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63-2018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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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计算参量和系数:

    3.1.1聚乙烯管材、管件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聚乙烯管材、管件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聚乙烯管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理地聚乙烯 (PE)管道系统第1部分:管材》GB/T15558.1的有关规定; 2聚乙烯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理地聚乙烯 (PE)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件》GB/T15558.2的有关规定: 3聚乙烯阀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理地聚乙烯 (PE)管道系统第3部分:阀门》GB/T15558.3的有关规定: 4钢塑转换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聚乙烯管道 系统的机械管件第1部分:公称外径不大于63mm的管材用钢 塑转换管件》GB26255.1和《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系统的机械管 件第2部分:公称外径大于63mm的管材用钢塑转换管件 GB 26255.2的有关规定。 3.1.2聚乙烯管材、管件、阀门等入库储存或进场施工前应进 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应包括合格证、检验报告、标志内容 等,并应逐项核实内容。当存在异议时,应委托第三方进行 复验。 3.1.3聚乙烯管材、管件和阀门不应长期户外存放。当从生产 到使用期间,累计受到太阳能辐射量超过3.5GJ/m时,或按本 标准第3.2.2条规定存放,管材存放时间超过4年、密封包装的 管件存放时间超过6年,应对其抽样检验,性能符合要求方可 使用。 管材抽检项目应包括静液压强度(165h/80℃)、电熔接头 的剥离强度和断裂伸长率。管件抽检项目包括静液压强度 (165h/80℃)、热熔对接连接的拉伸强度或电熔管件的熔接强

    到使用期间,累计受到太阳能辐射量超过3.5GJ/m时,或按本 标准第3.2.2条规定存放,管材存放时间超过4年、密封包装的 管件存放时间超过6年,应对其抽样检验文化标准,性能符合要求方可 使用。 管材抽检项目应包括静液压强度(165h/80℃)、电熔接头 的剥离强度和断裂伸长率。管件抽检项目包括静液压强度 (165h/80℃)、热熔对接连接的拉伸强度或电熔管件的熔接强

    度。阀门抽检项目包括静液压强度(165h/80℃)、电熔接头的 剥离强度、操作扭矩和密封性能试验

    3.2.1聚乙烯管材、管件和阀门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材、管件和阀门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抛、摔、 滚、拖。当采用机械设备吊装管材时,应采用非金属绳(带)绑 扎管材两端后吊装, 2管材运输时,应水平放置在带挡板的平底车上或平坦的 船舱内,堆放处不得有损伤管材的尖凸物,应采用非金属绳 (带)捆扎、固定,管口应采取封堵保护措施。 3管件、阀门运输时,应按箱逐层码放整齐、固定牢靠。 4在运输过程中不应受到曝晒、雨淋、油污及化学品污染 3.2.2聚乙烯管材、管件和阀门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材、管件和阀门应按不同类型、规格和尺寸分别存放, 并应遵照“先进先出”原则。 2管材、管件和阀门应存放在仓库(存储型物流建筑)或 半露天堆场(货棚)内。仓库(存储型物流建筑)或半露天堆场 (货棚)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和《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的有关规定。存放 在半露天堆场(货棚)内的管材、管件和阀门不应受到暴晒、雨 淋,应有防紫外线照射措施;仓库的门窗洞口应有防紫外线照射 措施。 3管材、管件和阀门应远离热源,严禁与油类或化学品混 合存放。 4管材应水平堆放在平整的支撑物或地面上,管口应采取 封堵保护措施。当直管采用梯形堆放或两侧加支撑保护的矩形堆 放时,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当直管采用分层货架存放时 每层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m。 5管件和阀门应成箱存放在货架上或叠放在平整地面上;

    当成箱叠放时,高度不宜超过1.5m。在使用前,不得拆除密封 包装。 6管材、管件和阀门在室外临时存放时,管材管口应采用 呆护端盖封堵,管件和阀门应存放在包装箱或储物箱内,并应采 用遮盖物遮盖,防日晒、雨淋

    4.1.1聚乙烯管材、管件的材料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输送燃 气的种类、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施工方法以及环境条件等,经 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2聚乙烯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大于管道最大允许工作 压力(Pmx),管道最大充许工作压力(Pmx)可按下列公式 计算:

    4.1.1聚乙烯管材、管件的材料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输 气的种类、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施工方法以及环境条件等 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注:表中工作温度为考虑了内外环境的管材的年度平均温度。对于中间的温度, 可使用内插法计算

    置。警示带、地面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 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和《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1 153的有关规定

    4.1.4设计压力大于0.4MPa的聚乙烯燃气管道上方应设置保 护板,保护板上应具有警示标识。设置保护板的聚乙烯燃气管 道可不敷设警示带

    4.1.4设计压力大于0.4MIPa的聚乙烯燃气管道上方应设置保

    4.2.1管道计算流量应按计算月的小时最大用气量计算,小时 最大用气量应根据所有用户燃气用气量的变化叠加后确定。 4.2.2 管道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最大用气量应根据所有用户燃气用气量的变化叠加后确定

    AP = 6. 26 × 107^ PT L =—2lg|3.7d + K+2.51 Re

    式中:P1一一管道起点的压力(绝对压力,kPa); P2一管道终点的压力(绝对压力,kPa); l一管道的计算长度(km)。 4.2.3管道的允许压力降可由该级管网的入口压力至次级管网 调压装置允许的最低人口压力之差确定,燃气流速不宜大于 20m/s。 4.2.4管道局部阻力损失可按管道摩擦阻力损失的5%~10% 计算。 4.2.5低压管道从调压装置到压力最不利工况燃具前的管道允 许压力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许压力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Pa = 0. 75P,

    式中:△Pd 从调压装置到压力最不利工况燃具前的管道充许 压力损失(Pa),△Pa含室内燃气管道允许压力 损失; Pn 低压燃具的额定压力(Pa)。

    下面穿越;不得与非燃气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乙烯燃气管道与市政热力管道之间的主

    注:1套管敷设要求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一致; 2 当采取措施, 保证土壤温度小于40℃,可适当减少管道与热力管道之间 垂直净距

    注:1套管敷设要求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一致; 2 当采取措施, 保证土壤温度小于40℃,可适当减少管道与热力管道之间 垂直净距,

    4.3.3聚乙烯燃气管道理设的最小覆土深度(地面至管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埋设在车行道下,不得小于0.9m; 2 理设在非车行道(含人行道)下,不得小于0.6m; 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5m; 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5 当理深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4.3.4 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地基宜为无尖硬土石的原土层的天然 地基。对可能弓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应采取防沉降措施; 地基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6.2.3条的规定。 4.3.5聚乙烯管道在输送湿燃气时,应理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并设置凝水缸。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4.3.6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得进入和穿过热力管沟。当聚乙烯燃 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沟、联合地沟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不含热力

    4.3.3聚乙烯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深度(地面至管顶)凡

    地基。对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应采取防沉降措施 地基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6.2.3条的规定

    4.3.6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得进入和穿过热力管沟。当聚乙烯灯

    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沟、联合地沟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不含热力 管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I 50028的规定。

    主要干道时,宜垂直穿越,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GB50028和《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技术规程 CJJ/T 250 的有关规定。

    4.3.8聚乙烯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河底穿越,在埋设

    聚乙烯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并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技术规程》CJJ/T25C 的规定。

    4.3.9中压及以上聚乙烯燃气管道于管上应设置分段

    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支管的起点应设置阀门。低压聚乙烯 燃气管道支管的起点处,宜设置阀门。

    4.3.10聚乙烯燃气管道的检漏管、阀门、凝水缸的排水管,应 设置护罩或护井。

    裸露在大气环境中的措施,且不应直接引入建筑物内。当受条件 限制,聚乙烯管道必须穿越建(构)筑物基础、外墙时,应采用 硬质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有关规定

    5.1.1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前,应按设计要求在施工现场对管

    .1· 材、管件、阀门及管道附属设备进行查验。管材表面划伤深度不 应超过管材壁厚的10%,且不应超过4mm;管件、阀门及管道 附属设备的外包装应完好,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5.1.2聚乙烯燃气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聚乙烯管材与管件、阀门的连接应采用热熔对接或电熔 莲接(电熔承插连接、电熔鞍形莲接)方式,不得采用螺纹连接 或粘接。 2聚乙烯管材与金属管道或金属附件连接时,应采用钢塑 转换管件连接或法兰连接;当采用法兰连接时,宜设置检查并。 3聚乙烯管材、管件和阀门的连接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电 熔连接: 1)不同级别(PE80与PE100); 2)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差值大于等于0.5g/10min(190℃: 5kg); 3)焊接端部标准尺寸比(SDR)不同: 4)公称外径小于90mm或壁厚小于6mm。 5.1.3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应根据不同连接形式选用专用的熔 接设备。连接时,严禁采用明火加热。热熔对接熔接设备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管材和管件聚乙烯系统熔接设备第1部 分:热熔对接》GB/T20674.1的有关规定;电熔连接熔接设备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管材和管件聚乙烯系统熔接设备 第2部分:电熔连接》GB/T20674.2的有关规定。熔接设备应 定期进行校准和检定,周期不应超过1年。对于电压不稳定区域

    5.1.4聚乙烯燃气管道热熔连接或电熔连接的环境

    5℃~40℃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环境温度低于一5℃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2 当风力大于5级时,应采取防风措施; 3 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 雨天应采取防雨措施。 5.1.5 聚乙烯管道连接时,管材的切割应采用专用割力或切管 工具,切割端面应垂直于管道轴线,并应平整、光滑、无毛刺。 5.1.6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作业每次收工时,应对管口进行临 时封堵。

    5.1.7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完成后,应按本标准第5.

    管件燃气和给水输配系统用聚乙烯(PE)管材及管件的热熔 对接程序》GB/T32434的有关规定。在保证连接质量的前提 下,可采用经评定合格的其他热熔对接连接工艺

    1应根据聚乙烯管材、管件或阀门的规格选用适应的机架 和夹具。 2在固定连接件时,应将连接件的连接端伸出夹具,伸出 的自由长度不应小于公称外径的10%。 3移动夹具应使待连接件的端面接触,并应校直到同一轴 线上,错边量不应大于壁厚的10%。 4连接部位应擦净,并应保持干燥,待连接件端面应进行 铣削,使其与轴线垂直。连续切屑的平均厚度不宜天于0.2mm 洗削后的熔接面应保持洁净。 5铣削完成后,移动夹具应使待连接件对接管口闭合。待 连接件的错边量不应天于壁厚的10%,且接口端面对接面最天 间隙应符合表5. 2. 2 的规定。

    表5.2.2接口端面对接面最大间隙

    6应按热熔对接的连接工艺要求加热待连接件端面。 7吸热时间达到规定要求后,应迅速撤出加热板,待连接 件加热面熔化应均匀,不得有损伤 8在规定的时间内使待连接面完全接触,并应保持规定的 热熔对接压力。 9接头冷却应采用自然冷却。在保压冷却期间,不得拆开 夹具,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5.2.3热熔对接连接接头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3)每隔50mm应进行一次180°的背弯检验(图5.2.3 5),卷边切割面中线附近不应有开裂、裂缝,不得露 出熔合线。

    5当抽样检验的全部接口合格时,应判定该批接口全部合 格。当抽样检验的接口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判定该接口不合 格,并应按下列规定加倍抽样检验:

    1)每出现一个不合格接口,应加倍抽检该焊工所焊的同 一批接口,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2)如第二次抽检仍出现不合格接口时,则应对该焊工所 焊的同批接口全部进行检验

    5.3.1聚乙烯燃气管道电熔连接时,当管材、管件、阀门及熔

    5.3.1聚乙烯燃气管道电熔连接时,当管材、管件、阀门及熔 接设备存放处的温度与施工现场的温度相差较大时,连接前应将 管材、管件、阀门及熔接设备在施工现场放置一定时间,使其温 度接近施工现场温度

    1管材的连接部位应擦净,开应保持干燥;管件应在焊接 时再拆除封装袋 2当管材的不圆度影响安装时,应采用整圆工具对插入端 进行整圆。 3应测量电熔管件承口长度,并在管材或插口管件的插入 瑞标出插入长度,刮除插人段表皮的氧化层,刮削表皮厚度宜为 0.1mm~0.2mm,并应保持洁净。 4将管材或插口管件的插入端插入电熔管件承口内至标记 应置,同时应对配合尺寸进行检查,避免强力插入。 5校直待连接的管材和管件,使其在同一轴线上,并应采 用专用夹具固定后,方可通电焊接。 6通电加热焊接的电压或电流、加热时间等焊接参数的设 定应符合电熔连接熔接设备和电熔管件的使用要求。 7接头冷却应采用自然冷却。在冷却期间,不得拆开夹具 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3.3电熔鞍形连接的操作应符

    1应标记电熔鞍形管件与管道连接的位置,并应检查连按 立置处管道的不圆度,必要时应采用整圆工具对其进行整圆 2管道连接部位应擦拭干净,并应保持干燥,应刮除管道

    连接部位表皮氧化层,刮削厚度宜为0.1mm~0.2mm。 3检查电熔鞍形管件鞍形面与管道连接部位的适配性,并 应采用支座或机械装置固定管道连接部位的管段,使其保持直线 度和圆度。 4通电前,应将电熔鞍形管件用专用夹具固定在管道连接 部位。 5通电加热时的电压或电流、加热时间等焊接参数应符合 电熔连接机具和电熔鞍形管件的使用要求。 6接头冷却应采取自然冷却。冷却期间,不得折开夹具: 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7钻孔操作应在支管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

    连接部位表皮氧化层,刮削厚度为0.1mm~0.2mm。 3检查电熔鞍形管件鞍形面与管道连接部位的适配性,并 应采用支座或机械装置固定管道连接部位的管段,使其保持直线 度和圆度。 4通电前,应将电熔鞍形管件用专用夹具固定在管道连接 部位。 5通电加热时的电压或电流、加热时间等焊接参数应符合 电熔连接机具和电熔鞍形管件的使用要求。 6接头冷却应采取自然冷却。冷却期间,不得拆开夹具: 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7钻孔操作应在支管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 5.3.4电熔承插连接接头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熔管件与管材或插口管件的轴线应对正。 2管材或插口管件在电熔管件端口处的周边表面应有明显 的刮皮痕迹。 3电熔管件端口的接缝处不应有熔融料溢出。 4电熔管件内的电阻丝不应被挤出。 5从电熔管件上的观察孔中应能看到指示柱移动或有少量 熔融料溢出,溢料不得呈流涧状 6每个电熔承插连接接头均应进行上述检验,出现与上述 条款不符合的情况,应判定为不合格。 5.3.5电熔鞍形连接接头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熔鞍形管件周边的管道表面上应有明显的刮皮痕迹。 2鞍形分支或鞍形三通的出口应垂直于管道的中心线。 3管道管壁不应塌陷 4熔融料不应从鞍形管件周边溢出。 5从鞍形管件上的观察孔中应能看到指示柱移动或有少量 熔融料溢出,溢料不得呈流涧状 6每个电熔鞍形连接接头均应进行上述检验,出现与上述 条款不符合的情况,应判定为不合格

    5.3.4电熔承插连接接头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金属管端的法兰盘与金属管道的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1应将法兰盘套入待连接的法兰连接件的端部 2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热熔连接或电熔连接的要求,将 烯法兰连接件平口端与聚乙烯管道进行连接

    2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热熔连接或电熔连接的要求,将聚乙 烯法兰连接件平口端与聚乙烯管道进行连接 5.4.3两法兰盘上螺孔应对中,法兰面应相互平行,螺栓孔与 螺栓直径应配套,螺栓规格应一致,螺母应在同一侧;紧固法兰 盘上的螺栓应按对称顺序分次均匀紧固,不得强力组装;螺栓打 紧后宜伸出螺母(1~3)扣。法兰盘在静置8h~10h后,应二 次紧固。 5.4.4法兰密封面、密封件不得有影响密封性能的划痕、凹坑

    等缺陷,材质应符合输送城镇燃气的要求。 5.4.5法兰盘、紧固件应经防腐处理,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5.4.5法兰盘、紧固件应经防腐处理,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5.5钢塑转换管件连接

    5.5.1钢塑转换管件的聚乙烯管端与聚乙烯管道或管

    5.5.1钢塑转换管件的聚乙烯管端与聚乙烯管道或管件的连接 应符合本标准热熔连接或电熔连接的相关规定。 5.5.2钢塑转换管件的钢管端与金属管道的连接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33的有关 规定。

    5.5:1钢塑转换管件的聚己烯管端与聚己烯管道或管件的连接

    5.5.2钢塑转换管件的钢管端与金属管道的连接应符

    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 规定。

    5.5.3钢塑转换管件的钢管端与钢管焊接时,应对钢塑过渡段 采取降温措施。

    5.5.3钢塑转换管件的钢管端与钢管焊接时,应对钢塑过

    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检验合格。

    6.1.1聚乙烯燃气管道沟槽开挖敷设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

    6.1.1聚乙烯燃气管道沟槽开挖敷设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33的有关规定。

    6.1.3聚乙烯燃气管道插入法敷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燃气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CJJ/T147的有关 规定。

    6.1.4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时,管道的允许弯曲半径不应

    25倍公称外径。当弯曲管段上有承插接口(和钢塑转换管件) 时,管道的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125倍公称外径

    6.1.5聚乙烯燃气管道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或雨季施

    应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并应清除沟内积水,不得带水 回填。

    6.1.6当采用水平定向钻法敷设时,可不敷设警示带,宜

    踪线牢固绑在管道上一起敷设;当采用插入管法敷设时,可不敷 设警示带和示踪线,但应采用地面标志等方法进行标识。

    6.2.1聚乙烯燃气管道沟槽开挖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 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有关规定。开挖前,应 复核设置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和高程桩。

    状土层。基底设计标高以上 150mm 的原状土,应在铺管前采用

    人工方式清理至设计标高

    6.2.3管道地基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软土地基,当地基承载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或由于 施工降水、超挖等原因导致地基原状土被扰动而影响地基承载能 力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在达到规定的地基承 载能力后,应铺垫不小于150mm中粗砂基础层。 2当沟槽底为岩石或坚硬物体时,铺垫中粗砂基础层的厚 度不应小于150mm。 3在地下水水位较高、流动性较大的场地内,当管道周围 土体可能发生细颗粒土流失的情况时,应沿沟槽在底部和两侧边 坡上铺设土工布加以保护,且土工布单位面积的质量不宜小于 250g/m。 4当同一敷设区段内的地基刚度相差较大时,应采用换填 垫层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管道的差异沉降,垫层厚度应满足设计 要求,且不应小于300mm

    2双管同沟敷设(沟边连接):

    a = d,+ 0. 3

    a = d.i± d.2± s ± 0. 3

    3.3.1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

    .3.1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

    6.3.2聚乙烯燃气管道下管时,不得采用金属材料直接捆 吊运管道,并应防止管道划伤、扭曲和出现过大的拉伸和弯

    6.3.3聚乙烯燃气管道宜呈婉蜓状敷设,并可随地形在一定白

    起伏范围内自然弯曲敷设。管道的弯曲半径应符合本标准第 6.1.4条的规定,不得使用机械或加热方法弯曲管道。 6.3.4示踪线、地面标志、警示带、保护板的敷设和设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示踪线应敷设在聚乙烯燃气管道的正上方;并应有良好 的导电性和有效的电气连接,示踪线上应设置信号源并。 2地面标志应随管道走向设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和《城镇燃气标志 标准》CJ/T153的有关规定。 3警示带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警示带宜敷设在管顶上方300mm~500mm处,但不 得敷设在路面结构层内; 2)对于公称外径小于400mm的管道,可在管道正上方 敷设一条警示带;对于公称外径大于或等于400mm 的管道,应在管道正上方平行敷设2条水平净距为 100mm~200mm的警示带; 3警示带宜采用聚乙烯或不易分解的材料制造,颜色应 为黄色,且在警示带上应印有醒目、永久性警示语。 4保护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上面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保护板宜敷设在管道上方距管顶大于200mm、距地面300mm 500mm处,但不得敷设在路面结构层内。 6.3.5采用拖管法埋地敷设时,在管道拖拉的过程中,沟底不 应有可能损伤管道表面的石块和尖凸物,拖拉长度不宜超过

    应有可能损伤管道表面的石块和尖凸物,拖拉长度不宜超过 300m。允许拖拉力应按下式计算:

    焊接钢管标准14元d F 3.SDR

    式中:F 充许拖拉力(N); dn 管道公称外径(mm); SDR 标准尺寸比。

    6.4.1聚乙烯燃气管道敷

    6.4.1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完毕并经外观检验合格后,应及时 进行沟槽回填。除连接部位可外露外,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的回 填高度不宜小于0.5m。 6.4.2聚乙烯燃气管道沟槽回填应从管道两侧同时对称均衡进 行,并应保证管道不产生位移。 6.4.3管道沟槽回填时,不得回填淤泥、有机物或冻,回填 土中不得含有石块、砖及其他杂物。 6.4.4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回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底基础至管顶以上0.5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回填和 T

    6.4.4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回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底基础至管顶以上0.5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回填和 轻型压实设备夯实方式,不得采用机械推土回填。 2回填、夯实应分层对称进行,每层回填土的高度应为 200mm~300mm,不得单侧回填、夯实。 3管顶0.5m以上采用机械回填压实时,应从管轴线两侧 司时均匀进行,并夯实、碾压。 6.4.5聚乙烯燃气管道回填材料、回填土压实系数等应符合设 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表6.4.5沟槽回填土压实系数与回填材料

    注:回填土的压实系数,除设计要求采用重型击实标准外,其他皆以轻型击实标 准试验获得最大干密度为100%

    6.4.6对于理深无法满足本标准第4.3.3条要求的中压和低压 廷院管道,可采取砌筑沟槽保护等方法敷设。当采用砌筑沟槽方 式敷设时,沟槽中的管道应自然婉蜓敷设,且管道四周的沟槽内 应填满砂标准血压,沟槽上部应加设盖板。对于高出地表的沟槽应加设醒 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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