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150-2018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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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7采用顶管法施工时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对周边建筑物、管线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对需重点保护 的建筑物、管线进行加密监测;监测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信息化施工; 2顶管施工应根据土质情况、地下水位、施工要求和管道的埋深等,合理选用顶管施 工方案,确定顶管机类型; 3顶管机安装前应进行调试,安装后应对分系统进行检查和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4应配备有害气体测试仪、通风设备。采用化学材料止水部位焊制作业时,应有专项 施工措施; 6施工机械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的规定; 7施工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定》JGJ46的规 足; 8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施工现场 的焊割作业应符合防火要求; 9顶管施工中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或减少地面沉降; 10沟和孔洞等应加盖安全网盖,基坑、集土坑、泥浆池四周应设防护栏杆 4.2.8采用浅埋暗挖法施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B5026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遵循“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量测”的原则; 2应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地下水对施工的影响; 3施工地层的预加固及预支护应根据地质条件、地下水状况、施工方法以及环境条件 等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

    4.3.1基坑支护、基础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2的规定。 4.3.2非开挖法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46、《给 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4.3.3基坑开挖与地基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基坑支护、基础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2的规定。 4.3.2非开挖法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46、《给 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4.3.3基坑开挖与地基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基坑边坡稳定、围护结构安全可靠;基底无隆起、沉陷、涌水(砂)等现象; 检查数量:每个开挖段。 检验方法:观察或坡度尺检查;检查监测记录、施工记录。 4.3.4基坑回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 规定城市轨道标准规范范本,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土中不应含有淤泥、腐殖土、有机物、砖、石 块等杂物。

    5.1.1混凝土结构施工前,应根据结构类型、特点和施工条件,确定施工工艺,并应做好各 项准工作

    项准备工作。 5.1.2在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中,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应加强质 量检查,并作详细记录,同时宜留存图像资料。 5.1.3预制构件的制作单位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试验检测方法。 5.1.4装配式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构件吊装、运输及安装专项方案。 5.1.5子 预制构件应满足设计抗震和防腐的要求。 5.1.6与综合管廊连为整体的监控中心及其他配套的建(构)筑物应按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 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及质量验收

    5.2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

    5.2.1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包括模板工程施工、钢筋工程施工和混凝土工程施工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模板施工前,应根据结构形式、施工组织设计、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 设备和材料供应条件等进行模板及支撑体系设计,并应有专项施工方案; 2模板及支架宜选用轻质、高强、耐用的材料,材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连接件宜选用标准定型产品; 3综合管廊模板安装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 比准的应急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4当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拆除模板,拆除顺序应符合设计 方案的要求; 5综合管廊存在上下舱室时,下层混凝土的强度应能满足上层模板的支设强度要求 上层混凝土未完成浇筑前下层支架不得拆除。

    5.2.5混凝士试件取样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5.2.6施工缝的留设及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缝与底板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有腋角时,与腋角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2施工缝结合处应有防水措施; 3变形缝区间的侧墙与顶板宜一次浇筑成型,不宜留设施工缝; 4施工缝处二次浇筑混凝土前,混凝土结合面应做凿毛处理,并清除松动部分及其它 杂物。

    5.3.1预制构件运输及吊装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预制构件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时不得污染构件表面; 2有外露易锈蚀部分的预埋件或连接件、非贯穿孔洞、柔性垫片等,应全过程进行防 尘、防油、防污染、防破坏加强保护;

    预制构件与刚性搁置点之间应设置柔性垫片,且垫片表面应有防止污染构件的措施: 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胀措施

    5.4.1模板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5.4.1模板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 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池 GB50204的规定。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为混凝土底板的宽,H为高度 2止水带指设计为防止变形缝渗水或漏水而设置的阻水装置,不包括施工单位为防止混凝土施工缝漏 水而加的止水板。 5.4.2钢筋工程、混凝土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的规定。 5.4.3现浇结构外观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4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为混凝土底板的宽,H为高度; 2止水带指设计为防止变形缝渗水或漏水而设置的阻水装置,不包括施工单位为防止混凝土施工缝漏 水而加的止水板。 5.4.2钢筋工程、混凝土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的规定。 5.4.3现浇结构外观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4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处理记录。 2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 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处理记录。

    3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 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处理记录。

    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

    范》GB50204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范》GB50204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预制构件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或质量验收记录。 预制构件进场时,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简支受弯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及设计要求,检验要求和试验方 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2)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充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 缝宽度检验;不充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 (3)对大型构件及有可靠应用经验的构件,可只进行裂缝宽度、抗裂和挠度检验。 (4)对使用数量较少的构件,当能提供可靠依据时,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3)对进场时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应驻厂监督制作过程; (2)当无驻厂监督时,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预制构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 距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实体检验。 检验数量:同一类型预制构件不超过1000个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1个构件进行结构 性能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结构性能检验报告或实体检验报告。 3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 尺寸偏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处理记录。 4预制构件上的预理件、预留插筋、预理管线等的规格和数量以及预留孔、预留洞的 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预制构件临时固定措施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时,灌浆应饱满、密实,其材料及连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 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的规定确 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灌浆记录及相关检验报告。 7钢筋采用焊接连接时,其接头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有关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及平行加工试件的检验报告

    注:L为构件长度(mm)

    6.1.1综合管廊防水工程应由专业队伍进行施工。有持证上岗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6.1.2防水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掌握结构主体及细部构造的防水要求,施工单位应编 制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 6.1.3综合管廊防水工程所使用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 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或其他行业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6.1.4防水材料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6.1.5综合管廊防水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 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6.1.6综合管廊防水工程的施工,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制度, 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工程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 验收记录。未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对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6.1.7综合管廊防水工程采用本规范以外的防水材料或施工方法时,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规 定。

    在主体结构的迎水面。 6.2.2卷材防水应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类防水卷材。所选用的基层 处理剂、胶粘剂、密封材料等均应与铺贴的卷材相匹配。 6.2.3湿铺防水卷材铺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材搭接缝应采用自粘或自粘胶带粘结,不得采用水泥胶结料粘结。搭接部位聚酯 胎胎基或高分子膜基的重叠宽度不应小于30mm; 2卷材搭接区域隔离膜应与卷材大面隔离膜相互独立,铺贴卷材时搭接区域隔离膜应 保留,卷材与基层铺贴完成后,再将搭接区域的隔离膜去除,将于净的搭接边自粘胶层粘合

    在主体结构的迎水面。 6.2.2卷材防水应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类防水卷材。所选用的基层 处理剂、胶粘剂、密封材料等均应与铺贴的卷材相匹配。 6.2.3湿铺防水卷材铺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材搭接缝应采用自粘或自粘胶带粘结,不得采用水泥胶结料粘结。搭接部位聚酯 胎胎基或高分子膜基的重叠宽度不应小于30mm; 2卷材搭接区域隔离膜应与卷材大面隔离膜相互独立,铺贴卷材时搭接区域隔离膜应 保留,卷材与基层铺贴完成后,再将搭接区域的隔离膜去除,将干净的搭接边自粘胶层粘合;

    3水泥胶结料凝结固化前,不得在其上行走和进行后续作业; 4低温施工时,宜对卷材搭接区域防水层和基面热风加热,然后粘合。 6.2.4预铺防水卷材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铺反粘防水卷材卷材底板铺设时,宜采用空铺或点粘固定。立面铺贴时,宜采用 机械固定,固定点应位于卷材搭接缝中部,间距宜为400mm~600mm;固定点应被另一幅卷 材完全覆盖; 2高分子自粘胶膜预铺防水卷材长边应采用自粘胶搭接、胶粘带搭接或热风焊接。采 用热风焊接时,搭接缝上应覆盖高分子自粘胶带,胶带宽度不应小于120mm;短边应采用胶 站带搭接或对接; 3三元乙丙橡胶丁基自粘预铺防水卷材长边应采用自粘胶搭接,短边应采用100mm宽 双面丁基自粘胶带搭接; 4绑扎、焊接钢筋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应及时浇筑结构混凝土。

    65.3.1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综合管廊,可以采用涂料防水。有机防水涂料宜用 于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无机防水涂料宜用于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面。 6.3.2有机防水涂料应采用反应型、水乳型、聚合物水泥等涂料;无机防水涂料应采用掺外 加剂、掺合料的水泥基防水涂料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6.3.3防水涂料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厚度要求确定单位面积材料用量、涂布遍数和每遍涂布的单位面 积用量; 2应按照涂料种类确定涂料的施工方法; 3应多遍分层涂布,后一遍涂料涂布时,宜垂直于前一遍涂料的涂布方向,涂层应均 匀,不得漏涂;涂膜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涂膜间夹铺胎体增强材料时,宜边涂布边铺胎体;胎体宜置于涂层中间部位。胎体 层应平整、压实、无褶皱并充分浸透防水涂料,不得有露胎; 5施工时,应对周边易污染部位采取遮挡措施。

    6.4.1变形缝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变形缝应采用具有变形功能的止水带,中理式橡胶止水带宜工厂加工成环形; 2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 3密封材料嵌填施工时,缝内两侧基面应平整干净、干燥,并应刷涂与密封材料相容 的基层处理剂,嵌缝底部应设置背衬材料,嵌填应密实连续、饱满,并应粘结牢固; 4在缝表面粘贴卷材或涂刷涂料前,应在缝上设置隔离层。

    6.4.2施工缝防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4.4预埋件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3钢套环接口无疵点,焊接接缝平整,肋部与钢板平面垂直,且应按设计规定进行 腐处理; 4木衬垫的厚度应与设计顶进力相适应。 6.4.7顶管施工中,当采用橡胶圈密封的企口或防水接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粘结木衬垫时凹凸口应对中,环向间隙应均匀; 2插入前,滑动面可涂润滑剂,插入时,外力应均匀 3安装后,发现橡胶圈出现位移、扭转或露出段外,应拔出重新安装。 6.4.8盾构管片或砌块密封剂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缝管片或砌块渗漏时,应采用密封剂堵漏; 2密封剂注入口应无缺损,注入通道应通畅; 3密封剂材料注入施工前,应采取控制注入范围的措施 6.4.9盾构管片或砌块螺孔密封圈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螺栓拧紧前,应确保螺栓孔密封圈定位准确,并与螺栓孔沟槽相贴合; 2栓孔渗漏时,应采取封堵措施; 3不得使用已破损或提前膨胀的密封圈; 4复合式衬砌的内层衬砌混凝土浇筑前,应将外层管片或砌块的渗漏水引排或封堵 6.4.10综合管廊各类孔口、防水保护层、阴阳角处的构造措施及施工要求应符合国家现 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有关规定,

    3钢套环接口无疵点,焊接接缝平整,肋部与钢板平面垂直,且应按设计规定进 腐处理; 4木衬垫的厚度应与设计顶进力相适应。 6.4.7顶管施工中,当采用橡胶圈密封的企口或防水接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粘结木衬垫时凹凸口应对中,环向间隙应均匀; 2插入前,滑动面可涂润滑剂,插入时,外力应均匀 3安装后,发现橡胶圈出现位移、扭转或露出段外,应拔出重新安装。 6.4.8盾构管片或砌块密封剂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缝管片或砌块渗漏时,应采用密封剂堵漏; 2密封剂注入口应无缺损,注入通道应通畅; 3密封剂材料注入施工前,应采取控制注入范围的措施, 6.4.9盾构管片或砌块螺孔密封圈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螺栓拧紧前,应确保螺栓孔密封圈定位准确,并与螺栓孔沟槽相贴合; 2栓孔渗漏时,应采取封堵措施; 3不得使用已破损或提前膨胀的密封圈; 4复合式衬砌的内层衬砌混凝土浇筑前,应将外层管片或砌块的渗漏水引排或封 6.4.10综合管廊各类孔口、防水保护层、阴阳角处的构造措施及施工要求应符合国家 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有关规定,

    6.5.1卷材防水层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下列

    1卷材防水层所用卷材及其配套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2卷材防水层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卷材防水层的搭接缝应粘贴或焊接牢固, 密封严密,不得有扭曲、皱折、翘边和起泡 等缺陷。 检查数量:每100m抽查1处,每处10m,且不得少于3点。

    6.5.2涂料防水层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下列

    4涂料防水层应与基层粘结牢固,涂刷均匀,不得流涧、鼓泡、露槎。 检查数量:每100m抽查1处,每处10m,且不得少于3处。 检验方法:观察。 5涂层间夹铺胎体增强材料时,防水涂料胎体应充分浸透,不得露胎体、翘边和皱折。 检查数量:每100m抽查1处,每处10m,且不得少于3处。 检验方法:观察。 3防水细部构造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防水细部构造工程用止水带、填缝材料、遇水膨胀止水条或止水胶、水泥 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预埋注浆管和密封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2综合管廊防水细部构造工程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固定应牢靠,并与固定止水带的基层密贴,不得出现空鼓、 翘边等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遇水膨胀止水胶应采用专用注胶器挤出粘结在施工缝表面,并做到连续、均匀、饱 满,无气泡和孔洞,挤出宽度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止水胶挤出成形后,固化期内应采取 临时保护措施;止水胶固化前不得浇筑混凝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1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工程包括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综合监控系 统、排水系统和标识系统。 7.1.2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工程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7.1.3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工程的安装和实施,应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防毒、通 风、消防等施工条件下进行。

    7.2.1综合管廊的墙体、装修材料、嵌缝材料、防火分隔等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的有关规定。 7.2.2综合管廊的防火门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 规范》GB50877的有关规定。 7.2.3综合管廊的灭火器材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A50444的有关规定。 7.2.4综合管廊的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A50261的有关规定。 7.2.5综合管廊的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A50898的有关规定。 7.2.6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手动报警按钮宜安装在方便人员操作的位置且不 影响专业管线的维护安装,安装应牢固。 7.2.7综合管廊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166的有关规定

    7.3.1通风系统工程申所使用的金属与非金属风管或风道的施工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 工规范》GB50738及《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7.3.2通风系统中所使用的风帽结构应牢固、耐腐蚀,内外形状应规则、平整。 7.3.3风道制作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3风道制作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3风道制作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

    1在穿墙或隔板处,不得有横向接头: 2风道的允许漏风量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3砖、混凝土风道内表面水泥砂浆应抹平整、无裂缝,不渗水。通风管道在满足通风 截面积的情况下,应保证绝对粗糙度小于3mm; 4砖、混凝土风道与金属风管及部件的连接处,应设预埋法兰或安装连接件形式的接 口,其位置应准确,连接处应严密; 5混凝土风道的伸缩缝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伸缩缝不应渗水和漏风; 6通风管道敷设于综合管廊,其整体坡度应与管廊坡度一致,遇障碍物的部分应进行 局部处理。 7.3.4通风系统中风管、风口等安装施工工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廊道与通风机、通风管道、通风口等连接应紧密; 2综合管廊通风系统工程中风管底部不应设置拼接缝,密封材料和施工质量、法兰垫 的材质和厚度及施工质量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3风道与风机应采用防火柔性风管连接,防火柔性风管连接后,应能充分伸展,伸展 度宜大于或等于60%,风管转弯处其截面不得缩小; 4风管、风道或风亭穿出地面处应设防雨装置,风管、风道或风亭与地面交接处应有 防渗水措施。 7.3.5通风系统的风机和配管安装应在产品验收、基础验收、底座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并

    7.3.5通风系统的风机和配管安装应在产品验收、基础验收、底座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并 进行质量检查。风机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及《风 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规定。 7.3.6通风系统中所使用的金属风管、设备、配件等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工程施工应具备 相应的施工条件,其施工工序和质量要求应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现行标准和规范要求。 .3.7通风系统工程施工完毕,应按照图纸和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调试,

    7.4.1电气设备、电力电缆、接地施工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30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和《电气装置 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的安装位置与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

    应便于操作和维护; 2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不应安装在影响管廊内专业管线敷设、 人员通行及有漏水隐患的孔口下方等部位; 3所有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等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织 不应低于IP54。 7.4.2爆炸环境下低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范》GB5005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7.14、《爆炸 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GB3837.15的规定

    7.5.1照明灯具、插座、开关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61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在管道或线缆支架上安装时,疏散指示灯应固定牢固; 2插座、开关、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并应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 7.5.2防爆灯插座、开关、灯具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7.1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GB3837.15的规 定。 7.5.3照明配电箱(板)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 范》GB5061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箱应有明显标识; 2智能化控制或信号线路引入照明配电箱时应减少与交流供电线路和其他系统的线路 交叉,且不得并排敷设或共用同一管槽。

    .6.1管槽的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B50168的有关规定。管线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B5030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的规定。 7.6.2光缆敷设、接续、引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有关规定。

    7.6.3控制箱、柜、盘和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 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箱、柜、盘不应安装在影响管廊内专业管线敷设、人员通行及有漏水隐患的孔 口下万等部位; 2所有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平稳,便于操作。 7.6.4现场仪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位置应方便操作和维护; 2显示仪表安装高度应距离地坪1.2m~1.5m,并应方便人员巡视观察。 7.6.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采集点(巡查点)宜安装 在支架外端或方便人员操作的位置,安装应牢固,并不应影响专业管线的维护安装: 2入侵报警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和声光警报器应安装在不易发现的位置。 7.6.6防爆环境内设备、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 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有关规定。 7.6.7电源与接地、防浪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的有关规定;设备电源接线、设备接地、浪涌保护器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7.6.8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调试应包括各组成系统的设备调试、系统调试、统一管理平 台的调试和统一管理平台与各专业管线公司的联动调试

    7.7.1排水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沟、集水池结构类型、结构尺寸、工艺布置平面尺寸及高程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排水沟、集水池结构表面应平顺。 7.7.2水泵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SL31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潜水泵吊装应就位正确,与底座配合良好; 2潜水泵的防抬机装置及其井盖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轴向位移间隙: 3管道阀门和管件的型号和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安装方向应准确。

    7.8.1综合管廊标识系统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7.8.2标识应设置在便于观察的部位,挂(贴)牢固、内容完整。 7.8.3采用喷漆或粘贴方式进行标识时,管道表面应清理干净、干燥。采用自喷漆时,喷涂 应防止污染,周围应保护到位。喷涂或粘贴要牢固、清晰,喷涂无流坠,粘贴无翘边

    7.9.1消防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 范》GB50877和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的规定, 7.9.2通风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的规定。 7.9.3供电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的规定。 7.9.4照明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的规定。 7.9.5综合监控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系统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的规定。 7.9.6排水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42的规定。

    7.9.1消防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 范》GB50877和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的规定, 7.9.2通风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的规定。 7.9.3供电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的规定。 7.9.4照明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的规定。 7.9.5综合监控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系统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的规定。 7.9.6排水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42的规定。 7.9.7标识系统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第7.8节相关规定。

    8.1.1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 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 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 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8.1.2 附属设施工程质量应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专项验收, 8.1.3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该检验批所含范围、工序已经全部完成; 2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3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4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 陷。

    8.1.5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该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已经全部完成; 2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3质量控制资料应基本完整; 4有关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各分部工程已经全部完成; 2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3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检测资料应完整; 5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6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7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识 8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今 经整改完毕。

    8.1.8当管廊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不能达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 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部、分项工程,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 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但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 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8.1.9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

    8.1.9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

    8.2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8.2.1施工前毕业设计,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 由监理单位审核

    8.2.2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应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综合管廊工 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8.2.3单位工程应按管廊长度进行划分。当管廊工程长度大于1000m时应分段验收,每段不 宜大于1000m:不足1000m按一段验收,

    8.3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8.3.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宜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建设(监理)专业工程师 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并应按附录B中表B.0.1记录。 8.3.2分项工程质量应由建设(监理)专业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并按附录B中表B.0.2记录。 8.3.3分部工程应由建设(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 人等进行验收,并按附录B中表B.0.3记录。 8.3.4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分部工程的验 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分部验收。 8.3.5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 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 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8.3.6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自验合格后,建设(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后 组织单位工程预验。单位工程各相关参建单位应参加预验,预验程序可参照单位工程验收程 序。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 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工验收。验收报告应经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 见。

    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应对验收小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2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小组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 3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 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3.8单位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 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验收小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 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 工验收。 8.3.9单位工程验收时,对重要分部工程应核查质量验收记录,进行质量抽样检查,经验收 记录核查和质量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判定所含的分部工程质量合格。 8.3.10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 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8.3.11当单位工程由多个子单位工程组成时,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应参照单 位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和程序进行。 8.3.12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附录A纟综合管廊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A.0.1综合管廊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附录表A.0.1的规定表A.0.1综合管廊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素土、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挤密桩地基、注浆加固地基、强夯地基、砂石桩复合地地基处理基、高压旋喷注浆地基、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地基与基础土钉墙支护、灌注桩排桩支护、钢板桩支护、SMW工法桩支护、基坑支护咬合围护墙、型钢水泥土搅拌墙、地下连续墙、水泥土重力式挡墙、内支撑、锚杆、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土方工程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场地平整桩基础静力压桩、预应力管桩、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混凝土灌注桩盾构管片制作、掘进、管片拼装、二次衬砌顶管工作井、顶管管道、垂直顶升管道浅埋暗挖土层开挖、初期衬砌、防水、二次衬砌防水工程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细部构造防水现浇钢筋混凝土模板、钢筋、混凝土、变形缝、施工缝等主体结构综合管廊装配式综合管廊预制构件进场、预制构件存放、预制构件安装、表面层防火隔断系统:防火门、防火隔墙灭火器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的设置、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设施及储水量与压力、喷头设置与安装、功能、管网、质量和各项性能、末端试水装置与防水装置、报警阀设置及控制的喷头数、控制阀、水泵接合器水喷雾灭火系统:喷头布置、响应时间和工作压力、过滤、功能、水雾喷头与雨淋阀组的产品性能和各项性能、管道水幕系统:碰头选型及布置、功能、组件等产品质量和各项性附属设施消防系统能、管道、喷头安装雨淋系统:喷头、功能、组件组件等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喷头安装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动力源、功能、组件等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防护区、管道及管件、泡沫消防泵及控制柜设置、泡沫液贮罐设置、泡沫产生装置设置、泡沫消火栓、气体灭火系统: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设置、防护区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储装置间、喷嘴、灭火剂的选型、灭火剂储存容器、集流管、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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