要管线等设施时,宜优先 采用顶管等非开挖方式施工。 3.0.9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分工明确、管理界 面清晰、相互配合,建立长效沟通联络机制。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单 立应做好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人廊 管线单位应做好各自专业管线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3.0.10综合管廊应建立信息化统一管理平台,结合BIM、GIS等新 技术,实现综合管廊智能化管理。

    3.0.11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单位应会同各入廊管线单位编制包括 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的综合管廊运行和维护管理 办法和实施细则,各专业管线管理制度应符合综合管廊整体管理 制度。 3.0.12综合管廊应实行24h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

    4.1.1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与 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4.1.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与城 市地下空间规划、城市工程管线专项规划及管线综合规划等工程 规划相衔接,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 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1.3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确定综合管廊系统布局、控制中心的建 议选址、入廊管线、断面、位置、规划总目标和规模、分期建设目标 和规模等内容,并引导各类管线工程规划,发挥综合管廊效能 4.1.4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明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 警、排水、标识等相关附属设施的配置原则和要求,并应明确综合 管廊抗震、防火、防洪等安全防灾的原则、标准和基本措施。 4.1.5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原则上五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根据城市规 划和重要地下管线规划的修改及时调整。 4.1.6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测算规划期内的综合管廊建设资金规 模,考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并提出组织、政策、资金、技术、管理等 措施和建议

    4.2.1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

    4.2.1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 城市环境、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热力、天然气、通信、广播电视、 防洪、人防、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

    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

    4.2.2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政公用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 规划建设: 1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工程管线等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 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 地段;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联网集中开 发区、重要广场、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过江隧道等 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重要的公共空间; 5不宜反复开挖路面的路段; 6临海区域、填海造地区域等管线易受海水侵蚀的路段。 4.2.3综合管廊控制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应具备供配电 监控、设备存放、人员办公等功能。主控制中心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500m,分控制中心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50m。当控制中心位于地下 时,应满足人员办公所需的采光、照明、通风、逃生等环境与安全 要求。 4.2.4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根据综合管廊的建设计划,明确综合管 郎近、远期分界处的建设原则及衔接方式

    4.2.4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根据综合管廊的建设计划,明确综合管

    4.3.1纳人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应有管线各自对应的主管单位 批复的专项规划。 4.3.2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内的有关工程专项规划及管线综 合规划,确定入廊管线种类及规模,分析项目同步实施的可行性 确定管线人廊的时序。 4.3.3综合管廊断面应根据入廊管线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

    4.3.3综合管廊断面应根据入廊管线种类及规模、建设方

    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的空间要求。 4.3.4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4.3.5热力管道不得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采用蒸汽介质或热水温 变大于100℃的热力管道纳入综合管廊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6天然气管道纳入综合管廊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7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管 道的下方。 4.3.8纳人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 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方式:污水管道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 管道方式。 4.3.9给水或再生水管道与雨水管道可在综合管廊同侧布置,雨水

    4.4.1综合管廊位置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和地下空间利用 情况等确定。 4.4.2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 4.4.3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4.4.4缆线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或绿化带下。 4.4.5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载 绿化种植等因素综合确定,

    5.1.1综合管廊工程勘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士工程勘察规 范》GB50021、《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岩 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及《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等 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5.1.2综合管廊工程勘察等级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 现范》GB50021和《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有关规定,根据综 合管廊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的复杂程度及地基的复杂程度综合 确定。 5.1.3综合管廊工程勘察除划分等级外,尚应根据设计阶段划分为 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等阶段,必要时进行施工阶段 勘察。 5.1.4综合管廊工程应根据工程勘察等级、阶段,收集工程建设相 关批文、设计的有关技术参数进行勘察。 5.1.5布置勘探孔时应考虑对工程自然环境的影响,防止对现有地 下管线、地下工程和自然环境的破坏,现场文明施工应满足现行标 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5.1.6综合管廊勘察可按设计要求进行专项勘察,也可结合道路工 程勘察同步实施。 5.1.7综合管廊勘察的工程调查和测绘、岩土分类、勘探、取样、原 立测试、现场检验与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 范》GB50021的相关规定。 5.1.8综合管廊察的岩土室内试验的试验方法、操作和采用的仪

    5.1.1综合管廊工程勘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士工程勘察规 范》GB50021、《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岩 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及《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等 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5.1.2综合管廊工程勘察等级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 规范》GB50021和《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有关规定,根据综 合管廊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的复杂程度及地基的复杂程度综合 确定。

    规范》GB50021和《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有关规定,根据综 合管廊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的复杂程度及地基的复杂程度综合 确定。 5.1.3综合管廊工程勘察除划分等级外,尚应根据设计阶段划分为 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等阶段,必要时进行施工阶段 勘察。

    5.1.3综合管廊工程勘察除划分等级外,尚应根据设计阶

    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等阶段,必要时进行施工阴 勘察。

    5.1.4综合管廊工程应根据工程勘察等级、阶段,收集工程建计

    5.1.5布置勘探孔时应考虑对工程自然环境的影响,防止对现有地 下管线、地下工程和自然环境的破坏,现场文明施工应满足现行标 准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5.1.6综合管廊勘察可按设计要求进行专项勘察,也可结合道路工 程勘察同步实施。 5.1.7综合管廊勘察的工程调查和测绘、岩土分类、勘探、取样、原 应测试、现场检验与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 范》GB50021的相关规定。 一1人您地 源田

    5.1.8综合管廊勘察的岩土室内试验的试验方法、操作和

    5.2.1综合管廊工程地质勘察在不同阶段应满足以下要求:

    综合管廊工程地质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分别为可行性研究阶 段、初步阶段和详细勘察阶段。场地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5.2.2工程地质测绘、调查和物探的范围应包括工程建设场地及邻 近一定范围,对于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应根据需要扩大调查范围 和坤焦盗料

    5.3.1初步勘察祭宜在可行性研究勘察的基础上开展,初步勘祭应以 钻探、坑探、槽探和井探工作为主,辅以必要的地质调查和工程地 质测绘、物探等勘察方法,初步查明综合管廊沿线场地工程地质条 件、水文地质条件,评价拟建地段的稳定性,提出初步设计所需的 岩土参数。 5.3.2初步勘察的勘探点宜沿综合管廊外侧交支布置,对地质条件 复杂的地段,应布置钻探点。 5.3.3勘探点深度应满足明挖法施工综合管廊基础设计、开挖、地 下水控制、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要求,且不宜小于综合管廊底标高 下15m:采用暗挖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勘探点深度宜进入综合管廊 底标高下20m:满足变形及抗浮设计要求。在微风化~中等风化岩 台中,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综合管廊结构底板以下且满足设计要求, 遇溶洞、土洞、暗河等,应穿透并根据需要加深并满足软弱下卧层 验算要求。

    5.3.4初步勘察的取样及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孔数的2/3; 2选取有代表性的钻孔进行波速测试: 3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试验。 5.3.5初步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初步查明沿线地质、构造、地貌、地层、水文地质条件,调查 地下有害气体情况; 2初步分析评价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分布范围和影响; 3在特殊性岩土分布区域,初步分析评价其工程特性和可能 造成的不利影响,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4初步确定沿线岩土工程分级、围岩分级,提出各岩土层物理 力学参数; 5初步查明地表水、地下水条件,评价对管廊施工的影响: 6初步评价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初步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8评价场地稳定性及适宜性; 9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 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5.3.6详细勘察应以钻探、坑探、并探、测试工作为主,辅以必要的 物探工作,查明综合管廊沿线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 5.3.7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宜沿综合管廊外侧交叉布置,应满足设计、施工要求; 2管廊走向转角处、节点处和工作井(室)宜布置勘探点; 3在每个地貌单元及不同地貌单元的交界部位、微地貌及地 云变化较大的地段宜适当加密勘探点: 4当综合管廊拟采用桩基础或进行地基处理,目持力层起伏 较大、地层分布复杂时应适当加密探孔: 5综合管廊穿越暗理的河、湖、沟、坑地段和可能产生流 沙(土)管涌及地震液化的松软土层地段,宜加密勘探点; 6管廊穿越河流时,河床及两岸均应布置勘探点:穿越铁路

    公路时,铁路和公路两侧应布置勘探点; 7综合管廊通过人工填土及软土等特殊性岩土土分布地段, 或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时,宜加密勘探点; 8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布置横断面,横断面孔数为2~4个。 5.3.8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5.3.8的规定

    表5.3.8勘探点间距(m)

    5.3.9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深度应满足明挖法施工综合管廊基础设计、地下水 控制、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要求,且不宜小于综合管廊底标高下15m: 采用暗挖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勘探点深度宜进入综合管廊底标高 下20m,并满足沉降计算及抗浮设计要求。 2当基底存在松软十层、厚层填十和可液化十层时,勘探孔深 变应适当加深:遇溶洞、士洞暗河等,应穿透并根据需要加深。 5.3.10综合管廊取土试样及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线应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总 孔数的1/2;一 2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层 内不宜大于2m,且每一地质单元每一主要受力土层的试样不应少 于6件,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 3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者透镜体应根据其对地基和基 坑开挖稳定性的影响确定采取土试样的间距和数量或进行原位测 试的间距和次数; 4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适当增加取样数量或原位测试次数; 5当综合管廊通过可能产生流砂(土)潜蚀、管或有强透水

    层地段且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疏十基坑时,应进行抽水试验; 6为判定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宜按地貌及水文 地质单元采取地下水试样,每层地下水不少于2件。地下水位以上 土层应采取土试样进行腐蚀性分析试验,每层土试样应不少于 2件; 7基坑开挖后,发现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必须查明的 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8所有钻孔应采用干黏土球回填,并应边回填边夯实,应对孔 口妥善处理。 5.3.11综合管廊工程详细勘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沿线地质、构造、地貌、地层、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地下 有害气体情况; 2提出各岩土层物理力学参数、岩土工程分级、围岩分级: 3对管廊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 水方案进行详细分析评价; 4分析评价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对综合管廊施工的影 响,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5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设计、施工和环境的影响,提供地下 水控制所需地层参数,评价地下水控制方案对工程周边环境的 影响; 6对明挖法施工方案,应提出基坑边坡稳定性计算参数及基 坑支护设计参数: 7对采用暗挖法施工方案,应提供相应工法设计、施工所需 参数; 8对于稳定性差的地层及可能产生管涌、流砂的地层,应提出 加固处理的建议; 9分析评价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10分析评价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 11分析评价既有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及其它建构筑物

    基础对管廊施工的影响及程度,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12管廊穿越河岸时,应分析评价岸堤稳定性和堤岸变形对管 廊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5.4.1管廊工程带状地形图测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 范》GB500026、《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 5.4.2管廊工程测绘的带状地形图,宽度为设计红线外50米,遇现 状及规划路口加宽50米,同时调查测绘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地形 图的坐标系统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或当地城市统一的 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宜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4.3管廊工程的平面控制,宜采用导线或GPS测量方法,靠近

    路贯通布设,并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控制点的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并宜采用导线测量或卫星 定位动态测量等方法布设; 2采用导线测量方法布设平面控制点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城市 测量规范》CJJ/T 8 规范的相关规定; 3采用卫星定位动态测量方法布设平面控制点时,应符合《卫 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的相关规定; 4直接采用已有平面控制点测设时,应校核平面控制点间的角 度和边长并记录,控制点的校核限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4.4管廊的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 量方法,靠近线路布设,并符合下列规定: 1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控制网的用途和 精度合理选择: 2首级网应布设成环形网,加密网宜布设成附合网; 3高程控制点的距离,相距宜小于1km。 5.4.5平面控制点的点位,宜选在土质坚实、便于观测易于保存的

    地方。高程控制点的点位,应选在施工十扰区的外围。平面和高程 控制点的点位,应根据需要理埋设标石。 5.4.6管廊工程测量宜采用1:500至1:2000比例尺地形图作为工 作底图。

    5.4.7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范围内及周边各类建(构)筑物和主要附 属设施均应进行测绘,临时建筑可不测。 5.4.8管廊工程建设范围内及周边各类管线设施,均应实测。 5.4.9管廊工程建设范围内交通及附属设施,均应按实际形状测 绘,道路应测注路面高程,在曲线段应测注路内面及超高侧的高 程,涵洞应测注洞底高程。 5.4.10管廊工程建设范围内水系及其附属物,宜按实际形状测绘

    5.4.9管廊工程建设范围内交通及附属设施,均应按实际形状测 绘,道路应测注路面高程,在曲线段应测注路内面及超高侧的高 程,涵洞应测注洞底高程。

    5.4.10管廊工程建设范围 水系及具附属物,宜按实际形状测绘。 水渠应测注渠断面及渠顶边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 5.4.11地貌宜以等高线表示,明显的特征地貌,应以符号表示,斜 坡陡坎,应注记高程或比高

    5.4.12当线路与已有的道路、管道、架空线路等交叉时,应根据需

    5.4.12当线路与已有的道路、管道、架空线路等交叉时,尽

    5.4.12当线路与已有的道路、管道、架空线路等交叉时,应根据需 要测量交叉角、交叉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及净空高或负高

    5.5.1应用地球物理勘探方法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被探测对象与周边介质要有明显的物理性质(即电性、弹性、 磁性、密度、放射性等)差异; 2被探测对象的几何尺寸与其理深或探测距离有一定的规模 日地球物理异常有足够的强度: 3被探测对象产生的异常场能从干扰背景场中分辨,能抑制 干扰; 4在有代表性地段进行方法的有效性试验。

    物探方法的选择和物探线的布置应根据管廊的地质条件、地

    5.5.2物探方法的选择和物探线的布置应根据管廊的地质

    5.5.3物探工作应对测区地形、地质和地球物理条件作全面了解和 分析,充分利用以往工作的技术成果和当地技术资料。应从简单 到复杂,从已知到未知,物探成果判释时,应考虑其多解性,对于 复杂工作条件或重点工程,宜采用多种方法综合探测,进行综合 判释。

    6.1.1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工程设 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管线专项设计。管线专项设计应 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2综合管廊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均应采用与所在地区一致的统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6.1.3综合管廊的人廊管线类型和规模、系统布局、断面布置等应 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 6.1.4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6.1.5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 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 6.1.6综合管廊内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的管线专项设计宜与综合管 郎总体设计同步进行。 6.1.7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6.2.1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 平行,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65.2.2综合管廊线形应根据道路状况、地下理设物状况及相关工程 进行调整;曲线部分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

    半径要求,设置检修车辆通道的综合管,曲线部分最小转弯当 应满足检修车辆通行的转弯半径要求

    立满足检修车辆通行的转弯半径要求。 6.2.3综合管廊交叉避让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综合管廊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 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支布置,其最小交支角不宜小于60°; 2当综合管廊与非重力流管道交叉时,宜选择非重力流管道 避让; 3当综合管廊与重力流管道交叉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经 济技术比较后确定解决方案, 6.2.4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综合管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 的最小水平净距离应按式6.2.4计算,且不得小于表6.2.5规定的 数值。

    6.2.3综合管廊交叉避让应符合以下要求:

    6.2.3综合管廊交义避让应符合以下要求:

    线、支线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

    6.2.6综合管廊宜通过设置管线分支口进行管线集中出人,管线分 支口应满足管线预留数量、安装敷设作业空间的要求,相应的管线 工作井宜同步实施。 6.2.7综合管廊同其他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做好防水和防止 差异沉降的措施。 6.2.8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通 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通行的要求,宽度不宜小 于1.5m

    6.3.1综合管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设置位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 和综合管廊的结构强度、投资等因素,同时应考虑各种口部的处 理,兼顾道路绿化、海绵设施要求等综合确定。 6.3.2当综合管廊沿河道敷设时宜与河道平行;当综合管廊与河道 交叉时宜垂直交叉,且宜从河道下部穿越;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 选择在河床稳定河段,最小覆士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及河道 规划确定,满足河道整治和管廊运行安全的要求,并应符合以下 规定: 1在不通航河道下面敷设时,综合管廊部高程距离河道底 设计高程不应小于1.0m; 2在通航河道下面敷设时,综合管廊顶部高程距离河道底设 计高程不应小于2.0m,并考虑疏浚和投锚的影响深度。 6.3.3综合管廊的纵向斜坡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防滑 地坪或台阶。 6.3.4综合管廊最小坡度不应小于2%o,以满足沟内排水需要坡 度,并应结合道路纵断设计、雨污水管线高程和节点覆土要求等综 合考虑。

    车的综合管廊,进出通道坡度不宜

    6.3.6人员出入口应设置梯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3.6人员出入口应设置梯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宜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2倾斜角度不宜大于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地面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6.4综合管廊断面设计

    法综合确定。采用明挖现浇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采用明挖预制 装配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或圆形断面,采用非开挖技术时宜采 用圆形断面、马蹄形断面等 6.4.2综合管廊分舱状况应考虑纳入管线之间的互相影响,管廊内 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廊的同一舱室内,相互有干扰 的工程管线应分别布置在管廊的不同舱室内或者采用减少相互于 扰的技术措施。 6.4.3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规格 数量、安装要求等综合确定,不宜小于2.4m。 6.4.4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 管线运输、安装、维护、检修等要求综合确定,管廊内通道净宽应符 合下列要求: 1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人行通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0m; 2单侧设置支架和管道时,人行通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 3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m; 4人行通道的净宽.尚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管道、配件、设备运输

    净宽的要求。 6.4.5纳人污水的综合管廊,污水舱宜独立布置。 6.4.6纳入综合管廊的管道应采用便干运输、安装的材质,并应符 合管道安全运行的要求。宜选用高强、轻质、韧性好的金属材料、塑 料或复合材料。 6.4.7钢管的管材强度不应低于Q235B,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要求。 6.4.8管道应力比较集中的部位,应设置供管道固定用的支墩、支 架或预埋件。 6.4.9综合管廊的管道净距要求,应满足安装、检修空间要求,并考 悬管道的排气阀、排水阀、伸缩补偿器、阀门等配件安装、维护的作 业空间。 6.4.10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宜符合图6.4.10及表6.4.10的 规定。

    6.4.10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宜符合图6.4.10及表6.4.10的 规定。

    图6.4.10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

    表6.4.10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mm)

    6.5缆线管廊断面设计

    6.5.1缆线管廊断面布置应以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各管线单位的专 业规划为依据,并充分征求管线单位意见。 6.5.2采用浅埋沟道的缆线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不宜大于1.6m。 6.5.3缆线管廊内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布置在不同舱室 内或者采用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敷设于缆线管廊的配给供水管 道,管径不宜大于DN300。 65.5.4缆线管廊内人行通道的净宽应根据缆线管廊净高及电缆支 架配置方式确定,并不宜小于表6.5.4所列值

    6.6.1综合管廊应设置人员出人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管线 分支口等。

    6.6.2综合管廊的人员出人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等露出地面 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并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防盗 措施。

    文防盗 措施。 6.6.3综合管廊人员出人口宜与吊装口、通风口、控制中心结合设 置,且不应少于2 个。

    6.6.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吊装口、通风口、控制中心结合 置,且不应少于2个。

    1敷设电力电缆或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 200m; 2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力管 道采用蒸汽介质或热水温度大于100℃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 于 100m; 3敷设其它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4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x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 于1m。

    6.6.5综合管廊吊装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装口应兼顾人员出人功能: 2吊装口设置间距不宜大于400m,当水平运输条件较好时,可 适当加大; 3吊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界限 要求且宽度不应小于0.8m; 4多舱综合管廊需共用一个吊装口时,两个舱室之间应采取可 靠的安全隔离措施; 5吊装口的设置应考虑后期人员作业的空间及安全性。

    1通风口顶部孔口应满足通风及设备进出的最小尺寸要求; 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通风口最大间距不宜超过200m 5.6.7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布置,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在道路交叉口及用户接驳点应布置管线分支口;

    2管线分支口应考虑各种管线弓出时的相互影响和管线自身 引出的技术要求; 3管线分支口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排管或支线廊道形式对列 联通。 6.6.8人员出人口、吊装口、通风口等各类口部的出地面部分的外 观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不得阻碍车辆或人员的正常通行设备安装规范,条件允 许时宜与周围建(构)筑物合建。 6.6.9天然气管道舱室的通风口与其他舱室通风口吊装口、人员 出人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 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识。

    6.6.10综合管廊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纳入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防火分区; 2防火分区长度不应大于200m; 3防火分隔处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 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严密封堵。封闭式电缆线槽贯穿孔口处,线槽 内部应采用有机堵料如防火泥、防火密封胶、防火泡沫等封堵。 4缆线管廊应设置防火隔断,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 5.6.11露出地面的逃生口盖板应设置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开 启,且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 5.6.12综合管廊交叉和出线位置,宜通过将管廊断面加宽、加高 设置立体空间等方式实现

    全性,实现综合管廊空间资源的有效利月 7.1.2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并应考虑金属管 道的应力补偿措施

    7.1.3采用化学材料制成的管道及复合材料制成的管道,所用的 管材、管件和附件、密封胶圈、粘接溶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 标准的要求,当与电力电缆共舱敷设时,管道应采用阻燃或不燃 材质。

    水利工艺、技术交底7.1.5综合管廊内的电缆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

    设计规范》GB50217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 7.1.6电缆选型应符合《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 分级和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GA306.1和《阳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 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2部分耐火电缆》GA306.2的 有关规定。

    7.2.1电力舱电缆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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