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76-2018 煤炭企业总图运输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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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场地安全、预防洪水灾害而修筑的沟渠,在遇到洪水究 害时能够起到泄洪作用,提高抵御洪水侵害的能力。排洪沟的设

    计应满足保护对象防洪标准的要求。

    2.0.16未利用土地

    还未利用的土地火力发电厂标准规范范本,包括难利用的土地。该类土地一般需要治 理才能利用或可持续利用。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 土地、裸岩石砾地、田坎和其他等

    用于控制场地填方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指填方区经压实实 际达到的干密度与由击实试验得到的试样的最大干密度的比值。

    3.0.1场址选择应符合区域工业布局及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3.0.2场址宜选择在未利用土地区域,并应避开基本农田,不占 或少占耕地。 3.0.3场址选择应结合资源赋存、开拓方案、产品流向、建设条 件、自然条件、占地拆迁以及经济、社会、人文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 的调查研究,满足土地利用、环境及文物古迹保护等政策法规要 求,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3.0.4矿井工业场地应与井田开拓相协调,减少井上下煤流折返

    1 应在采掘场和排土场的地表境界安全距离以外: 2 应考虑采掘场爆破空气冲击波、地震波、飞散物的影响: 3 应结合露大矿开采工艺及采区划分综合技术经济比较 确定。 3.0.6 场址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潮水、内涝、岩崩、滑坡、泥石流等 灾害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工程措施。 3.0.7场址应有利手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动力公用、机电设 备维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协作,并应充分依托当地城 镇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 3.0.8在满足开拓部署合理前提下,场址宜选择在本并由范围或 无煤区内,不压或少压煤炭及其他资源。

    区化。 3.0.10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场址: 1 国家规定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核 心区; 2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所规定的保护或限制 性区域; 4 堤项决溃时不能确保安全的地段; 5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关 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等规定的影响范围内。 3.0.11N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流沙、Ⅲ级膨胀土和采空 区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不宜选为场址,

    区化。 3.0.10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场址: 1 国家规定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核 心区; 2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所规定的保护或限制 性区域; 4 堤项决溃时不能确保安全的地段; 5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关 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等规定的影响范围内。 3.0.11V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流沙、Ⅲ级膨胀土和采空 区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不宜选为场址。

    区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不宜选为场址。

    4.1.1总体布置应与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规划相协 调,应有利于企业与城镇、工业园区、相邻企业等统筹布局、相互依 托,避免重复建设。 4.1.2矿区及煤炭企业总体布置应结合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自 然地理条件,满足生产、生活、运输、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要求,对 工业场地及相关设施进行合理布局。 4.1.3地面总布置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矿区或井田内煤炭企 业、煤炭深加工及转化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公用设施、辅助企业, 行政公共建筑及生活设施。 4.1.4地面总布置应有利于分步实施,近期建设项目宜集中布 置,对可能发展的项目应留有发展余地。 4.1.5矿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辅助企业及设施、居住区宜结合城 镇规划集中布置,有条件时可形成矿区中心区。

    4.2.1各场地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卫生防护距离 及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当防护距离要求数值不一致时,应取较大 直。防护带宜利用既有的绿地、水域、山岗等未利用土地。 4.2.2卫生防护距离应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

    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和《小 型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的有关规定。洞库、覆

    采掘场边坡稳定验算后确定。当开采深度小于200m时,安全距 离不宜小手最大开采深度;当开采深度天于200m时,安全距离不 宜小于200m。

    4.2.6露天采掘场地表境界距

    离不应小于1000m;距高速公路用地外缘不应小于200m;距国道、 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不应小于100m,距乡道不应小于50m; 距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外缘不应小于200m;距公路隧道 上方和洞口外不应小于100m。铁路、公路及附属设施应在露天采 掘场爆破安全警戒线以外

    4.2.7露天煤矿排土场境界距工业场地、外部铁路、公路用地界

    4.2.8研石周转场地与其他设施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外部铁路、公路的距离不应小于40m,当地上堆排时还 不应小于排弃高度的1.5倍: 2与进风井井口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3与木材堆场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2.9工业场地距地表塌陷区边缘的安全距离应经塌陷边坡勘 探和稳定性分析确定,且不应小于15m。 4.2.10工业场地用地边界与铁路线路之间应设安全保护区,范 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应分 别为:高速铁路20m,其他铁路15m。

    于表4.2.11的规定。工业园区或大型物流园区宜在公路一侧建 设,与国道、省道的控制区距离不应小于50m,距县道、乡道的距离 不应小于20m。

    麦4.2.11 工业场地与外部公路边界安全防护距离

    注:当表中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技术标准为高速公路时,应按高速公路安全防 护距离执行

    4.2.12工业场地距输送石油天然气输气管道的安全距离不应小 于50m,与管道附属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m。露天采掘场 距输送石油天然气输气管道的安全距离不应小手200m,与管道附 属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手500m,与管道专用隧道的安全距离不 应小于1000m。城镇燃气管道的管网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2.13地面瓦斯抽采站内的泵站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及居住区 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严禁 堆积易燃物和设置产生明火的设施。 4.2.14架空电力线路与甲、乙类厂房(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 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安全间距不应小手杆塔高的 1.5倍,与直理地下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可燃气体储罐的间距不 应小于杆塔高的75%。 4.2.15工业场地及地面建构筑物与外部架空电力线路相邻时, 不得侵人电力线路保护区,地面建构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 距离不应小手表4.2.15的规定。理地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 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 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各100m(中、小河流一般不

    应小于各50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表4.2.15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

    4.2.16进风井井口、压缩空气站、氮气制备站、变电所及行政生 活建筑等对空气有洁净要求的建(构)筑物与产生粉尘污染的车间 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30m,当处于不利风向时不宜小于50m。 4.2.17加油站应位于工业场地的边缘并便于加油车辆进出。加 油站至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 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其中柴油加油设备 与主要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25m。 4.2.18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应单独建站,装置周围应设置 防撞设施,与主要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50m。

    4.3.1矿井工业场地地面设施宜集中布置。主井工业场地、副井 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分散设置时应有便利的公路交通条件。回风 井位于主副并工业场地时,宜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3.1矿井工业场地地面设施宜集中布置。主井工业场地、副井

    1应满足场地与采掘场、排土场安全距离要求,靠近首采区, 并兼顾后期; 2场地不宜布置在排土场的下风向; 3在尚未开发的矿田内,不宜布置永久性生产或生活设施, 当确实需要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3.3选煤厂、筛选厂场地布置应符合下

    群矿选煤厂应依托生产规模较大矿井并靠近产能中心,且

    应具有方使的外运条件; 2矿并选煤厂、筛选厂宜与矿并工业场地联合设置,辅助附 属设施宜集中布置; 3矿区选煤厂宜位于各矿并原煤运输流向的交点上,并应有 便利的外运条件; 4用户选煤厂的工业场地宜与所属企业联合设置场地,行政 管理、辅助设施应与所属企业统一设置及管理; 5中心选煤厂应位于矿区外交通条件便利处。

    4.4.1矿区辅助企业与设施应根据矿区生产和建设的需要、所在 地区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规划,分期建设。 4.4.2除地面爆炸材料库外,矿区辅助企业与设施宜在靠近主要 服务用户、交通运输方便的地点集中布置。 4.4.3矿山救护队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矿井的分布和矿区的交

    4.4.1矿区辅助企业与设施应根据矿区生产和建设的需要、所在

    4.4.4消防站的布局应根据地面设施布置和矿区交通条件确定,

    4.4.5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区宜集中建设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当矿区规模较小 时,可与生产规模较大的矿并机电维修间合并建设; 2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应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并应设在 居住区、工业企业及相关设施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与邻近设施的距离应满足卫生、防 火、防振、噪声等相关要求,

    施宜与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统一规划、邻近布置。

    施宜与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统一规划、邻近布置。

    4.4.7矿区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和规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

    4.4.7矿区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和规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 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GB50465的相关规定。爆炸材料库库址 还应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

    4.5.1综合利用设施应按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统筹规 划与煤炭资源相关的项目。 4.5.2研石砖厂、水泥厂、粉煤灰砖厂等宜靠近原料基地或来料方 便、交通运输条件好的地带,并不应污染其他企业、居住区和城镇。 4.5.3瓦斯电厂宜与地面瓦斯抽采泵站联合布置。 4.5.4矿区集中处理水厂应结合矿区内各矿井水处理站、供水用 户的分布以及矿区所在地的城乡规划情况确定。

    4.5.1综合利用设施应按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统筹规

    4.6.1露天煤矿外部排土场宜位于采掘场最终境界以外,并宜靠 近采掘场。采掘场与排土场应满足安全距离。分期(分区)开采的 矿山可在远期开采境界内设置排土场,但应与外部排土场进行技 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6.2排土场宜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1排土场不宜设在容易形成泥石流的山谷中; 2外部排土场宜设在工业场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和生活水源的下游: 3排土场不应对局部水文造成不良影响,不应诱发不良地质 现象。

    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其容 量不应超过矿并正常生产期间3年的使用要求。 4.7.2 每座矿井宜设一个研石周转场,其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研石周转场的设置不得污染水源: 2 不得设置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区域: 3 不得设置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沉陷范围内; 4 沿山坡、沟谷排放时,应防止诱发滑坡或研石被地表水冲 刷流失; 5应选择在便于运输、堆存和以后综合利用的地点;配套建 设的矿井、选煤厂应共用研石周转场,相邻矿井有条件时可联合设 置研石周转场。

    4.7.3研右周转场宜与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现有的同类废

    4.7.3研右周转场宜与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现有的同类废 料场。

    5.1.1总平面布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土地政策和法规,节药 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5.1.2用地主要控制指标应符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2 场地利用系数不应小于60%; 3行政及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不应超过工业场地总用地面积 的7%; 4 绿地率不应超过20%。 5.1.3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布置指导下,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和煤 炭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布置。地面设施应按生产性质、协作关系等 因素划分功能区井集中布置。 5.1.4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 条件,结合生产工艺流程、外部运输和工业场地竖向布置等要求,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 2应满足工艺流程和使用功能要求,主要物流应短捷、顺畅, 宜人、货分流; 3应紧凑合理、整齐美观、相互协调,建(构)筑物等设施宜采 用集中、联合、多层布置,场区外形宜规整; 4主要建(构)筑物应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 5分期建设的工程,近期项目宜集中布置,预留场地宜布置在 近期建设场地以外;当近、远期工程生产工艺联系密切不宜分开时, 可在近期场地内预留,预留场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6改建、扩建项目应对已有场地和设施充分利用、合理改造, 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7散发烟气、粉尘等污染物较天的生产区或设施,应布置在 场区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要求洁净环境及人员生活等设施, 应位于场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8建(构)筑物朝向应结合风向、日照、地势等因素确定; 9宜统筹规划建筑空间和场区整体形象。 5.1.5选煤厂与煤矿位于同一个场地时,其辅助生产设施、行政 公共建筑、动力公用设施宜联合设置。 5.1.6 场区的通道宽度应结合下列因素确定: 1 通道两侧设施的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 运输线路、工程管线、绿化布置; 3 竖向设计: 4 施工、安装与检修; 应急救援、人流疏散。 5.1.7 煤炭企业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本标准 表5.1.7的规定。 5.1.8煤炭企业主要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1.7 的规定。当建(构)筑物之间有卫生或安全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 第4.2.1条规定。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 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基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2以下情况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相邻建筑间采取防火墙外墙、较低建筑屋顶无天窗且屋

    5.1.8煤炭企业主要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1.7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 占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基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2以下情况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相邻建筑间采取防火墙外墙、较低建筑屋顶无天窗且屋 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oh、控制相邻面外墙的门窗洞口面 积与位置或采用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按规定设置 防火卷帘等措施;

    表5.1.7煤炭企业主要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表16生产或储分存物品的组火灾危险主要建(构)筑物名称号(4)56[8]19(10[12][(13)(14)(15)(16)(22性类别厂房瓦斯发电站建筑、抽采瓦斯112121512121312131414121214141213121314泵房、蓄电池充电间、煤气站142550甲储量[2)12202012121212131515121215151212121315≤10t152550仓库汽油库及其油泵房灌油间、发油间储量(3)202015151515202015520201515515 20>10t203050I乙仓库氧气充填间(4)12121510101310131212101012121013101312122525通风机房及风门间主副井井口房或井楼、单层、多层1010121210131015井架、井塔、原煤输送厂房栈桥和地道、转载点、翻车机房、筛分车间、受煤坑、配电室、干燥车间、露天矿破碎站及高层丙615131315I机头站、分流站单层、原煤储煤场、柴油加多层121315油站、油脂库、原煤装仓库车仓、原煤半地下煤仓、浮选药剂库高层8

    2当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或等于2500m,且采取成组布置时,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 ③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颜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护距离不 应小于6m。

    2)行政及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 度大于27m的住宅); 3)表5.1.7中第I、N、V、、通组的厂房、仓库为高层 厂房。 3除高层厂房(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厂房)和甲类厂房外, 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 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 10000m)且成组布置时,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7m时,组内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手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表5.1.7中未列入的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有关专业标准确定其防火 间距。 5.1.9位于特殊工程地质地区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相 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5.1.10总平面布置应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5.1.11工业场地主要技术指标及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 的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独场地应分别计算; 2 改建、扩建的项目还宜列出企业原有的有关技术经济 指标; 3局部或单项改扩建的项目主要指标可视具体情况决定。

    1进风井并口宜位于工业场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回风 并井口应位于场地边缘,且宜位于工业场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 风向:

    2总平面布置应以主、副并为中心进行功能分区; 3矿井机电设备维修间、器材供应设施与副井交通的布置应 联系方便; 4井口周围应留有满足井筒施工及生产检修要求的 场地; 5井口房周围20m范围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 设施; 6回风斜井井口或平酮口35°扩散角、出井方向30m的扇 形区域内不宜布置重要的建(构)筑物

    5.2.2通风机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风机房及扩散器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 建筑和设施; 2矿井通风机站的扩散器出口与进风井口、压缩空气站吸气 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3高瓦斯矿井通风机站的扩散器出口与进风井口、压缩空气 站吸气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通风机房及扩散器与提升机房、变电所(不包括风机的配 电室)、行政公共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1地面泵站距离井口、主要建筑物和居住建筑不得小 于50m; 2地面泵站和站房周围20m范围内,严禁堆积易燃物和有 明火; 3地面泵站周围必须设置栅栏或围墙,与泵房间距不应小 于10m; 4瓦斯发电站宜位于瓦斯抽采站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 5.2.4地面消防材料库应设在副井井口附近,并应有窄轨铁路或 道路连接,但不应设在井口房内。

    5.2.5无轨胶轮车库与检测间应布置在与副井井口交通联系方 便的地方,车库前应布置临时停车与检测场地,宽度应满足车辆转 弯要求并不应小于8m。

    油站宜设置在场地边缘,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 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5.2.7井下制冷站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50m,且应位于夏季主 导风向的下风向。

    油站宜设置在场地边缘,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

    5.3.1地面固定式破碎站或半移动式破碎站宜布置在靠近采掘 场原煤的出入沟附近位置。 5.3.2 结合煤流的方向,选煤厂或筛选厂宜布置在对外交通便利 地带。

    5.3.1地面固定式破碎站或半移动式破碎站宜布置在靠近采掘

    5.3.3储煤场宜布置在对工业场地污染较小的位置。

    室外变配电装置、机电设备维修车间等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30m;在不利风向时,不宜小于50m。储煤场周围宜设绿化隔离带 及抑尘挡风设施,

    5.3.4机电设备维修设施宜集中布置,洗车车间宜布置在该场地

    5.3.5材料库(棚)、设备库、配件库与机电设备维修、卡车保养设

    5.3.7充气、加油、加水装置应布置在生产运输车辆主要出入沟

    5.3.8油库宜布置在相对独立位置,便于油料的运入并宜减少至

    用户的距离。运量较大的油库,有条件时宜设置铁路专用线。油 库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的有关规定。

    5.4.1选煤厂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地形、工程地质条 件、工艺要求及运输条件等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合理利用地势,沿物料流程从高到低布置主要生产 车间; 2主要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工程地质条件较好地段。 5.4.2 选煤厂辅助生产、行政公共建筑应与所配套矿井或依托的 目标用户设施联合设置,总平面应与之协调。 5.4.3储煤场、事故煤泥沉淀池、煤泥晾干场等应按全年风向频 率布置在对工业场地污染最小的位置,与进风井口、提升机房、矿 井机电设备维修间、办公楼、压缩空气站吸气口、室外变配电装置 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5.4.4浓缩车间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主厂房、浓缩池、煤泥沉淀池等车间宜按标高从高到低依 次布置; 浓缩车间宜靠近主厂房煤泥水出口一侧: 3 泵房宜布置在靠近主厂房一侧。 5.4.5 场地内的煤泥堆放场宜布置在通风、目照良好的位置。 5.4.6 介质库或介质制备车间应靠近主厂房布置,并宜设置回车 场地。

    1浮选药剂站和油脂库可联合设置,并应独立成区; 2浮选药剂站宜位于距浮选车间较近一端的工业场地边缘, 并且地势较低、运输方便的地段; 3浮选药剂站不应建在其他建(构)筑物全年最大风频的上 风侧,以及经常散发火花和有明火火源的建(构)筑物下风侧。 5.4.8化验室宜与选煤厂综合楼联合设置.并应布置在清洁安

    5.4.8化验室宜与选煤厂综合楼联合设置,并应布置在清洁、

    静处,有单独的出入口。

    5.4.9销售煤样室宜布置在装车仓重车出口端附近

    .4.9销售煤样室宜布置在装车仓重车出口

    5.5爆炸材料库及地面制备站

    5.5.1爆炸材料库址选择除应符合场地选择一般要求外,尚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危险品仓库区应设在偏地带或边缘地带,不应建在城市 或重要保护设施或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目标 附近; 2库内各区不应跨越铁路、公路布置。

    5.5.2爆炸材料库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最 小距离应根据规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 全规范》GB50089及《小型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的有关规定; 2同一类的危险性建筑物和库房宜集中布置,并应根据各储 存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并结合地形特点布置,以有利手安全、 运输和装卸作业; 3危险性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建筑物宜布置在边缘地带或有 利于安全的地带,不宜布置在出入口附近: 4应将危险性建筑物与非危险性建筑物分开布置,两个危险 性建筑物之间不宜长面相对布置,储存库区运输主道纵坡不宜 大于6%; 5值班室宜布置在安全地带,朝向库房面可建设防护屏障或 利用自然屏障相隔,自然屏障应具备有效阻挡危险品储存库爆炸 冲击波的作用;覆土库区值班室应避开任一储存库的正前方,洞库 的值班室应偏离洞库轴线不小于70°; 6运输道路不应在其他危险性建筑物的防护区内穿行通过: 7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宜进行绿化,并以种植阔叶树为主。在

    危险性建筑物周围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危险性 建筑物周围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

    1当地面制备站内附建有起爆器材和炸药暂存库时,该地面 制备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 规范》GB50089的有关规定;当地面制备站内不附建有起爆器材 和炸药仓库时,可按一般生产建筑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总平面布置应将危险性建筑物与非危险性建筑物分开 布置; 3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避免危险品的往返或交 叉运输; 4现场混装炸药车、危险性物料运输车运输路线应短捷,避 免穿越居民区、交义路口、隧道等人员密集区域和重要设施; 5实施现场混装炸药作业的作业区场地宜平整,并应满足现 场混装炸药车顺利进出的需求: 6硝酸铵仓库应独立设置,其单库最大储量不应大于600t, 硝酸铵仓库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充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5.6.1为全矿服务的机电设备维修设施应集中布置,为单一车间 服务的维修设施宜靠近其服务对象布置。 5.6.2矿并机电设备维修间应与副并并口联系方便,便于铺设窄 轨铁路或道路连接,并应有露关作业、材料及设备堆放场地。 5.6.3矿井机电设备维修间宜与综采设备库、器材库(棚)集中 布置。 5.6.4无轨胶轮车修理设施、汽车维修设施应与其车库联合布 置,并应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和破损车斗、轮胎堆放等室外场地。

    标准《煤炭工业露天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规范》GB/T51068 的有关规定。

    5.7.1材料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中型矿井的材料仓库应布置在靠近铁路、道路等运输 方便的地段,并应便于与副并并口及机修车间联系: 2库区可设置装卸站台,铁路站台宽度不应小于3m,站台宜 高出铁路轨面1.1m; 3应将储存物品性质相似的库房合并建筑,采取多层建筑或 增加库房层高,使用多层装配式货架等分类储存; 4材料库可独立成区,库区内应有回车场地和消防通道。 5.7.2 油脂库应布置在场地边缘,并宜与材料库成区布置

    5.8室外作业场地及堆场

    5.8.1室外作业场地及堆场应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应方 便运输、装卸及管理。

    5.8.2材料堆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1靠近主要用户,运输线路应短捷; 2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 3易散发粉尘的堆场应布置在场区边缘地带,并宜位于场区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场区边缘,并应远离明火及 散发火花的地点; 5坑木堆场边缘与进风井口的距离不得小于80m; 6支护材料场应有消防通道;受条件限制设置消防通道确有 困难时,应加强消防设施。

    5.8.3有露天作业或储存要求的车间周围宜设置露天作业场

    地和露天堆场,专用场地面积宜取对应服务建筑面积的2倍~ 3倍。

    地和露天堆场,专用场地面积宜取对应服务建筑面积的2倍~ 3倍。 5.8.4工业场地内不宜设置露天储煤场:必须设置露关储煤场 时,储煤场与其他区域间应设置绿化带或采取抑尘措施;在储煤场 堆煤边界外侧3m~5m处应设明沟并应设淀池

    5.9.2 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靠近负荷中心和场地边缘地区,并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 和出线; 2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3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 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4室外变配电装置与粉尘源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 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5所内应设消防车道。 5.9.3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位于空气洁净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 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并应位于上述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 风侧; 2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并 应减少西晒:储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3压缩空气站与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和《工业 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1宜靠近负荷中心和场地边缘地区,并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 和出线; 2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3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 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4室外变配电装置与粉尘源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 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5所内应设消防车道。

    5.9.3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位于空气洁净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 售气体及粉尘等场所,并应位于上述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 风侧; 2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并 应减少西晒:储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3压缩空气站与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和《工业 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5.9.4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靠近主要热用户,锅炉房位置应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2 宜布置在场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要求空气洁

    净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3燃煤锅炉房应有贮煤与灰渣设施场地。 5.9.5 给水净水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方向。 5.9.6 生活污水处理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场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污泥堆放场应 远离主要人流道路,并宜位于场区夏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2宜布置在场地边缘地带且地势较低地段; 3当需设置排污泵站时,生活污水泵站应布置在生活污水总 排水管的附近。

    5.10.1场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人流、物流、安全的要求,工业 场地宜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业场地主要人流出入口与物流出入口应分设; 2主要人流出入口应位手场区主干道,物流出人口应与主要 物流方向一致,线路顺畅、短捷。 5.10.2高压变电站、油罐、油库区、爆炸材料库等有安全要求的 设施应设实体围墙进行围护,高度不应低于2.2m。 5.10.3场区围墙的设置应满足安保及景观的要求,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围墙的建筑形式应根据生产性质、位置、要求等因素确定, 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2一般场地围墙的高度不宜低于1.8m; 3围墙至建(构)筑物及运输线路的最小间距应符合 表5.10.3的规定。

    0.3围墙至建(构)筑物及运输线路的最小间距(m

    注:1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围墙以中心线为准,建(构)筑物以外墙轴线为准,城 市型道路以路面边缘为准,公路型道路以路肩边缘为准; 2围墙至建(构)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但作为消防通道时, 不应小于6.0m。

    5.11 行政、公共建筑及生活设施

    5.11.1行政、公共建筑及生活设施宜集中成区布置,并应位于场 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1.2办公楼应靠近人流出入口。 5.11.3矿并浴室灯房、任务交代室等应按上下并路线组成联合 建筑,其位置宜靠近升降人员的并口,其与并口房之间宜以专用人 行走廊或暗道连接。 5.11.4 职工食堂及班中餐厨房应布置在职工就餐方便的地带。 5.11.5 职工宿舍宜集中布置,并应满足用地指标要求。 5.11.6 在功能相近、互不于扰的前提下,行政、公共建筑宜组成 联合建筑。 5.11.7行政、公共建筑及生活设施建筑朝向根据当地气象,结合 地形条件和所在地建筑物布置习惯确定,其出入口前宜有满足人 群聚散的场地。

    6.1.1场区竖向设计应满足总平面布置的要求。竖向设计应结 合场地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合理确定各类设施、运输 线路和场地的标高,并应与外部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 统、相邻场地标高等相协调。 6.1.2竖向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运输、防洪、排涝、管线敷设及 厂区总平面布置等要求,结合右方、支挡工程等工程量,以及对 建(构)筑物、设备等基础处理工程量的影响,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 优确定。

    6.1.3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生产、运输要求; 2 满足场地防洪排涝的要求: 3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建(构)筑物基础、 支挡等工程量; 4 高填深挖地段,避免产生工程滑坡、塌方等地质灾害; 改、扩建工程竖向应与既有场地及建(构)筑物等标高相 协调; 6 分期建设的工程,近、远期的竖向设计应相互协调, 6.1.4 各类场地设计地面的适宜坡度宜符合表6.1.4的规定

    表6.1.4各类场地设计地面的适宜坡度

    注:1有龙门吊的露天堆场,沿轨道方向场地坡度宜设为平坡,困难时应不大 王5%

    6.1.5位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及盐渍土地区,在建(构)筑物周

    6.2.1竖向设计形式的选择应充分利用地形,并结合工程地质、 生产工艺流程、场内运输方式、建筑密度、管网密度及敷设要求等 因素合理确定

    6.2.2竖向设计采用阶梯式布置时,台阶的划分应与地形及总平

    1联系密切的生产设施和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台阶或 相邻台阶上: 2台阶的长边宜平行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 3荷载较大或对基础沉降控制要求高的建(构)筑物、生产装 置,宜布置在挖方或低填方、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 65.2.3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工艺、建(构)筑物、运输线路、支挡工程等 布置要求。台阶与建(构)筑物距离还应满足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35.2.4台阶高度应根据生产要求结合台阶间的运输联系、基础理 深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宜高于6m。台阶高度大于4m时,应有防 坠措施。

    6.3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

    6.3.1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

    6.3.1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 2 方便生产联系,满足运输要求: 3 与相邻场地的标高相适应: 4 减少土石方、支挡工程及建(构)筑物基础工程量。 5.3.2 场内(外)铁路、道路等连接点标高的确定应兼顾运输线路 平面、纵断面的合理性。 .3.3场区出入口的路面纵坡宜坡向场外,当坡向场内时,应设 截、排水设施。

    .4.1场地土方量应为自然方计算值。

    1建(构)筑物基础、地下室、管线基槽(地沟)、排水沟、道路 及铁路等的基槽余土; 2 农田、水塘、沼泽地等耕土或表土清除量; 3 有条件时宜计人掘进研石作为填方料: 4 当需在场外取土或弃土时,应选取取土场或弃土场。 6.4.3 场地填方及基底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方区的树墩应拨除,淤泥应清除; 2 当基底有渗水时,应设置盲沟将渗水排出; 3 自然地形坡度大于1:5时,应将基底开挖成台阶。 6.4.4 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并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压实系数, 场地填方最小压实系数应符合表6.4.4的规定

    表6.4.4场地填方最小压实系数

    主:1 利用填土作建筑物地基时,其填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 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2 压实系数宜按照重型击实试验法确定: 3当填料为碎石类土时,夯填度不应大于0.9; 4当采用强劵施工时应根据试验确定强劵参数

    6.4.5土石方工程的计算应根据地形条件与竖向布置形式,选用

    6.4.6土右方工程的计算宜采用经过鉴定的土方计算软件给排水标准规范范本,并应

    1研石应用于表层以下回填: 2采用分层碾压时,分层厚度不宜超过500mm,石粒径不 得超过每层厚度的3/4; 3采用强劵法施工时,回填厚度不宜大于1m,大块杆石不应 集中,且不宜填在分段接头处或回填与山坡连接处

    6.5.1煤炭企业场区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除系统。场内雨水 管(沟)应与场外排水系统相衔接。缺水地区宜收集利用场区雨水。 6.5.2场地雨水排除方式应结合场地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 建筑密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可采用地面自然渗透、管道、明沟或者 混合排水等方式。

    6.5.3雨水管道、明沟设计重现期宜采用3年~5年,并应符合

    1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的有关规定; 2重要地段、人流入口处应取较大的设计重现期:

    4径流系数应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 6.5.4 场区采用明沟排雨水时,明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沟宜沿道路、铁路、硬化场地边缘布置: 2厂内明沟应进行铺础,并宜设盖板:盖板的设计荷载等级 应根据作业区车辆荷载具体确定; 3雨水明沟沟顶应高于计算水位0.2m以上; 4雨水明沟起点的深度不应小手0.2m,矩形雨水沟的沟底 宽度不宜小于0.40m,梯形雨水沟的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3m; 5雨水明沟的纵坡不宜小于3%0:在困难地段不宜小于2%: 6 明沟边缘距建(构)筑物基础外缘不宜小于3m,距围墙不 宜小于1.5m; 7湿陷性黄土地区,明沟距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的有关规定。 8盐渍土地区,明沟距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942的有关规定。 6.5.5汽车装卸作业区、储煤场周围宜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沉淀 池距挡煤墙不宜小于3m。 6.5.6沿山坡布置的场地应在场区边坡坡项设置截水系统、在坡 脚设置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应采用25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截水沟不应穿过广区;当困难地段必须穿过时,应从建筑 密度较小的地段穿过; 2截水沟的设计安全高度不宜小于0.3m,易受冲刷或易渗 透的截水沟应进行铺砌; 3截水沟距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5m,距填方坡脚的距 离不宜小于2m。

    的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

    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确定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建筑管理,且在边坡滑 塌区范围内不得布置重要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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