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76-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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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标176—2016 条文说明
路桥施工组织设计 总 (13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15) 建筑面积指标 (16) 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 (19) 建筑标准 27
第一条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都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精神专科医院 建设,全国许多精神专科医院得到新建、扩建或者改造,设备得到 了补充和更新,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但是在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中,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规模与需求、功能流 程与使用等不相适应的情况,既造成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也制 约了精神卫生事业更好地发展。因此,制定本建设标准对于提升 精神专科医院工程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建设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在调查全国近400所精神专科医院,并对 比分析了国外部分精神专科医院的数据,结合我国国情和医院功 能需求,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为项目决策服务 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大的政 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精神专科医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 检查建设标准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目。受既有条件限制,暂时达不到标准的,今后可逐步达到。 第四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 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在规模、功能、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 较合理的水平。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 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 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精神
第九条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精神专科医院划分 为199床及以下、200床~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建设规模。 精神专科医院收治的病人特殊,住院周期长、护理工作量大,且医 院需要相当数量的康复设施,如规模过大,会产生患者过于集中、 难以管理、环境质量难以达到要求、综合效益降低等问题,因此不 鼓励建设500床以上的精神专科医院。 第十条根据精神专科医院所需要承担的临床医疗任务,按照科 学管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的基本建设 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康复治疗、保障系统、行 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八部分组成。这些项目建成后,一所医院即 可投入使用。承担预防保健、教学及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 包含相应设施。 工作、娱乐等康复治疗是精神专科医院最重要的治疗手段之 一,为进一步提升我国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整体水平,突出专业特 点,本建设标准在项目构成中单独列出了康复治疗用房,希望加强 和规范此类用房建设。 第十一条由于精神专科医院的规模普遍不大,如果将医院办成 小而全的机构,附属设施全部独立设置,势必增加建设和管理、运 行成本。为此,本建设标准提倡医院附属配套设施向社会化发展, 尽可能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中以床位规模为基本参数确 定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康复治疗、保障系统、行政 管理和院内生活等八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由于我国一直没有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因此本条中的建 筑面积指标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了对比研究确定的。 1.根据我国精神专科医院功能需求、临床医学发展趋势等,按 不同床位规模编制合理的建筑方案,从而确定不同规模的床均建 筑面积指标,详见附表1。
2.对比医院现状调查情况,对测算指标进行验证、调整。 2006年,编制组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400所 精神专科医院进行调查,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30m~60m,详见 附表2。
附表2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m/床
从调查结果来看,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很低,客观 反映了我国精神专科医院房屋设施的现状情况,编制组在实地调 研中发现,大部分精神专科医院基础设施条件很差,很多都是几十 人间的大病房,门诊医技、康复治疗等用房也严重不足,还有部 分用房为危房。因此在多次研究、讨论过程中,各方面专家均认为 现有房屋设施条件严重滞后于业务工作需要,制约了我国精神专
科的发展,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匹配,现状调查数据对新 时期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不具备指导意义,不宜作为标准的编制依 据。 调研过程中,编制组也发现我国精神医学专科目前正处于快 速发展中,无论是临床诊断治疗还是教学科研工作均取得了显著 的成绩,同时也急需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适当扩大规模。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精神医学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广泛征求 医学、建筑、经济、管理等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组决定在 参照国外精神专科医院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采用方案设计的面积 作为标准的指标,为保证指标的科学性和适应性,编制组组织国内 专家对各方案进行了多次研究、论证,最终根据设计方案确定精神 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58m62m。 调查数据显示,随着床位数的增加,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 积呈现减少的趋势。但在各次讨论会议中,精神医学专家认为规 模越大的精神专科医院功能越完善,承担急、难、险、重病人的救治 任务也越多,其所需的建筑面积应多于规模小的医院,现有医院受 制于资金等方面的因素,建筑规模过小,大量建筑超负荷使用,不 符合学科发展的规律,方案设计也验证了上述意见,因此本建设标 准采用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床均建筑面积适当增加的模式。 第十三条本条确定了八项基本建设内容在精神专科医院总建筑 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若干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 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 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精神专科医院一般会承担一定的预防保健工作,考虑 其工作特点,其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考虑到精神专科医院实际医学科研能力,本建设标准 规定有科研人员编制的和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可以设置科研用房。 具体面积指标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有三种类型,即附 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调研发现,精神专科医院床位数与
承担学生教学任务的比例平均为1:5左右,即每张床可以承担5 个学生的教学任务。考虑到医院教学用房的共性,参照《综合医院 建设标准》确定精神专科医院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大型医用设备不是精神专科医院必配的设备灌溉水质标准,因此这 些设备用房未包含在八项设施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中。如需配置: 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 用各种车辆到医院就诊的患者、探视的家属和健康检查(咨询)者 越来越多。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已成为 医院建设工作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医院 建设停车设施也都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中应根 据当地规定,增加停车场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需要建设人防设施的精神专科医院,应尽量将人防与 停车设施共建,确保平战结合,节约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
第四章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的选择,对一所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和发展 至关重要。它对建设投资的多少、工期的长短以及建成后效益的 好坏都有很重要的影响,应该认真对待。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 院选址应遵循的原则。精神专科医院的选址,既要考虑患者特点 和医疗工作特点,也要考虑外界对医院环境和医院特殊工作特点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本条明确了精神专科医院规划建设应该遵循的几项 主要原则。做好总体规划是建设工作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 节,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 机构设置规划要求以及适应医院事业发展的总体建设规划,就不 可能建好一所医院。在实际工作中,几项主要原则应予以全面 彻,不可偏废。 第二十二条精神专科医院工作特点要求要有较大的用地规模 只有有了用地规模的保证,才能实现较低的建筑密度、良好的 朝向、较大的建筑间距、顺畅的自然通风和较高的绿化率,才 能为患者创造良好的治疗、康复环境。根据2006年全国调查 情况来看,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设用地指标为119.86m,详 见附表3。
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设用地指标(m/
上述数据显示尽管精神专科医院现有房屋设施条件很差,但 总体用地条件还是较好的,与精神卫生医疗工作特点是适应的, 从总体看,级别越高、床位规模越大的医院用地指标越小,体现出 大、中城市用地紧张的客观情况。因此考虑到实际现状和方案设
计情况,将精神专科医院建设用地容积率确定为0.5~0.8。 第二十三条精神专科医院临床治疗的特点决定了医院应为患者 提供良好的室外空间环境,绿化率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目前各 地均已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供暖标准,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适用、安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是我国 的基本建设方针,也是建筑标准的总控制原则。精神专科医院的 建筑标准应与财力、物力、功能等统一,坚决避免片面追求建筑形 式和豪华装修。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建筑节能是国家的基 本发展战略,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中应严格遵守。 第二十六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已成为城市及单体建筑建设中不 可或缺的内容,加之精神专科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因此在精神 专科医院建设中要求无障碍设施要更加完善、适用,保障残疾患者 及其他到医院来的残疾人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的 要求。由于精神专科医院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防火和 消防工作尤为重要。从医院的设计、建设到使用、管理,每个环节 都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应制定突发火灾时的紧急灭火、蔬散和 救援方案,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八条精神疾病患者的特点决定了建筑本身应尽量减少安 全隐患,一般情况下,精神专科医院应采用多层建筑。同时对于结 构主体安全及使用的灵活性应予以充分的重视,便于今后根据医 学发展需要进行改造。 第二十九条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方面 总的要求。 第三十条精神疾病患者存在自律性差以及肇事、肇祸的可能性, 因此作为其在发病期间的居留场所,精神专科医院必须具备足够 的安全性。本条强调建设中应尽可能地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患者 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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