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320-2019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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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有限空间是指封 团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 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 不足的空间。

    4心施正管理重大康故隐惠

    4.0.1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违法 分包。

    分包。 4.0.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0.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 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 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危大工程”专项 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方案修改后,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而未 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产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0.4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 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

    压力容器标准4.0.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4.0.6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体系所使用的材料和构配件,未提 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4.0.7影响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 备进入施工现场,未提供企业标准、成果鉴定、检测报告、产品 合格证,未进行专家论证。 4.0.8施工现场其他可能引起公共安全,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 全事故的隐惠。 400工程项日责任 不明确建设主楚郊 上已下达工

    5 分部分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

    智处凝强度等不满定改计安求。

    5.1.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

    5.1.13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

    5.2.1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 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5.2.2 基坑土方超挖且支护不及时。 5.2.3 基坑支护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 5.2.4 深基坑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5.2.5 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超过设计限值。 5.2.6 不具备设计文件规定条件撞自提前拆除基坑结构支护的。

    5.3.1 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5.3.2 模板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时未采取加固措施。 5.3.3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定进 行,造成局部荷载大于设计值。 5.3.4 模板支架构造猎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5.3.5模板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或 未按顺序拆除。

    5.4.1高处临边作业,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设施且作业人员未正 确配带和使用安全带。

    5.4.3电梯井道内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安全平网,施工层上部未 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5.4.47 水平防护时,使用密自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 5.4.5 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未设置 安全绳等防护设施。 5.4.6 落地式操作平台未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未设防倾覆 措施。 5.4.7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 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5.4.8移动式操作平台行走轮和导向轮无制动器和刹车轮等制 动措施或在非移动情况下未保持制动状态。 5.4.9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平台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 求。 5.4.10 钢结构、网架安装支撑平台未同步搭设防风、防倾覆措 施。 5.4.11 卸料平台荷载超载、物料码放超高。 5.4.12·悬挑式卸料平台钢梁、钢丝绳与主体结构未形成可靠连 接。

    5.5.3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调试、试运行时,未按操作规程和程

    序进行,未统一指挥、专人监

    特殊场所(暗挖、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 等)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5.6起重机械及起重吊装

    5.6.1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5.6.2 在用起重机械超过使用年限未评估或评估不合格。 5.6.3 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未按规范、说明书和方 案施工。 5.6.4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起重机械安拆或 吊装作业。 5.6.5起重机械基础未按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 设计和施工。 5.6.6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或结构件开焊、开裂、锈蚀、塑性 变形。 5.6.7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5.6.8 起重机械结构连接螺栓、连接销轴缺失或连接螺栓达不到 规定扭力矩。 5.6.9 起重机械零部件达到报废标准。 5.6.10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大于规范要求。 5.6.11 塔式起重机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5.6.12 门式起重机轨道或基础梁不均匀沉降。 5.6.13 门式起重机停用时,未使用夹轨器夹紧,无锚定装置或

    5.6.15物料提升机安全停层装置缺失或失效。 5.6.16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支腿站位点的平整度和基 础承载力不满足规范和说明书要求。 5.6.17 起重吊装作业用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 5.6.18 起重机械吊装时,其任何部位或被吊物与架空线路的最 小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或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 业。 5.6.19大件起重吊装、多台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或吊运异形结构 无吊装方案。 扫量注 “豆曲

    5.7.1桩机作业时,现场场地平整度、基础承载力和垂直度不满 足说明书要求。 5.7.2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场地平整度、基础承载力和支腿 伸出长度不满足说明书的要求。 5.7.3 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布料杆起吊和拖拉物件的。 5.7.4 混凝土输送泵车的接长布料杆配管超出说明书规定的范 围。 5.7.5混凝土布料机机体中心位置与施工作业面临边距离小于 机体结构总高度的1.5倍,且没有防倾覆措施。

    出口或以上设施被堵塞、占用。 5.8.2 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小于规定值。 5.8.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5.8.4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或消防给水系 统不能正常使用。 5.8.5消火栓泵未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或电源未引自施工现 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 5.8.6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使用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规范 或设计要求。 5.8.7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 产生易燃气体作业时,未保持通风。 5.8.8施工现场未建立实施动火审批制度或现场动火部位未设 置动火监护人、未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可燃物、未配备消防器材。 5.8.9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冬季施工时使用 明火进行升温保温;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取暖、做饭。 5.8.10施工区及室内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违规充电。 5.8.11采用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供配电线缆,或在可燃材料、可 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安装电气设备。

    6施工作业重大事故隐惠

    6.1.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 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6.1.2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 志。 6.1.3 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6.1.4 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未落实 应急措施。 6.1.5人工挖孔每层挖土深度大于1000mm,或松软土质挖土深 度大于500mm,护壁未随土方开挖逐层实施,或护壁强度未达到 5MPa即开挖下层土方。

    6.2.1大风、大雨、冰冻、寒潮、大雾等恶劣天气未停止室外露 天作业。 6.2.2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过后未及时铲除脚手架、防护棚、 宿舍等临时结构上的积雪、结冰。 6.2.3宿舍、办公室等临时设施选址在河道、泄洪道、山体滑坡 等危险区域或使用中存在主体承重结构损坏、超荷载等现象。

    6.2.4大量物料倚靠围墙、围挡、房屋墙体一侧堆放;在高度超 过1.5m的砖胎模强度未达到要求时回填或未分层回填。 6.2.5大断面梁、板钢筋施工时,其支撑马凳的强度、数量不足 立置不合理、无防位移措施或钢筋上方物料存放超过荷载要求。 6.2.6无支腿大模板、预制墙体构件、玻璃板等大型材料在存放 装卸、运输、使用过程中未使用专用存放设施或无防倾倒措施, 6.2.7地库顶板上部堆载及施工车辆作业超出设计荷载。 6.2.8使用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设备和设施的

    1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经施工企业技术 负贵人和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2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交 底; 3建立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工序、环境条件等重大事故隐 患的排查、登记、检查验收、日常巡查及记录、报告的工作机制, 并组织实施; 4组织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1.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和劳务队伍签订专门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事故隐患治理 的相关贵任。 7.1.5施工单位应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 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 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抽查一次,工程项目部每周至少组织 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7.1.6施工单位应对下列因素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1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关安全管理规 定的行为; 2施工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标准要求; 3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 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1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 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2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的; 3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5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活动的; 6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 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7.2.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查明的事故隐患,录入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系统,并组织整改。 7.2.2施工单位应依据事故隐患排查清单,编制事故隐患治理台 账(见附录C)。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 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7.2.3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制定事故 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惠。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治理的隐惠清单: 2 治理的标准要求; 3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6治理的时限要求; 7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9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7.2.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实施前,应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7.2.5事故隐患的整改要确定人员、确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完 成时间。整改完成后,事故隐惠排查的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要对 事故隐惠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合格的,方可组织施工,实现 闭环管理。整改不合格的,应分析原因,重新制定整改方案并实 施。 7.2.6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治理制度落实情况进 行督导检查,及时复查施工现场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定期统 计、分析、通报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提出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7.2.7工程项目部应制定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计划,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对 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和监 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整改, 整改完成后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质 量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后报工程项自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 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恢复施工。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

    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相关 人员复查,隐惠消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或恢复施工。 7.2.8施工单位应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 计作业审批表单(资料)、施工作业现场检查(验收)表、告知 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 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附录 A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南

    附录 A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南

    序分部事故号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分项工程类型施工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高处坠落物88其他工程方案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未进行专家论体打击证施工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未高处坠落物89其他工程方案编制专项方案或未进行专家论证体打击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施工高处坠落物90其他工程方案装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未进行专家体打击论证施工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未编制专项方塌91其他工程方案案或未进行专家论证机械伤害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高处坠落物92其他工程方案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未进体打击行专家论证施工高处坠落物93其他工程方案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体打击施工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未编高处坠落物94其他工程方案制专项方案体打击施工水下作业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未进塌95其他工程方案行专家论证机械伤害施工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96其他工程机械伤害方案未编制专项方案码头、桥梁、高架、烟、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坍塌施工97其他工程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高处坠落方案筑物的拆除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未物体打击进行专家论证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塌施工98其他工程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未编制高处坠落方案专项方案或未进行专家论证物体打击塌施工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未编制专项方99其他工程高处坠落方案案物体打击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施工100其他工程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高处坠落方案未编制专项方案物体打击备注26

    附录B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附录 C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B13(J)/T8320一 2019,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26日以第46号 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条 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 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 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程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 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程规定的参考。

    1.0.1《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 【2018】第2号)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 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 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冀建安(2018)31号)第(二十)条规 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惠判定标准,将隐患 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1.0.3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照本标准第4、5、6章判 定,有存在本标准描述事故隐患条款情况之一时,即直接判定, 依照重大事故隐患规定,进行排查和处置。

    3.0.1、3.0.2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建筑施工单位,应落实《河 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 2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与隐惠排查治理指导手册》(冀建安(2018】31号)《建筑施工 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技术标准》DB13(J)/T268的要求,建立重 大安全风险监管体系,防止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施工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4.0.5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 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 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 安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0.7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应该审查 其企业标准、成果鉴定书,产品还应审查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合 格证,并进行专家论证。

    5建筑施工分部分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

    5.1.1本条所述“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基础未进 行承载力验算,或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 范》JGJ13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建 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中有关基础承载 力的验算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2悬挑式脚手架,悬挑工字钢强度、截面高度、截面形式 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钢梁与建筑结构锚固处结构强度、锚固措施 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锚固段与悬挑段长度比小于1.25。 3无加固措施的情况下,在落地式脚手架基础附近开挖设 备基础或管沟。

    5.1.2本条中连墙件设置的位置和数量偏差较大包括:

    1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的垂直间 距大于建筑物的层高; 2连墙件的轴向力大于方案设计值或单个连墙件所覆盖的 脚手架外侧面积的迎风面积大于方案设计值 5.1.4“整层拆除”是指拆除脚手架作业过程中,未拆除至连墙 件所在楼层时,将该楼层连墙件整层全部拆除的情况。 5.1.9“钢丝绳”的报废标准:

    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丝数的10%; 2 钢丝径向磨损或腐蚀量超过原直径的40%; 3 整条绳股断裂; 4 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 5 麻芯外露; 钢丝绳有明显的腐蚀; 7 局部外层钢丝伸长呈笼型状态。

    5.3.1本条所述“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如下:

    3 悬臂构件:混凝士抗压强度应≥100%设计标准值。

    5.4.3电梯井道施工层上部操作架能够起到隔离防护作用的,可 作为隔离防护设施使用。

    5.4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

    5.5.4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 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 于12V。

    5.6.7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主要包括:

    5.6 起重机械及起重吊装

    1塔式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 制器、超高限位、变幅限位、钢丝绳防脱槽装置、吊钩防脱钩装 置等; 2门式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主要包括:大小车行走限位、 起升高度限位、起升重量限制器、红外线防碰撞限位、钢丝绳防

    脱槽装置、吊钩防脱钩装置等;3施工升降机安全保护装置主要包括:起重量限制器、限位开关、极限开关、急停开关、安全钩等。5.6.8起重机械结构连接包括塔式起重机塔身标准节之间的螺栓或销轴连接,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标准节之间的螺栓连接等。:5.6.9起重机械的零部件主要包括:1塔式起重机零部件主要指制动器、钢丝绳、吊钩等;2门式起重机零部件主要指钢丝绳、制动器、减速器、吊钩等;3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零部件主要指齿条、导向轮、靠背轮等。5.6.10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大于规范要求主要指独立状态塔身(或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上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垂直度小于等于4%o;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撑面的垂直度小于等于2%0。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的导轨架安装时,应对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的垂直度进行测量校准。施工开降机导轨架安装垂直度偏差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表1的规定。表 1施工升降机导轨架安装垂直度偏差对照表导轨架架设高h≤7070200度h (m)不大于≤70≤90≤110≤130垂直度偏差(1/1000)h(mm)物料提升机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5/1000)h5.6.18起重机械吊装时,其任何部位或被吊物与架空线路的最40

    小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或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 业。

    二建标准规范范本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符合表2规定

    表2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5.6.20 起重吊装作业“干不吊”: 1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 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3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4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6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 工作场地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 吊; 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9 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10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7.1.2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冀建安(2018)31号)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安全事故隐惠排 查清单。

    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隐惠排查治理制度垫片标准,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清单。 7.1.5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 府令(2018)第2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冀建安(2018)31 号)的要求,施工单位应落实事故隐惠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 安全生产检查。

    7.2.2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冀建安(2018)31号)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事故隐患治理台 账(附录B建筑施工事故隐惠治理台账)

    统书号:155160·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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