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797-2021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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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 单位等单位,宜加强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中的勘察、设计、施 修等各阶段合同管理工作

    同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并应负责合同的订 立、履行、变更、终止等

    面签认,合同变更应纳入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合同应 应法定代表人签字。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由其授权的委 理人签字。承包人应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

    3.1.5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应采取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措 施。 3.1.6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应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高速标准规范范本3.1.5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应采取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措

    3.2.1合同变更应符合下列规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转交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 的时限内实施变更。 2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工程变更的,宜由承包人按照法律规 定或合同约定与发包人洽商变更。 3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合同变更的,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

    或合同约定与发包人洽商变更,并按本标准规定的合同审查、会名 与批准程序办理。 3.2.2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变更引起工期变化和费用增加的,承 包人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调整合同工期和费用。

    或合同约定与发包人洽商变更,并按本标准规定的合同审查、会签 与批准程序办理

    包人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调整合同工期和费用。

    3.3.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发包人提交

    3.3.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发包人提交预付 款支付申请

    发包人提出签证;涉及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合 约定调整合同费用

    3.3.4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人应将分包工程的结算文件纳入

    3.3.4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人应将分包工程的结算

    3.4文件签收和后评价

    3.4.1承包人应签收发包人、分包人、材料供应商送达的文件。 承包人对文件有不同意见的,应书面回复。 3.4.2承包人宜进行合同订立与履行自评,对合同评价结果应进 仁八析兰纯实放陆新老坊

    行分析总结,实施绩效考核。

    4.1.1勘察合同是发包人

    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发包人应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 包单位,承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 4.1.2承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应组织合同管理有关人员进行合 同评审。合同评审的方法应与勘察项目的承发包模式、规模等级 相适应。合同评审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承发包模式; 2 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与履约能力; 3 工程已具备的条件; 4 合同风险; 5 勘察范围和阶段; 6 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质量标准、合同工期、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等主要合同条 款。

    可评审。合同评审的方法应与勘察项目的承 相适应。合同评审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承发包模式; 2 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与履约能力; 3 工程已具备的条件; 4 合同风险; 5 勘察范围和阶段; 6 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 质量标准、合同工期、合同价款、违维 款。

    4.1.3合同双方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根据国家或地方建设行 主管部门颁发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4.1.4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勘察合同中约定工程概况

    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与支 付、变更与调整、后期服务、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解除、责任与保险、违约、索赔、争议解决等内容。

    4.2.1承包人在履行察合同过程中,应依据合同文件

    承包人在履行勘察合同过程中,应依据合同文件任命察

    项目负责人,组建勘察项目部(组),明确勘察项目的各项要求,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分级负责制。 2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勘察质量负责。 3业务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应负责勘察成果的审核、审定。 4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勘察合同组织实施勘察工作。 5现场技术人员应负责现场勘探,取样位置应准确,试样质 量符合勘察标准和设计要求;试验人员应按勘察标准操作。 4.2.2承包人应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确保勘测成果质量符合勘察标准,满足合同约定,且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应建立和执行校审制度。 2原始记录应有项目负责人、观测员、记录员、试验员等相关 人员的签字。 3报告编制人应在现场查看和试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编制 勘察报告。 4复核人应负责核查报告是否符合勘察标准和设计要求。 5审核人应对勘察依据、勘察方案、勘察成品质量进行检查 审核报告内容、深度是否满足勘察标准以及设计要求,报告中的建 议是否合理。 6成果资料经审定人审定、批准后,承包人方可向发包人交 付。 7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 收。 4.2.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 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双方合同工期应符合下 列规定:

    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 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 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4.2.4承包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相应勘察资 料。 2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 察意图,解释勘察文件。 3承包人应参加施工验槽、基础工程验收及工验收,解决 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问题。发生工程质量安 全事故的,承包人应组织勘察人员参与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 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处理措 施。 4.2.5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费。勘察过程 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变更的,经执行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后,发包 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调整勘察费。 4.2.6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的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若发现偏 差,应立即督促承包人修正。 4.2.7合同一方因另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中所规 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可向另一方提出索赔。 4.2.8承报人应建立合同资料文档管理制度。 4.2.9承包人应组织人员整理、核对以下合同文件及技术资料, 并及时存档: 1勘察合同;

    4.2.7合同一方因另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中所

    .2.9承包人应组织人员整理、核对以下合同文件及技术资料 并及时存档: 1勘察合同; 2 发包人的指令; 3签证;

    合同双方往来信函与会谈纪要; 现场勘察及试验原始记录; 6 校审记录; 7 勘察报告等。

    4.3.1对发包人违约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对发包人违约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包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 给予赔偿。 2双方可在合同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以及发包人应承担 的违约责任。

    4.3.2对承包人的违约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情形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承包人违约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 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 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3双方可在合同内约定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赔偿 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以及违约责任,

    5.1.2订立设计合同,应使用所在行政区域的设计合同示范文 本。示范文本中未约定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可在专用条 款中明确,也可增加补充条款,

    5.1.2订立设计合同,应使用所在行政区域的设计合同示

    1 发包人所提供资料、文件的名称与提供时间; 2 委托任务的工作范围; 3 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开始和终止时间; 4 设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5 为承包人提供的现场服务; 6 知识产权保护; 7 违约责任; 8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1.4 设计合同应明确承包人是否可将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以 外的设计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人。

    5.1.5设计合同宜明确具体的设计进度计划。

    5.2.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将部分设计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

    5.2.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将部分设计任务分包给具有

    等级的分包人时,应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5.2.2在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下列义 务:

    5.2.5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增加超出合同约定的

    1 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前,承包人应取得有效的变更依据 2 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后,承包人应对重要变更内容进行现场 交底。 3在竣工图编制过程中,承包人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对原施 工图纸的修订工作

    5.3.1设计任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就分包设计任务向发包 担连带责任

    5.3.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本标准第5.2.2条规定的

    付,承包人可暂停相关设计工作,并不需承担由此导致的设计进尽 延误责任。

    时,承包人可暂停相关设计工作,并不需承担由此导致的设计

    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承担过失责

    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发包方应暂停相应的设计费用支付,直至承 包人采取纠正措施。

    6.1.1承包人应收集发包人的项目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 否投标或者与发包人进行谈判。

    1发包人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承包人应依据招标投标等法 律与招标文件的规定订立合同。 2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就合同内容进行谈判。 3订立合同应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有关部门统 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6.1.3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实施合同审查、会签与审批等 前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重点围绕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主要条款等进 行审查。 2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前,应由单位负责合同谈判与订立的部 门会同其他业务部门讨论合同条款并会签。

    6.2.1 合同订立人员应向其他合同履行人员进行合同内容 说明。

    1承包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可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建设任 务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完成。 2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承担分包工程的相应资质。 3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

    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发包人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 文及备案工作

    6.3.1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明确各自的违约责 王,违约责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应向承包人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发包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承包人可要求其支付价款 或者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质量、工期违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1.1总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7.1.2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提交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 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分包人应具有与拟分包工程相应的技术 水平和勘察、设计及施工业绩,无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环境管理、 健康安全等方面的处罚记录。

    7.2.1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宜根据总承包合同的计价模式确 包合同的计价模式。

    7.2.2总承包人不得违反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包

    .2.3分包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文明勘察、设计及施工等要求应符合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分包合 同可直接引用总承包合同条款,或者约定总承包合同作为分包合 同的组成文件,

    7.3.1总承包人应负责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组织、检查、协 核、结算等工作。

    7.3.2总承包人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总承包人发现分包人存在违反分包合同的情形时,应要求

    分包人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致使分包合同目的不能实 现的,总承包人可解除分包合同,并追究分包人的责任。 7.3.5存在多个分包人的工程项且,总承包人应负责各分包人的

    7.3.5存在多个分包人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人应负责各 协调管理工作

    7.3.6发包人对分包工程发出变更指令的,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

    .4.1总承包合同解除时分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总承包人应 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撤离现场

    7.4.1总承包合同解除时分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总

    1因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原因终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可得到 已完成工程价款、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 2因分包人严重违约导致总承包合同终止的,分包人可得到 已完成工程价款补偿,但应向总承包人赔偿损失。 3分包人经总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 场地的材料设备,可全部移交给总承包人,费用由总承包人按分包 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7.5.1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总承包人或分包人自身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时,可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索赔要求。 7.5.2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总承包人或分包人可按照分包 合同约定进行反索赔,

    7.5.2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总承包人或分包人可按照

    8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管理

    8.1.1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由承包人负 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并进行管理。发包人自行提供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合同管理可依据承包人采购模式执行。 8.1.2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前制订完整的采购管理制度与流程 并执行以下工作: 1承包人宜通过实地调研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考察,设定评审 标准。 2承包人编制项目采购文件时,宜对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 进行实施询价。 3承包人宜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单,对于设备设施的采购可组 织召开供应商协调会。 4承包人应制订项目采购管理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采购管 理程序和制度,组织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拟订和谈判

    8.2.1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应符合施工需要。未经发包人批准,承 包人不得更换供应商。 8.2.2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发包人 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 应商的,承包人可拒绝;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赔 偿责任。

    8.2.1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应符合施工需要。未经发包人批 包人不得更换供应商

    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约定指定生产厂家 应商的,承包人可拒绝;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包人承 偿责任。

    8.3.1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订立后,承包人应向项目经理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订立后,承包人应向项目经理部工作人

    8.3.2承包人应负责材料设备的进场及检验工作,并应按下列规

    正行: 1材料设备进场前,承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监理 工程师提供进场实施计划,包括运输方式、进场时间、供应的材料 设备数量和质量要求、进场检验程序、取样和送检程序、人库程序 等。 2承包人应负责材料设备进场的数量清点与检验。承包人 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检验办法和有关规范对材料进行检验。 3对于整机装运的设备,应按采购清单对应设备的名称、型 号、规格、数量逐一检查。对于解体装运在工地交货的自组装设 备,在对总成、部件及随机附件、备品进行外观检查后,应由生产厂 家在工地进行组装、调试和生产性试验以及单机试运行检测试验 4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委托有相应资格和 能力的单位进行第三方检验。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参加有关检验 的,应通知发包人参加检验。 5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拒绝接收。 8.3.3承包人应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并应按下列规定执 行: 1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清点后保 管,保管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建立材料设备使用台账,根据合同约定的采购计 划跟踪记录材料设备的进场、存放与使用情况。 3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后,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材 料设备移出场外。 8.3.4承包人应负责原材料试验的取样送检见证,跟踪记录送检 情况,并收集整理各种质量合格证书和检验试验文件。 8.3.5承包人、发包人、供应商应共同负责材料设备的工报验

    8.3.5承包人、发包人、供应商应共同负责材料设备的峻工报验,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8.3.5承包人、发包人、供应商应共同负责材料设备的工报验,

    1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进场时收集整理质量合格证书和检 验试验文件。 2承包人与供应商应配合发包人参与采购设备的竣工报验 3对任何材料、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的,供应商 应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规定。 4设备联动试运行结束后,承包人可对供应商进行总结评 价

    8.3.6设计变更涉及材料设

    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与供应商洽商变更;因变更引起的 费用变化,供应商可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调整合同费用。 8.3.7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供 材料设备数量和价款的报告。根据确定的材料设备计量结果,承 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材料设备工程价款。

    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与供应商洽商变更;因变更弓 费用变化,供应商可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调整合同费用

    8.3.7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承包人提

    材料设备数量和价款的报告。根据确定的材料设备计量结果, 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材料设备工程价款。

    8.4.1承包人应与供应商在设备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 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包 卫、休 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8.4.2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供应商应按 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

    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

    8.5.1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并导致施工材料设

    8.5.1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并导致施工租 备采购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向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向 人追偿

    8.5.2在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采

    约行为的,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承包人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供应商可解除材料设备采 购合同。 2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

    期延误,影响材料设备供应的,承包人应向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无法完成对材料设备支付与合同履行的,承包人应 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导致的供应商的损失。 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施工合同,发包人接受材料设备的,承 包人应将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协助发包 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协议。 8.5.3在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 约行为,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因供应商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发生供应商严重违约事件 不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向承包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倍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供应商不 进行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在支付违约金后继续履 行合同。 3供应商违约后,承包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发包人可对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承 包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在指定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的,承包人可解除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期延误,影响材料设备供应的,承包人应向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无法完成对材料设备支付与合同履行的,承包人应 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导致的供应商的损失。 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施工合同,发包人接受材料设备的,承 包人应将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协助发包 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协议

    .5.3在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进

    9.1.1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应负责合同的订立。

    9.1.1 工程息承包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应负责合同的订立。 9.1.2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合同类型以及合同文本的选 择应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 9.1.3工程总承包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9.1.4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过程中,总承包人应组织审查合同范 围、合同价格、工程变更、价格调整等条款内容。 9.1.5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是联合体。联合体承包各成 员之间应订立联合体协议,明确分工。联合体牵头人应组织各成 员单位全面审查合同。联合体各方对合同无异议后,应共同与发 包人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

    员之间应订立联合体协议,明确分工。联合体牵头人应组织各 员单位全面审查合同。联合体各方对合同无异议后,应共同与 包人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

    9.2.1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相关规定建立工程总承包 合同管理程序。 1应接收合同文本并检查、确认其完整性和有效性。 2应研究合同文本,明确项目发包人的要求。 3联合体总承包合同分析工作应由牵头人组织各成员单位 分解工程总承包合同。 9.2.2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交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承包人应召开合同交底会议,详解合同意图、合同要点、 合同执行计划等内容。 2项目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向项目经理部 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

    1总承包人应召开合同交底会议,详解合同意图、合同要点、 合同执行计划等内容。 2项目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向项目经理部 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

    3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向其所属工作人员进行合同交底。 4合同中约定采用BIM及其他新技术的,应针对BIM技术 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合同交底。 5项目各部门或联合体成员收集合同交底资料形成书面文 件,应经各有关主体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 9.2.3根据合同交底密封圈标准,项目部应按照项目组织机构分解合同文 本,并将分解后的合同文本移交项目机构负责人,确定进度、质量、 投资等主要控制的合同目标,并形成包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的 整体性指导性文件

    9.2.4项目部合同管理人员应全过程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

    和整理合同信息和管理绩效评价,并应按规定报告项目经理 承包人或联合体成员应汇总项目各部门或联合体工程资料和合 执行情况,形成合同管理过程记录文件

    9.2.5工程总承包合同变更应符合下列要

    1合同变更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合同变更申请; 2对合同变更进行可行性与风险预估,报项目经理审查和 批准; 3)重大合同变更应报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人签认; 4)经项目发包人签认,形成书面文件; 5)组织实施变更 2合同变更单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变更的内容; 2)变更的理由和处理措施; 3)变更的性质和责任承担方; 4对项目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等的影响。 3发包人提出变更,总承包人在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在合同 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在等待发包人回复期间不得停止 延误任何承包工作;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后,应立即

    执行。由总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应征得发包人的同

    国家电网标准规范范本执行。由总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2.6 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的处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准备并提供合同争议事件的证据和详细报告; 2 通过和解或调解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3和解或调解无效时,按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或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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