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357-201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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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riccity 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 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 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

    2.0.9风貌townscape

    反映城镇历史文化特征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的整体面貌和 景观。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建筑节能,能够反 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 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2.0.12历史环境要素

    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 木等。

    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评估、登 录、修、维修、改善、利用的过程、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 整、重点修复等。

    refurbishment

    improvement

    对建筑物、构筑物采取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 布局及设施的保护方式。

    2.0.17 整治 rehabilitation

    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的保持、建成环 境品质的提升所采取的各项活动

    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城址环境及与之相互依存的山川形胜; 2 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 3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历史地段; 4需要保护的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已登 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风貌建 筑等; 5历史环境要素; 6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 3.1.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 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 化内涵。 3.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坚持整体保护的理念,建立历 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 体系。 3.1.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 确定名城保护内容和保护重点,提出名城保护措施。 3.1.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城址环境保护; 2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的保持与延续: 3历史地段的维修、改善与整治; 4文物倪拍单信和压中建的保拍和悠缝

    3.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坚持整体保护的理念,建 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 体系。

    城址环境保护; 2 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的保持与延续; 历史地段的维修、改善与整治;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

    3.1.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城区、历史

    保护界线,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要求。 3.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优化调整历史城区的用地性质 与功能,调控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等,并提 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建议

    3.1.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对地下文物理藏区保护界线

    围内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市政管线建设、房屋建设、绿化建设 以及农业活动等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 安全。

    3.1.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结合实施、管理,制定切实可 行的政策机制和保障措施

    3.1.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结合实施、管理,制定切实可

    3.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城区范围,可根据保 护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

    3.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城区范围,可

    3.2.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

    界线,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未列 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可参照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方法确 保护范围界线

    3.2.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

    3.2.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 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应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具体界线为基本 依据。

    3.2.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线。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为历史建筑本身,历 史文化街区外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 建设控制地带

    和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坚持从严保护的要求,应按更为 严格的控制要求执行。

    3.3.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对城址环境的自然山水和人文

    要素提出保护措施,对城址环境提出管控要求

    城达传凯向特仙 的城垣轮廓、空间布局、历史轴线、街巷肌理、重要空间节点等 提出保护措施,并应展现文化内在关联

    3.3.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运用城市设计方法,对体现历

    史城区历史风貌特征的整体形态以及建筑的高度、体量、风格、 色彩等提出总体控制和引导要求。并应强化历史城区的风貌管 理,延续历史文脉,协调景观风貌

    3.3.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明确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

    3.3.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明确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控制

    要求,包括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重要视线通廊及视域内建筑 高度控制、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控制等。

    3.4.1历史城区应保持或延续原有的道路格局,保护有价值的 街巷系统,保持特色街巷的原有空间尺度和界面。 3.4.2历史文化名城应通过完善综合交通体系,改善历史城区 的交通条件。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导为主,应将通过性的 交通干路、交通换乘设施、大型机动车停车场等安排在历史城区 外围。

    3.4.3历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应

    选择合适的公共交通车型,提高公共交通线网的覆盖率;宜结合 整体交通组织,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步行区,营造人性化 的交通环境。

    管理制度,采取分散、多样化的停车布局方式。不宜增建大型机 动车停车场。

    历史城区内道路、桥梁、轨道、公交、停车场、加油站

    3.4.6历史城区内道路、桥梁、轨道、公交、停车场、

    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风貌的管理要求,对现有风貌不协 调的交通设施应予以整治。

    3.5.1历史城区内应积极改善市政基础设施,与用地布局、道

    3.5.2历史城区市政设施建设应与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相协调。

    3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当受条件限制需要采用架 空或沿墙敷设的方式时,应进行隐蔽和美化处理; 4当在狭窄地段敷设管线无法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安 全间距要求时,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满足管线安 全运营管理要求

    3.6.1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历史风貌的保护 要求。

    3.6.2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

    3.6.3历史城区内不得设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

    3.6.4历史城区内应重点发展,

    业,不得保留或设置二、三类工业用地,不宜保留或设置一类工 业用地。当历史城区外的污染源对历史城区造成大气、水体、噪 声等污染时,应提出治理、调整、搬迁等要求。

    业用地。当历史城区外的污染源对历史城区造成大气、水体、噪 声等污染时,应提出治理、调整、搬迁等要求。 3.6.5历史城区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自然环境、历史环境相 协调,保持滨水特色。对历史留存下的防洪构筑物、码头等应提 出保护与利用措施。

    协调,保持滨水特色。对历史留存下的防洪构筑物、码头等应提 出保护与利用措施。

    气候特征、雨水管渠系统、防洪设施现状和内涝防治要求等综合 分析后确定,并应与城市竖向规划、防洪规划相协调

    4.1.1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应是历史存留 的原物; 3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于1hm; 4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 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 用地面积的60%。 4.1.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确定保护的目标和原则,严格 保护历史风貌,维持整体空间尺度,对街区内的历史街巷和外围 景观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 4.1.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达到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历史 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提出分类保 护与整治要求。对核心保护范围应提出建筑的高度、体量、风 格、色彩、材质等具体控制要求和措施,并应保护历史风貌特 征。建设控制地带应与核心保护范围的风貌协调,至少应提出建 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要求。 4.1.4历史文化街区增建设施的外观、绿化景观应符合历史风 貌的保护要求。 4.1.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包括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持 街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内容

    4.1.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达到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历

    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提出分类保 护与整治要求。对核心保护范围应提出建筑的高度、体量、风 格、色彩、材质等具体控制要求和措施,并应保护历史风貌特 征。建设控制地带应与核心保护范围的风貌协调,至少应提出建 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要求。 4.1.4历史文化街区增建设施的外观、绿化景观应符合历史风 貌的保护要求。 4.1.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包括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持

    4.1.6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的道路交通、市

    和环境保护的内容应在本标准第3章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 深化。

    4.2.1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界线的划定和确切定位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保持重要跳望点视线所及范围的建筑物外观界面及相 应建筑物的用地边界完整; 2应保持现状用地边界完整; 3应保持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完整。 4.2.2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界线的划定和确切定位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以重要跳望点视线所及范围的建筑外观界面相应的建 筑用地边界为界线; 2应将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纳入,并应保持视觉景观 的完整性; 3应将影响核心保护范围风貌的区域纳入,宜兼顾行政区 划管理的边界。

    4.2.3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4.3.1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需要保护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信 息、建造年代、结构材料、建筑层数、历史使用功能、现状使用 功能、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进行逐项调查统计。 4.3.2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应 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

    4.3.3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其他环境要素进行整治、拆除。4.3.4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筑物、构筑物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时,应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当采取拆除不建的方式时,宜多增加公共开放空间,提高历史文化街区的宜居性。4.3.5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环境要素进行调查统计,提出分类保护措施。4.4道路交通4.4.1宜在历史文化街区以外更大的空间范围内统筹交通设施的布局,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应设置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货运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广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地下轨道选线不应穿越历史文化街区。4.4.2历史文化街区宜采用宁静化的交通设计,可结合保护的需要,划定机动车禁行区。4.4.3历史文化街区应优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可达性。4.4.4历史文化街区内的街道宜采用历史上的原有名称。4.4.5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的宽度、断面、路缘石半径、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道路的整修宜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4.5市政工程4.5.1历史文化街区内宜采用小型化、隐蔽型的市政设施,有条件的可采用地下、半地下或与建筑相结合的方式设置,其设施形式应与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相协调。4.5.2历史文化街区应因地制宜确定排水体制,完善排水设施和污水截流设施,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4.5.3工程管线种类和敷设方式应根据需求及道路宽度、管线12

    尺寸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工程管线应以地下敷设方式为主,各种工程管线不 宜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理敷设; 2排水管道宜选用强度高、接口可靠、便于在狭窄场地施 工的管材; 3当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巷宽度受到限制以及不符合管线安 全防护要求时,不应新建高压、次高压燃气管线; 4热力管线宜采用直埋敷设,建筑改造应预留出热力管线 走廊; 5电力、通信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因条件限制可采 用架空或沿墙敷设方式,并应进行隐蔽化处理。 4.5.4当街巷狭窄,管线敷设受到空间限制时,可采取提高管 线强度和承载能力、加强管线保护等适宜性工程措施,并应合理 调整管线净距,满足工程管线的安全、检修等要求。 4.5.5在有条件的街巷,宜采用综合管廊、管沟的方式敷设工 程管线。

    4.6.1历史文化街区宜设置专职消防场站,并应配备小型、适 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建立社区消防机制。在不能满足消防通道 及消防给水管径要求的街巷内,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 器及消火栓箱等小型、简易消防设施及装备。

    4.6.2在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宜设置环通的消防通道

    5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

    5.0.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0.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依据文物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 的相关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必要的保护措施。 5.0.3应对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的建筑物 构筑物进行全面普查、整理、确定,并应提出列入历史建筑保护 名录的建议。

    构筑物进行全面普查、整理、确定,并应提出列入历史建筑保护 名录的建议。

    以及保存状况,提出历史建筑的场地环境、平面布局、立面开 式、装饰细部等具体的修维护要求,所有修维护、设施添力 或结构改变等行为均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历史特征、艺术特征 空间和风貌特色

    5.0.5保护规划应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提

    管控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 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功能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 调,并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5.0.6历史建筑应保持和延续原有的使用功能;确需改变功 的,应保护和提示原有的历史文化特征,并不得危害历史建筑白 安全。

    应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实施原址保护,并 提出必要的工程防护措施

    类型遗产历史文化价值的研究,根据遗产特点提出针对性的保护 措施。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1 总则· 20 2 术语 25 3 历史文化名城· 29 3. 1 一般规定 29 3.2 保护界线 31 3. 3 格局与风貌 32 3. 4 道路交通 33 3.5 市政工.程 34 3.6 防灾和环境保护 36 历史文化街区 38 4.1 般规定 38 4.2 保护界线 39 4.3 保护与整治: 40 4.4 道路交通 42 4.5 市政工程 43 4.6 防灾和环境保护 44 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 46

    本次修订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城乡文化遗产保护新的政策要 求,借鉴国际遗产保护领域新的理念和方法,并且总结提炼新也 纪以来保护实践经验,以切实提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科学 性和可操作性。 1.0.2本标准涵盖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 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内容,不同层次的规划重点和深度要求在相 应章节中有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 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 详细规划。但本标准所指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 划的专项规划,应单独编制,并将保护的原则、内容、措施、开 发强度、各种建设控制要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核 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要求,以及其他有必要的内容纳 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无论所在地的城市是否已被列为历史文化名 城,均应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 度,并可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保护单 位的保护规划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 规定。 在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外,不少城市仍然保存着历史 成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等丰富遗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纳 保护体系加以保护,以利于城市文化的继承和发展。针对这些 遗存编制保护规划是必要的,方法上可以参照本标准。 1.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历史环境、 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首先,传承文化遗存真实的全部信息 是我们的职责。真实性是定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 史建筑等一切文化遗产的基本因素。认识遗存具有的历史文化价 直依赖于历史真实载体。承载历史文化名城价值的物质载体一

    1.0.2本标准涵盖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执

    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首先,传承文化遗存真实的全部信息 是我们的职责。真实性是定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 史建筑等一切文化遗产的基本因素。认识遗存具有的历史文化价 值依赖于历史真实载体。承载历史文化名城价值的物质载体一旦 失去真实性,它的价值便会丧失。其次,历史环境是历史文化名

    内社会、经济、文化、自然、习俗等因素长期综合作用的产物 在承载着突出历史文化价值的同时,也发挥着城市的基本功能 因此,不能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割裂开来,不能采用博 物馆冻结式的保护方式,应古为今用,积极探索适宜的利用方 式。应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水 平,满足居民对现代生活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 感,不断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0.6遗产保护和利用之间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整体关系, 保护规划应在充分研究和认识遗产价值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 出保护与利用措施,制定科学的利用方式和合理的使用强度,以 可持续的利用方式实现遗产永续传承。 1.0.7《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历 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 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 专项规划,其规划的空间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由于名 城的历史文化价值通常主要由中心城区内的一个或几个特定的历 史城区承载,因此保护规划虽然会考虑市(县)域层面的历史文 化遗存的保护,但仍应将历史城区作为重点对象。 此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从城市整体层面制定保护战 略和措施,提出城市发展方向、城市布局结构的战略要求,协调 城市新区与历史城区的关系;对城市发展方向、用地布局、道路 与工程管网选线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布局等内容提出规划要求和 建议,为名城的保护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条件。 1.0.8人类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时间 的推移,认识视角不断拓宽,理解深度也会不断深化。在保护规 划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可能对现有遗存的遗产价值产生新的认 识,也可能会发现之前未列入保护名录,却有价值的新的遗存。 因此,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这些新发现的遗存列入保 护名录,不断丰富和完善名城的历史文化内涵和保护体系,制定 相应的保护措施。

    内社会、经济、文化、自然、习俗等因素长期综合作用的产物 在承载着突出历史文化价值的同时,也发挥着城市的基本功能 因此,不能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割裂开来,不能采用博 物馆冻结式的保护方式,应古为今用,积极探索适宜的利用方 式。应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水 平,满足居民对现代生活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 感,不断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0.6遗产保护和利用之间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整体关系

    保护规划应在充分研究和认识遗产价值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 出保护与利用措施,制定科学的利用方式和合理的使用强度,以 可持续的利用方式实现遗产永续传承

    1.0.9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应本着共谋、共建、共享的 原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加强公众参与的深度 和广度。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专家的意见,充分征询居民和 利益相关者的意愿,对名城历史文化价值的认知和制定科学合理 的保护措施是有意义的。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 村保护条例》及本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外,还需同时执行其他相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如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 范》GB50220、《城市T.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消 防规划规范》GB51080等。 上述规范与本标准出现矛盾时,譬如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消 防、排水等方面出现冲突,应在本标准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针对 实际情况开展专项研究。

    镇与城区宪章》(又称华盛顿宪章)中采用的名词概念。我国也 采用这个概念。尽管口语中也有古城区、旧城区、老城区等多种 说法,但本标准的历史城区有别于历史城址,特指历史范围清 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部分历史 文化名城可能有多个历史城区。

    片的地段,也可以是能较完整体现历史风貌或地方特色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地段的一种类型。历史地段内可以有文物保 护单位,也可以没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地段也可指代其他建筑 群、古镇、古村等

    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中提出,对于一些文 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 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可根据它们的历 史、科学、艺术价值,公布为“历史文化保护区”。2002年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采用了“历史文化街区”这个 法律概念。“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 村”从“历史文化保护区”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概念。2008 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是指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 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2.0.5文物古迹是对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不

    移动的实物遗存的通称。在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2.0.6文物保护单位的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

    列如:郑州商城、洛阳隋唐古城、扬州城遗址等,都位于现在城 市建成区之下。地下文物埋藏区根据其研究成果可以分为已经确 切定位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经过探测基本明确范围的地下文物埋 藏区和尚未完全确定范围的地下文物埋藏区。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于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 人类文化遗产,也是历史文化名城的构成内容和保护对象,因此 在一些特殊的(历史海港、河港)历史文化名城中应当特别注意 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划定。

    2.0.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具有公共政策属性,是历史文

    名城保护与发展的纲领,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划的价值取向和管理要求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 支撑。

    2.0.9风貌一词在保护规划中经常使用,历史文化名城的风

    通常是指城市的历史风貌,即城镇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的整体 面貌,不仅表达着历史要素的视觉价值和特征,还蕴含着地域文 化和意境的表达。

    要方面,有着较为广泛的意义。它可以是伟大的建筑作品,也可 以是随着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朴实的建筑作品;它可能同 重要的历史事件或者历史人物有关,也可能同某个地区经济社会 产业的发展历史有关;它可能体现一定时期典型的建筑设计风 格,或者是那个时期重要建筑师的代表性作品,也可能只是一定 地域内有标志性或象征性、体现集体记忆的建筑物、构筑物;它 可能是在空间、形式、色彩、构件、装饰等方面有一定艺术特色 的建筑物,也可能是在建筑结构、材料、施工工艺等工程方面具 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建筑物;它的功能可能是住宅、办公、商业和 其他公共建筑,也可能是过去的作坊、厂房、仓库和道路桥梁; 历史建筑可以是单体建筑,也可以是有特色的空间组合的建筑 群。历史建筑同优秀近现代建筑、乡土建筑、工业遗产、20世 纪遗产建筑等文化遗产的内涵有一定交叉。历史建筑的保护不同 于文物建筑的保护,可以在保护价值特色的前提下,更为灵活地 利用

    2.0.11传统风貌建筑是历史地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至可能具

    历史地段的主要组成部分。从保护的重要性和价值而言,传统风 貌建筑低于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但传统风貌建筑组成的街巷格 局、片区肌理和相应的景观环境,是历史地段传统风貌的集中 反映。

    够反映历史环境、传统风貌的物质要素。条文中列举的古井、围 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均为常见的历史环境要素,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自然条件、风土人情各具特色,历史环境要素 类型差异明显,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因此在保护规划编制中应加 强调查、整理与保护

    2.0.13针对保护对象所采取的调查、勘测、评估、登录、修 、维修、改善、利用等一切政策手段、技术措施、操作过程的 总称。

    性原则,谨慎采用重点修复的方式。 2.0.15维修是建筑物、构筑物保护的方式之一。在不改变外观 特征的前提下,加固结构、完善设施、保持安全,使其适应现代 生活。 2.0.16改善是建筑物、构筑物保护的方式之一。对建筑结构、 空间布局、内部设施、使用功能作适当调整,使其适应现代 生活。 2.0.17整治是一种综合的措施,包括对建筑物、构筑物采取的 改建、拆除等措施,也包括对周边环境的清理、改善等活动,使 整治对象与地区整体传统风貌相协调,传承地区文脉,延续空间 特色

    3.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物质收

    3.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物质性 要素和非物质性要素。其中,物质性要素主要包括:历史城区的 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城址环境、与名城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形 成有联系的山川形胜,其中城址环境的保护对保存古城演化的历 史信息具有重要意义;反映城市肌理和传统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 和其他历史地段;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建筑单体遗存(包括各级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反映地域建成环 境特征的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 古树名木等);非物质性要素包括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未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各类优秀传统文化,如地方民俗、民 间工艺、节庆活动、传统风俗等。

    J 和其他历史地段;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建筑单体遗存(包括各级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反映地域建成环 境特征的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 古树名木等);非物质性要素包括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未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各类优秀传统文化,如地方民俗、民 间工艺、节庆活动、传统风俗等。 3.1.2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要对城市的历史沿革、城 址变迁、形态演变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在此基 础上认识名城的历史文化特征,科学分析名城的保存状况,深入 挖掘和评估名城的历史文化价值,包括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 术价值和文化内涵,从而确定符合名城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实际 保存状况的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

    3.1.2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要对城市的历史沿革、城

    址变迁、形态演变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在此基 础上认识名城的历史文化特征,科学分析名城的保存状况,深入 挖掘和评估名城的历史文化价值,包括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 术价值和文化内涵,从而确定符合名城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实际 保存状况的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

    紧密,经过多年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方 法逐渐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整体、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 三个层次,名城保护规划应在三个层次上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保 护措施。

    3.1.4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数量多、分布广,城市规模、保存状

    存,需要在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理念的基础上,根据各名城的 实际情况确定各自适用的保护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 重点及具体的保护措施。

    3.1.5针对物质性要素数据标准,保护规划应重点研究制定三个方面的

    3.1.5针对物质性要素,保护规划应重点研究制定一 万面 内容,第一,城址环境、名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与延 续;第二,名城内历史地段的保护与整治;第三,文物保护单 位、历史建筑以及传统风貌建筑等的保护与修。

    3.1.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内容之一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历史文化遗存分布状况等划定各类保护界线,包括历史城 区、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地下文物埋藏区等 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要求,

    于名城保护的规划措施建议,包括调整历史城区的不合理功能和 用地,调控历史城区的人口容量和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提升公 共服务设施水平等。同时,应针对保护的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 管理规定,并结合城市近远期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提出保护规 划的实施时序,以指导下一层次和阶段的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 3.1.8名城保护规划应根据相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划定地下文物 埋藏区,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重点管控那些会对地下文物埋藏 区造成破坏的活动,如房屋建设、道路交通和其他基础设施建 设、农业活动等。对于明确存在遗址的区域,也不宜种植大型乔 灌木植被,避免对地下埋藏文物造成破坏。 3.1.9历史文化名城是特殊的城市类型,有机更新是其可持续

    于名城保护的规划措施建议,包括调整历史城区的不合理功能利 用地,调控历史城区的人口容量和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提升么 共服务设施水平等。同时,应针对保护的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 管理规定,并结合城市近远期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提出保护规 划的实施时序,以指导下一层次和阶段的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

    埋藏区,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重点管控那些会对地下文物埋 区造成破坏的活动,如房屋建设、道路交通和其他基础设施建 设、农业活动等。对于明确存在遗址的区域锅炉标准,也不宜种植大型乔 灌木植被,避免对地下埋藏文物造成破坏。

    3.1.9历史文化名城是特殊的城市类型,有机更新是其可持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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