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上铁工[2017]382号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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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见,将审批表、修改后的施工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并报路局 工务处审批。 3.路局工务处根据专业分工,组织人员对施工安全措施及 会议纪要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总公司、路局有关 安全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不符相关要求的不予审批同意,并书 面告知原因。 第四十四条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 督机构,成立专业监督队伍,明确监督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管。 1.根据路局下达的月度施工计划、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 督计划,参加相关施工协调、交底、方案审查等会议,参与建设 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现场调查和施工方案预审,参与路局组织的 施工方案审查。 2.依据路局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制定安全监 督方案,根据每个项目特点制订监督检查表,组织做好日常监护 监督检查和配合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方案和计划进行施工。遇 施工方案、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偏差及可能影响工务设备 稳定等特殊情况时(如地下管线、土质、水位以及天气等原因) 必须立即责令停工,与项目管理机构联系并同时向路局主管部门 报告。 3.组织对邻近营业线施工监护人员进行现场交底,明确日 常检查标准和监护要求。每月由分管段长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对管

    为临近营业线施工进行检查。 4.设备管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 开通、阶梯提速等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 全隐惠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 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并责 令其停工,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与施工单位共同对开 通、提速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线路开通后,还需对慢行速度、距 离、慢行牌设置等进行检查,直至恢复常速。 5.安排足够的人员对每处邻近营业线施工进行监护和监督 检查。根据施工计划、施工项自对营业线影响的程度,按审查确 定的施工类别、方案,采取施工期间重点监护、分段定时巡查、 定时添乘机车、不定时巡查等相应的监护措施,防止施工单位擅 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范围。 6.除按要求参加路局组织的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外: 段每月至少组织对外单位施工安全监督情况进行一遍(次)全面 检查,对监护人员的到岗和履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五条营业线(邻近营业线)施工确保工务设备安全 规定见附件4。

    第五章防护作业规定 第一节防护员任职条件 第四十六条防护员分为驻站(所)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包

    括现场主防护员、工地防护员、远端防护员、中间联络员),须具 备如下条件: 1.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身体健康,口齿清楚,无 视觉、听觉和反应障碍。 2.必须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 能,熟悉铁路行车有关规章制度和施工作业情况。 3.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两年及以上,具有本专业 (工种)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4.一年内无任何责任事故、无触碰“红线”、事苗记录。 5.经路局培训合格并取得资质

    除各类防护信号,保持与驻站防护员的联系,当发现来车或接到 来车通知时,应立即通知施工作业负责人组织作业人员按规定距 离下道避车,督促、确认作业人员、机(工)具、材料处于安全 地点,确认人员列队立岗并平举拢起的黄色信号旗(灯)接车。 现场防护员与驻站联络员联系不上时,应立即通知施工负责人组 织人员、机具下道避车,待联系正常后方能重新组织上道作业: 现场防护员未接到驻站联络员来车信息并发现来车时,应果断通 知所有作业人员立即下道。 第五十一条驻站联络员必须密切监视车站控制台显示的 列车运行信息,注意监听车站值班员预报及复诵信息以获取来车 言息,及时将车次、径路预报给现场防护员,并确认现场防护员 复诵信息;向现场防护员发出确报时,如联系不上时,驻站联络 员必须立即向车站值班员汇报,由车站值班员按规定处置。 第五十二条施工作业负责人违反防护规定违章指挥时,防 护员有权向施工作业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可能影响安全时应立 即纠正或制止,如施工作业负责人拒绝纠正时,可逐级或越级汇 报。 第五十三条段、车间须建立并动态更新防护员花名册,车 间对班组每日预报的防护员资格进行核对化工标准,调度对各车间上报的 防护员资格进行抽查核实,发现与花名册不符时,必须立即通知 所在车间或班组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防护员必须参加点名,全面掌握当天负责防护

    的作业组所处位置、施工作业项目,对安全关键点进行提示或补 充。遇实行委托登销记、委托防护,天窗时间临时提前等情况 驻站联络员不能集中参加点名会时,施工作业负责人应单独对其 布置安全重点事项。 第五十五条防护员禁止中途调换和离开。遇特殊情况必须 临时更换时,必须经调度审批同意,并由施工作业负责人对后续 防护员重新布置相关安全事项、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未经驻站(所)专门培训的防护员,不准替代驻站(所)联络员 第五十六条防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防护人员不参与作 业、作业人员不兼任防护”的规定。

    第三节防护作业 第五十七条防护作业一般要求 1.凡进行铁路营业线施工、检修作业(含天窗点外作业项 目),均需指派驻站(所)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按高速铁路施工 维修综合防护作业办法规定可不指派驻站联络员的除外)。 2.施工主体单位对施工安全、质量全面负责。多个单位共 司完成的施工作业,主体单位和配合单位应分别设置施工防护体 系,负责各自单位人员、机具的防护。 3.多个单位在同一个区间作业时,由主体单位负责划分各 单位作业范围及分界点,分别进行防护。 第五十八条普速铁路作业防护

    1.施工防护按铁路总公司、路局规定办理 2.维修天窗作业须指派驻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遇通信 不良时必须增设中间联络员。 3.天窗点外在区间或站内正线进行上道作业,必须设置驻 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和两端远端防护员。(天窗点外在线路充许 速度或限速60km/h及以下线路上道作业、站内其他线路上道作 业、正线道床边坡外作业及线下巡查作业必须设置驻站联络员利 工地防护员,可不设远端防护员,遇瞭望困难、通信不良等地段 必须增设中间联络员)。 4.安排作业时应尽可能减少分组,每名驻站联络员负责联 络的作业组,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分组作业时每个作业组均应设 工地防护员,当作业组内人员间距超过50m时,须增设工地防护 员。遇大雾、暴雨、雾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天窗点外上道作业 (包括检查),特殊情况下必须要上道作业时须经单位行政主要领 导批准并采取加强措施后方可上道。 5.天窗点外使用钢轨探伤仪探伤作业时,必须设置两端远 端防护员,按规定距离位置显示停车手信号,并随之移动,如瞭 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联络员。 第五十九条高速铁路施工作业防护 1.施工维修防护按铁路总公司、路局规定办理。 2.实行高铁综合防护时执行路局《高速铁路施工维修综合 防护作业办法》规定

    (2)配雄车、捣固车、打磨车、边坡清筛车、物料车等施 工作业(包括在作业模式下走行)时,可不设专职随车工地防护 员,机组收放车作业时,由每台车的机长(有防护员资格)或机 长指定的具备防护员资格的职工担任临时工地防护员。 (3)在相邻线路为正线、到发线或调车线进行大机保养时 应设驻站联络员和工地防护员,并在两线间设置防护警示绳, (4)轨道车施工作业须指定工地防护员随车防护,根据作 业范围每列不少于1名。 (5)工务机械车途中停车检查时应设置工地防护员。 第六十一条路用列车跨站界、线路所施工作业时,按照路 《行规》相关要求执行;遇站界外移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 号、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按照站内线路或道岔办理 第六十二条防护联系 1.工地防护员必须不间断地瞭望获取来车信息,并根据驻 站联络员、远端防护员通知的来车信息,及时通知施工负责人组 织作业人员、工机具下道。在上道和转移作业地点前,必须与驻 站联络员联系,掌握列车运行动态,确认无列车后再转移 2.驻站联络员必须密切监视车站控制台显示的列车运行信 息,同时注意监听车站值班员预报及复诵信息以获取来车信息, 及时将车次、径路预报给工地防护员、中间联络员,并确认现场 防护员复诵信息。 3.远端防护员与驻站联络员间不建立联系,必须不间断瞭

    望获取来车信息,发现来车后及时通知工地防护员。发现来车与 工地防护员及施工作业负责人联系不上时应立即设法拦停列车。 4.中间联络员必须不间断地进行瞭望,发现来车或接到驻 站联络员通知的来车信息时,及时通知工地防护员。 5.现场防护人员与作业人员必须执行同进同出同转场制度 所有作业人员不得脱离作业群体单独行走。驻站联络员必须在得 到施工负责人现场确认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工地的通知后方能离升 防护岗位。 第六十三条防护员站位 1.工地防护员应站立于距作业群体5~15m范围内,站立位 置应选择来车方向,便于望、能及时通知并确认作业人员下道 情况的适当地点。 2.远端防护员的位置应满足不同线路充许速度(以该条线 路允许最高速度)的防护距离并站立于本线外侧路肩,严禁侵限 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观察来车情况,并将来车信息及时通知 工地防护员。 3.中间联络员的位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应站立于本 线外侧路肩进行瞭望,严禁侵限。 第六十四条防护录音管理 1.防护员防护作业时均须使用具有录音功能的手持台或固 定台,使用不具录音功能的电台时必须配备录音器材,实现防护 员间全程通话录音,以及工地防护员通知施工负责人下道避车或

    停止作业的录音。 2.各单位要制定防护录音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能部门、车 间和工区三级管理职责,规范录音的转储、抽听和分析管理,对 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原则上段每月抽听覆盖所有车间,抽 所每个车间不少于2处作业的防护录音;车间每周抽听覆盖所有 班组,抽听每个班组不少于1处作业的防护录音,并建立抽听记 录台账,分析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防护员的管理

    第六章人身安全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六十五条各单位应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教育, 组织安全规章、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的学习,定期组织相关事 故案例的警示教育;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任职、提职、改职前的 教育和培训;对新入路的从业人员必须提前进行安全、技术和岗 位教育培训。高速铁路从业人员还应按照《高速铁路岗位培训规 范》和《铁路劳动安全培训规范》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 上岗。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应以防止“车辆伤害,物体打击,高空 坠落,触电伤害,机具伤害,起重伤害,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伤 害,中毒室息伤害”为重点,定期组织对劳动安全风险进行动态 研判,制定防控措施。 第六十七条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上道作业必须穿看黄色防护服,夜间作业应穿看带有反光功能的 防护服,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照明条件不良禁止作业, 第六十八条所有人员严禁在限界内使用手机。作业负责 人、现场防护员、现场监督(看守、巡查)人员可携带个人手机 但仅限用于安全生产信息传递及应急联系;驻站联络员、道口员 工务机械车司机(大机操作手)、汽车司机可携带个人手机用于安 全生产信息传递及应急联系,但必须实行定置管理;其他作业人 员个人手机在作业时应实施集中管理。各单位应细化制定手机使 用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工务人员不准在非封锁线路道心、轨枕头上行 走(有明确规定需要在道心内行走的作业项目除外)。不得随意穿 越线路,如确需穿越线路或路肩无法行走地段需上道绕行时,义 须与驻站联络员取得联系、确认无车并经“手比、眼着、口呼” 后快速通过。严禁以车代步;严禁钻车、扒车或从车钩上、下传 递机(工)具;绕行停留机车车辆时必须保持5m以上距离,并注 意机车车辆动态和邻线来车情况;严禁在钢轨上、枕木、道心坐 卧或车底下避雨、乘凉、休息。 第七十条天窗点内有轨道车、大机等自轮运转设备运行或 作业的区段,不得再安排与其无关的施工作业项目;遇综合利用 天窗进行维修作业时,安排的作业地点与自轮运转设备运行区段 至少保持500m及以上的安全间隔距离,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 第七十一条双线地段天窗点外作业,应面向来车方向作

    业。 第七十二条驼峰推峰调车、溜放作业时,作业人员禁止上 道。在峰下缓行器两制动轨间、风动道岔转辙部位作业(检查、 检测)时,必须放置安全木。 第七十三条巡查作业须两人及以上进行,并设专职工地防 护。巡查时原则上在路肩上行走;如必须上道对设备进行检查时 工地防护员必须与驻站联络员取得联系,确认无车时方可上道巡 查;施工安全监督员必须在具备有效的防护情况下方可上道检查 第七十四条需搭乘大型养路机械的工务段配合人员,须取 得机组同意后方可搭乘,并每车指定1名负责人,组织搭乘人员 上下车。搭乘人员应坐稳扶好,不得将身体探出车外,不得在车 帮上或架空物上坐卧。携带的工具料具应摆放整齐、牢靠,避免 掉落,严禁搭乘人员或机具误碰、误操作、毁坏大型养路机械设 备,车未停稳禁止上下。大型养路机械区间运行时,严禁材料小 车内搭乘作业人员,平车上严禁搭乘人员。 第七十五条捣固车、清筛车、稳定车作业时,配合、监控 大机作业质量的人员,在大机作业方向前部时,与大机保持不少 于8m的距离,在大机后部时,与大机保持不少于5m的距离。配 咋车作业时,作业方向前端50m范围内不得站人;线路打磨车作 业前方400m范围内线路上不得站人;道岔打磨车作业前方1001 范围内不得站人。 第七十六条工务机械车在作业区间内短距离作业点转移,

    动车前应确认作业机构已经复位、前方线路上人员下道避车完毕, 乍业状态下走行速度不超过10km/h,并注意瞭望和随时停车。运 行状态下作业转移运行时,动车前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与 邻工务机械车和相关地面防护人员做好防护联控;作业机构恢复 至运行状态,运行速度不超过40km/h(推进运行时不超过 30km/h),机组人员必须全部上车,司机应确认前方线路无人,方 可动车。 第七十七条锅炉等压力容器应按特种设备管理要求,按期 进行安全鉴定,不得逾期使用。 第七十八条使用切割机等进行钢轨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 在机具前方站立、停留,防止机具伤害。 第七士九条带电机械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八十条作业人员应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和各种信 号显示方法,并注意瞭望和其他警示信号,遇来车时按规定下道 避车。 第八十一条在线间距小于6.5m的双线或多线区段线路上 进行施工作业或在道床坡脚外相对固定处所进行施工作业,应在 两线间或道床坡脚处设置安全警戒(防护)绳(夜间须有反光标 志),警戒(防护)绳长度应与作业范围相当。 第八十二条严禁穿越线路到邻线避车

    第八十三条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面向列车认真瞭望,防止列 车上的抛落、坠落物伤人。

    第三节高空作业安全 第八十四条在地面2m以上的高处或陡坡上进行作业时 必须佩带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不能穿带钉或易滑的鞋 安全带、安全绳每次使用前必须指定专人进行检查,各单位应按 规定对安全带、安全绳进行鉴定。 第八十五条高空临边作业必须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 空作业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分层作业时,下部作业人员 必须佩带安全帽,上部作业人员严禁向下抛扔工具材料。未设置 隔离设备时,严禁双层垂直作业。 第八十六条在无人行道桥上拧动护木螺栓及钩螺栓时不 得向桥外方向使劲。桥面及人行道上,不准有露尖的铁钉。 第八十七条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经施工负责人组织全面 检查验收后方能使用。 第八十八条水上作业应配备救生设备设施。 第四节电气化铁路作业 第八十九条电气化铁路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电气化 铁路安全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节电气化铁路作业 第八十九条电气化铁路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电气化 铁路安全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九十条供电部门涂刷或设置“有电危险”、“切勿靠

    近”、“严禁攀登”等警示标志的处所或区域,任何人员不得停 留休息。 第九十一条遇雷雨时,施工作业人员须放下手中的金属器 具,严禁在大树下、接触网立柱旁和涵洞内躲避。 第九十二条在电气化区段通过或使用各种车辆、机具设备 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 等必须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 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的距离,距离不足时,率引供电设 备必须停电。 第九十三条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2~4m的建筑物上施工 作业,接触网可不停电,但必须有接触网工现场监护。 第九十四条在接触网未停电、接地的情况下,人员严禁攀 登翻越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顶部或站在装运的物资上 进行作业。使用平车装卸钢轨等材料时,必须与接触网的带电体 需保持2m以上的距离,并派人监护。 第九十五条发现接触网断线、部件损坏或在接触网上挂有 线头、绳索等物或树木倒伏在接触网上时,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 与之接触。在接触网检修人员到达前,应单足或并足跳离危险区 防止跨步电压伤人,并在短线接地处10m外设置防护,严禁人员 接近。 第九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借助铁塔支柱搭设脚手架或借助 铁塔支柱上下

    第五节搬运与装卸作业 第九十七条搬运及装卸重物时,应尽量使用机械(器)具 作业时按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人工作业时,严格按照作业标准组 织实施。 第九十八条用滑行钢轨装卸钢梁及其他重型机械设备时 骨行钢轨应用枕木堆垫实,支撑牢固,坡度适当,滑行前方严禁 站人,后方应有保险缆绳,防止溜逸。 第九十九条装卸长钢轨前(长轨车除外),相关绳索必须 进行检查,发现有断(开)裂或有可能危及安全时,禁止进行吊 装(卸)作业。绳索与挂钩、固定器等应联结牢固,人员不得站 在移动前方和绳索附近。 第一百条长轨车运行中,人员必须离开轨端3m以外,并 亚禁在长钢轨上走动;卸轨时,撬棍不得插入长轨移动方向的横 梁后面,前一根长轨通过本车后方能拨动后一根就位,严禁在悬 空的长轨下作业,并注意防止长轨尾端落下时摆动伤人。 第一百零一条车(高边车)卸料规定 1.卸料人员需一同乘坐卸料列车去现场时,在列车运行途 中应站稳扶牢;乘坐片石车内时,不准在车厢内来回走动,以 防止紧急制动时石块滚落伤人。 2.卸料车到达卸料地点开门前,卸料负责人应通知车厢内 所有卸料人员选择好站位,防止随车门开启后人员从车门滑下 3.卸料结束,卸料负责人须确认人员已下车完毕、不侵入

    限界后,方可通知司机动车。 4.卸料过程中需在近距离内转移卸料地点时,必须将所有 开启的车门进行重新关闭,防止经过桥梁、信号机、接触网等建 筑物侵入限界后,车门打(挤)伤卸料人员。 第一百零二条装卸料或其他原因需移动车辆(指运营、路 用车辆)时,必须要有动力牵引,禁止手推调车

    第六节机具使用 第一百零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各种机具的“管、用、修”制 度,在固定地点操作的机具,应张贴相关操作规程。应建立机具 定期巡检和保养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相应资质人员进行操 作的,相关机具使用人必须经地方相关机构或铁路相关部门培训 合格后担任。 第一百零五条机具使用前应确认油、水、电、连接是否符 合使用要求,防护设置是否齐全可靠,显示仪表是否正常,整机 是否符合现行的安全使用办法。使用中发现故障需要紧急处理时, 应先停机、切断电路、凤路、动力油路等,撤离线路建筑限界以 外进行处理,在未确认故障已得到处理的情况下,不得继续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皮带轮、皮带、链轮、齿轮、砂轮、砂轮切 割片和风扇等露出机体的传动和转动部件,应有满足相关规范的 防护设施。转动部件应标有旋转方向指示标志,只允许一个方向

    旋转的设备,应设置有反转自锁装置。 第一百零七条切轨机、打磨机、电焊机等机具操作人员应 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机具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一节轻型车辆及小车 第一百零八条各类小车必须在天窗时间内使用(大型探伤 车未按周期覆盖的除外),遇事故抢险、故障处置时也必须在线路 封锁条件下使用。使用各类小车时应在施工作业计划中提报并得 到批准,按轻型车辆办理的小车还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使用 负责人职务不得低于班长。 第一百零九条各类小车应由车间统一管理,车间应对各类小 车进行编号,建立使用管理台账。上道使用前,负责人应对其安全 生能进行检查确认;使用中,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联系上道、专 人负责、按章防护”的规定;使用后必须上锁集中存放,对存放在 线路旁的小车或轻型车辆必须采取派人看守等防范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禁止劳务工单独使用小车或轻型车辆 第一百一十一条各单位主管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车 间对轻型车辆、小车安全状态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 台帐。 第一百一十二条轻型车辆实行合格证管理,应每年组织鉴 定,路局定期对鉴定合格的设备进行公布(新机开箱验收时同步

    开展相关工作);对有附属走行轮的养路机械(如探伤小车、轨道 检查仪等设备),每年各单位组织使用部门对其安全性能进行鉴 定,使用部门使用前需对其状态进行确认并对安全运用负责;轻 型车辆及按照轻型车辆使用的轻型小车上线使用按照路局相关规 定办理,设备使用纳入施工或天窗计划,轻型车辆需编制车辆使 用计划书,

    第二节挖掘机使用安全 第一百一十三条使用路用平车运送挖掘机时,须制定挖掘 机装载加固方案。运行前应安排专人全面检查加固和固定情况, 确保符合加固方案后方可运行,途中押运人员要加强检查监视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线路上装卸载挖掘机时,钢跳板下端与钢 轨结合的部位需用防滑材料铺垫在钢轨上,长度不小于2m,以防 挖掘机下行时侧滑和挖掘机履带擦伤钢轨等。挖掘机上下路用平板 必须由轨道车组指定专人指挥,下道架要安放稳固,确保安全。 第一百一十五条挖掘机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必 须头戴安全钢盔,手持红、黄旗,并与挖掘机手明确旗语用语。 第一百一十六条挖掘机作业时应按“一机一人”设置专人 防护,作业过程中与电务、供电等专业设备保持规定距离;列车 接近时应停止作业,防止侵入邻线。 第一百一十七条挖掘机作业时,作业平径内下方严禁站

    第一百一十八条禁止使用挖掘机撞击钢轨或轨枕移 排或岔排

    第三节工机具和材料使用安全 第一百一十九条工机具应刷有反光涂料或粘贴反光标志 并实行编号管理,各种防护标志牌必须具备反光功能。工机具, 材料的出库实行发放登记制度,落实到使用人。 第一百二十条高铁作业必须执行人员、工机具、材料进出 通道门、转移或撤离作业现场的“三确认”制度;进出高速铁路 的零小材料必须装袋或装箱带入、带出。需要临时返回工区取工 (机)具或材料时,必须2人及以上同行,其中1人防护,并按 “三确认”程序操作,填写确认单,现场交予施工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防护栅栏(围墙)内不得存放工机具、材料 否则须采取加固、加锁等防范措施。备用轨料应存放在指定地点 易搬动的零散材料应入库保管,禁止在线路边临时存(摆)放

    第八章外部环境安全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铁路沿线工务外部环境是指铁路权属地 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控制区域 第一百二十三条路局工务处是工务外部环境安全的专业 管理部门,各工务单位是工务外部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主体,依

    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对本单位管辖区域 内工务外部环境安全进行监督,履行外部环境安全检查、报告、 处置、结果跟踪、建档等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外部环境安全管理坚持专业管理和属地 治理的原则,对影响铁路安全的外部环境问题由铁路部门按专业 分工进行现场确认,问题整治按行政区域划分由属地政府负责率 头处理,路地双方定期开展联合巡查巡防和沟通协调,共同维护 铁路安全。 第一百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路局有关规定,制定铁路工 务外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明确牵头管理部门,落实各部门、车 旬、班组的监管职责,加强外部环境安全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监控人员和设 备设施,相关部门、车间、班组按照规定的检查制度,对线路列 部环境进行添乘检查、地面巡查、临时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 现并处置安全隐惠或不安全因素。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惠或不安全因素,应 视情况在第一时间采取阻止、临时看守等措施,防止后果进一步 扩大。对检查发现的各类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和生产活动,应及 时向路局主管处室和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 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按一案(物) 档建立台帐和影像资料,并实施动态町控、闭环管理

    游500m,下游3000m;跨河桥长100m以上不足500m的铁路桥梁 河道上游500m,下游2000m;跨河桥长不足100m的铁路桥梁,河 道上游500m,下游1000m,进行采砂、淘金;在铁路桥梁跨越处 河道上下游各500m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跨铁立交桥防撞墙、防抛网、排水及附 属设施等不满足铁路安全相关规定,梁体、墩台结构不满足公路 简载要求;下穿铁路道路桥涵、公铁并行路段有关安全防护设施 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和管理;机动车辆或船舶超载、超限、超速 通行上跨铁路公路桥梁、下穿铁路道路桥涵。 第一自三十八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 诸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 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 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m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 各1000m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第一百四十条铁路沿线影响铁路排水系统完整、通畅,影 响铁路安全渡汛的工程施工。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 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m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线路上违法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铁路 人行过道和其他通道。 第一百四十二条损坏或非法占用铁路线路、铁路标志等设 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

    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违法违规通过铁路桥 梁。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桥梁水尺标、水面航标的设置 第一百四十四条其它影响铁路工务设施设备的外部环境 安全隐惠

    第四节问题整改处置 第一百四十五条各单位检查发现或其它单位、个人反映的 外部环境安全隐惠,应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对止在进行的危及工务安全的违法行为,应立即进行十预、劝阻 责令停止;对不所劝阻的,要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请求协调处理,直至隐惠消除。 第一百四十六条对严重威胁工务设备安全可能导致事故 的外部隐患惠,在未得到有效控制前,应遵循“先防护,后处理” 的原则,视情况采取封锁线路、限速运行、派员町控、看守等安 全应急措施,同时立即向辖区铁路公安派出所报告,并上报路局 安监室、政法委(护路办)、工务处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其他影响工务安全的行为和外部环境 安全隐患要及时联系、致函相关责任单位,督促限期落实整改, 必要时致函地方人民政府或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申请联合执法 取缔。 第一百四十八条各单位发现符合《上海铁路局关于印发

    <上海铁路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惠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上铁安 【2017]67号)规定的I、II、II事故隐惠,要按管理程序进行 建档、报告、跟踪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治理。隐患登记统计情况每 月上报路局安监室和工务处,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路局工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发《上 海铁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上 铁工【2015]648号)、《上海铁路局关于补充<上海铁路局工务 安全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上铁工[2016】353号)、《上 海铁路局工务处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工务高速铁路施工、维修 综合防护作业办法(试行)》的通知》(工综函【2016]412号) 《关于明确工务施工限速地段巡养有关规定的通知》(调度通知 【2017]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开工项目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2.线路开通/阶梯提速检查确认单。 3.上海铁路局营业线(邻近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 审批表

    附件:1.开工项目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2.线路开通/阶梯提速检查确认单。 3.上海铁路局营业线(邻近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 审批表 4.营业线(邻近营业线)施工确保工务设备安全规定

    开工项目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

    附件 2线路开通阶梯提速检查确认单施工项目:施工地点:是否符合标准项目条目是否轨距水平轨道几何尺寸高低三角坑轨向道床接头结构轨枕零部件路材路料其他检查确认意见:施工单位确认:设备管理单位确认:确认时间:44

    上海铁路局营业线(邻近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审批表

    营业线(邹近营业线)施工

    一、为确保营业线(包括邻近营业线,下同)施工过程中既 有线路基、桥梁、隧道或涵洞等设备(以下统称路桥设备)安全 和行车安全,结合我局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技术复杂的工程,设计文件应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 对既有路桥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并根据施工安全要求 明确行车条件(慢行或封锁),针对各种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 预案,施工期间加强检查监控,发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施工期间必须确保营业线路基排水畅通,施工确需拆除 既有排水设施时,必须在施工方案中明确过渡期间临时排水措施 并在施工结束前按不低于原有排水条件进行恢复,汛期应制定针 对性的防洪措施。 四、加强施工期间路桥设备变形监测 1.邻近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线路 几何尺寸的检测和跟踪养护工作委托给所在工务设备管理单位, 并由工务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和落实线路检查监控方案和应急 预案。 2.路基变形监测基本要求。

    (1)路基变形监测包括水平横向位移监测和垂向高差变化 监测。 (2)观测桩的设置数量,应结合具体工程影响程度确定 一般情况下沿线路纵向至少每20m应设置一个观测断面(或观测 桩),并根据路基变形观测结果适当加密,在路基横断面上观测桩 的设置应结合施工对路基变形的影响,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 确。 (3)观测桩宜用直径不小于30mm的钢筋或150号钢筋砼预 制,长度150~200cm左右,钢筋砼桩顶预理埋半圆耐磨测头,理埋设 深度不宜小于100cm。 (4)观测精度:观测仪器应符合精度要求(二级中等精度) 测量精度符合国家二等水准测量规范,观测中误差不大于1mm。 (5)行车条件下,观测结果在预定的变化范围内时,原则 上观测频次不少于每2小时1次,路基有持续缓慢变形时,应加 密观测频次,并不少于每小时1次。 3.桥隧涵监测基本要求:桥隧涵监测包括施工影响范围每 个基础、桥墩(台)、梁体等部位的水平纵向位移监测、水平横向 位移监测和垂向高差变化监测,具体监测部位、观测频次和变形 允许值根据实际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应进行明确,设计方 案中应提出指导性意见 4.对大型盾构穿越铁路施工项目的沉降监测、在软土等不 良地质地段深层位移监测、桥梁动载和应力监测等较复杂监测项

    目,以及对高速铁路路基桥梁设备的监测监控,原则上应委托有 资质的第三方实施,并在原设计单位参与下制定专项监测方案。 5.施工单位和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共 享设备监测数据,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根据数据分析结 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线路轨道几何尺寸变化检测和跟踪养护基本要求:应 结合线路和路桥设备变形情况,及时对轨面几何状态进行静态检 查和动态检查,掌握线路状态,及时按相关规定做好养护工作 发现线路变化异常、发生晃车或轨道动态大值偏差时,应立即停 止施工,启动相关应急抢修预案进行抢修。 (2)高铁无轨道路基和桥梁桩基沉降或横向位移不得超 过1mm、有雄轨道铁路路基水平横向位移或垂向位移变化速率大 于2mm每天(施工时间大于3天后按最近3天平均值计算2,或累 计水平(或垂直)变化量大于10mm时应暂停施工,立即对线路 道几何状态进行检查,按规定做好养护工作,确保状态合格,项 自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分析,查 明原因,采取相关措施,待路基稳定后方可继续施工。发现路基 或桥梁设备有突变现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启动相关应急抢修预 案进行抢修。 五、对于以下施工项目,应委托具有铁路专业设计(或相关 专业检测、评估)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检算或评估,形成 检算资料或评估报告(需要在检测基础上才能进行检算或评估的

    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或机构事先进行检测),并作为施工方 案安全审查的重要依据。 1.基坑深度在5m(基坑临近河道时为4m,基坑边缘与路基 坡脚水平距离小于5米时为3米)及以上的基坑施工,应进行基 坑稳定性检算,粉质土层有地下水影响的必须进行坑底抗突涌稳 定检算,软弱土层或粉砂土层采取地下降水措施的应进行地面沉 降安全评估,施工影响高铁的应对高铁路桥设备变形进行检算。 路基地段的基坑稳定性检算时应考虑铁路静荷载,并根据现 场实际考虑列车动荷载影响。 2.靠近铁路桥梁基础对穿越铁路的河道进行深挖疏浚、拓 宽或河堤改造加固时,对铁路桥梁基础稳定性的影响应进行评估 对铁路防洪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铁路防洪安全评估。 3.在岩溶发育地区铁路附近进行冲击钻等引起地基强烈震 动的施工,应在铁路地基物探(必要时钻探)检测的基础上进行 地基稳定性评估。 4.在铁路附近进行爆破施工,应进行路桥设备安全评估。 5.其它技术复杂为确保安全必须进行检算和评估的施工项 目。 六、重点施工项目安全措施要求 (一)邻近营业线管桩施工 1.当桩中心与营业线中心距离小于30m时,应在营业线与 离营业线最近的一排桩之间预先设置应力释放孔。应力释放孔设

    置可参考如下标准:直径不小于30cm,孔深为桩长的三分之二 但不得小于10m,钻孔完毕后采用碎石或中粗砂及时回填, 2.施工中应先施工最靠近营业线的3~5排桩,并按照与营 业线的距离由近及远逐排跳桩施打,两台桩机间施工时沿铁路方 向应保持30m及以上距离。前5排的沉桩速度不应大于15m/h(软 土地区沉桩速度不应大于10m/h),其它桩距路堤坡脚在30m内管 框沉桩速度不应大于20m/h软土地区沉框速度不应大于15m/h) 司时根据土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限速措施 (二)邻近营业线高压旋喷桩施工 1.桩中心与营业线路堤坡脚(或路堑堑顶、桥梁桩基)距 离在30m及以内时,应综合考虑地基土质条件、路基高度、桩位 与营业线中心距离和旋喷桩施工喷射压力,分析对路桥设备的影 恂程度,软土地区还应考虑软土基底倾角、软土特性等因素,确 定施工条件。 2.施工中应先施工最靠近营业线的3~5排桩,并按照与营 业线的距离由近及远逐排跳施工。 3.两台高压旋喷桩沿铁路线路同侧方向的距离应保持在30m 及以上。 (三)邻近营业线钻孔桩施工 1.在软土等松软地质地区,应结合地质条件、钻孔位置与 线路中心的距离等因素,综合考虑施工对地基扰动影响等因素, 确定施工条件

    2.应确保泥浆池池壁稳固,防止泥浆池内泥浆外泄侵入铁 路道床或堵塞铁路排水系统。 3.桩身钢筋笼吊装时,应有限位、防脱等措施,并根据施 工位置与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距离,对钢筋笼进行合理分节、 分段吊装,在路堑顶部施工时应设置有效的防滚落设施。 (四)路堤边坡范围内挖孔防护桩施工 1.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或预制混凝土管护壁等措施进行坑壁 支护。 2.挖孔桩桩顶宜设置联系梁,以提高挖孔桩群整体稳定性 3.挖孔桩施工时应跳桩施工,严格控制一次开挖深度,防 正发生塌孔。 4.挖孔桩边缘距线路中心线水平距离小于5m的或进入路堤 坡脚以内的,应在限速120km/h及以下的条件下施工,如施工期 旬施工人员、机具、材料等不得不侵入铁路基本建筑限界的,义 须在封锁条件下施工。 (五)邻近营业线基坑施工 1.基坑边坡稳定性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对基坑边坡采取 支护措施。 2.应根据基坑长度、深度及与营业线距离等因素分别采取 先支护后开挖、边开挖边支护或分段跳槽开挖等施工方法,确保 基坑边坡稳定。 3.基坑周边不得堆土及放置料具,以免影响基坑稳定

    4.深基坑开挖施工期间,应避免在基坑开挖地段的范围内 安排线路大机稳定作业。 5.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下一道工序,减少基坑裸 露时间,确保路基稳定。 6.基坑回填应按规定进行压实,并优先回填对铁路侧基坑 7.采用钢板桩进行基坑支护时,钢板桩拨除前必须对基坑 四周采用C类土或经过改良的D类土分层回填夯实,并达到《铁 路路基设计规范》规定的基床以下路堤的压实标准。对拨除钢板 桩后的所留缝隙进行灌浆或灌砂回填处理。在软土地区插打和拨 除钢板桩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每小时插打和拨除钢板框的长度应控制在45m及以下 (2)距路基坡脚外侧3m范围内的钢板桩原则上不得拨出(对 路基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的除外),如需拨除应在施工方案审查的 明确。 (3)钢板桩距路堤坡脚3m至8m内时,应在封锁或慢行条 件下施工。 (六)普速有轨道路基本体注浆施工 1.对路基本体进行注浆施工时,注浆钻孔距线路中心的水 平距离小于4m时必须在封锁条件下进行,4m及以上时及对框构 桥底板注浆时应在限速80km/h及以下条件下进行。 2.注浆压力应根据路基土质、路基密实度或空洞等情况慎 定,不应超过 0. 3Mpa

    3.慢行条件下,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停止注浆施工作业: (1)无缝线路区段轨温不满足上道作业标准时。 (2)列车经过时。 (3)轨面隆起超过2mm时。 (4)道床范围冒水泥浆较严重时。 (七)普速铁路工上跨桥大维修施工 1.既有上跨桥防抛网更新、防撞墙增设(增设在人行道内 则的除外)及改造、梁体病害整治、横隔板整修、铰缝整修、支 座更换等施工项自,凡可能侵限影响列车安全的均应在封锁停电 条件下实施。 2.上跨桥主跨梁体折除(包括附属结构)必须由有资质的 设计单位制定拆除方案。上跨桥拆除优先选取架桥机方案;采用 吊机吊装方案时,吊机地基承载力安全系数为1.3,汽车吊的起 吊能力应不小于起重量的1.1倍,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1)折除前,对施工过渡期间边梁稳定性,应经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检算并提供相关检算资料(特别要检算防撞墙需与 边梁整体吊移的工况)。边梁稳定性检算或设计要求须进行加固 的,实施过程中应纳入关键项目进行控制和确认。 (2)对桥面铺装层及铰缝破除需在线路垂停条件下进行。 铰缝连接钢筋要全部断开建筑施工图集,捆梁钢丝绳处1m范围内铰缝混凝土彻 底清理干净,预穿钢丝绳要固定牢固。 (3)先拆两侧边梁,对中梁由两侧向内依次拆除。预拆除

    梁体进行分离及吊移需在同一封锁点内完成。封锁开通前,对临 空面行车限界内的梁缝处砼(砂浆)必须彻底清除,清除不彻底 不得开通线路。 (八)管线穿越普速铁路路基顶管(包括泥水平衡法、压力 平衡法顶管和定向钻)施工 1.以定向钻方式穿越路基施工时。 (1)穿越铁路十线时,原则上管线(套管)直径不应大于 0.5m,其他线路不应大于0.6m。线路中心处的管道埋深(从路肩 面算起)不得小于10m(遇岩层等特殊情况除外),油气输送管道 路肩处管顶距原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且均应在路基加固处 理层以下。 (2)当同时满足管线穿越铁路下方地层为基本承载力大于 130KPa的硬质地层、管线(套管)直径不大于0.3m、管线(套管 中心与地面垂直距离大于12m等条件时,管线穿越施工可在正常 运输条件下进行,但钻孔和拖拉作业应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时,管线穿越施工应在线路采用便梁 (或吊轨梁)进行预加固或线路限速80km/h及以下的条件下实 施。 (3)粉土、砂土、砂层等透水性好的地层,不宜采用定向 钻过轨。 (4)定向钻进入铁路路基坡脚线时,应采用手持式探测仪 对顶管理深、走向进行复测,经确认满足设计理埋深要求后方可进

    行穿越路基施工。穿越路基过程中,需每钻进5m进行一次埋深探 测,做好监控。相关资料应报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备案。 (5)在电气化线路上施工,定向钻导向、监测设备应具备 抗电磁干扰功能或采用有线方式。 2.以顶管穿方式越铁路路基时。 应采用泥水平衡或压力平衡顶管设备穿越路基,覆土厚度应 符合顶管施工规范规定,线路采用便梁或吊轨预加固并限速 8 0km / h 及以下

    抄送:上铁轨道公司,金温公司,路局总师、安监室,运输、工务、 电务、供电处,调度所。

    抄送:上铁轨道公司,金温公司,路局总师、安监室,运输、工务、 电务、供电处,调度所。

    轨道交通标准规范范本2017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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