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345-2018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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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
5.2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
测绘标准5.2.1建筑小区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2.1建筑小区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应按本标准第5.1节 的规定进行评价。 2径流污染控制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 合的方法进行评价,查看设施的设计构造、径流控制体积、排空 时间、运行工况、植物配置等能否保证设施悬浮物(SS)去除 能力达到设计要求。设施设计排空时间不得超过植物的耐淹时 间。对于除砂、去油污等专用设施,其水质处理能力等应达到设 计要求。新建项目的全部不透水下垫面宜有径流污染控制设施, 改扩建项目有径流污染控制设施的不透水下垫面面积与不透水下 垫面总面积的比值不宜小于60%。 3径流峰值控制应采用设计施工、模型模拟评估资料查阅 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4硬化地面率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的方法进行评价。 5.2.2道路、停车场及广场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对应的径流体积控制应按本标准第 5.1节的规定进行评价; 2径流污染、径流峰值控制应按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 进行评价: 3道路排水行泄功能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 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5.2.3公园与防护绿地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对应的径流体积控制应按本标准第 5.1节的规定进行评价; 2公园与防护绿地控制周边区域降雨径流应采用设计施工 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设施汇水面积、设 施规模应达到设计要求。
5.3路面积水控制与内涝防
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5.4.4水体黑臭及水质监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质评价指标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 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51的规定。 2应沿水体每200m~600m间距设置监测点,存在上游来 水的河流水系,应在上游和下游断面设置监测点,且每个水体的 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采样点应设置于水面下0.5m处,当水深 不足0.5m时,应设置在水深的1/2处。 3每1周~2周取样应至少1次,且降雨量等级不低于中 雨的降雨结束后1d内应至少取样1次,连续测定1年;或在枯 水期、丰水期应各至少连续监测40d,每天取样1次。 4各监测点、各水质指标的月平均值应符合本标准表 4.0.1中对应指标的规定
5.5自然生态格局管控与水体生态性岸线保护
5.5.1自然生态格局管控应采用资料查阅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 方法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查阅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城市蓝线绿线保 护办法等制度文件,以及城市开发建设前及现状的高分辨率遥感 影像图; 2应现场检查自然山水格局、天然行洪通道、洪泛区和湿 地、林地、草地等生态敏感区及蓝线绿线管控范围: 3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天然水域总面积不宜减少,自然山水格 局与自然地形地貌形成的排水分区不得改变,天然行洪通道、洪泛 区和湿地等生态敏感区不应被侵占;或应达到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 5.5.2水体生态性岸线保护的评价,应查阅新建、改建、扩建 城市水体项目的设计施工资料,明确生态性岸线的长度与占比。 应现场检查生态性岸线实施情况
5.6地下水埋深变化趋势
5.6.1应监测城市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变化情况,海绵
应监测城市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变化情况,海绵
城市建设前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近5年的地下水(潜水)水位, 海绵城市建设后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1年的地下水(潜水) 水位。 5.6.2地下水(潜水)水位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 监测工程技术规范》GB/T51040的规定。 5.6.3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的年平 均降幅与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的年平均降幅 进行比较,2应小于h;或海绵城市建设后建成区地下 水(潜水)水位应上升。 5.6.4当海绵城市建设后监测资料年数只有1年时,获取该年 前1年与该年地下水(潜水)水位的差值△h3,与△h,比较, Ahs应小于△h1,或海绵城市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 应上升。
5.7城市热岛效应缓解
5.7.1应监测城市建成区内与周边郊区的气温变化情况,气温 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空气温度和湿 度》GB/T35226的规定。 5.7.2海绵城市建设前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近5年的6月~9 月日平均气温,海绵城市建设后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1年的 6月~9月日平均气温。 5.7.3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 AT与建成后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T,进行比较, AT应小于AT
引用标准名录 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2《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 3《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GB/T51040 4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 5《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空气温度和湿度》GB/T35226 6 《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51
总则· 24 术语和符号 25 2.1术语 25 基本规定... 29 评价内容.. 31 评价方法 37 5.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 37 5.2 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 38 5.3 路面积水控制与内涝防治 39 5.4 城市水体环境质量 39 5.5 自然生态格局管控与水体生态性岸线保扩 39
1.0.1海绵城市建设是新时代城市转型发展的需要,能够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城市发 展方式转型,提升城市基础建设的系统性。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海绵城市建设评价 本系,制定并实施统一、规范的评价标准,对积极号导海绵城市 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2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传统城市开发建设模式,由于不透水下垫面的过度增长 和依赖管网进行排水的单一做法,破坏了水的自然循环路径,使 水文特征发生变化,对城市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等造成巨大 影响,放大了灾害风险。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在维系山水林田湖 重生态格局的基础上,强化降雨径流管控,最大限度维持城市升 发前后水文特征不变,修复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涵养水资源、 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1.0.4传统做法过度依靠管网进行排水,使城市下垫面对降雨 经流的渗透、滞蓄和净化功能丧失,自然的“海绵体”功能 消失。 海绵城市建设改变了传统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技术路线由传 统的“未端治理”转为“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管 控方法由传统的“快排”转为“渗、滞、蓄、净、用、排”,充 分恢复下垫面的“海绵体”功能,发挥绿色设施与灰色设施的综 合效益,既能缓解生态、环境、资源的压力,又能降低工程造价 和运维成本,
2.1.1海绵城市是解决城市涉水问题的系统治理的理念,核心 内容是现代城市肃洪管理,旨在通过对规划、设计、建设、运营 的全过程管理,对城市降雨径流进行有效管控,通过“渗、滞、 蓄、净、用、排”等多种措施实现体积控制、流量控制、污染物 控制等多重目标,从而缓解城市内涝、控制径流污染、改善水环 境和水生态,为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建设美 丽中国提供重要支撑。 2.1.2自然下垫面通过渗透、滞蓄、净化等功能对降雨径流起 到控制作用,即自然下垫面作为重要的海绵体,具有海绵效应, 像海绵一样具有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释水的功能。通过模 拟自然建造的人工下垫面和设施也可实现该功能,是重要的人工 每绵体。 地球系统中的水文循环主要包含降水、蒸散发、径流等过 程,在城市区域空间尺度,水文循环过程主要反映在降水与径 流。传统城市开发建设模式,由于下垫面的过度硬化,导致降围 径流特征发生变化,破坏了水的循环路径,对城市水生态、水环 境、水资源等造成巨大影响,也放大了灾害风险。城市开发建设 对水文循环过程的影响主要在于径流,海绵城市建设的目的就是 要在城市建设区域空间内保护和恢复自然的水文特征,其实质是 恢复自然降雨径流状态,其核心在于控制径流。 在自然状态下,大到暴雨时(小概率降雨事件)易形成地面 径流:而在中小降雨时(大概率降雨事件)较少形成大量的地面 径流,主要是通过自然下垫面人渗、滞蓄等作用对降雨径流进行 控制。因此,首先应控制大概率的中小降雨事件。中小降雨事件
发生的概率高,累计降雨量占年降雨总量的比例大,带来大概率 的降雨径流峰值流量冲击负荷和全年主要的污染负荷。年径流总 量控制率是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反映了自 然与人工海绵体在未达到饱和状态下控制降雨径流的程度,能体 现对大量中小降雨事件的控制水平,对维系生态本底的水文特 征,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多年降雨资料,可导出降雨径流总量控制率与降雨量的 对应关系,依此可确定设计降雨量,作为降雨径流控制设施规模 设计的关键参数。 根据多年(不少于30年)24h降水资料,扣除小于等于 2mm的降雨量数据和全部降雪数据,以24h降雨量作为1次降 雨事件,绘制各地的场降雨事件与降雨量关系曲线(参照图1), 横坐标为多年(不少于30年)降雨事件(按24h降雨量由小到 大排序)的累计数,纵坐标为相应降雨事件的降雨量。
图1降雨事件与降雨量关系曲线示意
根据该曲线可求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α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 H,其中: α = (Ci + C2)/(C + Cz + Cs) 根据图1曲线,可导出系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 量H的关系曲线(参照图2)。
图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H的关系曲线示意
或处理后的污水排放至水体的构筑物。 2.1.6本标准定义的绿色设施特指绿色雨水基础设施(green stormwaterinfrastructure),包括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 雨水塘等。 2.1.7灰色设施包括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渠、泵站等生产或运行 毛能较高的排水工程设施。 2.1.9本标准定义的城市水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开发边界内城 市排水系统的各类受纳水体,但不包括建筑小区内的水体
3.0.1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评价对象和总体评价内容。 城市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海绵城市建设优先选择城市积水内涝、水体污染等问题突出 的区域,根据积水点、雨水排放口和合流制溢流排放口上溯,科 学划定排水分区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落实对应工程项目, 进区域或流域整体治理,实现建成区整体“小围不积水、大围 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故分别对建成区范 围内的源头减排项目、排水分区及建成区整体的海绵效应进行 评价。 3.0.2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评价结果。城市建成区面积 以《中国城市统计年鉴》评价年的数据为准。 3.0.3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结果的评判标准。考核内容和 考查内容详见本标准第4.0.2条的规定。海绵城市建设对于缓解 地下水位下降与城市热岛效应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城市地 下水位与热岛效应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短期监测难以较准确判定其变化趋势,也难以将其和海绵城市建 设和其他相关因素建立定量或定性的对应关系,故虽对地下水埋 深变化趋势和城市热岛效应进行评价,但评价结论不影响评价结 果的判定。 3.0.4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的总体方法和条件。水文特征 具有丰水年、平水年、枯水年三个典型特征年份,但水文变化是 以年为一个周期,故本标准要求进行至少1年的连续监测,鼓励 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延长监测时限。 城市雨水工程基于统计学意义上的城市水文进行设计,实际 29
降雨径流水量、水质的随机性与不确定性均很大,采用大量实际 暴雨监测来评估工程设施的设计工况或标准是不现实的,故采用 监测与模型模拟、设计施工资料查阅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 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3.05规定了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中典型项目的选择 和监测要求。为了节约评价成本和时间,提高评估效率,选择具 有典型代表性的项目进行监测评价,借此可以总结当地海绵城市 建设的典型做法,亦为城市整体水环境和内涝等水文水力评估模 型的参数率定与验证提供数据支撑。实践中,可进一步在监测项 目内选择对应汇水范围明确、便于安装监测设备的典型设施进行 监测,为模型参数输人等提供数据支撑。 典型项目的类型主要包括建筑小区、道路、停车场、广场、 公园与防护绿地。其中,所选建筑小区类监测项目指居住、商业 和工业用地等用地类型的监测项目。 典型项目与监测项目主要参照以下原则进行选择:①位于同 个排水分区内;②对解决排水分区内的积水、径流污染、合流 制溢流污染等问题具有较显著效果;③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和规 模具有代表性;④管网资料齐全,对管渠缺陷进行检测并完成修 复工作
4.0.1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评价内容与评价要求。通过 恢复自然水文特征,来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自然水文特征 的评价主要从径流体积、峰值流量、频率、水质等四方面来进 行,也是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的主要内容。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 城市新建区指以新建项目为主的城市建设区域,新建区易在 城市规划、设计阶段落实体积控制要求,故新建区以维系生态本 底条件下的水文特征为原则确定径流体积控制目标,不得低于 “我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本标准图4.0.1)”所在区域规 定的下限值;城市改建区指以改扩建项目为主的城市建设区域, 体积控制要求的落实程度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因项目而异,故改 建区整体以解决城市积水和内涝、径流污染和合流制溢流污染等 回题为出发点,根据改护建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径流体积 控制规模,有条件的改建区,在以问题为导向的基础上,可参照 新建区标准确定径流体积控制目标,最大限度地维系生态本底条 件下的水文特征。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根据所在区域自然状态下的降雨径流系 数确定,按本标准公式(5.1.3)计算。若当地水文资料不全, 可根据本标准图4.0.1确定当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干旱少雨地区,自然渗透能力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尽可能 取上限值;在多雨地区,地下水位高、渗透能力差,可取下 限值。 2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 项目实施的有效性是支撑城市建成区整体建设成效的基础, 故本标准对建筑小区、道路、停车场、广场、公园与防护绿地建
没项目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1)建筑小区:建筑小区项目应充分结合地形地貌进行竖向 设计,尽可能采用地面汇流方式组织降雨径流,减少管网使用, 或采取断接排水管网等方式,实现“渗、滞、蓄、净、用”的径 流控制过程,使降雨径流在径流体积、峰值流量、污染达到控制 要求后溢流排人市政管网。 实践中,部分新建项目或改扩建项目由于空间和竖向条件不 足、建设难度和成本较高等原因,难以达到“我国年径流总量控 制率分区图(本标准图4.0.1)”所在区域规定下限值,需要根 据项目条件,经技术经济分析综合确定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 标,针对此类情况,本标准提出达到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时,也 满足本标准的评价要求,相关规划主要包括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国内外大量研究和实践表明,中小降雨径流产生的径流污染 负荷较大。径流污染变化的随机性和复杂性较大,因此,径流污 染一般通过径流体积进行控制。 降雨径流污染主要与大气降尘、汽车尾气、下垫面特征等有 关,成分较为复杂,其中,悬浮物(SS)往往与其他污染物指 标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故可用悬浮物(SS)作为径流污染物控 制指标。各城市可监测分析本地典型下垫面或用地类型条件下悬 浮物(SS)与其他污染物指标的相关关系。 径流年悬浮物(SS)总量削减率与下垫面降雨径流的悬浮 物(SS))浓度本底值、初期冲刷(初期雨水)现象是否者 设施悬浮物(SS)浓度去除能力等相关。我国降雨径流的悬浮 物(SS)浓度普遍较高,且源头下垫面的初期冲刷现象往往较 管网末端明显:初期雨水申携带的基浮物(SS)可被源头减排 设施有效处理,故源头减排设施对降雨径流的年悬浮物(SS) 总量前减率一般较高。《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一一低影响开发 雨水系统构建》中采用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施悬浮物(SS) 去除率的乘积粗略计算年悬浮物(SS)总量削减率,该方法未
考虑初期冲刷等因素对悬浮物(SS)总量削减率的影响,计算 结果较实际往往偏小。各地可通过监测获取场降雨事件条件下城 市各类用地或不同下垫面的悬浮物(SS)浓度与径流流量随降 肃量的变化曲线,估算不同降雨量下悬浮物(SS)的场降雨平 均浓度(EMC),进而根据径流体积控制设施的悬浮物(SS)浓 变去除率,估算一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下的年悬浮物(SS)总 我削减率。 美国多个州的年总悬浮物(TSS)总量前减率为80%~ 95%。综合考虑我国径流污染实际情况,在保证设施悬浮物 SS)去除能力的前提下,提出新建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 低于“我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本标准图4.0.1)”所在 区域规定的下限值时,项目的年态浮物(SS)总量削减率不小 于70%;改扩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条件,通过最大限度提高控 制的不透水下垫面面积和相应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可使项 目的年悬浮物(SS)总量削减率不小于40%。实践中,难以通 过径流体积控制径流污染时,也可采用除砂、土工织物截污等物 理处理方式控制径流污染;为保证项目整体的径流污染控制水 平,应最大限度对项目内的所有不透水下垫面尤其是道路、停车 场等径流污染相对严重的不透水下垫面采取径流污染控制措施。 除气候因素外,新建项目开发建设前水文特征的主要影响因 素包括不透水下垫面面积、地形地貌、土壤特性等,上述资料缺 乏或难以作为开发建设前水文特征分析的基准条件时,可按不透 水下垫面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比值为5%作为开发建设前水文水 力分析的基准值,地形地貌与土壤特性等也可根据相关资料或开 发建设后条件做合理假定 一般情况下,二类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为30%~35%,建筑 密度(屋面面积比)为35%~40%,硬化地面面积占比为 25%~35%,故除屋面外的不透水硬化地面与地面总面积的比值 为42%54%,鼓励将部分不透水硬化地面建设为可渗透地面, 故本标准提出新建项目硬化地面率不宜超过40%。
(2)道路、停车场及广场:由于硬质铺装较多,是快速形成 降围径流,导致排水集中、内涝和径流污染的重要区域。因此应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措施控制径流体积、峰值流量和径流污染,减 轻对城市生态和环境的影响。对于新建项目,应采用物理、生态 处理等多种方式控制道路、停车场及广场降雨径流,对于改扩建 项目,可参照新建项目要求控制降雨径流。 (3)公园与防护绿地:新建、改扩建公园与防护绿地项目的 现划设计,在不损害或降低练绿地的体想、应急避难等主体功能的 基础上,通过接纳周边客水,协同解决区域积水和洪涝、径流污 染和合流制溢流污染等问题,发挥公园与防护绿地的径流控制、 酱洪滞洪等功能。实践中,公园与防护绿地的规模、竖向条件、 主体功能等差异较大,难以全面要求其接纳周边客水,故提出应 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接纳周边区域降雨径流。 3路面积水控制与内涝防治 通过源头减排能够达到削减降雨径流峰值流量和错峰的效 巢,以缓解城市排水防涝压力,同时利用山水林由湖草格局管 控、竖回控制、超标降雨径流控制系统构建的协回作用缓解内涝 压力。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灰绿结合”的措施手段,城市雨水排 水及内涝防治工程系统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与《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的规定,有效 立对城市积水防涝问题。 4城市水体环境质量 雨大径流污染、分流制雨污混接污染及合流制溢流污染是城 市水体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措施控制降雨 全流,一方面可以缓解径流污染、分流制附污混接污染、合流制 盗流污染控制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从源头解决混接、合流 管网雨污分流难的问题。 黑臭水体治理的技术路线: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 复、活水保质、长“制”久清,海绵城市建设在控制径流污染与
益流污染、岸线生态修复与未端水质净化、活水保质等方面都能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灰绿结合”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和运维 成本。 雨天分流制雨污混接排放口和合流制溢流排放口的年溢流体 积控制率指多年通过混接改造、截流、调蓄、处理等措施削减或 收集处理的雨天溢流雨污水体积与总溢流体积的比值。其中,调 蓄设施包括生物滞留设施、雨水塘、调蓄池等;处理设施指末端 污水处理厂和溢流处理站,处理工艺包括“一级处理十消毒”、 *一级处理十过滤十消毒”、“沉淀十人工湿地”以及污水处理厂 全过程处理等。 我国不同地区城市降雨特征、管网运行情况、受纳水体水环 境容量、溢流污染本底情况等差异较大,应经技术经济分析后合 理确定溢流污染控制标准。具体控制指标除年溢流体积控制率 外,还可选择年均溢流频次和年污染物总量削减率作为控制 指标。 我国雨天溢流污染控制工程经验和数据积累尚不足,本标准 是在结合美国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经验做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 国情,提出分流制雨污混接污染和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指标和标 准。控制指标及其标准根据水体接纳的污染物类别和水环境质量 要求,并考虑是否便于评估和管理等因素进行确定,美国合流制 益流污染控制系统的控制标准主要为年均溢流频次或年盗流体积 控制率、年总悬浮物(TSS)或生化需氧量(BOD)总量或浓度 削减率,粪大肠杆菌、pH值、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 (BOD)、溶解氧(DO)浓度排放限值等。美国多个州年均溢流 预次控制标准为1次~4次、年溢流体积控制率为80%~90%, 美国费城市、波特兰市的总悬浮物(TSS)排放浓度的月平均限 值分别为25mg/L、30mg/L。我国南方某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 市年均溢流频次控制标准为不超过15次、年溢流体积控制率 约70%。 5自然生态格局管控与水体生态性岸线保护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的规定, 生态性岸线指为保护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或经过生态修复 后具备自然特征的岸线。 水体生态修复包括生态基流恢复、生物多样性恢复及其生境 营造等复杂的内容,生态性岸线作为城市排水系统未端重要的截 污和水质净化空间,是水体生态修复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故本标 准提出对水体生态性岸线保护的评价要求。 6地下水埋深变化趋势 城市不透水铺装切断了雨水人渗通道,雨水下渗量减少,地 下水补给减少,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海绵城市建设可使径流雨水 充分回补地下或经处理后回补河道,维系河道基流。 7城市热岛效应缓解 海绵城市建设通过增加可渗透地面与自然植被等径流控制措 施,修复自然水文循环,对缓解城市热岛效应有重要作用。 4.0.2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的考查内容与考核内容。海绵城市 建设增加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增加地下水回补,可有效缓解部 分城市存在的地下水位下降的问题。但地下水位的变化受到水文 地质条件、气候变化、人类活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宜通过长期 监测,对地下水(潜水)水位和水环境变化进行机理分析、综合 评价。 城市热岛效应形成的主要因素包括城市硬化下垫面的增加与 自然植被的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等人类活动产生的热排放、区 域气候变化的影响等。海绵城市建设引导在城市开发过程中更好 的保护自然植被,增加可渗透下垫面,可有效缓解城市热岛效 应,但仍受到其他因素的综合影响
5.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
5.1.2渗透与渗滤设施的有效滞蓄容积V,指顶部蓄水层的滞蓄 容积,延时调节设施的有效滞蓄容积V指承担径流污染控制功 能的底部调节空间的容积,调蓄水体、水池等滞蓄设施的有效滞 备容积为储存容积,不包括仅承担峰值流量控制功能的调节 容积。 以沉淀作用为主去除悬浮物(SS)等污染物时,延时调节 设施的设计排空时间根据保证悬浮物(SS)去除能力所需沉淀 时间确定,资料缺之时,日取40h,对于加油站、城市道路等电 金属污染较高的区域,设计排空时间可取72h:以渗滤作用为主 去除悬浮物(SS)等污染物时,延时调节设施的设计排空时间 参照生物滞留设施或砂滤池的设计排空时间确定。 渗透系数应取决定设施渗滞能力的相应土壤层或人工介质层 的渗透系数。 5.1.3无设施控制的透水下垫面包括透水铺装、普通绿地等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关系曲线图”可参照本标准第 2.1.2条的条文说明进行绘制。径流系数指年均外排总径流量与 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即年径流系数,该数据缺乏时,可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对不同下垫面类型的雨量径流系数的规定进行取值。 5.1.4监测项目根据本标准第3.0.5条确定。如遇特别枯水年、 丰水年时,监测时限可适当延长1年。 5.1.5监测项目根据本标准第3.0.5条确定。管渠缺陷指结构 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管渠缺陷检查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 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68进行,
5.2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
2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
5.2.1降雨径流污染随场降雨事件变化的随机性和复杂性较大, 径流污染主要通过径流体积进行控制。采用大量监测的方法进行 径流污染控制效果评估,技术要求和评价成本较高,故在年径流 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评价达标的基础上,项目的径流污染 控制采用评估设施径流污染控制能力和核查采取控制设施的不透 水下垫面面积比例的方式进行评价,影响设施径流污染控制能力 的因素主要包括设计构造、径流控制体积、排空时间、运行工况 及植物配置。 排空时间是影响设施污染物去除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雨水 渗设施的设计排空时间通过权衡基浮物(SS)去除效果、径 流体积控制效果、植物耐滤性能,并考蚊蝇滋生问题进行确 定。实践中,生物滞留设施的设计排空时间一般取12h,考虑设 施运行过程中表层堵塞问题,表层种植土的饱和渗透系数需进行 适当保守设计,保证设施运行初期实际排空时间不大于6h,并 据此确定土壤类型或人工介质构成;砂滤池的设计排空时间一般 取24h;延时调节设施的设计排空时间可取40h、72h,或根据 生物滞留设施、砂滤池的设计排空时间确定。当实际排空时间大 于设计排空时间时,需进行相应维护。 源头不透水下垫面的初期冲刷现象一般较为明显,即控制初 期降雨径流可达到较高的径流污染控制效率体育标准,国内外的研究和实 践表明,按一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进行设计的 源头减排设施,可高效收集初期降雨径流中悬浮物(SS)总量 的80%。在此基础上,若设施的悬浮物(SS)去除能力达到 85%~90%,则对于新建项目,当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我国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本标准图4.0.1)”所在区域规定的 下限值时,至少可控制全部不透水下垫面上产生的占全年70% 的悬浮物(SS)总量;对于改扩建项目,控制至少60%的不透 水下垫面面积,并根据项目条件最大限度提高年径流总量控制能
3路面积水控制与内涝防治
5.3.2城市重要易涝点位置见《任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2018 年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和重要易涝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建城函2018」40号),此外,各城市应通过现场调研和模型 模拟相结合的方法动态确定新增易涝点。 美国多个城市的排水设计手册对道路积水深度及允许淹没的 路幅宽度均有设计要求,例如,丹佛市要求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 期对应的设计暴雨下,城市主干道边沟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 保证道路双向各有一条车道不积水,且道路双向最大允许滤没的 路幅宽度均不超过两条车道。参照美国丹佛等城市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提出重要易涝点的道路边沟及低洼处的排水设计中,用于 水力计算的设计径流水深或水头不大于15cm,并据此对实际暴 雨下重要易涝点的积水情况进行评价。 5.3.3监测项目根据本标准第3.0.5条确定。
5.4.4城市水体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监测点、采样点等参照现
建筑软件、计算5.5自然生态格局管控与水体生态性岸线保护
5.5.2新建、改建、扩建水体生态性岸线率为生态性岸线长度 与除必要的生产岸线及防洪岸线长度外的水体岸线总长度的 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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