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 8330-2019 雄安新区地下空间消防安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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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在地下,并用于城市供热的锅炉房、燃气冷热电联 源站、热泵机房、换热站等。

    设置在地下,用于机动车通行并联系分拨中心、社区配送中 心、用户的物流配送专用廊道

    角钢标准2.0.8地下商业步行街

    设置在地下,连接地下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及地面建筑的 地下或半地下室且仅用于人员通行的有顶街道。 2.0.9区域集中供水系统regional centralized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2栋及2栋以上的建筑,共用1座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供 水管网的消防给水系统

    使火灾烟气沿垂直于隧道行车空间纵轴线方向有组织地排出 的排烟方式。

    主要由火灾自动报警、电气火灾监测、应急照明及蔬散指示 监控、消防电源监测、防火门监测等系统构成,用于采集、处理 地下空间的火灾报警、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消防安全管理等信息, 具有信息汇聚、资源共享、优化管理等功能,并能向上一级相关 部门发送经确认的消防信息的监测平台

    3.0.1地下空间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功能区的特点和火灾 危险性,结合地质条件、雄安新区的地面规划和节能环保与节约 用地的要求,合理布置,确保安全。 3.0.2地下空间应结合雄安新区的总体布局、地上和地下公共交 通组织、工程管线及相邻地下空间的功能与用途等因素,按照便 于地上与地下的交通联系、控制火灾、人员蔬散和灭火救援的原 则,合理确定地下空间的范围、不同功能区的位置与连通方式、 琉散出口、竖向消防救援口、消防水源、消防救援道路和救援场 地等。

    地下防灾设施和人民防空工程等,可布置地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务设施、地下商业设施和地下物流仓储设施等。除所在的防火分 区贴邻下沉式广场并满足本标准第5.1.6条的要求外,地下空间不 应布置居住、学校教学用房、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和疗养院、养 老设施等。

    3.0.4地下空间的选址应远离地上易燃、易爆的场所。地下空间 严禁设置加油、加气站

    3.0.5除地下人行通道外,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地

    开口(包括出入口、采光窗井、通风竖井和竖向消防救援口等) 及其凸出地面的外墙,与相邻建筑和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 规定:

    3.0.8独立建造的地下变电站不宜使用可燃油油浸电力

    与其他建筑合建的地下变电站不应使用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

    4.0.1建筑平面布置应有利于火灾时的人员疏散、避难和阻止火

    4.0.2地下车行联络道、地下物流通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3.00h的不燃性结构体与周围空间进行分隔;与相邻地下停车设施 之间的连通口,应设置两道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并应分别由地下车行联络道或地下物流通道和地下停车设施控 制,在分隔处的防火卷帘旁边应设置供人员通行的甲级防火门。 4.0.3城市综合管廊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结构 体与周围空间进行分隔,不应设置直接开向其他功能区的人员出 入口。

    4.0.4地下公共步行通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

    简体与周围空间进行分隔;与周围空间连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汽车库、自行车库、设备用房等部位的连通口,应设置 甲级防火门; 2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地下交通枢纽、办公、旅馆等建筑 应采用下沉式广场或连接通道等方式进行连通,连接通道内应设 置两道分别由地下公共步行通道和车站等其他功能的场所控制且 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莲接通道的长度不应小于 10m、宽度不应大于8m; 3与商店、展览等建筑应采用下沉式广场、避难走道、防火 隔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4.0.5地下商业步行街与相邻其他功能区应采用下沉式广场、防

    火隔间等进行连通。 4.0.6办公、商店、展览等地下公共建筑之间设置人行通道、车 行通道或下沉式广场等连接时,应具有能防止火灾与烟气相互蔓 延的措施。 4.0.7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 层,且埋深不宜大于10m。 4.0.8地下或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储存甲、乙类液体和相对 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

    5.1.1地下空间应有与其使用功能及其火灾危险性、层数及建筑

    5.1.1地下空间应有与其使用功能及其火灾危险性、层数及建筑 面积、人员密度及人员特性等相适应的蔬散和避难设施,蔬散出 口的数量、位置、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避难设施的位置与 面积等应满足人员安全蔬散与避难的要求

    5.1.2除下沉式广场或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至地面顺疏散方向 的自动扶梯外,建筑中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及消防专 用通道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5.1.3城市交通隧道、地下物流通道、城市综合管廊与上部场所 可共用蔬散楼梯间。当上部场所为商店、展览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时,不同场所的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设置各自独立的加压 送风系统。

    5.1.2除下沉式广场或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至地面顺疏散

    的自动扶梯外,建筑中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及消防专 用通道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可共用蔬散楼梯间。当上部场所为商店、展览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寸,不同场所的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设置各自独立的加压 送风系统。

    5.1.4地下空间每层的外围护结构与下沉式广场开口边缘

    距离不应大于该层的净高,地下空间外围护结构与下沉式广场之 间的回廊应仅作人员通行使用,不用作其他功能用途。当下沉式 广场用于防火分隔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规定;当兼作人员蔬散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中可用于人员停留的净面积应按不大于4人 m2计算,且不应小于169m,人数应按相邻全部防火分区通过此 下沉式厂场疏散的总人数计算: 2连通多层的下沉式广场,每层通向地面或上一层的蔬散楼 梯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本层相邻任一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的设

    计蔬散总净宽度,且不应小于本层及本层以下各层设计蔬散总净 宽度之和; 3不应设置直接开向下沉式广场的机械排烟口或其他影响 安全的事故排风口,不应设置其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或妨碍人员 安全疏散的设备、管道等。

    安全疏散的设备、管道等。 5.1.5兼作灭火救援操作场地的下沉式广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5.1.4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 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间距不应大于 40m; 2下沉式广场应具有消防车进出的条件及可供消防车停靠 通行的场地。下沉式广场各层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9m×19m,承 重结构应能承受消防车的满载重量。

    5.1.5兼作灭火救援操作场地的下沉式广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5.1.4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 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间距不应大于 40m; 2下沉式广场应具有消防车进出的条件及可供消防车停靠、 通行的场地。下沉式广场各层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9m×19m,承 重结构应能承受消防车的满载重量。 5.1.6与下沉式广场相邻的防火分区,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其防 火设计要求可按地上单、多层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且单个防火 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时,单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1该防火分区至少1/4的周长贴邻下沉式广场; 2下沉式广场应满足本标准第5.1.5条的要求; 3该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

    5.1.6与下沉式广场相邻的防火分区,当符合下列条件

    火设计要求可按地上单、多层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且单个防火 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时,单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1该防火分区至少1/4的周长贴邻下沉式广场; 2下沉式广场应满足本标准第5.1.5条的要求; 3该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的设计蔬散总净宽度不应小 于该防火分区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70%。

    5.2.1地下公共空间应结合建筑规模、埋深、人员密度等设置巡

    5.2.1地下公共空间应结合建筑规模、埋深、人员密度

    难区(间)或避难走道。 5.2.2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人员密集场所,当设置防 烟楼梯间时,其独立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合用前室的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m。

    烟楼梯间时,其独立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合用前室的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m?。 5.2.3地下空间内设置的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净高不应小于2.1m; 2当有多个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时,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 应小于各个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的 30%,且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 度; 3避难走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除通往地面的疏散口部 之外,避难走道内不应设置台阶; 4避难走道内不应有减小疏散宽度或影响止常疏散的柱等 凸出物;

    5.2.3地下空间内设置的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7.1.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5地下商业步行街。 7.1.4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地下车行联络道、地下物流通道; 2地下商业步行街、地下交通枢纽、地下变电站、地下垃 圾中转及分栋站、地下排水厂站、地下能源站等设施内建筑面积 大于5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1.4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排

    7.2.1地下空间应根据其埋深、体积或面积、火灾危险性和 附近的消防力量布置情况及环境条件,设置相适应的建筑消 水与灭火设施。

    水与火火。 7.2.2地下空间消防给水系统的总体规划、设计和运营维护应充 分考虑其统一性、整体性和经济性,并结合各建筑的布局,按照 “共建、共享、共治”的原则优先采用区域集中消防给水系统。 7.2.3地下空间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城市生活、生产给水 系统统筹考虑,应优先采用市政供水。当利用市政给水管网水压 充水或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时,应采取防止消防管网水向 市政给水管网倒流的措施;当市政给水管网的水量、水压不能满 足消防用水量、水压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房;当 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且市政充许 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时,消防水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7.2.4与地上建筑合建的地下、半地下室,宜与相邻地下空间共

    7.2.2地下空间消防给水系统的总体规划、设计和运营维护应3

    7.2.4与地上建筑合建的地下、半地下室,宜与相邻地下空间共

    7.2.5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常

    给水管网应为环状,且应至少有2条来自市政水厂的输水干管供 水。向地下空间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的进水管,应至少从2条不同的 市政给水管网王管上引入。

    7.2.6区域集中消防给水系统的集中消防水泵房的服务半径不应

    1独立建造的地上消防水泵房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15m;设置在地下或与其他场所合建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 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当设有下沉式广场时,可以设置在相 对于下沉式广场的地下一层,且与室外出入口的地坪高差不应大 于10m; 3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 邻位置,当必需设置时,应采取降噪、减振措施;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泵房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控制室。 7.2.7采用集中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空间应设集中消防水泵房的 控制室。各使用功能场所单独设置的服务该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应 与集中消防水泵房的控制室具有联网通信的功能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规定。

    7.3.1设置在建筑内的固定火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应适用于扑救设置场所或保护对象的火灾类型,不 应用于扑救遇灭火介质会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 的火灾; 2火火设施的类型应与火灾发展特性、建筑空间特性相适 应,并应能在设置场所的环境条件下安全、可靠运行和有效灭火: 3灭火剂储存场所的环境温度应能保证储存有灭火剂的装 置安全运行,并能保证灭火剂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效能不降低。 7.3.2除室内环境温度低于4℃的场所外,地下空间不应采用干式 消火栓系统和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3地下空间应结合消防车道布置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 器,并宜从市政管网取水。 7.3.4地下空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宜采用环状供水管网,室内架空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等 防腐性能好的管材,并应采取防冻、防机械碰撞等措施。当采用 不锈钢管时,相应套管、支架等,应具有等同的防腐性能。 7.3.5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管网上设置的供水 控制阀、检修阀、未端试水装置等应设置明显的启闭标志,并应 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7.3.7室内消火栓箱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

    7.4.1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的地下空间宜优先采用自

    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的地下空间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区间隧道、地下物流通道等 部人员密集场所应分别独立设置排烟系统。 排烟系统地面出风口与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出口的水平距 应小于6m,并宜布置在高于蔬散楼梯间的位置。

    7.4.3排烟系统地面出风口与地下建筑的蔬散楼梯出口的水平距

    7.4.3排烟系统地面出风口与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出口的水平距

    7.5.1地下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该建筑非消防用电

    7.5.1地下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该建筑非消防用电 负荷中的最高负荷等级,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5.2条的规定。

    7.5.2下列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7.5.6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内应设置灯光蔬散指示标志,并在地面 或墙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7.5.7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 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表7.5.7的规定值:

    7.5.6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内应设置灯光蔬散指示标志,并在地面 或墙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蔬散指示标志。

    7.5.6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内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在地面

    表7.5.7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稳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

    注:备用电源在寿命期内均应保证其连续供电时间

    7.5.8 地下空间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5.9 地下空间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宜设置故障电弧探测 器。 7.5.10人员密集场所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消防配 电主王线路应选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电缆

    8.1.1城市地下空间应合理设置竖向消防救援口和专用消防 通道,综合管廊、地下车行联络道、地下物流通道等功能区 两个竖向消防救援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0m

    8.1.2竖向消防救援口在出地面的口部附近应设置地上消防车 首、消防车停靠场地和室外消火栓,消防车停靠场地的宽度不应 小于7m。

    8.1.2竖向消防救援口在出地面的口部附近应设置地上消防车

    8.1.3理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地下或半地

    1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 不应少于1台; 2对于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库房等防火分 区,当受地面功能布置等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时,可与 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但应分设前室,且每个共用消 防电梯服务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2个; 3防火分区贴邻下沉式厂场,且下沉式广场满足本标准第 5.1.5条要求时,该防火分区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8.1.4当消防电梯受地面条件限制无法直通地面时,消防电梯可 通至满足本标准第5.1.5条要求的下沉式广场地下一层周边区域, 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确有 困难时应通过避难走道通至下沉式广场空外开区域

    8.1.5城市宜结合地下空间消防规划设置地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8.1.5城市宜结合地下空间消防规划设置地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库,并应储备下列物资: 1各类工程机械设备(挖掘、排水、排烟、供电)和应急物 资; 2火场侦测设备,大流量、大功率灭火、排烟、破拆、供水 等消防车辆装备和灭火机器人等装备; 3高性能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装备以及单兵三维追踪定 位系统、侦察装备。

    8.2.1地下空间结合下沉式道路、城市绿谷等设置消防车道时, 消防车道不应完全封闭,其顶部开口面积与车道地面面积的比例 不应低于25%或侧面外墙开面积不应低于外墙面积的50%,开 口宜均匀布置。

    口宜均匀布置。 8.2.2地下空间可依托地下车行通道、地下物流通道等,建立直 接联系地面市政道路的综合应急车道:人员密集场所及可燃物集 中储存场所宜设置地下综合应急车道。 综合应急车道可通行轻便灵活的小型消防车、救护车、抢险 车辆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净宽度不应小于3.5m、净高度不应小于3m; 2坡度不宜大于10%,并应满足小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8.2.3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维修出入口、隧道出入口等部位 宜设置可供路轨两用车进入地下轨道或通道的坡道,并符合下列

    宜设置可供路轨两用车进入地下轨道或通道的坡道,并符合下列 要求:

    地面出入口的间距不宜超过3km; 2地面出入口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m,坡度不宜 大于8%; 3车道荷载不应小于30t。

    8.3 地上、地下一体化消防站

    8.3.1结合公共地下空间、轨道线路、轨道站点布局及火灾风险 防控需求,有条件区域宜建设地上、地下一体化消防站;消防站 与其他区域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当地下消防车库与地工 消防救援道路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消防站应能对防火卷穿 进行手动、自动、联动控制。 8.3.2地上、地下一体化消防站设置地下消防车库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地下消防车库宜为1层,净高度不应小于4.50m; 2车位数量不宜少于2个、单个地下车位面积宜为60m~ 90m?; 3地下消防车库应通过消防救援道路与周边地上或地下道 路相连通。 8.3.3地上地下一体化消防站应结合站点辖区任务需求设置地 空间应急救援适应训练区,训练区应满足地下空间灭火、救援 疏散、排烟等训练需求

    8.4.1地下公共建筑、城市交通隧道、物流通道以及其他经常有 人停留的区域或场所应建设公专融合、有线无线结合的消防应急 通信系统,且应建设备份系统;当地下空间有2家及以上公网运营 商可满足消防应急通信需求时,可视为互为备份,但其线路布设 电源配置等宜独立设置或提高相应保护措施。消防应急通信系统 应满足消防地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的通信和指挥调度需求。 8.4.2消防通信网络,应能保障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时音视频和 数据的传输,应依托地下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8.4.3消防有线通信网应通过专网方式安全接入消防专用应急指 挥信息网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线路应采用多路由保护策略; 2公共道路每隔500m应设置消防专用有线通信网接口 (RJ45接口,支持POE供电); 3建筑内部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不少于2个消防专用有线通 言网接口(RJ45接口,支持POE供电),接口应分开独立设置在 更于终端设备接入的位置; 4消防专用有线通信网接口宜距离地面30cm,并设置明显 标识,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水、防潮措施; 5消防专用有线通信网接口速率不应低于1000Mbps。 8.4.4消防无线通信网可依托运营商无线网络安全接入应急通信 网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营商无线网络应实现地下空间无缝全覆盖:

    2运营商无线网络应提供5G接入服务,为消防应急通信分 配并预留专用切片,切片数量应以满足高清视频(1080P,H.264+ 和H.265编码)回传为基准,提供优先接入服务,确保与其他业务 的隔离性; 3在公共业务拥塞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消防无线通信质量 无线终端接入速率不应低于100Mbps; 4应为消防无线通信终端接入和数据传输提供安全保护措 施。 8.4.5地下公共建筑、城市交通隧道、物流通道以及其他经常有 人停留的区域或场所宜依托公共定位系统建设消防智能定位平 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位精度水平方向不应超过3m,垂直方向不应超过2m; 2宜建立并提供地下空间布局、结构、设施三维可视化数据 8.4.6消防应急通信相关设施应能提供每天24h不间断服务。

    人停留的区域或场所宜依托公共定位系统建设消防智能定位平 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位精度水平方向不应超过3m,垂直方向不应超过2m; 2宜建立并提供地下空间布局、结构、设施三维可视化数据 8.4.6消防应急通信相关设施应能提供每天24h不间断服务

    9.1地下公共步行通道

    9.1.1地下公共步行通道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通 道内便民服务设施不应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 不应储存可燃性液体。 9.1.2地下公共步行通道内任一点至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的蔬散 距离不应大于5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任一点至通向地 面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9.1.3地下公共步行通道安全出口设置在市政道路中央的分隔带 或市政道路两侧的机非隔离带时,分隔带或机非隔离带应保证足 够的安全面积,并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的围栏等防护设施;安全 出口处道路地面应设置人行横道线

    9.1.1地下公共步行通道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9.2.1地下车行联络道人员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行联络道应设置通往相邻车行通道的人行横通道 或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疏散出口间距不应大于300m。确有 利难时,可利用与相邻地下停车设施之间连通口处的甲级防火门 作为人员疏散出口; 2双层地下车行道路的上下层之间,或人行蔬散通道与车道 孔不在同层的单层地下车行道路之间,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地下

    车行联络道地面和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采用防 梯间。楼梯和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2m。

    向行驶的主联络道,当成环状设计时,宜采用横向排烟方式;非 环状设计时,可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或纵向分段排烟方式。

    9.2.4地下车行联络道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横向排烟方式的主联络道,应划分排烟分区,排烟分 区的长度不宜大于200m,排烟量应根据联络道内最不利火灾规模 计算确定。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的主联络道,排烟分区的长度 不应大于1000m; 2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逆着人员疏散 方向有效排烟,迎着人员蔬散方向有效送风; 3地下车行联络道两端均接入地下隧道或地下停车设施时, 应考虑与机械排烟系统对应的补风系统:

    4当条件受限时,一次结构墙体可用作机械防排烟系统的风 道使用;平时通风系统可与机械排烟系统合用通风竖井。 9.2.5地下车行联络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灯光蔬散指示 标志,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 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 JTGD70/2、《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221相关要求。

    1长度超过1000m的长距离、特长距离地下车行联络道, 同内道路应急照明亮度不应小于中简段亮度的10%,且不低于 0.2cd/ m?; 2横向人行通道、楼梯间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101x

    9.3.1交通枢纽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时,枢纽部分和其他使用功 能区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及蔬散楼梯应各自独立 设置。

    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火灾危险性为甲 乙类物品属性的商品,且不得使用明火。

    分区,车行区域可按停车库进行设计。

    9.3.5交通枢纽车行区域与人行区域应采用防火墙或甲级防火!

    9.3.5交通枢纽车行区域与人行区域应采用防火墙或甲

    进行防火分隔,局部开口处可采用特级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进 行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卷帘设置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2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3.00h;采用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 应低于1.00h,并应在两侧设置持续喷水时间不小于3.00h的自动 喷水火火系统对防火玻璃进行冷却保护,自动喷水火火系统的设 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的相关规定。 9.3.6枢纽换乘厅的疏散人数应为换乘厅的最高聚集人数,并应 按下列公式计算:

    Qn=Q×α× 60

    Qh一一换乘厅的最高聚集人数(人); Q一一通过换乘厅的高峰小时换乘人数(人); α一一超高峰系数(城市对外客运交通枢纽α取值为1.3 ;城市内部客运交通枢纽α取值为1.2); Th一一通过换乘厅的时间(Q大于等于20000人时,Th 为6min;Q小于20000人时,Th为5min)

    9.3.7枢纽换乘厅内任一点均应至少有2条不同方向的疏

    经。当换乘厅的平均净高小于6m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 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m;当换乘厅的平均净高不小于6m 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60m。

    10.1城市综合管廊

    10.1.1干线型、支线型综合管廊的逃生口、逃生通道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不含大然气管道的舱室应设置逃生口通尚室外、相邻地下 空间、其他舱室或同舱室内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空间,舱室内逃 生口的间距不宜大于200m,通向室外地面的逃生口或逃生通道在 地面上的间距不宜大于1000m; 2天然气管道舱室应在每个事故通风区段的两端设置通向 室外地面的逃生口。 10.1.2综合管廊防火构造与防火封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线型、支线型综合管廊舱室内,电力电缆敷设路径上应 母隔不超过200m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分隔; 2综合管廊舱室内通向变电所、监控室、通风区段分界处 有人员逃生需求的防火分隔部位的人行道上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3综合管廊内的爬梯、支吊架等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 4浅理沟道式缆线管廊的沟内分支处和直线段每隔不超过 100m处应设置防火分隔;组合排管式缆线管廊应对排管管孔各端 口进行防火封堵。 10.1.3含大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与其他构筑物合建时暖通空调管理,在结 构缝处应设置止水带及采取其他保证舱室密闭性的措施。 1014综合管廊通风系统设置应链合下列规定

    1通风风道上应采用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排除灭火后 浅余烟气的风道上应采用动作温度为280℃的排烟防火阀: 2含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应设置独立的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 风口应通向安全地点; 3用于天然气管道舱室事故通风的地下排风机房应有防止 可燃气体聚集并排出至室外的措施。 10.1.5综合管廊舱室内电力电缆接头处的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 高部应用方式,局部应用区对1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接头的纵向 防护长度不宜小于18m,对220kV电力电缆接头的纵向防护长度不 宜小于30m。 10.1.6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综合管廊自动火火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或分区应用的方 式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准确探测着火区段,感温火灾探测 器应采用定位精度不超过1m的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 器; 2大然气舱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宜采用免标定或标定周 期长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3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报警时,综合管廊应具备将报警信 息、事故定位、联动信息、相关区域事故风机的工作状态等上传 至天然气管线权属单位和城市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的功能; 4与天然气舱相邻的舱室应对环境内的甲烷(CH4)含量进 行监测,监测信号应接入综合管廊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10.1.7入廊的电力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护套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 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规定的B1级:

    2同一侧通道中数量较多的明敷电力电缆上下层间、电力电 缆层与信息缆线层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防火隔板; 3电缆接头应具有防爆隔离措施; 4电力电缆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 报警信号应同时反馈至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

    10.2.1地下变电站内的变压器室、电抗器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 与其他设备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 1.50h的楼板分隔。其他设备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 10.2.2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室、电抗器室及可燃介质电容器室 宜采用水喷雾、细水雾或泡沫喷雾等火火系统。 其他重要的电器设备间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可燃物较少且 不宜采用自动喷水火火系统的类、戊类电气房间,宜设置火探 管自动灭火系统。 10.2.3电抗器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宜选用缆式线性感温火灾探 测器和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组合,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感 烟探测器,其他重要的电气设备间宜采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和点型感烟探测器的组合。

    10.4.1臭氧制备间、二氧化氯加氯间、污泥干化车间(污泥含水 率至30%以下)等有爆炸危险的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柴油发电 机房不宜设置在地下箱体内。 10.4.2操作层设备间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操作层设备间每个防火分区的 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乳制品标准,且不应少于2个。当操作层设备间防

    10.5.1地下燃气锅炉房、地下燃气冷热电联供能源站主机房每个 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至少应 有1个是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10.5.2设置在地下的燃气锅炉房、燃气冷热电联供能源站主机房 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楼板进行分隔。在防火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开 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朝主机房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观 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性能的固定窗。 10.5.3地下燃气锅炉房、地下燃气冷热电联供能源站主机房应设 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选用防爆型事故排风机,通 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和《燃气 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51131的规定。 10.5.4有燃气设备和管路附件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 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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