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5-195-2020 广东省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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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asurement and record
measurement and record
采用全站仪、经纬仪、测距仪、钢尺、三角尺、卡尺、水平尺、照相机等工 具进行测量,并现场绘制测稿的全过程。
火力发电厂标准规范范本2.1.13测稿 survey note
测稿是测量前徒手绘制的测绘对象的 用于标注测量所得的测绘对 象的各部分尺寸,图样内容一般包括平面、立面、剖面、细部等
假想用部切面将历更建筑数字模型的某处切断,仅显示该剖切面与历史建筑 数字模型接触部分的图形,
2. 1. 15摄影测量
利用摄影影像测定目标物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性质和相互关系的科学 技术。
简称倾斜摄影测量,由一个垂直相机和多个倾斜相机组成的航摄仪,对地面 进行多视角航空摄影测量。
2. 2. 1 缩略语
IS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 JCS用户坐标系(UserCoordinateSystem)
3.0.1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应包含普查信息成果、基础信息成果、领
3.0.2历史建筑数字化可根据保护利用需求划分为三级,各级历史建筑数字化
I级:成果应包含历史建筑的全面信息,且应满足历史建筑档案存储和管理, 以及历史建筑全面修、核心价值要素复原修等工程的应用要求。 II级:成果应包含历史建筑的重要信息,且应满足历史建筑档案存储和管理 以及常规修维护、合理利用等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的应用要求。 III级:成果应包含历史建筑的基本信息,且应满足历史建筑档案存储和管理 的应用要求。
1普查信息和基础信息的成果内容应分别符合本标准附录B和附录C的规 定。 2历史建筑测绘信息的成果内容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历史建筑测绘信息的成果内容
3.0.4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的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5除档案管理和工程用途外,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尚可以下列方式利用:
1结合测绘图、三维模型和全景照片等成果展示历史建筑。 2结合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历史建筑查询、浏览、监控。 3结合在线三维模型、三维动画等技术展示历史建筑的构造方法、装饰文 化、历史传承等内容。 4结合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建立以核心价值要素为主要对象的历史 建筑信息模型(HBIM),并扩展历史环境要素及保护要求等空间信息面向城市信息 漠型(CIM)的建立和运用。 3.0.6当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作采用统一坐标系时,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 际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采用地方坐标系和地方高程基准时,应与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3.0.7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应采用公元纪年和北京时间
3.0.8历史建筑数字化的各项成果经过质量检查合格后宜录入数
3.0.8历史建筑数字化的各项成果经过质量检查合格后宜录入数据库
4历史建筑普查信息成果
A的规定。 7图像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0.6录音信息的编码速率不宜低于128Kpbs,采样率不宜低于22kHz,格式和 文件命名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0.7录像信息成果的编码速率不宜低于2Mpbs,分辨率不宜低于720p,格式 和文件命名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0.8访谈的录音、录像等影音成果宜包含介绍访谈时间、地点、访谈对象的 个人简介的文档,保存为录音、录像的附件,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标准附件A的 规定。 4.0.9其他数字化的资料的文件分辨率不应小于300dpi,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 标准附件A的规定。
5历史建筑基础信息成果
11损坏原因可包含下列内容:
6历史建筑测绘信息成果
6.1.3使用测记法或三维激光扫描采集的数据精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I级、I级历史建筑的测绘数据,特征点间距中误差宜小于20mm。 2III级历史建筑的测绘数据,特征点间距中误差宜小于50mm。 3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公路、铁路、桥梁等近距测量有困难的历史建 筑数字化的测量,特征点间距中误差可放宽至100mm。 6.1.4通过近景摄影测量获取的信息成果宜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近景摄影测量 规范》GB/T12979的有关规定。 6.1.5通过地面三维激光扫描获取的信息成果,本章未作规定的,应符合本标 准6.4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规范《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作业技术规程》 CH/Z3017的有关规定
6.1.3使用测记法或三维激光扫描采集的数据精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6.2历史建筑图像信息成果
6.2.1图像信息成果内容应包含核心价值要素,并应符合表6.2.1的
6.2.1图像信息成果内容应包含核心价值要素,并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历史建筑图像信息成果内容
6.2.2图像信息宜以列表或平面图的方式索引拍摄站点、采集人员、采集时间 等信息,宜根据拍摄位置进行分类存储。 6.2.3单张历史建筑图像的分辨率应大于2,000万像素。 624图像信自的格式和金名应链合本坛准附显的插宝
6.2.4图像信息的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6.2.5图像信息的图像特征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保证色彩均匀,真实反映现状,2不应存在噪声、污点、划痕。3应曝光正常。4应对焦准确,纹理清晰。6.3历史建筑测稿成果6.3.1测稿的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包含总平面和建筑单体的测稿。2应符合建筑制图标准,准确表达历史建筑的布局、材料、构造。3应反映历史建筑的核心价值要素,宜绘制详图4不可见部分可留白并以文字标注说明。5应组织构图合理、图面大小适宜,尺寸标注明确。6宜对搭建、改建部位、残损和形变情况进行标注。6.3.2测稿的成果应包含纸质原稿和扫描文件,扫描文件的分辨率不宜小于300dpi,格式和精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6.4历史建筑三维点云数据成果6.4.1历史建筑三维点云数据的最大点间距应控制在15mm以内,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公路、铁路、桥梁等近距离架设扫描站点有困难的历史建筑可放宽至50mm。6.4.2历史建筑的三维点云数据成果的完整度应满足下列规定:1应覆盖历史建筑主要立面、平面布局、结构体系、历史环境要素与体现史建筑风貌的部位、构造、材料、装饰等核心价值要素,2历史建筑三维点云数据完整度应表6.4.2的规定。表6.4.2历史建筑三维点云数据完整度要求成果分级室内立面屋顶周边环境I级完整覆盖各层室内平面完整覆盖建筑的可视立面完整覆盖无飞行条无飞行条完整覆盖各层室内结构构件、完整覆盖建筑主要立面、沿件时完整II级件时完整门窗洞口、主要空间街立面覆盖覆盖6.4.3三维点云数据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外的三维点云数据应拼接为一个整体,不得存在可见的点云分层。2每个点应包含坐标、反射率、色彩等信息。12
3主要立面、沿街立面和室内历史价值较高的构件宜为彩色点云;彩色三 维点云应反映测绘对象实际材质的图案、质感、颜色,无明显的影像接缝 4应包含对测绘人员、站点位置、仪器关键参数等现场信息的记录文件。 5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6应包含三维点云数据处理报告。 6.4.4根据三维点云数据制作的数字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数字化工作等级的要求,明确数字断面的部切位置和数量、厚度。 2同一处历史建筑的所有数字断面,宜采用统一的用户坐标系(UCS),并 应与测量时采用的坐标系建立联系。用户座标系(UCS)宜根据建筑平面布局、 朝向设置,宜以建筑主入口的切线方向为X轴,入口的法线方向为Y轴,垂直方 向为乙轴。 3主要立面和价值要素的数字断面宜包含色彩信息 4数字断面的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数字断面应建立空间尺寸与像素的对应关系。总平面的数字断面分辨率 不应低于10mm×10mm/像素。平、立、剖面的数字断面分辨率不应低于2mm×2mm/ 像素。详图的数字断面分辨率不应低于1mm×1mm/像素。 6数字断面宜提供位置索引。
6.5历史建筑测绘图成果
6.5.2历史建筑测绘图的图纸比例应符合
1I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总平面宜采用1:200的比例,对于规模较大的近 现代历史建筑可采用1:250或1:300的比例;平面、立面、剖面宜采用1:50的 比例,对于规模较大的近现代历史建筑可采用1:100或1:150的比例;详图可 采用1:1或1:5、1:10、1:15、1:20的比例。 2II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总平面宜采用1:250的比例,对于规模较大的近 现代历更建筑可采用1:300或1:500的比例;平面、立面、部面宜采用1:100的 比例,对于规模较大的近现代历史建筑可采用1:150或1:200的比例;详图可采 用1:5或1:10、1:15、1:20、1:25的比例。 3II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总平面宜采用1:300的比例,对于规模较大的近 现代历史建筑可采用1:500的比例;平面、立面、剖面宜采用1:150的比例,对
于规模较大的近现代历史建筑可采用1:200或1:250的比例;详图可采用1:10 或1:15、1:20、1:25、1:50的比例。
模较大的近现代历史建筑可采用1:200或1:250的比例;详图可采用1:10 15、1:20、1:25、1:50的比例。 3测绘图应在保证图纸完整性的基础上重点表达历史建筑的核心价值要素 价值要素表达方式及绘图比例宜符合表6.5.3的规定
表6.5.3核心价值要素表达方式及绘图比例
6.5.4历史建筑的总平面图应符合下列我
1应表达周边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植被、广场、水面、山体等环境信 息,完整表达历史环境要素,宜对院门、古井、旗杆、照壁等要素索引详图表达。 2应标注历史建筑的总尺寸,历史建筑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 3应标注场地标高与建筑、构筑物标高,其中平屋面建筑应标注天面、女 儿墙的标高,坡屋面建筑宜标注屋脊、檐口的高度。 4应标注历史建筑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建筑高度,周边建筑的层 高,周边道路、广场名称。 5宜标注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6宜参照本标准附录D的表达方式绘制。
6.5.5历史建筑的详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统砖木结构建筑的梁架详图应标注梁高度、梁跨度、標间距等关键尺 寸,梁底、各擦下皮、檐口的高程。 2木梁架、趟拢门、斗等反映传统工艺、构造特色的复杂构件,可采用 轴测分解图表达。 3应至少包含两道尺寸线;复杂的纹样或构件可在控制性尺寸标注的基础 上,结合模数化的尺寸标注。 4应绘制材料、构造做法,并加以标注。 5宜参照本标准附录H的表达方式绘制。 (IL)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测绘图成果
6.5.6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
平面、屋顶平面、传统砖木结构建筑的仰
2)室内所有可进人的空间及其构件; 3)首层平面的周边环境、出入口、围墙、院落、天井、古树、古井等要 素; 4)典型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价值的室内布置; 5)室内全部材质做法; 6)首层平面室外体现历史风貌的地面铺装。 2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包含三道尺寸线,应表达室内外所有门窗、洞口、结构构件的尺寸 和定位; 2)应文字标注各空间的功能名称; 3)应标注室内、外地面现状标高及地上、地下各层楼地面标高; 4)应文字标注改建、加建情况。 5)应文字标注室内全部材质做法; 6)应文字标注首层平面室外体现历史风貌的地面铺装。 3应绘制并以文字或尺寸标注建筑残损和变形。 4宜参照本标准附录E图E.0.1的表达方式绘制。 6.5.71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立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表达所有可视立面,应表达每个立面的建筑轮廓和所有可见构件的轮 廓、细节,应完整绘制立面材质做法。 2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包含三道尺寸线,且应表达室内外所有门窗洞口、结构构件的尺寸 和定位; 2)应表达室外地坪、檐口、女儿墙、屋脊等标高; 3)应文字标注改建、加建情况和立面材质做法; 4)宜绘制建筑立面位置示意缩略图 3应绘制并以文字或尺寸标注所有建筑残损和变形。 4宜参照本标准附录E图E.0.2的表达方式绘制。 6.5.8 81级历史建筑数学化的部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全面表达各个空间纵向、横向部面,应表达典型或具有重要历史、艺 术价值的室内布置,应完整绘制剖面材质做法。 2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包含三道尺寸线,表达建筑总高度、各楼层间尺寸及主要构件尺寸; 2)应表达各层楼地面、檐口、屋脊、女儿墙、天面和室外标高; 2晟文字德流路建加建捷源和而料质临注
6.5.8I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部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全面表达各个空间纵向、横向部剖面,应表达典型或具有重要历史、艺 术价值的室内布置,应完整绘制部面材质做法, 2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包含三道尺寸线,表达建筑总高度、各楼层间尺寸及主要构件尺寸; 2)应表达各层楼地面、檐口、屋脊、女儿墙、天面和室外标高; 3)应文字标注改建、加建情况和部面材质做法:
4)宜绘制建筑剖面位置示意缩略图。 3应绘制并以文字或尺寸标注所有建筑残损和变形。 4宜参照本标准附录E图E.0.3的表达方式绘制。 6.5.91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详图应完整表达体现历史风貌的部位、材料、构 造和装饰。
1)自层平面、标准层平面、屋 2)室内主要空间和结构性构件; 3)室内典型材质片段; 4)首层平面的周边环境、出入口、围墙、院落、天井、古树、古井等要 素; 5)首层平面室外体现历史风貌的地面铺装。 2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包含三道尺寸线,宜表达室内外门窗洞口、结构构件尺寸和定位; 2)应标注各空间的功能名称; 3)应标注室内、外地面现状标高及地上、地下各层楼地面标高; 4)应标注改建、加建情况。 5)应标注室内典型材质片段; 6)应标注首层平面室外体现历史风貌的地面铺装。 3应绘制并以文字或尺寸标注建筑残损和严重变形部位。 4宜参照本标准附录F图E.0.1的表达方式绘制
2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表达主要立面、沿街立面,应表达每个立面的建筑轮廓和所有可见 件的轮廓、细节,应绘制立面典型材质片段。 2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包含三道尺寸线; 2)应表达室外地坪、檐口、女儿墙、屋脊等标高和尺寸; 3)应文字标注改建、加建情况和立面材质: 4)宜绘制建筑立面位置示意图。 3应绘制并以文字或尺寸标注所有建筑残损和严重变形部位。 4宜参照本标准附录F图F.0.2的表达方式绘制。
1应包含建筑纵向和横向剖面,应选取空间关系典型、能反映历史风貌的 结构和构造部位进行绘制,应绘制可见的典型材质片段。 2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包含三道尺寸线,表达建筑总高度,各楼层间尺寸及主要构件尺寸; 2)应表达各层楼地面、檐口、屋脊、女儿墙、天面和室外标高; 3)应文字标注改建、加建情况和可见的典型材质; 4)宜绘制建筑部面位置示意缩略图。 3应绘制并以文字或尺寸标注所有建筑残损和严重变形部位。 4宜参照本标准附录F图F.0.3的表达方式绘制。 6.5.13I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详图应包含纹样或构造复杂的核心价值要素。 (IV)III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测绘图成果
6.5.14IⅢI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平面
1)首层平面或标准层平面; 2)建筑外墙的门窗、洞口; 3)首层平面的周边环境、出入口、围墙、院落、天井、古树、古井等要 素。
2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2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包含两道尺寸线,宜表达门窗洞口、结构构件的尺寸和定位; 2)应标注各空间的功能名称; 3)应标注室内、外地面现状标高及地上、地下各层楼地面标高; 4)应标注改建、加建情况; 5)应文字标注体现历史风貌的材质。 3可使用文字标注建筑形变、残损。 4宜参照本标准附录G图G.0.1的表达方式绘制。 5.5.15 5II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立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含主要立面、沿街立面,应表达立面的建筑轮廓和可见构件的轮廓。 2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至少包含两道尺寸线; 2)应表达室外地坪、檐口、女儿墙、屋脊等标高和尺寸; 3)应标注改建、加建情况; 4)应使用文字标注体现历史风貌的材质。 3可使用文字标注建筑形变、残损。
6.5.16IⅢI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部面图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取空间关系典型、能反映历史风貌的结构和构造部位绘制剖面图 应文字标注体现历史风貌的材质。 2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至少包含两道尺寸线,应表达建筑总高度、各楼层间尺寸; 2)应表达各层楼地面、室外标高; 3)应文字标注改建、加建情况; 4)应文字标注体现历史风貌的材质。 5)宜绘制建筑剖面位置示意缩略图。 3可使用文字标注建筑形变、残损。 4宜参照本标准附录G图G.0.3的表达方式绘制。 6.5.17IⅢI级历史建筑数 表达核心价值要素
6.6.1历史建筑本体三维模型的几何表达要求和尺寸检测中误差不应低于表 6.6.1的规定I级和II级要求,周边地形、植被等地理环境三维模型的几何表达 精度和尺寸检测中误差不应低于表6.6.1的III级要求
表6.6.1三维模型尺寸精度
6.6.2采用倾斜摄影测量、近景摄影测量等技术获取的影像,以及基于该影像 建立的建筑群及周边环境、建筑单体的三维模型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影像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分辨率应符合本标准第6.2.3条 的规定。 2模型应轮廓清晰,且与实际地形、地物吻合。 3模型应充分表达地形、地物起伏特征。 4模型应保证无纹理错位,且纹理色彩一致。 6.6.3基于三维点云数据或测绘图建立的三维模型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模型数据应统一以“米”为计量单位。 2 模型轴心点定义应统一。 3模型不应出现漏缝、共面、废点等现象
图6.6.5历史建筑三维模型纹理命名
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质量检查和验收
7.1.1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的质量宜实行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过程检查、最 终检查应分别由项目承担方的作业部门、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实施。 7.1.2质量检查应依据项目委托书或合同、技术设计书、相关技术标准、项目 承担方的质量管理文件等资料进行。最终检查应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7.1.3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的检查应采用内业全数检查、外业抽样检查的方式, 并记录检查过程。当质量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返回作 业部门进行纠正。纠正后的成果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直至符合要求。 7.1.4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的验收应由任务的委托单位组织实施, 7.1.5提交验收成果和资料应齐全,按照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等级提交数字化 成果,并提交技术设计书、成果检查报告等文档资料。 7.1.6验收应依据项目委托书或合同、技术设计书进行,并形成验收报告。 7.1.7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内容应符合表7.1.7的要求。
表7.1.7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内容
注:O表示成果可包含此项内容:表示成果宜包含此项内容:●表示成果应包含此项内容
7.2.1普查信息的质量检查要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普查信息的质量检查要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普查信息表的内容完整性、填写的规范性、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2应检查图像信息的内容完整性、格式、命名、分辨率和曝光、色彩等图 像特征。 3应检查录音、录像信息的格式、命名和编码速率、采样率、分辨率等影 音特征。 4应检查文献、文档等其他数字化资料的格式、命名和分辨率。 7.2.2基础信息的质量检查要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基础信息表的内容完整性、填写的规范性、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2应检查图像信息的内容完整性、格式、命名、分辨率和曝光、色彩等图 像特征。 3应检查录音、录像信息的格式、命名和编码速率、采样率、分辨率等影 音特征。 4应检查本体范围的格式和命名,检查文献、文档等其他数字化资料的格 式、命名和分辨率。
7.2.3测绘信息的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象特征。 2应检查测稿内容的完整性、制图的规范性、测量的精度、图纸表达的准 角性、扫描文件的格式和分辨率。 3应检查三维点云数据的完整度、精度(特征点间距、点间距)、拼接配准 质量、数据格式和命名、附件完整性(现场记录文件和三维点云数据处理报告)。 4应检查数字断面的剖切位置、数量、格式、色彩、分辨率和用户坐标系 (UCS)。 5应检查测绘图内容的完整性、图纸表达的准确性、制图的规范性、文件 命名和格式。 6应检查三维模型的几何表达要求和尺寸检测中误差、单位、坐标、高程、 洛式、命名和点线面质量等内容。 7应检查三维模型相关的影像格式、命名和分辨率,检查相关纹理贴图的 尺寸、比例、格式和命名。
8.1.1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质量检查合格后,宜建立历史建筑数据库,并将数 字化成果入库。 8.1.2历史建筑普查信息可录入数据库,基础信息和测绘信息宜录入数据库 1下列编略迈活用王本苗
8.1.1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质量检查合格后,宜建立历史建筑数据库,并将数 字化成果入库。
8.1.2历史建筑普查信息可录入数据库,基础信息和测绘信息宜录入
能源标准8.1.3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节。
Boolean:布尔型值,0表示假,非0值表示真; BLOB二进制; Char:字符型数据; Date:日期型数据; F1oat:单精度浮点型数据,数据长度不包括小数点“.”的位数; Double:双精度浮点型数据,数据长度不包括小数点“.”的位数; Int:整型数据; Varchar:可变长度的文本数据; Varbin:储存二进制文件所在的物理路径及文件名,在数据交换时需要将该 字段指向的文件复制到储存交换数据文件的物理路径,同时将该字段的物 理路径值转换为储存交换数据文件的物理路径值; M:必选; 0:可选; C:条件必选。
8.2.1历史建筑相关信息按大类、小类、一级、二级划分,大类采用面
8.2.1历史建筑相关信息按大类、小类、一级、二级划分,大类采用面分类法, 小类及以下采用线分类法,分类代码采用十位数字层次码组成,前四层分别设定 为二位数字码,空位以0补齐,后两层设定为一位数字码。分类编码结构如下:
1大类码为专业代码,设定为二位数学码,历史建筑的专业码为双;小类 码为业务代码,设定为二位数字码,空位以0补齐。历史建筑范围的业务代码为 01;历史建筑相关数据的业务代码为02。 2各要素类中如含有“其他”类,则该类代码直接设为“9”或“99”。 8.2.2历史建筑数据库要素代码与名称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8.2.2要素代码与名称规
表8.2.3空间要素分层
水利施工组织设计 8.3数据库结构定义
积宜采用国家行政职能部门发布的数据,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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