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 15-109-2015 混凝土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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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特殊混凝土specialcon

    与普通混凝土相比在组成、性能、适用环境、制备工艺等方 面具有特性的混凝土。本规范指高强混凝土、补偿收缩混凝土 自密实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清水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 纤维混凝土等,

    强度等级不低于C60的混凝土

    钢结构设计图纸由膨胀剂或膨胀水泥配制的自应力为0.2MPa~1.0MPa的混 凝土。

    2.0.20自密实混凝土

    体积较大的、由胶凝材料水化热引起的温度应力可能导致有 害裂缝的混凝土。

    2.0.24纤维混凝土

    加纤维的混凝土。包括钢纤维混凝土、合成纤维混凝 土等。

    指不同外加剂复合使用过程中,可能会相互作用产生繁凝、 沉淀或其他不良反应而降低外加剂功能,甚至影响混凝土质量的 现象。

    2.0.27减水剂相容性

    2.0.27减水剂相容性

    指使用相同减水剂或水泥时,由于水泥或减水剂的质量而 《泥浆体流动性、经时损失的变化程度以及获得相同的流动 成水剂用量的变化程度

    3.0.1混凝土性能应根据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作用等级和结 构设计使用年限确定,同时混凝土设计应满足最低强度等级、最 大水胶比和原材料组成的要求。

    3.0.6对施工难度大的重要工程结构,生产和施工前宜进行实 体模拟试验。

    4.1.1混凝土生产用水泥、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 料进入现场,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且所有原材料应按相应标 准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2混凝土生产不得使用对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有不 良影响的原材料。新品种原材料应经过试验验证,证明其对混凝 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无不良影响后方可使用,且其掺量应根据 试验确定。

    4.1.3混凝土原材料的骨料、水泥、矿物掺合料等放

    宜符合表4.1.3的规定。若混凝土原材料中的一种或多种方 量超过表4。1.3规定的范围时,应对该批混凝土进行放身 量检验,其结果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1.3混凝土及原材料的放射性限

    4.1.4混凝土胶凝材料和外加剂的选用时,应对相容性进行 验证。 4.1.5 同一工程相同部位的混凝土,宜使用同品种、同规格 同厂家或产地的原材料。 4.1.6对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工程结构 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 CB/T50733的规定。

    4.1.4混凝土胶凝材料和外加剂的选用时,应对相

    4.2.1混凝土用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 CB175、《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 水泥》CB200、《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CB748等标准规定的技 术要求,

    4.2.2水泥品种与强度等

    水泥和B型矿渣硅酸盐水泥

    4.2.4水灰比为0.5的水泥胶砂流动度不宜小于180ml

    4.3.1混凝土用砂、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 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 制标准》CB50164等有关规定。混凝土用再生骨料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CB/T25176和《混凝 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的相关规定。

    4.3.2混凝土用石宜采用连级

    送混凝土宜采用中砂;当砂、石的实际颗粒级配不符合要求时 宜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经试验验证后方可使用,

    1不得用于预应力混凝土; 宜与机制砂、河砂混合使用,其质量比宜为2/3~3/2; 贝壳最大尺寸不应超过4.75mm。

    4.3.4机制砂在使用时应符

    1级配较差时,可与天然砂 试验确定; 2 石粉含量宜为6%~10%; 3 石粉亚甲蓝(MB)值宜小于1.2; 配制高强混凝土时,压碎值应小于20%

    4.3.5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一骨料反应要求的工程,不宜采用

    凝土,粗骨料中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1.0%和 0.5%,坚固性检验的质量损失不应大于8%。.细骨料中的含泥 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3.0%和1.0%。 4.3.7用于钢筋混凝土的砂氯离子含量不宜大于0.03%,且不 应大于0.06%,预应力混凝土及其他重要结构混凝土用砂氯离 子含量应不大王0.02%

    4.4.1J 用于混凝土中的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 煤灰》GB/T1596的规定; 2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 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规定; 3硅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

    加剂》 GB/118730的规定; 4 钢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 渣粉》( GB/T20491的规定; 5 石灰石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灰石粉混凝土》GB/T 30190、《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JGJ/T318的规定; 6复合矿物掺合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物掺合料应用 技术规范》CB/T51003的规定; 7其他矿物掺合料需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混凝土 性能要求,

    4.4.2粉煤灰28d

    钙含量不应大于4%,安定性检验的雷氏夹沸煮后增加距离 大于5mm。

    4.4.3粉煤灰质量除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

    的粉煤灰》CGB/T1596外,可采用盐酸滴试、显微镜观察玻 珠等辅助措施验证质量。

    4.5.1混凝土外加剂质量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 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混凝 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等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 规定: 1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羧酸系 高性能减水剂》JG/T223的规定; 2混凝土防水剂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砂浆、混凝土 防水剂》JC474的规定; 3混凝土膨胀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膨胀 剂》GB23439的规定; 4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喷射混 凝土用速凝剂》JC477的规定; 5混凝土抗硫酸盐类侵蚀防腐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

    凝土抗硫酸盐类侵蚀防腐剂》JC/T101I的规定; 6混凝土防冻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防冻剂》JC475 的规定; 7 阻锈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阻锈剂》JT/T537 的规定。

    4.5.5处于与水相接触或潮湿环境中的混凝土,当便

    骨料时,混凝土中由外加剂带入的碱含量(以当量氧化钠计) 不宜超过1kg/m3。

    4.6.1 混凝土纤维增强材料宜选用钢纤维、合成纤维等。 4.6.2 混凝土用纤维增强材料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纤维 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21的规定。 4.6.3混凝土用纤维增强材料品种、直径、长度、长径比的选 用应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进行试验确认。

    混凝土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4.7.1混凝土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温辉士用水不得平用温凝士企业

    2当骨料具有碱活性时,混凝土用水不得采用混凝土企 设备的洗涮水。

    5.1混凝士拌合物性能

    5.1.1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满足设计、施工及相关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满足设计、施工及相关规范要求 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允许偏差

    5.1.3混凝土拌合物的1h落度损失不宜大于30mm,高强混 凝土拌合物的1h落度损失不宜大于10mm。 5.1.4混凝土拌合物应有良好的粘聚性和抗离析性能,不得有 明显泌水、骨料外露现象,粗骨料振动离析率应不大于10%。 5.1.5混凝土拌合物1h泌水量不得超过拌合水的0.5%,最大 总泌水量不得超过拌合水的1.5%。 5.1.6泵送混凝土应根据泵送高度、管道、设备条件等确定压 力泌水率,不宜大于40%。 5.1.7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宜小于表5.1.7的限值要求,对 处于潮湿或水位变动的寒冷环境的混凝土含气量可高于表5.1.7 的规定,但最大含气量宜控制在7.0%以内。

    5.1.7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宜小于表5.1.7的限值

    表5.1.7混凝土含气量限值要求

    8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表5.1。 求,对设计年限超过50年的重要建筑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应 0. 06% 。

    5.1.8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表5.1.8

    表5.1.8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

    5.2混凝土力学性能

    5.3.1 混凝王的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 要求。 5.3.2 混凝土抗冻性能、抗水渗透性能、抗硫酸盐侵蚀性能、抗

    D.3.1 要求。 5.3.2混凝土抗冻性能、抗水渗透性能、抗硫酸盐侵蚀性能、抗 氯离子渗透性能、抗碳化性能及混凝土早期抗裂性能的等级划分 和评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的有关规定进行。

    表5.3.3混凝士中氯离子含量的最大限量要求

    5. 3. 4有碱含量要求的混凝土。 碱含量限值为 3. 0kg/m

    5.3.5混凝土中游离氧化钙、氧化镁等有害组分含量应对混凝 土质量无不良影响。 5.3.6对处于高度饱水、中度饱水、盐或化学腐蚀环境的硬化 混凝土,其气泡间隔系数宜符合表5.3.6的规定

    3.6硬化混凝土气泡间隔系数要

    6.1。1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原材料进场除应按相应规范的要求进 行进场检验外,还应送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证检测,每 个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4不宜用高效减水剂生产高

    5.1.10混凝土用水在使用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搅拌及运输设备以及厂区内的冲洗水等收集用循 环水,在经过试验验证对混凝土及钢筋性能无影响时方可作为混 凝土拌合用水,且有具体使用技术方案; 2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可用于普通等级素混凝土,但不得用于装饰混凝土。 6.1.11应按各原材料标准要求进行留样,其中胶凝材料需留样 3个月,外加剂需留样6个月。

    6.2配合比设计与管理

    6.2.1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应满足混凝土配制强度及其他力学 性能、拌合物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设计要求。 6.2.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 合比设计规程》JGJ55、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CB50164、《预拌混凝土》GB/T14902等规定。矿物掺合料的应 用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1003的规定

    用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1003的规定。 6.2.3混凝土的配合比应充分考虑砂、石骨料的表面积和堆积 空隙率,水泥浆应足够填充骨料间孔隙和包裹骨料表面。 6.2.4混凝土配合比的计算配合比、基准配合比、生产配合比 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混凝土的技术要求及施工条件、原材料的性能编 制配合比计算书,得出计算配合比; 2在计算配合比或者以往使用的配合比基础上,经试配 调整确定生产基准配合比; 3在生产基准配合比的基础上,根据工程情况、设计要求 气候变化、运输途中交通状况、原材料变化、砂石含水率的变化 以及工地现场的配合程度等因素,结合实践经验确定生产配 合比。

    6.2. 6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

    6.2.6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

    能采用较小的落度和砂率。

    6.2.7骨料最大粒径应根据混凝土结构截面、钢筋间距

    6.2.8泵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还需考虑输送管径、泵送的垂直

    6.2。12混士的生 的动态信息,并根据原材料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记录。

    强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的稳定性进行定期审查,当变异系数大于 10%时,应重新审核该生产配合比。

    应用技术规范》GB/T51003的规定。

    6. 3. 1 混凝土生产时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

    6.3.1混凝土生产时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

    6.3.2混凝土生产计量、搅拌等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凝土质量控制标准》CB50164、《预拌混凝土》GB/T14902等术 关标准的规定。

    6.3.3计量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由有资质的计量单位进行检定,

    6.3.3计量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由有资质的计量单位进 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期间核查。每一工作班应对计量设省 点校核。

    6.3.4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并应每

    6.3.4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并应每 班检查1次。

    表6.3.4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6.3.5生产计量、搅拌以及落度抽检的记录应齐全。企业必

    .3.8当掺加硅灰、膨胀剂、纤维等特殊材料时,搅拌时 适当延长。

    6.3.12大体积混凝土、高强混凝土等特殊混凝

    员监督生产过程及施工现场情况,并保存相应记录。

    6.4.1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合同或质量控制要求,出厂前按

    6.4.5同一配合比和采用同一批次砂的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

    1 混凝土生产企业名称; 2 混凝土使用企业名称; 3 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4 混凝土标记、生产批号; 5 供货数量; 6 配合比编号; 7 供货日期; 8 执行标准; 9 原材料品质信息;

    当混凝王拌合物出厂前检验不合格时,应按以下方式处 并做好记录: 1 拌合物稠度、粘聚性、泌水性、离析性、均勺性等不合

    格时,应按技术方案调整混凝土拌合物,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 可出厂; 2、拌合物氯离子含量不合格时,该批混凝土不得出厂。并 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分析原因,并加强对同期混凝 土拌合物及各原材料氯离子含量的监控。

    6.5.1运输前应充分了解道路、交通、施工等状况,运输时间 须在混凝土性能不发生变化所充许的范围内。 6.5.2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运送能力应与混凝土泵送的最大输 出量或施工的连续性相匹配。 6.5.3运输车在接料前应将车内残留的混凝土清洗干净,并将 车内积水排尽。 6.5.4当混凝土在运送过程中出现珊落度经时损失过大,影响 施工时,严禁自行加水。如需改善拌合物性能,应依据不改变水 胶比原则,通过调整外加剂掺量等措施进行。配合比的调整应做 好记录,并知会使用方。 6.5.5运输过程中,搅拌车的滚筒应保持匀速转动,速度应控 制在3~5r/min,卸料前应使搅拌罐高速旋转不少于60s。 6.5.6运输车从开始接料至卸料的运输时间不宜大于90min,如 需延长运送时间,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技术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 证。当采用翻斗车时,运输时间不应大于45min。 6.5.7在雨天运输时,混凝土搅拌车料口须有防水措施。

    责温度和湿度的记录和控制,标准试件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试件到期后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 送检。

    7.2.1输送混凝土的管道、容器、溜槽不应吸水、漏浆,并应 保证输送通畅。 7.2.2混凝土输送泵、泵管、布料设备等选择与布置应符合现

    燥的地基、垫层、模板应采取湿润措施;现场环境温度高于 35℃时宜对金属模板进行洒水降温;洒水后不得留有积水。 7.2.4混凝土浇筑应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密实性。同一构件 混凝土宜一次连续浇筑完成,当不能一次连续浇筑完成时,可留 设施工缝或后浇带分块浇筑。

    7.2.5混凝土的浇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输送管输送混凝土时,宜由远而近浇筑; 2同一区域的混凝土,应按先竖向结构后水平结构的顺序 分层连续浇筑; 3当不充许留施工缝时,上层混凝土应在下层混凝土初凝 之前浇筑完成; 4当下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层混凝土时,应按留施工 缝的规定处理; 5混凝土从搅拌至浇筑完毕的时间不宜超过表7.2.5所允 许的延续时间。

    表7.2.5混凝土拌合物延续时间(min)

    7.2.6施工缝或后浇带处浇筑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 施工上键蚁后统带流巩馄工 付合下列规定: 1结合面应采用粗糙面:结合面应清除浮浆、蔬松石子 软弱混凝土层,并应清理干净; 2结合面处应采用洒水方法进行充分湿润,并不得有积水: 3 施工缝处已浇筑混凝土的强度不应小手1.2MPa; 4柱、墙水平施工缝水泥砂浆接浆层厚度不应大于30mm 接浆层水泥砂浆应采用与混凝土同成分的砂浆; 5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 无要求时,后浇带强度等级宜比两侧混凝土提高一级,并宜采用

    减少收缩的技术措施进行浇筑

    7.2.7混凝土浇筑自由倾落的高度不宜大于3m。当拌合物有较 好粘聚性且不出现分层离析时,允许增加自由倾落高度,但不应 大于6m。浇注高度超过此规定时,宜采用串简、溜管或振动溜 管等辅助设备进行浇注。

    7.2.8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现浇构件相连接时,应符合以下

    1两种混凝土的接缝应设置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中,并离 开高强度等级构件一段距离。 2当接缝两侧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且分先后施工时,可 沿预定的接缝位置设置孔径5mm×5mm的固定筛网,且应先浇 筑高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3当接缝两侧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且同时浇筑时,可沿 预定的接缝位置设置隔板,且随着两侧混凝土浇人逐渐提升隔 板,同时将混凝土振捣密实;也可沿预定的接缝位置设置胶囊, 充气后在其两侧同时浇入混凝土,待混凝土浇完后排气取出胶 ,同时将混凝土振捣密实

    7.2.9水下混凝土浇筑时,不得中途中断浇筑,必要时可降低

    7.2。12混凝土振捣方式和振捣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混凝土振捣宜采用机械二次振工艺: 2当施工无特殊要求时,可采用振棒进行捣实,插入间 距不应大于振捣棒振动作用半径的一倍,连续多层浇筑时,振捣 棒应插入下层拌合物约50mm进行振捣;当浇筑厚度不大于 200mm的表面积较大的平面结构或构件时,宜采用表面振动成 型;当采用干硬性混凝土拌合物浇筑成型混凝土制品时,宜采用 振动台或表面加压振动成型: 3浇筑高度且横截面尺寸都较大的构件时(如大尺寸的柱 桩等),应均匀布点振捣,避免过振和漏振; 4宜采用高频振捣器振捣,且垂直点振,不得平拉,当混 凝土拌合物的势落度低于120mm时,应加密振点; 5振捣时间宜控制在10s~30s内,当混凝拌合物表面出 现泛浆,基本无气泡逸出,可视为捣实。 7.2.13混凝土浇筑及静置过程中。应在混凝土初凝前和终凝前 分别对浇筑面进行抹面处理,防正塑性裂缝的产生,记录抹面时 间并保存资料。 7.214混凝土拆模时间应根据浇筑时成型的同条件试件的强度 是否满足拆模要求而定。混凝土构件成型后,在强度达到 1.2MPa前,不得在构件上面踩踏行走、安装模板或支架。 7.2.15在空气比较干燥的时候,宜采取以下防止混凝表面水 分过度损失的保护措施: 1 在浇筑混凝土前对基体进行湿润: 2 降低混凝土拌合物的温度; 3 采用覆盖、喷雾、养护剂、防风带等。

    1 在浇筑混凝土前对基体进行湿润: 2 降低混凝土拌合物的温度; 3 采用覆盖、喷雾、养护剂、防风带等

    7.3.1混凝主浇筑完华后,应尽早进行养护,养护起始时间个 得超过12h。

    7.3.2混凝土养护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配 制的混凝土,不应少于7d;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养护时间应 根据水泥性能确定; 2采用缓凝型外加剂、大掺量矿物掺合料配制的混凝土 不应少于14d; 3抗渗混凝土、强度等级C60及以上的混凝土,不应少 于14d; 4 后浇带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 5 地下室底层墙、柱和上部结构首层墙、柱宜适当增加养 护时间;

    3喷洒养护剂,养护剂的类型和使用方法应得到设计和建 设单位的允许; 4使用防水纸或塑料膜; 5蒸汽雾浴等

    7.3.4不同结构形式的混凝土养护,宜符合以下规定

    1对于水平结构构件,混凝土浇筑收浆和抹压后,应及时 采用塑料薄膜覆盖严密交通标准,并保持塑料薄膜内有凝结水。混凝土强 度达到1.2MPa后,用麻袋或草袋覆盖浇水养护,条件许可时宜 蓄水养护。 2表面外露的水平板类构件,养护起始时间应为混凝土初 凝后,干燥、大风天气,更应该提早养护。 3垂直结构构件,宜采用缓拆模板及用养护剂等方式养护。

    牛、原材料情况以及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等,制定施工养护专项

    7.3.6混凝土养护用水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 标准》JGJ63要求。 7.3.7 混凝土表面温度高于养护用水15℃,或环境温度低于 5℃时,不得采用洒水养护。 7.3.8对装饰混凝土以及混凝土需要粘结剂的地方(如混凝士 封顶、表面涂层等)不宜使用养护剂进行养护;若使用养护剂 则在养护结束后应通过表面喷砂或溶剂清洗方法清除养护剂。 7.3.9若采用加速混凝土强度发展的特殊养护措施时,应制订

    表7.3.10混凝土表面与环境之间的最大允许温差(℃

    铁路标准1对控制裂缝有严格要求的部位应适当延长养护时间。 2冬期施工应采用保温材料和塑料薄膜进行保温、保湿

    7.3.12冬期施工应采用保温材料和塑料薄膜进行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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