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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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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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果开展质量检查。必要时,开展首件成果质量检查。对检 查发现的质量问题,作业单位须全面修改直至合格。质量检 查和问题处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并由检查、修改人员以签学 等形式确认;成果质量检查报告由作业单位签章确认。 五、过程质量巡查 组织单位在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组织对调查监测质量 管理工作、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和过程成果质量等开展质量巡 查,跟踪调查监测过程质量情况,纠正作业技术偏差,消除 重大质量隐惠。 过程质量巡查工作由组织单位实施,也可委托具备调查 监测专业能力的第三方单位开展。巡查完成后,巡查承担单 立对作业过程质量作出符合性判定,出具巡查意见,向组织 单位报告质量巡查结果并对巡查结果负责。 过程质量巡查结果应及时反馈被巡查对象,并提出明确 改进建议。对一般性质量问题,指导被巡查对象立即纠正; 对系统性质量问题,督促被巡查对象全面整改;对严重的质 量问题,巡查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组织单位报告。被巡查对象 对反馈问题有异议的,可与巡查人员现场沟通,也可向组织 单位审诉。质量问题严重的,组织单位应要求被巡查对象停 工整改或返工,并依法依规追究被巡查对象的责任。 组织单位建立问题通报机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过程质 量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调查监测作业单位对照开展自查自

    纠,并针对性开展再次巡查。 六、成果质量验收 调查监测成果按照“谁组织、谁验收”原则,实行质量 验收制度。 分阶段实施的调查监测,前一阶段成果经质量检查合格 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国家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调 查监测成果经逐级质量检查合格后,由国家级组织升展质量 复核;省级根据国家级质量复核反馈问题,组织整改到位后 开展成果质量验收。 质量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错误须进行全面修改。质量 验收不合格的调查监测成果,退回并限期整改或返工,修改 后成果重新提交质量验收。 成果质量验收承担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质量 要求开展工作,作出质量验收结论并对其负责。 七、质量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调查监测 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并 监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查监测质量的监督管 理,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组织实施的调查监测质量负 责。 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对通

    过质量验收的调查监测成果,必要时开展抽检。 具备调查监测专业能力的第三方单位受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质量监督检查中需要 进行的质量检验活动,出具质量检验报告。被检查单位和个 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数据、文件和材料等。 八、质量问题防范、追溯和追究 畅通质量问题发现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调查监测任务 承担单位、任务范围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 单位和个人发现调查监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质量问题的, 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举报;对在 各类审批、备案、督察、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调查监测数据 弄虚作假行为,要善固定证据材料,作为问题线索和证据及 时移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建立调查监测质量追溯机制,将质量责任终身落实到调 查监测承担单位和人员。调查监测承担单位应对数据采集、 处理、检查、修改和统计分析等全过程及相关责任人参与行 为,进行真实记录、建档留存。对不当干预调查监测工作, 指使、授意伪造、篡改调查数据的,全面记录、全程留痕, 保留完整档案。对在调查监测中算改数据、主观故意弄虚作 假电子标准,或在质量检查中违规操作、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依 法依规追究责任。 推行调查监测过程质量巡查、成果质量验收、质量监督

    检查等信息和结果公开,曝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将 调查监测质量纳入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范围,依法依 规向有关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调查监测质量失信行为,推动失 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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