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275-2017 软土地基路基监控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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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一对应to的沉降; S1对应t1的沉降; S2一对应t2的沉降; S3一对应t3的沉降; S。一设计荷载对应的沉降; S; 一 第i个沉降(mm); S;+1 第i十1个沉降(mm); 超载在软土层中产生的主固结沉降; S, 预压荷载对应的最终沉降: S.T 工后沉降; SrTa 容许工后沉降; S, 对应t的沉降; Su 瞬时沉降; Vsd 等载预压沉降速率卸载标准; Vso 超载预压沉降速率卸载标准。 .2.4 其他符号: 拟合直线的截距; 拟合直线的斜率; 固结度计算系数; n一 井径比; 恒载阶段某时间点; 恒载阶段某时间点; t2一恒载阶段某时间点; t3一恒载阶段某时间点; β。一主固结沉降速率系数; T一修正时间起点。
0. 31 施工期监控等级
注:路基极限填土高度置采用路基设计断面、天然地基抗剪强度指标通过稳定分 析确定。
3.0.4对一级监控等级的路段应进行监控 电线电缆标准,对二级监控等级的路
0.4对一级监控等级的路段应进行监控,对二级监控等级的路
3.0.5软土地基路基监控应综合利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查等手
4.1.1路基监控设计应收集下列资料:
1新建路基应收集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路基设计、周边环 境、勘测网等资料; 2既有路基改造工程尚应收集既有路基工程地质、路基设 计、路基施工、施工期监控、工后监控、周边环境等资料; 3运营期监控设计尚应收集路基施工、前期监控等资料。 4.1.2路基监控设计内容应包括监控断面布置、监测项目选择、 监测精度、测点布置、监控期限、监测频率、报警值等。 4.1.3路基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监控设计应相应调整
4.1.3路基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监控设计应相应调整
4.2.1C1.4路段及异常路段应进行专项设计
4.2.2监控断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监控断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C1.1路段的监控断面间距不宜大子50m,且应设置在稳 定性差的位置和方尚; 2 C1.2路段的监控断面间距不宜大于100m; 3 CI.3路段的监控断面不宜少于2个; 4 C2路段的监控断面间距不宜大于300m。 4.2.3 监测项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项目确定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 4. 23监测项目
2当反开挖施工桥台、涵洞时,应监测桥台附近路基的水平 位移、涵洞处路基的表面沉降; 3对表征路基稳定性的裂缝,应监测裂缝的位置、宽度、长 度等; 4既有路基改造工程应按新建路基选择监测项目,并应监测 既有路基的沉降及新旧路基之间的差异沉降。
4.2.4监测精度应符合表4.2.4的规
表4.2.4监测精度
4.2.5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沉降测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基中线、路肩、反压护道坡肩等处应设置测点: 2)对反开挖施工的涵洞,沿涵洞走向的路基中线、路肩、反 压护道坡肩、坡脚等处应设置测点; 3)当既有路基改造时,既有路肩应设置测点。 2分层或深层沉降测点竖向间距宜为3m~5m,地基压缩层 土层界面、加固区底面应设置测点。
3水平位移测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点宜设置在坡脚附近; 2)当利用测距法测量位移时,基准点应设置在路基影响范 围之外,且与边桩的莲线方向尚宜与最大水平位移方向 一致; 3)对反开挖施工的桥台,测点宣设置在路基纵向坡脚附近。 4孔隙水压力测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手评估路基稳定性时,测点宜布置在最危险滑动面 附近的软土层中,竖向间距不宜大于2m: 2)当用于预测工后沉降时,测点应布置在地基压缩层内的 软土层中,竖向间距不宜大于3m。 5膜下真空度测点应布置在相邻真空滤管中间,排水体真空 点竖向间距不宜大于5m。 6施工期监控设计应明确监控期限,施工期监控期限应满足 目的要求。
4.2.7施工期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测频率不宜低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监测频率
2当C1.1路段填筑高度小于路基极限填土高度时,可采用 C1.2路段的监测频率
C1.1路段填筑高度小于路基极限填土高
C1.2路段的监测频率。
表4.2.9沉降速率标准(mm/月l)
注:SrT.为容许工后沉降(mm),S为总沉降(mm)
3对采用排水固结法的超载预压路段,可接下式计算流降速 率标准:
Vs=Vd+0.28S.
式中:V 超载预压沉降速率卸载标准(mm/月); Vs一等载预压沉降速率卸载标准(mm/月),可按表 4.2.9取值; β.一一主固结沉降速率系数(1/月),可按本标准附录C 计算; S。一一超载在软土层中产生的主固结沉降(mm)。
4.3.1 S1.4路段监控应根据路段具体情况进行专项设计。 4.3.2 监控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S1.4路段监控应根据路段具体情况进行专项设计。
1S1.1路段的监控断面间距不宜大于50m; 2S1.2、S1.3路段的监控断面间距不宜大于300m;属于 S1.2的桥头路段监测断面不宜少于2个,断面间距不宜大于 15m,第1个断面与桥台的距离不宜大于10m; 3S2路段的监控断面间距不宜大于500m; 4监控断面宜利用施工期监控断面或设置在施工期监控断 面附近。
4.3.3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测项目应满足表4.3.3的规定
表4.3.3监测项目
2尚能继续监测且能实现运营期监控目的的施工期监控项 自,运营期宜继续监测。 3对表征路基稳定性的裂缝,应监测裂缝的位置、宽度、长度等。 4.3.4监测精度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监测精度
4.3.5测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位移测点应设置在路基坡脚附近: 2表面沉降、分层沉降或深层沉降测点宜设置在路肩附近; 自动监测时,宜设置在路肩之间的最大沉降处
4.3.6监控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S1.1路段应监测至路基稳定为止; 2 S1.2路段宜监测至工后沉降小于容许工后沉降为止; 3S1.3路段宜监测至路基上部结构施工完毕,且工后沉降 小于容许工后沉降为止。
4.3.7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S1.1路段监测频率不宜低于1次/30d,路基稳定性恶化 时不应低于1次/2d; 2S1.2、S1.3、S2路段监测频率不宜低于1次/90d。
5.1.1监测装置应根据监控设计、监控目的、监控期限、监测精
5.1.1监测装置应根据监控设计、监控目的、监控期限、监测精 度、地质条件等因素选择。
5.1.5钻孔埋设测点时应核实地层情况,差别大时应调整监控
5.1.8测点埋设后监测次数不应少于2次,并应将稳定测值作为
5.2.1表面沉降监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降测量基准点应设置在不受路基沉降影响的部位;路基 附近桥涵桩基础施工后,可设置在沉降稳定的桩基础上; 2沉降板底板宜采用钢板底板边长不宜小于0.5m,厚度不 宜小于5mm; 3沉降观测桩长度不宜小于0.3m;钢筋直径不宜小于 20mm,顶部应磨圆; 4剖面沉降管直径变形量与直径的比值应小于5%,环向稳 定性抗力系数不应小于2.0,失圆度应小于1.0mm; 5部面沉降仪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大坝观测仪器测斜 仪》SL362和《滑动式岩土测斜仪》JB/T12204的规定。 5.2.2沉降板宜采用反挖法理设,坑深不宜小于0.5m,测杆垂直 度偏差不应大于1%。沉降观测桩周围应浇筑混凝土固定。 5.2.3表面沉降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杆接长前后应分别测量测杆顶面标高;路基填筑过程中 应校正测杆,测杆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
5.2.4面沉降管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6剖面沉降管测试端应设置保护墩和沉降观测桩,设置平 整干净的工作平台。
5.2.5部面沉降仪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次监测均应测量沉降观测桩的高程; 2 监测前部剖面沉降仪测头应在部面流降管内静置至读数 稳定; 剖面沉降仪往返测试不应少于2次。 5.2.6 分层沉降测点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层沉降管环向抗压强度和环向刚度应根据分层沉降管 内外最大压力差确定; 2分层沉降管宜采用平接头;当采用凸接头时,接头与其上 方沉降环的间距应大于其上方沉降环的沉降量; 3当分层沉降管接头处不能伸缩时,分层沉降管纵向抗压能 力应根据分层沉降管外侧摩擦力确定; 4分层沉降仪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坝监测仪器沉降仪 第2部分:电磁式沉降仪》GB/T21440.2的规定。
5.2.7分层沉降管和流降环理设应符合下
1分层沉降管接管和底端不应进入泥浆,接头不应影响沉降 环下沉; 2沉降环理设前应利用探头检查确认工作正常,沉降环理设 应使沉降环与地基土沉降相同 3真空和堆载联合预压路段宜预留分层沉降管与土体之间 沉降差需要的密封膜,并将其放在分层沉降管的保护管内。
5.2.8分层沉降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层沉降仪应与沉降环匹配; 2 分层沉降管口高程应与地基沉降同步监测; 3分层沉降监测应先自下而上逐点测量,再自上而下逐点测 量,上下两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4对真空和堆载联合预压工程,分层沉降监测后应密封分层
5 分层沉降管接长前后均应观测1次。 5.2.9 深层沉降标理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标、测杆、隔离管应一起放入孔底: 2 回填膨润土泥球或中细砂前应提起隔离管0.3m~0.5m。 5.2.10 深层沉降测杆接长、监测、保护应采用与表面沉降相同的 方法。
5.3.1边桩水平位移监测方法宜符合下列规定:
1边桩水平位移可采用测距法、视准线法、小角法、反演小角 法、测边角法、前方交会法或极坐标法等,应根据现场条件和监测 精度要求等选择; 2垂直路基方向平坦空旷时,宜采用测距法: 3桥台附近路基的纵尚水平位移宜采用视准线法; 4路基坡脚方向视线良好且软基路段长度小于250m的路 基横向尚水平位移,宜采用视准线法、小角法等。 5.3.2边桩、基准、水平位移监测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基准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桩长不宜小于 1.3m; 2当采用测距仪时,宜采用激光测距仪、红外线测距仪或精 度不低于1mm十测距D×2ppm的全站仪; 3视准线法、小角法的边桩、水平基准桩宜设置强制对中 设备; 4小角法边桩偏离基准线的偏角不应超过30"; 5 测边角法采用的全站仪监测精度不应小于2”。 5.3.3边、基准桩理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桩、基准埋置深度不宜小于1.2m,冻胀土地区应理入 冻结深度以下不宜小于0.5m;
1边桩水平位移可采用测距法、视准线法、小角法、反演小角 法、测边角法、前方交会法或极标法等,应根据现场条件和监测 精度要求等选择; 2垂直路基方向平坦空旷时,宜采用测距法: 3桥台附近路基的纵向水平位移宜采用视准线法; 4路基坡脚方向视线良好且软基路段长度小于250m的路 基横向水平位移,宜采用视准线法、小角法等。
2当采用测距法时,基准桩与边桩连线方向应与地基最大水 平位移方向一致,桩项高程宜一致; 3采用测边角法时,边桩与视准线两端基准桩的距离宜相等; 4小角法基准线的方向应垂直于最大水平位移方向; 5基准桩应设置在路基影响范围之外,边、基准桩周围宜 浇筑混凝土固定。
5.3.4边桩水平位移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边桩水平位移监测应定期检验基准线或基准的稳定性; 2 测回数和测量精度应根据边桩水平位移精度要求确定; 3采用钢卷尺测量水平位移应避开大风时间,每次拉力应相 同,并应测量温度; 4当采用活动站牌法时,每个测点应按确定的测回数进行往 返测,并应根据距离进行加权平均;往返测均不应少于2个测回, 每个测回应观测4次; 5当采用小角法时,应在两个基准桩分别设站观测,每个测 站宜测4个测回,并应根据距离进行加权平均; 6当采用测边角法时,宜以边桩为测站观测视准线端点的边 长和角度。
5.3.5测斜管和测斜仪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淤泥、流泥为主的地基宜采用ABS塑料、聚乙烯等材料 制作的测斜管; 2测斜仪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大坝观测仪器测斜仪》SL 362和《滑动式岩土测斜仪》JB/T12204的规定。
5.3.6测斜管理设应符合下列
1测斜管底端进人压缩层底面以下土层的深度不应小于 3m,进人岩层时不应小于1m; 2 测斜管接头处、底端不应进人泥浆; 3 测斜管的一对导槽莲线方尚应与路基最大水平位移方向 一致;
4测斜管下放到位后,应利用模拟测头检查确认导槽畅通后 方可回填; 5岩层孔壁与测斜管之间宜采用水泥砂浆回填,土层孔壁与 测斜管之间宜采用风于膨润土泥球回填密实: 6在管桩内设置测斜管时,测斜管和管壁之间应设置居中器 或回填中粗砂。
5.3.7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测斜仪测头下放时应避免将泥砂带入测斜管; 2 测斜仪测头应放入管底静置至读数稳定后再开始测量; 3 每对导槽应正反两个方向测量; 两对导槽方向的位移均宜监测并合成得到总位移。
5.4.1孔隙水压力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孔隙水压力大小、监测精度、监测期限、土层渗透性 等选择; 2宜具有温度测试功能; 3 制作后宜存放半年以上; 4 在理设前应率定并检验防水密封性能。 5.4.2 孔隙水压力计理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流泥中孔隙水压力计应避免与土体不同步沉降; 孔水压力计安装透水石前应测量初始频率并记录现场 温度; 3当地基中有竖向排水体时,孔隙水压力计宜布置在竖向排 水体平面分布的中心处: 4当采用钻孔埋设时,每个钻孔埋设的孔隙水压力计宜为1支; 5孔隙水压力计宜采用先钻孔后压人的理设方式,压入深度 不宜小于0.5m; 6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前,透水石应煮沸排气2h以上,并在不
接触空气的状态下移入充满水的钻孔中;
接触空气的状态下移人充满水的钻孔中; 7压入孔隙水压力计的过程中,应利用读数仪监测孔隙水压 力,孔隙水压力不应大于其量程; 8孔隙水压力计的电缆应编号、标识并避免电缆受损。 5.4.3孔隙水压力接收仪应与孔隙水压力计相匹配。
5.5.1土压力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具有温度测试功能: 2 制作后宜存放半年以上; 3 应满足监测期限等要求: 4 包含应力集中、施工荷载等因素影响的最大应力应小于土 压力计量程; 5 埋设前应逐一率定并检验防水密封性能; 6 除应采用气体或液体率定外,还宜在砂中率定; 7 导线不宜有接头。 5.5.2 土压力计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理设前应测量初始频率并记录现场温度; 2宜在填筑0.5m后反并挖理设,反开挖边长或直径不应小 于反开挖深度的3倍; 3当采用现浇桩帽时,土压力计顶面宜与桩帽顶面齐平; 4 土压力计的电缆应编号、标识, 5.5.3土压力接收仪应与土压力计相匹配,
5.5.2土压力计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5.5.3土压力接收仪应与土压力计相匹
5.6.1地下水位观测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6.2地下水位观测管埋设应符合下列为
1 地下水位观测管的位置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管节接头不应渗水,管顶应有管盖; 3进水段与孔壁之间应回填洁净中粗砂,其余部分宜采用风 干膨润土泥球回填密实; 4管内水位稳定后,向管内注入清水的高度为3m5m时, 水位恢复时间不应大于120h。
5.6.3地下水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水位应同时测量管口高程: 2 真空预压路段地下水位观测时应保证管内地下水与大气 隔离。
5.7.1真空表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6,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一般压力表》GB/T1226的规定,检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弹性 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JJG52执行。
5.7.2连接真空表与真空度测头的软管不应有接头。
1膜下真空度测头应埋设在设计位置; 2 软管应预留与差异沉降相适应的长度,穿过密封膜时不应 漏气。
5.7.4真空度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真空度明显低于附近真空度时,应检查真空表与软管连 接处的密封性,漏气时应进行密封; 2真空度监测宣定期检查真空表的零位误差,并应更换不符 合要求的真空表。
5.8.1 巡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巡查内容应包括路基及其附近的裂缝、隆起、周围环境变 化等,排水固结路段还应检查排水垫层出水、排水情况: 2巡查记录应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查情况等。
5.8.2裂缝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绘制裂缝平面图,裂缝平面图应标示裂缝位置、测点等; 2 监测内容应包括裂缝宽度、裂缝长度、裂缝深度、裂缝错 台等。
5.9测点保护与恢复
5.9.5准基点、测点破坏后应修复或补理,并应补充测量,做好
5.10.1监测记录应包括监测仪器、监测日期、监测人员、监测数 据,以及天气、监测断面附近路堤施工、周边环境变化、路基及其附 近地面裂缝或隆起等。
5.10.1监测记录应包括监测仪器、监测日期、监测人员、监测数 据,以及天气、监测断面附近路堤施工、周边环境变化、路基及其附 近地面裂缝或隆起等。
5.10.2书面监测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蓝测记录内容应完整、齐全、规范、真实: 2 使用的图式符号应规格统一、注记清楚: 蓝测原始记录应真实并满足可道溯潮性要求。 5.10.3 书面监测数据应按本标准附录B记录。
6.1.1监测资料应用前,应先对监测数据进行校对、整理、分析, 发现异常现象应查找原因、采取对策。 6.1.2监测资料整理分析应及时。 6.1.3软土地基路基监控应结合勘察、设计和施工等资料进行监 测资料分析与应用。
6.2.11 监测数据应进行误差分析、处理和修正,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沉降、边桩水平位移宜进行平差计算和处理,并宜评定 精度; 2 孔隙水压力、土压力宜进行温度修正; 3深层水平位移宜利用测斜管位置曲线与其初始位置曲线 相减得到;当存在测斜仪不稳定、更换过测斜仪或者更换测斜管等 情况时,深层水平位移应采用位移增量累加值:
1包含路基荷载的沉降、水平位移、孔隙水压力等的时程曲线; 包含路基荷载的沉降速率、最大水平位移速率等的时程曲线: 3 瞬时沉降、孔隙水压力增量、最大水平位移等与荷载的关 系曲线; 4 路基荷载、深度与分层沉降的关系曲线; 5分层沉降、水平位移、孔隙水压力等与深度的关系曲线:
沉降、工后沉降、工后转角等与单程或长度的关系曲线: 深度与排水体真空度的关系曲线; 8 裂缝宽度、长度、错台等的时程曲线。 6.2.3对各种监测项目,应通过检查监测指标变化幅度和变化规 律的合理性、与其他监测项目的关联性,结合勘察、设计和施工等 资料判断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可靠性,存在问题时应查找原因、采 取对策。
6.3.1路基稳定性评估方法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路基荷裁增加时,排水固结法路基、散体材料桩复合地 基路基稳定性评估宜采用表观法、报警值法、拐点法等,柔性桩复 合地基路基、刚性桩复合地基路基稳定性评估宜采用表观法、报警 值法等; 2当路基荷载不增加时,路基稳定性评估宜采用表观法、趋 势法等。
1当根据裂缝、隆起等现象评估路基稳定性时,应先分析裂 缝、隆起等现象的性质和原因; 2裂缝的性质和原因可根据裂缝的位置、数量、间距、走向、 宽度和长度等确定; 3当路基稳定性恶化导致路基并裂、隆起时,应对路基稳定 性进行危险报警
6.3.3采用报警值法评估路基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排水固结法路基、散体材料桩复合地基路基,报警值法 宜采用沉降速率、水平位移速率、孔隙水压力系数等指标;对柔性 桩复合地基路基、刚性桩复合地基路基,宜采用桩间沉降;当监测 结果大于报警值时,应进行危险报警; 2当连续两天的沉降速率或水平位移速率大于报警值的
60%,或连续三天的沉降速率或水平位移速率大于报警值的40% 时,应进行危险报警; 3当沉降速率、水平位移速率接近报警值时,宜利用其他监 测项目和方法综合分析,评估路基稳定性。
6.3.4采用拐点法评估路基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3.5采用趋势法评估路基稳定性应符合下
1当路基荷载、周边条件不变,沉降、水平位移、孔隙水压力 等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出现拐点,且拐点后斜率大于拐点前斜率的 2倍时,宜进行危险报警: 2当路基荷载、周边条件不变,沉降速率、水平位移速率、孔 源水压力等增大的时间超过60d时,宜进行危险报警。 6.3.6路基稳定性评估应利用监测断面上所用监测点的监测资 料,并应根据各监测点的评估结果综合判断路基稳定性。 6.3.7当路基内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路基稳定性评估应分析路 基条件变化的影响。 6.3.8当可利用多种方法评估路基稳定性时,应根据各种方法评 估结果综合判断路基稳定性
6.3.8当可利用多种方法评估路基稳定性时,应根据各种方法评
6.4.1路基预压荷载对应的最终沉降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恒载预压时间不宜少于6个月:
6.4.1路基预压荷载对应的最终沉降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路基预压荷载对应的最终沉降预测应符合
恒载预压时间不宜少于6个月:
2最终沉降预测方法应根据行业特点、容许工后沉降、地质 条件、预压时间、监测期限等,结合经验选择本标准附录C中的沉 降预测方法。
6.4.2工后沉降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后沉降预测前,应复测路基顶面高程,并接下式计算流 降完成后的路基高度:
式中:S. 一工后沉降(m); S。一设计荷载对应的沉降(m); H。一一将路面等效为填土的路基设计高度(m)。 3对软土厚度超过15m或下卧层软土厚度大于3m的路基 宜结合分层或深层沉降监测资料预测工后沉降
6.5.1当可利用监测资料预测工后沉降时,宜采用工.后沉降法确 定路基上部结构施工时间。路基上部结构施工前的工后沉降不应 大于容许工后沉隆,
结构施工前的沉降速率不应大于沉降速率标准。 6.5.3过渡段路基上部结构施工时间宜同时根据工后沉降和工 后差异沉降折角确定。过渡段路基上部结构施工前的工后沉降和 工后差异沉降折角应小于容许值
6.5.4当根据桥台附近路基剩余沉降或剩余位移确定桥台桩基 施工时间时,剩余沉降或剩余位移应根据监测资料推算。桥台桩 基施工前的桥台附近路基剩余沉降或剩余位移的预测值不应大于 容许值。
6.5.5运营期过渡段养护时间宜根据差异沉降折角确定。养护
6.5.5运营期过渡段养护时间宜根据差异沉降折角确定。养护 前的差异沉降折角不应大于容许值,
6.6.2监控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报告应根据监控目的、报告类别编制: 2周报、月报、卸载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宜包括项目概 况、监测过程和方法、监测成果、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3周报和月报应包括每个监测断面的填筑高度、沉降、位移、 充降速率、位移速率等; 4阶段报告应包括前期监控工作总结和后期监控工作的完 善建议; 5总结报告应对监测路段稳定性和工后沉降给出结论和 建议; 6报警报告应包括报警路段、原因、存在的隐患、建议措 施等; 7卸载报告应包括路基设计高度、路基填筑高度、工后沉降 确定方法、卸载标准、可卸载的路段等; 8监控报告应附相应的图表土建标准规范范本,并应说明监测期间出现异常或
特殊情况等; 9监控报告内容应真实、完整,重点突出,结构应清晰,文理 应通顺,结论应明确,
特殊情况等; 9监控报告内容应真实、完整,重点突出,结构应清晰,文理 应通顺,结论应明确,
特殊情况等; 9监控报告内容应真实、完整,重点突出,结构应清晰 卫生标准,文理 应通顺,结论应明确。
6.7.1 监测资料应经验收和归档。 6.7.2 监测验收和归档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监控合同; 2 监控设计; 3 监控实施方案; 监测器材出厂合格证、检定合格证书、校准或标定报告、安 全技术交底材料、测点理设考证表、监测器材检修记录等; 5周报、月报、报警报告、卸载报告、阶段总结报告、监测总结 报告等监控报告; 6监测数据。
6.7.3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原始监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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