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149-2016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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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核算各地块内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 2)确定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布局控制指标和建筑设计 原则。 3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停车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停车场平面布局和停车位规模; 2)提出交通组织及出人口设置方案: 3)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 4)分析建设条件,升展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4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以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为指导, 应作为详细规划阶段城市停车规划的依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 划分近、远期规划;近期规划期限应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的年限一致,远期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现状停车调查和资料收集; 2)估算现状停车位供需关系; 3)预测规划年停车(位)需求总量; 4)深化和细化城市停车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 5)提出区域差别化的分区停车位供应总量; 6)确定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和分布; 7)研究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8)提出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规划要求; 9)提出近期建设规划和规划实施保障政策。 5专项规划中涉及的停车规划内容和深度应与专项规划所 属规划阶段的要求一致。

    4停车需求预测与停车位供给

    4.1.1停车需求预测应以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机动车发展水 为依据,在停车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市用地规划、交通出行物 征、交通服务水平及城市交通管理等因素,预测城市停车(位 需求总量及空间分布

    需求总量及空间分布。 4.1.2停车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停车设施调查、停车特征调查, 相关资料的收集、现状停车供应和需求关系分析与评价等,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设施调查应获取停车场规模和空间分布、停车场形 式和停车位规模、路内停车位规模和分布、停车收费管理等 信息; 2停车特征调查应获取停车需求生成率、停车场供给能力、 平均停车时间、车位周转率、停车场利用率、停车集中指数等 指标; 3相关资料收集应获取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机动车 和非机动车保有量、城市道路里程和网络布局,以及建设用地规 模、性质和布局等; 4现状停车位供需关系分析与评价应根据停车特征调查计 算停车需求生成率、平均停车时间、停车场供给能力、车位周转 率、停车场利用率、停车集中指数、现状停车位需求等停车特征 指标;定量化评价现状停车供需关系;分析停车发展面临的 问题,

    通信标准4.1.2停车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停车设施调查、停车特征调查

    4.1.3机动车停车需求预测应包括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预测内

    部分。基本车位需求预测应结合城市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机动车保有量等,可采用趋势分析法、类比法、相关因素法等力

    法确定;出行车位需求预测应在停车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城市交通 出行特征,可采取用地类别法、机动车出行分布预测等方法 确定。 4.1.4非机动车停车需求预测方法可采取趋势分析法、类比法、 用地类别法等

    法确定;出行车位需求预测应在停车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城市交通 出行特征,可采取用地类别法、机动车出行分布预测等方法

    4.1.4非机动车停车需求预测方法可采取趋势分析法、类比法、 用地类别法等

    4.2.1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在停车需求预测的基础上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人口规模大于等于50方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 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1.3)倍之间; 2规划人口规模小于50方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 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1.5)倍之间。 4.2.2城市非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应小于非机动车保有量 的1.5倍

    4.2.3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是城市机动车停军位供给的主体,厂 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以上。 2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可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个 给总量的 10%~15%

    4.2.4机动车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通过临时设置路!

    停军位作为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补充,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 的规模不应大于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5%,且应制定临 时设置路内停车位的效益评估和退出机制。路内停车位设置应采 取白天短时停车和夜间长时停车相结合的规划原则,提高路内停 车位周转率和利用率,发挥出行车位和基本车位供给的双重补充 作用。

    5停车场规划5.1停车场规模5.1.1.规划范围内各地块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模应依据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等用地指标和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确定。5.1.2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用地控制指标应考虑服务对象、建筑形式、停放方式等因素,依据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和分布,选取标准车停放面积或停放建筑面积进行确定5.1.3城市公共停车场应重视停车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停车场设置的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等建筑面积应按照不高于1m/机动车停车位的标准设置,且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城市公共停车场总用地面积的5%。5.1.4地面机动车停车场标准车停放面积宜采用25m~30m,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m~40m,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15m~25m。5.1.5非机动车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宜采用1.5m~1.8m。5.2停车场规划要求5.2.1停车场规划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难等因素,宜选择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等形式,不宜布设特大型停车场。5.2.2停车场应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停车位分布、规模、收费标准、交通组织、利用率等信息,可建设智能化管理和诱导标识系统,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5.2.3停车场应结合电动车辆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及用地条8

    件,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不宜 于停车位总数的10%

    5.2.4采用地面停车形式的1

    与周边其他性质用地的隔离,在满足停车要求的条件下应在停车 场内种植高大乔木,形成树阵,创造绿荫停车环境。除管理用 房、停车辅助设施、停车位及通道外的场地应实现绿化,停车位 应采用绿化渗水铺装。

    5.2.5非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5.2.6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

    其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停车位总数的90%。采用二层升降 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 低于3.8m。

    满足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要求下,可增加独立占地的或者由附 属建筑物的不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城市公共停车场

    市不同停车分区的停车位供需关系为依据,按照区域差别化策略 原则确定停车场的分布和服务半径,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停车场形 式,可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及人防设施修建地 下停车库

    5.2.9城市公共停车场宜布置在客流集中的商业区、办公区

    医院、体育场馆、旅游风景区及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0m。同时,应考虑车辆噪声、尾气排放等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站、公交枢纽站和公交首未站布设,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停车位供 给规模应综合考虑接驳站点客流特征和周边交通条件确定,其中 与轨道交通结合的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停车位的供给总量不宜小于 轨道交通线网全日客流量的1%0,且不宜大于3%0

    5.2.11非机动车停车场布局应考虑停车需求、出行距离因素

    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及支路上,不得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具备救灾和应急疏散功能的道 路上设置路内停车位。在满足交通安全、综合防灾等条件下,停 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周边道路可在夜间临时设置路内停 车位。

    5.2.16路内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

    设计规范》CJJ37的规定,不得影响非机动车通行、侵占消防 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在临近急救站、公共汽车站、交叉路口的 路段上设置路内停车位应符合道路安全相关规定

    6.0.1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需配建停车位的建筑物应按照土 地使用性质划分大类;在详细规划阶段,需配建停车位的建筑物 应在已划分大类的基础上,按照建筑物类型、使用对象及各类建 筑物停车需求特征细分建筑物子类。建筑物分类可按照表6.0.1 的规定执行,并根据城市的发展特点调整。

    表6.0.1建筑物分类

    6.0.2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遵循差别化停车供给原则,城 市中心区的停车配建指标不应高于城市外围地区;在相同区域内

    6.0.2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遵循差别化停车供给原则,坊

    6.0.2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遵循差别化停车供给原则,城 市中心区的停车配建指标不应高于城市外围地区;在相同区域内 公交服务水平高的地区,配建停车位指标可降低;居住、医院等 民生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可适度提高

    质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总和,不应低于各种性质建筑物需配建 停车位总规模的80%。 5.0.4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0方人的城市的普通商品房配建机动 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1车位/户,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 取2车位/户;医院的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1.2 车位/100m建筑面积,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2车位 100m建筑面积;办公类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 0.65车位/100m建筑面积,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2 车位/100m建筑面积;其他类型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可结合 城市特点确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总则 Z 术语. 21 基本规定 23 停车需求预测与停车位供给 25 4.1停车需求预测 25 4.2停车位供给 29 停车场规划…· 32 5.1停车场规模 32 5.2停车场规划要求 32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 35

    1.0.1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和管理城市停车规划,统筹城市停 车资源,规范城市停车环境,合理弓导交通需求,促进公共交通 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不天公丰 法规,定本规池。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 划中的停车规划编制与管理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

    本条文参考现行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规定本规范中城市停车规划包括载客汽车、摩托车和非机 动车的停车规划,不包含专用载客汽车停车场规划。专用载客汽 车停车场是指为运输部门所属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例如 公共交通企业为停放公交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专业运输企业为 停放运营车辆设置的停车场。 本条文中专项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涉及的综合交通、医疗 卫生、绿地系统、商业网点等专项规划,以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单独编制的有关专项 规划。与停车设施紧密相关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规划、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等。 1.0.3城市停车规划应以维护公共利益,集约利用土地和交通 资源为指导思想。各城市制定停车规划应综合考虑我国土地资源 有限、城市中心区人口密度大、人均建设用地紧张的实际情况 以及当前城市机动车快速发展的现实,并应满足环境、安全、防 灾等要求。制定停车位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的供给策略,划分 城市停车分区,统筹配置城市停车资源,有利于促进公共交通优 先发展,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改善,符 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2.0.1、2.0.2停车场和停车位基本沿用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 筑设计规范》JGJ10O和建设标准《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 设标准》(建标128-2010)中的名词解释。 2.0.7路内停车位包括在路侧、立交桥下等道路红线内划设的 供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路外停车位指在道路用地红线 以外规划、建设的供机动车或(和)非机动车停放的空间。 2.0.8、2.0.9为了在车辆拥有和使用环节采取差别化停车供给 策略,按照停车需求将停车位分为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两种类 型。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在停车供给形式上可以由建筑物配建停 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和路内停车位来满足,并且在一定时空范围 内两者可以共享停车资源。 2.0.10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位设计时应以标准车为计算当量,将 其他类型车辆停放空间按表1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标准车辆,以 标准车核算停车位总规模

    停车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2两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 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2.0.11一辆标准车停放所需的建筑面积通常与停放车辆类型、 车辆尺寸、停车方式、车辆停放所需要的纵向和横向跨距要求有 关,辅助设施与绿化面积要求等有关。

    3.0.1本条文明确城市停车供给策略应当考虑的因素和规划 原则。 城市停车规划发展与机动车发展水平紧密相关,而机动车发 展又与空间发展、公共交通发展等紧密关联。国际经验表明,快 速增长的机动车拥有会导致以机动车导向的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 规划模式,进而形成分散的土地开发模式,降低公共交通、自行 车、步行等绿色交通出行方式的服务水平以及郊区化蔓延发展 降低居民出行方式选择的多样性。因此,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 应采取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策略,作为交通需求管理的一种措 施,引导和调控机动车拥有和使用

    3.0.1本条文明确城市停车供给策略应当考虑的因素和规划 原则。 城市停车规划发展与机动车发展水平紧密相关,而机动车发 展又与空间发展、公共交通发展等紧密关联。国际经验表明,快 速增长的机动车拥有会导致以机动车导向的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 规划模式,进而形成分散的土地开发模式,降低公共交通、自行 车、步行等绿色交通出行方式的服务水平以及郊区化蔓延发展, 降低居民出行方式选择的多样性。因此,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 应采取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策略,作为交通需求管理的一种措 施,引导和调控机动车拥有和使用。 3.0.3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缺之、城市道路交通拥 堵日益突出等情况,本条文明确城市停车位供给结构应当以建筑 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 车位为辅助。 3.0.4本条文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分类和使用权属,明确 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基本车位供给的主体, 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业主的基本车位需求为主;非居住类建筑物配 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出行车位的主体,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使 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出行车位需求为主。 3.0.5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6号,2006年)第七条相关规定,城市停车规划内容和深度涉 及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3.0.1本条文明确城市停车供给策略应当考虑的因素和规

    3.0.3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缺乏、城市道路交通 者日益突出等情况,本条文明确城市停车位供给结构应当以建 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 车位为辅助

    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基本车位供给的主体, 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业主的基本车位需求为主;非居住类建筑物配 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出行车位的主体,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使 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出行车位需求为主。

    3.0.5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6号,2006年)第七条相关规定,城市停车规划内容和深度涉 及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本条文明确了总体规划阶段停车规划应当重视把握近期建设 和远景发展关系,规划内容要求主要是停车发展战略、停车目 标、停车需求管理措施、停车分区划分原则、区域差别化的停车

    分区规划指引等内容。 本条文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停车规划应当重视节约集 约利用土地和空间环境营造,规划内容要求主要是确定停车场的 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等,并 对建筑形式、体型、色彩等内容提出城市设计原则。此外,在现 状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若该区域内不具备建设城市公共 停车场的用地条件,经论证后可通过增加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 模,实现该区域范围内停车位的供需平衡。 本条文确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停车规划的内容要求,作 为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自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主要确定停车场 平面布局、出入口设置及交通组织方案,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 总造价,分析建设条件,开展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本条文确定了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基础上制 定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要求。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是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定城市发展、交通发展及 停车发展战略等前提下,通过深入开展停车调查和停车需求预测 等定量化分析工作,科学判断停车供需发展关系,进一步细化和 深化停车发展战略、停车发展目标等,确定分区的停车位供应总 量、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和分布、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停车 收费政策等内容

    4停车需求预测与停车位供给

    1· 行宁中市永 州等城市开展的停车规划研究的相关成果,以及国家“九五”攻 关专题项目《大城市停车场系统规划技术》中的研究成果。 4.1.2停车调查是停车规划的基础,是停车规划量化分析的依 据,应定期开展停车调查工作。 1停车设施调查应包括:现状停车场的分布,现状停车场 的规模(每个停车场的车位数和占地面积),现状停车场的形式 及构成,停车场的收费情况,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及使用情 况,停车场建设方式及管理体制,停车场附近的交通状况,停车 场附近的环境条件,停车场服务对象及范围等。 2停车特征调查应按平峰日和高峰日分区域进行。停车特 证调查应包括:停车地点到目的地的步行距离,停车调查初始时 亭车场内停车数量,车辆到达及离开停车场的时间,调查结束时 亭车场内停车数量等。 3相关资料收集应包括: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预测资料,机 动车保有量统计资料,建设用地规模及分布,城市道路统计资 料等。 4停车场供给能力包括路外停车场供给能力和路内停车位 共给能力,其中: 路外停车场供给能力是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数,可按下列公 式计算:

    式中: A; 第讠个路外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或(和)供车辆停放

    的用地面积(m); 单个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m),按照地面停车 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和机械式停车库四 种形式计算。

    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和机械式停车库四 种形式计算。 路内停车位供给能力是某条允许停车路段提供的停车位数 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路内停车位供给能力是某条充许停车路段提供的停车位数: 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Ck 第k条路段提供停车位数量(个); K一一该地区允许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路段数(条)。 平均停车时间t是衡量停车场运营效率的基本指标之一,平 均停车时间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t;一一第j辆车的停放时间(h); N一一调查期间停车场内实际停车数(辆)。 车位周转率β反映停车场平均每个停车位被使用的次数,按 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S一 调查期间停车数量(辆); C;一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数(个)。 停车场利用率(%),停车场内的停车位使用情况,按下列 公式计算:

    (t:) 1=1 X 100% TCF

    式中:t:一 第i辆车停放时间(min); T一一调查时间长度(min); Cp一一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个)。 停车集中指数入表示某一时刻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的拥挤程 度,分为高峰小时停车集中指数和平均停车集中指数,高峰小时 停车集中指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 停车高峰小时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数量(辆): Cp—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个)。 平均停车集中指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S 多次调查所得实际停车总量(辆); X一一观测次数。

    4.1.3机动车停车需求预测包括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预测

    基本车位需求应等于城市机动车保有量,规划年城市机动车 保有量应综合考虑影响机动车发展的政策,结合城市人口、社会 经济发展水平等,采用趋势分析法、类比法、相关因素法等方法 预测。 出行车位需求与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机动车出行比例和停车 特征等紧密相关,其需求预测应在停车调查的基础上,可采取经 验借鉴法、用地类别法、机动车出行分布法等预测。 停车位总需求应等于基本车位需求与出行车位需求之和。停 车位总需求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D 停车位总需求(个); Di 一 机动车保有量(个); 出行车位需求(个)。

    出行车位需求预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经验借鉴法 经验借鉴法通过借鉴类似城市的机动车拥有量与停车位之间 的关系来估算出行车位需求,通常情况下出行车位需求为机动车 保有量的10%~30%

    式中:α 出行车位需求占机动车保有量比例,通常为10% ~30%。 2)用地类别法 用地类别法是通过调查现状不同用地性质单位建筑面积停车 需求生成率和停车位周转率等参数,依据用地规划指标来估算出 行车位需求,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D2 =ZZAS; /β

    式中:A; 第i个停车分区第j类用地性质单位建筑面积停车 需求生成率(辆方m); S;一一第i个停车分区第i类用地性质的建筑面积(万 m); 3; 第i个停车分区第类用地性质的停车位周转率

    S一一第i个停车分区第i类用地性质的建筑面积(万 m; β;一一第i个停车分区第i类用地性质的停车位周转率。 3)机动车出行分布法 机动车出行分布法是通过城市交通规划模型来预测机动车出 行矩阵,结合机动车高峰小时系数和机动车即停即离比例等参 数,估算出行车位需求,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机动车出行分布法是通过城市交通规划模型来预测机动车出 行矩阵,结合机动车高峰小时系数和机动车即停即离比例等参 数,估算出行车位需求,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A; 第i个停车分区吸引的机动车数量(辆); β:——第i个停车分区停车位周转率。

    担比例等因素紧密相关

    4.2.1我国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差别不大,且 交通设施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控制在10%~25%,因此 有必要规定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与机动车保有量之间的合 理比例。具体数值是基于广州市、上海市、北京市等停车方面的 研究成果,类比国外城市的停车规划经验,并结合专家咨询综合 确定的。 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提出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 发展的城镇化战略格局的发展思路,将会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多 个城市之间形成经济社会活动紧密关联的城市群。城市群内的不 同司人口规模的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优化调整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 量与机动车保有量之间的比值,但不应高于1.5倍。此外,对于 城际商务、旅游等功能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应开展外来机 动车停车专题研究,既要一定程度满足外来机动车停车位供给 还要确保符合城市交通发展战略

    期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可通过设置一定规模的临时城市公共停车 场,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在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中的比 例,但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所占比例高于现状值;远期停车 设施专项规划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是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 的主体,应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以上,城市公 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应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 10%~15%

    4.2.4针对我国城市机动车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现实情况,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和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城市 停车需求的情形下,可通过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作为城市机动车 停车位供给的补充,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规模不应大于城市机 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5%。同时,应制定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 的效益评估和退出机制,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内动态调节临时路内

    停车位设置,充分发挥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补充作用。本条 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为了充 分发挥路内停车位在出行车位和基本车位供给环节的双重补充作 用,路内停车位规划管理应坚持采取白天短时停车和夜间长时停 车相结合的策略,合理利用道路空间资源,提高停车位周转率和 利用率。

    4.2.5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5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结合我国机动车发展水平现状,确定用地指标。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提出,“城市公共停车 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 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 (0.8~1.0)m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 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市区宜建停车楼 或地下停车库。”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提出,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最低不应小于12.0m/人,具 体细分指标为:人均城市道路用地面积最低按10.0m/人控制 人均交通枢纽用地最低按0.2m/人控制,人均交通场站用地最 低按1.8m/人控制。” 国际城市机动车于人拥有量为200辆~400辆,参考此经验 值,依据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合理供给规模,考虑地面、地下和地 上等不同形式停车场的占地需求,基于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 则,确定人均城市公共停车场占地规模宜控制在0.5m~ 1.0m。 举例1:以规划人口100万城市,机动车千人拥有率为200 辆,则机动车保有量为20万辆,机动车停车位(1.1倍~1.3 倍)则为(22~26)万个,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总停 车位的10%~15%)则为2.2万~3.9方个,所需停车位建筑面 积约为(66~117)方m,以人均0.5m~1.0m的标准来测

    算,城市能提供50万m~100万m,基于土地集约的原则,建 议采取人均0.5m的下限值,城市公共停车场采取综合立体开 发模式(平均容积率控制在1.5~2.5之间)则可以充分满足。 举例2:以规划人口100方城市,机动车于人拥有率为400 辆,则机动车保有量为40万辆,机动车停车位(1.1倍~1.3 倍)则为(44~52)万个,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总停 车位的10%~15%)则为4.4万~7.8万个,所需停车位建筑面 积约为(132~234)万m,以人均0.5m~1.0m的标准来测 算,城市能提供50万m~100万m,基于土地集约的原则,建 义采取人均1.0m的上限值,城市公共停车场采取综合立体开 发模式(平均容积率控制在1.5~2.5之间)则可以充分满足

    5.1.4本条文参考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

    .1.4本条文参考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10C 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一2010),现 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机 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8713等确定。机 减式机动车停车库单车建筑面积不仅包含每辆车所需停车位面 积,还包括车辆升降器、旋转盘等设备以及管理、服务、附属等 配套设施所占建筑面积,其中配套设施占总建筑面积5%~10%

    5.2.1本条文明确停车场规划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和应急避难等因素,按照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建议选择停车楼、 机械式停车库等形式,并提出不宜布设特大型停车场,特别是在 城区,大型和特大型停车场对周边交通造成较大压力,一般不宜 布设,对于确实需要布设的特大型停车场应采取分区管理模式。 机动车停车场按规模可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及小型停车 场,划分规模参照表2的规定

    5.2.1本条文明确停车场规划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

    表2机动车停车场规模划分

    是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绿色出行的重要措施。因此,停车场规划 设计应为电动汽车预留建设充电设施的条件。 本条文参考北京、上海、重庆、深圳、西安、合肥等城市提 出的电动车停车位数量占停车场停车位总数的比值情况,综合考 感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提出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 数量不宜小于停车位总数的10%,可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计划采 取近远期相结合的建设模式。

    城市的交通设施用地在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方面的相关要求,采 用地面停车形式的停车场应采用高大养木、绿植作为与周边其他 性质用地的隔离,在满足停车要求的条件下应在停车场内种植高 大乔木,形成树阵,创造绿荫停车环境。除管理用房、停车辅助 设施、停车位及通道外的场地应实现绿化,停车位应采用绿化渗 水铺装。

    7在现状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若该区域内不具备

    5.2.7在现状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若该区域内不具

    建设独立占地的面向公共服务的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论证后可通 过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建筑物在满足建筑物配建 停车位指标要求下,可增加独立占地的或者由建筑物代建的不独 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城市公共停车场,逐步改善区域内停车 供需矛盾,

    8、5.2.9城市公共停车场应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地选择停

    5.2.8、5.2.9城市公共停车场应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地选择

    车场形式,可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及人防设施 修建地下停车库,在土地资源紧张的区域宜建设停车楼、机械式 停车库。

    修建地下停车库,在土地资源紧张的区域宜建设停车楼、机械式 停车库。 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以及相关调查研究,城市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不应 大于300m。 已建成居住区,若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及临时停车位不能满足 居民夜间停车需求,应按照居民自治、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原 则,利用居住区内部及周边空间资源布置城市公共停车场。

    城市公共停车场选址应考虑车辆噪声、尾气排放等因素对周 边环境的影响,城市公共停车场环境保护距离不能满足相关要求 时,应设置隔声设施

    电力弱电管理、论文5.2.10换乘停车场是指为了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应为居民从小汽车出行方式转向公共交 通、自行车等绿色交通出行方式提供车辆停放的空间。通常布设 在城市中心区以外,靠近轨道交通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公共 交通首末站以及对外联系的主要公路通道附近。换乘停车场规模 应根据交通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公交枢纽、站点客流量等因 素,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确定。 轨道交通换乘接驳应以公交、自行车、步行等方式为主导, 在公交接驳条件较差时,可设置一定规模的机动车换乘停车场。 通过借鉴东京、伦敦、首尔等国际城市经验,与轨道交通结合的 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停车位的供给总量不宜小于轨道交通线网全日 客流量的1%,且不宜大于3%0

    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应为居民从小汽车出行方式转同公共交 通、自行车等绿色交通出行方式提供车辆停放的空间。通常布设 在城市中心区以外,靠近轨道交通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公共 交通首末站以及对外联系的主要公路通道附近。换乘停车场规模 应根据交通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公交枢纽、站点客流量等因 素,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确定。 轨道交通换乘接驳应以公交、自行车、步行等方式为主导, 在公交接驳条件较差时,可设置一定规模的机动车换乘停车场。 通过借鉴东京、伦敦、首尔等国际城市经验,与轨道交通结合的 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停车位的供给总量不宜小于轨道交通线网全日 客流量的1%0,且不宜大于3%0。 5.2.11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 范》GB50220以及相关调查研究,非机动车停车场的服务半径 宜小于100m,不应大于200m。 5.2.14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F 50763,明确停车场规划应保障的无障碍专用停车位和无障碍 设施。 5.2.15、5.2.16本条文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 泊位设置规范》GA/T850,规定了设置路内停车位应具备的道 路条件及交通条件。路内停车位的设置应以道路负荷度为依据: 道路负荷度是指某一小时道路单向交通量与单向设计通行能力之 比,该值是表征道路服务水平的重要参数。具备救灾和应急疏散 功能的道路是指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确定的承担防灾减灾功能的 道路。

    5.2.11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 范》GB50220以及相关调查研究,非机动车停车场的服务半径 宜小于100m,不应大于200m。

    5.2.11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

    5.2.14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明确停车场规划应保障的无障碍专用停车位和无障碍 设施。

    5.2.14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环境标准5.2.15、5.2.16本条文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

    泊位设置规范》GA/T850,规定了设置路内停车位应具备的道 路条件及交通条件。路内停车位的设置应以道路负荷度为依据: 道路负荷度是指某一小时道路单向交通量与单向设计通行能力之 比,该值是表征道路服务水平的重要参数。具备救灾和应急疏散 功能的道路是指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确定的承担防灾减灾功能的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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