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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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5

    3.1.3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 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 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3.1.3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

    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 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说明】 申请评价方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 建筑注重全寿命期内能源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性能,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全寿命期内各个 阶段进行控制,综合考虑性能、安全、耐久、经济、美观等因素,优化建筑技术、设备和材

    申请评价方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 建筑注重全寿命期内能源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性能,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全寿命期内各个 阶段进行控制,综合考虑性能、安全、耐久、经济、美观等因素,优化建筑技术、设备和材 料选用,综合评估建筑规模、建筑技术与投资之间的总体平衡,并按本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应 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3.1.4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 审查,出具评价报告建筑常用表格,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尚应进行现场考察。 【说明】

    3.1.4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

    【说明】 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本条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相关工作提 出要求。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审查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档,并 在评价报告中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评价机构还应组织现场考察,进一步审核 规划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建筑的实际性能和运行效果

    3.2.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 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7类指标 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说明】 指标大类方面,在本标准2006年版中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 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6大类指标的基础上,《标准》增 加了“施工管理”,更好地实现对建筑全寿命期的覆盖。 本次修订将本标准2006年版中“一般项”和“优选项”改为“评分项”。为鼓励绿色建 筑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管理上的创新和提高,本次修订增设了“加分项”。“加分 项”部分条文本可以分别归类到七类指标中,但为了将鼓励性的要求和措施与对绿色建筑的 七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区分开来,本次修订将全部“加分项”条文集中在一起,列成单独一章。 具体指标(评价条文)方面,根据前期各方面的调研成果,以及征求意见和项目试评两 方面工作所反馈的情况,以标准修订前后达到各评价等级的难易程度略有提高和尽量使各星 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数量呈金字塔形分布为出发点,通过补充细化、删减简化、修改内容或 指标值、新增、取消、拆分、合并、调整章节位置或指标属性等方式进一步完善了评价指标 体系,详见附录A。

    3.2.2设计评价时,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 关条文。运行评价应包括7类指标。 【说明】

    运行评价是最终结果的评价,检验绿色建筑投入实际使用后是否真正达到了四节一坏保 的效果,应对全部指标进行评价。设计评价的对象是图纸和方案,还未涉及施工和运营,所 以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进行评价。但是,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的部分措施如能 得到提前考虑,并在设计评价时预评,将有助于达到这两个阶段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目的。 《标准》中,允许在设计评价进行预评的条文共10条,第9章施工管理包括第9.1.4、 9.2.6、9.2.7、9.2.12、9.2.13条,第10章运营管理包括第10.1.2、10.1.5、10.2.7、10.2.8、 10.2.12条。

    3.2.3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

    4绿色建筑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3.2.4绿色建筑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与本标准2006年版依据各类指标一般项达标的条文数以及优选项达标的条文数确定绿 色建筑等级的方式不同,本版标准依据总得分来确定绿色建筑的等级。考虑到各类指标重要 性方面的相对差异,计算总得分时引入了权重。同时,为了鼓励绿色建筑技术和管理方面的 提升和创新,计算总得分时还计入了加分项的附加得分。 设计评价的总得分为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 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五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之 和;运行评价的总得分为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 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加 分项的附加得分之和

    3.2.5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7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

    3.2.5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7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 Q、&、、Q、Q、&、Q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 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说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按本标准第11章的

    3.2.7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

    分项的权重W~W按表3.2.7取值。

    2Q=WQ+W?Q+w&+WQ+w+W&+Q+& (3. 2. 7)

    表3.2.7绿色建筑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

    2对于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的单体建筑,各类评价指标权重取为居住建筑和公共 建筑所对应权重的平均值。 【说明】 本条对各类指标在绿色建筑评价中的权重作出规定。表3.2.7中给出了设计评价、运行 评价时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分项指标权重。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 各类指标的权重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试评价后综合调整确定。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当建筑群项目中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面积差距悬殊时(例如包含 少量配套公建的大片住宅区),则应按总面积中占绝对多数比例的建筑类型来选取权重。

    3.2.8绿色建筑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 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 当绿色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 二星级、三星级。

    当绿色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 二星级、三星级。 【说明】 《标准》不仅要求各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所有控制项的要求,而且要求每类指标 的评分项得分不小于40分。对于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总得分要求分别为50分、60 分、80分。这是从国家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大政方针出发,综合考虑评价条文技术实施难 度、绿色建筑将得到全面推进、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财政激励等因素,经充分讨论、反复论 正后的结果。 本标准2006年版以达标的条文数量为确定星级的依据,本《标准》则以总得分为确定 星级的依据。就修订前后两版标准星级达标的难易程度,对两轮试评的70余个项目的得分 情况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一、二星级难度基本相当或稍有提高,三星级难度提高较为明 显。之所以规定三星级达标分为80分,适当提高难度,主要是希望国家的财政补贴主要用 在提高建筑的“绿色度”上,而非减少开发商的实际支出;另外,适当提高三星级的达标难 度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向着更高的水平发展。 在确定所有控制项(设计评价不含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部分)的评定结果均为满足的前 提之下,分值计算及分级步骤如下: 1、分别计算各类指标中适用于项目的评分项总分值和实际得分值。某类指标中适用于 特定项目的评分项总分值,有可能就是100分;更有可能在扣除一些不参评条文的分数后, 小于100分。而该项目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必然是小于或等于该类指标适用于本项目的评 分项总分值。各类指标的评分项总分值和实际得分值均为不大于100分的自然数。 2、分别计算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不含加分项附加得分)。分别将各类指标的评分 项实际得分值除以该类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得到该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对 于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进行四舍五入后保留精度为小数点后一位。 3、判断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不含加分项附加得分Q)是否达到40分。如不满足要

    求,则不必继续后续步骤。对于设计评价,不计算、判断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部分的评分 项得分Q和&。 4、计算加分项附加得分。需要注意的是,不再考虑不参评情况。而且,根据《标准》 第11.1.2条,当%超过10分时也取为10分。因此,是一个不大于10分的自然数。 5、选取评分项权重值明,计算绿色建筑评价总得分Q。按照项目评价阶段和建筑类型, 查《标准》表3.2.7确定评分项权重值W。对于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的单体建筑,权重 值取值按《标准》表3.2.7注2计算。再将分别计算得到的各类指标评分项得分Q,及对应 的权重值,按《标准》式3.2.7计算得到绿色建筑评价总得分Q。对ZQ的小数部分进 行四舍五入,简化为一个自然数。如Q没有达到50分,则不必继续后续步骤。 6、确定绿色建筑等级。根据ZQ,对照《标准》第3.2.8条所列50分、60分、80分的 要求,确定项目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绿色建筑等级,

    3.2.9对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 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3.2.9对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刘

    不论建筑功能是否综合,均以各个条/款为基本评判单元。对于某一条文,只要建筑中 有相关区域涉及,则该建筑就参评并确定得分。在《标准》的具体条文及其说明中,有的已 说明混合功能建筑的得分取多种功能分别评价结果的平均值;有的则已说明按各种功能用水 量的权重,采用加权法调整计算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的要求;等等。还有一些条文,下设两款 分别针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即本标准第3.2.3条条文说明中所指的第3种情况),所 评价建筑如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则需按这两种功能分别评价后再取平均值。需要强调 的是,建筑整体的等级仍按本《标准》的规定确定。 以商住楼、城市综合体为代表的多功能综合建筑的评价,是近些年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中 频频遇到的问题,也是标准修订工作力图解决的重要内容。首先,明确了评价对象应为建筑 单体或建筑群的前提,规定了多功能综合建筑也要整体参评(运行评价有所例外,参见本细 则对第3.1.2条的说明),避免了此前个别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为“半拉楼”、“拦腰斩”的情 兄。 在其具体评价和分级问题上,基于前期调研成果,曾考虑过2种备选方案:一是“先对 其中功能独立的各部分区域分别评价,并取其中较低或最低的评价等级作为建筑整体的评价 等级”(参见建办科[2012]47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和备案工作的通知》);二是“先对其中功能独立的各部分区域分别评价,然后按各部分的总 得分经面积加权计算建筑整体的总得分,最后依建筑整体的总得分确定建筑整体的评价等 级”。两个方案相比较,前一方案过于严格,后一方案过于繁琐。权衡利弊,考虑到标准绝 大多数条文均适用于民用建筑各主要类型,《标准》最终给出了另一种方案:不论建筑功能 是否综合,均以各个条/款为基本评判单元。如此,既科学合理,又避免了重复工作,而且 保持了评价方法的一致性。 总体处理原则按照优先权级,分别是: 原则之一,只要有涉及即全部参评。以商住楼为例,虽只有底商的一、二层适用于第 5.2.4条(冷热源机组能效),面积比例很小,但仍要参评,并作为整栋建筑的得分(而不 按面积折算)。 原则之二,系统性、整体性指标应总体评价。参见第3.1.1条规定。 原则之三,所有部分均满足要求才给分(允许部分不参评,但不允许部分不达标)。以 第5.2.5条输配系统能效为例,如果建筑内设有3个输配系统,只有所有系统能效均满足要 求才给分(2个满足而1个不满足也不给分)。更严格的是第10.2.8条智能化系统,商住楼

    只有住宅、商场均满足要求,才能得到第1款的6分。 原则之四,就低不就高。在原则之三的基础上,如遇递进式的分档分值,如条文及说明 没有特别交待的情况下,适用本条原则。以第8.2.6条采光系数为例,如果商住楼中的居住 建筑部分可得满分8分,但公共建筑部分(商场)得分4分,则该条最终得分为4分。 原则之五,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此类特殊情况,如已在《标准》条文、条文说明或本细 则中明示的,应遵照执行。如,个别条文评价还需加权计算总指标,这些条文一般都属于对 于多个功能区分设指标要求,而且指标要求还分档的情况,例如第6.2.10条非传统水源利 用率。对某些标准条文、条文说明、本细则的补充说明均未明示的特定情况,可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判定。

    4.1.1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 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四十七条..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 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 筑物。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 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第十三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四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审核项目上层规划文件、区位图、场地地形图。不涉及保护区或文物古迹的一 般项目,只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即为达标,应提供城市(镇)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 细规划的相关图纸及文件(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图”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设项 目的规划图则,或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带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保护区或文物古迹 的,需提供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据此判断是否达标。如涉及风景名胜区的项目,应提供 已批复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有关图纸及文件;涉及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 街区的项目,应提供已批复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图纸及文件:涉及文物保护单位 的项目,应由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文件,明确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查,

    4.1.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 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氢土壤等危害。

    4.1.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查阅项自区位图、场地地形图。涉及地质灾害多发区或严重的地段,应提供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含场地稳定性及场地工程建设适应性评定内容);可能涉及污 染源、电磁辐射、含氢土壤危害的,应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核查相关污染源、危 验源的防护距离或治理措施的合理性。核查项目防洪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所在地防洪标准要 求。核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抗震防灾的有关要求。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查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

    4.1.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查阅环评报告,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在设计图纸上的落实情况。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并核查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有效 性

    4.1.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的标准。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查阅建筑总平面图等设计文件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核实竣工图,并现场核查建筑间距的落实情况。 对于改造项目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周边建筑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保证其改造后 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周边建筑改造前未满足日照标准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 有的日照水平。

    设计评价查阅设计文件中相关技术经济指标、计算书。 1.居住建筑,查阅住区总用地面积、总户数、总人口(可按3.2人/户换算人口数)等, 核算申报项目的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计算书。不同规模居住用地面积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4.2.2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评价总分值为9分,开按下列规

    2公共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

    ②)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得2分。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 1居住建筑,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中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内容包括住区总用地面积、 总户数、总人口、绿地面积、公共绿地面积等,根据设计指标核算申报项目的绿地率及人均 公共绿地面积指标(与第4.2.1条的用地面积及人口数应一致)。需提供居住建筑平面日照 等时线模拟图,以便核查公共绿地的面积。 2,公共建筑,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中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内容包括项目总用地面积、 绿地面积、绿地率:检查设计文件中是否体现了绿地将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设计理念及措施。 幼儿园、小学、中学、医院建筑的绿地,评价时可视为开放的绿地,直接得分。对没有可开 放绿地的其他公共建筑项目,本款第2项不得分。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应核实竣工图,并现场核查绿地、公共绿地及绿地向社会 公众开放的落实情况。 若申报范围为建设项目的局部,绿地相关指标可参照第4.2.1条的方法进行核算。

    表4.2.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评分规则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措施之一。地下空间可作为车库、机房、 公共服务设施、超市、储藏等空间,其开发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其他相关城市空间紧密结合、 统一规划,满足安全、卫生、便利等要求。 本条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但从雨水渗透及地下水补给,减少径流外排等生态环保要 求出发,对于公共建筑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作了适当限制。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由于地下空间的利用受诸多因素制约,因 此未利用地下空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说明。经论证,场地区位、地质等条件不适宜开发地下 空间的,本条可不参评。 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审核地下空间设计的合理性;居住建筑核查地下 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公共建筑核查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同时核查 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核查峻工图的相关指标,并现场核查。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措施之一。地下空间可作为车库、机房 公共服务设施、超市、储藏等空间,其开发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其他相关城市空间紧密结合、 统一规划,满足安全、卫生、便利等要求。 本条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但从雨水渗透及地下水补给,减少径流外排等生态环保要 求出发,对于公共建筑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作了适当限制。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由于地下空间的利用受诸多因素制约,因 此未利用地下空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说明。经论证,场地区位、地质等条件不适宜开发地下 空间的,本条可不参评。 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审核地下空间设计的合理性;居住建筑核查地下 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公共建筑核查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同时核查 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核查峻工图的相关指标,并现场核查。

    别评分并累计: 1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得2分; 2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

    1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得2分; 2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IGI/T163的规定,得2 分。

    2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不应大于规定值; 3城市道路的非道路照明设施对汽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的阈值增量不应大于15%; 4居住区和步行区的夜景照明设施应避免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人造成眩光。夜景照明灯具 的眩光限制值应满足规定; 5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规定值; 6夜景照明在建筑立面和标识面产生的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规定值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非玻璃幕墙建筑,第1款直接得2分;不 设室外夜景照明且经论证合理的,第2款直接得2分。 设计评价审核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玻璃的光学性能检验报告、灯具的光度检验报告、 照明设计方案(含计算书)、照明施工图。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查阅工图、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玻璃进场复验报 告、灯具进场复验报告等相关检测报告,并现场核查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夜景照明光污 染控制情况。

    2夜景照明 一规定值: 3城市道路的非道路照明设施对汽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的阈值增量不应大于15%; 4居住区和步行区的夜景照明设施应避免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人造成眩光。夜景照明灯具 的眩光限制值应满足规定; 5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规定值: 6夜景照明在建筑立面和标识面产生的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规定值,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审核环境噪声影响评估报告(含现场测试报告)、噪声预测分析报告。如果环 评报告中包含噪声预测分析的相关内容,则可不单独提供噪声预测分析报告;如果没有现场 测试结果、噪声预测值等,则需单独提供由第三方机构检测的噪声检测报告和(或)噪声模 拟计算文件。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测试是否达到要求。

    4.2.6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评价总分

    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小于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得2 分; 2) 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不大于5Pa, 得1分; 2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得2分; 2 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大于0.5Pa,得1分。

    4.11居住区的夏季平均迎风面积比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居住区的夏季平均迎风面积比限值

    住区的夏季平均迎风面

    室外风环境模拟的边界条件和基本设置需满足以下规定: 1)计算区域:建筑迎风截面堵塞比(模型面积/迎风面计算区域截面积)小于4%;以 目标建筑(高度H)为中心,半径5H范围内为水平计算域。在来流方向,建筑前方距离计 算区域边界要大于2H,建筑后方距离计算区域边界要大于6H。 2)模型再现区域:目标建筑边界H范围内应以最大的细节要求再现。 3)网格划分:建筑的每一边人行高度区1.5m或2m高度应划分10个网格或以上;重点 观测区域要在地面以上第3个网格或更高的网格内; 4)入口边界条件:入口风速的分布应符合梯度风规律。参考国内外标准以及我国研究 成里,建议不同地貌情况下入口梯度风的指数。取值如下表。

    大气边界层不同地貌的α值

    (1)不同季节不同来流风速下,模拟得到场地内1.5m高处的风速分布。 (2)不同季节不同来流风速下,模拟得到冬季室外活动区的风速放大系数。 (3)不同季节不同来流风速下,模拟得到建筑首层及以上典型楼层迎风面与背风面(或 主要开窗面)表面的压力分布。 对于不同季节,如果主导风向、风速不唯一(可参考《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或当地 气象局历史数据),宜分析两种主导风向下的情况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若只有一排建筑,本条第1款第2项直接 得1分。对于半下沉室外空间,此条也需进行评价。 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风环境模拟计算报告。 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风环境模拟计算报告,并现场核查是否全部按照设计要求进 行施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测验证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2.7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关 累计: 1红线范围内户外活动场地有乔木、构筑物等遮阴措施的面积达到10%, 得1分;达到20%,得2分; 2超过70%的道路路面、建筑屋面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4,得2 分。

    户外活动场地包括:步道、庭院、广场、游憩场和停车场。其遮阴措施包括绿化遮阴、 构筑物遮阴、建筑日照投影遮阴。建筑日照投影遮阴面积按照夏至日8:00~16:00内有4h 处于建筑阴影区域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计算。乔木投影按照树冠计算。设计时按照20年或 以上的成活乔木计算其树冠,或参考园林设计中的推荐计算方法。对于首层架空构筑物,架 空空间如果是活动空间,可计算在内。 如果综合各种效果,通过室外热环境的模拟计算,可以证明室外平均热岛强度≤1.5℃ 也可以得分。 为保证模拟结果的准确性。模拟报告要求如下: 1)气象条件:模拟气象条件可参照《中国建筑热环境分析专用气象数据集》选取,值 得注意的是,气象条件需涵盖太阳辐射强度和天空云量等参数以供太阳辐射模拟计算使用; 2)风环境模拟:建筑室外热岛模拟建立在建筑室外风环境模拟的基础上,求解建筑室 外各种热过程从而实现建筑室外热岛强度计算,因而,建筑室外风环境模拟结果直接影响热

    岛强度计算结果。建筑室外热岛模拟需满足建筑室外风环境模拟的要求。包括计算区域,模 型再现区域,网格划分要求,入口边界条件,地面边界条件,计算规则与收敛性,差分格式, 瑞流模型等; 3)太阳辐射模拟:建筑室外热岛模拟中,建筑表面及下垫面太阳辐射模拟是重要模拟 环节,也是室外热岛强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太阳辐射模拟需考虑太阳直射辐射,太阳散射辐 射,各表面间多次反射辐射和长波辐射等。实际应用中需采用适当的模拟软件,若所采用软 件中对多次反射部分的辐射计算或散射计算等因素未加以考虑,需对模拟结果进行修正,以 满足模拟计算精度要求; 4)下垫面及建筑表面参数设定:对于建筑各表面和下垫面,需对材料物性和反射率、 透率,蒸发率等参数进行设定,以准确计算太阳辐射和建筑表面及下垫面传热过程; 5)景观要素参数设定:建筑室外热环境中,植物水体等景观要素对模拟结果的影响重 大,需要模拟中进行相关设定。对于植物,可根据多孔介质理论模拟植物对风环境的影响作 用,并根据植物热平衡计算,根据辐射计算结果和植物蒸发速率等数据,计算植物对热环境 的影响作用,从而完整体现植物对建筑室外微环境的影响。对于水体,分静止水面和喷泉, 应进行不同设定。工程应用中可对以上设定进行适当简化。 输出结果: 建筑室外热岛强度模拟,可得到建筑室外温度分布情况,从而给出建筑室外平均热岛强 度计算结果,以此辅助建筑景观设计。然而,为验证模拟准确性,同时应提供各表面的太阳 插酷塑计量蔬拟结更建翁麦面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查阅室外景观总平图、乔木种植平面图、构筑物设计详图(需含构筑物投影面 积值)、户外活动场地遮阴面积比例计算书;屋面做法详图及道路铺装详图;屋面、道路表 面建材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统计表。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核实各项设计措施的实施情况,审核建筑屋面、道 路表面建材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测试报告。

    4.2.8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 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 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得3分; 2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有2条及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 (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得3分; 3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得3分。

    为便于建筑使用者利用公共交通出行,在项目选址与场地规划中应重视建筑及场地与公 共交通站点的有机联系,合理设置出入口并设置便捷的步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如直接 通过架设天桥将建筑与公交站点相通,通过空间的合理组织将建筑室内空间与轨道交通站场 连通,设计专用的步行通道减少行人绕行、便捷地与城市道路的步行系统相连等。 交通调查显示,我国居民步行出行的平均速度为3km/h~5km/h,500m大约步行5min~

    10min,是居民步行的可承受距离;800m大约步行8min~16min,是居民对轨道交通的可承 受距离。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查阅建筑总平面图、场地周边公共交通设施布局图(应标出场地到达公交站点 的步行线路、场地出入口到达公交站点的距离,包括建筑与公共交通站场连通的专用通道、 连接口等内容)。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应查阅竣工图、现场照片,并现场核查。

    4.2.9场地内人行通道采用无障碍设计,评价分值为3分。

    【条文说明扩展】 建筑场地内部的无障碍设计以及场地与外部人行系统的连接是目前无障碍设施建设的 薄弱环节。建筑作为城市的有机单元,其无障碍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无障碍系统,并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查阅建筑总平面图、总图的竖向及景观设计文件。重点审查建筑的主要出入口 是否满足无障碍要求,场地内的人行系统以及与外部城市道路的连接是否满足无障碍要求。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应查阅峻工图、现场照片,并现场核查。场地内盲道的 设置可不作为审查重点,

    【条文说明扩展】 建筑场地内部的无障碍设计以及场地与外部人行系统的连接是目前无障碍设施建设的 薄弱环节。建筑作为城市的有机单元,其无障碍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无障碍系统,并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

    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得3分; 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并采取下列措施中至少2项,得3分: 1)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 2) 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提高停车场(库)使用效率; 3) 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

    绿色建筑鼓励使用自行车等绿色环保的交通工具,为绿色出行提供便利条件,设计安全 方便、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符合使用者出行习惯的自行车停车场所。机动车停车除符合所 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外,还应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并对人行、活动不产生 干扰且不占用人行及活动空间。鼓励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 鼓励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延长车位占用时间,提高停车场所使用率。建设项目在 设计阶段就应合理规划、统筹安排机动车停车场所,不挤占人行、活动空间。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查阅建筑总平面图(注明自行车库/棚位置、地面停车场位置),自行车库/棚

    及附属设施施工图,停车场(库)施工图,错时停车管理制度文件、地面交通流线分析图等。 自行车库(棚)的设置数量,应满足或高于规划条件中的要求,设置在地面的需设置遮阳篷。 机动车停车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规划条件的要求。 如规划条件中未要求设置自行车库/棚,且没有设置自行车停车库(棚)的,本条第1 款不得分。但对于不适宜使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的情况(例如山地城市),应提供专项说 明材料;经论证,确不适宜使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的,本条第1款可不参评。 运行评价查阅峻工图,自行车停车设施、机动车停车设施现场照片及错时停车管理记录, 并现场核香。

    4.2.11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识

    1居住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3项沥青路面标准规范范本,得3分;满足4项及以上,得6分: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大于300m; 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3) 场地出入口到达商业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4 相关设施集中设置并向周边居民开放; 5 场地1000m范围内设有5种及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 2公共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2项,得3分;满足3项及以上,得6分: 1)2种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集中设置,或公共建筑兼容2种及以上的公共 服务功能: 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3) 建筑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 室外活动场地错时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需注意如参评项目为建筑单体,则“场地 出入口”用“建筑主要出入口”替代。

    设计评价查阅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含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相关楼层)、管理实 施方案。重点查阅共享共用的设施或空间,拟向社会开放部分的规划设计与组织管理实施方 案等。 运行评价查阅竣工图、配套服务设施使用的现场照片、公共设施共享或错时向周边居民 开放的证明(制度及其他经营证明文件),并现场核查。运营阶段允许出现公共设施变更经 营类型的情况,但种类与设计阶段相比不得减少。

    IV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

    4.2.12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 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 评价分值为3分。

    【条文说明扩展】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对场地可利用的自然资源进行勘察,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进行场 地设计和建筑布局,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减少开发建设过程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生态系统的改 变,包括原有植被(特别是胸径在15cm~40cm的中龄期以上的乔木)、水体、山体、地表行 泄洪通道、滞蓄洪坑塘洼地等。场地施工应合理安排,分类收集、保存并利用原场地的表层 土。表层土含有丰富的有机质、矿物质和微量元素,适合植物和微生物的生长,场地表层土 的保护和回收利用是土壤资源保# 的重要方法之一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若申报项目是净地交付,即已完成土地的 级开发成为熟地,则此条不参评。 设计评价阶段查阅场地原地形图、带地形的规划设计图、表层土利用方案、乔木等植被 保护方案(保留场地内全部原有中龄期以上的乔木(允许移植))、水面保留方案总平面图、 竖向设计图、景观设计总平面图、拟采取的生态补偿措施与实施方案。 运行评价需现场核实地形地貌与原设计的一致性,现场核实原有场地自然水域、湿地和 植被的保护情况。对场地的水体和植被作了改造的项目,查阅水体和植被修复改造过程的照 片和记录,核实修复补偿情况。查阅表层土收集、堆放、回填过程的照片、施工组织文件和 施工记录,以及表层土收集利用量的计算书,

    4.2.13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塔吊标准规范范本,对大于10hm的场地进 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 地面积的比例达到30%,得3分; 2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并采取相应的 径流污染控制措施,得3分; 3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得3分。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是一种由诸如林 和自然区域组成的相互联系的网络系统,其典型设施有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被浅沟、 雨水截流设施、渗透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景观水体、多功能调蓄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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