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240-2017 竹集成材地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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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0240—2017表2(续)项目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宽度方向表板不允许允许1条宽度≤0.2mm拼接离缝背板不允许允许,宽度≤1mm腐朽不允许虫孔不允许波纹不允许不明显缺棱不允许污染不允许≤板面积的5%(累计)霉变不允许不明显鼓泡(≤0.5mm)不允许每块板不超过3个每块板不超过5个针孔(≤0.5mm)不允许每块板不超过3个每块板不超过5个皱皮不允许≤板面积的5%漏漆不允许粒子不允许轻微胀边不允许轻微注1:不明显正常视力在自然光下,距地板0.4m,肉眼观察不易辨别。注2:轻微正常视力在自然光下,距地板0.4m,肉眼观察不显著。注3:鼓泡、针孔、皱皮、漏漆、粒子、胀边为涂饰竹集成材地板检测项目。注4:竹条厚度局部不足按漏创处理。5.4理化性能指标5.4.1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竹集成材地板理化性能指标项目指标值含水率6.0%~15.0%面板纤维方向与芯板纤厚度≤15mm≥80 MPa维方向相互平行厚度>15mm≥75 MPa静曲强度面板纤维方向与芯板纤厚度≤15mm≥75 MPa维方向相互垂直厚度>15mm≥70 MPa四个侧面的各层层板之间的任一胶层的水平型竹集成材地板累计剥离长度≤该胶层全长的1/3,六个组合型竹集成材地板试件中至少五个试件达到上述要求浸渍剥离试验两端面胶层剥离长度大于胶层全长的1/3垂直型竹集成材地板的胶层数≤总胶层数的1/3,六个试件中至少五个试件达到上述要求6
GB/T 202402017
发电厂标准规范范本5.4.2甲醛释放量指标值按GB18580的规定确定
6.1.1.1 钢卷尺,3m长,分度值为1.0mm。 6.1.1.2 150mm钢板尺,分度值为0.5mm。 6.1.1.3 游标卡尺,分度值为0.02mm。 6.1.1.4 千分尺,分度值为0.01mm。 6.1.1.5 直角尺,精度等级2级。 6.1.1.6 塞尺,分度值为0.02mm。
按GB/T18103—2013中6.2.2.1的规定进行
按GB/T18103—2013中6.2.2.3的规定进行
按GB/T181032013中6.2.2.4的规定进行
按GB/T18103—2013中6.2.2.5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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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拼装高差和拼装离缝
按GB/T18103—2013中6.2.2.7的规定进行。
按5.3外观质量要求,对所取样本采用目测或用6倍读数放大镜、分度值为0.5mm的钢板尺、分 为0.02mm的塞尺进行逐项检量,判定其等级
6.3.1.1样本按7.4.3的规定抽取。
6.3.1.2去掉试样两端20mm后裁取试件.应避免影响检验准确性的各种缺陷
试件按表4、图5制作,试件制作图按长度为920mm、宽度为92mm的地板绘制。如样本规格 交小,不能满足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要求,可适当增加抽取的样本数。反之,如样本规格尺寸较大,则 足试件尺寸和数量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抽取的样本数
表4试件尺寸、数量及编号
甲醛释放量试件尺寸及数量按GB18580的规定确定,在锯完后立即用聚乙烯塑料袋密封包装,放置在20℃条 件下至少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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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试件尺寸测量
牛尺寸的测量方法按GB/T17657一2013中4.1
校层有无剥离。断续剥离累计计算;凡剥离间隙<0.1mm、剥离长度≤3mm者忽略不计;竹条自身开 裂、缺损不计。用厚度为0.1mm的塞尺进行探测,并用钢板尺测量剥离长度。 计算所测胶层的累计剥离长度并与该胶层全长进行比较;统计剥离长度>胶层全长1/3的胶层 条数
6.3.6.1 按GB/T17657—2013中4.7的规定进行。 6.3.6.2 测量厚度时地板条表、背面开的槽忽略不计。 6.3.6.3 当试件厚度≤15mm时,支座距离L为240mm,当试件厚度>15mm时,支座距离L为 300mm。 6.3.6.4 测试时试件正面向上, 6.3.6.5被测试样的静曲强度为6个试件的静曲强度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1MPa
6.3.7表面漆膜耐磨性
按GB/T17657一2013中4.44的规定进行。磨100r,计算磨耗值并观察试件表面被磨部分漆膜 被磨透。
6.3.8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按GB/T17657一2013中4.41方法2的规定进行。选择2种代表性污染物丙酮和黑咖啡作为膏 染试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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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表面漆膜附着力
GB/T17657—2013中4.56的规定进行。
6.3.10表面抗冲击性能
按GB/T17657一2013中4.51的规定进行。每个试件只冲击一次。试验时,试件下衬幅面 mmX300mm,厚度为(2.5±0.2)mm,面密度为75g/m的泡沫聚乙烯。在距试件表面高度 处使钢球自由垂直落于试件表面。测量每个试件的压痕直径并观察表面破损情况,记录最大的 直径及最严重的表面破损情况作为测试结果
6.3.11甲醛释放量
按GB18580的规定进行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外观质量检验; 规格尺寸检验; 理化性能检验项目中含水率、浸渍剥离试验、表面漆膜耐磨性。
7.3.1型式检验除了包括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外,还应增加静曲强度、抗冲击性能的检验、表面漆膜耐 污染性、表面漆膜附着力等项目
7.3.1型式检验除了包括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外,还应增加静曲强度、抗冲击性能的
7.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不少于一次;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7.4.1规格尺寸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7.4.1.1抽样方案
.4.1.1.1规格尺寸检验应在同一批次中抽取样本。面层净长、面层净宽、厚度、垂直度、边缘直度、翘曲 度采用GB/T2828.1一2012中的二次抽样方案,其检查水平为1,接收质量限(AQL)为4.0。规格尺寸 检验抽样方案见表5。 7.4.1.1.2拼装高差、拼装离缝检验的样本数为10块,该10块样本从检验规格尺寸的同批产品中随机 抽取。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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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规格尺寸检验抽样方案
7.4.1.2判定规则
.4.1.2.1面层净长、面层净宽、厚度、垂直度、边缘直度、翘曲度,第一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方案 的第一样本数。按表1要求,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产 品是可以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与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抽取第二 样本。如果累计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数,则判定数该批产品是可 以接收的。如果累计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数该批产品是不可以接收的。 .4.1.2.2拼装高差、拼装离缝检验的样本按表1要求进行检验,如果第一次抽样检验有不合格项目 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20块,分2组)对该项目复检一次,2组均合格方可判为合格。所有项目全 部合格方可判为合格, 7.4.1.2.3当面层净长、面层净宽、厚度、垂直度、边缘直度、翘曲度、拼装高差、拼装离缝均合格时,判定 该批产品的规格尺寸合格
7.4.2.1抽样方案
对成批拨交竹集成材地板进行外观质量检验时,应从同一批次中抽取样本。采用GB/T2828. 2中的二次抽样方案,其检查水平为IⅡI接收质量限(AQL)为4.0.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见表6。
表6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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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2 判定规则
第一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方案给出的第一样本数。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 成等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产品是可以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 数与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抽取第二样本。如果累计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 二接收数,则判定该批产品是可以接收的。如果累计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数该批 产品是不可以接收的
7.4.3理化性能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7.4.3.1抽样方案
在提交检查批中随机抽取样本,抽样方案见表7,第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允许在同一批次 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分两组进行
表7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
7.4.3.2判定规则
含水率、静曲强度、浸渍剥离试验、表面漆膜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表面漆膜附着力、表面抗 生能性、甲醛释放量均符合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不合格项应进行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均合格时安全网标准,该批 的理化性能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当产品规格尺寸、外观质量、理化性能三项检验结果均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否则判 不合格产品。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存
产品应标明等级、生产日期、检验员代号,或根据供需合同规定加盖产品标 12
应标明等级、生产日期、检验员代号,或根据供需合同规定加盖产品标志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中,应注意防雨、防潮、防时
运输和贮存中,应注意防雨、防潮、防晒、防变形
LYT标准规范范本GB/T2024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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