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T 169-2005 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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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板不同含水率限值规定对应的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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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测三处: 板端两处:靠近两板端的100mm范围内,平行于该板边; 板中一处:过两板边中点,如图3所示。 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配合直角尺拉测,读数读至1mm,取三处测量数据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为 检测结果。
6.3.3.1在各距板两端100mm,两边100mm及横向中线处布置测点,如图4所示共量测六处。 6.3.3.2用精度0.5mm的钢直尺,外卡钳和游标卡尺配合测量,读数读至0.5mm,记录测量数据 6.3.3.3取六处测量数据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为检验结果,精确至0.5mm。
在受检空心板端部用壁厚卡尺测 壁厚及孔间壁厚的薄弱处烟草标准,读数精确至
6.3.5.1受检板两板面各量测兰处,共六处。第一处:使靠尺中点位于板面中心,靠尺尺身重合于板面 条对角线;另二处:靠尺位置关于板面中心对称,靠尺一端位于板面另一条对角线端点,靠尺另一端交 于对边板边,如图5所示,条板另一面测量位置与图示位置关于条板中心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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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6 对角线差
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量测两条对角线的长度,读数读至1mm,取两个测量数据 结果。
6. 3. 7 侧向变曲
通过板边端点沿板面拉直测线,用精度0.5mm的钢直尺量测板两侧的侧向弯曲处,取最天值为格 灿结果。精确至0.5mm。
5.4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6.4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6.4.1抗冲击性能试验
6.4.1.1试验条板的长度尺寸不应小于2m。 6.4.1.2取条板三块为一组样本,按图6所示组装并固定,上下钢管中心间距为板长减去100mm,即 (L100)mm。板缝用与板材材质相符的专用砂浆粘结,板与板之间挤紧,接缝处用玻璃纤维布搭接, 并用砂浆压实、刮平
钢管(50mm); 横梁紧固装置; 固定横梁(10"热轧等边角钢); 固定架; 条板拼装的隔墙试件; 标准砂袋如图7所示; 吊绳(直径10mm左右); 吊环
图6抗冲击性能试验装置
6.4.1.324h后将装有30kg重,粒径2mm以下细砂的标准砂袋用 直径10mm左右的绳子固定在其 L/2高度处(如图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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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4以绳长为半径沿圆弧将砂袋在与板面垂直的平面内拉开,使重心提高500mm(标尺测量) 然后自由摆动下落,冲击设定位置,反复5次。 6.4.1.5目测板两面有无贯通裂缝,记录试验结果。
帆布; 注砂口: 砂袋吊带(厚6mm、宽40mm.长70mm)
6. 4. 2 抗弯破坏荷载试验
6.4.2.1试验条板的长度尺寸不应小于2m。 6.4.2.2将完成面密度测试的条板简支在支座长度大于板宽尺寸的两个平行支座(图8)上,其一为固 定铰支座,另一为滚动铰支座,支座中间间距调至(L一100)mm,两端伸出长度相等。
图8均布荷载法测试抗弯破坏荷载装置
图8均布荷载法测试抗弯破坏荷载装置
6.4.2.3空载静置2min,按照不少于五级施加荷载,每级荷载不大于板自重的30%。 6.4.3.4用堆荷方式从两端向中间均匀加荷,堆长相等,间隙均匀,堆宽与板宽相同。 6.4.3.5前四级每级加荷后静置2min,第五级加荷至板自重的1.5倍后,静置5min。此后,如继续 施加荷载,按此分级加荷方式循环直至断裂破坏。 6.4.3.6记取第一级荷载至第五级加荷(或断裂破坏前一级荷载)荷载总和作为试验结果。 6.4.3.7试验结果仅适用于所测条板长度尺寸以内的条板,
6.4.3抗压强度试验
6.4.3.1沿条板的板宽方向依次截取厚度为条板厚度尺寸、高度为100mm,长度为100mm的单元体 试件(对于空心条板,长度包括一个完整孔及两条完整孔间肋的单元体试件),三块为一组样本。 6.4.3.2处理试件的上表面和下表面,使之成为相互平行且与试件孔洞圆柱轴线垂直的平面。可调制 水泥砂浆处理上表面和下表面,并用水平尺调至水平。
6.4.3.3将试件置于试验机
0.10MPa/s的速度加荷,直至试件破坏。记录最大破坏荷载P。 6.4.3.4每个试件的抗压强度按式(1)计算,精确至0.1MPa。
6.4.3.4每个试件的抗压强度按式(1)计算精确至0.1MPa
6.4.4软化系数试验
6.4.4.1取试验条板一块,沿板长方向截取试件,即高度为100mm、长度为100mm的试件,共六块, 分为二组样本,每组三块(对于空心条板,长度包括一个完整孔及两条完整孔间肋的单元体试件)。 5.4.4.2处理试件的上表面和下表面,使之成为相互平行且与试件孔洞圆柱轴线垂直的平面。必要时 可调制水泥砂浆处理上表面和下表面,并用水平尺调至水平。 6.4.4.3试件处理后,在烘箱内烘制至恒重(不同材料条板的烘于温度参照表7),然后将其中一组3 块泡人20士2℃的水中,72h后取出,表面用湿毛巾抹干。然后同另一组未泡水的试块一起在压力机上 做抗压强度试验
R。 式中: I一软化系数; R一一饱和含水状态下试件的抗压强度平均值,单位为兆帕(MPa); R。绝干状态下试件的抗压强度平均值,单位为兆帕(MPa)。
I一软化系数; R一一饱和含水状态下试件的抗压强度平均值,单位为兆帕(MPa); R——绝干状态下试件的抗压强度平均值,单位为兆帕(MPa)。
6. 4. 5 面密度试验
6.4.5.1取条板三块为一组样本进行试验,用精度不低于0.5kg,量程≥500kg的磅秤称取试验条板 重量G,读数读至0.5kg。 452每抽试验条板的面察度按式(3)计管糖确至05k~/m2
式中: P试验条板的面密度,单位为公斤每平方米(kg/m) G一一试验条板的重量,单位为公斤(kg); L试验条板的长度尺寸,单位为米(m); B—一试验条板的宽度尺寸,单位为米(m)。
6. 4. 6 含水率试验
6.4.6.1.试件制取:从条板上沿板长方向截取试件三件为一组样本,试件高度为100mm,长度与条板 宽度尺寸相同、厚度与条板厚度尺寸相同。试件试验地点如远离取样处,则在取样后应立即用塑料袋将 试件包装密封。 6.4.6.2试件取样后立即称取其取样重量m1,精确至0.01kg,如试件为用塑料袋密封运至者,则在开 封前先将试件连同包装袋一起称量;然后称量包装袋的重量,称前应观察袋内是否出现由试件析出的水 珠,如有水珠,应将水珠擦干。计算两次称量所得重量的差值,作为试件取样时重量,精确至0.01kg。 6.4.6.3将试件送人电热鼓风干燥箱内(试件烘干温度见表7)干燥24h。此后每隔2h称量一次,直 至前后两次称量值之差不超过后一次称量值的0.2%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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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4试件在电热鼓风干燥箱内冷
W.一 试件的含水率,%; 试件的取样重量,单位为公斤(kg); mo—试件的绝干重量,单位为公斤(kg)。 条板的含水率W以三个试件含水率的算才
W= m1 mo×100 mo
件含水率的算术平均值表示,精确至0.1%
表7不同材料条板的烘干温度
6. 4.7 干燥收缩试验
6.4.7.1沿条板板长方向截取试件,即高度为60mm、长度为板宽的试件三件,为一组样本。 6.4.7.2在每件试件两个端面中心各钻一个直径6mm~10mm、深度14mm~16mm的孔洞(如试 件端面为凹槽,可做切平处理,之后钻孔),在孔洞内灌人水玻璃调合的水泥浆或其它刚性胶粘剂,然后 在孔洞内埋置如图9所示的收缩头,使每个收缩头的中心线均与试件的中心线重合,且使收缩头露在试 件外的那部分测头的长度n及72均在4mm6mm之间。
6.4.7.3试件制备好放置1d之后,检查测头是否安装牢固,否则重新安装。将制备好的试件浸没在 20℃土2℃的水中,水面高出试件20mm,浸泡72h。 6.4.7.4将试件从水中取出,用拧干的湿布抹去表面水分,并将测头擦干净,立刻采用精度为 0.002mm的万能测长仪测定初始长度1和试件干燥后长度12,或采用测量精度不低于0.01mm的其 它测量仪器,如:采用配有百分表的比长仪测量试件长度的变化量。采用钢直尺测量试件的初始长度1 (含收缩头外露部分及2);然后用钢直尺测量试件长度12(不含收缩头)。 6.4.7.5将试件放人温度20℃土1℃,相对湿度(50士5)%的恒温恒湿室内,进行收缩值测量,每天测 量次,直至达到干缩平衡,即连续3d内任意2d的测长读数波动值小于0.01mm,量出试件干燥后 的长度12。 6.4.7.6试件王缩值按式(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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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S一干燥收缩值,单位为毫米每米(mm/m); l1一一试件初始长度,单位为毫米(mm); 12试件干燥后长度,单位为毫米(mm); (n十n)——两个收缩头露在试件外的部分测头的长度之和,单位为毫米(mm)。 6.4.7.7取三块试件干燥收缩值的算术平均值为试验结果,精确至0.01mm/m
6. 4. 8吊挂力试验
6.4.8.1取试验条板一块,在板中高1600mm处,切深乘以高乘以宽为50mm×40mm×90mm的 孔洞,清残灰后,用水泥水玻璃浆(或其他粘结剂)黏结,如图10所示的钢板吊挂件。吊挂件孔与板面间 距为100mm。24h后,检查吊挂件安装是否牢固,否则重新安装。 6.4.8.2将试验条板如图11所示固定,上下管间距(L一100)mm
注:吊挂件的长板(长杆)厚度为15mm;水平板和立板的厚度为3mm。
图11吊挂力试验装置
5.4.8.3通过钢板吊挂件的圆孔,分二级施加荷载,第一级加荷500N,静置2min。第二级再加荷 500N。静置24h。观察吊挂区周围板面有无宽度超过0.5mm以上的裂缝。记录试验结果。
6.4.9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试验
6.4.10耐火极限试
按GB/T9978的规定进行。
按GB/T9978的规定进行。
6.4.11放射性核素限量试验
按GB6566的规定进行。
6.4.12传热系数试验
B/T13475的规定进行
Z. 1. 1出广检验
产品出厂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 为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全部规定项目以及面密度、抗弯 破坏荷载、含水率三项性能项目,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 1. 2 型式检验
[1. 2. 1 型式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试制的新产品进行投产鉴定时; b)产品的材料、配方、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年或生产70000m时(空气隔声,耐火极限试验每三年检测一次);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再投人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用户有特殊要求时;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1.2.2 2产品型式检验项目为5.2、5.3、5.4中全部规定项目(见表8)。
表8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
7.2出厂检验及型式检验抽样方法
7.2出厂检验及型式检验抽样方法
产品出厂检验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按GB2828中正常二次抽样进行,项 抽样
表9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项目检验抽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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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检验项目的样本从上述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项目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按表 10相应项直进行
7.2. 2型式检验抽样
品进行型式检验时,外观质 本按表9进行抽样,物理力学性能项目 量和尺寸偏差项目检验合格的 案见表10
表10物理力学性能项目检验抽样方案
7.3.1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项目检验判定规则
7.3.1.1根据样本检验结果,若受检板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项目均符合本标准5.2和5.3中相应规 定时,则判该板是合格板;若受检板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5.2和 5.3中相应规定时,则判该板是不合格板。 7.3.1.2根据样本检验结果,若在第一样本(n1)中发现不合格板数(ui)小于或等于第一合格判定数 (A,),则判该批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项目合格;若在第一样本(n)中发现的不合格板数(u1)大于或等于 第一不合格判定数(R)则判定该批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项目不合格。 若在第样本(n1)中发现的不合格板数(u)大于第合格判定数(A),同时又小于第一不合格判 定数(R,),则抽第二样本(n2)进行检验。 根据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的检验结果,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板数总和(u十2)小 于或等于第二合格判定数(A,),则判该批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项目合格。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
的不合格板数总和(u1十u)大于或等于第二不合格判定数(R),则判该批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项目不 合格。判定结果见表11。
.3.2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判定规则
2.1出厂检验力学性能检验项目判定规则
a)根据试验结果,若面密度、抗弯破环荷载、出厂含水率项目均符合本标准5.4中相应规定时,则 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批;若此三项检验均不符合本标准5.4中相应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批不 合格。 b 若在此三个项目检验中发现有一个项自不合格,则按表10对该不合格项目抽第二样本进行检 验。第二样本检验,若无任一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批;若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则 判该批产品为批不合格。
2.2型式检验物理力学性能项目判定规则
a) 根据样本检验结果,若在第一样本全部项目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数为0,则判该型式检验合 格;若在第一样本全部项目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数大于或等于2,则判该型式检验不合格。 b)若在第一样本全部项目中发现的不合格项自数为1,则抽第二样本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 第二样本检验,若无任一结果不合格,则判该型式检验合格;若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则判该型 式检验不合格。
户有权按本标准对产品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地点按双方合同规定,复验应在购货合同生 文到货后20d内进行。
在出厂的条板板面上标明生产厂名称、生产日期。出厂产品应带有质量合格证书和警示 合格证书应具下列内容
1) 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号、商标; 2) 生产厂名称、详细地址; 3) 产品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4) 产品检验报告单中应有检验人员代号、检验部门印章; 5) 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 8. 1.2 警示语标志应按本标准8.2、8.3要求编写,如“侧立搬运,避免雨淋”等内容
8.1.2警示语标志应按本标准8.2、8.3要求编写,如“侧立搬运,避免雨淋”等内容。
条板短距离可用推车运输;长距离可使用车船等货运方式运输。长距离运输应打捆,每捆不应多于 3块,轻吊轻落。运输过程中应用绳索绞紧,支撑合理,防止撞击,避免破损和变形,必要时应有篷布遮 盖,防止雨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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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标准规范范本JG/T169—2005
8.3.1购存场所及存条件
条板产品在常温常湿条件下贮存,环境条件应保持于燥通风。存放场地应坚实平整、 车房存放,不宜露天存放。露天贮存应采取措施,防止浸蚀介质和雨水浸害。条板产品成 内存放时间不得少于28d。
8. 3. 2应存方式
品应按型号、规格分类贮存。存放场地应平整建筑节能,下部用方木或砖垫高。侧立堆放的条板 夹角不应大于15;堆长不超过 4m,堆层两层。水平堆放的条板,堆高不超过 2 m。
产品贮存超过6个月,应翻换板面朝向和侧边位置;贮存期超过12个月,产品在出或使用前应按 本标准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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