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_T 29-290-2021 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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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针对不同服务对象设置不同比例的快 速和慢速充电设备,对外服务的充电设施宜以快速充电为主。 3.1.2各类建筑充电设施的配建比例应符合相关行政部门对相应 类型建筑物的充电设备或预留安装条件的配置规定

    类型建筑物的充电设备或预留安装条件的配置规定。

    3.2选址及充电设施布置

    3.2.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Z. 1应便于电源接入,便于车辆充电,同时应具备保护充电设 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的措施; 2不应设在经常震动或高温的场所; 3不应设在地势低洼积水的场所; 4不应设在水渗漏场所的正下方,不宜贴邻水渗漏场所设置布线标准, 当贴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的防水处理: 5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内或其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 宜贴邻; 6不应设在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7不应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 车场内; 8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3.2.2汽车库、停车场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集中布

    2.2汽车库、停车场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集中布置。 .2.3充电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便于使用及检修维护; 2对于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汽车库、停车场,应在充电车位 旁预留充电设备安装位置,预留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电源弓接: 3不应遮挡行车视线,电动汽车在充电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 区域内车辆通行及人员蔬散: 4充电设备应设置防误撞设施 3.2.4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区域应设置区别于其他停车位的 明显标识。

    3.3.1非车载充电机的性能参数、环境条件、保护和告警功能等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电动 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GB/T20234、现行能源行业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 技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3.3.2交流充电桩的性能参数、环境条件、保护和告警功能等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电动汽 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GB/T20234、现行能源行业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33002的有关规定

    3.3.3充电设施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

    3.3.4充电桩的外壳防护等级,室内不应低于IP32,室

    3.3.4充电桩的外壳防护等级,室[

    桩不应低于IP65,室外非车载充电机不应低于1

    注不应低于IP65,室外非车载充电机不应低于IP54。 3.3.5充电桩的充电电缆长度不应小于3m。

    3.4.1充电设备计算容量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S =K(Si+S2 P P2 P = K ni cos d 1n2 cos p2 nn cos g.

    3.5.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总额定功率在160kW及以下的,可采用低

    3.5.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总额定功率在160kW及以下的,可采用低

    3.5.3非车载充电机等重要的用电设备采用放射式供电。

    1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 保护; 2向交流充电桩供电时,应设置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3.6.1充电设施所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在电网公共连接点的限 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 的有关规定。

    3.6.2充电机等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产生的谐波分量,

    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 电流≤16A)》GB17625.1和《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 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限制》GB/Z17625.6的有 关规定。

    3.6.3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

    压的正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14549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 29316的有关规定。 3.6.4集中设置的充电设施,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运行限 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的有关 规定。

    压的正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B/T14549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 9316的有关规定。

    3.6.4集中设置的充电设施,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运 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的 规定。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 ±7%; 2 220V单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 10%。 3.6.6 当充电设施的功率因数达不到供电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 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单相充电设备供电的供配电系统,应设置适当容量的分 相无功补偿装置; 2无功补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置,采用自动投切;应保证在 最大负荷运行时变压器10kV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 3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

    3.7 电测量与计量计费

    3.7.1电测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 置设计规范》GB/T50063的有关规定。 3.7.2充电设施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 计规范》GB50966、国家现行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448和《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825的有关规定。

    3.7.3充电设施应在受电侧的产权分界点处装设电能计量装

    充电设施应在受电侧的产权分界点处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充电桩宜具备IC卡、网络支付等多种结算支付功能。

    3.8.1充电设施监控及通信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 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有关规定, 3.8.2充电设备宜配套建设完善的安防监视设备,安防监视设备的 设置及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的有关规定

    3.8.3充电设备宜通过内嵌在充电设备内的控制终端采集充电设

    3.9.1对于安装在空旷地带的室外充电设施,应按照现行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进行防雷计算,并 确定相应的防雷措施

    3.9.2充电设施接地应满足下列规定:

    1充电设施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设计规范》GB50065的有关规定; 2充电设施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宜充分利用建筑物的接地 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 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的有关规定;

    4.1.1充电设施的土建基础应满足下列要求

    .元电设 女水 1充电设备与支撑构件间应采取可靠连接,确保充电设备安 装牢固; 2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式安装时,宜设置基础,基础高出地面 不宜小于200mm,四周比充电桩体宜各宽出100mm,基础强度及变 杉应满足充电设施的安装要求: 3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时,充电设备中心线距地面宜为 1.5m,其支撑部位应为承重构件,强度及变形应满足充电设施安装 要求。 4.1.2室外充电设施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室内充电设施宜采用机 械通风。

    市政排水管网。当不具备集中排水条件时,应采取防止雨水积聚的 散流措施

    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 规定进行确定,不因配建充电设施而改变。

    4.2.2除机械车库外,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充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 或地下车库的一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天允许建筑面积 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3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 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 其他部位分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4,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或乙级 防火门; 5当汽车库内配建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且充电设施区域建 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 喷水火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2.3设置充电设施的区域,应根据独立的防火单元设置独立的排 烟和补风系统。 4.2.4配建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内 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独立的分区,每个分区的室内 消防给水管网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 宜按每个10L/s~15L/s计算。每种水火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设 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3个时, 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1 出个H优包H: 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 料、工程和水文地质资料,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5.1.2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

    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 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 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5.1.3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

    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

    5.1.5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 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 按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5.1.6充电设施的验收包括施工质量验收、非通电设备质量验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等文件的要求: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

    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由建设、运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家代表组成,并进行 必要的分工。

    由建设、运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家代表组成,并

    .1.9验收过程中,验收工作组应按照验收流程验收天纲进行验 二作,并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完成验收报告的编制、上报和审批工作

    整改通知书或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 可根据需要再次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并完成验收报告文件 5.1.11充电设施建设若为预留安装条件,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 文件要求。

    5.2.1供配电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内外清洁。

    5.2.2工程所用的管材、电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 现场时必须进行现场验收并要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 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 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验收合格 后方可使用。

    5.2.3电线的敷设,应排列整齐、捆扎牢固、标志清晰,端接处长

    度应留有适当富裕量,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电 缆接入设备屏柜时,应捆扎固定,不应对柜内端子或连接器产生额 外应力。

    5.2.4低压隔离电器和导体的选择、配电设备布置、配电线足

    护、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的有关规定。

    5.2.5变压器的施工和验收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

    5.2.5变压器的施工和验收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 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的有关规定。 5.2.6盘柜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的有关规定, 5.2.7母线装置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 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的有关规定。 5.2.8低压配线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kV及以下配 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的有关规定。 5.2.9电缆的规格、标志、敷设方式、接地、防火措施等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有关规定 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做好工程记录。 5.2.10电缆桥架、电缆穿管和线槽等与电缆相关的电气设施施工 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的有关规定。 5.2.11柜、屏、台、箱、盘的施工及验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5.2.11柜、屏、台、箱、盘的施工及验收还应符合现行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及《自动化仪表工 呈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的有关规定。

    5.3充电系统和监控系统

    5.3.1充电设备应安装牢固,安装高度应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 操作方便,应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撞、防恶意破坏措施。 5.3.2充电设备安装完毕后相关孔洞应可靠封堵,封堵效果应与充 电设备的防护等级相匹配。

    5.3.4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电缆等所有设备及其他木

    施的型号、配置、数量、功能和性能指标等,应满足项目合同 络会会议纪要等技术文件的要求,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才 的规定。

    5.3.5交流充电桩的峻工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

    1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交 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有关规定: 3人机交互、刷卡付费、通信、安全防护和自检等功能,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 的有关规定; 4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 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等 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33002的有关规定; 5充电连接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 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及《电动汽车传导充 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20234.2的有关规定; 6交流充电桩的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 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有关规定: 7交流充电桩与监控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协 议》NB/T33007的有关规定

    5.3.6非车载充电机的峻工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

    1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非 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2充电、通信、人机交互、历史记录与查询、保护和报警等 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 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3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

    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等 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 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4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 通信协议》GB/T27930的有关规定: 5非车载充电机与监控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 协议NB/T33007的有关规定; 6充电连接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 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及《电动汽车传导充 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20234.3的有关规定; 7非车载充电机的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 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的有关规定。 5.3.7充电设备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外部手动设置参数和实现手动控制的功能和界面; 2显示各状态下的相关信息,包括运行状态、故障报警、充 电电量、计费信息等: 3设置急停开关,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开关紧急切断输出 电源; 4在充电过程中,当充电出现异常时,充电设备应立即自动 切断输出电源。 5.3.8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供电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监视和 控制; 2对充电设备的充电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 3对充电设施进行视频监控等; 4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通信,接受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

    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平均敌障间隔时间等 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 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4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 通信协议》GB/T27930的有关规定: 5非车载充电机与监控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 协议NB/T33007的有关规定; 6充电连接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 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及《电动汽车传导充 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20234.3的有关规定; 7非车载充电机的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 正卡宏出机

    1具有外部手动设置参数和实现手动控制的功能和界面: 2显示各状态下的相关信息,包括运行状态、故障报警、充 电电量、计费信息等: 3设置急停开关,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开关紧急切断输出 电源; 4在充电过程中,当充电出现异常时,充电设备应立即自动 切断输出电源。 5.3.8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供电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监视和 控制; 2对充电设备的充电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 3对充电设施进行视频监控等; 4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通信,接受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

    5.3.8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供电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监视利 空制; 对充电设备的充电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 3 对充电设施进行视频监控等: 4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通信,接受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白

    指令; 5对供电、充电等子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数据进行存储禾 理,并根据需要上传到上级监控管理系统。

    指令; 5对供电、充电等子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数据进行存储和管 理,并根据需要上传到上级监控管理系统。 5.3.9通电设备通电验收前,应对接地保护线连接进行可靠性检 查。

    .3.9通电设备通电验收前,应对接地保护线连接进行可靠性 查。

    5.4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

    5.4.1工程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的有关规定。 5.4.2土方工程、设备基础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 5.4.3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 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的有关规定。 5.4.4消防应急照明和蔬散指示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 急照明和蔬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有关规定, 5.4.5防雷接地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 关规定。 去出 人敬正能汇

    5.4.6充电区域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导引、安全警告

    5.5.1充电设施的文档资料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验收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 合格证件以及装配图等技术文件、相关设备的出厂验收报告、设备 验收清单、设备的相关检测报告、安装记录、现场安装调试报告等:

    2验收技术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设计联络会会议纪要、设 计文件和设计变更书、工程竣工图、安装技术交底记录、调整试验 记录等; 3验收报告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验收结论、验收测试记录 验收测试统计及分析报告、验收差异汇总报告、设备及文件资料现 场验收报告(附现场设备验收清单和文件资料清单)

    5.5.2验收达到以下要求时,可认为验收通过:

    1项目的文档资料齐全; 2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满足项 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3验收结果满足本标准及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弓 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弓引用文 生,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16 2《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3《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4《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2》GB 17625.1 5《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 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限制》GB/Z17625.6 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29317 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8《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 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10《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11《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 12《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 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 14《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 15《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 1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33004 17《自动喷水火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为便于厂天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 能止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大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 示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 现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 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27 3 充电设施设计 .31 3.1充电设施配置, ..31 3.2选址及充电设施布置 ..32 3.3充电设备. ..33 3.4用电负荷. ..33 3.5供配电系统. ..35 3.6电能质量 ..36 3.7电测量与计量计费 ..37 3.8监控及通信系统. ..37 3.9防雷接地 .37 4建筑设计 ..39 4.1建筑设计 .39 4.2消防. 39 5施工及验收 .41 5.1一般规定. 41 5.33 充电系统和监控系统 41

    总则. 27 充电设施设计 .31 3.1充电设施配置. ..31 3.2选址及充电设施布置 ..32 3.3充电设备. ..33 3.4用电负荷. ...33 3.5供配电系统. 3.6电能质量, ...36 3.7电测量与计量计费 .37 3.8监控及通信系统. .37 3.9防雷接地 .37 建筑设计 ..39 4.1建筑设计. .39 4.2消防 39 施工及验收 .41 5.1一般规定. 41 5.3充电系统和监控系统 41

    1.0.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主

    建筑停车场、汽车库的时候,按照政府文件要求、规划建设要求可 用需求等需要配套建设(包括预留安装条件的)集中设置的电云 车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对于已建成小区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宜统一规划集中诊 置,并可参考本标准。

    0.3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以及不在国家工信音 斤能源汽车车型自录下时速低于70km/h的低速电动汽车等由于车 全技术因素不同及接口标准不统一,所以不在本标准包括的范围之 寸。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应以大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以及京津冀协调发展规划等区域规划为依据: 2城市各层次规划设计都应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 用基础设施之一进行考虑,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 合交通规划、停车场规划、建筑设计等规划设计内容要包含电动汽

    车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应与相关规划 进行协调; 3从消防、人身安全和国家政策的角度,提出符合防火安全 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备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鉴定 机构鉴定合格的产品,积极稳妥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不得采用国际或天津市已公布的淘汰产品。

    投入使用初期可暂不安装末端供电、充电设备,可随日, 大逐步增加。 0.7本标准没有规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的所有要 些要求在现行有关国家标准中有详细的规定,因此电动汽 施建设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其他有关 规范的要求。主要是一些关于电气、土建专业的现行国家 些标准主要有: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5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8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1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1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1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5《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16《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 1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18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1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2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2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 2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25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GB/T18487.1 26《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 要求》GB/T18487.2 27《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充电机 站》GB/T 18487.3 28《电动汽车术语》GB/T19596 29《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插头、插座、车辆耦合器和车辆插 通用要求》GB/T20234 30《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T20234.1 3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B/T20234.2 32《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B /T20234.3 33《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 言协议》GB /T27930

    34《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35《交流电测量设备通用要求、试验和试验条件》GB/T 17215.211 36《静正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GB/T17215.322 37《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天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 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17625.6 38《智能充电机通用规范》GJB3855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 40 《电力用直流电源监控装置》DL/T856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42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 43 《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8 4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34《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35《交流电测量设备通用要求、试验和试验条件》GB/T 17215.211 36《静正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GB/T17215.322 37《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天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 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17625.6 38《智能充电机通用规范》GJB3855 39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 40 《电力用直流电源监控装置》DL/T856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42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 《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8 4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3.1.1充电设备按充电功率、充电充满时间可分为慢速充电设备和 快速充电设备,为满足不同用户需求,并提高充电效率,建议对列 服务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针对不同服务对象设置不同比例的快速和慢速充电设施,并宜 以快速充电为主。

    3.1.2自前,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产业仍处于高速发展的

    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新建的天于2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 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 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新建公交场站应配套建 设充电设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市建设主 管部门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 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 要求进行审核。充电设施验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3.2选址及充电设施布置

    沥青路面标准规范范本3.2.1本条主要规定充电设施的选址原则

    7由于修车库火灾危险性按甲类厂房对待,因此不应在 库内设置充电设施

    根据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根据政府报建手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不适用于既有小区的居民自建了 桩,但为了便于消防和其他附属设备,对于有条件的小区,建讠 勿业及相关部门统筹安排,集中设置充电设施区域

    3.2.3本条主要规定充电设备布置的原则

    2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汽车库、停车场,对于靠近墙体的停 车位,应预留壁挂式或落地式充电设备安装位置,对于未靠近墙体 的停车位,应预留落地式充电设备安装位置。同时,参照GB50966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建议充电设备外廓与车位间距 400mm,以便于使用及检修维护。 4充电设备的防撞措施可采用充电设备之外设置防撞栏杆

    停车位设置车挡等措施。

    停车位设置车挡等措施。

    不锈钢板标准.2.4电动汽车停车区标识一般包括指引标识和电动汽车停车位 示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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