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4680.1-2017 智慧城市评价模型及基础评价指标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及分项评价指标制定的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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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分项评价指标的设立应重点满足以下原则: a) 导引性:分项评价指标的设计要突出智慧城市的本质和特征,注重智慧城市建设的质量与成 效,可充分发挥对本领域智慧化建设的引导作用。 b 代表性:分项评价指标应体现本领域特点,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C 人本性:分项评价指标应注重为民、便民、惠民成效,突出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规范性:应根据第7章规定的设立要求制定分项评价指标。 e 可操作性:分项评价指标应可量化计算,且指标相关的历史数据、最新数据使于采集。 系统性:分项评价指标共同组成评价本领域智慧城市建设水平和成效的有机整体,彼此之间尽 可能相对独立

    GB/T34680.12017

    GB/T34680.12017

    标作为分项评价指标的一级指标。 一级指标名称可做适当修改,一级指标名称应体现分领域特征。比如,总体框架中的一级指标“公 去服务”在智慧医疗领域可采用医疗服务”作为该领域相应的一级指标

    在分项评价指标的各个一级指标下,参考智慧城市指标体系总体框架中的二级指标评价要素及说 明,结合分领域特征,设立若干二级指标, 二级指标作为具体操作中相关定性或定量的指标项,用于进行数据采集和开展评价工作。二级指 标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且数量不宜过多 二级指标可分为核心指标、扩展指标。核心指标是智慧城市分领域建设应完成的指标,每个一级指 示下原则上不超过5项二级核心指标;扩展指标是体现智慧城市分领域建设效果的其他指标,作为可选 页,每个一级指标下原则上不超过15个二级扩展指标, 二级指标下可根据需求设立三级及以上更深层级的指标

    发展特征及是否适用于该领域当前发展阶段特征。此外,分项评价指标选取应满足以下四点要求: a)具有明确的数据来源。选取分项评价指标时,要充分考虑数据采集的科学性和便利度,设立分 项评价指标体系时应同时给出每个二级指标所能采用的数据来源。可能的数据来源包括:权 威的统计数据、调查问卷、实地考察、委托第三方采集等。 b)确保指标之间相互独立。选取分项评价指标时,要尽量避免指标相互之间具有重复性或其他 关联。对于具有重复性、关联性的多个指标,应进行适当筛选或合并。如果确实需要同时存在 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指标,相关指标的说明中应对这种关联进行说明。 开展指标的验证与意见征集工作。选取分项评价指标时,应开展充分的调研与意见征集工作 应选择不同类型的城市对指标进行验证,并向该领域的建设与管理相关方以及专家征求意见 和建议,对选取的指标逐步进行补充和优化。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 d 提供相应的指标权重。选取分项评价指标时,要提供每个二级指标在整个分项评价指标体系 中所占权重。权重大小代表某个二级指标对于分项评价整体的影响度大小

    分项评价指标权重应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可反映出不同城市分领域智慧化建设的水平。 评价指标权重的设置可以采用专家咨询法、层次分析法(AHP法)、模糊综合评判法、神经网络法 法,并通过选取3~5家智慧城市试点城市征求意见后进行修改确定。

    8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分项评价指标描述要求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分项的整体说明应采用表2的形式,其中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要素应与图 保持一致。针对每个二级指标,应明确指标的释义及适用范围等

    检测试验GB/T34680.12017

    表2智慧城市评价指标分项整体说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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