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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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6宾馆、酒店的每个客房内宜设置疏散用手电筒

    3.2.7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

    3.2.7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 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 3.2.8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敬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 间前室人口的上方; 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置 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 3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4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 通向楼梯间疏蔬散门的上方; 6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应 设置在竖向梯开口的上方;一 8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 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9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 10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 入口的上方;人, 11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400m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大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3.2.9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 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 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蔬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 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 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敬空 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 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 侧无墙、柱等结构时评定标准,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 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 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 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 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 应大于10m。 3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 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X .10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 示灯”)。< .1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 合标志灯具,

    3.3.1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 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 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 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 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 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 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 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3.3.2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 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 插座及其他负载。 丘目耐出间

    1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 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 3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 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X 5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 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 回路。 3.3. 4 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 回路; 敬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 的配电回路供电; 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3.5 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1000m; 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1/2。 3.3.6 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 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 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Ⅲ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 7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 列规定: 1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 产品;在电气竖并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 产品。 XV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2)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 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 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 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 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 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 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 照明配电箱供电; 3)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 电箱内或其附近。 4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B型应 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12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 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 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I集中电源的设计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 况、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 择适宜电压等级与额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集中电源 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 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2)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 有害物质的蓄电池(组)。,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 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 产品。 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 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其总功率 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 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 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 在电气竖井内。 3)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体或 蒸汽。

    4)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碱 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 5)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 池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 3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 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 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 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人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 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 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 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4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 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 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3.4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3.4.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 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2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 应选择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满足现 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有关 规定的产品。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

    品;在电气竖并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4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 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3.4.2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 于3200。

    3.4.2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 于3200。 3.4.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接收、显示、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 号。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中设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还应能接收、显示、保持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 或联动控制信号; 2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并应符 合本标准第3.6.10条~第3.6.12条的规定; 3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 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4.4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 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 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条~第3.6.12 条的规定; 2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 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4.5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 时,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照明 控制器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 3.4.6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 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

    3.4.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推 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条~第3.6.1 条的规定: 2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火 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4.5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

    时,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照

    3.4.6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合 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 消防控制室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并、配电间 无人值班的场所,

    2在消防控制室地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 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 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 小于1m的通道。 3在消防控制室墙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设备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3)设备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4.7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

    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3.4.8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火

    3.5系统线路的选择

    3.5.1系统线路应选择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

    3.5.1 系统线路应选择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 3.5.2 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50V以下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 于交流300/500V的线缆; 2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220/380V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 于交流450/750V的线缆。 3.5.3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 蚀橡胶线缆

    3.5.4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

    3.5.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配

    3.5.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配电

    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阻燃 或耐火线缆: 2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 线缆。 3.5.6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电线电缆的颜色应一致;线路正极 十”线应为红色,负极“一”线应为蓝色或黑色,接地线应为黄色绿 色相间。 3.6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人 IX般规定 3.6.1系统控制架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设置一台起集中控制 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通过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接 灯具,并控制灯具的应急启动、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3.6.2具有十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指 示方向功能。 3.6.3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非持续 型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 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6.4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 断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 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人 应急点亮模式。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阻燃 或耐火线缆; 2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 线缆。

    3.5.6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

    “十”线应为红色,负极“二”线应为蓝色或黑色,接地线应为黄色纟 色相间。 K

    3. 6. 1系统控制架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X

    1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设置一台起集中控制 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通过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接 灯具,并控制灯具的应急启动、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3.6.2具有十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指 示方向功能。 3.6.3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非持续 型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 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型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三 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断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 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 应急点亮模式。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3.6.5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

    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应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 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 源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区域内相关标 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 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 和站厅等场所,区域内相关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 认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6.6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 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 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且不应超过 0.5h; 2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 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 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 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3.6.7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 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

    3.6.7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钅

    1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 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 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该区域正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

    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 Ⅲ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 Ⅲ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6.8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云

    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 为独立的控制单元,且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 灯具组,由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信号统一控制。

    3.6.9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

    1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 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 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 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控制B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 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X 3)A型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 电信号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配 《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 后,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 3.6.10应能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且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 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 主电源输出。 3.6.11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蔬散的防火分区,改变相应标志 灯具指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6.10应能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后动,

    灯具指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 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 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2)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 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人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 急点亮;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3.6.12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 和站厅等场所,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联动控 制信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 制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 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2控制该场所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 “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 源应急点亮;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改变

    7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

    工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 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3 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7.2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 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3.7.2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

    3.7.3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

    3.7.4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7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 集中电源转人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 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 应急点亮模式;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 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 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 模式。 3.7.5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设 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 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大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 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 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 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 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 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人应急点亮模式

    3.8.1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 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 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 照度; 2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 互投后供电

    4.1.3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具备下列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 1)系统图; 2)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 示方案; 3)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 4)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2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 资料齐全。 3设计单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 技术要求。 4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齐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能 够保证正常施工。 5经检查,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理件、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 要求。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4.1.4 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 进行。

    4.1.5系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 现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系 统部件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 录,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设计变更等相关 记录。 3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 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 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 章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 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按本标 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 片或视频记录。 X 5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4.1.6系统部件的选型、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本标准第3 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1.7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 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相关规定

    4.2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4.2.1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 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 和认证标识等文件。

    具应是通过国家认证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 和检验报告一致。

    4. 2.3 系统部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2.3系统部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2.4系统部件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固部位应无松动。

    4.3.1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2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 或槽盒保护; 3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4.3.2各类管路明敷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 径不应小于6mm: 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处; 3 管路转角或分支处; 4 览专用 4.3.3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 不应小于30mm。 4.3.4管路经过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 处,应采取补偿措施。 4.3.5敷设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 处,均应做防腐蚀、密封处理。 4.3.6 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4.3.7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

    4.3.2各类管路明敷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

    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 措施。

    措施。 4.3.8 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 应小于6mm: 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9 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 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4.3.10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本标准第3.5节和设计文 件的规定。 4.3.11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 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 孔内。 4.3.13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 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4.3.14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应做防 腐蚀和防潮处理;具有IP防护等级要求的系统部件,其线路中接 线盒应达到与系统部件相同的IP防护等级要求。 4.3.15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处引到系统部件的线路,当采用 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且金属导管应 人盒并固定。 4.3.16线缆跨越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 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4.3.17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电

    4.3.11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

    4.3.15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处引到系统部件的线路,当买

    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且金属导 人盒并固定。

    .3.16线缆跨越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

    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术 规定。

    18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 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Q。

    4.3.18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

    4.4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4.4.1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2 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 4 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设备接地应宰固,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4.2 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需进行现场安 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组)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4.3应急照明控制器庄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 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 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4.4.4集中电源的前部和后部应适当留出更换蓄电池(组)的作 业空间。 4.4.5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接线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引入设备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 牢靠; 2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 晰且不易褪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 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组)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白 规定,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4.3应急照明控制器庄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

    4.5.1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不应 安装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 4.5.2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灯具周围应无 4.5.3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照明灯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 2标志灯可采用吸顶和吊装式安装;室内高度大于3.5m的 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宜采用吊装式安装。 3灯具采用吊装式安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 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4.5.4灯具在侧面墙或柱上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壁挂式或嵌人式安装;, 2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 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毛刺等突出物,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平距 离不应超过20mm。 4.5.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 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可采用壁挂式或嵌人式安装; 2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 部分不应有尖锐角、毛刺等突出物,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平距 不应超过20mm。 5.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 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4.5.6照明灯宜安装在顶棚上!

    4.5.7当条件限制时,照明灯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2m之间: 2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 具的水平线以下。

    4.5.8照明灯不应安装在地

    4.5.9标志灯的标志面宜与疏散方向垂直。

    4.5.10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 条件限制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 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 2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 应大于200m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天型、大型、中型 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3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 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4.5.11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不列规定: 1应保证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2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 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3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 1)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 X度宜为 2.2m~2.5m; 2)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 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 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 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

    4.5.11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3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设置的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 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顶部; 2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 指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5系统调试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本章的规定,按 照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 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 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 5.1.2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功能调试,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XY 1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 要功能进行全数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 箱、灯具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 的规定;, 2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查,系统功能应符合本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3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系统》GB17945规定的系统部件应予以更换,系统功能不 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 5.1.3系统部件功能调试或系统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 件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5.1.4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 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 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1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部件的规格、型 数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对系统

    5.2.1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部件

    5.2.2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对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 配电箱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 电箱进行地址编码,每一台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对 应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对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 配电箱进行地址注册,并录入地址注释信息; 3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系统部件设置情况记录。 5.2.3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对应急照明控制器进行控制逻 辑编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1应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系统自动应急 启动、相关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控制逻辑编程,并录入应急照明控 制器中; 2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 编程记录。 5.2.4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系统图; 2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疏散指示 方案和系统各工作模式设计文件; 3系统部件的现行国家标准、使用说明书、平面布置图和设 置情况记录: 4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5.2.5应对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 箱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5.3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配电箱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系统自动 启动、相关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控制逻辑编程,并录人应急照 制器中; 2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通 编程记录。

    5.2.5应对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

    5.3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箱、灯具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3.2应对控制器进行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

    于正常工作状态。 5.3.4应对集中电源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集中电源的 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1 操作级别; 2故障报警功能: 3 消音功能; 4 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5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 6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7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Ⅲ应急照明配电箱调试 5.3.5应接通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使应急照明配电箱处于正 常工作状态。 5.3.6应对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下列主要功能检查并记录,应急 照明配电箱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7945的规定 1 操作级别; 刘览 2故障报警功能: 3 消音功能; 4 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5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 6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7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Ⅲ应急照明配电箱调试

    1土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2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 3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4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5.4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工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5.4.1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 池应连续充电24h。 5.4.2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 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系统内所有照明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系统内所有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本标准第3.6.5(3 (款)的规定。, 5.4.3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 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 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 主电源输出;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3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 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人应急点亮模式; 4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5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 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

    5.4.3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 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 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 主电源输出;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3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

    5.4.3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计

    1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 主电源输出: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3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 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人应急点亮模式; 4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5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 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火。

    配电箱的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 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 下列规定: 1该区域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 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人应急点亮模式; 2恢复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供电,该区域所有灯 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Ⅱ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

    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4.6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 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 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 时间; X 2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 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人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 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B型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 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4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切断集中电源的主电源,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5.4.7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被借用

    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对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 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 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 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2该防火分区内,按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蔬散工况条件对

    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 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 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 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该防火分区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5.4.8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代表相 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对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 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 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 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XXV 2该区域内,按照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 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 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人内”指示 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 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人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5.4.9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对系统的手动 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手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 时间; 2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 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 主电源的输出; 4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 3.2.5条的规定;

    灯具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工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5.5.1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 池应连续充电24h。 5.5.2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 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 源输出; 2系统灯具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5.3非持续型照明灯具有人体、声控等感应方式点亮功能时,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灯具处于主电供电状态下,对非持续 型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应 符合下列规定:X、 X 1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灯具的设置场所满足点亮 所需的条件; 2非持续型照明灯应点亮。 Ⅱ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5.5.4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使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 配电箱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 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特种设备标准,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 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 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 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 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 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

    5.5.3非持续型照明灯具有人体、声控等感应方式点亮功能时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灯具处于主电供电状态下,对非持 型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 符合下列规定:,X 1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灯具的设置场所满足点 所需的条件: 2非持续型照明灯应点亮。 Ⅱ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 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5.5.5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 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手动操作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 控制按钮,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 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 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 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配电箱的 应急启动控制按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 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 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 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 3. 2. 5 条的规定;X 4灯具应急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 的规定。

    5.6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5.6.1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进

    5.6.1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进行检查并 记录无缝钢管标准,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断为备用照明灯具供电的正常照明电源输出; 2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应能自动投人为备用照明灯 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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